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隋唐五代]分家析产若干类型分析——《中国家庭史》第二卷第四章第三节

五、关于分家契约执行的保障与效果

  敦煌文书中的分书样本或遗嘱文本的契约性质是很典型的。如何保障这些契约内容得到落实,保证分家析产在合法的范围内得到实施,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民间的契约要符合《户令》为主的分家析产法令要求,同时也不违背地方习俗(所谓“乡原体例”),这自然是保证契约和遗嘱实施的基础。[1]除此之外,我们注意到,以上契约文书或者范本还特别强调两点:第一是特别强调当事人是在神志清醒的状况下作出的决定,第二是特别要求有乡邻或者亲友做见证人。这样做的目的都是为了避免诉诸官府时发生怀疑遗嘱可靠性的问题。如斯6537号2V3V《遗书(样式)》“今醒素之时,对兄弟子侄诸亲等遗嘱,房资产业庄园宅舍,一一各支分数,列名如下”;斯2199号《唐咸通六年(865)尼灵惠唯书》“尼灵惠忽染疾病……不是昏沉之语,并是醒苏之言。……并对诸亲,遂作唯书,押署为验”;伯3744号《年代未详(840)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中记载的参与者,有当事人之外的兄弟、姐妹、侄子、邻人等八名,还有见证人七名;斯2174号《天复九年(909)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契》中签押的“见人”有“阿舅石神神”、“耆寿康常清”和“兵马使石福顺”三人,前者是自家亲戚,后二人显然是地方社会说话有分量的势力派人物。  家庭析分的见证人对于保证分家的公平和契约的执行有很重要的意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乡邻和亲戚可以起一个舆论监督作用,抑制无谓的争论。如敦煌斯2174号文书《天复九年(909)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契》:“又件家业,苦无什物,今对诸亲,一一具实分割,更不得争论。”意思是有“诸亲”作证,分家当事人不得也无须争论。另一方面,也有因为外人的干预更引起家庭争论的,如敦煌诗人王梵志《兄弟义居活》诗称:“外姓能蛆妒,啾唧由女妇。一日三场斗,自分不由父。”[2]又如伯3774号文书《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就抱怨说,“昨大哥取外人之言,妄说异端,无种喧竞,状称欺屈”[3]。外人挑唆是一回事,外人监督则是另外一回事。更何况还有第二点,当诉讼打到官府时,见证人可以出面说话。

  为了保证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契约也写明了一些惩处办法,例如罚钱物入官、鞭打谴责以及发誓诅咒等。如敦煌文书斯6537号《分书(样式)》:“更不许道东说西,□说□仗,后有不于此契诤(争)论者,罚绫壹匹,用□(入)官中;仍麦拾伍硕,用充军粮。”[4]伯3744号文书《年代未详(840)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一一分析,兄弟无违。文历已讫,如有违者,一□(则)犯其重罪,入狱无有出期,二乃于官受鞭一阡。”[5]斯6537号《慈父遗书一道(样式)》:“吾若死后,不许相诤。如若不听母言教,愿三十三天贤圣不与善道,眷属不合,当恶壤憎,百却(劫)他生,莫见佛面,长在地狱,兼受畜生。”[6]斯0343号文书《析产遗嘱(样式)》:“右件分配并以周讫,已后更不许论偏说剩。如若违吾语者,吾作死鬼,掣汝门镗,来共汝语,一毁地下,白骨万劫,是其怨家;二不取吾之语,生生莫见佛面。”[7]民间自订的这些方法多少有一些恫吓色彩,可以作为官府法律裁决和民间舆论监督的一个补充。

  我们在敦煌文书中看到的一些分家文书,其措辞相当冷静,看来并不都是通过打官司或者大打出手、撕破脸皮而分家的。例如斯6537号3V《分书(样式)》写道:“夫以同胎共气,昆季情深。玉叶金枝,相美兄弟。将为同居一世,情有不知,鸟将两成,飞分四海。堂烟习习,冬夏推移,庭前荆树,犹自枯觜。分离四海,中归一到……自今已后,别开门户,树大枝散,叶落情疏。恒山四乌,亦有分飞。”[8]即使“同胎共气”的兄弟,“同居一世”之间,亦“情有不知”之处,而且随着“堂烟习习,冬夏推移”,与“树大枝散,叶落情疏”、“鸟将两成,飞分四海”等自然现象一样,“中(终)归一别”、“别开门户”、分割家产也是家庭生活的必然结局。因此,总体说来,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隋唐五代时期的家庭财产析分和家户的分离大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平稳进行的。

注释:

[1]《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第241页)(《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条,第196~197 页同)这条法律并非门针对家产析分不均的情况。但是,官府判案,此条当可以作为比照条款。

[2]项楚:《王梵志诗校注》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52页。

[3]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灵》第二辑,第286页。

[4]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81页。

[5]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45~146页。

[6]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82页。

[7]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59页。

[8]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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