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日本的“振兴西北贸易”对策——以包头等地的皮毛交易为中心
【内容提要】卢沟桥事变后,昔日以包头、归绥为中心的西北贸易顿时萎缩,交易额一落千丈。即西北产皮毛等经包头、归绥等中转天津出口海外的数量大减;同时由于日本实行贸易统制政策,原来经包头、归绥运往西北的日用杂货亦受到统制。日本为诱致西北产羊毛等畜产资源等为己所用,并通过贸易往来向该地区渗透,为将来向中国西北地区扩张做准备,在伪蒙疆政权时期内采取各种措施,力图“振兴”西北贸易。
【关键词】西北贸易;振兴对策;蒙疆;包头;厚包贸易组合
引言
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关东军以原绥远省为中心,包括旧察哈尔省、山西省的一部,扶植成立了伪蒙疆政权。对日本而言,当时该地区在军事、政治上是阻止可能出现的苏联军队南下的重要屏障,并且在割断西北地区中国共产党与苏联联系方面也处于重要地位。作为“防共特殊地带”,日本维持在该地区的占领统治当然必要。经济上,铁矿石、煤炭、羊毛被称为蒙疆的三大资源,是日本维持战争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战略物资,即“蒙疆作为矿产资源及羊毛资源的供给地,在日满支经济圈内占有重要地位”。[1]掠夺这一地区的资源,是日本统治蒙疆的核心。并且随着蒙疆政权的成立,该地域处于日本将来向西继续扩张的前哨阵地。通过贸易活动向西北地区渗透是将来“西进”的准备工作之一。但“事变”后往日以包头、归绥为中继的西北贸易由于分属于沦陷区和国统区,敌我对立以及各自的贸易统制措施的实施,使得昔日繁盛的西北贸易大大萎缩。日本为获得西北的皮毛资源、并向该地区渗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欲“振兴”西北贸易。目前学界对西北皮毛贸易有不少研究成果,[2]但至今未见关于抗战时期日本的西北贸易对策的研究论著出现,笔者拟对此做一些探讨。
一、卢沟桥事变前的西北贸易及重要性
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中国殖民地、半殖民地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西北地区亦逐渐被纳入世界资本主义的殖民体系中,该地区的一些物产如羊毛等畜产品作为商品开始大规模输出。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中国的羊毛年均总产量约为49万担,其中西北产约占60%。[3]抗战前西北皮毛一是青海、甘肃、宁夏等产地的皮毛在酒泉汇集后,通过星星峡运到新疆,从新疆各口岸出口,但输出有限,大约不到上述三省皮毛输出总量的20%。[4]二是通过天津出口,主要路径有两条:一是从凉州到西安,经陇海路辗转过平绥路或同蒲路到天津;另一条从青海、甘肃、宁夏等地通过驼运、舟筏运至包头、归绥,再经平绥路至天津,这是西北羊毛的主要输出渠道。本文只涉及后者。
包头作为商业城镇的兴起与繁荣,与近代以来西北地区的皮毛交易密不可分。其皮毛收购贸易始于1838年山西商人开设的公义店。[5]1850年包头南海子取代托克托县河口镇逐渐成为黄河中上游的水运货物集散地,作为贸易城镇的区位优势开始凸显。1882年天津外国商会代理人常住归化城,进行皮毛交易,次年在包头设立了外国商会的代理店,[6]包头皮毛市场功能开始从产地市场向转运市场转变。1923年平绥铁路延伸至包头,水陆两种运输方式在此结合以及其便捷,使包头作为水陆交通中心和北方最大的皮毛集散地,连接着西北皮毛的产地市场和天津的输出市场。故包头“因为水路交通之总汇,而成为蒙、甘、新、青、宁夏货物吐出之巨口”,“凡新疆、青海、甘肃等省之皮毛,阿拉善旗、吉兰泰之食盐,额济纳、鄂尔多斯、乌兰察布盟西南部之牲畜皮毛与农产,多依黄河舟运至此起卸,再由火车远销绥、察、平津”。[7]卢沟桥事变前,包头一直是西北商品转运的枢纽。“宁夏省移入货物的全部经过包头,移出货物的80%是经过包头运往天津地区的;甘肃省输入品的全部、输出品的90%经过包头”。[8]故有“凡有内地运往西北各处之零整杂货及由西北各处赴运内地之皮毛、药材等货,均以包头为起卸转运之中枢”[9]之说法,可见其中转市场地位的重要性。而在所有从西北输入物品中皮毛最为重要。
