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牛租剥削初探

  在中国封建地租剥削的研究中,牛租是一个尚少涉及的课题。所谓牛租,就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贫苦农民,由于缺少耕牛,必须向地主或富裕农民租借,然后又用地租或高利贷形式进行偿还。有关牛租剥削的情况,比较起来,清代留下的资料最多,有的记载也较详尽具体。下面根据我所搜集的资料,就清代的牛租剥削,作初步剖析。

  清代的牛租剥削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分租制条件下的牛租

  佃农在租种土地的同时,也使用地主的耕牛或者其他农具。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和牛租往往合二而一,互相联结在一起。清初人魏禧说:“若北方贫民,佣佃者皆仰给牛种,衣食于多田之富户。”[1]乾隆时丁宜曾在谈到他家乡山东日照县习惯时也说:“照邑农夫狃于习俗,不特牛具房屋田主出办,正月以后口粮牛草亦仰给焉。”[2]魏、丁二人所说的情况,都是些实行实物分成租的地区,其中尤以北方各省最为普遍。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铝所藏的有关档案中,我们看到的此类记载也证明了这一点。它们中除一件系湖北随州,地域稍为偏南,其余如盛京铁岭县,河南商邱县、虞城县,山西岚县、永宁州、隰州,陕西同官县,安徽寤州等等,均属传统的北方地区,其地租形式全部实行实物分成租。

  由于牛租和地租互相混杂,佃户租用地主耕牛是构成实物分成租的一种重要条件,所以反映在租课的内容上,通常并不区分哪些属于地租剥削,哪些属于牛租剥削。比如地主范文好,“把十几亩已种麦子同一只牛给石三耕种,讲定每年收割后均分粮食,若是石三不愿耕种了,仍旧种上麦子,把地同原牛交还”[3]。又如佃户孙三租种王三九亩棉花地,“孙三只出身子”,牛具家伙都由王三承担,“秋后收成均分”[4]。山西永宁州佃农阎生荣承种刘学仁土地,也是“牛力种籽”由田主负担,实行“秋后均分粮食”[5]。乾隆初当过直隶总督的孙嘉淦说:“直隶则耕牛籽粒多取给于业主,秋成之后,视其所收而均分之。”[6]乾隆《献县志》:“假于贫者而佃种之,给之牛力,给之种籽,春借之食,荒极其困,而后与分秋获之半。”[7]李兆洛在谈到皖北风台县情况时也说:“佃人田者,牛种皆田主给之,收而均分之。”[8]

  上述资料都说到,地主除出租土地外,也提供牛只以至农具、种子,然后实行对半分成租,即佃农必须将收获物的一半贡献给地主。看来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对分制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当然还有其他分配形式,如四六分和三七分等。安徽宿州胡振租种“刘从义家地四十七亩,刘从义自出牛租,讲定收割庄稼时,刘从义得六分”。胡振“家得四分”[9]这是四六分成的例子。河南商丘县佃户苏文礼租种宋胜酈土地,“牛具籽种都是宋胜酈的,议定麦熟”,宋“分得七分”。苏“分得三分”[10];山西岚县温尧士租与佃户李京等人耕种的土地,亦因子种粪土并牲口都由温提供,“他们只出入力耕种”,所以言定收割后,温得七分,李京等得三分[11],这都属于三七分。还有像山西隰州农民于尽孝,与伊表舅张元朝伙种史国顺地亩,“牛工、籽种俱系史国顺独出,议明收获粮石,史国顺分收二股,张元朝与于尽孝共分一股”[12],实际上也相当于三七分租。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以上那种不分地租和牛租的笼统计算方法,使我们无法知道牛租的成分究竟占了多大比重,而这又是考察牛租剥削时所十分需要的。

