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东池盐业和淮南海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五章第六节
第六节 河东池盐业和淮南海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一、河东池盐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哇归商种
河东盐池在山西境内中条山北麓,东起安邑,西至运城,长50余里,宽约7里,池居中央,四周皆高,形如釜底。盐池因居黄河东面,秦时在那里置河东郡而得名;又安邑、运城明、清时属解州,故又名解池。池西有数小池,盐质不好,平时封禁,当解池受灾时才启用。清代河东池盐年产1.5亿斤上下,供应山西、陕西、河南的100多个县(州)的民食。解池水含盐卤,不需煎炼,可自然成盐。“每当夏令甫届,熏风时来,池面缀珠凝脂,盐颗自结。”【1】又解州有山口,称“盐风洞”,“仲夏应候风出,声隆隆然,俗亦盐南风,盐花得此,一夕成盐。”【2】唐代以前,河东池盐的生产邮采取这种自然结品、集工捞采的方法。但因池面大小固定,难以扩大生产;同时,盐池很容易受天早天涝的影响而减收或无收。一旦发大水淹没了盐池,不仅当年无收,甚至要持续几年才能恢复。历代盐政都很注意治水,把治水看做是治盐。在池的外围修筑一道道的渠、堰和道路来排水、蓄水。尽管如此,大水淹没盐池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唐宋间出现了垦畦治盐的方法。这就是在池旁空地上“垦地为畦,引水沃之……水耗成盐。”【3】畦的四周有埂、渠、沟、路,一如今天的菜畦。这种捞采方法,称之为“种盐”。它可以扩大浇晒面积,增加产量,在大池受灾的情况下,也可以借种盐获得一些收益。宋崇宁元年(1102),官府在解池旁开睦2,400余号,得盐178万余斤。
明代仍是沿用垦畦制盐方法。惟据《天工开物》所说,“凡引水种盐,春间即为之,久则水成赤色,待夏秋之交,南风大起,则一宵结成”,【4】其生产周期很长。大约在晚明之际,垦畦方法有了重要改进。据《河东盐法志》记载:“其种治也,先用桔棒挹水注于畦之首段,搅之。日曝味作,把注次段;首段另注新水。次段水成颜色赤,把移三段。俟其澄,开门滕隅灌四段。段段开灌,其一二三段悉以前法挹注,俾清流盈科而进,极乎南埂而止,水深一、二寸乃已。经时水面盐花浮上,若凝脂皎雪,谓之拓花,以其必击拓而后成盐也。”【5】这就出现了分段连续作业,形成灌水、蒸发、沉淀、拓花(用木把击入水底)等工序。在出土的石刻《河东盐池之图》中,可以看到汲卤、治畦、收盐、盘盐等劳动分工。【6】
进入清代,仍用此法。解池区内有一条黑河,取用解池水是靠黑河挹注。乾隆二十二年(1757)以后,黑洞淤塞,滩多浮沙,捞采困难。四十二年(1777),东场(解池的东部)商人刘阜和创打井浇晒之法。“法以二月兴工之始,各就畦滩择可打井之处,集夫开掘,深各二、三丈,四、五丈不等,要以得泉为度。更或制为铁枪,大可二、三寸,长则丈余,以防泉壅塞,借之穿掘,以疏其源。”这种地下水色赤,含盐量高,所以“合场争慕效之”【7】。但不适用于西场,中场亦少采用。
到嘉庆十九年(1813),黑河淤塞更严重了,池盐生产者们于是打了更深的井,这种井称为滹沱。“盐池自黑河被淤,即就滹沱取水。其形,口面广宽,有环绕数十丈者,下则层递缩小,用扉兜水,每阶二人,历数十阶,始达畦面。”【8】这种滹沱,可以利用埋藏较深的卤水,不受旱涝影响,自然有利生产。深数十阶,按层戽水,这就需要较大的组织协作。再加上灌水入畦和分段操作等工序,就不是个体小生产方式能适应的,而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了。但就其汲卤方法说还是很落后的,与四川的盐井不能比拟。应用范围亦属有限。
随着河东池盐生产技术的逐步改进,其生产也逐步有所发展。史籍中罕见产量记载,但可从历代盐引数推算其销额,从而看出生产的发展趋势。大体在元代,从至元二十三年(1286)的2,500万斤增长到延佑时的7,500万斤。明代,从明初的6,000万斤增至万历中期的1.3-1.4亿斤,发展很快。明末战乱,人口锐减,盐蛙也遭破坏,到清初只销0.8亿斤。其后它的恢复和发展还是较快的。从康熙初期的0.83亿斤增至嘉庆中期的1.8亿斤,以后又有所减少,其情况如表5-12。不过,只是限于引盐,即所谓官盐,私盐不在内。
表5-12 清代河东池盐销额
年代 | 引数 | 盐斤数 | 备注 |
顺治三年1646 康熙十八年1679 雍正八年1730 乾隆五十六年1791 嘉庆十二年1806 嘉庆十七年1811 威丰二年1852 光绪八年1882 |
409,933 147,443 426,947 666,947 605,279 750,953 683,845 635,839 |
181,986,600 83,488,600 102,467,280 160,067,280 145,266,960 180,228,720 170,961,250 158,959,750 |