以羊毛为例,事变前,包头、归绥等地上市的羊毛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业者从西北通过骆驼、舟筏运到到包头或归绥的羊毛,年平均上市量约为1700—2000万斤。[10]二是该地区内产羊毛,主要由出拨子、毛贩子等旅蒙商直接到产地收购,再汇集到包头、归绥、多伦、贝子庙等中转市场的毛店,年平均上市量约700万斤。汇集到该地区的这些羊毛除200万斤供本地消费以及约40至50万斤经多伦、贝子庙等地向我国东北地区输出外,[11]各地上市羊毛运往天津的毛栈,大部分由外商输往美、英、德等国,少部分供应津京地区的中国毛纺厂。
从对外贸易收支上看,“如果推定1935年在西北诸省有90%的产出,占天津港输出总额117826千元的31.87%;加上绥远全省、包头的输出,可以推定约3500万元天津港的输出品是西北输出品。约占华北贸易总额的19%”。[12]由此可知,不仅绥远地区的包头、归绥对西北贸易的依存很大;而且在华北的国际收支上对西北皮毛贸易的依存也不可忽视。
另外,从皮毛交易对西北地区经济的重要性来看,1922年至1933年经包头中转输出的主要商品中,皮毛输出的总价值为9871万两,平均约占输出总值的81%,并且西北地区输出商品货币收入的大约70%来自皮毛产品,[13]即皮毛是西北地区重要的收入来源;另外皮毛交易也是西北大部分省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青海,皮毛输出占全体商品输出总值的80%以上。[14]皮毛输出成为其经济基础,自然也成为青海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故有“在这数百万蒙藏人民所托命的畜牧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影响生计最巨的,便是绵羊所产的羊毛”[15]之说法。
二、卢沟桥事变后西北贸易的变化
当时伪蒙疆的经济,从贸易观点看,主要由三方面构成:第一是以京包铁路沿线的包头、厚和、大同、张家口等为中心的贸易;第二是阴山山脉北部散在的以蒙古游牧民为对象的旅蒙商贸易;第三就是以包头、厚和为中心的西北贸易。日本调查后认为“蒙疆输出入构成的特质是输出农畜产品,输入消费资料”,并进一步指出,“无论是对外的蒙疆农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还是对内的与游牧民阶级的交易,商业资本占绝对统治地位”。[16]即商业资本称霸是蒙疆经济的重要特征,伴随这种特征的是对西北贸易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商业交易内容以及贸易路径发生变化时,不仅影响西北地区的经济,也会极大地影响到蒙疆经济。即像伪蒙疆这样的地区,依靠输出原料、并利用输出原料所得的资金输入衣食住等生活资料的地域,贸易实际上左右着地域的经济。
日本占领蒙疆之初,由于境内“治安不良”以及西北国统区禁止对外输出,蒙疆的西北贸易基本处于停滞状态。随着日军对京包线一带控制的加强,其周边及对西北的物资交易渐逐渐恢复。这是所谓“新西北贸易”,以包头为主要基地。虽然事变后仍使用西北贸易的称呼,但内容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贸易规模萎缩。即事变后西北贸易在“量”与“质” 的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量”的变化表现为输出入额锐减。“事变”前,1923年到1936年输入包头的西北物资年平均达3 000万元左右,1936年约达5 000万元。其中羊毛输入额3 000万元,占60%。[17]“事变”后,随着日本侵华战争的扩大,国民政府退居西南、西北。1938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在兰州设立西北办事处,开始收购皮毛,主要从事对苏贸易。同年7月,与苏联订立销售合同,开始统筹收购各种皮毛,运往星星峡交货,“停顿年余之羊毛交易,至是乃得复苏。毛商亦因而接踵兴起,纷赴各产区收购转售”。[18]即“随着中央军对边境的重视,严禁向日本占领区搬出物资,西北贸易日呈减少之状态。宁夏、甘肃方面的重要物资基本上通过兰州搬出,经新疆卖给苏联”[19],使运到包头的物资减少。蒙疆地区“民国二十七年度与正常情况下的二十五年度相比,输出和输入锐减,尤其是输入额激减。这是由于占原来输入额一半的鸦片输入由于事变中断,加上国民政府方面严禁皮毛类输出,从而使皮毛输入锐减。”[20]
