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耕地面积再估计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人口规模快速膨胀的时期。鸦片战争前全国人口总数已经超过4亿,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前更达到近代人口增长趋于停滞前官方记录的峰值4.3亿左右,约比明代人口多出2.6倍[1]。在人口成倍增加的态势下,清前期的中国传统农业,无论耕地面积还是粮食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都比前代有不小的增加或提高,从而才养活了数倍于以前的巨量人口。20多年前笔者写作博士论文时,曾经对鸦片战争前的耕地面积和粮食亩产量、总产量等重要农业指标做过数量估计[2]。这些估计,虽至今仍自觉基本合理,但也都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需加改进之处。兹值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乃重新检视旧作,对当年的估计进行修正。本文专论耕地面积问题,粮食亩产量、总产量等其他农业指标另外撰文讨论。
一、清官书的田亩数字及其真实性评论
清代官书记载的全国耕地数字有两个系列:一为《清实录》各年末的全国“田、地、山、荡、畦地”总数,时间从顺治八年至雍正十二年(1651-1734年)。此系列数字的情况是:顺治八年(1651年)为2908584.61顷,十八年为5265028.29顷;康熙朝,四十六年(1707年)以前除平三藩期间的十五、十六两年外,各年均在500万顷以上,四十七年起超过600万顷,五十五年起超过700万顷,六十一年达到8510992.4顷;雍正朝各年均在800万顷以上,其中元年至四年以及十二年均超过890万顷,最高的雍正四年(1726年)为8968654.17顷[3]。
另一为《大清会典》、《清朝文献通考》、《大清一统志》、《户部则例》等书记载的顺治至光绪各朝若干年份的分省田地数字。此系列的记载单就清前期而言,有顺治十八年(1661年)、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雍正二年(1724年)、乾隆十八年(1753年)、三十一年、四十九年、嘉庆十七年(1812年)和二十五年共计8个年份的数字。各年全国总数如表1,其中有代表性的几个年份的分省数字如表2。
表1:顺治至嘉庆各朝若干年份的全国田地总数(单位:亩)
年份 | 项目 | 总计 | |||
民田 | 屯田 | 学田 | 其他田地 | ||
顺治十八年(1661年) | 549 357 640 | — | — | — | 549 357 640 |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 | 607 843 002 | 30 787 252 | — | — | 638 630 254 |
雍正二年(1724年) | 683 791 428 | 39 452 800 | 388 679 | — | 723 632 907 |
乾隆十八年(1753年) | 708 174 288 | 25 941 648 | 1 158 903 | — | 735 274 839 |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 | 741 449 550 | 39 279 567 | — | — | 780 729 117 |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 | 717 432 675 | 40 093 104 | — | 2 509 170 | 760 034 949 |
嘉庆十七年(1812年)** | 706 584 532 | 40 683 102 | 170 232 | 44 716 574 | 792 154 440 |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 | 735 202 274 | 12 576 131 | — | 18 899 328 | 766 677 733 |
资料来源:顺治十八年、康熙二十四年数字据康熙《大清会典》卷20《户部·田土一·田土总数》;卷22《户部·田土三·卫所屯田》。雍正二年数字据雍正《大清会典》卷26《户部四·田土一·田土总数》;卷29《户部七·田土四·屯田、学田》。乾隆十八年数字据乾隆《大清会典》卷10《户部·田赋》。乾隆三十一年数字据《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卷10《田赋考十》。乾隆四十九年数字据乾隆续修《大清一统志》。嘉庆十七年数字据嘉庆《大清会典》卷11《户部》。嘉庆二十五年数字据《嘉庆重修一统志》。除另注者外,本表各项田地均按原书所载各该项全国总数计入.,原数有亩以下尾数的四舍五入。又计数时,遇原载不以顷亩记数之田地(存在于最后三个年份),以“垧”计者(山西)按每垧合6亩换算,以“甲”计者(台湾)按每甲合11.3亩换算,以“臼”、“ ”、“伯”、“伍”计者(广西)按每臼合2亩、每 合4亩、每伯合2亩、每伍合0.5亩换算(换算比例参见同治《户部则例》卷5)。
注:*:原书无各分项田地全国总数,表内分项数系各省统部该项田地的合计数。以下田地未加计数:盛京统部“八旗田亩“4804993日;甘肃统部“番地”240877段;广西统部“官族夫役工食田”2329甲半零25;云南统部“夷田”824段。
**:分项数据分省数合计。全国总数为各分项数合计,未包括原书另记的“定边左副将军所属科布多屯田”11583亩;如计入,则是年全国田地总数为792 166 023亩。又原书载是年全国总数为791 525 196亩。
***:除福建因原书统部缺载“田赋”内容,使用各属分数合计外,均据各省统部各该项田地数合计计入。以下田地未加计数:甘肃番地233916段;广西太平府新出膳田339户;云南夷田883段。
表2:顺治至嘉庆各朝若干年份的分省田地数(单位:亩)
省区 | 顺治十八年(1661年) |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 | 雍正二年(1724年) | 乾隆十八年(1753年) | 嘉庆十七年(1812年) |
全国总计1 | 549 357 640 | 607 843 002 | 723 632 907 | 735 274 839 | 791 525 196 |
全国总计2 | 549 257 639 | 607 842 003 | 723 632 411 | 735 214 839 | 792 154 440 |
直隶 | 45 977 245 | 54 343 449 | 70 171 418 | 65 862 175 | 74 143 471 |
奉天* | 60 933 | 311 751 | 580 658 | 2 524 321 | 21 300 690 |
吉林 | — | — | — | — | 1 492 251 |
黑龙江 | — | — | — | — | 81 600 |
山东 | 74 133 665 | 92 526 840 | 99 258 674 | 99 347 268 | 98 634 511 |
山西 | 40 787 125 | 44 522 136 | 49 242 560 | 33 986 349 | 55 267 469 |