  尽管如此,在大量的有关实物分成租的记载中,也存在一些把地租和牛租区分开来的资料。《项城县志》和《鹿邑县志》中谈到豫东一带租佃情况时说:凡“主居之以舍而令自备牛车籽粒者,所获皆均分之;主出籽粒者,佃得十之四;主并备牛车刍秣者,佃得十之三;若仅仅为种植芸锄,则所得不过十二而已。”[13]据此记载,我们假设该年土地产量是一石,若佃户自备牛畜子粒,那么地租额就是5斗;若由地主出种子,地租额也相应提高到6斗;若连牛畜也向地主租借,那么又增加到7斗。这新加的1斗,就是牛租的数额,约等于全部产量的十分之一,地租额的十分之二。陕西神木县,凡“田主出牛籽,已出工力,所获之粟二份均分”;“田主不出牛籽,秋后视地之肥瘠,或三七、或四六付租粟”[14]。包括种子在内,牛租额约占其土地产量的一成到二成。

  档案中也保留了一些可供考察牛租剥削的资料。湖北随州佃户朱又堂租种刘正坤旱地一块,原来说定“所收粮食与正坤四六均分”,即地主刘正坤得四分,佃户朱又堂得六分。收成后,刘要求平分,朱即以“牛工种子俱是小的出来”为理由,与之争辩[15]。从朱刘的争执中,可以看到种子牛租数额,与鹿邑、项城一带的习惯大体相等。在河南北部地区,牛租额比随州等地更要高出很多。乾隆《汲县志》:凡“农人自备牛具、车辆佃种”,“收获粮食与之均分,若“田主出牛具招人代种者”,“大概麦二份分,秋三七分,柴草俱归主人。”[16]这里,牛租就相当于该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二到十分之三了。苏北徐沛地区的惯例:“其垦田,佃其七,业主三之,主出牛则五之,更饭牛则七之。”[17]牛租所占比例竟达到产量的二成至四成,后者的牛租额,甚至已超过了地租额。

  山东莒州等州县的牛租情况是这样的:

  一、田主自备耕牛,农具、肥料则主佃分任之,及至禾稼登场,除就公堆加倍偿还籽种外,粮粒均分,柴草概归田主;

  二、田主自备耕牛,与佃户伙同豢养,其买卖赢亏之数两家分任,肥料农具概归佃农自备,粮粒柴草一律均分,惟偿籽种仍须加倍;

  三、田主购耕牛,按时价卖与佃户,以春秋二季佃农应得粮粒扣还牛价,无论佃农需要吃粮与否,田主每年例派租佃跟二石(按田赋地百亩计算),收获后就公堆加三倍偿还,惟还种不加倍[18]。

  莒州的资料时间稍晚,已是民国时候,但估计清代亦是如此,因为类似情况,我们在曲阜孔府档案中亦曾见到[19]。为了说明莒州的牛租剥削量,先得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公堆加倍偿还种籽”。这在孔府档案中叫做“使官牛”“官堆加本利除种”,就是在主佃平均分配产品以前,先得加倍扣除当年的种子数.比如该土地的年产量是1石,使种9升,那么第一种分配情况是:除种9升,田主得5斗加全部柴草,佃户得4斗1升,其中9升食粮和柴草一半就是牛租的剥削量,约相当整个地租剥削量的18%,再加些草数的一半。

  第二秋分酑隋况是:除种9升,田主得5斗和一半柴草,佃户得4斗1升和一半柴草,其中牛租额是9升,占整个地租数的18%。  

  第三种情况与前面的两种不同,那完全是变相的高利贷形式,因为佃农在收获时节,除了要按价偿还购牛银两以外,每年不管收成如何,有无口粮,都必须向田主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比如该地每亩收工石,那么就得缴6升。这样的规定额,就是永远偿还不完的高利贷。

