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幽云地区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以辽代石刻资料为中心

  【内容提要】今天可以看到的辽代石刻文献中保留了有关辽代土地买卖的相关材料,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到辽代的土地买卖活动主要集中在封建经济比较发达的幽云地区,尤其幽州地区是一个最为活跃的中心。辽代幽云地区土地买卖的盛行和随之而来土地兼并,促成了辽代庶族地主势力的发展,乃至对辽金社会经济、政治势力的构成产生影响。

  【关键词】辽代;幽州;云州;土地买卖

  辽代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朝代,其显著特点就是北、南两面的双轨制政体长期并行发展。从经济原因上说,辽朝做为“行国”和“城国”兼具的政权,其统治区域包括北方草原游牧区与中原北部的农耕区,境内游牧经济与农耕经济长期并存互补发展,再加上长期民族习惯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政治上的表现。

  关于辽代土地买卖的情况,因《辽史》等典籍中的记载十分缺乏,给这方面的研究造成了诸多不便,故有关著作、论文对此少有涉及。如陈述的《契丹社会经济史稿》中第二篇《社会阶级与土地关系》中有章节专门论述辽代土地占有与买卖,但其就辽代土地买卖情况的论述明显过于简略,甚至未能就其概况进行阐述。[1]漆侠、乔幼梅合著的《中国经济通史·辽夏金经济卷》一书详细而全面地讨论了辽代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相关问题,却未探讨辽代土地买卖的情况。[2]而有关辽代的通史类学术著作,如李锡厚的《中国历史——辽史》[3]中也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但并未深入。而王善军的《由富求贵:从归化州张氏看辽金燕云豪族的发展路径》一文在探讨辽金时期归化州张氏家族经济力量的发展时却对辽代的土地买卖活动和土地兼并有较为深入的探讨,认为张氏家族占有(主要是购买)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反映了辽代燕云地区租佃制经济关系的发展,不过,“尽管土地可以买卖,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频繁,而是比较稳定的。”[4]

  正是因为目前有关辽代土地的经营、买卖、兼并等方面的研究尚存在着一些不足,故还有继续研究的必要。所幸今天可以看到的为数不多辽代石刻文献中,还保留了一些有关辽代幽云十六州等农耕地区私人土地交易、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尽管根据这些有限的资料,难以对辽代农耕地区的土地买卖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但如将其限定于幽云地区,则仍可以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辽代幽云地区土地交易发展的背景

  土地能够买卖的前提在于土地的私有。“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不折不扣和毫无限制的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5]虽然“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与此不同,由于它和对直接生产者的人身占有权结合在一起,因而不可能是完全的、自由的”,[6]但无疑只有土地为私人所有才能产生土地所有权的出让。而辽境内的土地,在北方草原上,无论是国家或部族的牧场,还是头下军州的土地,要么是得自君主的赏赐,要么是在本部族长期的、共同放牧活动中所形成的,究其根本,所有权还是为国家或部族所有,因而不可能产生土地所有权在私人间的转让、变动。杨国桢在其著作中提到“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土地肥沃、容易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地区,土地一般向土地所有者中的地主集中,土地买卖比较盛行”。[7]从这种意义上讲,辽代土地交易活动也就只能是集中在封建经济发展较为充分、存在大量土地为私人所占有的幽云地区,尤其是幽州地区最为活跃,无疑是辽代土地买卖活动的一个中心。

  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作为一个经济、文化整体的幽州地区,其范围要远大于辽代幽州城(即辽南京析津府)的概念,而这种作为一个经济、文化整体的幽州概念是唐代就已经形成的。“唐幽州刺史辖境、属县前后期屡有变化,大致范围包括今京、津大部分地区及河北部分地区。唐开元年间分幽州辖县渔阳、三河、玉田置蓟州,大历四年置涿州,割幽州之范阳、归义、固安隶之,属幽州都督管辖。因此,幽、蓟、涿仍是三位一体。”[8]而这里所谈的幽州就是指包括以幽、蓟、涿三州为一整体的幽州地区。由此,本文所探讨的辽代的幽州地区就包括了析津府、涿州、蓟州、范阳、固安、新城、归义、渔阳、三河、玉田一府二州七县之地。