河南 | 38 340 397 | 57 210 621 | 65 904 537 | 73 028 405 | 72 114 592 |
江苏 | 95 344 513 | 67 515 399 | 69 332 409 | 70 189 995 | 72 089 486 |
安徽 | 35 427 434 | 34 200 121 | 35 019 797 | 41 436 875 | |
江西 | 44 430 385 | 45 161 071 | 48 552 851 | 48 571 128 | 47 274 107 |
福建** | 10 345 754 | 11 199 549 | 31 307 100 | 13 620 688 | 14 517 472 |
(台湾)** | — | — | — | — | 863 810 |
浙江 | 45 221 601 | 44 856 576 | 45 885 288 | 46 182 951 | 46 560 369 |
湖北 | 79 335 372 | 54 241 817 | 55 404 118 | 58 745 029 | 60 518 556 |
湖南 | 13 892 382 | 31 256 116 | 32 009 996 | 31 581 596 | |
陕西 | 37 328 589 | 29 114 906 | 30 654 547 | 29 166 231 | 30 677 522 |
甘肃*** | 10 308 768 | 21 791 254 | 28 534 736 | 24 798 192 | |
(新疆)*** | — | — | — | — | 1 114 057 |
四川 | 1 188 350 | 1 726 119 | 21 503 313 | 45 930 449 | 46 547 134 |
广东 | 25 083 988 | 30 239 256 | 31 757 472 | 33 425 593 | 32 034 835 |
广西 | 5 393 866 | 7 802 451 | 8 157 782 | 8 953 129 | 9 002 579 |
云南 | 5 211 511 | 6 481 767 | 7 217 624 | 7 543 005 | 9 315 126 |
贵州 | 1 074 345 | 959 711 | 1 454 569 | 2 573 594 | 2 766 007 |
资料来源:同表1。“全国总计1”为原书所载全国总数或分项全国总数之合计数“;“全国总计2”为根据各省数合计的全国总数(嘉庆十七年总数未包括原书另记的“定边左副将军所属科布多屯田”11583亩,如计入则是年全国田地总数应为792 166 023亩)。
注:*顺治至乾隆各朝的奉天数字仅包括盛京奉天、锦州二府。
**嘉庆《大清会典》于福建田亩数外,另记台湾田园209721亩,又57884甲。本表嘉庆十七年福建田亩数包括原书另记的台湾数字,台湾一栏为附列。
***嘉庆《大清会典》于甘肃田地数外,另记镇西府迪化州民地及巴里坤、哈密、吐鲁番、乌鲁木齐、伊犁、塔尔巴哈台、喀喇沙尔、乌什等处屯田共计1114057亩。本表嘉庆十七年甘肃田地数包括原书另记的以上各处田地,新疆一栏为附列。
从清官书的各朝田地数字可以观察到:官书记载的清前期耕地面积变化以雍正朝为界,以前增长较快,以后则增速放缓,从乾隆中到嘉庆朝甚至基本上不再增长。《清实录》的数字,从顺治八年到雍正十二年80余年间总计增长了2倍有多,期间顺治八年至十八年增长81%,顺治十八年至康熙六十一年增长62%,而雍正十二年与康熙六十一年相较只有不到5%的变化。表1的各朝田地总数,顺治十八年至康熙二十四年增长16%,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二年增长13%;而从雍正到嘉庆近百年间,田地数字最高的嘉庆十七年仅比雍正二年增加约9%,较之乾隆三十一年更仅增加1%稍多。表2的分省数字也显示出同样的趋势:除东北地区外,内地各省多数都在雍正以后减缓了田地的增加速度,到乾隆以后就只有个别省份的田地数量还有较多增加,其他则普遍增加不多,有的甚至不增反降[4]。
官书数字反映的清前期耕地面积变化,就雍正朝以前数十年的情况而言,应该说基本上符合实际。清初承明季长期社会动荡及战争之后,虽宣布按照明代原额征收赋税(免除明季三饷加派),但其时人丁死逃,土地抛荒,实征中不得不大量开除荒亡,由此导致官书的清初土田数字远逊明代。顺、康时期,随着清政权统一全国,社会逐渐安定下来,经济恢复发展,在政府垦荒政策激励下,以往荒弃的土地被重新开垦耕种。大体到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年,内地省份就基本恢复了明代的耕地规模。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皇帝描述清初历经战火,荒残特甚的西南几省在当时恢复耕垦的情形说:“前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省遭叛逆之变,地方残坏,田亩抛荒,不堪见闻。自平定以来,人民渐增,开垦无遗。或沙石堆积,难于耕种者,亦间有之,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5]。此番话,应当不是过分夸大之词。
明代后期的全国田地数,《明会典》所记万历六年(1578年)数为7013976顷余[6],《明熹宗实录》所记明末农民大起义前夕的天启六年(1626年)数为7439319顷余[7]。与之相较,《清实录》的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数已经超过明万历六年数23万余顷,六十年数比明天启六年数仅少8万余顷,六十一年数更比天启六年数多出100余万顷[8]。雍正《大清会典》的雍正二年(1724年)数虽然比天启六年数尚少20万余顷,但超过万历六年数22万多顷。这里不准备讨论明清官书土田数字的高低差异问题,只想指出:顺、康时期国家征赋土田数字不断增加,到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年重新达到明代的水平,正是同一时期社会经济恢复、清初抛荒的土地逐渐复垦耕种的反映,即是说,这二者是高度相关的。
然而官书的雍正朝以后数字与同时期的实际垦荒进程大相径庭。清前期的垦荒,并没有因康、雍之际恢复明代的耕地规模而停缓下来,相反,在逐渐增大的人口压力下,一方面在传统农业地区尽量垦辟山头地角等一切可资耕种的土地;另一方面,也是更为突出的方面,对当时仍然比较荒僻的一些内地山区和边疆地区进行了历史上空前规模的开发垦种。大规模垦荒、不断扩大耕地面积伴随着整个清前期。这是清代农业发展的一个特点。
内地传统农业区在雍、乾以后仍继续深入开垦的事例在史料中俯拾皆是。如据记载,雍正四年(1726年),甘肃宁夏府为招徕垦荒,规定外来垦户按户给田100亩[9]。六年,四川规定:入川人民以一夫一妇为一户,给水田30亩或旱地50亩[10]。广东沿海沙地招垦,规定每人给地1顷[11]。乾隆六年(1741年),陕西商州招垦,规定:“平衍易收之地,每一壮丁限以五十亩为率;山岗沙石难收之地,每一壮丁限以百亩为率”[12]。为鼓励开垦,雍正七年皇帝特谕嗣后各省垦荒,“其情愿开垦而贫寒无力者,酌动存公银两,确查借给,以为牛种口粮,俾得努力于南亩。俟成熟之后,分限三年,照数还项”[13]。乾隆五年,鉴于各地成片荒土已经不多,清政府开始鼓励开垦山头地角不成坵段的零星土地,规定嗣后凡此类土地,听民开垦,永免升科[14]。大致到乾隆中期以后,内地传统农业区的土地开垦逐渐接近于饱和,诸如“山峦海滩,开垦无遗”[15]、“悬崖幽壑,靡不芟其翳,焚其荒,而辟之以为田”[16]之类的记载,在一些人口稠密地区,已不鲜见。南方一些地方为了扩大耕地,甚至不惜“废水利而图田功”。如湖南洞庭湖地区,自康熙时起就不断有闽、广、江西等省人民前往围垦,到乾隆时,“数十年来,官围、民围之筑,绵亘相望”,“约计公私报册堤畻,不下九万余丈,往时受水之区,为今日筑围之所”[17]。湖区的大面积围垦导致水道堵塞,原来的蓄泄系统破坏,“常有冲决漫溢之忧”,清政府不得不于乾隆十二年明令禁止继续围垦。而实际上,沿湖堤垸的修筑,有清一代从未停止,致使洞庭湖区面积日益缩小[18]。湖区之外的农民则往往废塘改田,“自己输粮管业,数亩之塘,亦培土改田;一湾之涧,亦截流种稻”。此种现象,“不独湖南,大约东南各省无处不然”。[19]
