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研究
内容提要:20世纪50年代,中共在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族地区,根据当地的民族特点和经济社会状况,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民族地区长期以来的封建领主、地主土地所有制。这种温和的改革方式,避免了民族隔阂和宗教纠纷,团结了少数民族上层,减少了民主改革的阻力,较好地保护了生产力,有利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维护了民族地区和边疆的稳定,促进了各民族和谐发展,树立了党和人民政府在民族地区的威信。
关键词:傣族地区;土地改革;和平协商
土地改革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改革开放后关于土改的研究成果蔚为大观,几乎涉及土地改革的方方面面,但这些成果很少涉及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近年来,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才逐渐引起学者们的重视,也有一些专题研究成果面世。[1]土地改革是一场激烈的社会变革,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关系复杂,经济条件相差甚大,各民族地区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有的与汉族大体相同,有的是奴隶制度,有的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这些地区的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交织在一起,社会环境、群众觉悟程度、干部力量等条件一般比汉族地区差,由此,民族地区的土改比汉族地区更显复杂。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指出“本法不适用少数民族地区。”[2]同月发布的《中央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又再一次强调“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必须首先了解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并从各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出发来决定当地的工作方针和具体的工作步骤。必须严格防止机械搬用汉族地区的经验和口号,必须严格禁止以命令主义的方式在少数民族地区中去推行汉人地区所实行的各种政策。”[3]按照上述要求,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根据各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民主改革。下面,仅以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族地区为例来探析中共在民族地区实行和平协商土改的尝试。
一、德宏州傣族地区土改的经济社会背景
(一)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下辖潞西、瑞丽、陇川、莲山、盈江、梁河等六县,人口约40万,其中傣族15万余人,汉族14万余人,景颇族8万余人,其他阿昌、傈僳族等少数民族共2万余人。解放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汉族聚居的4.8万人口的地区先期进行了土改,景颇族由于社会经济落后,内部阶级分化不明显,不进行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傣族地区、阿昌族地区和部分汉族地区,约有25万人,正向封建社会发展,农民内部也出现不同程度的阶级分化,均需进行土地改革。[4]在该州傣族地区除盏西(属盈江所辖)无领主外,其余地区均尚保持着封建领主统治,拥有武装,各自为政,但在商业发展和汉族区地主经济的影响下,领主制已不是很完整,土地占有也具有二重性,田地除属领主所有外,同时又属地主、富农和农民所占有。由于各地所受汉族区政治、经济的影响不同,商业和高利贷发展程度影响各异,土地买卖出现的早晚,使得其社会经济在发展程度上,出现了不同的三种地区。
1、盏西、梁河、莲山等地区。这些地区的特点是:受汉族地主经济的影响大,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已有相当程度的消失,田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典当,甚至出现了买卖官田的现象。田地高度集中,且大多是集中于汉族地主手中,阶级出现分化。如盏西老园坡及遮坎大寨,占户口4%的本族地主,占有13.6%的田地,外寨的汉族地主却占有田地达62.4%,两者合计,地主占有全部土地的76%,而占户数72%的中、贫农才占有16.8%的田地;又如梁河的毕拢和拉猛两寨,地主占有田地占全寨田地的62%,而占户口75%的中、贫农才占有31.6%的田地。[5]再如梁河县萝卜坝中心乡蛮东村的调查,地主20户135人,占户口的11.89%,占人口的17.55%,占全村土地总数的61.35%,是全村户均占有面积的5倍多;占户口46.41%、占人口50.85%的贫农才占有35.49%的土地;占户口14.93%、占人口11.3%的雇农则全无土地。[6]汉族地主和商人又掌握了大量的高利贷资本,广大劳动人民被迫受官租、地租、高利贷和雇工的剥削,来维持他们极低的生活水平。
