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冶铁、铸铁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五章第一节

  

  • 第五章 清代前中期手工业中的资本萌芽(下)
  • 第一节 冶铁、铸铁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第二章第五节中,我们曾讨论了明后期广东佛山冶铁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本章中,我们准备以三节分别考察清代前中期冶铁业、铜矿业、煤矿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情况。本节中先将清王朝的矿冶政策作些综合介绍,然后考察冶铁业的发展,再探讨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清代铁的生产有一定的发展,我们考察的范围已不限于广东,但是,铁矿方面仍然缺少有关生产关系的具体材料,所以我们的研究仍只限于冶铁业,而不及采矿。有关采与冶的关系的一些问题,在第二章第五节已详述,这里都从略。

一 清代的矿业政策

  清初40年间,对矿山采取了严格的封禁政策。这主要是鉴于明后期的矿监之祸,当时人民反对矿监矿税的斗争曾起了促使明王朝加速崩溃的作用。同时清初还有一些地方未曾统一,各种抗清势力连绵不断,惟恐矿工集聚。正如王庆云所说:“本朝惩前代矿税之害与矿徒之扰,每内外臣工奏请开采,中旨常慎重其事。”【1】银虽是货币所需,也“鉴于前代开冶之害,一切铜银坑俱封不开”【2】。

  到康熙十四年(1675),因铸币需要,略放宽铜、铅矿的开采(铸钱成分大体是铜六铅四),矿课“十分取二”。康熙二十一年(1682),云南总督蔡毓荣疏请开放云南各矿,但其他各省仍只是偶有批准开采。康熙四十三年(1703)有谕:“开采之事,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悉不准行”【3】。不过,此时已全国平定,社会经济有了恢复,政策实际上已所放宽。康熙五十二年(1713),四川一碗水地方有万余人聚众开矿,当局差官驱逐,报到清廷。但御批说:”若将此等乏产贫民尽行禁止,则伊等何以为生?”事实上,由于缺铜和铸钱可获大利,康熙中期铜矿开采颇盛;又因银课收入较高,银矿也已陆续开采。这时的政策是,禁新开大矿,对民间已有开采的则听之。玄烨自己也说:“总之,天地间自然之利,当与民共之,不当以无用弃之,……要在地方官处置得宜,不致生事耳。【4】”

  雍正一朝,矿政犹豫,又有趋严倾向。雍正二年(1724),两广总督孔毓珣奏请开矿,御批:“实在无产之民,许于深山穷谷觅微利以糊口资生耳,……庶或可行;若招商开厂,设官征税,传闻远近,以致聚众藏奸,则断不可行也。【5】”雍正五年(1727)对湖南的批示,雍正九年(1731)对广东的批示,也都是禁采【6】。雍正未年(1735)谕并说:“广东开采一事,十数年内,内外臣工奏请者甚多,朕悉示准行”,凡有开采为免聚众生事,应”令其遵谕停止”。【7】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铸币需要,不仅云南铜矿在雍正朝转盛,广西、广东、四川也有开采。并且,私挖私采从未停止。雍正五年(1727)广西提督田畯奏,南丹地方锡矿,”自明时开采以至于今”,”矿徒仍未驱尽”【8】。雍正六年(1728)广东由政使王士俊说,该省几次驱逐铜矿聚众,”其实矿徒究未尝一日逃散也”【9】。雍正十年(1732)谕内阁称,楚南地区的铁矿”虽历来饬禁,而创挖难以杜绝”【10】。

  到乾隆期,情况不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矿产日多,弘历本人也采取了比较开明的态度。乾隆二年(1737)贵州提督王无党奏请开采铜、铅,而限制银、锡,弘历批示:“银、锡亦九币之一,其可即行禁采乎?【11】”乾隆四年(1739)对两广总督马尔泰和其他地方奏请开矿的批示说:”首重在铜”,”若能多得铜,实属美事,不可畏难而止”;同时,“银亦天地间自然之利,可以便民,何必封禁乎?【12】”乾隆五年(1740),批准大学士赵国麟请开煤矿疏,是为煤矿开放之始。乾隆八年(1743),命大学士张廷玉召集廷议,大约除金、银外,均主张开放。而事实上,银多小矿,私采绝不可止;至于金,“该处既有金矿发展,乃因此而荒弃其山,亦未免因噎废食”【13】。这样,矿业已是全面开放了。