每引200斤 每引200斤 每引240斤 每引240斤 每引240斤 每引240斤 每引250斤 每引250斤 |
资料来源:引数据江馨肪《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三,引目。每引斤数,顺治至嘉庆据朱一凤等《河东盐法志》卷三,支掣;咸丰、光绪据《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二下,加耗。
明代,河东池盐实行官营,直接生产者为盐丁,是从附近州县编籍的盐户中征派来的,属徭役性质。他们生产的盐斤都交给官府,官府按斤给予“赈济”,以维持生活。盐丁被集中在庵(工棚)里,没有人身自由,“日出而作,则处于哇,日入而息,则栖于庵”。【9】劳动条件恶劣,生活困苦,盐丁不堪忍受,不断逃亡。据记载,明初有盐户8,585户,盐丁20,200名;到万历时只有15,000名了。嘉靖以后即不得不广召贫民捞盐,而富丁也私自雇工自代。
天启六年(1626),解池被大水淹没,捞采停止。“御史黄宪卿又允勤民之请,于金井南北地中开荒浇晒, ……准以每盐十车,五车工本,五车自报,……其永小、贾瓦二池,勤民自备工本浇晒,或准一年一更或准三年一更,准以三车工本,七车挨次商人带报,每年多寡不等。”【10】这就是说,商民可以自备工本开发金井等三个小池,所得盐斤,官私按对半或七三开分配(私的部分仍交官商收购)。这是首次明令开放民营,但是临时性的并且限于小池,其后解池水退,小池封禁。
入清以后,官营生产更加困难了。顺治二、三年(1645、1646),在籍灶丁只剩下6,304名,此后三年又减少500余名,并且附近州县“黎庶流散”,官府也很难再金派盐丁了。这时河东盐的生产便采取官商同时浇晒的办法,宫府征丁捞采,商人募工生产。“采办之法有二:一为宫丁捞采之盐,一为商人捞采之盐。……附近十三州县额有丁口,每捞盐十引,令商人纳课三两二钱,每引重二百斤,此官盐也,皆用引也。商人自备工本,出人力以捞盐,每百引为率,内分七十引为官盐,每十引令本商纳课三两二钱,内分三十引抵作商人工本,不纳课银,惟给官票,以别于私盐,此商盐也,用引兼用票也。”【11】
在官商同时浇晒中,商人部分的生产效率远比官营为高。主要原因是,盐丁与盐工虽然都是受剥削受压迫者,但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是不同的,劳动态度也不同。所谓“盐丁之力十不能得一二,召募之夫(盐工)一可以当十百。”【12】这话可能夸大一些,但商营的优越性是显然可见的。顺治六年(1649),晋南王小溪领导反清起义,盐丁纷纷参加义军,两次攻占运城杀死盐官郑洪图等,也就在这年,清政府决定废止官营,实行畦归商种的办法。
“顺治六年畦归于商。按课六锭分畦一号,一号注一商名。原额畦地,四百八十五号:东场二百四号,中场一百四十二号,西场一百三十九号。中场向有脚道一百五十丈,志西池涯各有元碍余地,,商人续有开治。东开东无碍二十七号,中开脚道十二号,西开新签铺三十二号。……共成五百五十七号。【13】
这里,锭是课银,每锭银50两,每畦纳课6链。商人因注册纳课取得商名,称为锭商。所以文中说:“按课六锭分畦一号,一号注一商名。”当然纳课多者分畦亦多。从文中可见,畦归商种后有力地扩大了生产,开辟边脚无碍余地,畦由485号增至557号,清廷所收课银自也相应增加。同时,“因畦归商种,盐丁无所效用,先后汰存四千名专任修垣之役”,盐业劳动者全部改为雇工。到雍正五年(1727)干脆明令把“丁夫编入民籍,而盐丁永革矣。”【14】
不过当时畦归商种还只是基本确立私人生产体制,因为畦地的所有权仍属国家,商人只能按纳绽数使用,不能转让。这些商人又都在官府注有锭名,无名者不得经营口按规定,每锭领引一名(120引),办理运销。康熙二十七年(1688),山西、陕西、河南陆续招商包运,代替土贩,盐商逐渐分化为专事生产的坐商和专事贩运的运商,盐课也改由运商交纳。但是,“无锭名不得为商”【15】,运商为取得合法身分,就顶用坐商的锭名,给坐商以“销价银”(每锭24两,后减少)。专事生产的坐商实际上脱离官府的锭名了。同时,坐商中也产生分化。部分坐商经营失败,偷偷将畦出顶给别人,或任其荒废,甚至逃亡。于是,出现了”有商荒畦”和”无商荒畦”。而清廷为扩大盐课收入,增发河东盐引,是不容许盐产荒废的。雍正六年(1728),户部复巡盐御史硕色说:“无商荒畦,先动库银五千两,……陆续开垦,成熟之后,商人有补完工本者,即给为业”;”有商荒畦,令本商各开各哇,如无力开垦,即顶与殷实商人开垦,更名报部”【16】。前者”给与为业”等于是将官睦卖给商人,后者则是允许商人将睦出顶。接着雍正十二年(1734),盐运司为免争讼,对”原报部绽商,每锭随用印票一张,令其永远执照”。印票中说产商人之有瞪链,犹农家之有回土,今后“如遇归并典当,以及取续原链,务将印票同[典卖]契券一并交收”。这印票等于土地凭证,可以买卖过户,只是必须呈报官府,“查明方准更名注册”【17】而已。事实上,商人已取得畦地的所有权了。