2、芒市(属潞西所辖)、盈江等地区。这些地区的特点是:田地的私人占有权比较固定,在缴官租的前提下,田地可自由买卖,但多在上层和头人之间,在一般群众中,不如前一种地区普遍。高利贷与田地发生了普遍联系,成为富农剥削的重要手段,广大农民因欠债而大批抵押土地,使田地突破村寨的界限而渐行集中,形成了富农经济已相当发展,地主经济已有一定程度发展的情形。以潞西芒市的那目模恒乡的13个寨的统计,占户口4.22%的富农,占19.3%的田地,占户口2.55%的地主,占有14.85%的田地,而占有户口40%的贫农,仅占15.82%的田地,占户口近20%的雇农,则毫无田地。[7]
3、陇川、瑞丽、遮放(属潞西所辖)等地区。这些地区的特点是:领主的田地所有权比较完整。农民在不抵押、不典当、不买卖田地及不拖欠官租的条件下,才享有田地的使用权,保持着“一来修,去时丢”的旧习,把农民束缚在一小块田地上,村寨中的田地界限还很明显,故田地占有较为分散,租佃关系也较少发生,典当关系在个别地方有所发生,但只在暗中进行,若被领主发现就得受罚,因而阶级分化不像前两者地区明显突出,高利贷虽与田地有一定的联系,但不密切,中农经济占的比重很大,地主、富农则很少。如瑞丽的喊沙寨,占户口58%的中农,占有80.6%的田地,地主、富农占户口3%,占有田地不到10%;又如遮放蚌哈寨的调查,中农占户数的55.6%,占田地60.4%,富农占户数的5.8%,田地占8.6%,可见田地是不集中的。[8]又如1955年对瑞丽姐洞乡的调查,全乡共有水田2122.5箩种(每箩种约合4市亩),园地350.09箩种,户均水田4.65箩种,人均0.9箩种;全乡土地的性质可分成以下几类:领田(所有权属于土司,农民只有使用权)1745.5箩种,薪俸田(土司给村寨头人、土司兵等的俸禄田)256箩种,公田9箩种,开荒田(解放后分给少田、无田农民开的荒田)64.5箩种,私田(土司封给亲信属官,为其私人所有)38.5箩种,牛场(放牛的草场)358箩种。[9]
三种地区虽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着不同的特点,但在基本方面则是相同的,即当时阻碍生产发展的同属于封建领主制。其原因是,虽然傣族地区内部分化很明显,但各阶层都无田地的最后占有权——所有权,生产资料中最主要的土地是领主所有制,因此,领主对各阶层都进行剥削(当然地主所出的官租,已随着地租转嫁到农民身上了),一般地主近似二地主,既向农民征收地租,又向领主缴纳官租;富农亦近似佃富农,他一面剥削着雇工和收取一部分地租,但同时又向领主缴纳官租;至于其他人民,只要种田者必出官租,其他苛杂,数不甚数。
(二)农民的各种负担沉重
傣族地区的土司和其属官所结成的领主集团,在领主土地所有制下,土地被分成两大部分:一是领主直接掌管经营的“私田”及分封给各级头人的“薪俸田”和“佛土田”等;二是领主直接分配给农民的“份地”、“支差田”和“开荒田”等。农民耕种份地,必须向土司缴纳“官租”,遮放、瑞丽一带按份地产量的35%计征。领主还将私庄田出租给农民耕种,租额高于官租。[10]如据对梁河县的调查,一般情况下,佃农需以产量之60%缴地租,自耕农年需以产量25%以上缴纳负担(包括官租谷、鸦片税等)。因此,农民衣食不足,生产不发达,生活很苦。解放后,除土司的租税不变外,取消了设治局(国民政府的统治机构)的捐税,司署的粮款及苛杂名义上亦已取消,通归行政委员会来收,但土司仍派人来继续收“岗税”,暗地收落地捐[11]、屠宰税,所得归土司。[12]又如对潞西县芒市法化乡法怕村农民的负担调查,如下表1。
表1:潞西县芒市法化乡法怕村解放前后一般负担情况表
正产额(解放前后相同) | 解放前的负担 | 解放后的负担 | ||||
最低 | 最高 | 对土司 | 对设治局 | 对土司 | 对人民政府 | |
谷子(箩) | 45000 | 81000 | 13750 | 4342 | 13750 | 5636 |
负担占最低正产额% | 30.56% | 9.65% | 30.56% | 12.52% | ||
负担谷子总额(箩) | 18092 | 19386 | ||||
负担总数占最低正产额% | 40.20% | 43.08% |
注:1箩约为20市斤,对土司的负担是官租、房租、地基租等,另对土司的婚丧费及其他负担没有包括在内。
资料来源:《芒市法化乡法怕村负担情况》(1950年12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社会概况—傣族调查材料之一》,第41页。
如表1所示,解放前后农民对土司的各种负担占全部负担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6%、70.92%。如果免除这部分剥削,农民的负担将大大减轻。又如据对该县芒市法怕寨农户的典型调查:(1)雷老辛(相当于村长),每年得薪米100箩,50多岁,富农,7口人,5个劳动力,种有20箩种的稻田,每年收1000箩左右,种大烟两箩年收价值100箩谷子,不算牲畜1年最低收入1200箩,解放前每年上缴土司官租246箩,房地租10箩,官烟12两,约合30箩,缴纳设治局杂派(1949年)31.5元,共计负担317箩左右,占最低收入的26%左右,下余883箩。解放后收入照常,对土司负担不变,对人民政府上交公粮89.5箩,总负担375箩,占其收入30%左右,剩余825箩,每年开支需700箩,解放前后生活都还算宽裕。(2)金寿永,30多岁,种庄稼,8口人,3个整劳力,3个半劳力,父亲当老辛(年薪100箩),种10箩种的稻田,年收入500箩(最低),糯米田2箩种,年收入100箩,烟田2箩种,合谷100箩左右,收黄豆3箩。养水牛(耕田)3头,黄牛(运输)3头,大猪2只,小猪8、9只,鹅10多只。计正产年收入合计803箩,每年缴官租160箩,房地租10箩,烟10两(合30箩左右),占产量最低收入的28%左右。解放后上缴公粮58箩,合计支出258箩,约占正产最低收入的31%,解放前余粮570箩,解放后余542箩,加上其他副业,刚够维持生活。(3)应建德,18岁,是家里的主要劳力,共3口人,祖母70岁,母亲43岁,父亲和哥哥1949年去世。种4箩田,年收200箩,收烟折谷100箩,收黄豆3箩,有水牛1头,鸡3只,30—40斤的猪3只,有几棵果树,两小块菜地,每年正产收入约300箩左右。解放前出官租116箩,房地租10箩,官烟10多两,约合30箩,设治局杂派合31.5箩,共负担约187.5箩,占出产收入的62%,解放后缴公粮36箩,共负担192箩,约占出产收入的64%,解放前余粮113箩,解放后余108箩,不够消费,卖小猪小鸡添补,安葬父亲时借半开300元(半开每元约合1箩谷),还没有还。[13]
