[宋元时期]家庭理财观念和消费开支——《中国家庭史》第三卷第三章第一节

第三章 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

  以往的经济史研究过于注重社会化的角度了,讲“国计”多,讲“民生”少[1],忽视了民间日常经济生活特别是家庭经济生活方面的问题,似乎古时候的人们除了给官府纳税服役,除了在租佃关系中剥削和被剥削,就没有了其他的经济活动内容。其实,与近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不一样,古时候的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都是在家庭里面进行的。梁启超说过,消费是人类经济活动的起因,讲经济史,首先要讲消费即衣食住等方面的问题。[2]所以这一章继续考察家庭经济,就专门考察一下家庭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问题。不过,这不是写社会生活史,不是为了描述他们吃穿的种类和样式,而是想由此人手看看他们是怎样过日子、怎样安排家庭生活的。但是,限于宋元时期有关记载比较笼统的特点,我们很难作出具体的指标统计,只能以描述为主,通过描述了解一下当时人们的家庭生活状况。

  所谓家庭日常生活不只是生产和消费,还应该包括生活休闲方式如习惯性的礼仪、闲暇时候的娱乐,共同构成了古人家庭生活的全部。

第一节 家庭理财观念和消费开支

  乡村小农家庭凭着一代代人积累的经验,按部就班地生产生活着,上一代人这样做,这一代人还是这样做;去年这样做,今年还是这样做。一直这样做下去就行了,没有也用不着高深的经济学理论和思想。他们只有口头流传的实用性很强的格言,包括文人学士们写下的家训,其中的一些内容可以看做是家庭经济观念的总结和体现,[3]确切地讲可以称之为家庭理财观念。

  家训是前辈教诲后代子孙如何为人处事的训诫,也称家诫、家范。家训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源远流长,到宋代的时候明显增多,流传下来的也很多,最早流传下来的完整的家训是北朝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宋代则有司马光的《温公家范》、陆游的《放翁家训》、赵鼎的《家训笔录》、叶梦得的《石林家训》和袁采的《袁氏世范》等等,收录在}二海占籍出版社编的《中国丛书综录》家训部分的就有15种。家训的作者都有一套自己的治家方法和经验,是自己乃至前辈人生经验的总结,是讲给子孙们听的肺腑之言。尽管有的人在写家训的时候表面上写给自己的子孙,内心里却是想写给天下所有的人,想留传后世,其内容也还是比较实在的,不像其他作品那样矫揉和虚假。当然,写家训的文人学士都属于上层家庭,所讲的有一些理想的成分,但总的看来还是很实际的,特别是如何安排家庭经济生活的内容。

  一、节俭观念

  在古代的家庭生活中,“节俭”是普遍认同的消费原则,无论贫富都是如此,“勤俭持家庆有余”是家庭牛产生活中的共同追求,勤劳生产以增加收人,节俭生活以节省开支,多收少支,才有积余。在宋人的家训中这方面的教诲随处可见:

  司马光《训俭示康》: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败家丧身。

  赵鼎《家训笔录》:古今遗法子弟固有成书,其详不可概举,唯是节俭一事,最为美行。

  倪思《经钮堂杂志》:俭则足用,俭则寡求,俭则可以成家,俭则可以立身,俭则可以传子孙。奢则用不给,奢则贪求,奢则掩身,奢则破家,奢则不可以训子孙。

  叶梦得《石林治生家训要略》:夫俭者,守家第一法也。

  陆游《放翁家训》:天下之事,常成于困约,而败于奢侈。

  关于节俭、抑奢的训示几乎是每一位家训作者都要说到的话题,他们都把能否节俭视为家庭盛衰的根本原因,而且上升到了精神道德的高度,不仅仅是财物的问题了,因为节俭的人才有情操,才可以算得上会“修身”,才可以干大事业。

  家训的作者们还对如何节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办法。陆九韶说,“今考古经国之制,为居家之法,随资产之多寡,制用度之丰俭”,关键是把握好一个“度”。[4]他所说的“经国之制”指的是国家制定财政收支计划时的“量人为出”原则,其实这个原则最初就是在家庭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然后才用到了官方,陆九韶说颠倒了。袁采也认为消费应当视自己家的财力而定,超过了家庭经济的承受能力就是奢侈,“丰俭随其财力,则不谓之费;不量力而为之……皆妄费也”。同时,还要有因时而变的准备,“家资厚薄不常,方当盛时虽可办,贫则必废”,[5]不能总是坚持一个消费标准,特别是在灾荒年、在家道不济走背运的时候,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

