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亩制和流行于民间的田土计量法
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用亩和顷作为田土的计量单位,但是由于各个朝代规制不一,所以顷亩的广狭,前后颇有差异。此外在民间,因传统习惯的不同,往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法和标准。这些,都给我们的计量工作带来困难。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国家的田赋征收、民间的土地租佃、典当、买卖,以及其他等,都牵涉到田土计量。搞清田土计量,对于研究经济史更尤其显得重要。清代离开我们的时间较近,保留的资料也较多,故兹就所见,先对清代的田土计量情况,约略介绍如下[1]。
官亩和各地的通行亩制
清代田土的计量规制,基本上沿袭明代。 《明史·食货志》载:“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清顺治十二年(1655),朝廷以“部铸弓颁行天下”[2],“凡丈地,五尺为弓,二百四十弓为亩[3]”。每弓亦称一步,有时也笼统叫做步弓。官颁步弓,主要为了清核田土,征收赋税。但是,由于各地的土地肥瘠程度和其他种种原因,部颁弓尺并不能完全统一贯彻。康熙初曾在山东、直隶等地做过地方官的黄六鸿说:“丈地以步弓为准,其弓悉用宪颁。”但又说:“闻中州丈弓五尺为一步,吴中六尺为一步,或尺数不同,悉照原颁久用为准。”[4]即使是朝廷宪颁步弓,地方官还得权衡参照当地旧例办。
从清代的情况来看,北方的通用亩积一般较官亩为大。明代以来流行不废的大亩制,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关于大亩制,下面我们还要专门叙述。南方稻作地区,土地效益大,亩产量高,统治者为了多多榨取,对亩积的计算是很苛刻的,江南苏松各州县就是其中的典型。前面黄六鸿说,“吴中之地六尺为一步。”表面看来,它大于5尺为步的官亩,其实不然。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对此曾颇有议论[5]。苏州人冯桂芬说得更加明白: “至江南省同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而以六尺为一步,不以五尺为一步,旧用之弓,即匠作合省通行,苏尺核实计之,部尺一尺,当苏尺九寸,故五尺弓得苏尺四尺五寸。匠尺一尺,当苏尺八寸,故六尺竿,得苏尺四尺八寸,实差三寸。此六尺竿之弓,官丈书及业田士民,家置一具,出门而合,父老相传,从无歧异。”[6]故吴中田地,每亩“多不敷二百四十步,甚有七折八折者”[7],比国家规定的亩积要小多了。
在清人的著述中,常常提到“浙尺”、“浙亩”。比如安徽滁州的大亩,就是“仿浙例折小亩”[8],吉林宁古塔地均以晌计,每晌“约当浙江田四亩零”[9],等等。据有的学者研究,明末清初的浙江亩积略小于今天的市亩,至于具体缩小多少,各地很不一致。如桐乡县约为今亩的86.45%,崇德97.83%,归安、乌程(今均属吴兴县)87.77%,嘉兴、秀水(今属嘉兴县)90.02%,嘉善94.01%,只有平湖稍有不同,为112.18%[10]。上面列举的,只限于嘉兴、湖州二府部分州县的情况,就全省而言,当然更复杂了。
广东崖州, “州署论亩,以纵横十五弓半一亩,一弓五尺,即一步”[11]。我们不知道该州的具体丈尺如何,否则与官颁亩制,亦相差无几。
在北方的一些州县中,除大亩制外,还有各种复杂情况。直隶《赵州志》中有一段议论: “州县所用丈尺,大小各有不齐,故宽狭亦未能均一,然则同律度量衡,在今日所当讲求者也。”[12]有的州县丈弓还常常更换。直隶盐山县,明时“用通行大尺三尺三寸”步弓丈地,“后渐加至七八寸不止”。康熙初“因时酌定,概以三尺五寸为则,虽视昔仍为加增,而较今则损其大甚”[13]。中间变了三次丈弓。山东德平县最早“丈地系四尺步弓”,自万历九年(1581)丈地,每弓缩短7寸,改为3尺3寸,结果把“原额地七千四百九十一顷二十一分”,“竟报至一万八百七十二顷二十九亩有奇”[14]。3尺3寸弓,以后一直沿用到清代。又如浙江桐乡一带,原用4尺步弓,万历时丈量,改用3尺3寸弓,造成“郡县咸有溢田”[15]。