除了缴纳官租、房地租外,领主集团还强迫农民为他们作无偿劳动,进行超经济剥削,有许多寨子每年都轮流到土司家里服专业劳役,有的帮土司种大量私田,如所谓“丫头寨”、“看洗澡堂寨”、“抬轿寨”等,这些寨子都是以为土司所服的劳役种类来取名的。[14]
由于地主经济的发展,高利贷剥削也较为严重。如梁河县萝卜坝中心乡蛮东村的调查,该村放债户28户,占总户数的16.7%,其中地主放债户占全村放债总户数的66.7%,占放债总额的86.9%,利率一般是每百元半开[15]收利谷20箩;该村负债户占总户数的14.9%,其中贫农最多,占全村欠债中户数的56%,占欠债总额的59.81%;从借贷双方的成分来看,农民欠地主11215元,占全村负债总额的83.6%。[16]
此外,由于佛教是傣族的主要宗教信仰,该区有“摆庄”、“润”、“左抵”及“朶利”等4个佛教派别,对群众影响深广,农民对宗教的负担也较重。据1953年对潞西县那目寨(一个较大的寨子,有300多户)的调查,当地群众各种宗教负担在4800元以上,折合谷子105600斤,足够70人一年的生活;各种宗教活动,每年浪费劳动力13300多劳动日,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在信“左抵”、“朶利”教的村寨中,不养牲畜,也影响群众的收入。[17]
可见在封建领主制度下,各族人民最大的负担来自封建领主。由于地主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除了对领主的负担外,还要向地主缴纳地租和利息,使广大农民终年劳动所得所剩无几,根本谈不上扩大再生产。不仅如此,封建领主在政治上又是绝对的专制统治者,有“生杀予夺之权”,可以任意处死人,任意没收财产,任意把农民赶出村寨,使农民不能安于生产。封建领主还通过宗教在精神上麻痹群众,使人民认为生死命定,安于被压迫的地位,使宗教实际成为封建领主统治人民的工具。由此,群众贫困不堪。
二、领主制度之下各阶层的面貌及其特点
(一)地主
除汉族地主都是通过高利贷剥削集中田地外,傣族地区多由领主亲属演变而来(领主给其亲属分给一份田地,他不向领主缴纳官租而收取地租来维持生活,后来通过地租积累了一部分资金,或抵押进一部分田地,或买进一部分田地,这部分田地要上官租),个别的富农当了老田亢(合体字,引者注)取得政治特权后,集中了相当数量的田地,逐渐脱离农业劳动而成为地主。因此,傣族地主多系属官和部分田亢头,与商业剥削和政治特权无关者极少,既非土司亲属,又非掌握政治特权而为地主者,在傣族中很少见到,已发现个别者,均属小地主。从调查材料看,地主约占总户数的1%—3%左右,占有田地除个别地区外,一般占有耕地面积的10%—20%左右(梁河、莲山有些地区则达40%—60%左右),每户有水牛2—4头,黄牛4—8头,有些汉族地主则养牛甚少。[18]
地主一方面是领主制度的辅助者,另一方面又是领主经济的对抗者和破坏者,因为他们都是封建剥削阶级,在基本方面是一致的,但地主经济的发展,对领主经济存在着较大的威胁,在官租负担上、土地占有关系上,封建阶级内部存在着一定矛盾,尽管地主把官租转嫁在农民头上,但还是减少了他们的剥削收入。同时有些地方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导致田地的大量集中,则意味着领主田地所有权的丧失。
(二)富农
约占户口的1%—5%左右,人口占3%—8%左右,田地占10%—25%左右,产量占13%—30%左右(瑞丽、梁河有不到10%者),每户平均水牛4头左右,黄牛8头左右,人均占有田1.5—2.5箩种左右,人均占有产量2500—4000斤左右,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被剥削占剥削收入的30%—50%。其田地集中方式,除当权者利用政治特权集中田地外,多通过高利贷剥削而来,有的则利用战争或灾荒时期掠夺田地。据那目、法帕、轩岗等寨的统计,因高利贷抵押进来的田地即占富农现有田地的25%—30%,户弄老田亢的50余箩田即是在战争时期集中起来的,陇川富农则通过耕种公田集中了田地。[19]
其特点是:(1)占有相对较多或较好的田地(富农的上等田一般占其田地的60%左右),完全的生产工具、充裕的活动资本和较高的生产技术。(2)剥削的主要方式是雇工、高利贷以及地租(一般富农出租田占其田的10%左右)和部分牛租(每户平均出租牛平均在1—4头);(3)由于未取得田地的所有权,因此田地是不稳定的,如薪俸田,一旦免职就会失去占有权,又如公田,一旦调整即失去使用权,也有因罚款常使富农失去田地者;(4)在村寨中享有一定的威信,参与村寨的调处公断而被称为乡老,未参政者则无政治特权;(5)富农也是各项官租和杂派的负担者,其负担占全寨负担总箩数的20%左右,占富农总收入的15—20%;(6)富农中的一部分人,约占30%左右,已成为土司政权中统治者。这种经济地位决定了领主剥削下的富农在阶级本质上是两面性的。在田地调整时,若加强政治工作,巧妙地割去其封建尾巴,即也可以使他们中的大部分保持中立,一部分封建尾巴短或基本上不长封建尾巴者,还可以参加运动,极少的当权者也可能不至反抗。
(三)中农
约占户口的25%—50%左右,占人口的27-53%左右(个别地区有达60%以上者),占田地的30—70%左右(个别地区有达70-80%者),每户平均有水牛1.5—2.5头,黄牛2头左右,人均占有田1—1.5箩种左右,人均占有产量在1500斤左右。[20]