  (二)额租制条件下的牛租

  这种牛租剥削是:佃农在租种土地时,虽也同时租用地主耕牛,但它们与地租额的高低并无必然的联系,而是单独计算牛租额。广东罗定州西宁县有佃户杨伟鸣,租种地主凌色钦“粮田六亩,耕牛二只”,  “议定每年交纳田租谷十石,牛租三石”[20]。后面3石粮谷,就是两只耕牛的租金。广西陆川县的情况也大致相同,有一名叫范维成的佃户,向地主范云启租种祀田一块,契约规定“每年额租三十石”,因范维成又领养范云启耕牛一只,所以每年又要“加增租谷四斗”[21]。广东阳江县佃户冯居洪租用地主冯超胜耕牛,在牛租的偿还上又是另外一种形式,冯超胜“有共田租一石六斗并耕牛二十只,于乾隆五十四年间批与族人冯居洪、冯亚成父子佃耕,议定每年租谷一十二石,生育牛仔四六派分,冯超胜等得六,冯居洪等得四”[22]。这里,我们不大清楚的是,每年缴纳的12石租谷,是否包含有牛租的因素。如果只是按成派分新繁殖的牛仔,那实际上就是代地主放牧牲畜,具有出卖劳役的性质。当然在代养期间,佃户冯居洪父子可以利用这些牛畜,耕种租得的土地,还能得到四成的新生牛仔。但地主冯超胜却能白白地取得六成的好处,而这些新的牛仔,既可以再出租,亦能卖掉赚钱,是地地道道的一种剥削形式[23]。

  在北方,比如山西寿阳县,就有那么一个例子,佃户任有荣租种地主弓怀德8亩地,另外又借用“牛力籽种捎带耕种”,议定收割后,任有荣除缴纳:“四斗租谷外”,还要偿付“牛力籽种钱八百文”[24]。这800文制钱属于单独计算的牛租(包括种子)钱。又如山东青州府安邱县佃户陈玉,承种“刘圩家地亩,因自己没有牛犁”,“牵了主人家的牛来耕了,说明每地一亩,除给他一斗牛粮”[25]。由于陈玉租用地主刘圩的耕牛多少是临时性,所以计算租额时采用按亩而定,即每耕地一亩,除“一斗牛粮”。这个租额,我们联系山东等北方地区的通常亩产量来看,应该说是很高的。

  拿刚刚说到的牛租形式和前面的第一种类型相比较,尽管他们在身份上仍都存在着主佃关系,即一方是佃户,另一方是地主兼耕牛所有者,但是也有明显的不同,这就是牛租和地租已经分离,它不是作为地租的附属物而存在了。如果我们对上述几例就租佃关系作些考察,可以看到,它们中除山东安邱一例情况不明外,其余都实行实物定额租。这说明,不同的租佃关系,牛租的形式也往往有所不同。

  (三)孔府田庄中所见牛租

  在曲阜孔府档案中,我们还看到另外一种牛租剥削的情况。贵族地主孔府把耕牛折合成价银,贷给佃农,然后由佃户按年加利偿还,这样的牛租银,就是赤裸裸的高利贷。

  我们先引述孔府汶上县湖城口田庄中的一条材料[26]:

  顺治八年租牛五只:

  孙冒得,青犍一只,原银八两五钱,作银十一两五钱。

  陈玉秀,黑<牜孛>牛一只,原银八两二钱,作银十二两五钱。

  于成奉,青<牜孛>牛一只,原银九两,作银十三两五钱。

  宋召:老<牜孛>牛一只,原银二两五钱,作银三两。

  高冒:黄犍一只,原银三两,与他伙买的,无利。

  原共价银三十一两二钱,作银四十三两五钱。

  三月初一日交银十两,有炤存算,今见该交银二十九两,以上二年牛租银交完,地户欠一年牛租银未交。

  上面开列的5户,除高冒一户因与孔府合伙买牛,没有利息,其余都需加息分3年偿还。利息最高的是陈玉秀,约等于原价的152.4%,第二是于成奉150%,孙冒德135.3%,宋召120%。三年以后,佃户名义上可以得到这些耕牛,但孔府除了得到约当原价的二成到五成多利息外,还保证了田庄的生产,不致因为佃户缺少耕牛而发生困难。

  顺治十一年(1654)邹县程家庄《春秋总帐》中记载的牛租情况与汶上湖城口庄又稍有差异[27]:

  黄<牜孛>牛一只并犊,原价银六两,租银八两八钱,肖奉高租。

  黄犍牛一只,原价银八两五钱,租银八两五钱,方守业租。

  以上牛二只并犊,原价银一十四两五钱,共租牛银一十七两三钱,三年代完。

  在程家庄,孔府采取把耕牛以原价或高出原价的数额,出租给佃户,佃户则必须在3年内缴完这笔租金。顺治十八年(1661),汶上县美化庄有8家佃户领“开荒牛九只,作租银三十七两七钱”[28],大体上亦与程家庄相类似。这里,我们不清楚的是缴完3年牛租后,耕牛的所有权最后属于谁。但根据现存的其他旁证材料,如孔府常常把这类由其出银购买的牛称为“官牛”,  “租官牛”等说法[29],看来佃户只不过取得租用权而已。