输入方面“质”的变化表现为皮毛输入大幅度减少、鸦片输入几乎绝迹、只有药材的输入增加。事变后,西北贸易不论对西北方面还是蒙疆方面讲,都属于与“敌占区”进行交易,而且贸易对双方来讲,原则上不能成为“资敌利敌”行为。于是西北方面禁止输出皮毛类,运来的多是药材;蒙疆方面对化学药品、染料、以及其他直接能够用于军事方面的军需物资禁止输出,只允许西北商人运回棉布、砖茶、砂糖等日用杂货。[21]同时,国民政府在西北贯彻禁止种植鸦片,强制性推行改种谷物类的政策,鸦片种植面积减少,对外输出无几。所以“最近皮毛类从宁夏、西宁方面的输出几乎为零。家畜输出与事变前相比,减少了十分之一。只有草药比事变前增加了30%,这是草药不在输出统制品目内,为缓解西北内地物资缺乏,允许输出价格较高的草药类。”[22]“事变”前,西北皮毛输出占八成;药材占二成。日本占领蒙疆后,交易中药材输出占八成,皮毛占二成。1941年、1942年,由西北运到厚和、包头的药材价值分别是1 500万元、1 000万元。[23]
贸易额锐减的同时,输出入路径也发生了变化。“事变”前,西北羊毛进入包头以及由包头运往西北物资的路径是:南路:吴忠堡→鄂托克旗→杭锦旗→达拉特旗→包头;中路:临河→五原→包头;北路:凉州、甘州→阿拉善旗→中公旗→包头;水路:西宁→兰州→宁夏→临河→包头。事变后,南路以及北路的输入很少,水路断绝。[24]本文后述的西北走私贸易,只限于陆路。
交易机构以及从业者的变化。交易机构中,毛店的机能被显著强化,货店、天津毛栈的存在价值减弱;回族从业者的作用更加凸显。
输出方面,以前来自津京的货物先进入包头、厚和的货店[25],然后通过毛店输往西北。但事变后津京方面货物直接进入毛店,天津的外商,有的在毛店中常驻业务人员;有的与毛店结成本店、支店关系。天津外商与毛店的关系密切的同时,货店的存在价值减弱。输入方面,与输出同样毛店的机能也被强化。以前通过西北贸易输入的皮毛类,先到毛店,再通过天津的毛栈,交予外商。事变后,如上述天津外商与毛店的关系加强,使天津毛栈的存在价值下降。所以,当时津京的毛栈中没有西北商品存货,交易只停留在走私贸易程度。特别是1938年10月,伪蒙疆政府颁布《兽毛皮搬出取缔令》后,除羊毛由日本军方收购外,不在上述搬出取缔令之内的驼毛以及其他的皮革类直接通过毛店与外商交易,天津毛栈的机能几乎完全丧失。于是毛店作为输出入的中介机构,在西北贸易中的作用增大。[26]虽然事变后毛店的机能得到加强,但毛店与天津外商之间的交易并不熟练,且与外商交易时,在资本方面也比较贫弱,于是以前毛店与天津外商之间的联络机关——天津毛栈的职能由日本商社所取代。即日本开始逐渐垄断天津的皮毛出口贸易,使原来主要输往欧美的皮毛转向主要输出日本。
从业者方面,回族从业者的作用更加凸显。原因是西北内地回教徒在政治、经济方面势力强大,与蒙疆回教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日本欲利用这一点为其“西北工作”服务,极力怀柔回族。包头及其附近居住的回族,一部分在晚清时期来到包头,更多的是平绥路全线开通后从西北移居于此。据统计,1940年包头回民户数为992户,4 141人,[27]他们多从事皮毛业、养骆驼业、饮食业、船夫等与西北贸易相关的职业。从西北内地将货物搬运至包头者多数为回教徒,在西北皮毛交易中起重要作用的回族羊毛商在全包头的毛业中起着执牛耳的作用。[28]据日本1939年调查,包头有店号的毛栈大概有30家,虽然回民开设的只有5家,但大都雇佣10至20人,资本金在1—3万元之间。而汉人毛店资本金一般只有3 000至6 000元之间,资金在一万两万元之间的只有两家。在以羊毛为主的交易中,毛店一年交易的羊毛总量约1 300万斤,其中回族的羊毛交易占50%以上。并且西宁毛、宁夏毛等品质优良、价格较高的羊毛产品,大都由回民毛店经营。[29]“事变”前西北物资输往包头,黄河水运占70%,骆驼运输占30%。[30]即西北皮毛交易运输的核心路线是“黄河水运”。黄河的皮筏运输全部由回族掌握;民船船夫的大半也是回族,骆驼运输80%也由回族控制。[31]事变后,黄河水运完全停止,只靠驼运。西北的皮毛等运到包头后,交毛店收秤。由于风俗习惯、饮食、宗教信仰不同,汉族皮毛商、回族皮毛商自然到各自民族经营的皮毛店投宿、寄存货物。日方看到“由于宗教上的清规戒律,他们不吃异教徒烹调的饭菜,只投宿于回教徒开设的毛栈”。认为“这在连接包头的回教徒与西北内地的回教徒的关系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2]如本文后述,这给日本“振兴”西北贸易时分裂回、汉民族关系提供了可乘之机。
