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形态:“宋型家庭”的规模和结构——《中国家庭史》第三卷第一章第二节

第一章 家庭的类型和传延方式

第二节 典型形态:“宋型家庭”的规模和结构

  血缘关系是划分家庭类型的主要标准,也是考察家庭形态的主要依据,社会学讲的核心家庭、扩大的核心家庭,就是按照家庭中只有直系血缘关系,还是同时含有旁系血缘关系来划分的。有关论著习惯讲“家庭的规模和结构”,把规模即家庭人口的数量放在第一位,反复查核计算,甚至精确到了小数点后面几位数,实际上,这是貌似精确而不准确的考察方法。且不说原始资料中的数字的可靠程度,单就方法而言,至少存在两个偏差:首先是求平均数的办法不一定适合人文社会科学问题的研究;[1]其次是没分清主次,没有把家庭人口作为判别血缘关系的依据之一,而是作为考察目的了,忽视了家庭结构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应当抓住家庭结构即家庭中的血缘关系来考察家庭形态。

  一、“宋型家庭”的结构特征

  大致说来,我国古代家庭结构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战国秦汉、魏晋至隋唐、宋代以后。为了说明宋辽金元时期家庭结构的特点,先简要回顾一下唐代以前的情况。

  战国时期特别是从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开始,“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成了大家认同的习惯,[2]儿子成年以后就要与父母的家庭(也就是社会学上讲的“生养家庭”)分开,另立户头。这样,通常的家庭便是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在一起,形成了所谓的“核心家庭”,平均家庭人口低于五口,直到西汉初年仍然是这样,所以杜正胜先生称之为“汉型家庭”。[3]其实,贾谊对商鞅变法以来的分家习俗是以批判的口气讲的,认为这是“陋习”,建议汉武帝改变这种习俗。很快,汉武帝倡行儒术,以孝治国,从舆论上批评父母在世的时候分家的行为,三代家庭多了起来,人口以五口的居多,并且形成了“五口之家”的习惯说法。

  东汉末年到魏晋北朝,世家大户荫庇人口,出现了“千丁共籍”、“百室合户”的特大型家庭,但这只是特殊地区的情况,而且也是少数,多数人家还是按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维持着自己的小家庭。即使这些大户荫庇下的丁、室,也只是在行政隶属关系上脱离了官府的管辖,不向官府纳税服役了,成了大姓豪强的私属,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仍然是小家庭,所谓“百室合户”,就是平时按“室”生产生活,对外的时候才是一个以大姓豪族为主的“户”。隋唐时期的中央集权不允许这种状况继续存在,加之门阀世族自身的衰落,又恢复了里外一致的个体小家庭形态了。

  近年来研究唐代家庭结构的论著,一方面纠正了同居共财大家庭为唐代的主要家庭形态的说法,[4]另一方面又强调唐代家庭人口比秦汉时期多,并且依据正史典志的记载特别是敦煌户籍残卷中有关资料的统计,计算出一般家庭都超过了五口,多的时候可以达到平均九口以上。[5]杜正胜先生据此称之为“唐型家庭”,并且解释说:“唐型家庭的特点是尊长犹在,子孙多合籍,同居、共财,人生三代同堂是很正常的,于是共祖父的成员为一家。否则,至少也有一个儿子的小家庭和父母同居,直系的祖孙三代成为一家。”“唐型家庭结构,已婚兄弟共居同财是它的特色,直系的祖孙三代成员共同组成的家庭相当普遍。”[6]这是对唐代家庭结构的最明确的解释。

  唐代家庭的人口数比东汉以来的家庭少了,仍然比“汉型家庭”大一些。不过,是不是真像通常认为的那样大呢?考察唐代的家庭规模,需要与家庭的结构结合起来分析。敦煌户籍中反映的大都是父子兄弟在一起的家庭,而且经常有大龄女儿登统在内;且不说这些大龄女儿是不是已经出嫁和在婆家人籍,单说父子兄弟同居同籍的问题,也需要考虑唐代律令的影响。唐朝明令限制父母甚至祖父母在世的时候子孙分家,否则要“徒三年”,[7]虽然这种律令属于礼法合一的性质,含有倡导的意思,违背了不一定真的判三年刑,但限制的作用还是有的,因此便有了这样的一种可能:已经分财异居了的家庭,本来已经分成了几家,在登记户口的时候,仍然合在一起;既满足了子孙们尽快分家的愿望,又不公开违背官府的法令,这就是吐鲁番文书中说的“同籍异财”现象。[8]这种做法之所以行得通,是因为律令也允许这样做,官方限制的主要不是异财(分家析产),而是别籍(户籍单列),不论事实上是否已经分开了,都不能在户籍上与父母、祖父母家庭分开户头。[9]在《大唐新语》中有这样一段记载,五品官给事中刘仁轨与弟弟仁相不和,早早地分了家,有人劝仁相主动与哥哥和解,“何不与给事同籍,五品家当免差科”,不然白吃亏;刘仁相却说:“谁能向狗尾底避荫凉?”刘仁相的行为被作为特例记载下来,而多数已经分开过的兄弟们为了沾光也会在户籍上与兄弟父祖合在一起的。