  家训的作者们讲得最多的,是一个家庭在兴盛的时候、在经济力量特别优越的情况下也不能搞奢侈的消费,“或虽财力可办,而过于侈靡,近于不急,皆妄费也”[6];该花的花费多少都应该,不该花的多花一文也不对,“合用万钱者用万钱,不谓之侈;合用百钱者用百钱,不谓之吝,是取中可久之制也”。[7]所谓“取中”,也是说要把握一个适当的度。叶梦得说:“自奉宜俭,至于往来相交,礼所当尽者,当及时尽之,可厚而不町薄……然开源节流,不在悭琐为能,凡事贵乎适宜”[8],说的也是这个道理。宋人家训中反复出现的告诫子孙节俭的内容,既是对传统治家原则的继承,也是对宋代社会上奢侈之风盛行的警惕。陆游说,当时“风俗方日坏,可忧者非一事”;“徒为重费,皆不须为也”。⑦前面提到的《训俭示康》,就是司马光为r教导儿子司马康懂得节俭的道理专门写的,他在其中反复讲“众人皆以奢靡为荣,吾心独以俭素为美”,从内心里对“近岁风尤为侈靡”的现实看不惯;他还用北宋大官僚寇准的子孙奢侈败家的例子来教训子孙,“近世寇莱公豪侈冠一时,然以功业大,人莫之非。子孙习其家风,今多穷困。其余以俭立名,以侈败家者多矣,不可遍数”。节俭成家、侈奢败家虽然是人们公认的事实,但是家训的作者们还是不厌其烦的重复,因为有条件享乐而又能长期注意节俭的人确实是不多的。

  二、量入为出和储备观念

  在家庭消费上与节俭并行的另一个原则是“量入为出”,即依据家庭收入的情况来决定消费支出的多少,这也是宋人家训中谈论较多的话题之一。司马光要求子孙“制财用之节,量人以为出”;[9]倪思也认为“富家有富家计,贫家有贫家计,量人为出,则不至乏用矣”;[10]陆九韶讲,“凡家有田畴,足以赡给者,亦当量入以为出,然后用度有准,丰俭得中”;[11]袁采的《袁氏世范》中也有“用度宜量人为出”的专门条目。“量人为出”既是家庭经济的重要观念,也是国家制定财政收支计划的基本原则。但在这个问题上国家与家庭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国家遇到财政困难或为了自身的需要,可以通过加大税收的方式来增加收入,家庭则没有这种可能,当家中入不敷出的时候,除了借贷和典卖家产来维持生计外,就没有其他办法了。而且在自然经济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很少,特别是中小家庭,偿还债务的能力有限,借高利贷往往与倾家荡产相伴随。[12]所以,一个家庭必须要有计划地安排消费,否则“好丰者妄用以破家,好俭者多藏以敛怨”,[13]怎么也过不好El子。那么,应该怎样安排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呢?陆九韶说自己的做法是所有的田亩收入扣除租税和籽种外,剩下的部分“以十份均之,留三份为水旱不测之备,一份为祭祀之用,六份为十二月之用”,可支配性纯收入分为储备、祭祀和日常消费,三者的比例为3:1:6。随后陆九韶又把其中用来日常消费的部分作了更详尽的计划,“取一月合用之数,约为三十份,日用其一,可余而不可尽用”,把计划细致到以“天”为单位。他还具体解释说,“可余而不可尽用”的含义是“非谓必于其日用尽,但约见每月每日之概。其间用度,自为赢缩。惟是不可先次侵过,恐难退补”。[14]倪思也有类似的表达,“已作岁计簿,复作月计簿。盖先有月计,然后岁计可知;若月之所用多于其所入,积而至岁,为大缺用矣”。[15]计划得很细也很实用。