至于一般的弓尺不等,当然就更多了。山东邹县“三尺五寸杆,七百二十步成亩”[16]。3尺5寸杆比国家规定的5尺杆要少去1尺5寸,因此720步的大亩,折合成官颁丈弓,也就是540步。顾炎武说:“如河南八府,而怀庆地独小粮独重;开封三十四州县,而杞地独小粮独重。”[17]顾炎武说的是明代情况,但清代亦同。其实就亩积而言,怀庆与邻近的彰德、卫辉二府,都以“二百四十步计亩”[18],并无多少悬殊,杞县也是如此。不过因为周围州县都实行大亩制,所以就显得突出了些。乾隆时周玑编县志,曾专有论述: “尝考半步为武,二武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此通天下皆然者,何独在杞仅守之,而在他州县不啻倍之又倍乎(有二亩折一亩者,有三四亩折一亩者)。夫折亩之说为其地瘠也,尺步之数宜同矣,奈何大其亩又大其步乎(市尺八尺五寸则钞尺丈余矣)。轻科者为其亩大也,征税之数宜同矣,奈何大其亩又缩其税乎。”[19]凡此种种,都说明清代亩制的纷繁和复杂。
明朝分封朱姓子孙为藩王,在各地建王府搜刮民田立王庄、皇庄。人清后,废除明藩,实行“更名田”,与民间大粮地一例收税征课。“更名田”的亩制也十分复杂。“山东明藩,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20]。河南省的“更名地”普遍分为大弓地和小弓地两种。大弓地按当地民间习惯的标准计算,小弓地则以240步的官颁亩积为准。开封府陈州“新收妆宁府代征外郡更名原额小地一百二十三顷九十九亩全租,比照民田起科,查民田三百六十弓一亩,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亩,折大弓地八十二顷六十六亩”[21]。汝阳县更名成熟小地416顷10亩8分,“比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八百六十四弓一亩,赐地二百四十弓一亩,该折大弓地一百一十五顷五十八亩五分”[22]。扶沟县“更名地”则“照三亩七分折区地一亩”计算[23]。以上都是以小弓地折合大弓地的例子。至于大弓地,因与当地标准一致,更名起科时,就无所谓再折算的问题了。另外,安徽风阳、泗州、滁州等府州的“更名地”,也与河南类似。像泗州“更名勋田”,亦实行“折实大亩田地”征赋[24]。
亩制标准的混乱,对于国家政令的行止,特别是收取税粮,造成很多不便。所以,清朝政府曾一再下令,力图禁革。自顺治十二年(1655)颁行部铸弓尺后,十五年,令山东“更名田”“照民地例勘丈,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25]。康熙时,又严禁各地自造弓尺,“如有赢缩,定以处分”[26],但收效甚微。乾隆五年(1740),户部要求直隶与各省将“旧用弓尺开明报部”,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发现“惟直隶、奉天、盐场仍遵部颁弓尺,并无参差不齐”,其余“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浙江,湖北、陕西等省,或以三尺二三寸,或以四尺五寸,或以六尺五寸,或以七尺五寸为一弓;或二百六十弓,或七百二十步为一弓。长芦盐场三尺八寸为一弓,三百六十弓、六百弓、六百九十弓为一亩,均未遵照部颁弓尺[27]。原来真正按部颁标准计亩的,在全国只是少数。乾隆十五年,朝廷再次重申“弓尺盈缩之禁”[28],户部根据十年前调查的结果,向皇上提出,“若令各省均以部定五尺之弓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傥部颁弓尺大于各省旧用之弓,势必田多缺额,正赋有亏,小于旧用之弓,又须履亩加征,与民生末便,且经年久远,一时骤难更张。”因此建议: “除直隶、奉天等省原遵部颁弓尺,毋庸再议外,其山东、河南等省弓尺不齐之州县,已据各该抚开明不齐缘由,报部存案,亦毋庸再议增减。”惟“嗣后有新涨、新垦升科之田,务遵部颁弓尺丈量,不得仍用本处大小不齐之弓,如有私自增减赢缩,照例处分”[29],基本上采取了维持原状的办法。至于后面说的“新涨、新垦升科之田,务遵部颁弓尺丈量”,实际上也很难做到,因为它同样有国家征课轻重和民间沿用习惯的问题。
沿袭明代的大亩制
在直隶、山东、河南、陕西等省,以及江苏、安徽北部的一些州县,广泛存在有大亩制。所谓大亩,即相对于小亩而言。大体说来,小亩是国家颁定的亩制,大亩则为当地通行亩积。吴中彦《重修广平府志》引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陈志:“地有大地小地之分。缘明初有开垦永不起科者,因湾下碱薄硗瘠而无粮者,后皆一概量出作数,是以元额地少而丈量地多,当事者又恐亩数增多取骇于上,而贻害于民,乃以大亩赅小亩取合元额之数。此后上行造报则用大地以投黄册,下行征派则用小地以取均平。每大亩一亩折该小地一二三亩至七八亩不等,折亩之少者,其地犹中中,折亩之多者,其地多低薄,皆合一县之丈地,投一县之原额,以摊一县之原粮,而贡役由之以出,故各县地之折算虽有多寡,而赋之均派则无移易,宜无不均也。”[30]区别大亩小亩,其本意原是依照土地肥瘠,合理征收赋税的一种德政.山东《文登县志》记载了类似情况:该县以境内非山即海,碱卤硗确可田者少,故旧例一千二百步为即,以当他邑二百四十步之上地一亩,故曰上也。盖剂量其肥瘠,必如是损益而后彼此适均耳[31]。文中提到的“旧例”,就是指明初洪武年间的例子[32]。
