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云南铜矿开采中“底本银”制度考

  【内容提要】清代云南铜矿的“底本银”制度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由云南巡抚刘藻奏请实行。实行之初仅限于汤丹、大水、碌碌三矿。政府根据各厂的生产规模,预先借给各厂一个季度生产所需银两。所借“底本银”两,从矿民炉户生产矿铜数量中以规定的价格按比例扣还,即矿民炉户每生产矿铜100斤,从中扣收余铜5斤,扣收价银每百斤六两四钱,限五年、十年分别扣清。乾隆三十六年,清政府将“底本银”制度扩大到云南各铜厂,预借“底本银”数量由原来的一季度减少为二个月,所借“底本银”两按40个月扣收还清。

  【关 键 词】清代;云南铜矿;“底本银”

  【作者单位】天水师范学院 741001

  【基金项目】本文为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前期钱币制度形态研究”(批准号:07XZS005,项目类别为西部项目)研究的相关成果。

  “放本收铜”是清代云南铜矿垄断经营政策的核心内容。它的实施,对于解决矿民在铜矿开采中经费不足,调动矿民生产的积极性,促使云南铜矿大规模开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所能见到云南铜政方面的历史资料中,关于政府规定怎样“放本”,如何“收铜”的记载少之又少,这给人们研究清政府云南铜政政策带来极大难度。当前学术界研究这一制度的文章已有不少[①],一些研究已经涉及到“放本收铜”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变化,但由于资料所限,研究缺乏深度和说服力。如有研究者指出,“放本收铜”有“底本银”(长期底本)和“月本银”(短期底本)两种不同形式,但对两种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未做具体解释。有研究者虽然将“月本银”制度解释为“‘预放一季工本,每铜百斤,每月扣收余铜五斤,’就是说厂民每月只须偿还一次所借底本的1/20,全部偿还完毕亦可长达二十个月”[②],但这样的解释是否符合历史事实,需待进一步考证。所幸,笔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硃批奏折档中,查找到署理云贵总督彰宝给乾隆皇帝关于“底本银”制度实施情况的奏折[③],其内容涉及到“底本银”制度实施的时间,怎样发放本银,如何抵扣矿铜,后来又作何调整等等。下面依据奏折内容及一些散见资料对“底本银”制度做一考证,以飨读者,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正之。

  云贵总督彰宝奏请的时间是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底本银”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对此彰宝在奏折中做了这样的说明:“臣查乾隆二十三年二月内户部议准,前抚臣刘藻等具题,汤丹厂准其预借一季工本银五万两,令炉户每交正铜一百斤,带交余铜五斤,限五年扣清,大(水)碌(碌)厂预借一季工本银七万五千两,宜令炉户每交正铜一百斤,带交余铜五斤,限十年扣清。汤丹厂预借银五万两,于乾隆二十八年按限扣清,大(水)碌(碌)厂预借银七万五千两,于乾隆三十二年按限扣清,俱经咨部在案。缘从前汤丹、大(水)碌(碌)二厂预借银两,各有五万及七万五千两之多,是以分限五年、十年宽期带完。”说明“底本银”制度经云南巡抚刘藻奏开始实施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

  “底本银”制度实行之初仅限汤丹、大水、碌碌三矿。具体做法是:清政府根据三厂的实际情况,预先借给各厂生产一个季度所需银两,叫做“底本银”。首次借给汤丹厂一季度的底本银50 000两,借给大水、碌碌二厂底本银各75 000两。预借汤丹、大水、碌碌三厂“底本银”数量不同,是由三厂生产能力的高低决定的,生产能力高的厂家借银数量多,生产能力低的厂家借银数量少。“如炉户每月能办铜一万斤者,以汤丹、大(水)碌(碌)等厂旧例,每铜百斤,价银六两四钱计算,则是预借一月,该给银六百四十两;预借两月,该给银一千二百八十两;若预借一季,该给银一千九百二十两”。按照三厂的借款数量推算,当时汤丹厂一月生产矿铜260 416斤。而大水、碌碌二厂一月分别生产矿铜390 625斤。所借“底本银”两,从矿民炉户生产矿铜数量中以规定的价格按比例扣还,所扣铜斤称为“底本铜”。即矿民炉户每生产矿铜100斤,从中扣收余铜5斤,即按矿民生产矿铜总量的5%扣还。所扣5%的余铜,一律按照每百斤价银六两四钱来折算,限五年、十年分别扣清。待所借银两扣还清楚后,再开始下一轮预借,循环往复。