  原来,清王朝一开始就吸取了明代“山泽之利,官取之则不足,民取之则有余【14】”的历史经验,放弃了得不偿失的官矿政策,故所谓开放,就是开放民营,官收税课。不过,康熙五十二年开放时,还是只许贫民在本地开挖,”其外省之人不许开采,并严禁豪强富户设厂”。【15】雍正时,如前所说,也是只准贫民“觅微利糊口”,而不准“招商开厂”。铜、铅虽“听民开采,税其二分”,但只准雇募当地人夫,严禁”别州县民人伙众越境采取”【16】。其目的都是怕规模一大,聚众日多,危害王朝专制统治。这一政策,到乾隆朝也有改变。乾隆九年(1744)弘历批准两广总督马尔泰等奏请招商开采。其办法是:”每县招一总商,承充开采,听其自招富商协助。一县中有矿山数十处、远隔不相连者,每山许招一商。倘资本无多,听其伙充承办”【17】。这就有利于改变采矿业小生产的局面,并有利于资本主度生产关系的滋长。同时,对于聚众滋事的看法也有所改变。如乾隆十六年(1751),弘历对四川乐山铜矿的批示说:“诚令多得数处旺矿,地方穷民亦得借以佣工觅食,于民生大有裨益。若谓川省向有啯鲁子为地方之患,恐开采铜矿或致滋事,不如此等匪徒,即不开矿,任其流荡失业,尤易为匪”【18】。这就是说,招民开矿,比任民失业更安全些。但绝不是说,这时已是自由开采政策了。所有的矿都须报官领照,而且差不多每个矿区的开辟都要由皇帝御批。铜矿,一般是激厂员直接管理生产和收购;其他矿,或派员监管,或派巡查,或组织保甲,对矿工严格管理;稍有动荡,或完不成矿课,即行封闭。查私,封矿、弹压、驱逐矿工之事,屡见史籍。

  嘉庆朝,矿业政策又有趋于严格的趋势。尤其是金、银、铅矿,有的地方商民呈请开采,不但不准,还要“冶以应得之罪”【19】。道光朝,又趋弛禁道光二十四年(1844),有个上谕说:“天地自然之利,原以供万民之用,惟经理得宜,方可推行无弊”;“官为经理,不如任民自为开采,是亦藏富于民之一道”。【20】这可代表当时的矿政思想。

  历朝虽开放矿禁,但在地区又以种种借口,加以限制。广东矿冶最为发达,但由于该地交通外洋,清王朝禁金属出口,故掌握颇严。直隶平泉州铜矿原有开采,但“该处地方与蒙古山场相连,使蒙古等以内地官民专为牟利起见,于国体殊有关系”,因而”俱着永远封禁,不准开采”【21】。商民申请开直隶邢台等地银矿,又以该地“近依畿辅”恐“生畔滋事”【22】,予以驳斥。限制最严的是西北边疆地区。金矿在新疆、甘肃、热河较多,但清迁采取封闭边外金厂政策,到鸦片战争后才着力开采【23】。煤矿一般都是准许开采的,但早期则在奉天禁挖。嘉庆十一年(1804)有人请挖某处煤,还以“口外蒙古地主向无开挖煤窑之例”【24】,不准。

  各种矿产的管理和生产情况,亦有不同,简述如下。

  贵金属矿,主要是银矿。清廷目的是收取银课,严禁私采,地方银课足额,即封闭矿场。银课原有三七砂之例,即所采砂以30%交官【25】;后多为二八抽银,即采户炼成银后交官20%【26】,明代银矿多系小生产者个体或合伙聚采,清代则招嘀承办者日多。我的定额纳税,如广东丰顺县李树湾银矿,每银一两抽正课四钱五分,公费一钱,税率达55%。【27】或者由商人每年交纳一定银额,通称饷银。

  清代商人承办银矿,有的规模颇大。如广东商人何锡,呈经内务府批准,开采广东海阳县仲坑山银矿,以20年为期,每年纳饷银5万两。据说他前后注册的矿工风13万余人,年获利不下8-9万两【28】,康熙四十四年(1705),查实他“开矿六十四处,见今在厂之人,约计二万有余。【29】”这么大量劳动者,是工受值,还是计价收砂,或属分成,都无记载,其性质如何,沿难肯定。乾隆前期,云南吴尚贤的茂隆银厂,也有工丁二万余人,但他是盘踞在滇缅界一个土霸,“厂既旺,聚众至数十万,一有警,则兄弟全出”【30】,看来说不上什么资本主义性质了,又如湖南桂阳,自雍正至乾隆,有邓、曹、彭、何四大家,都是开银矿致富,“资累数十万,”“挟资数十万归”,或“倚为生者数千人”【31】;他们是地主还是商人,雇佣关系如何,也都不能肯定。广西贵县的天平山、三岔顶银矿,自嘉庆至道光,常有一、二千人至三、四千人开采。不过,主是外业流民向矿商借便利挖掘,将矿砂卖给矿商,扣还本息,属于体生产,顶多有些包买商性质。【32】