  而以大同府为中心的云州、应州、朔州地区,一方面土壤、气候条件差于幽州地区,另一方面“西京大同府一带气候条件虽不如南京周围,但依靠渝河水灌溉,发展旱作农业,仍有其见长之处。”[9]入辽以后,大同府成为辽的西京,该地区也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如在免复租役方面,辽圣帝统和十年(992)“二月壬午,免云州租赋”;“辛卯,给复云州流民”;“五月癸巳,朔州流民给复三年。”[10]所以该地区,尤其是大同周围的农业经济在辽境内也是比较发达的,从而带动了土地买卖的活跃。

  契丹兴起以后,幽云地区一直受其侵扰。但辽太宗会同元年(938)幽云十六州入辽后,情况相对好转。尤其圣宗以后,辽统治者对幽云地区的农业经济十分重视,史料中多有免赋役、赐贫者耕牛等重农的记载。虽然入辽后,在行政上幽云十六州分属南京析津府(今北京)、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两府所辖[11],诸州之名也多有改动,但作为农业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幽云地区依然是一个统一的经济整体,这是不会随行政变动而变化的。

  至于辽境内的其他地区虽也存在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如奚人的土地上就有汉人“力耕分获世为客”[12],苏颂在其《后使辽诗》第八首《牛山道中》一诗中自注:“耕种甚广,牛羊遍谷。问之皆汉人佃奚土,甚苦轮役之重。”[13]漆侠先生经过分析,认为“这样的关系是封建农奴制的关系,而非封建租佃制”。[14]且由其中提到的“轮役之重”来看,所谓奚土的所有权是由国家或者部族与私人共同所有的,这种不发达封建制关系是不利于土地买卖活动发展的。其他地区的情况也大致类此。而且,就目前的相关资料来看,也少有幽云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土地买卖活动的记载。

  幽云大部分地区在唐时属河北道,自安史之乱前后至石晋时入辽,大部分时间为藩镇军阀所割据。“河北道各藩镇的处境极为险恶, ……在这种弱肉强食的情况下,经济与军事力量的强弱成为决定河北诸镇生死存亡的主要因素。因此,发展生产,积蓄力量,就成为战后河北各镇的当务之急。”[15]一方面这些地方不再向中央政权上缴赋税,另一方面为了有足够的力量保证地方割据,藩镇军阀们也普遍关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到唐后期“河北道地区经济在农业、手工业、商业三个方面均已赶上并超过了前期,而且在当时全国居领先地位。”[16]

  到唐末五代,由于契丹辽朝不时的南下掠夺和藩镇军阀的统治残暴等影响,幽云地区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如刘守光统治幽州时,“燕人苦刘守光残虐,军士多归于契丹。及守光被围于幽州,其北边士民多为契丹所掠”[17]。人口的丧失无疑对这一地区的农耕经济有着极大地损害。但由于唐后期已经奠定的较好的封建经济基础,加之入辽后辽统治者对该地区农业生产的重视,幽云地区在澶渊之盟后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与发展,成为整个宋辽时期中国北方一个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如宣和乙巳年(1125)出使金的宋人曾记载在金初的看到的燕京城:

  迁徙者寻皆归业,户口安堵,人物繁庶,大康广陌皆有条理。州宅用契丹旧内,壮丽夐绝。城北有互市,陆海百货萃于其中,僧居佛宇冠于北方,锦绣组绮精绝天下,膏腴、蔬蓏、果实、稻粱之类靡不毕出,而桑、柘、麻、麦、羊、豕、雉、兔,不问可知。水甘土厚,人多技艺。[18]

  《契丹国志》的编纂者将此则史料加以改动作为辽代南京的情况对待,虽过于草率,但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考宣和乙巳年金军刚刚占领辽南京,故这段记载还是辽代作为幽云地区经济中心的燕京的繁华,而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何辽代土地买卖在这一地区比较盛行。

二、碑刻中的一张辽代土地买卖文券

  典籍中有关辽代土地买卖的记载很少,能够看到的土地买卖契约更是罕见。在现已辑录的辽代碑刻中,咸雍元年(1065)的《弥勒邑特建起院碑》碑文末尾附有一张土地买卖内容的文字,学界将其称为《许员外卖地券》。该文内容如下:

  今卖自己在京宣化坊门里面街西小巷子内空闲地。内有井一眼,槐树两株。东邻、南邻、西邻、北邻。[19]

  这一段文字记载的是清宁七年(1061)买许员外地建归宁寺的事情,其中所说的“京”是指燕京城。从这份土地契约中反映了以下几点情况:

  第一、交易发生之前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者要明确写在契约上,如本契券中就首先说明所交易的土地(宅院)是卖者自己所有,是“自己”的空闲地,从而首先说明了该次土地交易的合法性。

  第二、被买卖的土地的位置及其大小的确定,是通过明确其边界所在完成的。在契券文末有四邻的姓名。李锡厚先生对比了同时期的宋朝契券后认为“即毗邻署字,与同一时期的宋朝境内出卖田宅的手续相同”[20],其作用应在于对该土地买卖的交易内容与过程做一见证。但是这里有一点不能确定的是:四邻署字的行为,是否还体现着土地买卖中一种地邻先买权在内?

