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隋唐五代]分家析产若干类型分析——《中国家庭史》第二卷第四章第三节

  四、多次分家模式

  唐以前父祖尊亲在世时预先将家产按照一定份额分给子孙,或者以遗嘱方式处分身后家财并非仅见的事例。[1]也有家长根据家庭财产及相关情况的变易,改动补充遗嘱内容,使得最终的家产析分更加合理。例如南齐的张岱,“初作遗命,分张家财,封置箱中,家业张减,随复改易,如此十数年”。[2]张岱在自己还没有糊涂以前就预先“分张家财,封置箱中”,写成秘密遗嘱,随着财产变动,遗嘱的内容也有改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将来出错,是那些办事仔细的家长为生前预分做的准备工作,还不属于多次分家。

  唐代家庭的财产析分之所以往往多次而非一次完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想父母在不得分家而可以异财,恐怕是导致此类现象的重要原因。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同籍异财而不分居。法律限制分家,或者因居住条件的限制不能立即分居,都有可能导致这种状况。如伯3744号文书《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云:“是故在城舍宅,兄弟三人停分为定。余之资产,前代分擘俱讫,更无再论。”[3]这里讲得很清楚,这次只是第二次就城内的住房进行“停分”,至于其他资产,早已经在上辈老人那里就分割完毕,“更无再论”。因此,我估计这里的兄弟三人也许是堂兄弟三人,所以在他们的父亲辈就已经分完城外的家产,城内的房子还是共同居住。敦煌地区城内居民常在城外有带庄园的舍宅,供劳动和管理田间生产而用,与城内的住房主要供家庭眷属居住不同。

  又如,敦煌文书斯4577号《癸酉年(973)十月五日杨将头遗物分配凭据》:“癸酉年十月五日申时,杨将头遗留与小妻富子伯师一口,又镜架匮子,又舍一院;妻仙子大锅壹口;定千与驴一头,白叠袄子一,玉腰带两条;定女一斗锅子一口;定胜鏊子一,又匮壹口。”[4]从这份遗嘱看,杨将头生前可能已经与妻仙子分开生活,而与小妾富子住在一起,所以在他死前,把身边的财产又进行了一次分配。留给小妾富子的宅院又可能就是杨将头现在与富子共同居住的房子,妻子或其他儿女分别得到一些牲畜或衣服、锅之类的生活日用品。此文书大约“只是正式析分田产之外的补充”[5],所以,只说是“杨将头遗物分配凭据”,而不属于正式的家产分割。

  还有一种“同居共活体”的复合家庭,其中大家小家并存,或者同籍共活,或者异籍共活,既有大家的共同财产,又有小家的私有财产,也会导致多次分家。如敦煌文献伯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中记载的家庭,这个家庭由齐周及其从兄的两个小家组成,虽然他们有自己的妻子儿女,有各自小家的私产,甚至大哥的小家曾经“析出为户”,但他们却实际上一直“同居合活”,“大家”有共同的“什物及房室畜生”,由“大家”承担“输纳”“差税身役”[6],构成一个事实上的家庭实体。一旦发生新的纠纷,就会有可能再次分家。[7]

注释:

[1]冻国栋:《渎姚崇<遗令>论唐代“财产预分与家族形态”》,载朱雷主编:《唐代的历史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南齐书》卷三十二《张岱传》,第581页。

[3]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45页。

[4]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54页。

[5]邢铁:《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载《河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3期。

[6]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284~286页。

[7]参见张国刚:《唐代家庭与家族关系的一个考察——一份敦煌分家析产文书的学习札记》,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三卷,中华书局2001年版。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