  对敦煌户籍中的人口统计,还有一个需要斟酌的地方,就是有些家庭把奴婢也列上去了,有名有姓有年岁,有的论著也把这些奴婢统计为家庭人口了。可这些奴婢是作为家庭人口入户籍,还是作为家庭的财产登记的呢?《唐律疏议》中有奴婢“类比畜产”的说法,[10]而且唐代的户籍不像现在的户籍那样只登记户口,还包括家产、税役等内容,所以我觉得很可能这些奴婢只是作为财产而不是作为家庭人口登录在户籍中的……总的看来,对敦煌户籍所登记的人口只能认定为每“户”的人口,而实际生活中每“家”的人口则要少一些,仍然是以一对壮年夫妇为主的家庭,包括父母和子女,有兄弟的很少,而且多是未婚的兄弟。

  这种“唐型家庭”到宋代(杜正胜先生认为到唐中叶)有了明显的变化,不只是登记方式变了,也不只是规模变小了,更主要的是从表面上看家庭结构与以前相同而实际上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了。

  与“唐型家庭”相比,宋代家庭的规模小一些,但相差不多,仍然是五口左右,从结构上看,仍然是三代即祖、父、子。但是,唐代家庭的三代以最年长的祖父母为核心,同一个祖父的后代在一个户头下,有直系也有旁系;宋代家庭的三代却是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户主,祖父母是在此寄养而不是核心了。家中只有直系血缘关系,因为第三代只是这对壮年夫妇的子女,没有他们的兄弟的儿子(侄儿)了。与“汉型家庭”相比,宋代家庭的规模变化不大,但结构明显不同了,汉代主要是父子两代结构,儿子必须是未成年的,在宋代三代结构的家庭中孙子都可以是结了婚的。杜正胜先生说,宋代以后的这种家庭结构是“唐型色彩渐淡,稍偏于汉型,可以说是两者的折衷”,[11]分析是准确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宋型家庭”。这种家庭类型并不是宋代才形成的,唐朝后期实际上已经有了,只是在唐代这种家庭对外以祖父或父亲的名义,以大家庭的形式出现,宋代则是把名实统一起来了。

  所谓“宋型家庭”,也属于通常说的“三代五口”之家,其中主要是“三代”结构,即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核心,上养老人,下育子女,都是直系血缘关系。这种家庭类型在宋代形成以后,历经元代和明清,直到近代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可以说,“宋型家庭”是宋代以后通常的家庭形态。

  两宋时期的户籍资料已经比较齐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文献通考》和《宋史》记录了80多次全国性的户口统计数字,《元丰九域志》以神宗元丰年间为横断面,记录了当年全国各州府的户口。其中《长编》在用编年方式记述北宋史实的时候,每隔三年(闰年)都要在年末记载当年全国的总户数和总口数,但平均每户的口数仅为1.42~2.57口。[12]对这个“户多口少”的奇特现象,南宋人李心传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里解释说是“漏户”所致,即多数家庭不如实申报本家人口;后来又有人认为是“诡名子户”造成的,可能宋代的人们为了逃避徭役负担(详下),登记户口的时候与唐代正好相反,不再把已经分开了的小家庭合并成大家庭去登记,而是把分开的和未分开的都按已经分开了的小家庭来登记,所以就显得每户的人口少了。其实,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宋代户籍只记男丁,在北宋建立之初就有过明确规定:“令诸州县岁所奏户帐,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13]《文献通考》卷十一也说,宋代户籍登记时“女口不预”。不只是不计女口,连19岁以下、61岁以上的男丁也不记。例如,《长编》卷一一五记景祐元年(1034)全国主户“口”为20123814,客户“口”为6081627;卷一一八叶清臣追述说,景祐元年天下有“丁”26205441,正好是主客户“口”的总和。可见,在宋代的户口统计中,口就是丁,宋代平均每户有1.42—2.57个男丁,不是家中的全部人口。对这一点目前多数论著已经没有疑义了。

