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隋唐五代]分家析产若干类型分析——《中国家庭史》第二卷第四章第三节

  三、旁系尊亲叔侄分家模式

  这种家庭模式是父亲长辈生前未立分家遗嘱,兄弟同居共财,后来长兄亡故,子女幼小,孩子们由叔叔鞠养,后来侄子长大成人,于是发生分家。适合于此种情况的文书样本见于敦煌文书斯5647号《分书(样式)》[1]:

  盖闻人之情义,山岳为期。兄弟之恩,劫石不替。况二人等,忝为叔侄,智意一般;箱柜无私,畜(蓄)积不异。结义之有(友)尚□(怀)让金之心。骨肉之厚,不可有分飞之愿。叔唱侄和,万事周圆。妯娌谦恭,长守尊卑之礼。城隍叹念,每传孔怀之能;邻里每嗟,庭荆有滋重之瑞。已经三代,不乏儒风。盖为代薄时漓,人心浅促。佛教有氛氲之部,儒宗有异见之僭。兄弟之流,犹从一智。今则更过一代,情义同前。恐怕后代子孙,改心易意,谤说是非。今闻家中殷实,孝行七传,分为部分根原,免后子孙疑悮(误)。盖为侄某乙三人,少失父母,叔便为亲尊。、训诲成人,未申乳哺之恩,今生房分,先报其恩,别无所堪,不忏分数,与叔某物色目。(中衍数字)已上物色献上阿叔,更为阿叔殷勤,成立活计,兼与城外庄田车牛驼马家资什物等,一物已上分为两分,各注脚下,其名如后:

  右件分割家浍活具十(什)物,叔侄对坐,以诸亲近,一一对直,再三准折均亭,抛钩为定。更无曲受人情,偏藏活业。世代两房断疑,莫生怨埿,然则异门,前以结义,如同往日一般。上者更须临恩,陪(倍)加忧恤;小者更须去(趋)义,转益功(恭)勤。不令有唱荡五(忤)逆之子,一则令人尽笑,二乃污辱门风。一依分书为凭,各为居产。更若后生加谤,更说偏波,便受五(忤)逆之罪,世代莫逢善事。兼有不存礼计,去就乖违,大者罚绫锦,少者决肉至骨。分析为定,更无休悔。如若更生毁伍,说少道多,罚锦壹匹,充助官门。恐后子孙不省,故勒分书,用为后凭。

  这份样文结构基本与其他契约相同,但文字较长。主要是长在解释侄子与叔叔分家的原因所在。此外在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上与其他分书或遗嘱不一样的地方是,先拿出一部分财产报效叔叔的养育之恩,然后再把家产均分作两份。一份当然是给叔叔的,另外一份才是三个侄儿们的。这种叔侄分家文书的特别之处在于,兄弟一方亡故之后,遗留下的孩子比较幼小,因此叔叔承担了哺育孤儿寡母的义务。等侄儿们长大成人,方才分开过日子。这样的分家方式作为一种样本存在,也同样说明当时社会上有大量的类似家庭财产分割事件。伯3774号文书《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有如下段落:[2]

  去丙寅年至昨午年卅年间,伯伯私种田卅亩,年别收斛斗卅驮。已上并寄放,合计一千驮,尽是大哥收掌。伯伯亡之日,所有葬送追斋,尽在大家物内,齐周针线寸尺不见。

  称床九张者,伯伯共父分割之日,家中房室总有两口,其床在何处安置,此乃虚言。

  先家中无羊,为父是部落使,经东衙算赏羊卅口、马一匹、耕牛两头、牸牛一头、绯毯一。齐周自出牧子,放经十年。后群牧成,始雇吐浑放牧。至丑年羊满三百,小牛驴共卅头,已上耕牛十头,尽被贼将。残牛一头,驴一头。

