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田”“更地”辨析——清代宁波契约文书研究之一

(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411105)

  内容提要:清代宁波契约文书中“更田”、“更地”等“更~”说法十分常见,弄清楚其含义,将有助于正确解读该批文契。本文主要依据文契中出现的“更~”与“众~”及“采~”异文现象,认为“更~”与“众~”或“采~”所指相同,即用以指称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地、山或屋等,因而“更田”与“更名田”无关,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更地”也不是指“屯更地”,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地。

  关键词:清代宁波契约文书  更田  更地  更~  众~  采~

  《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1】收录了清代乾隆至光绪年间宁波奉化等地土地买卖以及其他产权交易的契约文书700余件。这些文契主要属于民间产权交易的“白契”,未经官府见证和加盖官印,也未履行纳税手续。其中,典买土地人主要为奉化大土地所有者毛坤山。典卖契人主要是毛坤山周围的普通自耕农,以奉化地区的为主,也有少数是新昌、鄞县的。他们绝大部分与毛坤山为族亲关系,如有的典卖人将毛坤山称作“伯”、“叔”、“兄”、“弟”或“侄”等。在这批契约文书中,有卖田契、卖地契、卖屋契、卖山契、卖墙契等,其中以卖田、卖地契为主。

  该批契约文书为近代浙东地区地方经济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王万盈《产权交易下的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述论》【2】、魏明孔《区域经济史资料的发掘整理与利用——兼评王万盈<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3】、孙善根、黄韵梅《清代浙东经济研究的基础力作——<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评介》【4】等都对这批文书的价值做了比较全面的阐述。笔者不再赘述。本文只就其中富有地域特色、在传世文献乃至方志中几乎难觅踪迹的“更田”、“更地”、“更山”等“更~”说法进行讨论。“更~”在该批契约文书中十分常见,如“更田、更地、更山、更民田、更官民田、更祀田、更客田、更僧田、科生更田、科生更山、更民山、更坟山、更延岗、更地基、更基地、更平屋基、更平屋、更屋、更平地楼、更楼屋、更厕基、更横路”等,它们一般见于文契正文首句,以及接下来对所出卖土地四至的表述中。例如:第125号【5】《仁守卖田契》(正契):“仁守同二嫂陈氏侄恭良今因先考亡后乏用,情愿将旧岁分派三房更民田壹处……又壹处,土名同,计田五坵。其四址:东至水坑,南至文恒田,西至文灿更祀田,北至水坑。……”第243号《秉纲卖屋契》(正契):“秉纲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更平屋贰间……里至出业人更平屋基为界,外至得业人屋墙脚……”。

  王万盈作为该批文书的辑校者,率先对文书中的“更田”与“更地”进行了探讨。王先生在《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前言”及《产权交易下的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述论》一文中皆论及“更田”与“更地”的意义。首先,王先生十分肯定地认为“‘更田’属于‘更名田’的简称”【6】。但在论及“更地”时,王先生显得有些犹豫不决,他说:“……‘更地’具体所指何物?意思晦涩难懂,我们可以借助几条资料略加推测。乾隆三年(1738年)陕西巡抚崔纪疏称:‘陕西咸宁、长安、咸阳、蓝田、鄠县等五县,上年被水淹没地亩,所有乾隆二年额赋,应请蠲免。其咸宁、咸阳、蓝田、鄠县等四县,水冲沙压民屯更地,共五十六顷四十七亩有奇,并水碾碾房每年额徵,请予豁除’。道光四年(1824年),道光帝下诏蠲免陕西咸宁、长安、武功、盩厔、韩城五县‘被冲民屯更地、黄河滩地七十九顷四十二亩有奇额赋’。从这两条材料可以看出所谓‘更地’主要就是指各级政府招集民众进行屯垦之时所开垦的荒地或者滩涂地。《光绪奉化县志》所记载的‘地’实质上就是指开垦的荒地。”【7】魏明孔(2008)对王万盈所论“‘更田’属于‘更名田’的简称”表示了质疑,魏先生说:“对更名田的研究,许多学者认为更名田主要源自明末皇室的‘庄田’,但在宁波地区并没有明代皇室‘庄田’的存在,为什么还会在清代出现‘更名田’?”他又在该文最后说道:“需要指出的是,《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一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前言中所论的浙东地区的‘更田’是否为‘更名田’的简称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8】然而,该批契约文书中的“更田”到底是否为“更名田”的简称,“更田”、“更地”等到底指的是什么,这些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答。笔者不揣浅陋,兹将个人考察心得浅述如下,以求教于方家。

