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量器和量法——读书随录之二

  升斗斛石,是我国量器的传统名称和计量单位,大体10升为斗,5斗为斛,2斛为石。升以下还有合、勺、撮、秒、圭、粟,等等。它们亦多以十进位。

  量器的应用,一般只限于粮食等农产品的计量,然而它在人们生活中所起的影响还是非常广泛的。当时,封建国家的课税,地主的租粮,以及民间粜籴等,差不多均以量器为准(用衡器的只占少数)。尽管量器的名称及其量法,在我国各个朝代都基本相同,但具体到计量大小,却存在着不少差异,而且即使是同一个朝代,在不同地区间,也差别很大。下面我们以清代为例,从横向方面来看一看我国量器计量中的复杂情况。

仓斗和市斗

  清朝政府自顺治初年起,就十分注意统一量器标准,分别由户部、工部颁发斗斛格式。

  顺治五年(1648)定:“户部较准斛式,照式造成,发坐粮厅收粮。”又定:“工部铸铁斛二张,一存户部,一发仓场侍郎,再造木斛十二张,颁发各省。”十二年,户部向朝廷题准:“较准仓斛容积之数,铸造铁斛,存户部备式,颁发仓场侍郎、漕运总督、直省布政司各一。”然后又由“布政使照式转发粮道各仓官较准收粮”。到康熙六年(1667),清朝政府又重申:凡“征收漕粮,务遵顺治十二年部颁铁斛。”[1]这种由政府颁定的升斗斛石,主要是为了征收赋税、漕粮,是清朝政府统一税制的一个重要步骤,通常所称的仓斗、仓石,就是指此而言。据《清会典》记载:户部颁定的斛式是:“形方,升积三十一寸六百分,面底方四寸。深一寸九分七厘五毫。”按:清制部定尺相当于今天公制的32厘米。据此推算实际容积应为:4×4×1.975 X(3.2)3=1035.469立方厘米[2]。

  仓斗仓斛以外还有洪斛,洪斛亦作红斛。《户部则例》:“坐粮厅收税粮米俱用红斛,进京仓红斛每石较仓斛大二斗五升,进通仓红斛每石较仓斛大一斗七升。”[3]又据光绪《清会典》的记载:仓斛和洪斛的比例是,  “户部仓斛十二斗五升为洪斛十斗,仓斛十斗为洪斛八斗。”洪斛只用于收兑漕粮,行施面窄,对人们的影响也不大。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朝政府改定新章,取消正兑、改兑各耗米,一律按仓斛收兑漕粮,洪斛实际上就取消了。

  封建国家虽然颁定统一的量器,但民间粜籴却并不通行,各地几乎多有自己的标准,这就是习惯所说的市斗或市石。乾隆《武乡县志》载杜师周《与邑候请复升斗旧制书》:“夫升斗之制,惟京仓斗天下通行,较若画一。至市集所用,虽有十三升之通例,而各处风土迥不得同。不必远论也,即如附近邻邑榆社为十六京升斗,襄垣为十二京升零七合斗,惟沁州、武乡俱为十二京升零四合斗。”[4]其实同一个县份也存在很多差别,紧邻福建的浙江泰顺县,“凡仓储出入惟常平仓用斛。……民间有升无斛,升亦惟近城用之,北乡俱用小方斗,较官升有二升者,有升六七合者。东南各乡均用圆木斗,每斗较官升四升,米不及斗者用小竹筒量之,谓之除十为一斗,然大小不能划一”[5]。至于南北大地区之间的差别,更不用说了。康熙十年(1671),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姚文然在《请开海运以备荒疏》中说:“臣闻山东东府地方,所产大小米麦、黄豆等项,旧日多至胶州等处,舟运至淮安之庙湾口,沿海边行,风顺二三日可达,商船往来,终年络绎。自禁海以后,粮食陈积应多,闻其斗较淮为大,价较淮为贱,若动官帑采买转运,以备赈饥之用。”[6]从姚文然的奏疏中,可以看到,山东的量斗和两淮地区的量斗,其大小就明显不同。