蒙疆经济以及西北贸易均被纳入“日、满、支”经济圈,交易统制化。伪蒙疆政权成立后,日本逐渐在其生产和流通领域推行经济统制政策, 即对生产领域以及流通领域中的对外贸易、金融、物价等部门实行强制性指导监控。但对生产部门的统制相对低度,统制经济的力点集中在流通领域,对贸易的统制首当其冲。[33]1939年10月伪蒙疆政府颁布并开始实施《贸易统制法》及《基于贸易统制法关于输出之限制之件》,羊毛等皮毛类成为统制商品。[34] 1940年8月,伪蒙疆政府公布实施新《基于贸易统制法关于输出入之限制之件》,对于输出品目指定羊毛、羊皮等15类物品为“统制”输出品。指定贵金属、纺织品等21类物品为“统制”输入品,规定输出输入贸易由财政部长指定的人员组成的相应输出入“组合”办理。[35]这些法规成为蒙疆交易统制的基本法。如本文后述,当时统制西北贸易的先后为通商委员会和厚包贸易组合,由其“对物资主人用公定价格交付从天津、上海输入的棉布、杂货类;从西北收购的物资,在统制下向上海、天津、香港以及外国输出”。[36]
日本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羊毛等原料配给几乎全部集中在军需生产领域是不得已而为之。在西北贸易输出入方面实行严格的统制应大刀阔斧”。[37]并认为“事变后,以前在西北贸易方面实力强大的外商由日本取代理所当然,以羊毛为主的皮毛类完全由日本掌握、天津的中国批发商和外国输出商的凋落是必然的”。即事变后美英势力衰退,蒙疆经济以及西北贸易亦被纳入所谓“日、满、支”经济圈,并指出“以包头为中心的西北贸易事变后作为日、满、支经济圈的一环登场不可轻视。不能从地方经济角度观察西北贸易,要从日、满、支经济圈这一宏观前提下研究这一问题”。[38]即以包头为中心的西北贸易,不仅是地方经济问题,要从整个“日、满、支”经济圈认识其重要性。
“事变”前日本羊毛输入界对中国羊毛利用有限,一直依赖奥毛。随着战争的扩大,由于战时经济体制整备的必要,实行汇兑管理,节约外汇,限制奥毛输入,开始关注中国羊毛。于是西北贸易对策中,诱致西北羊毛理所当然地列入日本的考虑范围。鉴于“事变”后西北贸易的衰退,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欲“振兴”西北贸易。
三、“振兴”西北贸易对策
“事变”后的西北贸易,不单纯是经济贸易问题,与当时的政治、军事密切关联。故当时的西北贸易在日军包头陆军特务机关指导下,通过日系商社、伪蒙疆银行等经济实体运作。1939年5月,日本驻厚和总领事馆召集包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包头的从事西北贸易的日、中关系者约50人,召开“以包头为中心振兴西北贸易协议会”,了解过去西北贸易的经纬,研究“振兴”西北贸易的对策。[39]当时日本采取的“振兴”措施主要有以下四项。
成立由日系商社组成的蒙疆羊毛同业会,企图垄断羊毛交易。日本在蒙疆最先采取的“振兴”西北贸易措施是设立“蒙疆羊毛同业会”。卢沟桥事变后,日本羊毛输入界获得了蒙疆地域的羊毛商业权,于是通过在该地区实行羊毛收购和输出统制措施,掠夺该地区的羊毛资源。为此1938年初,由钟渊纺织、兼松商店、大蒙公司等八家日本商社组成蒙疆羊毛同业会,负责统制收购、输出蒙疆地区的羊毛等畜产资源。[40]该会是进行蒙疆地域羊毛收购和输出业务的唯一官方指定机构,原来在该地域从事羊毛收购输出的华商、外商无权继续从事此业务。日本成立该会的目的,一是要确保获取蒙疆地区的羊毛资源;二是企图振兴卢沟桥事变后衰退的西北羊毛交易;三是在获得西北羊毛资源的同时,将势力逐渐向中国西北地区深透。并计划在此基础上,将来设立统制西北贸易的“西北贸易公司”。[41]但该会成立后仅一年有余,由于其利用统制的特权地位,不顾当时天津港的行情,强行压价收购,引起毛店等的不满;日本军部、羊毛输入界、政府间的关系欠协调,使收购后的羊毛不能及时运往日本。并且由于该会不是政府机构,只是自治性的统制团体,凭其职能范围难以达成“振兴西北贸易的政治经济使命”等原因,被迫解散。[42]
