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以来日本宋代法制史研究的现状与课题

一、绪言

  日本的宋代法制史研究,经仁井田陞、宫崎市定、曾我部静雄、滋贺秀三等开创,已经打下了该方面研究的基础。【1】此后,l983年在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发现了南宋时代的裁判文书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略称《清明集》)的明版,高桥芳郎于1986年将它的图版带到日本,各地译注明版的活动很活跃。

  受其影响日本自1980年代后半期开始,与宋代法制、裁判相关的研究,以诉讼为着眼点,又以判语(判词=判决书)史料为线索的地域社会研究也趋于繁荣。尤其是裁判的判断标准(法、情、理的关系)和刑罚体系(律与敕的关系与折杖法等)、“女子分法”(女子财产权)、“健讼”(好讼的社会风潮)等课题,引起了许多研究者的兴趣,使该研究得到推进,讨论也十分活跃。本文以1980年代后半期以来的研究为中心,逐一回顾与宋代法制史相关的研究对象,如基本史料、裁判、刑罚体系、家族和家族法、土地法和身份法、地域社会和社会秩序等主题,并尝试对今后的课题进行展望。

二、研究动向

  (1)基本史料

  法典。唐代律、令、格、式这种法典形式在宋代发生了变化,经历了刑统、编敕(针对刑统的修正性法典)、令、式之后,宋刑统和敕、令、格、式这种形式在北宋神宗元丰年间得以确立。下面梳理经此变化所形成的宋代法典的概况。【2】基本法典:刑统(《宋刑统》)=律(刑法典)。副法典:敕(辅助性刑法典)、令(不含刑罚的法规集成)、格(以赏赐给予标准为主的规范)、式(各种公文书的格式等)。申明刑统(针对刑统的修正性法典)、随敕申明(针对敕的修正性法典)、赦书德音(与恩赦相关的规定为主)。每次修订副法典的敕、令、格、式时,由敕令所对它们进行编集,并附以“看详”(立法理由书)而颁布。而且,出于便利性的考虑,自南宋孝宗淳熙年间开始编集对敕、令、格、式按事项分门别类的“条法事类”。此外,在宋代,除了作为一般法(海行法)的敕、令、格、式之外,还有作为特别法的敕、令、格、式(—司—务—路—州—县敕: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官府管辖和特定地域的法令,以及与特定要务相关的法令)。特别法的整理由详定一司敕令所负责,而以各地为对象的特别法的整理则主要由各地方官府承担。然而,这些宋代法典鲜有留存至今者。现在其内容可以确定的是《宋刑统》和南宋宁宗庆元年间将敕、令、格、式、随敕申明分门别类的“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再加上戴建国所发现的北宋仁宗天圣年间的令——《天圣令》【3】等。另外,在宋代裁判中,与法典并处于重要地位的是“断例”(与刑事司法相关的先例)。

  梅原郁《唐宋时代的法典编纂——律令格式和敕令格式》和滋贺秀三《中国法制史论集》对以上所述的宋代法典编纂史有详细的说明。此外,梅原郁还发表了《宋史》刑法志的译注。【4】冈野诚对《宋刑统》及其相关研究、川村康《庆元条法事类和宋代的法典》对《庆元条法事类》及宋代法典进行了解说。与《庆元条法事类》相关的还有语汇辑览【5】、对书志学的考察【6】和诸本对校表【7】。兼田信一郎对《天圣令·田令》进行了介绍,【8】并对《天圣令》的研究动向进行了梳理。【9】对《天圣令》的研究,可参考大津透《北宋天圣令的公布及其意义——日唐律令比较研究的新阶段》【10】、冈野诚《北宋的天圣令——它的发现、刊行、研究状况》【11】。此外,川村康《宋代断例考》【12】、《法诞生以前》【13】对断例进行了论述。

  判语史料<清明集>。作为与法制史相关的重要史料,还有前述的《清明集》等判语史料。【14】《清明集》有宋版与明版,而高桥芳郎则考察了明版的编纂经过及其与宋版的关系。【15】此外,对《清明集》进行考察的研究以及与《清明集》相关的研究整理则有仁井田陞《清明集户婚门的研究》【16】、高桥芳郎《名公书判清明集》【17】、大泽正昭《中国社会史研究与<清明集>》【18】、《<清明集>的世界——定量分析的尝试》【19】、小川快之《<清明集>与宋代史研究》【20】、《Qingmingji<清明集>andSong History Studies in Japan》【21】、石川重雄《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上、下》【22】、《<清明集>相关研究论文一览》【23】、川村康《宋史研究者的必读史料<清明集>》【24】和古垣光一《首现全貌的明版<名公书判清明集>》【25】。此外,就《清明集》而言,明版发现以前,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等对宋版进行轮流讲读。明版发现以后,在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由池田温主持的读书会和清明集研究会等进行了轮流讲读。