  王万盈先生所论“‘更田’属于‘更名田’的简称”,以及“‘更地’主要就是指各级政府招集民众进行屯垦之时所开垦的荒地或者滩涂地”,都值得商榷。我们认为,“更~”应与“众~”或“采~”相当,具体指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一处产业,如“更田”即指“众田”或“采田”,具体指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一处田,它与“更名田”毫无关系;“更地”即指“众地”或“采地”,具体指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一处地,它不是指“各级政府招集民众进行屯垦之时所开垦的荒地或者滩涂地”。下面我们以契约异文、近代方言等材料为依据,加以论证。

  一、从契约异文看“更~”的含义

  《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最难能可贵之处,在于它所辑录的契约文书中,大部分文书同时辑录了正契与存底契。正契与存底契的内容是一致的,但在表述上往往存在一些差异。而这些表述上的差异,正为我们考察“更~”的含义提供了可靠依据。

  据笔者详细考察,在该批土地契约文书中,文书正文首句以及接下来对所契卖土地四至的表述中,绝大多数文书的正契与存底契同时出现“更~”说法,但其中有5件文书,其正契与存底契在原本用“更~”的地方,却都用了“众~”说法;还有7件文书,其正契用“更~”的地方,其存底契则用“众~”;另有2件文契,其正契用“更~”的地方,其存底契则用“采~”。兹分别详述如下:

  (一)“更~”与“众~”异文

  1.“更~”与“众~”异文,见于同件契约文书的正契与存底契中。例如:

  第111号《望德卖田契》正契:“……其田四址:上至庆丰更田,下至仁香并拱照田,里至文秀并庆丰更田,外至得业人并康义田为界……”存底契:“……其田四址:上至庆丰众田,下至仁香并拱照田,里至文秀并庆丰众田,外至得业人并康义田为界……”

  第113号《地寿卖田契》正契:“地寿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更田壹处……”存底契:“地寿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众田壹处……”

  第213《荣僖同弟荣质卖屋契》正契:“荣僖同弟荣质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更平地楼屋壹间……两人名下九股得二情愿允与堂弟坤山为业……”存底契:“荣僖同弟荣质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众楼屋壹间……两人名下九股得贰股情愿允卖与堂弟坤山为业……”

  第229号《吴位等卖田契》正契:“吴位等今因乏用,情愿将自置关圣会更民田壹处……”存底契:“吴位等今因乏用,情愿将自置关圣会众民田壹处……”

  第242号《毛壬水卖屋契》正契:“壬水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更平屋基贰间……其四址:上至偕伯寿令伯两房并得业人更地,下至得业人屋墙……情愿将四股得一出卖与坤山伯为业……”存底契:“壬水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众平屋贰间……其四址:上至偕伯寿令伯两房并得业人众地,下至得业人屋墙……情愿将此屋四股得一出卖与坤山伯为业……”

  第252号《毛望生卖田契》正契:“望生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更田与望三各得一半……”存底契:“望生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众田与望三各得壹半……”

  第266号《荣彰卖地契》正契:“房长荣彰等今因管业不便,情愿将更屋基地壹间……”存底契:“房长荣彰等今因管业不便,情愿将众屋基地壹间……”

  在上述7件契约文书中,正契正文说作“更~”的地方,而存底契则说作“众~”。显然,“更~”与“众~”相当,其所指应相同。如:“更田”即“众田”,“更民田”即“众民田”,“更地”即“众地”,“更平屋”即“众平屋”,“更屋基地”即“众屋基地”,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正契中说作“众~”的地方,而存底契中说作“更~”的这一情况,在该批土地契约文书中未见用例。依照常理来说,正契应更正式一些,很可能存底契用“众~”的地方,正契改作“更~”。这表明“众~”的说法可能更土俗、更口语化一些。