设置通商委员会、厚包贸易组合、西北保商督办公署等机构,统制西北贸易。日本树立伪蒙疆政权后,在包头、厚和的现地系商人中,首先组织了药材同业组合、毛皮公会。1939年末,在包头陆军特务机关的指导下,设立了通商委员会。委员会内设华系贸易科和日系贸易科,归华系贸易科管理的有当地的皮毛、药材行;归日系贸易科管理的有三菱、大蒙公司等六家日本商社。归华系贸易科管理的毛店、药材店同时经营旅馆业,西北、蒙疆内地的客商,连同其驼队搬运来的货物一同入住店内,货物委托毛店贩卖。毛店与买方通商委员会的日系贸易科交涉,如果买卖成立,毛店从客商收取卖价的2%作为手续费;从买方收取物资原价的2%的手续费。即毛店扮演掮客中间商的角色,事实上不受通商委员会的监督。日本认为长此以往,蒙疆被西北利用的可能性非常大,即如果市场价格被哄抬,就会给天津、上海方面的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为彻底掌握毛店、药材店,一元化统制西北贸易,1942年3月,将通商委员会的日系贸易科改组为厚包贸易组合,将从事西北贸易有实绩的蒙疆公司、大蒙公司、三井、三菱、满蒙毛织、蒙疆畜产、钟纺、兼松羊毛等日系商社八家组成各自持股组合。华系贸易科分成了蒙地科和西北科。前者主要负责皮毛交易;后者负责组织从甘肃、宁夏、新疆、青海来的驼队入住毛店等。[43]厚包贸易组合设立后成为统制西北与包头、厚和之间贸易往来的核心执行机构。
在日本军方指示下,为达到促进西北贸易之目的, 1938年3月10日在包头成立西北保商督办公署,任命马福祥旧部旅长、回民蒋文焕为督办。为保证贸易通畅,公署下设西北保商队,其成员全部由回民构成,担负物资运输护路任务。[44]
此外,蒙疆方面对从西北运来的物资在交换比率上区别对待,结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如驼队从西北运来价值法币500元的皮毛、500元的药材,合计法币1 000元的物资到达包头、厚和时,这些皮毛、药材各折合蒙疆币100元,共200元。但对皮毛给予相当于100元蒙疆币的回程物资,即100%计算;后者的药材只给予相当于蒙疆币35元的回程物资,即按35%计算。即西北驼队卖掉200元的物资,总计购得135元的回程物资,剩余的65元留在了蒙疆。[45]通过操纵结算比率的办法,达到诱致西北产皮毛的目的。
蒙疆方面除针以外,禁止向西北地区输出所有金属制品以及化学药品、染料等能够用于军事方面的军需物资,只允许西北商人运回棉布等日用杂货。以棉布为例,从上海运到蒙疆每匹30元,贸易组合以每匹90元交付通商公会。通商公会将之以每匹92元批发给毛店。毛店再将布匹以每匹96元的价格卖给西北客商,并收取2%的手续费。驼队出蒙疆境时要征收检查费。返回西北途中,通过地带还要付水草税。[46]一头骆驼所需的各种费用大概在20元到30元之间。[47]尽管如此,每匹布运到榆林,值270元。[48]利益所在,如本文后述,奸商、权势者遂走私偷运大量皮毛至包头。
建立西北贸易商品陈列所及其他福利设施,诱致西北客商。日系商社蒙疆公司、大蒙公司、蒙疆畜产、钟纺、满蒙毛织等在包头设有支店或办事处。这些日系商社在包头建立西北贸易商品陈列所及各种福利设施,欲加深西北商人对日本商品的认识,以诱致西北客商,促进西北贸易。当时,向西北方面输出的商品通常是从当地的商店购入或通过毛店、货店进行,所以西北商人和杂货业者之间通过中间商人毛店、货店交易时,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如毛店斡旋西北商人的皮毛时,每买卖100元货物收取4元作为手续费。另,对西北客商委托购入的杂货,每100元也要收取手续费3.8元,此外还收取住宿费、仓库保管费等。[49] “驼队投宿毛店的收费是骆驼一头一天收费2角;客商一天收费5分。并且骆驼的饲料、人的伙食另算。可见仅作为休息场所收费太高”。[50]日系商社认为“如果投宿设施免费,并且客商的伙食、骆驼的饲料也免费,西北驼队自然会纷至沓来。当然,仅设施免费并不能开拓商路,意义不大,要在免费投宿设施内开设商品陈列馆,开拓日本商品的贩路,以期待扩展西北贸易”。[51]为此筹划由日系商社出资建立西北贸易商品陈列所和免费宿泊设施,让西北客商直接从该所采购货物,以达“振兴”西北贸易之目的。1939年末,“鉴于包头地方的驼队投宿设施非常不卫生并且收费偏高,于是决定开设食宿、娱乐设施,吸引西北驼队前来投宿,为其提供娱乐和方便”。[52]1940年6月23日,在包头车市街建成的西北贸易商品陈列所在举行了开馆仪式。[53]日本设立的西北贸易商品陈列所为西北客商提供宿舍、食堂,其中陈列日本商品。并在食堂内免费供应香烟、茶水等,加深他们对日本商品的印象,认识日本商品的价值。还认为日本商社可以廉价购进日本商品,而且收购西北皮毛时,不收取手续费。只要能够充足供应日本杂货,其结果不言而喻。要在陈列所内陈列所有的杂货,不仅对西北商人、对一般商人也开放,力图让日本商品取代西北人过去一直信赖的欧美商品。目的是获得外汇、掠夺资源,并将之定为“国策”路线。[54]