  第三、土地上的附属物也在契约中被清楚地记载,如被交易宅院中的水井和槐树也被记录在契券文字中。换言之,交易土地上的附属物是被看做土地的一部分而成为交易内容的一部分的。

  从“今卖自己……空闲地”来看,这份石刻契券记载的内容如果不是是清宁七年该块土地买卖契约的全部内容,至少应该是部分原文。但是由于相关内容和格式都太过简省,使得这份卖地券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没有记载买地者,即交易完成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者。考其原因,该土地交易发生在清宁七年(1061),而附有此契券的碑文则是咸雍元年(1065)所刻,中隔数年,现时土地归属于寺院已在当地众所周知,故刻文没有提及,且将此石刻契券与唐末五代和宋、金的土地买卖契约加以对比,此契约内容明显不完整。尤其是与同为石刻史料的《金大定二十八年(1188)修武县马用父子卖地券》[21]相比,其不仅内容缺少,而且格式过于简化。因而可推断此刻文已不是原卖地契约的全文,但由于原土地交易契约的湮没,此段刻文所保留的信息还是十分珍贵的。

  其次,契文中没有记录交易的钱数。参照石刻文献中有关辽代土地买卖的其他记载,土地交易的钱数记录似乎是可有可无的。如乾统七年(1107)的《董承德妻郭氏墓志》中记载董承德“为亡妻郭氏于京西南约五里买到元中县孙权堡刘士言地五亩。长三十八步,阔三十二步,其茔方二十九步。”[22]而天庆九年(1119)的《刘承遂墓志》则记载了“准价五十贯文,于孙权堡刘士言处买地九亩。”[23]说明将土地、田宅所有权交易的契券内容刻于石碑之上的目的仅在于以不易损坏的石质材料来记载、明确所有权的归属及证明其合法性,而交易金额显然与此关系不大。

  再次,契文中没有官府参与土地交易之中的痕迹。这次土地买卖的合法性或说公众的认可性是由四邻署名来确保的,没有官府的认证,说明这是一份民间的私契。由于辽代土地买卖契约仅见《许员外卖地契》一份,无法对官府在民间土地买卖活动中的作用进行过多评价,但是该契券表明了幽云地区辽代民间土地交易中私契的存在,辽代地方官府对民间土地买卖也似并无过多干涉。

  钱大昕《过归义废寺》一诗的自注中所记《许员外卖地券》的券文,是有关该段文字最早的记载。据其记载,券文“末有东邻、南邻、西北邻人姓名”[24]。将前面所引《辽代石刻文编》中的《许员外卖地券》与之对照,则《辽代石刻文编》中改为“东邻、南邻、西邻、北邻”,显然是将其理解为交易土地的边界四邻,但是这显然是不科学的。有关辽代土地四界的记载一般按东、南、西、北的顺序明确地界,但也有因土地形制不规则,而改从其他方位确定地界的。如乾统二年(1102)的《施地幢记》中记载的“王仲远施地五亩,东至道,南至墓,西南至寺院,北至地主。”[25]但《许员外卖地券》中所记载的情况应不属此类,而是其所临土地只分属三家,即西、北两面相邻土地属一家所有,故只有“三邻”,而非“四邻”。

  根据现有史料来看,辽代的土地买卖过程中也存在执契不明的情况,并且会因此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天津蓟县的辽乾统七年(1109)《上化感应寺碑》中就记载了辽大康到大安年间该寺土地被侵吞的情况。据碑文所述,该寺“野有良田百余顷,园有甘栗万余株。清泉茂林,半在疆域……奈何大康初,邻者侵竞,割据岩壑,斗诤坚固。适在此时,徒积讼源,久不能决。先于蓟之属县三河北乡,自乾亨前有庄一所,辟土三十顷,间艺麦千亩,皆原濕沃壤,可谓上腴。……大安中,燕地遣括天荒使者驰至,按视厥土,以豪民所首,谓执契不明,遂围以官封,旷为牧地。”[26]根据“徒积讼源,久不能决”和“以豪民所首,谓执契不明”等语,可以推知该寺土地被邻者侵占乃至被改为国家牧场,都是因为该寺土地的契约不明,乃至无法断定归属。而辽人将土地买卖的契文刻于墓志、碑文等处,无疑也是为了使后人避免执契不明而带来的一系列麻烦。