  2.“更~”与“众~”异文,也见于出卖同一处产业所立的几件不同契约文书中。

  据该批土地契约文书来看,在清代宁波地区,某一处田、地、山或房屋等产业往往是两家或几家按股共同占有的股头产业,若该处产业的占有者要出卖各自名下所占股份,往往要各自写立文契,因此,出卖同一处产业往往立有几件不同文契,而其中也存在“更~”与“众~”异文现象。例如:

  第265号《荣俅卖地契》、266号《荣彰卖地契》、267号《荣偱卖地基契》、268号《紊英卖地契》、269号《紊贤同弟依贤卖地契》及270号《振庆等卖地契》,从所契卖地的土名及其四至的表述来看,这6件契约文书所卖的实为同一处屋基地共同占有者各自名下所占的股份,但在对该处屋基地的称谓上存在一些差异:即第265号正契与存底契皆称作“祖父遗下众基地壹间”,第266号正契、存底契分别称作“更屋基地壹间”、“众屋基地壹间”,第267号正契与存底契皆称作“祖父遗下更地基壹处”,第268号正契、存底契分别称作“祖父遗下更地壹块”、“祖父遗下更地基壹块”,第269号正契与存底契皆称作“更地壹块”,第270正契与存底契皆称作“祖父遗下更地壹处”。可见有的文契将“屋基地”省称作“基地”、“地基”或“地”;有的文契说明了该处屋基地的来源即“祖父遗下”,有的没有说明其来源;而最为明显的差别是有的用了“更”字,有的用了“众”字,即同一处屋基地,或被称作“更~”,或被称作“众~”,显然“更~”乃相当于“众~”。

  3.在契约文书正文的首句,以及接下来对所契卖的某处土地四至的表述中,绝大多数文书的正契与存底契同时出现“更~”说法,但有5件文书,其正契与存底契在别的文书用“更~”的地方,却用了“众~”。例如:

  第100号《宗备立推找契》正契、存底契:“宗备今因乏用,情愿将分授民山壹处,土坐葛藤塆大竹山,壹片,其四址:上至横路,下至大路,里至宗胜山深塆众地墈……又壹处,土名葛藤湾,坐得业人横路等,山计一块,其四址:上至斜横路横叚埋石,下至得业人山横路,外至宗显山埋石,里至×(岔)路口更横路为界。……”

  在此件推找契的正契、存底契中,“众地”即更地,“更横路”即众横路,同件文书中“众”、“更”交错使用。

  第230号《荣遇同侄仁煦允卖地契》正契、存底契:“荣遇同侄仁煦今因管业不便,情愿将祖父遗下众基地壹块……”

  第238号《仁沇等卖田契》正契、存底契:“……其四址:上至昆林田,下至河房众田,里至仁汉田,外至大路为界……”

  第257号《员有同弟员来卖屋契》正契、存底契:“……其四址:……北至荣僖众地为界……”

  第265号《荣俅卖地契》正契、存底契:“兄荣俅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众基地壹间……”

  有的契约文书仅存正契或存底契一份,其中也有原本用“更~”的位置,而用了“众~”。例如:

  第285号《园南卖田契》正契:“……其四址:东至溪,西至永富田,南至怀邦众田,北至皆修田为界……”

  第310《毛永和卖田契》存底契:“永和等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更田壹处……其四址:……外至大王会众田为界……”

  第336号《得中卖山契》存底契:“得中等今因乏用,情愿将祖父遗下分授民山壹处……其四址:……里至樊世房众田埋石为界……”

  上述8件契约文书中出现“众~”的位置,而在该批文书中大多数是用“更~”的。

  由上所述,依据该批契约文书中所见“更~”与“众~”异文现象,我们不难推断出“更~”与“众~”所指相当,“更”与“众”的意义相当。另外,该批契约文书中还存在一些其它依据,也可佐证之。例如:

  第283号《仁元卖地契》(辑校者按:该契仅存一份):“仁元等今因乏用,情愿将太祖祀屋基壹处……其祀屋基地情愿将自己名下三十股得一与堂弟华林自己名下并自置股份亦卅股得一同出卖与坤山叔更为业……”(笔者按:契尾落款画押:“同治二年十月立永卖契仁元”。)第296号《任沅卖地契》(辑校者按:该契仅存存底契):“仁沅等今因乏用,情愿将太祖祀屋基壹处……情愿将此基地得分(份)名下卅股得一,又与堂弟华林自己名下并自置股头卅股得一同出卖与芝兰房为业……”(笔者按:契尾落款画押:“同治六年十月  立永卖契仁元”。)