明初实行的大亩制,后来曾有所变化,像文登县,“隆庆六年,本邑知县李中孚乃始变立小亩,量分上中下三等,上地二亩折一亩,中地三亩折一亩,下地五亩折一亩,而小亩之制伊始。万历九年,知县郭包田复立五等地名色,捏报新额,而五亩折一亩之初制遂渺乎不可复矣”[33]。这里,万历九年(1581)的变革,就是指首辅张居正主持下进行的一次全国性田土丈量。据说,当时各州县官吏,为了迎合张的多取“溢额为功”的意图,纷纷“争改小弓以求多田,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34]。因此,北方的很多大亩也次第被改为小亩。像山东滋阳县, “昔有大亩、小亩、中亩之分”,万历九年间适奉明例均丈……俱照新例分作二百四十步为一亩起科,革去大亩、中亩之名”[35]。距离滋阳县不远的曹州,原“以二亩七分折一大亩,至万历九年清丈后,始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36]。商河县自嘉靖二十九年(1550)知县沈晃用“视官尺加半”的“民间大尺”确定田土后,万历九年改用“官岔量之”,结果“地视原额加倍”[37]。安徽颍上县,嘉靖元年(1522)全县官民田地共766顷,到了万历六年(1578)清丈,竟增加到8719顷88亩,50年来,土地增加了10倍多,原因就在于“盖昔大弓丈地,时概以小亩起科”[38]。也就是取消了大亩制。
其实大亩制在清代仍流行不废。这是因为万历初年的清丈不是所有州县都苛刻搜求,比如河南商城县就是如此。该县知县李国策在完成清丈后,于万历十年(1582)专门设立了一个《丈量则例碑记》,里面特别申明,该邑“因山高地瘠,田地浇薄。虽有上中下三等,以小亩二亩五分折一大亩摊派原额税粮,总撒相符”[39]。即仍维持大亩旧制。有的到了清初又乘机把小亩改为大亩。康熙十二年(1673),安徽巡抚靳辅在“咨询利病”后,“檄行所属,凡小亩未折,愿改大亩者听”。不少州县纷纷更改。皖北滁州就将原定小亩375615亩零,折换大亩92683亩[40]。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所以大亩制的标准也差距很大。前引《广平府志》中就说到:“每大亩一亩,折该小地一二三亩至七八亩不等。”不过总的说来,大致以三四小亩之间折合一大亩为较普遍。像直隶武清县, “民小地三亩合大地一亩”[41]。河南陕州“以二百四十步为一小亩”,“以七百二十步为一大亩”。[42]山东曲阜,邹县等地,亦均以720步成亩[43]。甚至关外盛京地区,也有“以七百二十步为亩”[44]的土地。720步的大亩,折成240步的小亩,也就是3亩合1亩。还有一些州县,像直隶涿州,“每耕地三亩四分八厘四毫折大地一亩”[45]。河南扶沟县“定口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买卖地亩准此,上册征收则以三亩七分六厘为一亩。”[46]汝阳县民田864弓为1亩[47]。以上均属稍多于3亩的例子。当然也有低于3亩的。河南商城县田地,“虽有上中下三等,概以小亩二亩五分折算大亩摊派原额税粮”[48]。还有像新蔡县,“民田四百三十二弓为一亩”[49]。江苏清河县(今清江市),以全书所载四千八百四十二顷,实得小亩时田九千六百八十四顷[50],平均每两小亩折合一大亩,也都是例子。
在计算土地时,很多州县还根据其肥瘠高下,而订出不同标准来。河南武陟县,凡田地240步为工亩,平沙地480步为一亩,堆沙地720步为1亩[51],山东曲阜县田土就分720步及600步成亩两种[52]。安徽怀远县,原额小亩田地20718顷45亩零,其中上则地每2亩折大地1亩,中地每3亩折大地1亩,下则地每4亩折大地1亩,荒地每6亩5分1厘7毫6丝折大地1亩[53]。武陟、怀远等县的田亩折合办法,实际上与田赋科征直接挂起钩来了。这与某些地区把田地山荡各种等则折实成同一种标准,用以计赋,情况是差不多的[54]。
北方地区的大亩制,有的一直沿到民国以后,才逐渐被废弃。
用产量或下种量计算田土面积
在我国南方各省的广大农村中,民间普遍流行一种以产量大小或布撒种籽多少来计算田土面积的方法。