  以这些活动等为基础,梅原郁、清明集研究会(以下略称“清明研”)、高桥芳郎的译注渐次刊行,目前全卷的译注已经完成。【26】以下则是各卷与其译注对应关系的整理:卷一官吏门(清明研:2008年;高桥芳郎,2008年),卷二官吏门(高桥芳郎,2008年;清明研,2010年),卷三赋役门、文事门(高桥芳郎,2008年),卷四、五户婚门(梅原郁,l986年;高桥芳郎,2006年),卷六、七户婚门(高桥芳郎,2006年),卷八、九户婚门(梅原郁,l986年;高桥芳郎,2006年),卷一。人伦门(清明研,2005年),卷一一人品门(清明研,2000、2002年),卷一二——一四惩恶门(清明研,1991、1992、1993、1994、1995年)。

  此外,对于梅原郁的《名公书判清明集》,高桥芳郎进行了订误【27】,而梅原郁也对此订误进行了回应【28】,还有滋贺秀三的书评【29】。另一方面,在清明研的译注中,各分册的绪言收录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清明研,1992年以后),而滋贺秀三对清明研(1991、1992年)也有书评问世。另外,大泽正昭就《清明集》、《后村先生大全集》所载的刘克庄的判语进行了分析。【30】

  其他。在对宋代法制和裁判进行考察的同时,也有必要参考官箴书(记载地方官执政心得的书)和小说史料等。古林森广对官箴书的代表之一《昼帘绪论》和南宋时代的官箴书《州县提纲》的内容进行了探讨。【31】此外,还有佐竹靖彦对北宋时代官箴书《作邑自箴》的内容进行的探讨【32】和译注【33】,以及赤城隆治、佐竹靖彦的宋代官箴书语汇的综合索引【34】和佐立治人对小说史料的探讨【35】。

  (2)裁判

  “法、情、理”论争。南宋时代的裁判标准,尤其是“国法、人情、天理(法、情、理)”的关系是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因而引起了研究者的热烈争论。滋贺秀三认为,在中国传统的裁判中,案件以国法、天理、人情(三者虽有区别但不冲突,但实际运行上互为融合而形成“情理”——常识性的平衡感觉)为基准进行裁定。【36】对于滋贺秀三所主张的中国传统裁判中以伴随威压的说教取得当事人服判的说法,佐立治人在《<清明集>的“法意”与“人情”——由诉讼当事人进行法律解释的痕迹》【37】中认为,《清明集》的民事裁判是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主张的是非对错进行二选一的判定,绝非是滋贺所言的在情理基础上的教谕式的调停。【38】对于该意见,滋贺在对佐立论文的书评等文【39】中反驳道,不能将南宋时代的裁判轻率地断言为“二选一”。【40】此外,大泽正昭对《清明集》所载判语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当时“名公”们的判决标准是以天理为核心的人情与国法二者。【41】

  司法制度。关于司法制度,梅原郁对宋代中央(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和地方(县、府·州、路)的司法官制与司法行政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梳理,【42】而高桥芳郎《译注<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的解说也有助于掌握与诉讼制度相关的基础知识。平田茂树对王安石的“试法官”的制定目的进行了论述。【43】平田茂树则分析了《朱文公文集》卷百“约束榜”,梳理了从起诉至受理的审判程序。【44】高桥芳郎【45】和植松正【46】则考察了起诉时限和审理时限等。石川重雄对南宋时期民事案件中实质上带有上诉性质的番诉进行了论述。【47】在北宋末到南宋的法令中,多见允许为律所禁的越诉(越过规定的诉讼受理官府,直接向上级机关起诉)的规定,青木敦认为由于这种规定未见于其他王朝,所以表现出宋朝重视制度的态度。【48】另外,长井千秋对提点刑狱司(路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立和职能进行了考证,并对宋代地方司法行政的特殊性进行了考察。【49】研究提点刑狱的还有渡边久《北宋提点刑狱的考察》。【50】石川重雄考察了南宋时期验尸制度的实态,并指出负责验尸官员的不正之风。【51】冈野诚《北宋的区希范叛乱事件与人体解剖图的产生》则对《区希范五脏图》产生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考察。【52】