  上述第283号《仁元卖地契》与第296号《任沅卖地契》实为同一件契约文书的正契与存底契。“仁元”与“任沅”为同一人,“仁元”与“任沅”在近代宁波话里为同音字,在该批文书中人名使用同音借字的现象很常见。这两份文书所契卖的太祖祀屋基土名、四至及屋基地价都一致,而且签押处也基本一致。据此推断,它们应为同件文书的正契与存底契。然而,第283号(即正契)中曰“出卖与坤山叔更为业”,在第296号(即存底契)中则云“出卖与芝兰房为业”,即“坤山叔更”与“芝兰房”所指相同,“坤山叔更”即指坤山叔众人,“更”乃指“众”。(笔者按:据该批契约文书,毛坤山的下一代析分为芝兰两房。如:第290号《毛荣晏同侄毛坤元绝卖祀田契》:“……情愿将自己得分(份)名下出找与堂兄坤山芝兰二房为业……”第291号《华年卖田找绝契》:“……情愿将自己名下出找与坤山叔芝兰房为业……”)

  第288号《金令卖地契》(辑校者按:该契今存一份):“房长金令情愿将老台门内伟臣公派下堂剩得分名下堂前基地,情愿一并尽卖与玉佩更为业……”

  此契中“玉佩更”即指玉佩众人,具体指玉佩房亲。

  第303号《恭林立找绝契》:“……情愿将自己得分(份)十八股得贰尽找与芝兰两房为业……自找之后,任凭出钱更布种收花……

  此契中“出钱更”即出钱众人,具体指芝兰两房。“更”即指“众”。

  (二)“更~”与“采~”异文

  “更~”与“采~”异文,在该批契约文书中比较少见,仅见于两件文书的正契与存底契中。例如:

  第49号《张门毛氏文渠母卖田契》正契:“张门毛氏文渠母,今因乏用,情愿将祖遗下尊拔民田两处,土坐许家岸大湾,田计十四坵,量(粮)四亩五分零,其四址:上至永德房田,下至出业人田,里至何永武田并张风于山出业人田,外至蒋家浦人更山为界。……”存底契“外至蒋家浦人更山为界”作“外至蒋家浦人采山为界”(笔者按:辑校者将此处“采”改为“更”【9】)。

  第74号《仁法卖屋契》正契:“仁法等今因乏用,情愿将父遗下平地楼屋壹间,土坐名老台门口,粮计贰分零,其屋四址:前至大路并文灿更厕基,后至得业人墙脚……”存底契“前至大路并文灿更厕基”作“前至大路并文灿采厕基”(笔者按:此处“采”,辑校者未作改动)。

  上述第49号文书正契用“更山”的地方,其存底契说作“采山”;第74号文书正契用“更厕基”的地方,其存底契说作“采厕基”。即“更山”、“更厕基”应分别与“采山”、“采厕基”所指相同。

  另外,“采~”说法还见于以下两件契约文书中。例如:

  第123号《仁法卖屋契》(正契):“仁法等今因乏用,情愿将父遗下采地楼屋壹间,土坐老台门口,量(粮)计贰分零,其屋四址……情愿出卖与坤山为业……自卖以后,任凭出钱人管业居住……”

  第388号《怀霖同弟快霖等绝卖田契》(存底契):“……又批:其上三房采池壹个公共受用并照。……”