  但是,宋代家庭的平均总人口数,即男女老幼都算上,到底有多少呢?有人考察了各地赈灾之类的资料认为,南北各地家庭规模差别比较大,难以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多数人认为平均为5口左右,但北方家庭规模大于南方;也有人依据大量资料考证出多数家庭高于5口,南北方平均每户高达7口,而且10口之家不罕见。认为人口比较多的学者虽然有翔实的资料依据,但考察的主要是上层家庭,如近年来有的学者考察了尹洙、曾巩、王安石、蔡襄、陆游、陈亮和朱熹等人文集中记录的443位人士,他们共有子女2457人,平均每人有子女5.54人,在此基础上加上父母、妻妾,家庭人口自然就大了。[14]但这只是当时少数上层家庭的人口状况。

  不只是在宋代,各个时期的户口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是很难搞精确的,即使不考虑一些误记的数字,所谓准确的数字也是千差万别的,一个地区和一个地区不一样,同一个地区不同年代也不一样,就连20世纪三四十年代李景汉、日本“惯行”的调查资料,比古代详尽多了,也只能说是对一个县甚至一个村在某一个特定时间里是准确的,第二天再调查就会因生老病死而发生变化。在宋代还有一些具体的原因阻碍着户口的准确登统,如富户为逃脱赋役而少报,中青年男子怕抽去当兵而不愿报,少年男孩怕别人知道了生辰摆镇物陷害而不实报……所以,我们不必过分追究到底每个家庭平均几点几个人,只要知道大约每家5人,比“唐型家庭”稍小一些就可以了。关键还是弄清楚“宋型家庭”的家庭结构,即有几代人组成,这几代人是什么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和各自的家庭角色);金代的平均每户6口以上,元代平均4.47口,[15]似乎看不出与宋代、唐代的不同;如果从家庭结构来看,显然属于“宋型家庭”了。

  二、“宋型家庭”形成和维系的原因

  家庭结构类型从宋代开始由“唐型家庭”转变成了“宋型家庭”,而且此后的金元时期也沿袭这种家庭结构类型,可以说宋代是家庭结构转型和定型的重要时期。传统的个体小家庭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松弛就形成了,历经“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到宋代转变成了这种新型的家庭结构,并且从此定型化了,这首先是家庭自身发展演变的结果,同时还有两个具体原因直接影响了家庭结构的变化。

  第一个原因,是税役制度和户等划分制度的逼迫。从唐朝中叶开始,随着均田制的瓦解,百姓们流离失所的开始增多,每年都有大量的流民,杨炎为了增加税收创行两税法,规定不分当地人还是外来户,一律都在所在的州县就地编贯入籍,然后按资产的多少分等级纳税服役。但杨炎的办法效果并不理想,流民依然很多,陆贽说是资产评估方法不当造成的,李渤说是“摊逃法”造成的。[16]不管什么原因,流民一离开故地,也就离开了原来的家庭和家族,即使是举家而迁,原来的家庭结构也很难完整地维持了。