  “底本银”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矿民开采铜矿中资金不足的困难,有利于云南铜矿的大规模开采。但也应当看到,政府在抵扣“底本银”时,官定收购“底本铜”的价银,远低于官卖余铜的价银,且这一价格一经确立,长期不变,一直延续到嘉道时期。如乾隆初年,清政府规定云南汤丹、大水、碌碌等铜矿官卖税后余铜价格,每百斤给价银六两九钱八分七厘。二十七年,每百斤给价银七两四钱五分二厘。三十三年,每百斤给价银八两一钱五分一厘。三十八年,厂民每生产矿铜百斤,给厂民通商铜十斤。三十九年停止加价,每铜百斤照旧给价银七两四钱五分二厘[④]。而官收“底本铜”的价银为每百斤六两四钱,与官买余铜价银之间存在较大的价差,最大价差为每百斤1.751两,低出税后余铜价格20%以上。两者之间价差可以看作清政府为矿民预借资本的投资回报。尽管抵扣“底本银”时限在五年、十年之内,回收期较长,且资本的回报率也不算高,“炉户等原无不乐从,踊跃承领”。但也并非像奏折所称的预借“底本银”“不酌收利息”,资本回报还是有的。

  第二、“底本银”制度的调整。“底本银”制度最初仅在云南铜矿生产规模最大、矿铜产量最多的汤丹、大水、碌碌三厂实行。乾隆三十六年,云贵总督彰宝奏请对这一制度进行调整,理由是担心矿民借有大量资金,“如果诚实炉户,惟愿带交速则借项早清,不致拖欠迁延。若不知撙节,耗费花销,势必竭蹷难继,且恐期限太宽,其中事故逋逃”,所借底本有借无还。况且“刘藻从前预借一季工本,因银数较多,宽期年限太久,则与下次再借之期,相隔遥远”,以致“未能迥环接济,是以上届预借一次之后,迄今十有余年,不复再行”,不利于“底本银”制度长期有效实行。为此,建议将原来向厂民炉户预借一季工本银减少为按两月借给,将原来每月扣收余铜5斤增加为按6斤扣收,将原来限定五年、十年扣清减至按三年扣清。

  对于这一提议,乾隆皇帝以为:“从前刘藻办理时,系预放一季工本银两,每铜百斤,每月扣收余铜五斤,所借多而所扣少,厂民自觉宽余,所以能如期完缴。今诺穆亲只请预发两月,而每月扣至六斤,是借项较前既少,而扣数较多,厂民沽利无几,岂所乐从。且分限仅有三年,又较刘藻前此所定五年、十年之期加迫,恐承各户此时即存畏难之见,或致观望不前,而日后籍口迁延,更所不免,筹办未为妥贴”,况且“铜务关系鼓铸,尤在始事之调剂得宜,方可行之永久,著传谕彰宝会同诺穆亲就各厂实在情形,另行详酌妥议”。

  云南地方政府经过反复讨论并奏请乾隆皇帝同意后,将“底本银”制度调整为“预借之数,仍以两月为止,足以资其底本,每百斤带交余铜,依往旧例止扣五斤”。但规定预借款项之前,道府督率厂员定要“查明炉户中诚谨殷实之人,验其往月实在获铜数目,查其籍贯来历,取其连环,同业保结”,[⑤]保证借款按期归还。所借“底本银”两在“四年之内”扣清。和原来相比,预借“底本银”由原来的一季度减少为二个月,减少了三分之一,大幅度减少了借银总量;所借银两由原来的分限五年、十年抵扣,一律改为按四年扣收还清,大大缩短了抵扣时限。

  考及其他资料,“底本银”制度于乾隆三十六年调整后,在具体实行时又有所变化。如“汤丹厂借银二万四千五百三十三两有奇;碌碌厂借银六千六百一十三两有奇;大水沟厂借银四千二百六十六两有奇。”显然,汤丹等三厂预借“底本银”数量大为减少,减少的原因,一方面,将原来预借一季工本银减少为预借两月,必然减少预借总量三分之一;另一方面,当时三厂生产能力大大降低,出产矿铜数量大为减少,尤其像碌碌、大水二厂生产能力下滑非常厉害,产铜能力下降自然决定着预借底本银数量的减少。与此同时,预借“底本银”生产厂家的范围扩大。如给“茂鹿厂借银二千九百八十六两有奇;宁台厂借紫板底本银四千二百一十一两,照每百斤给银五两一钱五分五毫核发,借蟹壳底本银二万九百六十一两,照每百斤给银六两二钱八分八厘三毫之数核发;万宝厂借银二千一百四十四两有奇,大功厂借银四千一百九十二两有奇,俱照每百斤给银六两二钱八分八厘三毫之数核发;金钗厂借银六千九百两,照每百斤给银四两六钱之数核发;得宝坪厂依照各厂之例预借两月底本银两。”说明“底本银” 制度已经扩大到了云南铜矿生产的主要厂家,只不过由于以上各厂生产能力较小,所借“底本银”数量较少。这些小厂生产矿铜成色较低,抵扣“底本铜”每百斤价银都低于六两四钱。各厂“所有预借两月底本银两者,于交铜百斤之外,扣收铜五斤,计四十个月扣清”[⑥]。抵扣“底本银”的时限,比彰宝奏请规定的时间又有所减少,减少为三年零四个月。