其特点是:(1)占有与当地田地平均数基本相等的田地,并有较齐全的农具和必要的生产资本;(2)其中少部分人参与雇工和债利剥削,但户数不多,约占中农户数的20%左右;(3)是农村官租、地租、高利贷的主要负担者。那目中农负担官租占全寨官租总额的62%,瑞丽哈吵中农负担全寨85%的官租,其负担高利贷占全寨高利贷的88.2%,负担地租占本寨地租的67%;模恒乡中农所佃之田占其耕种面积的41.6%,因而在废除官租和领主、地主之地租、高利贷斗争中,中农是得利最多者,以那海为例,在此斗争中每户中农获利达2813斤谷子,喊沙为3675斤,那目为4482斤,南算为4830斤;(4)红白喜事时喜欢讲究些面子,习惯铺张,以致负债,一遇天灾人祸即濒于破产,其经济也是很不稳定的,多数下降为贫农,个别的上升为富农。由此可见,在阶级本质上,中农是软弱的、动摇的,但因其在封建领主制下,受的剥削很重,又无田地所有权,在调整土地时也会很积极的。
(四)贫雇农
贫农约占户口的20%—40%(个别地区有在10%左右的),占人口17%—37%左右(个别地区有在8%左右),人均占有田地是0.3—0.5箩,人均占有产量400—600斤左右,每户平均有水牛0.5头,黄牛1头左右。[21]其特点是:(1)他是封建领主制下最早的牺牲者(原皆有一份田,因负担和自然灾害而失掉了田地);(2)深受官租、地租、高利贷、牛租的残酷剥削(贫农欠债户达70%左右,负担官租占官租总额的5%以上,租入田占使用田的一半以上),每年辛勤所得被剥削外,尚不能自给,只能靠卖零工或寻找其他副业来维持生活;(3)占有不齐全的生产工具和数量极少的田地。
雇农约占户数的10%—20%左右,他们一无所有,是领主制度下最早、最彻底的牺牲者,对领主制度仇恨也最深,他们往往连户口也没有,最易被人遗忘。由此可见,贫雇农受封建剥削压迫最重,在反封建的斗争中,他们失掉的是贫困,所以顾虑较少,革命坚决,是中共在农村中的依靠力量。
三、和平协商土改的前提、政策及实施
20世纪50年代中期,德宏傣族地区还保留较完整的封建领主制,正向地主经济发展,但尚未发展到内地那样充分成熟,还不同程度地保留领主制和原始村社或某些奴隶制因素的残余。这类地区各民族社会内部的所有制结构、阶级等级结构和剥削情况都有许多不同于内地地主经济的特点,因此不能简单地搬用内地的土改办法。同时,德宏傣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是少数民族内部的改革,而改革的地点又地处边疆,内外民族关系和土地关系错综复杂,尤其面临着国外资本主义的直接威胁,敌特的隐蔽破坏在当时也比较紧张等,导致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复杂性。另外,边疆改革对整个国家建设需要来看,是一个局部问题,改革和平一点,甚至不彻底一点,对整个国家建筑并无太大的影响。反之,改革出了漏洞,则将直接影响到国外对敌斗争。基于上述特点和复杂的矛盾关系,中共云南省委决定在该地区实行和平土改。
(一)和平协商土改的前提
解放后内地土改尤其是缓冲区土地改革的胜利影响和组织傣族上下层多次到内地参观,对群众的土改要求启发很大,上层亦有思想准备。特别是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总任务和宪法草案宣布后,尤其是1954年6月自治区第二次代表大会后,全区8个土司皆先后宣布放弃官租,不交官租基本已成为当时群众的一致行动,问题则主要集中于解决土地上。
在群众方面,广大群众在不同程度上,都有了较强烈的改革要求,在2/3以上的地区,解决土地问题已成为群众讨论的中心,他们认为“官租不交了就马上要分田”,“要使田地分得好就得有自己的政权和武装”,群众中已广泛流传着这样的话“割了谷子就要分田”,“分田的政策已经到了保山,过两天就要到芒市了,割了谷子迎接新政策”。所以民主建政和组织联防的积极性很高。1954年春芒市、潞江、遮放等地区的自发性斗争爆发后,虽然领导上多方面使其稳定下来转入生产,但这种斗争在全区来说是种未能完全避免,这里赶走了收官租的官爷,那里又分了土司仓库中的粮食,这里借出了上层的枪支,那里又向上层借粮以渡夏荒。群众中有自动议论所谓的“斗争对象”名单的,有的在计划谁的田分给谁的,有的干部发现后进行了劝阻,大部群众一般也能接受中共的领导约束和说服,但也发现一些群众因人民政府的约束限制过多而不满。有的说“我们不能饿着肚子等政策”,有的说“人家有吃有穿,我们忍饿受寒,这叫什么民族平等”,也有的提出“既是我们民族内部的事,为何不让我们自己办”,个别村的联防队甚至因不准自发分一分田,而向人民政府交枪散伙。上述这些群众的自发性的行动已不是先进地区的问题,而几乎成为当时全区的普遍现象。
在民族上层方面,经过4年来的统战工作,他们已基本相信中共之长期团结的政策,加上对敌斗争的胜利和近年来群众积极行动的推动,已有了土改的准备,对中共提出的“政治上照顾,经济上补助”[22]很感兴趣。他们的思想顾虑仍是怕人民政府补助的钱少,难以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对内地的资本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有很大的焦虑,担心资金无处生息,如线东升说:“缅甸是资本主义国家,贸易自由,有钱就可以到那边去。”多英培也表示“政府的钱少不够用,但有些钱自己也不好意思要(如吸大烟),自己不想点办法,以后日子难过。”桁景泰原准备办打米厂,现在也停下了。[23]再加以改革政策尚未出台一个具体的条文,而已经补助的土司还嫌补助的太少,因此仍有相当部分表现恐惧和不安,有的分散财产,保存武器,有的装穷叫苦,向人民政府要钱,有的兑换黄金缅币,准备在缅投资经商以备后路。但由于放弃官租,对他们来说剩下来问题是补助标准和范围问题了,只要在补助的标准和范围能基本满足他们的要求(从他们所提出的数字来看是可以满足的)就可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接受和平协商改革的政策,支持农民调整田地的要求。