三、辽代幽云地区的土地买卖与兼并

  在中国古代正常土地兼并的途径,主要还是土地的典质与土地交易,宋辽对峙时期亦不例外。据北宋的《赐司空兼侍中文元贾魏公神道碑》中记载贾昌朝(即贾魏公)镇扶河北时,“边人以地外质,公请重禁绝,主不时赎,人得赎而有之,地则尽归,边以不争。”[27]李锡厚在解读这句话时,认为“这表明,以土地所有权典质与人这种土地私有制下常见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不仅通行于宋境内,而且也通行于辽朝境内。”[28]但由“人得赎而有之”来看,在“主不时赎”的时候,被典质的土地的所有权便会通过交易而为第三方所有。也就是说在这种辽南京地区与宋河北路边境发生的边人跨境的典质行为中,通常伴随着土地交易行为的存在。

  一直以来对辽代幽云地区土地所有制的研究多集中在寺院经济和世家大族经济两个方面。但是除了寺院与世家两大土地占有者外,还有与土地经营、土地兼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庶族地主尤其是辽中后期通过经营和兼并土地发展起来的燕云地区的汉人庶族大地主,而后者也是应当引起注意的。辽大康四年(1078)的《谷积山院读藏经之记碑》碑文中有一段文字:

  (清河县南吕村张文绚及其妻田氏)乃将县北公村别墅一所,田土园林约近陆柒顷,庄院房舍依旧住佃。掳所收地利斛粟果实等,并元买契券,共壹拾陆道,并分付院,同常住附,以充逐岁刍流塞之费。约曰:若僧徒不怠,经课无缺,及不别将货卖典质他,后子孙无得取所,苟反此,取之可也。[29]

  这个能够仅一次施舍就施地六七顷(合600—700亩)的清河张文绚无疑就是幽州地区的一个大地主。而且从“并元买契券,共壹拾陆道”来看,这六七百亩的土地包括“县北公村别墅一所”在内,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的。所以在施地中,张文绚将十六道“元买契券”交给了寺院。由其中提到的“住佃”、“所收地利斛粟果实”等语可以推见这数百顷地是通过租佃经营的。另外在张文绚与僧徒的约定中特别提到僧徒不能将其施舍的庄园土地典质、货卖,这说明辽代幽州地区的土地买卖行为是比较活跃和普遍的,而信徒施与寺院的土地是用于供养、敬献给佛的,所以要防止僧徒典卖。

  与世家大族出身的大地主相比,庶族地主天生就在实力上处于劣势。很多庶族大地主,其势力的发展是一个发展经济实力到一定程度进而追求政治影响力的过程。如辽代归化州张氏家族,原本不过是当地一个富有的乡绅之家。后张世卿于大安年间以赈济灾民之机,向朝廷进粟而得封为右班殿直,之后升至监察御史。[30]虽然张世卿的这些官职很可能都是散职,但是通过这种由富求贵的手段,张氏家族确实由下层地主而跻身于社会的上流。对于这些庶族大地主的土地占有情况,石刻的《辽开泰五年刘延贞庄账及地莂》提供了十分宝贵的资料,其相关内容如下:

  大同军云中县北刘庄刘延贞,开列庄账地段,顷亩如下:

  一段,村西。东西畛,计二十八亩。东南西至道,北至刘加和。

  一段,村西。东西畛,计二十五亩。东至坡,南至刘加和,西自至,北至刘加和。

  一段,村西南。东西畛,计六十六亩。东南至邢守素,西自至,北至刘加和。

  一段,村西。南北畛。计一顷一十亩。东自至,南至翟彦进,西至刘加和,北至道。

  一段,村西。东西畛,三十亩。东自至,南至道,西至河,北至刘加和。

  一段村西北河东。东西畛,计四十亩。东至翟頵,南至翟彦进,西至河,北至刘加和。

  一段,村西南。南北畛,二十亩。东至刘加和,南至邢守素,西至河,北至刘加和,北至道。

  一段,村西南。南北畛,计六十六亩。东至刘加和,南至邢守素,西至河,北至道。

  一段,村西北河西里。东西畛,四十五亩。东至河,南至翟彦瑍,西至杨荣,北至刘加和。

  一段,村西南河西里。东西畛,一顷。东至河,南至万頵,西至杨,北至翟頵。

  一段,村西南。南北畛,四十亩。东至翟彦瑍,南至道,西至翟彦进,北至邢守素。

  一段,村北坡下。南北畛,一十五亩。东至坡,南至刘加和,北至万延璲。

  村东坡上,共计一十三段。

  内坊城一段,东至长城,南至邢守素,西至万守□,北至刘加和。

  庄宅,四面各一百步,前面园内有碾一盘,榆树三十根;后院榆树一十五根。其庄园地土九 ……

  摄南五府教练孙男延贞,孙弟延玉,孙弟延金,重孙男八哥,重孙男军儿,重孙男福孙(式为禄),重孙男兴儿,重孙男□□,重孙男□□。[31]

  《辽代石刻文编》与《辽代石刻文续编》收录了绝大多数辽代石刻文献,但此段文字并未收录于二书之中,可谓一遗憾之处。考大同军云中县应为唐旧制,其地为幽云十六州中的云州范围内,在今山西北部。正如前面提到的,相较于幽州地区,该地区土地相对贫瘠,水热条件较差,土地交易不如幽州地区发达。其文中刘延贞兄弟只有刘延贞一人为下层官吏,其余皆为白身,应属幽云地区的庶族大地主无疑。辽开泰五年(1016)为辽圣宗统治时期,即这是一则反映辽中期的汉族地主土地占有情况的史料。

  刘延贞所占有的土地,有确切亩数的共十二段,共计5顷85亩,村东坡上的十三段以及内坊城一段没有记录具体亩数,应当是面积较小,其庄宅百步见方,近42亩。很明显,与仅一次就施地六七顷的清河张文绚相比,刘延贞所占有的土地数量相对要少一些。这份庄账中共开列了十二段有确切亩数的土地,另外刘氏还有村东坡十三段土地,内坊城一段土地,以及一块庄宅。地账中“其庄园地土九……”后面的文字已模糊难辨,但由已有土地数推算当在九顷以上。

  这份庄账与地莂同刻于一块石碑之上,是刘延贞等人为其祖父刘重韶所制。据收录此文的编者称,“此石两面刻,可能地莂是正面,地账是反面”。[32]所谓地莂,亦称买地券、幽券、冥券等,所刻文字是给亡者看的,从这个角度看,同刻于一块石碑上的《刘延贞庄账》是刘延贞兄弟等人告知死者家族现有地产多少,具有以家业兴旺告慰死者的意味在内,则刘重韶时刘氏所有地产必定达不到庄账所记的土地规模。由其兄弟皆为白身的情况可以看出作为下级官吏的刘延贞并无政治上的特权,则庄账所记的刘氏分为27处的地产中相当大一部分应为土地买卖所得。但其通过购买所得土地在这27处地产中所占比例已不可知。

  这些辽代的庶族地主,其财富的积累和经济实力的扩张都是得力于经营土地和兼并土地而实现的。除了前面提到的张文绚购买土地的记载外,像《张世卿墓志》里就也有张世卿“特于郡北方百步,以金募膏腴,幅员三顷”之语[33]。而且作为一个辽金时期烟云地区典型的由富而贵的庶族地主家族,归化州(幽云十六州之武州)张氏家族在扩张经济实力中,几代人都致力于土地的占有与经营。此外据天庆元年(1111)的《韩师训墓志》记载,世居雄武的韩师训则是通过“贸贵鬻贱,志切经营”达到“田宅钱谷,咸得殷厚”的[34],即通过经商所得转而兼并、经营土地,而这个过程当然也是通过土地买卖实现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辽代归化州张氏家族的由富求贵的过程,像张氏家族第三代的张文纪就入州衙为吏,第四代张世卿在辽末则通过入粟补官获得了政治身份。同时张氏家族还通过各种途径联系豪族,营造地方社会势力。[35]这些经济实力增长了的幽云庶族地主势力必然会对旧的世家大族势力的产生某种程度的冲击。而如果将辽金联系起来看,“这一由富及贵的发展路径,在该地区的豪族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代表性”。[36]