江西宁都、瑞金、石城等州县,“田以顶亩计,租以双单计,谷以斗石计,江右诸郡皆然,州俗混而一之,惟以升斗递积至石,所谓百亩之田者,止是每岁可获谷百石而已”[55]。四川井研县, “田不以亩计,以尽人力所尽一担为率”[56]。又如贵州荔波县,“田不计亩,民以出谷多寡定价之低昂”[57],都是以产量定田土面积的例子。但年有丰歉,出产量亦有高有低,所言产量,也只大体而言。
在更多的地区,人们采取“以种计亩”的办法。湖南浏阳知县冯祖望说:“楚俗之田又不论亩而论石,或一石多二三斗,或一石少二三斗,民间交易祗以谷种计田,照种收粮。”[58]《醴陵县志》中谈到的情况也与此相同,“田种称石、称斗不称亩,以十斗为一石,有丈种、时种(时种七八斗即为一石,俗呼喊种),价则视田之肥硗及谷之贵贱为低昂,佃亦视种之寡、田之上下纳租税”[59]。湖北利川:“水旱田地不分顷亩,但就谷种数计之,家户以此分厚薄,契券以此定价值,盖沿习久,莫能骤改矣。”[60]广东的不少地区,也“不知计亩,而但论种”[61]。
由于各地的田土情况不一,下种多少也有差异,即使是同一担田,折合成亩数就会不同。浙江金华府属的一些县份,“所谓田一石者,大率当二亩半为中制”[62],平均每亩下种4斗,可算是密植了。《兰溪县志》中讲得更细致一些:“惟从土称田地,斗石核计亩分,山塘即以田地斗石为率……土称田之斗石,亦有广狭之分,有二亩六分为一石者,有二亩八九分为一石者,又有三亩者,地山塘无斗石可计。”[63]所谓“田之斗石亦有广狭之分”,就是因为下种多少不等的缘故。号称米乡的湖南澧州,“五亩田叫一石田”,平均每2斗5升为1亩,益阳等地沿“资水之田”,“乡人以六亩三分为一亩”[64],都比金华地区宽出不少。湖北孝感县,“大约田一亩可以播种一斗六升六合六勺六撮,近来(按:系指清初——引者)邑人卖田皆不计亩而计升,盖据所播之种也”[65],与益阳一带大致相等。紧邻益阳的宁乡县,1石田又宽至10亩[66]。同样,安徽滁州,也“大率种一斗,得田一亩”[67],每石田可得10亩。天长县亦有“担种田、”,每担种的面积约等于5亩3分,宿松县9斗3升种子田,折合9亩6分[68],而据英人林乐知的查考,安徽一带“每谷一石,可种华田四亩”[69],说明同属一个省,每石田的差距也很大.江西《萍乡县志》载:“论亩数日若干把,谓莳秧若干把也,一亩合三十把。安乐乡人又曰若干石种,谓所播之种朴一石,谷种曰二百把。”[70]按此计算,每亩平均下种还不满7升,那么1石田当有15亩左右。贵州部匀府, “俗以种计亩,约四升种为一石”[71],每石田竞达到25亩,可算是最宽的了。从上述每石田的大小不一中,也可看出各地精耕与粗放的不同农作水平来。
在浙江青田县,人们还用租额多寡来代替分亩,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土地买卖中。“青田僻处山陬,交易田户不查分亩,不用弓尺,立契并无亩数,止载田租若干,而每亩租价又无定额,坐落则专载土名,并无四至,而土名亦随时更换,迄无所定,中代则任意开列”[72]。江西赣州府计算田亩,也“以租粮为则,与他处异”[73]。类似情况,在浙江、江西、湖南等省的某些县中,也同样存在。
鄂西的施南府,原来属于土司地区,自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各省客民纷纷迁入,因为他们原来的风俗习惯不同,所以传人的土地计量办法也显得纷乱复杂,既“有以谷种计多寡者”,亦“有以出谷计者”[74]。有的前后还有变化,恩施是“从前以种谷计多寡”,后来又“皆以田所岁人者数计之”[75],而来风及宣恩县的某些地方,“水旱田地不以种计,不以石计,但曰每田一运值钱若干”。每运相当于7斗,又是一种计算方法[76]。福建、安徽等省的某些州县,虽以种计田,但不用升斗石,而是用衡器,用秤或称,如一秤田、两秤田等[77]。安徽婺源县人詹元相在《畏斋日记》中谈到他家乡“对册计算章字号局内田亩,约八千四百秤”[78],就是以秤计田种。
晌或日、<土寻>
在关外的盛京、吉林、黑龙江等地,人们习惯以晌作为土地的计量单位。晌亦作垧、壤,也有叫做日的。林佶《全辽备考》:“宁古塔地不计亩而计晌,晌者一日所种之谓也。”[79]《奉化县志》亦称:“俗以地十亩为一晌,又名一天,以意揣之,大抵一夫一日足垦荒十亩,因名。”又《西安县志略》: “土人种地以天数,或称曰晌,一天为十亩,一晌亦然。上农一人年种五天,次者三四天。”[80]