农村之地主富农(多是中小头人)也看到分田是大势所趋了,在分田问题上的顾虑较小,最大的顾虑是怕分田时“挨斗争”、“被清算”、“遭吊打”,他们说:“过去土司收租要钱,得罪人的是我们”,“政府说不吊打不斗争,群众要偷偷地整怎么办?”因此也表现了极大的不安,特别是对将来的改革摸不着底,更助长了这种不安,认为“政策虽然好,就是没个样子看,总是不放心。”因此,有的在出卖耕牛,破坏生产,有的为了争取群众向群众讨好,自动组织群众开荒,有的拿出田地来竞选主席,争取政治地位,有的派出亲信四处打听中共之消息,究竟怎样办;也有的制造谣言,抵抗改革,也有的催租逼债(在落后区),但多是“最后拼命捞一把”,总的要求尽快“过关”,有的提出“要改就快改好了,这种不阴不晴的天气真使人腰疼”,“早改了早安心,迟改一日多担心”。[24]上述情况反映,需要人民政府订出一个和平协商改革的政策和办法,使他们切实看到“和平过关”的政策,以稳定不安情绪。
综合以上情况,当时傣族地区土地改革的客观条件已基本具备,农村阶级关系的紧张实为没有明确政策和改革榜样所致;再则官租地租不交,原佃户得利最多,如果再拖下去,调整土地实际上就成为农民内部的关系问题,使人民政府更加被动,所以亟需明确政策,积极加以正确领导,做出一个改革的榜样来,一则安定上层,二则使群众有所遵循,避免盲目乱干,陷于被动。从1954年芒市自发废租清债的结果看,农民虽有很大的发动,但受益面畸轻畸重,受打击面亦过宽,甚至伤及中农。芒市的群众调整土地的结果,受益农民338户,而被抽田的户即达144户(内有64户为中农),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情况,仍其发展下去可能会引起更多混乱。
在干部条件方面,全区已培养出傣族的工作干部402人(内有一小部分是民族上层及其子弟),占傣族人口的0.24%。全区已涌现了农村骨干797人,积极分子2387人,共占人口的1.78%,已发展了党员9人,团员52人,至1954年底少数民族的党员可增加至80人,占少数民族干部的13.8%,外来的汉族及其他民族干部,由于他们大多学会了民族语言,熟悉了当地的民族情况,已与当地群众建立了较为密切的联系,每县已有10—20个能掌握政策,深入群众能以民族语言开会宣传政策的工作组长,当时各县党委尚能掌握边疆傣族区改革的方针政策,这就使改革的主观条件基本具备。[25]
德宏傣族地区土改时期,当时全国政局已趋稳定,中国境内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土改已经结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农业集体化运动。虽然从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局部来看,阶级力量对比上农民还处于被压迫剥削的劣势,但从全局来看,由于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各族农民在总的阶级力量对比上又处于绝对优势的主动地位,民族上层人物也只有顺应历史潮流寻找自己的前途。这个决定性的历史条件使人民政府在当时不仅必要,而且有力量和可能以更稳妥缓和的方式和更灵活的策略,即和平协商的方式来完成民主改革。
(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基本政策
1955年5月,在全国人大民委和云南省边委工作组帮助下,先在潞西县遮放区的10个乡进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试点,反复实践各项具体政策的执行,七月试点工作结束。在试点的基础上,1955年8月,召开了德宏自治区首届第三次人民代表会,商讨在全区傣族聚居地区分批进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工作。会上,制定和通过了《关于傣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办法的规定》、《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族地区农村债务和土地抵押、典当纠纷处理方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族地区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办法》等三个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上述三个文件具体政策表现在以下7个方面:
1、在改革期间,对土司、属官和田亢头以上的头人,本着长期团结合作的政策,一律保护“过关”,不算旧账,政治上对他们进行适当安置,过去安置不当的须予适当解决。为了纯洁农村基层政权,一般可不再安置头人。为照顾原在农村政权机关担任职务的主要头人(田亢头、布胜等),由县协商委员会予以安置。在改革时组织他们参加到协商机构中,向他们交代政策,使其赞成或不反对改革,减少阻力。为照顾对外影响,不公开提出废除土司制度。
2、对田亢头、布胜等俸禄田一般不动。但如占有土地过多过好,农民土地又不能适当满足时,可抽出一部分。对汉族地主一般应和傣族地主一样看待,本着宽大处理的精神,也可不剥夺其政治权利。
3、对土司地主除没收其土地并废除高利贷外,对他们的其他财产坚决不动。在没收分配土地的时候,采取先留后分,即留给与农民同等的一份土地。属官和田亢头以上大头人,虽属于封建领主集团,但为使其政治上更多的分化靠我,应与土司有所区别,一般应该按其划分的阶级成分待遇,并加以适当照顾。至于土司经营的菜园、果园、茶园、小块林地,坚决予以保留。
4、在阶级分化较明显的地区,划分富农阶级,应适当规定控制数字,本着比内地稍宽的精神,有意识地放过一些小富农。个别乡在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和高利贷抵进的土地时,必须经地委批准,并应留给较多或相当于当地中农的一份土地。在划分阶级成分时,可先由乡农民代表会酝酿提出名单,交县、区协商委员会协商,经本人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内部一律不划阶级。
5、对宗教信仰自由采取坚决保护的政策,佛寺、教堂田,一律不动。