该所建成后,日本认为它将收购西北运来物资和对西北供给物资的两种机能结合,密切了日本商品和西北内地的贸易关系。让投宿在宿泊设施内的商人在宿泊之处就能办理好所需的货物。当时商品陈列所陈列的商品有:棉布类、服装类、马具、各种卷烟、肥皂、蜡烛、砖茶、火柴、砂糖、文具类、纸张以及其他日用杂货。[55]
偷袭珍珠港前,日本欲通过此举,在“振兴”西北贸易的同时,向该地区倾销商品。在贸易物资的配给上规定:①向西北供给的主要生活必需品是棉布、火柴、蜡烛、砂糖、砖茶等,以比市场低一成的价格配给;②除针以外,禁止所有金属制品向西北地区输出;③物品的配给价格,在与物物交换的价格、采购市场和中转市场的价格比较后,廉价供给。[56]以诱致西北物产。此外,还计划为回族商人建造免费宿舍,怀柔回民,挑拨民族关系,“驱逐极度剥削的汉人,将西北内地的皮毛类交易积极地诱致于我方”。还计划在西北内地设置联络员,扩展贸易。民族不问回、汉,将属于日系商社的人员派往西北内地,在介绍日本商品的同时,努力获取西北的物产。并指出“日系同业者应该一致合作实施”。[57]
鼓励走私贸易;回、汉商人区别对待,挑拨民族关系;小范围内允许使用法币。尽管日本欲振兴西北贸易,但事变后的贸易,尤其是输入方面,实际属于走私贸易。即在日本“振兴”西北贸易政策的鼓动下,西北方面通过走私贸易输出皮毛。走私商、权势者等纷纷加入到皮毛走私贸易中。而走私贸易能够得逞,与当时西北地区的经济形势直接相关。即当时西北的经济状况客观上有利于日货的走私内销以及西北特产的走私外运。
抗战爆发后,由于日军的经济封锁以及交通不畅等原因,内地日用百货输入困难,同时西北地区物产输出无望。西北物资供应匮乏现象日趋严重,物价腾贵。而甘、宁、青的皮毛被官方压价垄断收购,在青海,马步芳对皮毛以“统购统销”、专营和管制等手段实行经济垄断,宣布皮毛为统制之列。规定以所谓“官价”收购皮毛。宁夏商户库存羊毛,原每百斤58元,马鸿逵以每百斤14元强行统购。[58]而当时包头的皮毛价格,每百斤最高收购价为70元;最低为40至50元。[59]由于包头与甘、宁、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价空间,将西北产皮毛走私贩运至包头,回程贩运日用品成为发财致富的捷径。“特别是吸引着定居在包头的甘、宁、青籍回民,利用和原籍频繁而又广泛的联系向包头私贩皮毛”,[60]即由于西北官方的统制收购价格过低,于是西北产羊毛等纷纷被走私到包头。
初期,日军对西北采取倾销政策,向走私商提供棉布等物资时,以比市场低一成的价格配给,鼓励走私。但太平洋战争全面爆发后,物资保障依赖海外市场的日本经济统制进一步强化,随着战争的进展,“日、满、支”经济圈内物资供应愈加匮乏,再不是无限制地向西北倾销商品,开始实行物资统制政策,对日用百货输往西北采取统制措施。
走私也给以日军挑拨中国的民族关系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日军在包头设立皮毛交易局,打着保护商人的旗号,在墙壁上大事张贴“欢迎蒙回民族通商交易”、“保护皮毛商人”等标语,挑拨离间,破坏蒙汉回族在抗战中的团结。还有,对回、汉商人区别对待,挑拨民族关系。如前述蒙疆羊毛同业会存在期间在包头收购羊毛时,收购价格因民族而异区别对待。汉族毛店每100斤收购价平均为95元;而回族毛店为119元。[61]这是日本从进行“西北工作”的政治目的出发,欲利用西北羊毛主要通过回族业者搬入包头这一特点,通过双重收购价格,对回、汉商人区别对待,一方面笼络回民、为进行西北工作做准备;同时离间、挑拨回、汉之间的民族关系。
小范围内允许西北贸易中使用法币。随着1937年12月伪蒙疆政权的“国家”银行——伪蒙疆银行的成立,日本规定旧法币以1938年年内为期与蒙疆币兑换,此后伪蒙疆政权管内只准流通蒙疆币,禁止使用法币。但是,如果全蒙疆地域内禁止法币流通,对日本的“振兴”西北贸易不利。即以前西北贸易虽然主要以物物交换为主,但输出、输入的不足部分只能通过货币结算完成。西北驼队运来的货物,与包头的货物交换时,由于交换商品的差价西北方面常常准备一些法币用来购买物资,以防止驼队返程时空载,但蒙疆境内禁止流通法币。另一方面,包头方面在支付超过时,用蒙疆币支付理所当然。但西北内地禁止蒙疆币流通,于是产生诸多不便且两种货币间的黑市交易猖獗。