  由于斗石的大小不一,有时连称呼也不相同。广西博白县除有官斗(即仓斗)、民斗(即市斗)外,还有大斗[7]。南京有河斛。陈作霖《金陵物产风土志》:“近郭者碾米以人市,其聚处谓之行,皆在聚宝门外,或泊米船,河不入行,行人径与量,概升斗最准,曰河斛。”[8]在东北关外又有关东斗、金斗,等等。

  那么这种不同的民间斗量,其大小比例究竟怎样?前引《武乡县志》谈到市斗和仓斗的比例是:榆社,1:1.6;襄垣,1:1.27;沁州、武乡,1:1.24。泰顺县也有1:1.6、1:1.7及1:2和1:4等区别。不过从我们接触到的资料来看,市斗几乎都大于仓斗,而且多数在一比二上下,即仓斗为一,市斗是二或稍小稍大。

  市斗和仓斗为一与二之比的如:四川彭县,“市斗”每斗相当于“部颁嘉量得二斗”[9]。湖南古丈厅(今古丈县),  “场斛较常平仓官斛大一倍”[10]。陕西洵阳县,市斗较仓斗大“一倍有奇”[11]。洋县市斗也称乡斗,乡斗一石当京斗二石[12]。同治《宜昌府志》载有:  “包谷……每市斗价值四十文,较官斗仅值二十文。”[13]据此推算,每市斗也等于2官斗。

  雍正五年(1727)五月,浙江总督李卫在给朝廷的奏折中说:  “川省市斗,……每石较浙省仓斛合二石三斗有零。”[14]这样,每市斗就合仓斗2斗3升,超过一与二之比。又,四川《东乡县志》记载光绪时,该县社仓存谷情况:“共市斗积谷六千二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合仓斗谷一万五千一百七十七石二斗五升。”[15]大致工市斗合仓斗2斗4升4合零,虽略超过李卫所报量,但差距不多。直隶怀柔县,“粜籴豆米用大斗,以仓斗计之,二斗五升为一斗”[16],又较大于东乡县的标准。陈世元在《金薯传习录·管见种薯八利》中谈到:“查西北省各州县,凡膏腴上地,更际丰年,每亩收谷子一大担,计官斗三十余斗,连桴不满五百斤。”这就是说,当地粮1石等于官石3石。江西袁州府“乡斗与官斗有所不同”。据说“因明初伪将欧祥归附之时,投献册籍,误以三升之乡斗报作官斗之十升”,故此相沿成习[17]。这样1市斗折合仓斗3斗3升零.比陈世元所说西北地区的斗还大。四川太平县,“各市斗量不一,其大甲于川东,大者斗米六十碗,约重六十五斤,次八十碗、七十碗、六十碗为止”[18]。依照清朝政府的规定,漕粮“白粮以一包为一石,以一百六十斤为一包”[19]。这里说的1石,也就是1仓石,这样太平县市斗与仓斗的比例就是1:4.l,1:3.6,1:3.15和2:2.7。

  在市斗与仓斗的比例中,小于2斗的情况也不少。陕西潼关自明以来,政府一直以“仓斗比市斗减三升”定制征收田粮,即每工仓斗抵市斗7升[20]。贵州黎平府,“市斗准仓斗一斗五升”[21],即一与一点五之比。邻近黎平府的黄平州,“斗米较他处重二三斤”[22]。据载:清代黄平州常平仓共贮谷300京石,合当地市斗172石4斗,那么每京斗相当于仓斗1斗7升3合零。该州除京斗、市斗外,还有一种叫牛租斗的,大概是农民种地借贷买牛,或地主以耕牛交佃农使用,然后以地租形式偿还时所用量斗。“牛租斗扣合本城市斗每斗只合九升”[23]。牛租斗虽小于当地通用市斗,但比仓斗还是要大得多,大致每牛租斗合仓斗1斗5升6合。