山区及边疆地区的开垦更为壮观。如位于终南山(秦岭)和大巴山之间,直到清初还只在汉水及其支流两岸平川地带才有人居住耕垦,其他地方则人烟绝少、布满原始森林的陕南山区,自从康熙末各省流民开始进入耕垦,尤自乾隆中流民入山渐成高潮以后,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据陕西志书记载,在陕南汉中、兴安二府及商州直隶州约计6万余平方公里范围内,康、雍间只有14万余在册人丁,总人口最多56万余人,平均人口密度仅约为每平方公里9.3人。而经过乾、嘉时期外省客民络绎涌入,至道光初年,政府统计的总人口增加到358万余人,平均人口密度达到每平方公里58.6人。[20]外省客民的进入使陕南山区的林地被大量垦辟为耕地,原始森林在短短数十年内就成片消失。如兴安府的汉阴县(乾隆时改为厅),康熙时还是“人烟星稀,土地荒芜居多”,自雍正四年(1726年)招民耕垦以后,“田地日渐开辟”[21]。道光初,汉阴境内不仅平原地带“在在均系水田”,达数十万亩之多,而且“南北两山老林,皆垦伐殆尽”[22]。此绝非个例。当时,横亘在西安、汉中、兴安几府之间的整个终南山区,在在都有外省客民,“处处俱成村落”,“虽深山密箐,皆开垦无遗”[23]。位于陕南山区东部,与鄂西北的荆襄山区及豫西山区相连的商州也自乾隆以后“虽山头地角,开尽无遗”[24]。道光初,州治及各属到处都有川楚客民,“依山结庐,星散而处”,“山地为川楚客民开垦殆尽”,“跬步皆山,久经开垦,并无老林”[25]。
不止陕南。清前期,尤自乾隆以后,与陕南连界的川东北、鄂西北崇山峻岭老林山区,以及浙江、江西、安徽等省的山区,到处都聚集着大量流民,搭棚居住,开山垦种,被称为“棚民”。嘉庆间,川、陕、楚山区各州县“往时郭外即山,地不逾百里者,今则幅员千里;往时户口仅数千者,今则烟火数万家”[26]。浙江也是“各山邑旧有外省游民,搭棚开垦,种植苞芦、靛青、番薯诸物,以致流民日聚,棚厂满山相望”[27]。江西一些地方的山区自从被“素善耕山”的外省流民承佃开垦,“藂巘密嶂,尽为所据,焚树掘根,山已童秃”[28]。皖南山区从乾隆以后就不断有皖北及闽、浙、赣等省流民进入开垦,种植苞芦。道光初,皖南各地已“漫山”都是苞芦[29],绝大部分山地都开垦了。
边疆的开发,如西南的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各省少数民族地区,自从雍正年间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以往“蛮不出境,汉不入峒”的民族隔离状态开始被打破,在各地官府的招垦政策激励下,不断有汉族流民涌入开垦。据记载,云南普洱府自改流后,“黔、楚、川、陕各省懋迁者多家于斯”[30]。贵州八寨自开辟后,“其自湖广、江西而来兹土者踵趾相接”[31]。湖南桑植设县后,“辰、常、岳、灃各府州民多移家于此”[32]。直到道光时还有人奏:“贵州兴义等府一带苗疆,俱有流民溷迹”,据称十三年秋冬“由湖南至贵州,一路扶老携幼,肩挑背负者不绝于道,均往兴义等处”[33]。进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内地汉民,除一部分从事手艺佣工或经商外,多数是垦殖务农,“垦辟汗莱,焚烈山林”[34],“依山傍寨,开挖荒土”[35]。
如西北地区。清政府在康、雍、乾三朝平定准噶尔及回部上层分裂势力叛乱的同时,从康熙末起,就在新疆进行屯田。乾隆二十年代实现统一后,屯垦规模迅速扩大,主要在原准部游牧区的北疆先后兴办了“兵屯”(绿营兵屯田)、“遣屯”(发遣罪犯屯田)、“回屯”(北迁伊犁地区的维族屯田)和“户屯”(内地移民屯田);到嘉庆七年(1802年),又兴办了驻防八旗兵的“旗屯”[36]。据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统计,兵、遣屯土地总计28.8万余亩,其中在北疆者22.7万余亩,余在南疆[37]。嘉庆时,宁远城的屯田回人多达3.4万余人,“自宁远城以东三百里,皆回民田”[38]。户屯在乾隆四十年(1775年)时为28万余亩,以后增加很快,到嘉庆十三年,仅乌鲁木齐地区的户屯地即达68万余亩[39]。巴里坤、穆垒等地也有大量荒地被不断移居的内地人民开垦出来。清前期,北疆屯田垦地至少在百万亩以上,同时还有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兴修,使这片辽阔的游牧区发展起兴旺的农业。
南疆维吾尔族聚居区历来农业比较发达,清统一后又有新的发展。如据嘉庆二十年(1815年)叶尔羌办事大臣玉麟奏:“叶尔羌荒地经阿奇木伯克迈哈默特鄂三等开垦一千二百九十余顷”[40]。内地民户也有到回疆垦地的。道光十四年(1834年)皇帝说:“巴尔楚克、喀什两处屯田,前据长清等奏称,开办以来,认垦之民源源踵至,请酌定应升科则章程”[41]。可见,南疆耕地在维、汉族人民开垦下,也有增加。
青海黄河两岸也有开垦。雍正初,年羹尧上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其中就包括在青、甘边地开垦屯种,得到批准[42]。后庆恕主持其事,“劝导蒙、番各族交地,以资拓殖,无论远近汉民皆得领,惟杜绝回族,以遏乱萌。于是开局放荒,黄河以南出荒万余亩,迤北至五万余亩”[43]。
如蒙古地区。清前期,虽统治者严格限制汉人进入蒙地,但内地人民迫于生存压力前往谋生的潮流一直没有间断,其中绝大部分是去开垦种地。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皇帝亲眼所见:在边外谋生的山东人多达数十万,“或行商,或力田”[44]。其实不止山东人,长城沿边的直隶、山西、陕西等省人民到口外谋生的也很多。尤自雍、乾以后,出口者有增无减。如热河迤北地方,清初极少有汉人,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那里的汉人已多达55万人,道光五年(1825年)更增至88万人。大批汉人的进入使长城沿边蒙古地区的土地被大量垦出,许多地方逐渐变成蒙、汉杂居的半农半牧区,有的地方甚至以农为主。嘉庆十五年(1810年),户部奏称:“热河迤北一带系蒙古外藩游牧处所,自乾隆四十三年改设州县以后,民人集聚渐多,山场平原,尽行开垦,均向蒙古输租”[45]。其他沿边的鄂尔多斯各旗、归化城土默特旗、察哈尔以及科尔沁东部地区,自乾隆以后都有许多土地被开垦耕种。