  与之同时,户等制度的作用也突出了。户等制度是按人丁多寡和资产多少把民户划分为若干级别的制度,目的是据此征派各家的不同的税役(详见下一章)。在均田制时代户等只是用来征收户税、地税之类的附加税,正税租庸调与户等的关系不太大;两税法开始“约丁产,定等第”,[17]把户等制度与正税连在一起了。入宋以后,户等制度广泛地用来征收各种税役,特别是职役差役,资产多、人丁多的家庭户等高,户等高的家庭的职役差役就重,很多家庭因此破产。为了逃避繁重的税役,各家都设法降低户等,方法之一就是尽早地分家析产,分散家产和人丁、缩小家庭的规模。宋仁宗时韩琦说,有的家庭为了降低户等“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18]在此前后户部也奏报说,民间有“诱母或祖母改嫁而欲规分异,减免等第者”,[19]江南地区甚至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20]。这里所说的现象不会很多,大臣们奏报各种现象的时候经常有些夸张,但所说的通过“亲族分居”来减少家庭的规模和田产,应该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为这样做不仅使家庭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而且为愿意早分家的子孙提供了机会和借口。宋代律令虽然也像唐代一样,规定父母、祖父母在世的时候子孙不能分财别籍,但面对这种随着户等、职役压迫而来的分家风气,官府也只能让步:“诏士庶之家,应祖父母、父母未葬者不得析居。”[21]不仅不再规定在世的时候不能分家,甚至连过去的在“丧期”即三年之内不许分家的规定也不提了,只要办完父母、祖父母的丧事就可以分了。实际上连这也做不到,至多是父母在世的时候先分出去,独立门户和户籍,但不把家产分光,留下一些归父母养老用,到父母去世以后再最后分清(详后)。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用说孙子们,就是儿子们一结婚就会与父母分开,而且公开要求单立户籍,甚至在还没来得及分开的时候如果正赶上登记户口划分户等(每三年即闰年一整饬),也声称已经分家,要求从原父母家庭户籍中单列出来,这便是宋代地方官一再说的“诡名子户”现象。在此,我们看到了与唐代相反的情形:唐代的时候是已经分家却在户籍上说没分,仍然与父母兄弟家庭合在一起登记,实际上是若干个近亲家庭组成一个“户”,当时称为“相冒合户”;[22]宋代则是一旦分开甚至还没来得及分开就想把户口单列出来。以至于宋代有些地方官矫枉过正,对一些确实已经分开了的家庭也不承认,仍然当作一“户”来统计,结果便出现了关于宋代家庭平均人口数的矛盾现象:承认了这种分家的事实,所有分开的儿子都单列户头,家庭规模就小了,一般在三四口左右,多数达不到5口;不承认这种事实,仍然按一个大“户”登记(主要是对一些中上层家庭),就会超过5口,以至于有的学者估计每户平均达到7~10口。剔除了这些极端因素,实事求是地看宋代家庭的规模,确实比唐代小了,结构上也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主了。

  第二个原因,是家庭的供养能力与供养需要之间找到了最佳平衡点,这是“宋型家庭”形成和定型化的主要原因。从汉代开始多起来的土地兼并,历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到宋代虽然依旧很激烈,却已经规律化了,不再像以前那样忽起忽落了。从全社会来看,各个阶层的人口比例相对稳定下来,佃农客户约占35%,[23]地主(包括平民地主、官僚贵族地主)不超过10%,自耕农阶层通常占到将近60%,我们可以分别计算一下自耕农和佃农家庭的供养能力,判断一下他们的家庭规模和结构。

  自耕农是一个人数最多、经济实力悬殊也比较大的阶层,有接近地主阶层的富裕户,也有接近佃农的半自耕农,按唐宋时期的情况看,大多数维系在平均每户20亩地的水平上。均田制下按“一夫”即一个男丁为单位授田,所谓露田(口分田)是虚数,桑田(永业田)才是实际授田数,[24]所以从北魏到唐朝不论露田(口分田)如何变化,桑田(永业田)总是稳定在20亩;从敦煌户籍所记载的实际授田情况看,所满足的也首先是这20亩。桑田是既种桑树又种粮食的田,扣除桑树阴下不能耕种的部分,20亩桑田仍然可以当10亩普通农田使用;如果家有两个男丁,就可以得到桑田40亩,当20亩普通农田使用,按当时亩产平均2石计算,20亩普通农田可收获40石;缴纳两个丁的租粮共4石,余36石。按人均日食米1升(折合今制1.3市斤,亩产量通常按带壳的谷物计算,则合2升),每人每年用7.2石,36石粮食可以养活5口人。宋代自耕农通常也是每家平均20亩地,亩产和税率(什一之税)不变,也可以养活5口人。

  再看佃农家庭的情况。宋代称租地而耕的农户为佃客、客户。当时每个男劳力的耕田限量(即人地结合的最佳比例)为10亩,如果5口之家有两个男劳力,可以租耕20亩,收获40石谷;佃农不交官府的“什一”之税,但要给地主交“泰半之租”20石,留20石,只够3口人的消费。但是宋代的佃农们通常还要租牛而耕,用一头牛与两个劳动力合作耕种,可以耕田50亩,收获100石;交地租加牛租共60石,剩余近40石家用,就可以与自耕农一样维系5口人的生活了。这就是宋代关于“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说法的来历,[25]也是宋代佃农家庭生产生活状况的真实记录。对此我们在下一章还会详细考察。

  我们知道,就职能来说,家庭应当是全体家庭成员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养单位,这种供养必须符合社会性的需要,即孟子说的要能够“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使老幼有所养。虽然历代都是这样一种追求标准,虽然此前已经是以供养5口人为标准来组织小家庭了,但是直到“宋型家庭”才具备了满足这种要求的条件,即不只是5口,更主要的是三代中的第一代是家庭中“养老”的父母,第三代是“育幼”的子女,中间第二代是家庭的主体。上面说的自耕农、佃农家庭的供养能力和供养需要,正好适合这种家庭的结构和规模。