6、土改中对农村原有一切基本组织(基层政权、联防武装、团结生产委员会等)的整顿必须十分慎重。对农村基层组织中不纯分子(包括作风不纯和较严重的作风不纯),只要不是反革命或地主富农分子,一般都应予以教育改造,稳步加以整顿。务使基层组织为农民所掌握。在整顿时做到不伤感情,严禁斗争。
7、土司、属官、地主、富农所藏武器应该一律交归政府,但要坚持说服教育,不追不逼,逐步加以解决。
(三)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实施
总的来看,整个斗争的阶段,可分为两步:第一步以废除官租、土司武装,夺取农村基层政权为斗争的主要目标,同时废除与官租相联系的高利贷,目的是为了达到孤立和基本打垮封建领主,争取群众的绝大多数,以保证斗争胜利;在第一步胜利的基础上,即刻转入第二步,斗争的目标是彻底摧毁封建基础,打垮地主阶级,解决土地问题,包括调整领主的私庄田和富农的出租土地,一次搞完即发土地证,以后迅速转入生产。
在土地改革的具体方法上,虽然和平协商土改也要经过准备、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等阶段,但每一阶段的做法都不同于内地土改。土地改革开始前,各民族自治区、县一级的共产党委员会根据国家土改基本原则和当地民族特点,提出土地改革的具体政策,经过民族自治机关召开各种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将这些政策变成民族自治区、县政府的单行土地改革法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明令公布,依法实施。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的《关于傣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办法的规定》,既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所有制,废除各种封建剥削,又规定照顾领主、地主的具体利益;既规定严禁领主、地主和一切反革命分子破坏土地改革,又规定土改中严禁乱捕、乱打、乱杀,严禁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因而受到各族劳动人民和民族公众领袖的共同欢迎。
土地改革各个阶段都始终坚持自上而下的酝酿协商,如划分阶级阶段,先由农民和领主、地主分别酝酿试划,再由双方的代表组成协商小组进行协商,最后召开协商会议协商划分,召开民族代表会表决通过;没收征收阶段,也是首先通过各种会议,反复交待有关政策,然后组织协商,做通工作,最后召开民族代表会,依法责令领主、地主交出契约、账本等,正式宣布没收征收土地和废除各种封建剥削、债务。土改中坚决依靠群众做好民族上层的统战工作,改革中每一工作步骤,都事先向民族上层吹风通气,进行不间断的反复的教育和适当的真诚的批评,并充分考虑其实际利益,安排照顾好各个方面。[26]此外,对民族上层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情况,弄清他们的底细。如芒市城子共有23户属官的63名子女参加了政府工作,而这些人又多系其家庭的主要成员,运用他们来教育家庭,很易收效。如方兰琴的母亲先前说:“把土司底子都挖干净了。”恶言恶语中伤政府。经动员方兰琴对她进行发动教育,其认识到土地改革是大势所趋,晚上即来开会了。[27]
和平协商土改虽然采取和缓的方式,但毕竟是一场革命。统治阶级是不会甘心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尽管政策比较宽,但在改革前后,少数顽固分子仍进行了反抗和破坏,企图阻止改革的进行。在工作基础较好,群众觉悟较高的地区,他们表面是赞成土改,但暗地却软化和收买思想后进的农民,企图保持更多的土地及特权。在工作基础较差的地区,他们则公开进行反抗,造谣煽动,杀死耕牛,甚至暗害干部积极分子,煽起民族仇恨。因此,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放手发动群众,组成强大的阶级队伍,仍然是运动的中心环节。对领主、地主的发家史、剥削史,同样应发动群众进行清算,只是在方法上不去搞激烈的面对面的斗争,而是用“协商”的办法。对少数不法分子,必要时也进行面对面的揭发斗争,从阶级上划清界线。对于能够守法的领主、地主,则教育其主动承认剥削罪恶,争取进步。总之,和平协商土地改革,仍然要彻底揭露领主、地主阶级残酷压迫、剥削贫苦农民的罪恶,划清阶级界线,才能从思想上、政治上摧毁封建制度。
德宏州傣族地区的和平协商土地改革,自1955年5月试点后,分两批铺开进行,到12月底,先后历时8个月,顺利完成了预期任务,使25万人口地区的10.1万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土地,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据89个傣族乡统计,废除了官租3320多万斤稻谷,废除了高利贷折稻谷2250多万斤,废除了封建领主的特权、门户捐、杂派、官烟等;没收、征收14万多亩,年产6千多万斤粮的水田;分配给6万多农民每人两亩多水田,基本解决了30%无田、少田农民的土地问题。[28]民族上层,在运动中受到了教育、改造,政治上和经济上,得到人民政府的安排和照顾。其他地主、富农、高利贷者,都按照政策先分得了一份耕田,保留了公民权,各得其所。基本达到了妥善地消灭封建制度的目的,解决了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问题,同时还涌现了大批积极分子,建立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基层政权和群众武装,每个乡都建立了乡村党、团组织,封建上层在农民中的传统影响大大消弱。1956年,全州粮食产量比1955年增加15%,其中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区粮食增长20%,大牲畜增长16.7%,生猪增长一成多。和平协商土地改革解放了生产力,为后来大力发展生产铺平了道路。