  以上这两件文书中用“采~”的地方,在该批文书中大多数是用“更~”的。

  在该批契约文书中,“更~”与“采~”异文现象虽然不多见,但不难看出有些文书中的“更~”与“采~”所指相当。

  因此,基于上述契约文书中存在“更~”与“众~”或“采~”异文现象,我们只要弄清楚“众~”与“采~”的含义,“更~”的含义就可迎刃而解。

  二 、“众~”与“采~”的含义

  《说文》:“众,多也。”引申指公共的、公有的。例如:《吕氏春秋·审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杨树达《积微居读书记·读吕氏春秋札记·审分览》:“众地,谓众人公有之地。”“众”的此义仍保留在现代方言如客话、徽语及宁波话里。例如,现代客话里“众家”指公有,徽语里“众家屋”指几家合盖或合住的房子,宁波话里“众屋“指几家共有的房子。又据笔者调查【10】,新中国成立以前,在宁波地区,“众田、众地、众山、众屋”等“众~”说法,以及“采田、采地、采山、采屋”等“采~”说法,都很常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土地归国家所有,此类说法才少用。且据调查合作人说,“众~”与“采~”所指存在差异,即“众~”指某处产业为两家或几家按股共同占有,其共同占有者对该处产业具有所有权,而且还写立地契、房契等,其中写有共同占有者各自名下所占的股份等内容;而“采~”指某处产业为两家或几家共同使用,使用者对该处产业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如只是耕种或居住等。“采~”的这一含义,可能与“采”的古义有关。《法言·重黎》“西采雍梁”李轨注:“采,食税也。”【11】《公羊传·襄公十五年》“以邑氏也”何休注:“所谓采者,不得有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12】

  新中国成立以前宁波地区“众~”与“采~”的含义及其差异,可能在清代也存在。不过,据第123号《仁法卖屋契》(正契),“采地楼屋”也可立契出卖,而且契内也说“自卖以后,任凭出钱人管业居住”之类的话。

  另据笔者考察,在近代徽州土地契约文书中,“众~”说法常见,亦指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的某一处产业。但未见“采~”及“更~”的说法。例如:

  《正德十四年歙县胡春茂卖田赤契》(藏契号:000136)【13】:“……其田相连三丘,计七分七厘,东至人行路并园,西至胡家山园,南至本家众田,北至胡思敬田……”

  《嘉靖三年祁门李枢等卖基地赤契》(藏契号:004324):“……其地新立四至,东至本家石塝,西至大路,南至琹地,北至彬兄弟众地。……”

  《嘉靖四十四年詹添应卖田赤契》(藏契号:004344):“……其田东至占(詹)尔众山,西至占(詹)尔众山,南至占(詹)存端等田,北至占(詹)尔田。……”

  《弘治十三年祁门胡齐等卖山赤契》(藏契号:002960):“……十一都胡齐同弟胡庄,承祖父同众山一片……”

  《弘治二年李润玉卖山赤契》(藏契号:004122):“九都李润玉,承祖李良达佥业山一片……其山东至众坟……”

  《嘉靖二十五年李昂等卖地白契(二)(藏契号:001042):“……其地东至买主地,西至众路,南至李景方厕所地,北至买主地。……”

  《弘治十年谢七保卖山地白契》(藏契号:000974):“十西都谢七保,今为无钱支用,自情愿将本家住后来龙山并地一片,东至降,西至众洋沟,南至永和、景洪竹山,北至永和、景洪山地。……”

  《隆庆二年洪阿仰卖山白契》(藏契号:001168):“……北至众存坦及庄屋。……”(508)

  《嘉靖四十二年王兴旺等卖山白契》(藏契号:001150):“……又将众门面屋一间,兄弟分籍。……”

  且据考察,在近代徽州土地契约文书中,除“众田、众地、众山”等“众~”说法常见之外,“某某等田、某某等地、某某等山”等“某某等~”说法更为常见,有时还说作“某某等众~”。这三种说法所表达的意义是一致的。例如:

  《正德十四年祁门谢翰卖基地赤契》(藏契号:003307):“十西都谢翰,今有承祖标分基地一片,坐落土名坳下,系经理吊字……号。新立四至,东至垟沟,西景辉众地,南至永高众地,北至原本家景辉、荣地。……”(笔者按:契尾落款画押“领价男谢相(押)”。)

  《嘉靖元年祁门谢翰卖基地赤契》(藏契号:003309):“十西都谢翰,今有承祖标分基地一亩,坐落土名坳下,系经理吊字……号,系见住基。新立四至,东至垟沟,西至谢景辉等基地,南至众地,北至景辉等地。……”(笔者按:契尾落款画押“领价男谢相(押)”。)

  《嘉靖四年祁门谢相等卖基地赤契》(藏契号:003311):“十西都谢相同弟谢璋,今为无钱支用,自情愿将承祖标受见住基地一号,坐落土名坳下,系经理吊字……号。新立四至,东至众存洋(垟)沟,西至谢荣等众地,南至谢永高等众地,北至谢荣原本家卖与地。……”