  之所以到宋代才找到了供养需要和供养能力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才形成了“宋型家庭”的规模和结构,还与宋代生产力、人口与土地比例等问题有关。农业生产工具从秦汉到明清没有质的飞跃,从量的方面看,到唐宋特别是宋代已经成熟了;荒田的开垦、梯田和水田的利用已经达到了古代社会中所能达到的高度;人口首次达到了一亿大关,各个阶层的人口数量也大致稳定下来了……这些,都是形成“宋型家庭”的社会历史背景,也可以说是大环境的因素。

  以上是“宋型家庭”在宋代形成并定型化的两个主要原因。此外,伦理说教也是一个影响家庭结构和规模的因素。孔子伦理说教的主要出发点是维护家庭人际关系,宋代理学家把这种家庭关系论证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历代的家庭都是以伦理说教为标准来要求和规范的。不过,伦理说教在孔子那里还比较接近当时的家庭实际生活,比较容易操作和落实;到宋代理学家进一步补充和论证之后,加进了一些理想的内容,本来是想让伦理学说更好地发挥作用,但结果却是离民间日常家庭生活远了,成了文人士大夫理想化的家庭模式,一般家庭很难做到了。甚至包括宋代和宋代以后一些士大夫的家训中讲的那些家庭中的行为规范,多数也仅仅是一种理想和倡导,至多只能与日常生活中违情悖礼的行为起个平衡作用,求法其上得乎中,让人们的行为不要太出格而已。所以,在宋代形成实际生活所需要的家庭结构和规模的过程中,伦理说教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注释:

[1]比如有三个家庭,人口数分别是五口、五口和一口,按常识我们应该认为五口之家居多,以五口之家为主,但统计平均数的结果是每家3.67口,不仅与常识相背,而且这三家没有一家是3.67口。其实,对我们的考察来说,所谓家庭规模和结构问题还有一层更重要的含义:实际上是考察家庭的经济规模,即家庭的生产收入、生活开支的规模和基本情况,看看这些普通的家庭是怎样支撑着过日子的。

[2]《汉书》卷四八《贾谊传》。并参邢铁:《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问题》,载《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

[3]杜正胜:《传统家庭结构的典型》,载《大陆杂志》第65卷第2、3期,1982年。

[4]魏承思:《唐代家庭结构初探》,载《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第2期。

[5]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杨际平等:《五一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岳麓书社1998年版)都持这样的看法。熊铁基:《以敦煌资料证传统家庭》(《敦煌研究》1993年第3期)也得出相同的结论。

[6]杜正胜:《传统家庭结构的典型》,载《大陆杂志》第65卷第2、3期,1982年。

[7]《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

[8]“同籍异财”的字样不多见,却值得注意。参见吐鲁番阿斯塔那239号墓出土的唐中宗景龙三年(709)争地文案,转自宋家钰:《关于封建社会形态的理论研究与唐代自耕农的性质》,载《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

[9]《唐律疏议》卷十二在限制子孙与父祖别籍异财之后,《疏议》解释说:“但云别籍,不云令其异财,令异财者明其无罪。”证明官府不管异财,只管别籍。

[10]冻国栋先生谈到郭子仪“家人三千”和王行瑜家有500人时,说其中包含很多“非血亲的奴仆”,已经点明了这个问题。见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第376页。

[11]参见杜正胜:《传统家庭结构的典型》,载《大陆杂志》第65卷第2、3期,1982年。

[12]对此问题以及宋代人口问题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文章,是袁震的《宋代人口》,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3期;综述介绍有关论著最全面的,是吴松弟的《中国人口史》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章第五节,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

[14]程民生:《宋代家庭人口数量初探》,载《浙江学刊》2000年第2期。

[15]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41、44、48、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16]《陆宣公全集》卷二二《中书奏议》六;《旧唐书》卷一七一《李渤传》。

[17]《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

[1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九。

[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一。

[20]《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一。

[21]《长编》卷一二○。

[22]《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

[23]《元丰九域志》所记元丰年间各府州户口分主户若干、客户若干;《续资治通鉴长编》每三年记“天下户口”,也分主户若干口若干,客户若干口若干。主户是有资产的家庭,客户主要是佃农。我在1984年做硕士论文的时候,曾经依据这两部书做了纵横两个曲线表,推算出客户佃农都占35%左右,见本书第97页。

[24]参见邢铁:《均田制与租庸调关系的辨析》,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

[25]洪迈:《容斋随笔》卷四《牛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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