  对于经济条件不同的家庭,陆九韶分别就如何支出作了不同的设计:一是对于“家有田畴,足以赡给”的家庭,“可余而不可尽用,至七分为得中,不及五分为啬”,消费到五至七成最为适且。剩余的部分要作为“伏腊裘褐、修葺墙屋、医药、宾客、吊丧问疾、时节馈送”等用项,再有节余可以用来周济本家族的穷人。二是对于“田畴不多,日用不能有余”的家庭,要开源节流,在节俭的同时发展生产以增加收入,“裘褐取诸蚕绩,墙屋取诸蓄养,杂种蔬果,皆以助用”。三是对于“田少而用广”的家庭,除了节俭和开发解决生计的财源之外,对于“接待宾客、吊丧问疾、时令馈送、聚会饮食之事”一概应当免去,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16]这些,陆九韶已经不仅仅是讲自己家的消费方法,而是在具体设计所有家庭的消费原则和方法,具体落实“量人为出”的原则了。

  那么,一般的家庭除了最主要的衣食住行消费(详后),还有哪些固定的消费开支呢?

  一是租税,佃农租地租牛而耕,需要给地主交地租牛租,无论定额租还是分成租,大约都是收成的半数;种自己的地的自耕农要给官府交税,通常是按传统的“什一”的比例,在两宋时期大约是亩税一斗,加上杂税也接近了十分之一。“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赢余分给日用。岁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临时为官中所迫,则举债认息,或托揽户兑纳,而高债算还,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日贫日俭,自是贤德,又是美称,切不可以此为愧。若能知此,则无破家之患矣”。[17]无论贫富,凡是有土地的家庭都是主户,都要按规定纳税,这是天经地义,也是国法的规定,不能脱漏的。

  二是购买农具的费用,宋元时期的耕作技术与前代大致相同而少有改进,比如耕地的犁,在宋代的时候安上了犁刀,可以深耕了;江南湿地上用来翻地的铁搭,由原来的双齿改成了四齿;还有播种用的耧车、插秧(或起秧)用的秧马以及铲、锄和镰刀等,这些铁农具都不是自己家生产的,需要靠变卖粮食来购买,虽然不是年年都要更换,也是每年的一项大的开销。还有几家合用的取水的桔槔、翻车(筒车)和辘轳,粉碎粮食用的碾、碓和石磨,也要靠各家摊钱来建造和维修。

  三是在后面的考察中将提到的婚丧,从家庭经济消费的角度看,都是超出日常消费的最大宗的消费。娶妇嫁女都要破费大笔财产,在民间习俗中娶媳妇往往与修房盖屋连在一起,费用更大。虽然因门户大小而程度规模不同,但都要尽力为之,“婚嫁丧祭,民多浮侈……富者以豪侈相高,贫者侈其不逮,往往贸易举贷以办”。[18]娶儿媳可用养童养媳、出赘儿子的方式节省,丧葬却无法节省,每经历一次丧事都如同遭罹了一场大灾难,丧家多少年都难以恢复元气。陈亮家中曾经“三丧未葬”,“每一念至,几不聊生”。[19]石介的父亲为了办本家族积累的丧事花费了整整30年时间,但至死也未能了却心愿,他临终告诫石介:“汝不能成若翁之志,吾不瞑矣!”据说石介“自受命以来,十有七月矣,未尝敢一饭甘、一寝安、一衣暖、一饮乐。坐不敢正席,行不敢正履,终日战战傈傈,若怀冰炭,若负芒刺。大惧坠先人之命,移天下不孝之罪,葬于厥躬”。[20]丧葬费用数目浩大,不是一般家庭短时期内拿得出的,所以许多家庭采取了事先积累的办法以备不测。绍兴年间,户部侍郎荣蕻在奏章中就曾指出:“臣闻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21]墓地往往在生前就置办好,棺材和寿衣也可以提早准备,如鄱阳孝诚乡民王三十之父母“自买香木棺二具,以备死”;[22]官员李沈“年逾六十,即制衣衾棺敛之具”。[23]还有不少家庭要靠鬻卖田宅、子女来筹措资金,“民间典卖庄土,多是出于婚姻丧葬之急”,特别是丧葬;[24]位居宰辅的司马光也是卖掉在洛中的田地后才为其妻子办了丧事;[25]宋人吕翁死后,家“贫窭无以葬”,他的妻子只得“鬻女以襄事”。[26]在一个小家庭存在的三四十年问,至少有两次丧事,每一次丧事都有可能使中等家庭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丧失殆尽,而且,还要在此后的漫长的祭祀过程中不断消费。