  在不少情况下,孔府并不直接买牛,而只发出银子让佃户去买牛,有时还包括农具在内,这发出的银子叫做牛租银或牛具银。孔府曾声称:“庄内地户,一凡牛具皆赖圣公府发给牛租钱所买”[30],说明发出牛租银的范围相当广泛。检阅档案,有关记载确实不少:康熙二十八年(1689)《邹县毛家堂下涧铺二庄交代帐》载有毛家堂5户“共领牛租银十二两”,下涧铺庄“共领牛租银四两四钱五分”[31]。有时候,孔府还将田庄上收取的食粮以牛租名义支给佃户。邹县“夏家铺庄地户批牛租支麦三石四斗二升,作银四两四钱五分”[32],就是一例。康熙四十年,孔府一次批给独山屯权家铺庄“牛租银十两零五钱六分”[33]。不把牛租银借给每个佃户,而是批给整个庄子,这一方面说明孔府田产众多,整个庄子都是他的佃户,同时也表明佃户生活贫困,普遍缺少耕牛。雍正十年(1732),曲阜齐王庄所载牛租银就说明了这一点。在齐王庄,共有36家佃户领取了孔府的牛租银,数额多的可到几两,少的只有几钱或钱余[34]。这些多少不等的牛租银,主要按照佃户租种土地多寡而区别贷给的。

  (四)单纯出租耕牛

  这是最后的一种,也就是第四种情况,从租贷的角度来看,它比前面说到的3种都要简单。下面是乾隆朝刑科题本中载录的几条材料。

  (1)四川稚安县:乾隆十一年(1746)正月,萧世贵租余学源一只牛耕田,说定秋收给租谷一石五斗[35]。

  (2)广东始兴县:乾隆三十六年,农民麦灶妹向牛主人何科林租牛一只耕种田亩,讲定每年租谷一石[36]。

  (3)广东阳江县: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关元魁的父亲向朱荣租有水牛两只,每年纳租谷6石,分早晚两造交收,立有字约执据[37]。

  (4)直隶承德府建昌县:据租牛户□自礼供称:“小的是临  榆人,……乾隆五十七年上,徐士美租给小的七只牛,讲明每年  给他一石五斗租粮。”[38]

  上列4条资料,虽然出租的牛只有多有少,租粮的差额也大小不等,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都不存在任何主佃关系。他们的唯一联系,就是一个需要耕牛,另一个可以提供耕牛。这样,出租者可能是地主,也可能是自耕农民,甚至是拥有耕牛的佃农,而承租者也是一样,既有贫苦佃农,也有自耕农民等。这与前面提到的4种情况有明显的不同,也可以说双方的关系要单纯多了。

  有关单纯出租耕牛的情况,在其他文献资料中也有记载。金  之俊的《息斋集》中讲了这样一件事:在山东邹平县何家庄有一  位小有家当的商人,“悉其资往来经营,不务农作,有地十余亩,  聊以膳家口”。恰恰碰到春耕时节,“觅耕牛甚艰”,“因向某宦纪  岗雇之,止与日值,乃尽牛之力毕耕前地,工浮于值,窃沾沾焉  自喜得算”。但耕牛却因劳累过度,“病困不支”,结果造成一场  纠纷[39]。从出租者和受租者身份来看,一方是地主,另一方是小  商人兼自耕农,双方都不存在任何人身依属关系,他们的唯一交  道,就是一个春耕需要耕牛,另一个可以按价出租耕牛,从而形  成租贷关系:金之俊谈到的情况与前面资料稍有不同的是,前者谈的都是全年租用,统一缴纳牛租银,而金说的不过是短期借贷,这在借贷关系上就更加自由得多了。