如东北地区。作为“龙兴之地”的东北地区在清前期也是封禁的,但从康、雍时起,山东、直隶、山西等省人民就不断冲破禁令私自出关或从海路前往。乾隆以后更势如潮涌,不可阻挡,迫使清政府不得不一再准予入册安插。据清官方统计,奉天、锦州二府乾隆六年(1741年)编审时已有新编民户6万余户、男女35.9万余口,到四十六年又增至11.5万余户、78.9万余口;吉林各属乾隆三十六年有民户1.3万余户、5.6万余口,四十五年增至2.8万余户、13.5万余口[46]。这些“闯关东”的流民,不少在官庄旗地上劳动,也有不少占荒开垦,使东北各地耕地面积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日益发展。如盛京旗地,顺治年间有46万余垧,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增为116万余垧,雍正五年(1727年)又增为236万余垧,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达到289万余垧。盛京民地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时仅有906顷,乾隆四十六年增加到35854顷。吉林在雍正十二年有旗地8426顷、民地273顷,乾隆四十六年分别增加到24305顷和11619顷。黑龙江地区在康熙中就兴办了屯田,由八旗官兵、流遣犯人及流民耕种。乾隆初,卜魁(齐齐哈尔)、瑷珲、墨尔根等地主要由流民劳动的官庄共计61处,乾隆四十五年增加到136处。[47]
如台湾及沿海岛屿。台湾在郑氏政权时期已有一定开发,清统一后内地汉民不断移居,得到了进一步垦辟。如台中地区在统一后逐渐出现了许多“汉庄”,“各庄佃丁山客十居七八靡有家室,漳、泉人称之曰客仔。客仔称庄头曰头家。头家始借其力以垦草地,招而来之,渐乃呼类引朋,连千累百”[48]。雍正元年(1723年),便从原诸罗县中划出一部分土地另设了彰化县。台北地区从康熙后期进入开发,雍正初设立淡水厅。当时有人出使,看见这里已是“汉民垦种,极目良田”[49]。东北噶玛兰地区在嘉庆初始行开垦,十五年(1810年)设厅时已有福建漳、泉人及广东人近4.3万丁;道光二年(1822年)统计,原垦并报升新旧田园共计5743甲[50]。在早已开发的台南台湾、凤山等地,耕地也有增加。其他近海岛屿,据乾隆末户部奏称:山东“长山岛等三十三处共有居民三千二百八十九户,男女大小二万三千九十名口”;广东“雷、廉二府交界海面之涠洲及迤东之斜阳地方,俱系孤屿荒地,贫民搭寮居住,日聚日多”,“此外广州等八府属海岛居民聚处有年,俨同村落”[51]。这些来到海岛的流民,有些靠打渔为生,但也有不少是垦荒务农。
上述雍、乾以后继续大规模开垦、扩大耕地面积的历史进程在清官书的田亩数字中显然没有得到充分反映。清代版图远比明代为大,农业区的范围远比明代为广,土地的垦殖强度也大得多,然而即便是在各地垦殖已达很高程度的乾、嘉时期,官书的田亩数字也并不比明代高出多少,这无论如何都难以令人置信。
清官书的田亩数字与人们已经掌握的较晚时期的全国耕地数字也不相衔接。如所周知,民国时期1929-1933年的全国耕地面积为14.17亿市亩[52],合清制15.37亿亩。这个数字其实仍远低于当时的实际耕地面积,但即便这个数字,也仍然要比清前期的官书最高田地数字(嘉庆十七年数)高出约7.46亿亩,即高出近1倍。若说这里面包含了晚清至民国初年东北、内蒙及西北等边疆地区继续开垦的因素,那么以相同的地域即内地18省进行比较,二者的差距也仍然高达4亿多亩。而我们确知,内地各省自乾、嘉以后早已没有多少余地可垦,增出如此之多的耕地绝无可能。
通过与前、后时期比较,可以断言,清官书的田亩数字是不可靠的,远低于实际的耕地面积。那么原因何在?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清官书田亩数字的性质有所了解。清代官书记载的田亩数字,就其实质而言,只是政府征税的“田额”,而非实际的耕地面积。清代从来没有进行过全国规模的土地清丈。入关之初,清王朝就确定了按照明代万历旧额征收赋税的政策。入关当年十月,顺治帝的即位诏书宣布:“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53]。颁行于顺治十四年(1657年)并一直沿用到雍正时期的清朝第一部《赋役全书》,即是按照这个精神编订的:“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54]。“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俱照万历年间”的钱粮征收政策,决定了作为清代征收田赋基本依据的田地数额,从一开始就不是在调查实际耕地数量的基础上确定的,而只是一个从前代沿袭下来的“田额”。清初,由于人逃地荒,无法按照“原额”征收,因此实征数做了一定程度的豁免,即所谓“开除荒亡”。以后,随着社会秩序恢复、抛荒土地复垦,实征数不断向着“原额”靠拢。这个过程,如前所说,大抵到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年就结束了。当时无论国家册载的土地、人丁数量还是以之为依据的“地丁钱粮”征数,都基本恢复了明代的“原额”。清代赋税征收的基本原则或者说“祖制”是“不加赋”。因此当地丁钱粮达到了明代“原额”,它的进一步增加就基本上停止了。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定议、次年在“万寿恩诏”中正式颁布的“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决定[55],就是清廷这一立场的体现。田赋征收虽未有明确宣示的类似政策,但自雍正以后,各省历年奏销的“地丁”即田赋银的实征数一直稳定在3000万两左右,其中包括田赋银2600多万两和雍正年间并入田赋的人丁银300余万两[56]。
明白了官书田亩数字的来源、性质及清代“不加赋”的政策以后,对其与雍、乾以后各地持续开垦的史实不相吻合就不会感到奇怪了。当“原额”已经恢复,继续增加钱粮已经不再是政府追求的目标之后,一方面,由于清廷明确规定了开垦山头地角零星土地永免升科之类的豁免政策[57],使许多新垦耕地合法地不再进入官方的耕地统计;另一方面,各地方官府在清廷日益宽松的新垦升科政策下,对民间耕地的“报垦”、“清隐”的执行力度,无疑也会大大减弱,从而导致了大量土地的漏报和瞒报,——这些,无疑都会造成官书田亩数字的严重失实。清代的地方报垦,固然有“以溢额为功”的情形,但总体是瞒报的多。不仅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地主豪绅自己瞒报,而且许多地方官为保存地方实力或者顾及自身的钱粮考成,也有意少报甚至不报(特别是在册载田亩已经达到额数的情况下)。雍正时清查,各省多有隐漏的土地清出,仅四川就比旧册“增多殆及半”,由原来的23万余顷增加到44万余顷[58]。这里面有大量的浮占荒地,但也确实有许多以往隐漏瞒报的熟地。当时有人估计各省“欺隐”的土地有“十之一二”[59],是完全可能的。乾隆以后,鉴于生齿日繁,民生日艰,为缓和社会矛盾,清政府鼓励山区、边地开荒,放松了新垦升科政策,民间垦荒升科主要靠垦民自己首报,隐漏不入政府册籍的土地自然更多。