由于耕作的条件不一,每丁每日耕种量有所差别,因此晌的标准也不一致。前面提到的宁古塔地(今吉林宁安县),每晌“约当浙江田四亩零”。奉化县(今吉林梨树县)是一晌等于10亩,但地主出租土地,亦有“以地每晌九亩或八亩征租”[81],在盛京东南部,则以“六亩为日”[82],而西南锦州府的某些县,皆5亩零为1晌[83]。在北边的黑龙江,据满人西清记载:一晌六亩。但他又说:“然广狭长短大概约略其数,非如关内以弓步丈量之准。”[84]清末,关外盛京等地建省后,奉天农业试验场曾就该省所属各县的每晌土地面积作了一次调查,大致以10亩为1日地的有海城、辽中、镇安(今黑山县)、怀德、康平、奉化、辽源、西安(今吉林东辽县)、西丰、洮南等10州县;以8亩为1日地的有辽阳、义州、广宁、兴京(今新宾县)、法库和盘山厅(今盘山县);以6亩为1日地的有兴仁、铁岭、开原、新民、盖州5州县。此外,承德县北路以12亩为1日地[85]。
其实在以晌折亩中,亩的大小亦有区别。前述宁古塔地,以浙江亩折算,承德县1亩是用720步计的大亩制[86],而双山县(今吉林双辽县)则以“二百八十弓为一亩,十亩为晌,四十五晌为一方”[87]作核算的。
以晌作为田地计量单位的并不限于关外地区,口外蒙古,以及直隶、山西、陕西北部和甘肃东部的一些州县,都有用晌的习惯。我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刑科题本中,看到山西保德州、苛岚州、陕西绥德州清涧县的几件有关田土命案的资料,发现他们都是以晌来计算田地面积。地方志中也有类似记载。陕西永寿县,“垧牛之耕地曰几垧”[88]。山西《偏关志》:“关人以壤计田,每壤约二亩半多或三亩,每百壤曰一具牛(牝牡相妃曰具),以百壤而八分之,则曰一牛蹄,亦荒远之奇称也。”[89]所以他们也以“地一具”或“一具牛地”来作称谓[90]。
陕西延安府各县又把晌叫做埒或巡,以牛耕3个时辰算为l埒,一般是每埒等于3亩,与山西类同。如安定县,“地皆峰岸,委蛇崩劣,不可以顷亩计,业耕者大率以牛耕自辰至午为一晌。名曰一埒(约地三亩),计一埒不能当用原两二亩之人,志载顷亩者,册籍相承,不敢异也”[91]。清涧县也是“但以牛力为率,自晨至午为一晌,或以晌作垧,又曰埒,又讹而为纯、为晨,大约一埒为地三亩,或云牛耕自朝至暮为巡,当作巡”[92]。卢坤在《秦疆治略》中谈到肤施县时,亦言“土俗以三亩为一埒”。小有例外的是延长县,因“土性瘠薄”,“以地四亩为一埒,称一亩为一堆”,向政府缴纳田赋时,又特别放宽,“以五亩折正一亩,呼为一埒”[93]。甘肃《皋兰县志》:“晌,田数也。邑语二亩半曰晌。”[94]看来在山西、陕西、甘肃等省,每晌的面积,都大大小于关外盛京地区。
台湾和各边疆地区的田土计量
在台湾,甲是计算田土面积的基本单位。相传明末清初,荷兰人窃据台湾,曾以甲征租,于是相沿成习。黄叔璥《台海使槎录》云:“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耔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按:“红夷”,即指荷兰殖民者。清朝政府统一台湾后,于雍正九年(1731)下令,台湾田园化甲为亩,并规定比照内地同安则例:6尺丈弓,240弓为1亩。这样,每甲折合面积大致:“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95]不过为了计算方便,各地往往只以17亩或10亩进行折算。甲的标准后来也有变化,在淡水、噶玛兰(今宜兰县)等一些新垦区中,人们均以1丈3尺5寸为1戈,比较原来的旧戈又加多了1尺。光绪十一年(1885),台湾升府为省,政府曾举行清丈,以谋求划一[96]。清廷要求台湾田土化甲为亩,主要为了统一税则,便于征收田赋,匀摊丁银,其实民间通用的还是以甲为准。1970年,台湾当局新编《台湾省通志》,里面就说:“历明郑时代,有清一代,日据时期以至今日,民间仍沿用: ‘甲’之计算,达三百余年之久。”[97]
在广西、云南、贵州等西南边疆地区,也有一些独特的计算田土的方法。“广西土俗,以四亩为玮,二亩为伯,一亩为什,五分为伍”[98]。清末财政部编写《广西财政沿革利弊书》,对该省的玮、伯、什、伍的计量法,还特别进行叙述。但是在朱锦《白山司志》中却有如下记载:“上田六亩为一<土韦>,中田五亩为一<土韦>,下田四亩为一玮。”[99]按照田土的等则,规定每一<土韦>的面积大小,这可能是为了缴纳赋税而作的计算方法。
在云南, “自曲靖府至滇池,入水耕田,五亩为一双”[100]。“双”成为田土的基本计积单位。其实称“双”的地区,不限于滇池以东,再西南边的永昌府,亦以“田五亩为一双”[101]。云南东南部的临安府蒙自县(今个旧市),“田以分计,一分者犹言一区,不论多寡”[102]。还有像贵州、广西和云南某些地区,则用“丘”、“段”、“块”等计算耕地。这大概是因为边疆地区地广人稀,耕作粗放,反映在对土地的看法上,也不像内地那样精细严格。