  四是在以家族或乡村的名义组织的地域性的公益、娱乐活动中,除了家族和乡村集体性的出资,各家也要摊派一些钱物,这对于贫穷小家庭来说也是一项沉重的负担。李元弼在地方官任上的时候,看到“民间多作社会……其间贫下户多是典剥取债,方可应付”。[27]而且这是不能推脱的事情。与此相似的还有与邻里的交往,像陆游《岳池农家诗》中说的“买花西舍喜成婚,持酒东邻贺生子”,这是维持生存关系网的感情投资,既是实际生活中互相提携的需要,也是为了克服精神上的孤独感。虽然陆九韶说过贫困人家对这些应酬应当尽量免去,事实上很难做到。

  除了衣食住行方面的消费和这些开支之外,为了应付天灾人祸,“量人为出”的同时还要做些储备,也是家训中经常专门谈论的问题。诸如“常须稍有赢余,以备不虞”;[28]“用常有余,则可以为意外横用之备矣”;[29]“宁使家有赢余,毋使仓有告匮”;[30]“今岁计常用,则与夫备仓卒非常之用,每每计置万一,非常之事,出于意外,亦索有其备,不致侵过常用,以致阙乏”。[31]那么,在家庭生产生活中应该留多少作为储备呢?多数人认为是留三分之一左右,即自先秦以来的“耕三余一”传统。陆九韶说,留十分之三主要针对富裕家庭,如果巾下层家庭收入少,“所余不能三分,则有二分亦可;又不能二分,则存一分亦可;又不能一分,则宜撙节用度,以存赢余”,要视自己家的经济实力来设计储备方案。但是不论贫富都应当有一定的储备,否则“一旦有意外之事,必遂破家矣”。[32]储备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被认识得很清楚,讲得也很具体。

注释:

[1]邢铁、董文武:《从“国计”到“民生”——谈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视角的转换》有论述,见《光明日报》2004年10月12日。

[2]《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分论三,第三章《经济专史及其做法》。

[3]这一节的写作参用了我的研究生李俊同学2002年完成的硕士论文《宋代家训中经济观念》。

[4]陆九韶:《居家正本制用篇》。

[5]陆游:《放翁家训》。

[6]袁采:《袁氏世范》卷二《节用有常理》。

[7]陆九韶:《居家正本制用篇》。

[8]叶梦得:《石林治生家训要略》。

[9]司马光:《涑水家仪》。

[10]倪思:《经钽堂杂志》。

[11]陆九韶:《居家正本制用篇》。

[12]在朱人的家训中,对借贷也谈论不少,并且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赞成借贷和放贷,认为这是弥补一一些人的家用的救急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再困难也不能借贷,而且有正常良知的人也不应该经营放贷。很多家训都嘱咐子孙“债不可轻举”,因为人们在借债的时候常常觉得有能力偿还,举贷后往往还不起,后悔都来不及。袁采也劝放贷的人不要轻易经营高利贷,虽然町以获得厚利,也很有风险,往往会收不回自己的钱物,不如经营正当职业,获利小但长久有保障。不论家训的作者怎样认识高利贷的利弊,站在中下层家庭的角度看,很多时候是不得已才去借贷。这些家庭也知道这样做很可能招致更加穷困,但舍此之外在当时别无选择。

[13]陆九韶:《居家正本制用篇》。

[14]陆九韶:《居家正本制用篇》。

[15]倪思:《经鉏堂杂志》。

[16]陆九韶:《居家正本制用篇》。

[17]袁采:《袁氏世范》卷三《税赋宜预办》。

[18]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十六《富国策》第六。这个问题的写作参用了我的研究生丁双双同学2002年完成的硕士论文《唐宋时期民间的丧葬消费习俗》。

[19]陈亮:《陈亮集》卷二一《与叶丞相书》。

[20]石介:《徂徕集》卷一四《上王状元书》。

[21]《宋史》卷一二五《凶礼》。

[22]洪迈:《夷坚甲志》卷八《不孝震死》。

[23]真德秀:《真文忠公集》卷四二《通议大夫宝文阁待制李公墓志铭》。

[2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之二二。

[25]《宋史》卷三三六《司马光传》。

[26]《宋史》卷二九六《查道传》。

[27]《作邑自箴》卷六《劝谕民庶榜》。

[28]司马光:《涑水家仪》。

[29]倪思:《经鉏堂杂志》。

[30]叶梦得:《石林治生家训要略》。

[31]陈旉:《农书》卷上《节用之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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