由于统计田亩数字是为了征税,清代对非由政府派官直接管理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耕地,如“回地”、“夷地”、“番地”、“苗田”、“瑶田”、“僮田”、“土司田”等等,一般不加统计,既不查丈,官书也不纪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作为田赋征收依据的“田额”,清官书的计量单位“亩”也与民间耕地的“亩”有很大区别。这里指的是许多研究者都提到的“折亩”问题。所谓“折亩”,就是将民间肥瘠等次不同的土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划一的征税土地单位,一般多为几亩折一亩。因远较民间的实际耕作亩要大,折亩通常也称“大亩”、“大地”、“粮地”,而实际耕作亩则称为“小亩”、“小地”。“上行造报则用大地,以投黄册;下行征派则用小亩,以取均平”[60]。此种制度,从明后期开始流行,清代遍及南北许多省份。如直隶元氏县“上地每三亩六分七厘四毫折征粮地一亩,至下下地则每十一亩折征粮地一亩”[61]。陕西“肤施县地五亩零折正一亩,甘泉县地三亩零折正一亩”,“洛川县地向系八亩四分折正一亩,宜川、延川二县地四亩折正一亩”[62]。又如河南内黄县,“有所谓大地小地之辨,……大地[每亩]岁纳银一钱六分三厘有零,遇闰月岁纳银一钱六分六厘有零;而小地则有五亩有奇准一亩者,有七亩有奇准一亩者,有十四亩有奇准一亩者,有二十八亩有奇准一亩者,有六十亩有奇而准一亩者”[63]。南方亦不乏例。阎若璩谈到折田时曾引《宝应县志》的《土田议》一文,内中说:扬州府“高邮田二万五千余顷,额征银四万一千余两;泰州田九千余顷,额征银四万四千余两,非泰州之田仅高邮三分之一,非泰州之赋重于高邮三倍也,盖泰州大地也,而高邮小地也。又如兴化田二万四千余顷,额征银二万八千余两;宝应田二千余顷,额征银二万余两,非宝应之田仅兴化十分之一,非宝应之赋重于兴化十倍也,盖宝应大地,而兴化小地也。小地则一亩为一亩,大地则数亩折一亩,一亩为一亩则赋轻,数亩折一亩则赋重”[64]。江都县也实行折亩:“江邑田亩高低不等,因其饶瘠分别等则,折算输赋。最饶自二则半起科,以田二亩半折算一亩;……最低山冈递至二十则,以二十亩折田一亩”[65]。
折亩的存在无疑使官书的田亩数字较之实际耕地面积偏低。笔者曾用现存的直隶获鹿县编审册的地亩数字与该县县志的记载比对,作为典型案例观察折亩对官书田亩数字的影响[66]。根据编审册,获鹿县民间地亩与官方赋册粮地的折算比率大体为每民间上地3亩余、中地5.8亩余、下地8.59亩余折合粮地1亩,平均约为5.95亩折算粮地1亩。仅据现存的该县139甲编审册(全县共181甲)统计,民间实有耕地总数已达47.7万余亩,高出乾隆初该县册载的173162亩“额内、额外地”总数1.75倍余。可见,折亩对官书田亩数字的影响不容小视。
当然,就全国来说,实际耕地面积与官书记载数之间不会有获鹿县这样大的差距,因为不是全国所有地方都实行折亩,实行折亩的地方如获鹿县,也不是全部官书册载地亩都是折亩[67];但如前文所说,当时实行折亩的地方还是不少的,而大量远较实际耕地面积为小的折亩数字在官书中被等同于实际顷亩统计,无疑能够造成全国耕地总数的严重失实。
二、清前期的实际耕地面积
既然官书数字远非实际的耕地面积,那么清前期的实际耕地面积到底有多少?
首先需选定时段。当年笔者估计清前期的耕地面积时,选择了两个时段,一个是康、雍之际,另一个是鸦片战争前。选择前者,是为了考察经过顺治、康熙两朝的经济恢复,到康熙末,至晚到雍正初年,清王朝开始迈进“盛世”门槛时的垦殖规模。选择后者则是为了判断当“清前期”行将结束,王朝历史进入“近代”前夕时的垦殖规模。这两个时段与“清初”相接,上联明代,可供勾画整个清前期国土垦殖利用的发展脉络,虽然只是粗线条的。本文对清前期耕地面积的估计,仍然选择这两个时段。需加说明的是:本文对后一时段的终点年份标定不再用鸦片战争爆发的1840年,而是稍向后延至道光末年。以鸦片战争作为中国古、近代历史和清代前、后期历史的分界线从宏观角度说是完全正确的;但具体的历史演进是一个过程,并且不是每一个方面都与宏观划界的标志性事件在时间上完全同步。以清代的农业历史说,第一次鸦片战争对它的直接影响并不大,其深远的影响要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势力侵入内地,才开始逐渐显现出来。夹在两次鸦片战争中间、从咸丰朝开始的太平天国大起义,对清朝农业的直接影响远比第一次鸦片战争要大。清前期农业发展的多方面指标包括本文讨论的耕地面积,都是在此前达到历史的峰值,而后便陷入了近代长期停滞不振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估计清前期农业的指标,将具体的时间点划定在道光末年应该更为合适。
估计康、雍之际的耕地面积,笔者当年使用的方法是通过分析《清实录》康熙六十一年至雍正十二年(1722-1734年)的田亩数字与《大清会典》等其他官书数字之间的差异,得出此期间内的《清实录》数字使用的是非折亩的计量单位,因此更接近于当时实际耕地面积的判断,并以之为基础,将可能的隐漏土地也计算进去,得到康熙末、雍正初的实际耕地面积为9.79亿清亩,约合9亿市亩的结论。这个估计,笔者至今仍认为大体上是合理的,符合经过顺、康两朝的经济恢复,王朝开始迈进“盛世”门槛初期的实际情况。但是这个估计可能过于保守。当时在估计隐漏未报的耕地数量时,因清人有欺隐之地占“十之一二”的说法(雍正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四川巡抚宪德折中语),故取其下限,按10%的隐漏土地来进行计算。其实,综合考虑清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康熙皇帝晚年的宽大行政风格,即使按20%的欺隐比例估计也并不过分。而按20%的比例计算,康、雍之际的实际耕地面积应为10.68亿清亩,约合9.84亿多市亩。这后一种估计,笔者认为,可能更加合理。
利用史料提供的线索对既有官书记载进行修正的方法只适用于估计清初经济刚刚恢时期的耕地面积。当时去明代未远,人口数量、农业地域及垦殖程度都与“明盛世”大体相当。有这样一个明确的“参照系”,对当时即便不完全反映现实却也不至于偏离现实太远的官书数字进行修正,无疑是可行的。但这种方法并不适用于估计清前期末段的耕地面积。道光后期的人口、农业地域、垦殖程度都已与康、雍之际很不相同,固守“原额”的官书数字到此时早已远远偏离了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再以官书数字作为估计的基础了。
正是因为考虑到了这一点,笔者当年在估计鸦片战争前的耕地面积时采用了撇开官书数字,而以较晚时期相对可信的民国数字作为估算基点,在充分考虑历史变化的前提下进行反向推算的方法。当时依据的是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农业部分“抗战前各省的耕地面积”和“近代中国耕地面积指数”两份资料[68],并参考其他资料,得到了全国耕地总面积11.47亿市亩(约合12.45亿清亩)的推算结果[69]。
当年的这个推算结果总的看也应该说还是合理的。11.47亿市亩的鸦片战争前全国耕地数字既反映了雍正以后各地开垦的成果,也与民国时期的调查数据相衔接,在逻辑上是能够成立的。但这个结果今天看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推算所依据的民国时期数字偏低。当时使用民国数字作为推算的始基点是因为这批数据毕竟来源于近代较为科学的土地调查,相对来说比较可靠;同时,还有一套与之匹配的一直上溯到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的耕地变化指数,利用起来比较方便。而现在的情况已经有所不同。尤其是上世纪80-90年代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概查”、“详查”结果的公布,使人们头脑中的“中国耕地总量”概念从过去的十几亿亩突然膨胀到20亿亩上下[70],——一些学者又从此次调查结果出发,回溯得出建国时的1949年中国耕地总量可能已经有21亿多亩的结论[71],更使得历史研究者面临着对过去的研究结论重加检讨的新课题。毕竟,即便是对十九世纪中期的耕地面积进行估计,其结论也不仅要能够与近代数据相衔接,而且还要能够经得住更晚时期的现代数据的检验。这是一个完整的数据链条,其中任何环节的“异常”,都应找出原因,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理由。上世纪30年代前期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段时间的社会环境不允许全国耕地总量出现重大变化,而新中国时期的耕地数据,即便是80-90年代调查以前的统计,也一直比民国抗战前的数字要高得多,并且后者的整个数据链条是“自洽”的,从整体上说不容质疑。因此,结论只能民国时期的数字偏低较多,以其为基数推算更前时期的耕地面积,结果也必然同样偏低较多。基于如上判断,本文改以虽然时间较后、但也更为可靠的1949年以后的数字作为推算基点。