  在乾隆刑科题本中,记录了山东民人边成禄在关外吉林地区租地种烟,“因无牛犋,未经得荡,遂雇李士常连牛犋荡地”[40]。在此,边成禄不但租用耕牛,而且同时雇佣牛主人的劳动力,这样临时性的租雇关系,在当时农村的一般小农中间是经常存在的。

  从以上介绍的4种牛租剥削形式中,我们看到,除了最后的一种以外,其余都与封建地租紧密关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构成地租剥削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由于租佃形式等的差异,反映在牛租剥削的内容以及剥削额度方面,亦不完全相同。一般说来,生产愈落后,农民生活愈贫困,牛租所占的分量也往往更高。

  在北方广大农村,很多农民除了本身劳动力以外,几乎没有别的生产手段可言。正如直隶《单县志》所言:农民“佣佃居多,与业主分收籽粒者,仅糊其口,是以野鲜盖藏,而牛种皆仰给与业主。”[41]从档案记载来看,不少佃户还是外出的逃荒户。像盛京铁岭县佃户孙三租种地主王三的土地、耕牛,孙三就是由山东青州府寿光县“闯关东”来到铁岭县的。安徽宿州地主刘仲义所招佃户胡振,亦是从山东兰山县(今临沂县)流人的。又如陕西同官县佃户范文好,其原籍则为山西临晋县。对于这些由外地迁入的逃荒户来说,他们连基本生活都很难保证,当然更谈不上拥有什么耕牛了,而地主们也正是利用这种机会,来加强控制、剥削佃户的。

  山东曲阜孔府和莒州等地,牛租不但和地租混杂一起,而且成为一种变相的高利贷,是高利贷剥削渗入生产领域,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一种典型形式。处在这种境地下的佃农,他们除必须照章缴纳地租以外,还要在规定年限内,按高出原价的120%—150%以上的金额,向孔府缴还牛租银两。至于莒州的情况(指的它们中的第三种情况),虽然从表面上看,每年所缴纳的牛租银两不多,但却没有时间的限制,只要你租种土地,就年复一年,永无底止。这样的牛租剥削,在某种意义上,比起曲阜孔府佃户的负担,更要沉重得多。

  在清人的记载中,我们经常见到如此议论:因为农民贫困,一无所有十地主在召佃后,为其提供耕牛、种子,目的是为了“拯佃户之困”,具有“卹农”的性质。每当战乱或灾荒以后,封建国家也常常动员地主富户为贫苦无依农民出办耕牛农具,以帮助恢复生产.顺治十七年(1660),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在《详陈救荒之政疏》中说:“大饥之后,民食艰乏,忽而落雨,耕种不容稍迟,而贫民种粒无出,耕牛无具,请敕有司省视,或令富户借具于贫民,而令贫者为之共出力耕种以补之,或官为措设种粒,待其收后偿之,则秋禾可望,而春饥者不至于秋饥矣。”[42]康熙初,四川巡抚张德地在谈到该省开垦情况时也说:“川省自变乱之后,贵显豪富之家皆避乱于他省。……若得彼一家归里,则其附会之众,咸亦随之,可抵贫民数十家,况贫民归里,必须安插住址,措给牛种;绅宦回籍,则资斧自饶,乡邻俱得通融称贷,将见在外之游佚者,处此荒芜满目之区,惟有力本之可图矣。”[43]  

  当然,封建国家动员绅宦富户借措牛种,其对象并不全系所属佃农。但是,不管是地主自招佃户后供给耕牛,或是政府动员其出办耕牛,都不是无偿的。诚然,地主提供牛只,以及还有像农具、种子等,为那些几乎一无所有、处于饥饿困顿中的佃户,提供了某种必要的从事再生产的条件,而这实际上也是为地主提供某种再剥削的机会。对于那些接受“恩赐”的佃农来说,不过是更增加一道枷锁而已,使其不仅在经济上加重负担,而且还大大地加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度。

  在南方等一些实行实物定额租的地区,尽管还广泛地存在着牛租剥削,而且所受剥削也相当严重。但牛租已经摆脱了作为地租的附属物,这与牛租地租混杂一起,或作为高利贷变化形式,毕竟简单的多了。这种南北不同的原因,应该说与明清以来佃农经济的发展,以及在主佃关系中佃农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化,有直接的关联。