乾隆五十七年(1792),“巡抚冯光熊以商力疲乏,请将盐课摊归地丁,盐斤昕民贩运。计河东应征三省正杂课银四十八万余两,在于三省行盐完课纳税之一百七十二厅州县均匀摊派,每地丁一两,约摊银九分有奇。奉旨准行。”【18】
课归地丁虽则是一个纳课办法的改变,旨在保证盐课收入,但由于在实行的同时采取一些措施,因而它涉及池盐产运销的全面变动。这些措施是:第一,允许池盐产运销的自由经营。“私盐之禁宜弛,盐料昕便运卖。查课归粮输,盐昕人运,不特河东之盐人人可以贩运,即兼有就近买食土盐、花马盐、蒙古盐之类,亦不许阻禁,并不许私收税钱”。第二,坐商对自己生产的盐可以自行处理。“嗣后,坐商晒成盐料,除昕人买贩外,许坐商自运赴三省,任便出售。如无力远运,情愿收贮找房,从缓售卖者,亦昕其便”。第三,取销盐政,裁撤盐宫。”查盐政各官原为经理盐务而设,今课归地丁,撤去运商,盐昕人运,已无专司之事,所有盐政运司、运同、经历、知事、库大使并三场大使,一概请裁。”【19】
可见,课归地丁的实行,出现了河东池盐产运销的全面自由化,同时,取销盐政,裁撤盐官,这就进一步为发展商人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实际也正是这样。课归地丁实行了15年,私商大发展,危及豫鄂两省淮盐的引地,引起淮盐产区的不满,于是清政府又在嘉庆十二年(1806)废除课归地丁制,恢复招商运销制。
二、河东池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及其限制
河东池盐业已进入分工协作的生产,又废除了盐丁制度,允许商人自由经营,也就有可能滋长出资本主义萌芽。我们先从商人方面来考察,然后再看他们的雇佣关系。
畦归商种时,商人都是官府招募来的。据记载:”顺治四年(1647)御史朱鼎延始以招商为请,招得商人张永盛等二十六名,六年(1649)御史刘达又招商人马兴等二十三名,十年(1653)御史刘秉政、运使陈简又招得商人董教等一百一十余名。至此,商数充足,引课皆有商人承认。”【20】这时招商是慎重其事的,商人资力较厚,注有锭名,并有定额。但以后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如前所说,康熙时畦地商人顶出锭名,雍正时允许坐商典卖畦地,同时,他们又将畦地出租给别人浇晒。据雍正后期一则记载说:“查河东坐商不下数百户,多系无力之家,畦地租自他人,措资浇晒”。【21】可见,商人由一百几十户增加到数百户,其中大部分是租畦经营的小户。当然,也会有兼并之家的大户。“或一家而有数十锭,或一家而只有数锭,且有一商名而由数人朋充者”。【22】大小户分化的情况,不得其详。据乾隆五十四年(1789)撰写的《河东盐法备览》(卷一,盐池门)载:”今现册商名四百二十有五,……内十二键商人四十名,该四百八十锭,六锭商人三百七十九名,该二千二百七十四锭,……”就是说,425名商人中,12锭即领有2号畦的大户只有40名,约占10%。不过,这是原注册的数字,加上出租出顶就不一定是这样了。
若以领有2号畦的作为大商人看,他们的资本有多大呢?所谓畦,一般阔10-15丈,边脚地阔不足10丈,长则依地势不定。据巡盐御史硕色说,商人垦治畦地“每畦有费二百六七十两至三百两者,亦有费银至三百四五十两者”。【23】因此,有2号畦的坐商,需投资520-700两,另外,还需一些材料和伙食等流动资金。当然兼并数十锭者投资会更多,但一般说来,资本并不算大。关于雇工,有如下一些记载。
“池内一切作头、副作、长工皆商人自为雇觅,视其浇晒之能否,给以工食之多寡。附近居氏,踊跃赴玉。”【24】
“作头者掌握晒毡,,能占风日以作盐,甘洁为功。副作则次于作头。长王则经年入畦工作者也。”【25】
“每年八月间完场后,酌留工人掘地,挞井,搅水注畦,谓之冬工。每于年终由河点道妨场于次年正月初旬督商兴工。兴工之时,附近贫民入池,坐商挑选雇集,修治哇底,注养卤水,是为春工。”【26】
从引文可见,池盐的生产大体是阴历一月至八月,雇工相当于农业上的十个月短工,但冬闲时仍有作业,故有长工。技术工人称作头,余为副作。工人的来源是附近贫民,由“坐商挑选雇集”,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雇工规模无考,我们只能作些推测。按明代制度,每盐丁20人立一料头,年交盐一料即1,000引。若雇募民夫亦每料给工本银20两。看来20人成为一劳动组织。万历时,有料头740号,共丁夫14,700人,这时年引量约1.4亿斤。【27】清乾隆时,年引量为1.6亿斤,按比率应有盐工16,800人,当时约有盐畦586号,平均每畦28.6人。清代实行分段治畦,连续作业,有些并行挖井取卤,劳动组织可能要大些。但废除盐丁制后,劳动效率也应有提高,每引的盐斤量也比明代增20%。这样看来,每畦平均有25-26个劳动力恐怕就差不多了。这样一个拥有2号畦的大商人,雇工当有50余人。
这些盐工都是受雇于资本的,从事商品生产。因此,在何东池盐业中,这10%的大商人的经营,可以说具有资本主义萌芽的性质了。