然而采用哪个时期的1949年以后数字作为推算基点仍然颇费踌躇。固然已经有学者将上世纪较晚时期的20亿亩耕地数字前推到了1949年,并且还有学者以此为基数进一步向前推演,认为清代嘉、道时期即已有耕地20亿亩以上[72],但这毕竟只是部分学者的观点。实际上,关于解放以后我国耕地面积变化的趋势,目前在研究者中是有不同意见的[73],因此能否将80-90年代的20亿亩耕地数字反演到1949年,更仅是一个探讨中的课题,而远非已经得到大家普遍认同的定论。笔者不是中国现代耕地数据研究的专家,在这个问题上无法做出足以自信的独立判断。在目前情况下,不采用虽然更新、更准确,但同时也时段太后、中间变化太多的上世纪晚期数字,无疑是妥当的选择。
最终选定作为推算基点的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区历年耕地数据中1952年的数字。选择1952年数字是因为当时国民经济已经基本恢复,统计比较完整(1949年的统计不全,有些省没有该年数字);同时,这个时点距1949年也比较近,新时期的变化还未大规模发生。具体的思路是仍然使用原来估计所用的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与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合编的抗战前耕地面积指数表,将该表的同治十二年(1873年)指数借用到道光末年,即设1850年指数为100,另以该表1933年指数为1952年这个新基点的指数,然后由1952年耕地面积向前回推道光末年的耕地面积。从道光末年到同治十二年以及1933年至1952年这两个时段,耕地面积都不会有大的变化,因此这样的指数借用是完全可行的。推算结果如表3所示。
表3:以1952年数据为依据的道光后期各省区耕地面积推算表
省区 | 推算耕地面积 | 1952年耕地面积及指数 | |||
万市亩 | 万清亩 | 万市亩 | 指数(1850年=100) | ||
全国总计 | 125423.69 | 136093.48 | 161878.05* 157531.31** |
129.06 125.60 |
|
内地各省 | 内地各省合计 | 116316.34 | 126211.38 | 121704.95 | 104.63 |
直隶 | 13443.83 | 14587.50 | 13174.95 | 98 | |
山东 | 13913.18 | 15096.77 | 13774.05 | 99 | |
山西 | 6304.27 | 6840.57 | 6934.70 | 110 | |
河南 | 11681.74 | 12675.51 | 13434.00 | 115 | |
陕西 | 7478.57 | 8114.77 | 6805.50 | 91 | |
甘肃 | 4622.03 | 5015.23 | 5454.00 | 118 | |
江苏 | 8448.78 | 9167.52 | 9293.66 | 110 | |
安徽 | 8105.33 | 8794.85 | 8672.70 | 107 | |
浙江 | 3925.00 | 4258.90 | 3061.50 | 78 | |
福建 | 2458.57***** | 2667.72 | 1926.96 | 81 | |
江西 | 4529.18 | 4914.48 | 4121.55 | 91 | |
广东 | 4866.02 | 5279.97 | 4963.34 | 102 | |
广西 | 3137.43 | 3404.33 | 3859.04 | 123 | |
湖北 | 4706.13 | 5106.48 | 6023.85 | 128 | |
湖南 | 6270.68 | 6804.13 | 5518.20 | 88 | |
四川 | 7470.68 | 8106.21 | 8217.75 | 110 | |
云南 | 2780.38 | 3016.91 | 3642.30 | 131 | |
贵州 | 2174.54 | 2359.53 | 2826.90 | 130 | |
东
北 |
东北地
区合计 |
2301.63 | 2497.43 | 23908.50 | — |
奉天*** | 1963.07 | 2130.07 | 7186.50 | — | |
吉林*** | 331.04 | 359.20 | 6993.00 | — | |
黑龙江*** | 7.52 | 8.16 | 9729.00 | — | |
西北 | 西北地区合计 | 1483.55 | 1609.76 | 3011.61 | — |
新疆**** | 1140.25 | 1237.25 | 2314.71 | — | |
青海 | 343.30 | 372.50 | 696.90 | 203 | |
蒙古 | 蒙古地区合计 | 5322.17 | 5774.93 | 8906.25 | — |
宁夏 | 1156.82 | 1255.23 | 1145.25 | 99 | |
内蒙***** | 4165.35 | 4519.70 | 7761.00 | — | |
西藏 | — | — | — | — |
资料来源:1952年各省区耕地面积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见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各省区耕地面积指数见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57页。按原资料的耕地面积单位为千公顷,本表统一换算为万市亩。又按本表各省区名称仍依清朝,耕地面积的计算上直隶(河北)包括今北京、天津,江苏包括今上海,广东包括今海南;福建推算数内包括台湾(按《大清会典》嘉庆十七年数计入),1952年数不包括;甘肃原包括的新疆、青海、宁夏部分,今剔出另计。
注:*原资料的1952年全国总数。
**表内各省区1952年耕地面积的合计数。
***因无相应指数依据,推算面积仍按笔者当年估计表的数字计入,其中奉天、黑龙江为《大清会典》嘉庆十七年数,吉林为乾隆《盛京通志》乾隆四十六年旗。民地合计数。
****按青海指数推算。
****内蒙耕地推算面积按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1947年(该区耕地数据的最早年份)396.7万公顷(5950.5万亩)的70%计算。按据原指数表,民国时期察哈尔的耕地面积指数为104,绥远为88,宁夏为99,可见至少在北部的汉、蒙沿边地带,清代的垦殖程度并不低,当年笔者推算热河耕地面积时,因无该省民国指数,按1933年数据的80%计算。本表推算整个内蒙地区的耕地面积,基数按最低选取,比例按基数的70%计,相信推算数较之实际面积只低不高。
表3的推算结果肯定还是偏低。原因有两个:一个是1952年的数据本身就比实际数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国家耕地面积统计,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与实际耕地数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总的情况是偏低,这是多数研究者已有共识的,也是数据发布者公开承认的。另一个是对内地省份以外边疆地区耕地的估计可能严重偏低。由于除部分地区外,我们仍然没有找到可以根据较晚时期的数据向前推演的可靠方法,只能仍旧沿用包括清官书记载在内的明显偏低的数字。