日本担心“现在西北输出量较多的高价草药类将来向羊毛类转化之际,可以预测西北方面的回程空载会更加增大”,会影响贸易。另一方面,对西北客商讲,将西北货物运到包头所需的各种费用,必须用法币支付,归路亦同样。这一点上,如果禁止使用法币,只能使西北贸易更加恶化。于是作为临时处置措施,伪蒙疆政府虽然禁止法币在地域内流通,但作为途中旅费,允许西北客商携带一定数额的法币。1939年1月,选定贸易业者四家(后增加到八家),许可仅在特定的贸易业者之间使用法币。但同时也担心“西北贸易的结算以包头作为分水岭,法币、蒙银券被分离的现状,从贸易振兴之点来看,不能说有了政策。包头市旧法币的处理,全面看需要从根本上考虑”,并认为“振兴西北贸易的根本条件在于货币制度的对策并不言过其实”。[62]即在有限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允许西北贸易中使用法币。
结语
卢沟桥事变后的西北贸易,属于沦陷区与国统区之间的交易。双方在贸易时,原则上不能构成“资敌利敌”行为,于是出现双方既要贸易又要顾及敌我立场之尴尬。双方在避免资敌利敌贸易的同时,在统制的前提下,某种程度上允许一定的通商交易(涉及军需物资时则采取走私交易)。西北方面欲得到生活日用品,日方急于获得重要的战略资源羊毛、皮革,事变后的西北贸易其实是一场物资争夺战。从贸易规模来看,虽然不及事变前繁荣,但由于走私活动的猖獗,再加上日本的“振兴”对策,西北贸易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但无论日本如何处心积虑地制定“振兴”对策,西北贸易也绝未重现事变前的繁荣。
注释:
*本文为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批准号:IOE042)成果。
[1]川村得三:《蒙疆经济地理》,丛文阁1941年版,第21页。
[2]主要论文有樊如森:《天津开埠后的皮毛运销系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1期;渠占辉:《近代中国西北地区的羊毛出口贸易》,《南开学报》2004年3期;黄正林:《近代西北皮毛产地及流通市场研究》,《史学月刊》2007年3期;胡铁球:《近代西北皮毛贸易与社会变迁》,《近代史研究》2007年4期等。
[3]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临时经济调查委员会编:《支那羊毛》1935年版,第34页。
[4]胡铁球:《近代西北皮毛贸易与社会变迁》,《近代史研究》2007年4期,第98页。
[5]政协内蒙古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内蒙古工商史料》,内蒙古文史书店1990年版,第219页。
[6](日) 金建寅著、若林友康译:《东亚的羊毛》,生活社1939年版,第113页。
[7]黄奋生:《蒙藏新志》,中华书局1938年版,第57—58页。
[8]几志直方:《支那西北皮毛贸易与回教徒的作用》,东亚研究所1940年版,第72页。
[9]铁道部财务司调查科:《包宁线包临段经济调查报告书》(1931年5月),第8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51),文海出版社1998年版。
[10]满铁调查部编:《蒙疆政权管内羊毛资源调查报告》,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1939年版,第89页。
[11]兴亚院编:《蒙疆畜产资源调查报告书》,1940年版,第65页。
[12]安田薰:《关于西北贸易一考察》,《满铁调查月报》1939年4月号,第74页。
[13]胡铁球:《近代西北皮毛贸易与社会变迁》,第94页。
[14]胡铁球:《近代西北皮毛贸易与社会变迁》,第96页。
[15]顾执中、陆诒:《到青海去》,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85页。
[16]中村信:《蒙疆的经济》,有光社1941年版,第6页。
[17]清田康久:《西北贸易小论》,《蒙疆调查报告》,京城帝国大学大陆文化研究会1940年版,第154页。
[18]李屏唐: 《兰州羊毛市场之调查》,《贸易月刊》1943年3月,转引自黄正林:《近代西北皮毛产地及流通市场研究》,《史学月刊》2007年3期,第107页。