在20世纪50年代,云南傣族地区实行的和平协商土改并不是该民族地区民主改革方式的特例,当时中共在四川的藏族、彝族地区以及云南西双版纳、澜沧、孟连和江城等大部分已形成封建领主或地主经济的地区也用此办法进行了民主改革。总体来看,中共在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过程中,不搞“一刀切”,而针对不同的民族特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关系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土改政策,成功地实践了这一社会变革。其主要战略意义就是为了维护民族地区和边疆的稳定,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通过比较缓和的社会变革方式,废除了民族地区长期以来的封建领主、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时团结了少数民族上层,避免了民族隔阂和宗教纠纷,减少了民主改革的阻力,树立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较好地保护了生产力,有利于民族团结和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这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巩固和谐的民族关系无不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世纪中叶西南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研究”(10BJL01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家收支与农村经济体制变迁研究”(11XJL003)和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规划项目“20世纪50年代前期中国农家收支问题研究”(10YJA790013)阶段性成果。
注释:
[1]关于云南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马曜:《论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和平协商土地改革》,《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3年第5期;徐红卫、谢颖:《20世纪50年代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政策形成过程再探析》,《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年第12期;赵永忠:《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对川、康、藏地区的影响 》,《红河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一些学者也对西南民族地区的土改进行了一些分析,如郎维伟等:《试论西南民族地区实行土地改革的实践》,《贵州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李绍明:《四川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历史回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1期等。但上述成果大多局限于对民族地区土改政策或土改过程的一般性描述,还缺乏针对不同的民族地区所采取的不同的策略进行系统性的分析研究。
[2] 《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等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46页。
[3] 《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47页。
[4] 云南省保山地委:《关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州)傣族地区土地改革的意见》(1955年7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州)傣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文件汇编》(内部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印,1956年3月,第1页。
[5]中共保山地委边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傣族地区改革问题的发言提纲》(1954年3月12日),德宏州档案馆藏,23-1-56。
[6] 《梁河县萝卜坝中心乡蛮东村土地情况调查》(1955年3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州)傣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文件汇编》(内部参考),第83页。
[7]中共保山地委边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傣族地区改革问题的发言提纲》(1954年3月12日),德宏州档案馆藏,23-1-56。