河东池盐在清中期虽然已产生资本主义萌芽,但其投资规模和雇工规模还是较小的,与四川井盐业不能比拟。这种萌芽是十分薄弱的,得不到发展,并且还受到压抑和摧残。这是因为,盐始终是封建王朝专卖的商品,市场有限制,不能越区销售;价格也有限制,”自盐一名(120引)价至贵不得超过六十两;青盐一名,价至贵不得超过四十两”【28】。盐畦也有定额,不能自行增辟。康熙十九年(1680)和乾隆三十九年(1774)曾因解池欠产开放小池,但不久即行封闭。解池附近的五姓湖滩地,同治时曾自发形成撑沱井1,250口,但屡遭查禁,最后派练军把“盐井滹沱一律填平,庵瞪悉数犁翻”【29】。就是说,商民经营只能是简单再生产,不能扩大再生产,而这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根本矛盾的。
同时,封建王朝在盐上横征暴敛,造成生产衰退,这也是历代专卖制的必然结果。河东盐正杂课,顺治初年只有13万余两,到嘉庆十八年(1813)达72万余两,增加近5倍(盐产仅增一倍余),以后也一直保持55-66万两。而咸丰以后,本地团练、“豫东贼匪滋扰”以至甘肃“回疆不靖”所需军费,都要河东盐商捐输,且为数至巨。嘉庆末年即出现旧商疲乏告退、新商裹足不前的情况。至道光末,“盐商之破产者,以河东为最”【30】。从表5-12可见,池盐引量自嘉庆十七年(1811)后即不断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萌芽也就日见萎缩了。
三、淮盐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商亭的兴起
两淮盐区是清代著名的大产盐区,生产海盐。以淮河为界,分为淮南、淮北两部分,经并场后共辖23个盐场。计淮南20个盐场,在江苏的泰州、通州境内;淮北3个盐场,在江苏的梅州境内。所产盐斤,供应江苏、安徽、湖南、湖北、河南、江西6省的250个县(州),每年缴纳盐课银220余万两,占全国盐课近三分之一。
淮盐的产量,我们也只能用盐引的增减来反映,大体是从顺治到乾隆,增长很快,年销盐达6亿斤以上,嘉庆以后,逐渐降低,维持在5.5亿斤水平,其情况如表5-13。当然,也是限于官盐,不包括私盐。
淮南、淮北制盐方法不同,淮南用煎法,淮北用晒法。晒法比较简单。又由于淮北盐的生产中还没有发现有资本主义萌芽可能的资料,我们下面的考察限于淮南。事实上,淮盐的生产原也是以淮南为主的。
煎盐,是先于坑中贮灰,汲潮水灌入,一日夜成灰卤,然后置卤于直径丈许的平底?盘铁”中,用革作燃料,煎熬成盐。其工作场所叫亭、场。煎盐须视气候,久旱久雨均成盐荒,大约每年煎盐日约100天。
明初,行官营制。主要生产资料盘铁、草荡均官府所置,亭、场亦官府建造,都有定额不许私铸、私置。金良民为灶丁,即入灶籍,世代为灶户,亦有发罪徒充灶丁者。每户拨与草荡一段,停砍草煎盐;盘铁则由20-30户组成一组,轮流使用,称“团煎”。每丁煎盐有定额,除征盐课外,余盐由官收买,私卖者处绞刑。因此,实际是一种德役制。
表5-13 清代淮盐销额
年代 | 额定引数 | 配盐量(斤) | 计算标准每引配盐(斤) |
顺治 乾隆 嘉庆 道光 同治 光绪 |
1,410,360 1,824,339 1,685,492 1,550,000 880,000 920,000 |
282,072,000 627,572,516 613,519,088 564,200,000 528,000,000 552,000,000 |
200 344 364 364 600 600 |
资料来源:顺治、乾隆、嘉庆掘嘉庆《两淮盐法志》:余据光绪两淮运使司=《整顿淮南通泰两属二十场盐务章程》。
明中叶,出现了锅 ,这是煎盐工具的一个改进。原来盘铁十分笨重,每角(个)重3,000斤,造价也贵,灶户不能独有,只能团煎,轮流使用。辙似锅而浅,每只重140斤,可单用,亦可与锅合用?可每户发一副。这样,灶户可以自行掌握气候,安排生产,团煎因而破坏。锅辙所煎的盐质量也较好,引起盐商重视,“盘煎之盐青而销(黑),锅辙之盐白而沽,商人有取舍焉”【31】。所以,虽仍是官营,但弘治元年(1488)已发现“间有自铸锅 者”【32】,到嘉靖末、隆庆初则“擅置锅 者明目张胆而为之,纵横络绎,荡然而莫之为禁矣!”【33】但这种生产工具的改造,主要是促进个体生产,与河东池盐情况又不相同。
草荡的官有制也遭到破坏。弘治时,草荡“有被豪强、军民、总灶恃强占种者,有纠合人众公然采打货卖者,又有通同逃移灶丁谬称荒园田土,立约盗卖者”【34】。
同时,灶户反对官营的斗争也日趋激烈,以私煎私贩、通课、逃亡直到武装斗争。各场正盐收不足额,只好要求“召商买补”。万历四十五年(1617),两淮盐课全部改为折银,灶户不再纳盐而纳银,官府实际上不掌握盐,而是由商人和灶户直接买卖了。
进入清代,这种情况继续发展。顺治初,御史李赞元上疏说,“今灶户已输折价,不纳丁盐,官煎之法已废,所有多寡听其自煎,官私由其自卖。”【35】不过,生产资料仍是官府控制,但历雍正、乾隆,也发生了变化。