[19]清田康久:《西北贸易小论》,《蒙疆调查报告》,第148页。
[20]中村信:《蒙疆的经济》,第290页。
[21]清水敏:《西北贸易的现状》,财团法人善邻协会发行《蒙古》1943年8月号,第49頁。
[22]中村信:《蒙疆的经济》,第290—291页。
[23]清水敏:《西北贸易的现状》,《蒙古》,第52頁。
[24]日本国立公文书馆亚洲历史资料中心(JACAR)(http://www.jacar.go.jp):以包头为中心振兴西北贸易协议会概况报告之件,1939年6月,查询编码 C04014749700。
[25]所谓货店即从事货物的经纪、保管,以及卖主的投宿等业务。客商从西北或蒙古草原来包头之际,在货店投宿,货物交货店保管,并依赖货店大量进货。货店从买卖双方各收取1%的手续费。西北研究所:《西北丛书第一号 包头概况》,厚和豪特1939年版,第20页。
[26]中村信:《蒙疆的经济》,第292—293页。
[27]小林元:《回回》,博文馆1940年版,第310页。
[28]几志直方:《支那西北羊毛贸易与回教徒的作用》,第109—110页。
[29]小林元:《回回》,第322页。
[30]清田康久:《西北贸易小论》,《蒙疆调查报告》,第153页。
[31]袁纣卫:《包头回族皮毛交易》,《回族研究》2007年3期,第39页。
[32]清田康久:《西北贸易小论》,《蒙疆调查报告》,第157—158页。
[33]关于蒙疆时期的贸易统制,参见拙文:《日本在伪蒙疆实行的贸易统制政策》,《史林》2008年3期,第87—96页。
[34] 伪蒙疆银行调查课编:《蒙疆金融关系法令集》,张家口1941年版,第22页。
[35]财团法人东亚经济恳谈会编:《蒙古联合自治政府贸易关系法规集》,1941年版,第6—9页。
[36]清水敏:《西北贸易的现状》,《蒙古》,第48页。
[37]清水敏:《西北贸易的现状》,《蒙古》,第59—60页。
[38]清水敏:《西北贸易的现状》,《蒙古》,第60页。
[39]前揭JACAR:以包头为中心振兴西北贸易协议会概况报告之件。
[40]满铁调查部编:《蒙疆政府公文集》下,满铁调查部1939年版,第411—412页。
[41]《促进西北贸易》,财团法人善邻协会发行《善邻协会调查月报》1938年8月号,第121—122页。
[42]关于此问题详见拙文:《蒙疆羊毛同业会始末考》,《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年5期,第42—47页。
[43]清水敏:《西北贸易的现状》,《蒙古》,第48頁。
[44]前揭JACAR:以包头为中心振兴西北贸易协议会概况报告之件。
[45]清水敏:《西北贸易的现状》《蒙古》,第49頁。
[46]清水敏:《西北贸易的现状》,《蒙古》,第49—50頁。
[47]清田康久:《西北贸易小论》,《蒙疆调查报告》,第154页。
[48]齐春风:《抗战时期西北地区的走私活动》,《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2期,第83页。
[49]中村信:《蒙疆的经济》,的297页。
[50]小神野仁一:《关于在蒙疆内地开设贸易陈列所》,财团法人善邻协会发行《蒙古》1940年9月号,第136页。
[51]小神野仁一:《关于在蒙疆内地开设贸易陈列所》,《蒙古》,第136页。
[52]小神野仁一:《关于在蒙疆内地开设贸易陈列所》,《蒙古》,第136页。
[53]小神野仁一:《关于在蒙疆内地开设贸易陈列所》,《蒙古》,第136—137页。
[54]中村信:《蒙疆的经济》,第296—297页。
[55]小神野仁一:《关于在蒙疆内地开设贸易陈列所》,《蒙古》,第139页。
[56]前揭JACAR:以包头为中心振兴西北贸易协议会概况报告之件。
[57]中村信:《蒙疆的经济》,第297—298页。
[58]李凤藻:《解放前的宁夏商业》,宁夏政协网(http://www.nxzxb.gov.cn)。
[59]清田康久:《西北贸易小论》,《蒙疆调查报告》,第155页。
[60]袁纣卫:《包头回族皮毛交易》,《回族研究》2007年3期,第41页。
[61]详见前述拙文:《蒙疆羊毛同业会始末考》,第44—45页。
[62]中村信:《蒙疆的经济》,第301—302页。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01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