[8]中共保山地委边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傣族地区改革问题的发言提纲》(1954年3月12日),德宏州档案馆藏,23-1-56。
[9] 《瑞丽县第一区姐洞乡土地情况调查》(1955年3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州)傣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文件汇编》(内部参考),第64页。
[10] 马曜:《民主改革前云南二十五个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形态》,《民族学与民族工作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24页。
[11]“岗税”,即在交通要道设岗,货物、骡马通过时均需纳税,每马2角,每驮货2角5分;“落地捐”,即在街、集市时收的一种摊贩税,无定额。
[12] 《梁河县调查报告》(1951年1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社会概况—傣族调查材料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印,1957年1月,第22页。
[13] 《法怕寨家庭调查》(1950年12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社会概况—傣族调查材料之一》,第46—48页。
[14] 《傣族的土司制度》(1955年3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州)傣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文件汇编》,1956年3月,第129页。
[15] 云南的半开银元,即清政府所批准的银铸币中的2号银元(含银八成六),每两枚抵1号银元(含银九成)一枚使用,1半开约折合谷子1箩。
[16] 《梁河县萝卜坝中心乡蛮东村土地情况调查》(1955年3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州)傣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文件汇编》(内部参考),第87页。
[17] 《傣族的宗教情况》(1955年3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州)傣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文件汇编》,第133—134页。
[18]中共保山地委边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傣族地区改革问题的发言提纲》(1954年3月12日),德宏州档案馆藏,23-1-56。
[19]中共保山地委边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傣族地区改革问题的发言提纲》(1954年3月12日),德宏州档案馆藏,23-1-56。
[20]中共保山地委边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傣族地区改革问题的发言提纲》(1954年3月12日),德宏州档案馆藏,23-1-56。
[21]中共保山地委边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傣族地区改革问题的发言提纲》(1954年3月12日),德宏州档案馆藏,23-1-56。
[22] 当时的具体政策是“与群众有联系的民族上层按在不同区域和影响分别安排在政府任正、副职以行使行政职权,上级以派党代表和工作团的形式共同管理事务,……民族上层家属子女由政府拨款,每人每月发25元,保姆、厨师以及生活困难的属官每人每月20元,这个数字从改革完成时算起,生不加、死不减。”周树根:《潞江和平协商土改中的线东升先生》,政协保山市委员会编《保山市文史资料第四辑·保山土地改革专辑》,第251-252页。又如瑞丽县土改中,“在县人民委员会30人中,有前土司及属官12人分别担任县长、县委委员及乡长等职位;在18名县协商委员会委员中,有前属官5人。”见《瑞丽县人民委员会委员表》(1955年1月20日)、《瑞丽县协商委员会委员名表》(1955年1月20日),保山市档案馆藏,2-1-77-74。
[23]保山地委边疆工作委员会:《保山地委关于德宏傣族地区土地改革计划(草案)》(1954年11月10日),保山市档案馆藏,2-24-44。
[24]保山地委边疆工作委员会:《保山地委关于德宏傣族地区土地改革计划(草案)》(1954年11月10日),保山市档案馆藏,2-24-44。
[25]保山地委边疆工作委员会:《保山地委关于德宏傣族地区土地改革计划(草案)》(1954年11月10日),保山市档案馆藏,2-24-44。
[26] 马曜:《云南民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和“直接过渡”》,《民族学和民族工作论文集》,第236页。
[27]潞西县土地调整办公室编印:《芒市城子工作组做好上层工作的几点体会》(1955年5月24日),保山市档案馆藏,2-1-77。
[28]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自治州统计局编:《1952—1962年德宏自治州统计资料汇集(土地改革部分)》,保山市档案馆藏,2-15-338。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学院学报编辑部 5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