用种子计算田积,在边疆等民族地区也很流行。贵州思南府,人们以禾稻把数来衡量田地面积,“掐稻一握曰一手,两手曰秸,百曰秸<禾老>,因有一<禾老>田、两<禾老>田之语,盖以种别亩,不以亩计种”[103]。吴振械《黔语》: “苗疆田无弓口、亩数,古州、永从诸处皆然,计禾一把,上田值一二金,下者以是为差……一夫力耕,岁可获禾百把。”据后来有人调查广西思恩县得到的资料,“一把米田大概可收白米四斤”[104],如果这适用于贵州的话,那么百把约当400斤。在湘西一带的苗族、土家族地区;也有与贵州相似情况。《绥宁县志》中记载清朝政府为安置苗族民户所作分配土地的情况:“通共苗民一百八十二户,共男妇老幼八百五十六口,共给上中下则田禾三万四千二百四十攒,计一千一百十二亩。”[105]攒也就是把。34240攒,合计1112亩,那么大约每20攒折合为工亩。用禾稻计数来折算田亩,这是苗族等少数民族的习惯。上述思南府、黎平府的古州、永从,以及广西、湖南的一些地区,都属此种情况。
在西藏、川西、滇西北等藏族农业区,也广泛存在用谷种计算田积。四川打箭炉厅所属的章谷司,“地土向不计亩,因地大小核算耔种,按耔种多少桶袋核计收成,每袋六桶,每桶九觔、十觔不等”[106]。更西边的巴塘盐井乡田地, “无论大小,以块数计,实则科粮之法,已寓其内,盖以应布耔种若干,每斗耔种又该科粮若干,以此推算,亦无甚参差也”[107]。一般说来,他们的计量单位是克和批。克相当于汉族地区的斗,批等于升,大致2O批为1克,折成官斗,每2批半容1升,25批容1斗[108]。1959年第五期《民族研究》上,刊有吉群《西藏江孜地区的农村调查》一文,其中摘引了五世达赖发给贵族汤青的一分封地文书:“汤青世代为政府服务有功,今封汤青才仁塔杰、妻××卓玛、××等人,孝丹(即封地)地××块,折合××克。”《卫藏通志》中谈到:“每处庄田有散种耔一克收回五克者,间有某处田地肥润,散给种耔一克,收回七克、九克至十克之多者。”[109]从上可见,克是西藏的计量单位,他们也用下种多少克种子来计算田土面积。
新疆的维吾尔族人民用帕特玛作为量器的单位[110],计算田积就用撒播多少帕特种子为准。乾隆时,清廷统一回疆地区,对维族官员(伯克)实行养廉制度,规定:最高的三品阿奇木伯克可得200帕特玛子种地亩和种地人百名,以后递减至七品伯克,有30帕特玛子种地亩和8名种地人[111]。以帕特玛籽种地计数,就是依照当地习惯制定的。
以上,我们就清代在各地流行的田土计量方法和标准,作了大致的勾画,当然这远不完全,但已可看出它的复杂性。造成这种复杂情况的原因,我认为除了我国地域广阔,各地习俗传统千差万别以外,应该说与封建制度下地域间的封闭性有重要关系。今天我们研究古代的计量问题,既要注意历代官颁规制的演进变化,同时对于普遍存在于各地民间习惯或地方循行的作法,也应重视,不能因为资料零散,搜集不易而偏废疏忽。
注释:
[1]本文的基本内容原在一个内部刊物上发表过,题目叫《清代的田土计量种种》,由于同行们的鼓励,这次发表时,除将原文作了改写外,并补充了一些资料和内容,个别论点也有所订正。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五,《户部》,《田赋》,《丈量》。
[3]光绪《大清会典》卷一七,《户部》。
[4]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一○,《清丈部》,《定步弓》。
[5] 《日知录》卷一○,《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吴中之田“其田至窄,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之中。”
[6] 《显志堂稿》卷八,《请定步弓尺寸公牒》。
[7] 《显志堂稿》卷一一,《均赋税议》。
[8]熊祖诒:光绪《滁州志》卷六,《赋税志》,《田赋》。
[9]林佶:《全辽备考》下,《地亩》,见《辽海从书》本。
[10]以上数字均转引自陈恒力等《<补农书>研究》附二件。《<补农书>所记亩积度量衡与分市制之比较》,中华书局,1958年,195页。
[11]张{山隽};光绪《崖州志》卷七,《经政志》三,《土田》附《丈田法》。
[12]孙传拭:光绪《赵州志》卷末,《杂政》。
[13]潘震乙:同治《盐山县志》卷六,《赋役志》,《田赋》引康熙志。
[14]钟大受:嘉庆《德平县志》卷九,《祥异》,《杂记》。
[15]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三一,《见闻录》。
[16]曲阜县文管会藏;《孔府档案》,编号○○○四○六之三。
[17] 《日知录》卷一○,《地亩大小》。
[18]肖国桢:民国《修武县志》卷九, 《财政》,王玉铉: 《止临德二仓本色揭帖》。
[19]周玑:乾隆《杞县志》卷七,《田赋志》。
[20]光绪《会典事例》卷一六五,《户部》,《田赋》,《丈量》。