尽管如此,笔者仍然相信,这个结果较之原先的估计,是更加接近于实际的。从表3看出,虽然估算的鸦片战争前全国耕地总量比1952年数字要低得多,但差距主要是出在边疆地区的数字上;单以内地省份的数字比较,则前者仅比后者低不到5%,有些省的鸦片战争前数字还要高于1952年数。这个结果完全符合人们对鸦片战争前内地农业区垦殖状况的判断。边疆地区耕地数字较低,一方面是因为在缺乏足够史料依据的情况下,估计得比较保守;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当时这些地区的开发程度本来就相比内地要差得多。东北、内蒙及新疆的不少地方都是在清后期到民国初年才得到进一步开发的。所谓“道光年间的耕地面积约等于宣统年间的数字,也即约等于1949年的数字”只是一个关于近代耕地数量变化的整体性、趋势性判断。这个判断对于内地传统农业地区来说固然大致不错,但却未必适用于边疆地区的情况,不能因为有这样一个先入为主的整体性、趋势性判断,就把许多后来的账也都囫囵算到前面去。
总之,至少在目前的资料条件下,笔者认为表3的估算结果还算是比较合理和妥当的,尽管只是差强人意。按照这个估算结果,鸦片战争前的耕地面积比康熙末、雍正初经济刚刚恢复时期大约增加了2.93亿亩(约合2.7亿市亩),即有27.4%的增加,反映了雍、乾以后内地与边疆地区继续开垦的成绩。与明代相比,根据各种资料,笔者估计明后期万历、天启时的耕地面积为7.6亿亩左右[74],鸦片战争前的耕地估计数比之多了6亿多亩,约增加80%。在传统时代,这实在应该算是一个不小的成绩。
当然,由于人口增加更多,清前期的人均耕地面积较之明代反而是大为减少的。下表是一个粗略的估计:
表4:明后期至清前期人均耕地变化
时期 | 人口数(百万人) | 耕地数(百万市亩) | 人均耕地(市亩/人) |
明万历 | 120 | 700 | 5.83 |
清康、雍之际 | 125 | 984 | 7.87 |
清道光末 | 430 | 1254 | 2.92 |
康、雍之际的农业虽然仍基本限制在传统农业区范围内,但土地垦殖程度更高,而人口则刚刚恢复到明后期的水平,故人均耕地比明后期有所增加。此后,人口成倍增长,尽管农业区域扩大,耕地面积增加,但人均耕地反而减少,至道光末年减少到只相当于明后期水平的一半。这,是考察清前期农业发展时不应忽略的另一面。
注释:
* 本文是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农业估值部分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 鸦片战争前的人口数,据《清实录》记载,道光十四年(1834年)即已超过4亿,二十年(1840年)达到4.13亿左右(4.12 8亿余)。此后十年间,人口继续增长,道光二十八年达到约4.27亿(4.267亿余)。虽道光朝最后二年的数字下降,分别只有4.13亿和4.14亿左右,但到咸丰元年(1851年)就又回升到4.32亿,为近代人口增长停滞前官方记录的最高值。《清实录》道光二十九、三十两年的人口数字其实是错误的。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户部《汇奏各省民数谷数清册》(《清实录》的人口数字即据之而来)核算,道光二十九年的人口数实应为4.284亿余,三十年应为4.299亿余。考虑到清官方依据州县保甲册报统计的人口数其实是偏低的,如八旗、绿营等特殊户籍人口、蒙藏等少数民族人口均不在保甲民数的统计之内,以及漏报等因素,当时的实际人口数量应该更大。笔者估计,道光后期官方统计的人口数字与实际人口数之间,可能有不少于1-2千万的差距。
明代的人口,官方调查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数约为6000万。其盛世人口(万历时),学界的估计数在1.2亿到2亿之间(Dwight H. Perkins:1969;许涤新、吴承明:1985)。笔者认为,这个估计区间的下限即1.2亿应该比较符合实际,上限的2亿则显然过高,难以与清代的人口统计数字相衔接。
[2] 见拙著《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四章和第五章。按此书于1986年底开始写作,1988年初完成。其中关于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估计的内容,以《清代前期的耕地面积及粮食产量估计》为题,单独发表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2期。
[3] 《清实录》数字均附录于各年年末。顺治十七年以前数字包括田、地、山、荡四项,畦地另计(单位为“个”),十八年起畦地包括在总数之内。
[4] 表2个别省份的个别年份数字是有疑问的,如福建的雍正二年田地数为31307100亩,与其前后年份的数字相差太大,疑此数内包括的原书所记是年福建民田“三十万五千二百七十六顷六十四亩二分有奇”中的“三十万”为“十三万”之误。其他如湖南省康熙二十四年的数字、山西省乾隆十八年的数字等,也可能有问题。此处只论各省田地数量变动的总趋势,不讨论史料中个别数字记载的细节问题。
[5] 《清圣祖实录》卷249,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
[6] 万历《明会典》卷17《户部四·田土》。
[7] 《明熹宗实录》卷74。
[8] 康熙五十五年的数字为7250654.9顷,六十年的数字为7356450.59顷,六十一年的数字为8510992.4顷,分见《清圣祖实录》卷270、卷295、《清世宗实录》卷2。
[9] 《清朝文献通考》卷3《田赋考三》。
[10] 《清世宗实录》卷67,雍正六年三月丁丑。
[11] 道光《广东通志》卷161《经政略四》。
[12] 《清高宗实录》卷146,乾隆六年七月壬申。
[13] 《清世宗实录》卷80,雍正七年四月戊子。
[14] 《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
[15] 《清仁宗圣训》卷15《爱民》,嘉庆二年十月。
[16] 崔述《无闻集》卷1。
[17] 乾隆《长沙府志》卷22、23。
[18] 参见《长江水利史略》,水电出版社1979年版,第140页。
[19] 杨锡绂《请严池塘改田之禁疏》,载《皇朝经世文编》卷38《户政十三》。
[20] 以上数据及资料来源,见拙著《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第130页表4.1及表注。按陕南的地域,不仅此二府一州,还包括西安、凤翔二府的南部地区。
[21] 嘉庆《汉阴县志》卷9《艺文志》。
[22] 卢坤《秦疆治略》。
[23] 分见咸丰重刊乾隆《兴安府志》卷25《艺文一》:毕沅《兴安升府奏疏》;卢坤《秦疆治略》。
[24] 乾隆《续商州志》卷3《田赋》。
[25] 卢坤《秦疆治略》。