以锅 来说,原来是官批商铸,再卖给灶户,官府限定数量,更置时须交旧换新。雍正六年(1728)江南巡察御史戴音保条陈:“近灶每多私置锅 ,……是以任意煎煮,每多溢出之数”【36】。乾隆十年(1745),盐政吉庆为增产淮盐,奏明添铸盘角折说:“两淮煎撒向系商人呈明开铸,分卖与灶。兹添铸盘角,应无论商、灶,如有情愿备资自铸者久许其循照往例,官为稽察”【37】。虽说“循例稽察”,实际是准许备资自由铸造了。
再看草荡。草荡属官地,拨与灶户使用,原禁转移。但私行典卖,已无法制止。典卖情况比较复杂。从交易对象看,有灶户与灶户之间,灶户与商人之间和灶户和民人之间三种情况。从草荡所在地方看,有本属与别属之别:在一个盐场内,若干灶户有一总灶统率,对本总灶所属称本属,对另一总灶所属称别属。从典卖的形式看,有规定若干年限届满后由卖方赎回的,称为活契;有不能赎回的,称为绝契或卖绝。清廷对此作了分别规定。乾隆十年(1745)的规定,比较全面,摘录如下:
“乾隆十年盐政吉庆以引荡顶退己据 站场大使丁烂条议:令将各场引荡在本总租典,应听自便。其从前隔总卖绝与灶者,仍听买者执业;木卖绝者许其回赎。若典与民者,悉令回赎,其本户元刀,许其觅本总照依时价,三才会赎煎办。惟卖与场商及别属灶户,未经议及。……请自丙寅年(按:1746年)始,灶户荡地不许典卖与商。乙丑(按:1745年)以前商灶交易荡地……契载回赎者,照本归原;绝契,权听商管,侠本商转售时,仍卖与灶,不许别售于商。”【38】
从这段引文来看,第一,在本属范围内,准许灶户之间典卖。第二,不准灶户把草荡典卖给商、民。第三,灶户已经把草荡典卖给商、民和别属灶户的,依据契约性质分别处理:属于活契的,令其回赎。属于绝契的,买方如系别属灶户,可听其执业;如系商人,则权昕商管,今后商人如需典卖,只能卖给灶户,不能卖给其他商人;如系民人,则令灶户赎回,无力赎回者,可由本属灶户买回。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在对待商人与民人买卖草荡的问题上,前者较后者为宽。这是因为民人买到革荡后“既不务煎,又不办运,其所以买荡地不过图得草薪或以供炊或以外贩,且其荡或肥沃即思私垦,于煎务实属有害。”而商人“其心本欲广产,所得引荡或买自灶户或灶户以之抵欠,该商无不募丁樵煎,或徊租摊晒,虽非原主,而荡仍归于灶,于樵煎之事,尚属无害。”【39】总之,意在从增加生产中维持盐课收入。
允许典卖草荡,意味着灶户对草荡的使用权转变为实质上的所有权;允许自置锅 ,意味着私人生产的合法化。当然,盐仍是清政府专卖的商品,仍是官盐,但在生产上,已是官营制彻底瓦解,民营制确立了。
这种变化,无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从清廷来说,则主要目的在于保证盐课和其他专卖收益。为此,它不得不开放民营,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处理私盐的泛滥问题。私盐价格较低,质量也较好,私盐畅销,官盐就滞销,这是历代盐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到清中期,这个问题也日益尖锐化。从清初到乾隆末,全国人口增加近三倍,而两淮官盐的销量仅增长1.2倍,即由2.8亿斤增至6.2亿斤,市场大量地被私盐占领了。用行政手段查缉私盐不仅无效,也不可能,因为官盐市场有这么大的缺额。唯一办法是借助商民力量来增加官盐的生产,而这就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变化,即灶户的分化和商亭的兴起。
灶户的分化在明后期就已很明显了。嘉靖时两淮灶户已是“富者十无一二,贫者十常八九”【40】。富者有置三、五锅的,有置十锅的,他们“累资千万,交结场官”,甚至兼营商业,“巨船兴贩”;穷灶则“不过自食其力耳”,乃至依靠富灶,“为之佣工”【41】。到清代,分化进一步加剧,并且情况不同了。明代主要是灶户之间两极分化,清代灶户的分化则主要是商人支配生产所促成的。
原来,清顺治十七年(1660)起实行“公垣”制,在各盐场设立公垣,筑围墙,有场官专司起闭。灶户生产的盐均须送入垣中,“凡在垣外者即以私盐论处。商人领引赴场,即入垣中公买”【42】。这就是场商。场商虽是按引收购,但他有选择灶户的自由,加以资本雄厚,就可以支配生产。
盐的专卖利益和商业利润都很大,一般在150-200%左右。嘉、道时,商人在公垣内收购,每斤约10文,加课约7文,发汉口转运各处销售,近者六七十文,远者竟需八九十文不等。其中包括窝根抽银、运脚抽公、岸费等杂课约10文,余为运脚和商业利润。【43】商人收盐时还“大桶中盐”,即加大秤量,“每引多收三、四十斤”【44】。总之,对灶户的剥削十分惨重,灶户因而破产、逃亡或沦为佣工,这是分化的主要一面。
同时,商人又向灶户放高利贷,并以之控制生产。乾隆元年时大学士朱轼说:“凡灶户资本多称贷于商人。至买盐给价,则权衡子母,加倍扣除”【45】。另据较晚一些时候的记载,对贫乏灶户,“垣商(即场商)亦必先放草本,使之修亭补辙,而盐亦各归主顾,不入他垣。放倍多者至有盈于累万,故灶户乐为商效。”【46】“乐为商效”,实际是受商人支配。