  (3)刑罚体系

  律和敕的关系。关于宋代的刑罚体系,有关律(《宋刑统》)和敕的关系的研究多有进展。【53】针对曾我部静雄《宋代的法典类》所主张的“以敕代律”说(敕取代了律的现行刑罚法典的地位),【54】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与裁判机构》则提出了“以律补敕”说(律成为辅助法,取律而代之的敕则成为根本法),【55】还有梅原郁《唐宋时代的法典编纂》所提出的“以敕补律”说(律仍然是根本法,而敕则作为补充法发挥作用)。【56】在对这一系列研究再检证之后,川村康《宋代用律考》仍主张“以敕补律”说,滋贺秀三《中国法制史论集》也持同样见解。

  此外,关于敕的形成,相对于久保惠子所认为的敕乃是应对违反专卖等犯罪行为而制定的观点,【57】海老名俊树则认为敕是对五代之敕的继承,敕的成立与律令体制的崩坏相关。【58】

  折杖法、“主刑”争论。在宋代,依律(唐律的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量刑,但流刑以下的刑罚执行则因折杖法而折换成杖刑(但是,流刑包括杖刑和作为劳役刑的配役)。【59】川村康《宋代折杖法初考》【60】、《政和八年折杖法考》【61】、《宋代用律考》对这一具体内容进行了阐明。辻正博《北宋配隶刍议》【62】、《宋代的流刑与配役》【63】和川村康《宋代配役考》【64】对配役的情况进行了论述。

  此外,与此折杖法研究相关,还有关于“主刑”存在方式的争论。争论围绕着如何理解唐律的五刑(主刑)与新出现的编配(编管、羁管、配军)的关系而展开。所谓编管,是指遣送至指定的远州的流放刑,受刑者除了定期到地方官府呈验外,与其他当地居民一样自由生活。所谓羁管,乃是监管程度轻于编管的流放刑。所谓配军,乃是配入承担各种杂役的地方厢军的刑罚。在配入之际,还分为用墨刺面(刺字)与不刺面(不刺字)两种。另外,在厢军中,劳役的轻重顺序依次为本城军、牢城军、重役军等三种。【65】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与裁判机构》认为编管介于死刑和流刑(配役)之间,而辻正博《宋初的配流与配军》、【66】《北宋配隶刍议》、《宋代的流刑与配役》、《杖刑与死刑之间——宋代的流放刑、劳役刑的展开》,【67】则认为配军是死刑的代替刑(“减死一等之刑”:由配流变化而来)。川村康则通过对《清明集》记载的分析,对此进行了批评,并主张编配(配流制度化的结果)是不在主刑之列而隶属于其他系统的刑罚。【68】此外,辻正博还对滋贺秀三有关编管的认识【69】进行了批判,认为编管是一种“附籍,并对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刑罚”。【70】

  其他。曾我部静雄对黥墨和刺配进行了论述。【71】志田不动麻吕对北宋时期的流刑地——沙门岛进行了阐述。【72】佐伯富【73】、小岩井弘光【74】对牢城军进行了考察。而爱宕松男还研究了宋代所确立的缓刑。【75】审判无滞期地进行,以至于没有被收容的未决犯的现象被称为“狱空”,石川重雄则对宋朝“狱空”政策的意义进行了论述。【76】

  宋代的死刑有绞、斩和新出现的凌迟处死(将受刑者的肢体切断的刑罚)以及重杖处死(即杖杀,重杖六十的刑罚)。海老名俊树对凌迟处死的制定与宋朝刑罚规定的细分化倾向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考察。【77】此外,川村康则论证了重杖处死=杖杀,绞刑则以杖杀代之。【78】川村康《宋代死刑奏裁考》论述了宋代的死刑案件在原则上无须皇帝裁断,并考察了由皇帝裁断的死刑案件的条件及其变迁。【79】川村康《(斗杀遇恩情理轻重格)考》则论述了宋代斗杀案件的处理与赦降适用之间的关联,以及有关其处理标准的详细规定的制定等。【80】

  关于处罚对象,川村康对复仇者进行了考察,论述了北宋中期以后给予复仇者的一些刑罚处分。【81】翁育碹则论述了处罚宋代奸罪的特点。【82】此外,梅原郁《宋代司法制度研究》则考察了对官员的处罚和惩戒。