  云南石屏州耤田租“原租七石五斗,折京斗租一十石”[24],每市斗约当京斗1斗3升3合零。据光绪十六年(1890)陕西盖屋县征信册的记载,京斗与仓斗也有区别,“本色粮原以京斗征收,而奏销则准诸仓斗。每京斗一石折成仓斗(一名仓市斗)正粮七斗”[25]。就一般而言,仓斗与京斗是相通的,盖厔县记录的京斗和仓斗的比例,究竟属于当地的习惯,还是具有较广的范围,我们还没有找到别的证据,只好暂且存疑,留待将来再说了。

关东斗以及其他各种量器

  在东北关外地区,通用关东斗,据《清会典》记载,关东斗与仓斗的比例是:“仓斛十斗为关东斗五斗”,也是一与二之比。宣统《新民府志》中记有高粱与豆麦类等农产品每石的重量:高粱石重310斤,豆类石重350斤,麦类石重360斤,杂粮石重350斤”[26]。由于各类农产品轻重不一,所以同样1石粮食,就有310斤到360斤之间的差异。按照清朝政府的定制,每1仓石是160斤,用关东石计量就是320斤。在通常情就下每石大米稍重于豆类,与麦类大致相等,若以此数与《新民府志》的记载作比较,就会发现,关东斗的实际容积大大超过320斤。乾隆四十五年(1780)底,一艘持江苏元和县(今苏州市)照票的商船到辽东购买黄豆,归途中,因遭遇飓风,漂流到朝鲜罗州大黑山地方,朝鲜政府在询问该商人时,其中谈到关东斗的问题。据商人说:“关东斗到江南卸量一石,足为二石二五斗。”[27]又,林佶在《全辽备考》中亦言:  “凡一石可当通州仓二石五斗”[28],这可与《新民府志》的记载大体吻合起来。因此,关东斗与仓的比例,实际上应该是1:2.5,而不是《清会典》说的1:2。

  金斗又作斤斗,也是关外地区使用的量器。据《清文总汇》的解释:“金斗乃一斗八升为一金斗。量粮食之器与斗同。”后面说到的1斗8升,当系仓斗,也就是金斗1斗抵仓斗1斗8升,较之关东斗要小多了。金斗一般行于盛京官庄和向旗下人发放月粮,民间似乎并不通行。

  在闽西、赣南一带,人们习惯用桶、箩、碗作量器。道光《赣州府志》引康熙张志:“凡米谷用斛用斗,此间用桶用箩,笼南或用碗。”[29]依照瑞金县的标准,“乡桶每桶三斗六升,三桶为一石,合之得十八升,较之官桶虽多八升,但乡斗止八升三合,计每石实少一斗七升,加以所余八升,作六升六合,实应补官桶一斗零”[30]。福建宁化县,“以二十升为一桶,曰租桶,及粜则桶一十六升,曰衙桶,相沿为例”[31]。另外,在广东也有以箩计量的[32]。云南蒙自一带,各以甬、尔为制,大体“一尔当斗量二斗五升谓之甬,四甬谓之尔”[33]。

  西藏以及川西、滇西北的藏族地区,通常用克和批为量器单位,克相当于斗,批等于升。四川巴塘:“藏俗出入粮食,向用克(斗也)、用批(升也),然民间以二十批为一克,巴台[34]收发旧克则或二十批、二十四、五不等,现在[35]颁发官斗,每斗容蛮批二十五批,每升容蛮批二批。”[36]在西藏,还常常以筒碗计量,如“查绒辖边隘,与廓尔喀地界相连,……边地百姓每年赋纳反为繁重,因谕以达赖喇嘛慈悲,将该处百姓每年应交大米,头等百姓止准交米三筒,二等者止准交米二筒,三等者止准交米一筒……其例外应交皮张、糖蜂糖等项永行豁免。”[37]又如:“凡巴勒布商民运米在边界售买者,每米一包抽取一木碗。”[38]川西的炉霍屯,又用袋和桶,“每袋六桶,每桶九斤、十斤不等”[39]。

  在新疆维族地区,民间交易没有固定的量器,“粮谷少者以回帽量,多者以他噶尔计算。他噶尔者,小布袋也,大者为帕他玛”。[40]乾隆二十四年(1759)七月,定边将军兆惠奉旨办理喀什噶尔等城事宜,曾给朝廷上奏疏,其中说到:“查回人一帕特玛准官石四斗五升,一噶尔布尔准官石五斗。”[41]帕特玛即帕他玛,系同一物音译时书写不同之故.它们虽然只是一种布口袋,但因相沿成习,成为人们通用的计量标准了。