[26]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4《艺文下》:《老林说》。
[27] 张鉴等《雷塘庵主弟子记》卷2。
[28] 道光《武宁县志》卷11《风俗》。
[29] 道光《徽州府志》卷5之2《食货志·物产》。
[30] 光绪《普洱府志稿》卷8《地理志·风俗》。
[31] 民国《八寨县志稿》卷21《风俗》。
[32] 乾隆《桑植县志》卷4《风俗》。
[33]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
[34] 魏源《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
[35] 道光《普洱府志》卷首梁星源序。
[36] 参看祁韵士《西陲要略》卷3《伊犁兴屯书始》。
[37] 据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76、277页。
[38] 徐松《西域水道记》卷4。
[39] 据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78-280页。按原书所列嘉庆十三年北疆户屯亩数增加表合计数为1441743亩,与各分数相加结果不符,应为681013亩。
[40] 《清仁宗实录》卷311,嘉庆二十年十月壬子。
[41] 《清宣宗实录》卷252,道光十四年五月丁亥。
[42] 《清世宗实录》卷20,雍正二年五月戊辰。
[43] 《清史稿》卷120《食货一》。
[44] 《清圣祖实录》卷230,康熙四十六年七月戊寅。
[4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
[46] 乾隆《盛京通志》卷36《户口二》。
[47] 上述东北垦田数字据乾隆《盛京通志》。
[48] 《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杂俗》。
[49] 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1《赤嵌笔谈》。
[50] 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卷2。按5743甲约合64896亩。
[5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
[52] 见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56页表80。
[53] 《清世祖实录》卷9,顺治元年十月甲子。
[54] 《清世祖实录》卷112,顺治十四年十月乙亥。按康熙时期,曾重修顺治全书,名《简明赋役全书》(康熙二十四年命重修,二十七年书成),但未颁行。
[55] 见《清圣祖实录》卷249,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56] 乾、嘉间数见《清朝文献通考》“田赋考”各卷,乾隆、嘉庆《大清会典》,乾隆续修《大清一统志》,《嘉庆重修一统志》;道光后期数见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直省地丁表》、《直省岁入总表》。
[57] 清代自从乾隆五年规定开垦山头地角零星土地永免升科以后,最初,各省对免升科的土地尚有质量、亩数的限制(见《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并参看王庆云《石渠余纪》卷4《纪劝垦》),后来,有的省区为招徕开垦,不再限制亩数,概免升科(同上书)。
[58] 《清史稿》卷294《宪德传》。又见雍正《四川通志》卷5《田赋》。
[59] 雍正《硃批谕旨》卷132上,雍正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四川巡抚宪德奏。
[60] 顾炎武《日知录》卷10《地亩大小》。
[61] 陆陇其《三鱼堂文集》卷3《杂著·灵寿志论》。
[62] 雍正《大清会典》卷27《田土二·丈量》。
[63] 光绪《内黄县志》卷18《艺文下》:杨辉斗《粮地足额碑记》。
[64] 见阎若璩《论折田》,载《皇朝经世文编》卷31《户政六》。
[65] 乾隆《江都县志》卷6《赋役·田赋》。
[66] 获鹿县编审册及该县县志土地数字的详细情况及相关分析,见拙著《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第145-147页。
[67] 获鹿县册载土地,从明代继承下来的“额内地”按“粮地”(即折亩)计量,自康熙以后陆续增出的“额外地”按民间亩计量,二者税则不同。该县县志记载全县额内地共984.06顷,额外地乾隆初有747.56顷,道光初增至763.08顷,此后就再无变化,见光绪《获鹿县志》卷4《籍赋志》。
[68] 见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56-357页。
[69] 原推算表见拙著《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第152页.。
[70] 据1999年由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发布的调查结果,截止到1996年10月底,全国耕地总面积为19.51亿亩。
[71] 如由国家信息中心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并入新成立的国土资源部)等单位科研人员组成的“耕地问题研究组”即持此种意见,见所著《中国耕地递减问题的数量经济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3-170页附表。
[72] 见周荣《清前期耕地面积的综合考察和重新估算》,载《江汉论坛》2001年第9期。此外郑正、马力、王兴平等人也估计清朝时已有耕地20亿亩(见所著《清朝的真实耕地面积》,载《江海学刊》1998年4期),不过他们采用的不是使用某一时期数据进行推算的方法,而是通过对各种历史、现实耕地数据的广泛比较和对不同时期历史大趋势的“判断”,得出其结论;对这20亿亩耕地是如何分布在各省和地区的,他们比较没有给出具体数字。
[73] 参见葛全胜、戴君虎、何凡能等著《过去三百年中国土地利用变化与陆地碳收支》,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113页关于过去50年中国土地利用变化总体趋势研究中不同意见的概述。
[74] 明官书记载的万历、天启年间耕地数为7亿多亩,见《明会典》及《明熹宗实录》。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一书依据官书记载,估计万历初的耕地面积为7.842亿亩,其中约有民田7亿亩,余为官田(见该书第40页)。笔者认为,明官书关于万历初有7亿亩民田的记载是不可靠的,主要是湖广数字过大,明显不实;用清雍正二年的湖广耕地数对明代该省数字进行修正,则万历时的民田总数只有5.66亿多亩。但这个修正数是包含了折亩因素在内的,对之再用20%的比率进一步修正(即假定折亩因素导致记载数比实数偏低20%),可得民田实数约为6.8亿亩。当时的官田数约为0.8亿亩。官、民两项合计,估计明后期的耕地总数约为7.6亿亩。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经济所 10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