  (4)家族、家族法

  “女子分法(女子财产权)”论争。与家族、家族法相关,以“女子分法”为中心的研究和争论颇为活跃。《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中所记载的“女子分法”(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是否意味着女子的财产继承权,乃是争论的来源。对“女子分法”的存在给予积极评价的研究者(仁井田陞、柳田节子、板桥真一等人)及其反对者(滋贺秀三、永田三枝、高桥芳郎等人),就中国家族法、所在地的习惯、国家政策等与“女子分法”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83】此外,自1990年代后半期以来,也出现了有关“女子分法”相关史料本身和“女子分法”出现的社会背景等研究。以下则尝试梳理出这一争论的来龙去脉。

  首先,在明版《清明集》发现以前,滋贺秀三和仁井田陞之间的争论便已展开(滋贺、仁井田争论)。仁井田陞《宋代家产法中女子的地位》【84】认为,“女子分法”是江南习惯的反映,女子也可享有与祭祀无关的财产承继。与此相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论》、《中国家族法补考①一④——读仁井田陞博士(宋代家产法中女子的地位)》【85】认为,在承继这一继承样式中,财产的总括继承和祭祀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结合体,无祭祀父亲资格的未婚女子在承继序列之外,“女子分法”是一种游离习惯的例外。这以后,争论一度平息。

  可是,明版《清明集》发现以后,自柳田节子《关于南宋时期家产分割中的女承分》【86】一文发表开始,争论再度兴起。柳田在她的论文中,认为“女子分法”以女性所具有的对家产分割的继承权,证明了对财产的所有权。此后,柳田节子又发表了《宋代女子的财产权》【87】、《宋代的女户》【88】、《宋代裁判中的女性诉讼》【89】,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展开。针对柳田的学说,永田三枝提出见解:“女子分法”仅适用于户绝之时,不能视为女子在一般情况下享有对家产的承继权。【90】对此,板桥真一支持柳田说并批判了永田说。【91】高桥芳郎则基于支持永田说的立场,认为“女子分法”是宋朝为了让无依无靠的未婚女子能像普通人一样结婚而作出的应对性的社会政策。【92】

  对此,199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上述争论所依据的史料本身的相关研究也出现了。Bern-hardt Katherine(白凯)认为“女子分法”并不存在,或者是一种反常的存在。【93】而佐立治人则认为目前复原的唐户令应分条的条文存在错误,“女子分法”是《宋刑统》所载户令的规定或是延续该规定的法律。【94】另一方面,翁育碹则使用北宋的墓志史料以论证北宋时期也存在“女子分法”。【95】

  此外,随着社会史和地域社会研究的活跃,还产生了有关“女子分法”得以出现的社会背景的研究。大泽正昭着眼于女子分法具有有效性的当时社会的状况,认为女子分法是从背面支撑男性原理的现实的法。【96】而青木敦认为“女子分法”不是难于阐释的例外法令,而是江西法文化等的反映。【97】此外,大泽也将“女子分法”的问题纳入到宏观的家族与女性的讨论之中。【98】

  其他。川村康《宋代养子法——以判语为主的史料(上、下)》对养子法进行了考察。【99】川村康《宋代赘婿小考》则考察了赘婿与妻家财产之间的关系。【100】大岛立子的研究表明,在质问非直系承继者的正当性的诉讼中,承认承继者正当性的条件在宋、元、明均有所不同,同时也揭示了产生此种不同的原因。【101】柳田节子考察了宋代的义绝、离婚、再嫁。【102】高桥芳郎探讨了“妆奁”(妻子带来的财产),并指出它在事实上是妻子的物品,在法律是上夫妻的财产,在丈夫死后则为妻子单独所有。【103】

  (5)土地法、身份法

  耕作权、佃户的法律身份。土地法和身份法与所谓“地主佃户论争”相关,因而对耕作权和佃户的法律身分问题的研究成果颇多。由于宫泽知之【104】等已经对“地主佃户论争”相关动态进行了整理介绍,以下则试图对其他方面的成果进行梳理。

  土地法。关于土地法,与裁判的存在方式的考察有以下成果。在传统中国存在附买回条件的土地买卖(典、活卖),即卖方在一定期间后可买回(回赎),并向买方要求追加价格(找价),也有完全出卖(绝卖)。可是,绝卖后也会发生卖方要求找价的情况。岸本美绪从宋一清的长时段视点出发,分析了围绕“找价回赎”的纠纷和官府对此的应对,指出从宋到明清逐渐形成了稳定的找价习惯,以及裁判中很少提及“法”等。【105】此外,青木敦则在探讨土地典卖关系法的同时,考察了处理民事纠纷的宋代判语中重视法律的背景。【106】