  从这里可以看出,齐周(僧龙藏)在与大哥发牒文论分家财产问题之前是与伯父在一起生活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长辈临死前把年幼子女托付给亲属(有可能是兄弟,也可能是其他亲戚),形成一种依养型的家庭结构。孩子成年后,希望结束托管关系,要求自主管理父祖遗产,这在形式上也类似分家。如敦煌文书斯6417号《年代不详(十世纪后期)孔员信三子为遗产纠纷上司徒状(稿)》:“三子幼少,不识东西,其父临终,遗嘱阿姨二娘子,缘三子少失父母,后恐成人,忽若成人之时,又恐无处活命,嘱二娘子比三子长识时节,所有些些资产,并一仰二娘子收掌。若也长大,好与安置……其三子不是不孝阿姨,只恐姨老难活,全没衣食养命,其父在日,与留银钗子一双,牙梳壹,碧绫裙壹,白绫壹丈五尺,立机一匹,十二综细褐六十尺,十综昌褐六十尺,番褐壹段,被一张,安西牒二丈……青钿镜子一……”这是侄女与阿姨二娘子的财产纠纷案。孔员信妻子先前已经故世,他临终把三个年幼的女儿托付给名叫二娘子的姨娘看管。这个姨娘或许是其妻子的妹妹。父亲当初托付时给了姨娘首饰和衣物用品作为报酬。现在三个女孩已经长大,不仅白白的给姨娘干活(“虚纳气力”),而且姨娘并不打算归还父亲留下的财物。故写状请求官府做主,归还父亲留下的财产。[3]

  叔叔欺负孤儿寡母的事例并非没有。伯2504号文书《年代未详(十世纪)龙勒乡百姓曹富盈牒(稿)》[4],是一个叔父以富贵欺负贫弱的寡嫂和侄儿的事例。事情的原委是:龙勒乡百姓曹富盈从小失去父亲,与寡母相依为命。家里最值钱的财产只有八岁种马一匹。前日被身为都押牙的叔父卖掉。判定值绢两匹。其中一匹断麦粟27石,这里面的12石折成布两匹,又欠7石。另外一匹绢断牛一头。交割完价钱之后,都押牙叔父领去。前一日曹富盈与寡母去索取卖马的价钱,却被他骂了一顿。口出粗言,甚至要挥拳相对。曹富盈母子告发的内容是:寡母是他亲房婶婶,怎么能无视尊卑长幼,辱骂贫穷?“不是浪索马价,实乃有其辜欠”。我们虽然是亲戚,但是,平日得不到半点好处。在这个案件里,买卖以绢论价格,但是实际支付的时候则是麦粟、布匹和牲畜。其中麦粟似乎也是作为价值手段来计算的。比如一匹绢当27石麦粟,而其中的12石麦粟又用布两匹来支付。究竟是叔父欠7石麦粟未给呢,还是所有的马价都独吞了?文书不详。而叔父都押牙的辩词也不清楚。也许他会强调这匹马是他与亡兄共同的财产,也未可知。即使不是,曹富盈让当官的叔父去卖马,或许是希望可以获得一个好价钱。文书还透露给我们,分家后当官的叔父,对于贫民寡嫂(婶婶疑为兄长的妻子)和侄儿(曹富盈)的生活是没有接济的。

  伯3257号《后晋开运二年(945)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押衙王文通牒及有关文书》是寡妇与诸叔侄的土地产权纠纷。[5]这份文书说的是:阿龙向官府控告诸叔侄侵占其土地。阿龙丈夫早亡,有儿子索义成,孙子索幸通。案子涉及的是孩子的叔叔和侄子侵占其地产的事情。吐鲁番出土文书有一则涉及一个叫严令子的家庭,伯父之外还有若干个侄子,同一个户籍实际上已经分财别居,这个家庭的田产纠纷案也涉及分田不均而赋役分摊不均的问题。[6]

  总之,由于以上案件都只是一面之词,我们无法了解整个事件的原委,但是,这样一些各种各样的财务纠纷,已经可以说明,唐代普通家庭里并不都是像墓志资料所显示的那样,总是温情脉脉。通过分家契约的方式来解决和防范家庭财产纠纷确实是很必要的,这也就证明了那些分书和遗书的样本在社会上有着很高的需求。

注释:

[1]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笫164~171页。

[2]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283页。

[3]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299页。

[4]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313页。

[5]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295~298页。

[6]《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第558~5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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