商人与灶户还有一重关系,即朱轼所说:“私盐皆灶户所嚣。若使场灶间无私出之盐,奸徒何以兴贩?”官府在缉私时,只罪私贩,并不追究灶户。灶户“恃私盐事发罪也不及,是以敢于售私,实由盐商驱之也。”【47】就是说,商人支配了灶户,也就可以私制、私贩盐斤;事实上,清代最大的官盐商也就是最大的私盐贩,不过另立名号活动而已。
这一切都为商人积累资本、插手盐的生产铺平了道路。
商人经营的盐亭叫商亭。经营商亭的是场商,但他们与运销商有密切的关系,有些场商本身就是运销商。
淮南20个盐场,由泰州、通州两个分司管理。顺治初年,在泰州分司的庙湾盐场已有商人设置的盐亭,当时并未注意。康熙年间,商亭增多,两淮巡盐使郝浴乃令各盐场将盘铁、锅 实数按“各县某商、某灶名下”分别登记【48】。乾隆二十年(1755),江苏巡抚庄有恭奏:“泰分司所属十一场,……查富安、安丰、梁朵、东台、丁溪、刘庄、伍站等七场,亭场俱系灶业,……至草堰、小海、新兴三场,灶户亭辙十不及一,余皆场商价置,自行招丁办煎。庙湾一场,灶户
止有一亭,亦未开煎,专以贩草渔利,亭池全属商置”【49】。即是说,11场中有4场基本上是商人经营的。通州分司据《南搓志要》载,所属9个盐场中,其亭 “除拼茶并场之李堡、角斜灶置〔外〕,余俱商亭、商。”【50】这样,淮南总共20场中,在乾隆年间已有7个盐场的亭徽全部是商人经营的,有4个盐场基本上是商人经营的,完全由灶户经营的只有9个盐场了。
到了道光十年(1830),据两淮盐政陶澍说:“两淮池潎(应为金字旁),半系灶产”【51】,即从生产单位(盐池、亭潎(应为金字旁))来说,商人经营的已占半数了。
四、淮南海盐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
商人经营的盐亭是怎样一种生产关系,其中有无资本主义萌芽呢?
过去盐政文献,对生产关系绝少记载,这是我们研究中一大困难。对于商亭,一般只是说它“招丁办煎”、“雇丁煎烧”、“募丁煎办”【52】等。这首先就发生一个“丁”的人身地位问题。在前述河东池盐业,因废除了盐丁制,盐户改为民户,商人雇工属自由雇工。在两淮,整个清代始终保留灶籍,并实行保甲制度;因此,需要考察一下灶籍的实际情况。
明代的灶户原是世代为业,服徭役劳动。明末战乱,灶籍也荒废了。清顺治十七年(1660),根据巡盐御史李赞元的建议,招抚灶丁复业,免除复业灶丁的胥役,这时的灶籍,实际即是盐产区的一种户籍制度。当时招抚的原额,淮南20个盐场共61,191丁,每场多只二、三千丁。到乾隆四十一年(1776),各场多在万丁以上,20场的灶户共有579,097丁,较原额增加8.5倍。【53】这不仅包括人口增殖,也包括移入人口和寄居人口,否则不会增加那么多的。这五十几万盐丁并不都从事盐业劳动,淮盐生产也不需要那么多劳动力。这是因为,海岸线逐渐东移,“腹内荡地土性渐淡,是以率多改荡为田”。乾隆十年(1745),已因“灶丁脱漏版籍,灶荡垦为熟田”,许多人家“几忘身隶何籍”了。乾隆四十一年(1776)整理户口时,两江总督就曾提出将这里超过原额的滋生人口计入民籍,惟盐政使认为仍应“按纲题报”,“毋庸又入民数册内造报,转致两歧”【54】。可见灶籍已失掉原来的意义,当时将这么多的户口计入盐商的纲册,原是不合理的。至于保甲,确是规定很严,但其目的是为“弥盗缉私”,每户的亲丁、憧仆以及”有无执业灶地”都要详报,但并无服盐役和世代为业的规定。乾隆时有首咏小海盐场的诗说:“当年有罪来充煎,今日平民编入户,只缘海角不生物,无可奈何来收卤”。【55】原来明代有发罪犯充灶丁之律,但人数是很有限的。自顺治十四年(1657)以后,淮盐也不再金派新丁了。所以,至少到乾隆时,所谓灶丁都是“平民编入户”了。不过,他们虽然有的已从事垦植,但多数仍只能以煎盐为唯一生路。商亭“招丁煎办”的丁,也就是这种人。他们对商人来说,并无人身关系,但在经济上,由于“海角不生物”,是只能依存于盐商的。前面说过,草堪、小海、新兴三场都基本上是商亭“招丁办煎”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呢?下面是乾隆元年(1736)小海盐场大使林正清的一段记述。
“本场四灶,计一百四十一户,皆下货,其垮锹俱商直,供灶隔蕉。木煎支佳,既煎和、欠,灶有克减之苦,商有挂搭之票,两受其害。积习已久,不能骤灵,今维劝商恤灶,渐增其值,惩灶通负,勿累商谏,积渐劝导,交有利益,则亭场自增,盐额自广矣。”
“今查 八十付(按应为八十七付),皆灶商报官自铸。内李大安 二十四付,栋大德 二十付,汪森德 十三付,吴公大 十付,未恒字 十付,全逢原 十付。此据现在实数。”
“未煎支值到商门,于母相权期尽取。又遭豪奴暗抽分,一言微忡逢其怒。苹烟木冷心刀瘁,责偿卢卢雄如虎。……”【56】