  以上三件文契所卖的实为同一块基地,但在表述这块基地的四至时,或用“(某某)众~”、或用“某某等~”、或用“某某等众~”,其所指显然相同。

  在近代徽州土地契约文书中,“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的某一处土地”还称作“共业田、共业地、共业山”等或“共田、共地、共山”等。例如:

  《正德十三年胡阿方卖山地赤契》(藏契号:000507):“十二都胡阿方,今有承祖胡桂高与嵩孙共业山地一备……”

  《隆庆五年休宁程实卖山赤契》(藏契号:000568):“……其山见(现)立四至,东至黄吴程三家共业山,西至黄家地,南至程家丈山……”

  《天启元年汪治卖山赤契》(藏契号:002594):“……自愿凭中将承祖共业风水山一备,土名湖三塘……”

  《弘治四年祁门吴仕达卖地赤契》(藏契号:004305):“……今其地东至吴宅地,西至路及塝,南至吴景隆共地,北至塝及李宅地。……”

  上述近代徽州土地契约文书中“众~”、“某某等~”、“某某等众~”、“某某共~”及“某某共业~”等,皆是用来表示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的某一处土地。但除了“众~”之外,其余说法都不见于清代宁波土地契约文书。

  又据明清时期其他地区民间土地契约文书,我们发现,某一处土地为两家或几家按股共同占有的现象在很多地区的土地交易文契中存在,但对于此类“两家或几家按股共同占有的某一处土地”的称呼,只有明代徽州、清代宁波土地契约文书中用了“众~”,只有清代宁波土地契约文书中使用了“更~”,“采~”说法也只见于清代宁波土地契约文书,而绝大部分地区土地契约文书中则往往采用句子形式迂回曲折地表达,没有专门的称谓。

  三 、结 论

  综上所述,仅见于清代宁波土地契约文书中的“更~”即相当于“众~”或“采~”,用以指称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处田、地、山、屋等,它应是清代宁波地区方言的说法。所以,“更田”与“更名田”毫无关系,“更地”也不是指“屯更地”。该批文书中的“民田”、“官田”、“官民田”、“客田”、“僧田”、“祀田”、“垦田”及“民山”等,它们确为当时政治、经济政策的产物,而在其前缀以“更”字(或“众”字、“采”字),只是指明某一处“民田”、“官田”、“官民田”、“客田”、“僧田”、“祀田”、“垦田”或“民山”等为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不是某家独有或独用。因此,“更~”在传世典籍及方志中皆难觅踪迹,也在情理之中。

  历史文献中同名异实者,比比皆是,切忌望文生义。民间契约文书特别是那些未经官见证、未加盖官印的民间白契,契文里使用一些方言的说法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我们不能因为清代存在“更名田”与“屯更地”的说法,就断定该批文书中“更田”、“更地”与之有关。

注释:

基金项目:湘潭大学博士科研资助项目“近代民间交易类文契语言文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 王万盈辑校:《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万盈:《产区交易下的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述论》,《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2008年第3期。

【3】 魏明孔:《区域经济史资料的发掘整理与利用——兼评王万盈《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4期。

【4】 孙善根、黄韵梅:《清代浙东经济研究的基础力作——<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评介》,《宁波日报》2008年9月22日。

【5】 文中所引契约文书,在契名前标示“第几号”的,均来自王万盈辑校《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文契号也来自该书的文契编号。

【6】 王万盈辑校:《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第4页。

【7】 王万盈辑校:《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第15页。

【8】 魏明孔:《区域经济史资料的发掘整理与利用——兼评王万盈《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4期。

【9】 王万盈辑校:《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10】 笔者今年暑假期间去宁做了一些相关调查。调查合作人余杏菊,宁波市江东区碧水和城农民。调查合作人曹吉祥,宁波市江东区洞桥头村农民。他们一直生活在宁波。

【11】 宗福邦等主编:《故训汇纂》,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53页。

【12】 同上。

【13】文中所引契约文书,在契名后用括注形式标示“藏契号”的,均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版。所标文契号也来自该书的文契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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