地主收租用的租斗

  在各地的升斗量器中,标准最不一致的莫过于地主收租用的租斗斛。像广东各州县地主,  “租斗之大小,皆随田土之肥瘠,田价之多寡而定”,  “有较官斗加一二者,亦有加四加五者”[42]。康熙《惠州府志》说:“惠人租斗有加一加二至加五六者,皆其初量田所出定之,不知所始矣。”[43]

  福建泉州一带,“故多巨族豪奴收佃租,往往重大斗量”[44]。兴化府莆田县租斗较一般通用升斗加一加二到三不等[45]。宁化县每租斗竟加至四成半,而外粜时比租斗少三分之一[46]。浙江湖州地区,“收租斛视常有加三升者,其俗大率收租极大,……粜冬米极小”[47]。1963年夏秋,我们去山东曲阜搜集孔府资料,发现这家贵族地主收藏的斗斛中,几乎各个田庄都有规定的租斛,如张阳庄佃户缴租用张阳庄租斗,美化庄用美化庄租斗,城西大庄用大庄租斗等等。

  地主自行制定量器,目的当然是为了加重剥削,因此它必然要引起佃农们的强烈反对。江苏奉贤县白沙乡一家大户,“尝私营巨斛受租”,结果使“佃人皆饮恨”[48]。福建的农民还因此发动武装起义。  

  明隆武二年(清顺治三年,1646),闽西“清流县因主佃混争,聚众激变,县官谕散,定为租斗”[49]。宁化县民黄通,更明确提出“较桶之说”,要求废除原二十四五升为桶的租斛,“凡纳租皆以十六升之桶为率”,其他如“移耕、冬牲、豆棵、送仓诸例皆罢”[50]。康熙十三年(1674),上杭县农民乘三藩叛乱之机,亦起而“私设小斗,强抑田主”[51]。三十二年,宁化县农民又聚众起事,他们在罗七禾的领导下,  “称长关令”,实行“校斗减租”[52]。

  农民反对大斗大斛,是反抗地主剥削的一种斗争形式,但由此亦可看到我国度量衡制度的复杂和混乱。

  康熙四十三年(1704),清廷曾下诏谕说:“朕见直隶各省民间所用戥秤,虽轻重稍殊,尚不甚相悬绝,惟斗斛大小迥然各别,不独各省不同,即一县之内市城乡村,亦不相等,此皆牙侩评价之人希图牟利之所致也。……嗣后直省斗斛大小作何划一,其升斗式样底面一律平准以杜弊端。至盛京金石、金斗,关东斗,亦应一并划一。”经各部院大臣的议定:“直省府州县市廛镇店马头乡村民人所用之斛,均令照户部原颁铁斛之式,其升斗亦照户部仓斗仓升式样,底面一律平准,盛京金石、金斗,关东斗,皆停其使用,铸造铁斗三十,铁升三十,发盛京户部、顺天府五城,仓场、直隶、各省各巡抚,令转发宁古塔、黑龙江等处及各布政使司粮道府州县仓官,通行晓谕地方民人,一例遵行。”[53]话虽如此,实际上却很难行施,因为直到民国时期,人们见到各地的量器,还常常是五花八门,标准不一。

注释:

[1]光绪《清会典事例》卷一八○,《户部》,《量权》,《升斗斛》。

[2]国家计量总局主编:《中国古代变量衡图集》图版说明第23页,文物出版社,1981年。

[3]咸丰年校定《户部则例》卷二○,《漕运》,《进仓验耗》。

[4]杜师周:乾隆《武乡县志》卷之五,《艺文》上。

[5]林鹗:光绪《分疆录》卷之三《舆地》下,《风俗》,《器用》。

[6] 《皇清奏议》卷一八。

[7]任士谦:道光《博白县志》卷五,《建置》,《津渡》。

[8] 《金陵物产风土志》,《本境物品考》,见《金陵琐志》五种。

[9]沈致极:光绪《重修彭县志》卷三,《田功志》。

[10]董鸿勋:光绪《古丈厅志》卷一一,《农产分志》,《田谷之价值借贷》。

[11]邓梦琴:同治《洵阳县志》卷一一,《物产》。

[12]张鹏翼:光绪《洋县志》卷四,《食货志》。

[13]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一六,《杂载》。

[14] (台)“故宫博物院”:《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8辑,1978年,19页。