  至于前面所介绍的那种单纯出租耕牛的情况,虽然在数量上并不占有主导地位,不过因为他们都摆脱了主佃关系的纠葛,所以从租贷的角度考察,就更加自由的多了。在某种意义上说,所谓租贷,也就是雇佣。

  最后,让我们再简单地考察一下耕牛在农业生产中所占有的位置,这对于了解牛租剥削所以能长期普遍存在也是有意义的。

  在人类历史上,由牛耕代替锄耕,这是生产上的一大进步。我国虽然从春秋战国时期已开始使用牛耕,但随着耕作方法和农业技术的进展,耕牛的价值一直有增无减。所谓“民以食为天,农以牛为力”[44],反映了在农业生产中耕牛的重要价值。清初战乱以后,因为缺乏耕牛及其他生产资料,不但大批抛荒田地无法垦复,而且还造成整个农业的萎缩。顺治八年(1651),陕西总督孟乔芳在谈到该省数十万亩荒田缺垦时说;“彼其牛具之无出,籽种之无措,实是力不能给,原非甘弃荒芜。”[45]广西巡抚于时跃认为:“今欲致治,必须开荒生聚,第民苦已久,开荒牛种实难计办,每多以人代牛,或手足控锄,聊度岁月,此本司所以有请发牛种一议也。”[46]湖南省因为“人民鲜少,牛只涌贵,粪田不足,人力不齐”,结果使“往日之肥饶者今瘠薄矣,往日之广阔者今狭小矣”[47]。

  在山西的某些县份,直到康熙初年还是“欲种则无牛,欲播则无种”[48],存在很多荒地。因为耕牛稀少,牛价高得惊人,“牛一头值二十金,大者至三十金”[49]。更有甚者,像四川“耕牛一头,售银三百两”[50]。一条耕牛,可抵上等土地十余亩以至数十亩。在当时,不但一般农民无法问津,就连不少地主也难以置买。湖北孝感、应城一带,地主雇工、招佃,“未耕先索牛种”,竟被视为急宜纠正的“习弊”[51]。

  在不少地区,还出现以人力代牛力,以锄耕代牛耕的情况。湖北当阳县,清初“乱后少民,民以力耕”[52]。河南兰阳县,亦因“耕牛佃户稀少”,士民“以锄筑地”[53]。但那都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行之的办法,因为此等劳动,不但异常艰苦,而且生产效益低下。张尔岐在《蒿庵闲话》中言:“贫者相搏而种,率六七人曳一犁,日三、四亩,已困惫矣。”甚至还有更糟的,“无牛拖犁躬自拽,两日才耕一亩田”[54],两天才耕完一亩地,可贝.无牛之苦。

  康乾时期,有人根据苏南松江一带水田耕作的情况,对是否使用耕牛的劳动量作了对比,认为“人日耕一亩,率十人当一牛”[55]。在生产中,一条耕牛竟抵得上10个劳动力,足见人们为什么如此重视耕牛。

  有一首叫做《牛疫行》的诗[56],描述了乾隆五年(1740),浙江严州等府因发生牛瘟,成批耕牛染疫倒毙,对农民的经济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的后果。诗中写道:

  农家视牛如子孙,耕锄负载能酬恩。一家八口咸托命,刍秣惟谨群趋争……天灾流行俄降沴,浙东三郡牛尽毙……田畴荒芜生荆棘,人代牛劳□匍匐。手足胼胝汗流浆,人力焉能代牛力。穷日唯口寻丈田,原隰如何偏力穑。纵教十雨并五风,播种无由仍艰食。仰叹天心胡不仁,弗病鸡豚希牡  椁……今岁秋禾虽已登,明年东作谁为兴?我欲呼龙来下助,鞭霆驾雨犁田塍。

  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了那么多,就是为了说明耕牛在农业生产中的价值。所谓“农家视牛如子孙”,正如实地表达了农民对耕牛珍爱的心底之言。