[21]管竭忠:康熙《开封府志》卷一四,《田赋》。
[22]邱天英:康熙《汝阳县志》卷四,《食货志》,《更名》。
[23]熊灿:光绪《扶沟县志》卷六,《赋役志》,《田赋》。
[24]叶兰:乾隆《泅州志》卷五,《食货志》,《田赋》。
[2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五,《户部》,《田赋》,《丈量》。
[2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五,《户部》,《田赋》,《丈量》。
[2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五,《户部》,《田赋》,《丈量》。
[28]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纪芦课》附《尺量》。
[2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五,《户部》,《田赋》,《丈量》。
[30]光绪《重修广平府志》卷二五,《经政略》,《田赋》。
[31]李祖年:光绪《文登县志》卷三下,《赋役》,《田赋考》。
[32]李祖年:光绪《文登县志》卷三下,《赋役》,《田赋考》。
[33]李天骘:道光《荣成县志》卷三,《食货》,《田赋》。按:当时荣成尚未置县,其地属文登县。
[34] 《明史》卷七七,《志》五三,《食货》一。
[35]李潦:康熙《滋阳县志》卷一,《土地部》,《地亩》。
[36]佟企年:康熙《曹州志》卷八,《田赋志》。
[37]龚廷煌:道光《商河县志》卷三,《赋役》,《田赋》。
[38]翟乃慎;顺治《颖上县志》卷四,《赋役》,《则壤》。
[39]武开吉:嘉庆《商城县志》卷四,《食货志》,《田赋》。
[40]能祖诒:光绪《滁州志》卷二四,《食货志》四《田赋》。
[41]吴翀:乾隆《武清县志》卷三,《田赋》。
[42]龚嵩林:乾隆《直隶陕州志》卷六,《田赋》,《民地》。
[43]曲阜县文管会藏:“孔府档案”,编号○○○四○六○之三,○○○四○八九之二十六。
[44]金正元:宣统《承德县志》第七类,《实业志》,《农务》。按:承德县今属沈阳市。
[45]缪荃孙:光绪《顺天府志》卷五一,《食货志》三,《田赋》七。
[46]熊灿:光绪《扶沟县志》卷六《赋役志》,《田赋》。
[47]邱天英:康熙《汝阳县志》卷四,《食货志》,《更名》。
[48]武开吉:嘉庆《商城县志》卷四,《食货志》,《田赋》。
[49]莫玺章:乾隆《新蔡县志》卷三,《田赋志》,《赋役全书》。
[50]鲁一同:咸丰《清河县志》卷七,《民赋》上,《地亩》。
[51]王荣陛:道光《武陟县志》卷一三,《田赋志》,《田赋》。
[52]曲阜县文管会藏:“孔府档案”,编号○○○四○八九之二十六。
[53]冯煦:光绪《风阳府志》卷一二,《食货志》,《田赋》。
[54]如张登高:乾隆《直隶易州志》:“上地一亩为一亩,中地一亩五分为一亩,下地三亩折一亩”。朱廷献:康熙《新郑县志》:“每颇地一亩二分六毫二丝七息四微折堪地一亩,每平沙地三亩三分八厘折堪地一亩,每走沙地六亩七分六厘折堪地一亩。”五格等:乾隆《江都县志》:“江邑田亩高低不等,因其硗瘠,分别等则折算,输赋最饶,自二则半起科,以田二亩折算一亩,其次田渐薄则数渐增,最瘠山冈递至二十则以二十亩折田一亩。”又吴元庆:嘉庆《无为县志》:“每地一亩三分七毫有奇折田一亩,每山滩一十四亩五厘八毫有奇折田一亩,每塘、沟二亩七分二厘四毫有奇折田一亩。”等等,都是例子。
[55]刘丙: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三一,《风俗志》。
[56]高承瀛:光绪《井研志》卷八,《食货》四,《土产》。
[57]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一一。
[58]王显文:嘉庆《济阳县志》卷三六,《艺文》,冯祖望:《八难七苦详》。
[59]徐淦:同治《醴陵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
[60]何蕙馨:同治《利川县志》卷二《典礼志》,《风俗》。
[61]王植:《荣德堂稿》卷七,《密询海疆利弊以裨实政事复藩台萨十四条》。
[62]李松林:道光《金华县志》卷三,《志田志》第二。
[63]秦簧:光绪《兰溪县志》卷二,《志田赋》,《土田》,汪绍华:《清赋纪略》。
[64]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七○,《抚鄂书牍》,《致汪梅村》。
[65]沈用增:光绪《孝感县志》卷三,《赋役》引顺治修张志《赋役考》。