四、结语

  通过以上借助石刻文献对辽代的土地买卖活动的探讨,可以看出辽代的土地交易活动主要集中在农耕经济比较发达的幽云十六州地区,尤其是在包括幽、蓟、涿三州在内的幽州地区最为活跃。辽代的碑文、墓志中加入土地买卖的内容基本是为明确所有权的归属,故并不全部篆刻契约券文,内容节略颇多。同时,辽代幽云地区土地交易活动的频繁,是宋辽“澶渊之盟”后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而土地买卖所造成的土地兼并则促进了辽代庶族地主的发展,并在幽云地区产生了似归化州张氏家族这样富而贵的辽金时代新社会势力,对于辽金的社会经济、政治势力的构成产生了影响。

  当然,说幽云地区土地交易活动频繁,是相对于辽境内而言的,与宋境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东南地区土地所有权转变的频繁是无法相比的。但是辽代幽云地区土地买卖活动依然是值得深入探讨的,其价值不仅在于其经济方面的意义,更在于对辽金时期社会势力变动的影响。

注释:

[1] 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63年版。

[2] 漆侠、乔幼梅:《中国经济通史·辽夏金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

[3] 李锡厚:《中国历史——辽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4] 王善军:《由富求贵:从归化州张氏看辽金燕云豪族的发展路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9年第6期,第8页。

[5]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3页。

[6]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7]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7页。

[8] 宁欣、李凤先:《试析唐代以幽州为中心地区人口流动》,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95—96页。

[9] 韩茂丽:《辽金农业地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10] [元]脱脱:《辽史》卷13,《圣宗纪四》,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2页。

[11] 关树东先生提出辽朝实行府、节镇州-防、刺州-县三级行政制度,而辽代的道或指节度使辖区,或指直隶朝廷、宫卫的防、刺州,则《辽史》中的五京道是不存在的。详见关树东:《辽朝州县制度中的“道”“路”问题探究》,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

[12] [宋]苏辙:《栾城集》卷16,《奉使契丹二十八首·出山》,载《苏辙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20页。

[13] [宋]苏颂:《苏魏公文集》卷13,《后使辽诗》第八首《牛山道中》,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70页。

[14] 漆侠、乔幼梅:《中国通史·辽夏金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15] 贾燕红:《唐后期河北道区域性经济的发展》,《齐鲁学刊》1996年第4期,第67页。

[16] 贾燕红:《唐后期河北道区域性经济的发展》,《齐鲁学刊》1996年第4期,第93页。

[17]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69,《后梁纪4·贞明二年》,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8808页。

[18] [宋]佚名:《宣和乙巳奉使金国行程录》,载《全宋笔记》第3编第8册,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19]《弥勒邑特建起院碑》,载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26页。

[20]  李锡厚:《中国历史——辽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21] [清]王昶:《金石萃编》卷158,《真清观牒》附《本观里买地土文契》,中国书店1985年版。

[22] 《董承德妻郭氏墓志》,载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573页。

[23] 《刘承遂墓志》,载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676页。

[24] 钱大昕:《潜研堂诗集》卷5,载陈文和主编《嘉定钱大昕全集》第6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25]《施地幢记》,载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526页。

[26] 《上化感应寺碑》,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563—564页。

[27] [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87,载舒大刚主编:《宋集珍本丛刊》,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711页。

[28]李锡厚:《中国历史——辽史》,第257页。

[29] 该碑在今北京房山区谷积山灵鹫禅寺,辽时为南京析津府内。碑文见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页。

[30] 见辽天庆六年《张世卿墓志》,载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655—656页。

[31] 此段文字后半部分为买地券,与经济内容无关,故不再赘述。其碑文见山西省政协《晋商史料全览》编辑委员会、大同市政协《晋商史料全览·大同卷》编辑委员会编:《晋商史料全览·大同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95—697页。

[32] 山西省政协《晋商史料全览》编辑委员会、大同市政协《晋商史料全览·大同卷》编辑委员会:《晋商史料全览·大同卷》,第699页。

[33] 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655页。

[34] 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80页。

[35] 关于张氏家族由富及贵的过程,参见王善军《由富求贵:从归化州张氏看辽金燕云豪族的发展路径》,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9年第6期,第1—8页。

[36]王善军:《由富求贵:从归化州张氏看辽金燕云豪族的发展路径》,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9年第6期,第7页。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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