从上述可见,主要生产工具辙是商人置备的。据乾隆八年(1743)盐运使朱续卓称:“请借动商捐银一千一百六十两,铸辙百副,每口重一百四十斤,计价五两八钱,发泰属六十副,通属四十副”,【57】按每副银11.6两计,小海盐场的87付辙共值银1,009.2两,最大商人李大安需出资278.4两,其余是一、二百两。当然建造亭场还需要一些投资,但总的说,资本是不大的。这些辙,是交给114家“下贫”的灶户使用,商亭先付给灶户盐价,所谓“未煎支值气煎出结账时,商人又竭尽盘剥勒索之能事,”“子母相权期尽取,又遭豪奴暗抽分”。当然,灶户也“积欠”盐斤,“通负”债款,以求自保;商人自不甘罢休,“责偿声声猛如虎”。可见,商人并不是雇丁生产,而是以生产工具和生产费用贷放给灶户,收取盐斤。实际生产是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我们前面谈淮盐生产工具的改革时即指出这个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招丁办煎”,顶多是一种包买商制。然而,盐本是专卖商品,一向是由引商垄断包买的,这里不过多一个商人贷放锅辙和生产费用而已。最大的商人李大安,大约支配40家灶户,其余的支配十几户、二、三十户不等。
在草堪盐场,有在该场设亭的商人吴荣泰等的一段申述如下:
“商等承办苹堪场垣,本系商亭。所谓商亭者,其舟车、牛只、亭 等项,皆商自置,犹如自买之田招人耕种者也。乾隆、嘉庆问本元桶价,每桶盐到垣,酌给饭钱。嗣因灶丁大小事件,必零星至商店支给,故于每桶给以六百文,以免烦琐。每年春加秋减,以春间草价稍昂,秋问革丰卤辱,并非轻加妄减,亦向不禀明场官衙门。此苹堪历年之情形也。近两年因西水下注,灶丁困苦,故于济灶外,两次加至一百四十文,以示体恤,此又象商灶痛痒相关之情形也。【58】
这段资料说明,主要生产工具舟车、牛只、亭辙都是商人所有,其亭辙当然是交给灶丁使用。灶丁每交一桶盐到垣,商人酌给饭钱,实即盐价。此外,商人还支付一些零星钱给“灶丁家大小事件”,大约指生产费用,如购买草料等。道光以后,饭钱和零星钱都计入“桶价”,每桶600文。但不知这600文仍是”每桶盐到垣”后才付呢?还是预付。又说“每年春加秋减,以春间草价稍昂”,当指生产费用,到光绪时两次加至140文。但不知这数是在桶价之内呢,还是在桶价之孙。
有的学者把“饭钱”“桶价”看作工资,以为商人和灶丁间是雇佣关系。从引文所述情况,似得不出这样的结论。看来,只是商人收盐给价(历来都是如此),另预付一些费用而已。若桶价也是预付,则与上述小海盐场之“未煎支值”相同;惟未见结算时“权子母”之事,也许因为这段话是商人的禀报,就不谈他们“克减”“责偿”之事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里的生产仍是小生产。上面引文和其他淮盐文献中,都未见灶丁分工协作的记载。从支付“灶丁家大小事件”(包括买草费用)的记述看,他们是一家一户生产的。若是雇工,则清代雇工一般是雇主供伙食,故矿业称锅伙,农业称“同坐共食”;而这里是按桶给饭钱,因为他们是各家各自生产的。这就与河东池盐业的25-26人一个工作组不同,更不用说具有较大工场手工业规模的四川井盐了。
草荡的情况有所不同。本享第三节中,我们曾举乾隆十六年(1751)泰州周添吉典进草荡雇工砍草一例,他的雇工“都是佣作穷人,四处觅活”,工钱是按日计值,每天40文。这是十分明确的雇佣关系了。由于原资料没有说明该草荡是否典自灶户和革是否灶用,我们把它放在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讨论了。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虽然淮盐的生产己有商人经营,商亭大量出现,但论及资本主义萌芽,还不是十分明确的,即使有,也不过笼包买商性质。这一方面是受到盐的封建专卖制度的限制,而更重要的还是淮盐生产方式本身决寇的,它一直停留在一家一户的小生产状态。
嘉庆以后,淮盐的运销日渐衰落了,在生产关系上也就没有再发展的可能。道光初期,淮盐年销仅十余万引,不过定额的十分之一。道光十二年(1832)和三十年(1850),先后废除淮北、淮南的世袭引商,实行票盐法,运销转畅。但到咸丰初,太平天自军兴,交通梗阻,华中市场为川盐和私盐代替,淮盐从此一厥不振。淮南盐生产的衰落,除了受专卖制度的限制和清王朝横征暴敛的摧残外,还有个原因,即淮南海岸线的东移,旧亭场距潮沙日远,新淤沙滩尚待堤墩防护。如前所述,腹内草荡已有疏作农用,那时是种杂粮,或作苇塘。光绪以来,创修筑沟渠、借雨水排盐种植棉花之法,植棉的经济利益大于制盐,乃逐渐推广至海滨。1914年,国民党盐务署规定,淮南盐场的产量每年递减两成,五年减除净尽。虽未完全实行,然已入淘汰之列。至于淮北盐场,清末仍略有发展,但在全国盐产中,已不居重要地位了。
注释:
【1】《清盐法志》卷七十四,盐池。
【2】朱一凤、杨梦瑛、姚培和篡辑:《河东盐法志》卷一,盐池。雍正八年版。
【3】《河东盐法志》卷二,畦地。
【4】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作咸。
【5】《柯东盐法志》卷二,种治。
【6】王择庆:《明代石刻”两东盐池之图吟,载《文物》1979年第3期。
【7】蒋兆奎:《洞东盐法备览》卷五,坐商。乾隆五十四年版。