  耕牛对农业生产既然如此重要,但在当时,即使是社会经济比较繁荣的年代,农民,特别是广大佃农,也不可能都拥有耕牛。乾隆时,湖南耕牛每头约在七八两至一二十两之间[57],安徽滁州一带有人出卖耕牛,经牛行“评定五千七百钱”,约合银五六两[58]。根据我查阅的资料,乾隆时湖南田价通常在九两、十两到二十、二十五两之间[59],安徽阜阳、亳州一带,每亩地值一二两[60]。阜阳、亳州与滁州同属两淮地区,时间和地理条件都比较近似,大体上可以进行类比。按此推算,在湖南每头牛约合耕地一二亩,安徽则在两三亩之间。如此价格,一般农民当然很难承担。

  在清代,就全国大范围而言,北方等省,因为租佃制中的实物分成租比较普遍,佃农一般不自备耕牛。南方的情况稍有不同,实物定额租制以及永佃制等,都有所发展,地主只要按时能收到地租,对佃农的生产活动一般不加干预。至于耕牛以及农具、种子的筹措,亦多由佃农自行解决。所以佃农蓄养耕牛,也较北方为多。即今如此,仍有佃农不可能拥有耕牛。

  江南苏州、松江等府州县,是全国农业生产率最高的地区之一,独立的佃农经济也最发展。就在此地区,除少数“上农”外,很多贫苦农民只能以铁鎝锄地[61]。昆山县人徐昂发,在一首《租牛行》的诗中提到:“西邻旧豪家,牛囤新修治;小姑脱银栉,大妇典罗襦”;“子本勉称贷,租牛凿牛池。”无牛农民为了向富有的豪家租用耕牛戽水犁田,不得不质典衣移首饰。至于还有一部分因为实在贫穷,无银租牛的“无牛家”,只好“中田生暵藮”,或是与“老妻共力作,骨出如枯龟”,用人力拼死去干了[62]。这与刚刚说到的“用铁鎝锄地”,是可以对照起来的.在太仓州嘉定县,出现了一种“平日养牛包戽各村稻水为生”的人[63],由此亦可说明,在江南农村中,农民对拥有耕牛的渴望。

  在当时的农业劳动中,耕牛是农民除土地以外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提高生产力意义重大,但因为它投资高,而多数农民在残酷的地租剥削下,生活又极端贫困,无力购买耕牛,这就是佃农们在承担地租剥削外,还必须额外再忍受各种牛租剥削的根本原因,也是我们在讨论牛租剥削时所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客观事实。

注释:

[1] 《皇清经世文编》卷一一,《论治四则》。

[2] 《农圃便览》,中华书局,1957年,11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后均简称档案),乾隆五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巡抚秦承恩题。

[4] “档案”,乾隆五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吏部尚书管刑部事阿桂题。

[5] “档案”,乾隆四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署山西总督觉罗巴延三题。

[6] 《孙文定公奏疏》卷八,《蠲免事宜疏》。

[7]刘统:乾隆《献县志》卷三,《食货》。

[8] 《皇清经世文编》卷三六,《风台县志论食货》。

[9] “档案”,乾隆五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安徽巡抚朱珪题。

[10] “档案”,乾隆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协办大学士尚书鄂弥达题。

[11] “档案”,乾隆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山西巡抚阿思哈题。

[12] “档案”,乾隆三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山西巡抚鄂宝题。

[13]施景舜:宣统《项城县志》卷五,《地理志》、《乡风述略》;于沧澜:光绪《鹿邑县志》引《佩弦斋杂记》。

[14]民国《神木乡志》,《风俗》、《农界》。

[15] “档案”,乾隆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兼内务府总管来保题。

[16]徐汝瓒:乾隆《汲县志》卷六,《风土志》。

[17]谈迁:《北游录》,中华书局,1960年,22页。

[18]牛介眉:民国《重修莒志》卷三八,《民社志》,《农业》。按:莒县,清代称莒州。

[19]参见何龄修等《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20] “档案”,乾隆九年七月十一日署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21] “档案”,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