  金有淘金、采矿二种。矿课或三七抽砂,或二八抽金。多属个体生产,亦有商人承办者。陕西南部的淘金厂,用木庆淘砂,“第订一个掀簸木架,一人挑水,三人挑砂,其五人同力合作”,有了简单分工,”厂头出工本,佣夫淘簸,每厂约数十人”【33】。鉴于陕南这时已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冶铁厂、木厢厂的雇佣关系倒是值得注意的。

  水银主要产在贵州。大允原是一九抽课,所优质产品水银全部由官府作价收买,其后有四六抽课之议。可注意的是,水银矿亦有不少的匠户一名带领砂丁50-60人乃至100人开洞采砂,又”闻民间炼水银一百斤,需工本银三十两”。【34】这可能是包括砂丁工资。然其性质究属如何,尚嫌资料不足,不能判断。

  铜是清王朝最重视的矿产,以铸币所需,一方面大力提倡开采,一方面严加控制,法令甚繁,称为”铜政”。一般是铜炼好后,二八抽课,其余并同官府收购,形成专卖制度。惟在广西、四川、曾允许厂家有40%的”通商铜可以自由出卖;在广东、湖南、靠调整收铜官价维持厂民生产。在最重要的铜产区云南,实行官发工本之法,情况亦最复杂,本书交有专节讨论。

  铅也是铸币材料,其管理略如铜。一般是二八抽课,并由官府收购余铅。其弊亦如铜,即官收价格过低,往往不敷生产成本。乾隆以后,也按四川铜矿这鲍,允许有40%的铅能商,年民自卖。惟除信中产区贵州外,铅多系随银、铜产出。如广东各矿,除抽铅课、公费之外,又抽较高之银课;湖南于采得后,先抽铀铅砂说,炼出铅后,又抽铅课;民厂生产就更困难了。

  锡的生产,以云南个旧为多。其锡每百斤抽课10斤,但贩锡出滇,又收出境税,每合(2,160)斤抽银4.5两。广东、广西、湖南均系二八抽讲课,但另抽“撒散”或公费等,在湖南产行官收,云南个旧的锡,在清末已有较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生产。在清前中期,从锡课计算,其产量亦由100余万斤增至数百万斤。但这时期的生产关系无确切记载,我闪不原用后期的材料来推断前其,因此对它的资本主义萌芽未进行讨论。

  铁的管理,比较放松,所谓“虽稍稍税之,而卒不立铁官”。【35】铁税率也是按重量征20%,但系折银交纳,因各地炼炉大小不同,往课也不同。广东是当是最在铁产区,使用大型高炉,每炉一座,岁征银饷53两,或50两,44两,最小最18两。云南每炉征银20两;广西每炉征10两;浙江每炉往0.6两或0.3两,另征坑课;湖南则基本上免税,【36】广东有铁砂运销,征出境税。秩器铸造业所用小化铁炉亦征税。每炉5.3两,冶铁和铸铁业的情况,下文专述。

  煤的开采,政策最宽。乾隆五年(1740),工部题本,将京师采煤办法推广各省,“凡产煤之处,无关城池龙脉,及昔帝对圣贤陵墓,并无碍堤岸能衢处所,悉听民间自行开采,以供炊爨”【37】。其课税办法,大体是在官山开采者领帖纳税,在民地开采者,已纳田赋,不再征税。但实行中亦有若干限制。本书亦有专节论述。

  矿产中管理最严的硫璜和硝,以其兵器所用,产出均由官收,足额即封矿。

  彭泽益同志对鸦片战争以前清代的矿厂作为统计,计顺治元年至道光十八年(1644-1838)全国共报开各种矿厂1,109厂,共停闭829厂,兹将其各时期在采之厂数摘列如表5-1。不过,这是限于上报清廷的,一般属较大厂,还有些未定课额的,以至官私陷匿不报的,不在其内。表中看出,以乾隆末期开采最盛,厂数最多为乾隆四十八年(1783),计313厂。开三地区,以是年为例,云南最多,计110厂,广东48厂,四川33厂,湖南30厂,贵州23厂,广西21厂,奉天12厂,甘肃10厂,余省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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