【8】陈际唐:《续增何东盐法备览》卷上,坐商门。宣统版。
【9】《河东盐法志》卷一,种治.
【10】《河东盐法志》卷一,盐池。
【11】刘令尹:《请清引票疏》,《河东盐法志》卷十,疏议。
【12】《河东盐法备览》卷十一,奏疏门。
【13】《向东盐法志》卷二,畦地。
【14】《河东盐法备览》卷一,盐池门。
【15】《清盐法志》卷七十六,坐商。
【16】《河东盐法志》卷二,蛙地。
【17】《清盐法志》卷七十六,坐商。
【18】江蓉肪:《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二中,运商。光绪八年版。
【19】阿桂:《课归地丁善后事宜》,《增修词东盐法备览》卷五。
【20】《河东盐法备览》卷六,通商门。
【21】《河东捐免充商部议》,《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六,奏疏。
【22】《河东盐法备览》卷六,通商门。
【23】硕色:开垦荒蛙疏》,《河东盐法志》卷十,疏议。
【24】《向东盐法志》卷二,种治。
【25】《解州安邑运城志》卷二,盐池。
【26】《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二中,浇晒。
【27】据《何东盐法志》卷二,种治。
【28】《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二,课额门。
【29】《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巷四,律例门。
【30】王守基:《盐法议略》,河东盐务议略。
【31】庞尚鹏:《清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32】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古今盐议录上。
【33】庞尚鹏:《清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34】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古今盐议录上。
【35】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三十一,场灶五,亭池房垣。
【36】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三十,场灶四,灶具。
【37】同治《两推盐法志》卷三十,场灶四,灶具。
【38】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七,场灶一,草荡。
【39】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七,场灶一,草荡。
【40】嘉靖《两淮盐法志》。
【41】庞尚鹏:《清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42】《清盐法志》,1914年编,卷一,通例一。
【43】陶澍:《敬陈两淮盐务积弊附片》,《陶文毅公集》卷十一,奏疏,黄均宰:《金壶七墨·浪墨》卷一,盐商;据这两项材料计算。
【44】乾隆三十一年调查,见同治《两淮盐法志》卷十,转运五。
【45】朱轼:请定盐法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
【46】梅鲍君:《南能志要》总洼,光绪二年编。
【47】朱轼:《请定盐法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
【48】康熙《两淮盐法志》卷六。
【49】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七,场灶一,草荡。
【50】梅鲍君:《南醒志要》总述。
【51】陶澍:《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陶文毅公集》卷十二,奏疏。
【52】《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七,场灶一:《南搓志要》场灶。
【53】据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九,灶丁。
【54】以上均见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七,杨灶;卷二十九,灶丁。
【55】林正清:《小海场新志》
【56】林正清:《小海场新志》,乾隆四年版。
【57】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三十,灶具。
【58】光绪《两淮盐法志》卷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