  乾隆五十年,云南各矿扣“收汤丹、碌碌、大水、茂麓、宁台、狮子山、大功等厂底本铜四十三万四千九百六十四斤六两零,又收金钗厂底本铜四万八千七百五十斤”[⑦],共扣收“底本铜”约483714斤。按照“底本银”制度规定,以各厂生产矿铜总量的5%扣收“底本铜”计算,48万余斤“底本铜”应当从税后余铜总量900多万斤中扣收。而当年云南各铜矿“共办获课余并收捐耗等款,共铜一千九十七万四千七百五十百八斤六两零,”说明乾隆后期,“底本银”制度已经在云南铜矿全面实行。

  第三、“月本银(短期底本)”制度的部分信息。彰宝奏折指出:“上季给发正铜工本,责令下季全数交铜,虽云先银后铜,不过一季之前发本,以供采办。”即在每一季度之前发给矿民工本银两,以供矿民采办铜斤,下一季度将矿民生产的税后余铜,按官定价银全数由政府收买,抵还预借工本银两,即是资料中常见的“月本银”制度。“月本银”制度在乾隆三十六年前后,调整为“按月给发,较为节慎,实与现发现收无异”,意思是当月发放工本银两,下月矿民交铜,扣还所借工本银两,即所谓的“现发现收”制度。至于按照什么条件借给“月本”,借给多少银两等诸多问题,奏折未做进一步说明。

  关于“月本银”制度,云南巡抚爱必达早在乾隆十七年上奏:“窃照滇省铜厂,向系发帑官办,预给炉户工本,俟炼获铜斤,除抽收课铜之外,余铜悉照题定价值,尽数交官抵还原发帑本,此历来办理之成规也”,[⑧]说明预借资本是清政府在云南铜矿开采之初就实行的一项基本政策。但早在乾隆五年,广东道监察御史包祚永在分析这一制度存在的弊端时指出:“该地方督抚屡饬厂员,谕令招募劝采,且许先借给资本,得铜之后始令照本清还。乃各厂员每畏给本之后,厂民开采无效,或至潜逃,必多赔累,往往不敢预借。而在各厂民,更虑领本之后,价值不敷工本,所得不偿所费,官债难以久欠,而课长之追呼尤急迫也。”[⑨]地方官员害怕工本银两有借难还,不敢向矿民借贷。如乾隆三十四年,赵秉锟接管宁台厂务后,“拘泥先铜后银之例,不肯量为接济厂民”,“以致炉户砂丁食用匮乏,歇炉星散”。[⑩]而厂民又担心领借工本银两,“价值不敷工本,所得不偿所费”,不敢承领工本银两,月本银制度的实行大打折扣。对于这一制度的其他细节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考察。

  总之,署理云贵总督彰宝给乾隆皇帝的奏折,真实地反映了清政府在云南铜矿开采中实行“底本银”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变化和“月本银”制度的一些信息,为研究云南铜政史提供了第一手重要资料。

注释:

[①] 主要参见陈征平《清代云南铜矿开发的演化及“官治铜政”的特征》,《思想战线》2003年第5期;常玲《清代云南的“放本收铜”政策》,《思想战线》1988年第2期。

[②] 潘向明:《评清代云南的“官治铜政”》,《清史研究通讯》1988年第3期。

[③]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署理云贵总督臣彰宝谨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档号:1279。

[④]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内阁下户部,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户部尚书兼理工部尚书李元亮等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档号:7750。乾隆三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内阁下户部,乾隆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署理云南巡抚诺穆亲谨题,档号:9536。又见赛尚阿等纂:《钦定户部则例》卷35,《钱法》,清咸丰元年户部官刻本。

[⑤]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署理云贵总督臣彰宝谨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档号:1279。

[⑥](清)不著撰人:《铜政便览》卷8,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印行,第529页。

[⑦] 乾隆五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内阁下户部,乾隆五十年七月初六日兵部侍郎监督察院右副都御史云南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理粮饷臣刘秉恬谨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档号:7846。

[⑧] 乾隆十七年七月初四日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兵饷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降四级留任臣爱必达谨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档号:10588。

[⑨] 乾隆五年闰六月十一日硃批,乾隆五年闰六月十一日协理山东道事广东道监察御史臣包永祚谨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档号:489。

[⑩] 乾隆三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内阁下刑吏户三部,乾隆三十六年七月初八日署理云贵总督印务臣德福谨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档号: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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