[66]童秀春:同治《宁乡县志》卷二四,《风俗》,《方言》。
[67]熊祖诒:光绪《滁州志》卷二之一,《食货志》,《土产》。
[6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大学士管刑部事阿桂题。
[69] [英]林乐知:《中国度支考》,《地丁银》。
[70]锡荣:同治《萍乡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
[71]爱必达:《黔南识略》卷八。
[72]雷铣:光绪《青田县志》卷四,《风土志》,《风俗》。
[73]陈观酉:道光《赣州府志》卷二○,《舆地志》,《风俗》。
[74]松林等:同治《施南府志》卷一○,《风俗》。
[75]多寿:同治《恩施县志》卷七,《风俗志》,《地情》。
[76]李勖:同治《来风县志》卷三九,《风俗志》,《民风》;松林等:同治《施南府志》卷一○。《风俗》。
[7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四年九月十二日淅福总督署巡抚崔应阶题。
[78]载《清史资料》第四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191页。
[79]林佶:《全辽备考》下。《地亩》。
[80]钱开震:光绪《奉化县志》卷三○,《志田赋》,《地亩》。
[81]雷飞鹏:宣统《西安县志略》,《实业篇》。
[82]于云峰:民国《安东县志》卷六,《农业》,《田制及田产之经营》。
[8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十年七月十九日刑部尚书盛安题。
[84] 《黑龙江外记》。
[85] 《奉天全省农业调查书》第一期。第一册。按:据金元正:宣统《承德县志》载:该县“亩十为日,然亦有六亩成日者。”可作为《调查书》中说的“北路以十二亩为一日地”补充。
[86]金元正:宣统《承德县志》第七类,《实业志》一,《农务》。
[87]雷飞鹏:宣统《西安县志略》,《实业篇》。
[88]郑德枢:光绪《永寿县重修新志》卷四,《风俗类》,《方言》。
[89]卞永康:《偏关志》卷上,《地理志》,《风土》。
[9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西巡抚阿里衮题,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山西巡抚和其衷题。
[91]姚国龄:道光《安定县志》卷四,《田赋志》,《征赋》。
[92]钟章元:道光《清涧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习俗》。
[93]王崇礼:乾隆《延长县志》卷三, 《户役志》, 《杂课》;卷5, 《风俗志》,《生计》。
[94]卢政:光绪《皋兰续志稿》卷一一,《舆地》下。
[95]余文仪:乾隆《台湾府志》卷三四,《租赋》附考。
[96]连横:《台湾通志》卷八,《田赋志》。
[97]“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省通志》,众文图书公司1970年版,17页,95页。
[98]谢启昆:嘉庆《广西通志》卷二五五,《经政》五。
[99]道光《白山司志》卷七,《田赋》。
[100]王懋民:民国《马龙县志》卷三,《地理》,《风俗》引雍正许志。
[101]刘毓珂,光绪《永昌府志》卷八,《风俗》。
[102]李毓:乾隆《蒙自县志》卷二,《风俗考》。
[103]肖琯:道光《思南府续志》卷二,《地理志》,《风俗》。
[104]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黎明书局1935年版,331页。
[105]方传质:同治《绥宁县志》卷二三,《安插彝瑶》。
[106]李之珂:《炉霍屯志略》、《地土粮种》。
[107]段鹏瑞:《巴塘盐井乡土志>上编,《地亩》。
[108]段鹏瑞:《巴塘盐井乡土志》下编,《量衡》。
[109] 《卫藏通志》卷一四下,《抚恤》下。
[110]据《清高宗实录》卷六九三,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庚午条:定边将年兆惠奏称:“每帕特码准官石四石五斗”;又《西域图志》卷三○,《官制》一:“帕特码合内地五石三斗”;另据肖雄:《西疆杂述诗》卷三:“一巴特满计重六百四十斤,约如内地一石之说”。以上诸说,记录备考。
[111]傅恒:《西域图志》卷三○,《官制》。
原载《平准学刊》第3辑上册,选自《民合所系:清代的农业和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