[22] “档案”,乾隆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大学士管刑部事阿桂题。

[23] 1935年出版的《广西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发行)一书中,对该省农村中以代养耕牛形式进行牛租剥削的情况有如此描写:“所谓代养者,即牛主之母牛,由农民领去牧养使用,所生小犊,以四分之三归牛主,即母牛生四小犊,则代养者始得其一。代养者,牺牲食料,以易小犊,而牛主则以一次之代价数十元,购人母牛,不费收养之劳,便可生小犊,出售而牟利了,且每年尚须代养者至牛主家中作工多日,并无工资,为付给牛主购牛之利息,名曰帮牛工。故双方权利并不平均,不过较之租牛,则农民稍为有利也。”以上所述,都是民国时候的材料,但其基本情况与广东阳江例子相同,可以互资印证。

[24] “档案”,乾隆二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议政大臣尚书鄂弥达题。

[25] “档案”,乾隆元年九月八日刑部尚书傅鼐题。

[26]曲阜县文管会藏:“孔府档案”(以下简称孔档),编号4806之1。

[27] “孔档”,编号4790。

[28] “孔档”,编号4824。

[29] “孔档”,编号4807。

[30] “孔档”,编号1612之1、2。

[31] “孔档”,编号4796之1。

[32] “孔档”,编号4798之2。

[33] “孔档”,编号4696之2。

[34] “孔档”,编号4729之1。

[35] “档案”,乾隆十二年十月初七日四川巡抚纪山题。

[36] “档案”,乾隆四十年七月十四日大学士管刑部事舒赫德题。

[37] “档案”,乾隆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大学士管刑部事阿桂题。

[38] “档案”,乾隆五十九年三月十三日直隶总督梁肯堂题。

[39] 《息斋集》卷五,《书赵干城事》。

[40] “档案”,乾隆四十年四月十一日,大学士管刑部事舒赫德题。

[41]王镛:康熙《单县志》卷一,《风俗》。

[42] 《兼济堂文集》卷二。

[43]蔡毓荣:康熙《四川总志》卷一○,《贡赋》,张德地;《题复总督李生聚拯救遗疏》。

[44]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三一,《庶政部》、《禁宰耕牛》。

[45] 《孟忠毅公奏疏》卷下。

[46] 《明清史料》丙编第一○本,《广西巡抚于时跃揭帖》。

[47]吕肃高:乾隆《长沙府志》卷二二,《政绩志》,吏科给事中胡尔恺:《直陈湖南利弊疏》。

[48]钟文英:雍正《井陉县志》卷八,《艺文》,周文煊:《灾邑利弊》。

[49]张尔峡:《蒿庵闲话》卷一。

[50]李兰:乾隆《富顺县志》卷五,《乡贤》下,杨鸿基附《蜀难纪实》。

[51]梁凤翔:康熙《孝感县志》卷五,  《风土考》,  《习俗》三;李可宷:雍正《应城县志》卷二,《习俗》引康熙志。

[52]王柏心:同治《当阳县志》卷一○,《职宫志》、《循良》。

[53]高世琦:康熙《兰阳县志》卷一○,《灾祥》、《杂志》。

[54]薛所蕴:《垦荒词》,见《清诗铎》,中华书局,1983年,145页。

[55]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五,《疆域志》,《风俗》。

[56]卢琳:道光《淳安县志》卷一六,《杂撰志》、《祥异》。

[57] 《湖南省例成案》,转引自方行:《清代前小农经济的再生产》,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档案”,乾隆五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湖南巡抚姜晟题。

[58] “档案”,乾隆四十年三月四日,安徽巡抚裴宗锡题。

[59] “档案”,乾隆二十一年九月初二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乾隆三十二年闰三月初六日湖南巡抚方世<亻隽>题;乾隆二十八年正月三十日刑部尚书舒赫德题;乾隆四十七年二月初五日署湖南巡抚李世杰题。

[60] “档案”,乾隆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安徽巡抚卫哲治题;乾隆四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刑部尚书德福题。

[61]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五,《疆域志》、《风俗》,胡志熊:乾隆《南汇县新志》卷一五,《杂志》。

[62]徐昂发:《乙未亭诗集》卷二,《租牛行》。

[63] “档案”,乾隆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礼部尚书管刑部事刘统勋题。

原载《中华文史论丛》1987年第1期,选摘自《民合所系:清代的农业和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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