  身份法。关于身份法,高桥芳郎指出,宋代已经形成身份地位次于现任官僚和乡官,而高于庶民的无官读书人阶层(士人阶层),他们在役法与刑法上享有优免的特权。【107】此外,1990年以来,与佃户的法律身份相关的成果则有丹乔二《关于宋至清佃户、奴婢、雇工人的法律身份》【108】、《宋代佃户的迁徙自由、不自由问题与“主仆之分”》【109】。

  (6)地域社会、社会秩序

  概观。1990年代后半期开始,国内外着眼于诉讼(“健讼”),另外以判语史料(《清明集》)为线索的宋代(传统中国)地域社会(地域秩序)的存在方式的研究也十分活跃。大泽正昭《主张的“愚民”们——传统中国的纠纷与解决法》【110】作为一种概论性的书籍,有助于概括认识这一研究所论及的“健讼”世界及地域社会的各个方面。该书主要分析了《清明集》的记载,并同时论述诉讼的各个方面(如讼棍、士人和宗室犯罪、豪民的存在方式等)、特有的社会现象(宗教、信仰等)及其社会背景(如村落共同体、中间团体的阙如与国家、中间阶层、庶民的相互对立和依靠形成的构造等)。【111】

  “健讼”0作为传统中国社会(宋——清代的社会)的重要现象,“健讼”引起了许多研究者的注意。在宋代,尤其是江西和江东饶州、信州的“健讼”和“讼学”(以胜诉为目的而进行的学习法律等活动),为当时人们所悉知。【112】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与裁判机构》认为,宋代江西“讼学”兴盛的原因是五代、南唐的和平状态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伸张和宋初所给予的殖民地待遇。另一方面,草野靖指出了伴随货币经济发达而来的田土交易、人口增加与诉讼繁盛的关联性。【113】大泽正昭《主张的“愚民”们》、《<清明集>的世界》注意到人口繁多和物流增加与“健讼”的关系,小林义广则认为江西吉州的“健讼”与交通道路的发展相关。【114】青木敦在探讨以上研究的同时,还论证了人口的流入和边境的状况与“健讼”背景的关系。【115】

  小川快之《宋代信州的矿业与“健讼”问题》【116】、《宋代饶州的农业、陶瓷器业与“健讼”问题》【117】、《宋代长江中下游流域的农业与诉讼》【118】,试图阐明宋代长江中下游流域的矿山和农业社会中诉讼多发的具体结构。此外,小川快之《明代江西的开发与法秩序》【119】则论证了明代江西的开发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小川快之《传统中国的法与秩序——从地域社会的视点》【120】探讨了此前的“健讼”研究,该书以上述《宋代信州的矿业与“健讼”问题》、《宋代饶州的农业、陶瓷器业与“健讼”问题》、《明代江西的开发与法秩序》、《宋代长江中下游流域的农业与诉讼》的内容为基础,从宋至明的长时段的视角出发,考察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结构。该书指出,在宋代的矿山和农业社会中,伴随经济、产业的发达而来的“竞争性社会状态”和“政府主体的诉讼处理体制”、“政府奖励告发不正行为”的互相作用,导致了“诉讼繁兴型纠纷社会”的局面出现。而且,又由于上述条件的状态不同,社会秩序也会显现出“多样形态”。

  此外,翁育碹考察了北宋墓志史料所见的“健讼”言论。【121】其他有关“健讼”和“法与秩序”的相关研究,则有渡边纮良《围绕宋代潭州湘潭县的黎氏——外邑新兴阶层的听讼》【122】、赤城隆治《关于南宋时期的诉讼——“健讼”与地方官》【123】、《诉讼的性质及其周边——从中国中、近世史的近作出发》【124】、德永洋介《南宋时代的纠纷与裁判——基于主佃关系的实况》【125】、川村康《宋代“法共同体”初考》【126】等。

  地方行政和豪民(富民)。在宋代的地域社会中,既有上层地方精英的士大夫,也有居于他们之下的拥有财力与当地势力的富民。在被认为是“负面”存在的场合,他们被官员称为豪民。佐藤明通过对《清明集》的分析,讨论了地方行政的状况,论证了地方上有势力者以胥吏为媒介,和国家权力相互补充,从而实现对地方支配的观点。【127】户田裕司也通过《清明集》对地方领袖(豪强)的状况进行了论述。【128】今泉牧子则对以县令为中心的地方行政和地方社会关系进行了考察。【129】上述今泉《宋代县令的一个层面》通过对判语史料的分析,指出了地方行政的多样性,而《关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县令的判语》则指出《清明集》中县令判语中与不动产、争财相关的案件颇多。其他有关士大夫与法的关系的论述则有孙学君《宋代的法律家——科举出身的社会精英的实像》【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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