[15]如柏“光绪《东乡县志》卷五,《赋役志》,《社仓》。

[16]吴景果:康熙《怀柔县新志》卷四,《杂缀》。

[17]蔡士英:《抚江集》卷六,《请汰浮粮以苏民困疏》。

[18]杨汝偕:光绪《太平县志》卷三,《舆地志》,《风俗》,《权量》。

[19]光绪《清会典》卷二五,《户部》,《仓场侍郎衙门》。

[20]杨瑞本:康熙《潼关志》卷上,《田赋》第四《土产》附。

[21]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一。

[22]李承栋:民国《黄平县志》卷三,《方舆志》,《气候》。

[23]李承栋:民国《黄平县志》卷一九,《食货志》上,《积贮》,《常平仓》。

[24]管学宣:乾隆《石屏州志》卷三《赋役志》,《官庄》。

[25]庞中文:民国《盩厘县志》卷三,《田赋》第三。

[26]管风和:宣统《新民府志》,《实业》,《商务》。又牛尔裕:民国《双山县乡土志》亦有同样记载:“小麦四百七十斤为一石,大麦三百五十斤为一石,荞麦三目二十斤为一石,秫米四百一十斤为一石,苞米四百五十斤为一石,小豆五百一十斤为一石,黄豆四百八十斤为一石,芝麻五百三十斤为一石,黍子四百五十斤为一石。”总的说来,双山县的石重似乎都要超过新民府,这里除了量器的缘故,也不排除衡器方面差别,有关原因尚待研究。

[27]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下编卷十,中华书局,1980年,11册4704页。

[28] 《全辽备考》下,《地亩》,见《辽海丛书》本。

[29]张观酉:道光《赣州府志》卷二。卷,《舆地志》,《风俗》。

[30]张国英:同治《瑞金县志》卷一六,《杂志》《兵寇》。

[31]祝文郁:康熙《宁化县志》卷七,《寇变》。

[32]阮元辑:《学海堂二集》卷一九,《南岭劝耕诗》,吴宗汉诗第三首。

[33]李焜:乾隆《蒙自县志》卷二,《风俗》。

[34]指清朝政府设在那里的台站。

[35]指光绪末。

[36]段鹏瑞:宣统《巴盐塘井乡土志》下编,《量衡》。

[37] 《卫藏通志》卷一四下,《抚恤》下。

[38] 《卫藏通志》卷一一,《贸易》。

[39]李之珂:光绪《炉霍屯志略》,《地土粮种》。

[40]椿园氏:《西域闻见录》卷七。

[41]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七五,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庚午。

[42]李文垣;光绪《清远县志》卷首。

[43]吕应奎:康熙《惠州府志》卷五,《郡事》。

[44]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一四,《恩进士仲玉庄公继配陈氏孺的人合葬墓志铭》。

[45]陈鸿:《清初莆变小乘》,转引自《清史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66页。

[46]祝文郁:康熙《宁化县志》卷七,《寇变》。

[47] 《吴兴掌故事》卷一二。

[48]张文虎:光绪《奉贤县志》卷二○,《杂志》,《遗事》。

[49] 《思文大记》卷五,见《痛史》本。

[50]李世熊:《寇变记》,见《清史资料》第一辑,34页。

[51]顾人骥:乾隆《上杭县志》卷一二,《杂志》。

[52]孙尔准等:同治重纂《福建通志》,卷一四三《国朝宦绩》,  《宁化县佐王浩》。

[53]光绪炙清会典事例》卷一八○,《户部》,《量权》,《升斗斛》。

原载《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第1期,选自《民命所系:清代的农业和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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