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复合型家庭结构及其时代特征——《中国家庭史》第二卷第一章第二节

  二、“同居共活”的复合型家庭模式

  笔者曾经撰文讨论过伯3774号文书,即被题名为“丑年(公元821年)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所体现的唐代同居共活的家庭关系。[1]学术界有人曾经注意到敦煌僧人同居共活的现象。如伯2222纸背《咸通六年(865)前后僧人张智灯状稿》记载张智灯与叔侄等共同耕种生活;伯2717《李苟奴与新僧王富盈契》提到“内有同活兄弟叔侄”;斯528《三界寺僧智德状稿》提到僧人智德“出生便共董僧正同活”,二人为师徒关系,这个徒弟还把老父亲和婢女也带来与董僧正共同生活。[2]这些人中就有的是属于同财共居而“无服”那一类。这里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在敦煌文书斯4654号纸背记载的兄弟分家后仍然同居共活的情况。《慈惠乡百姓王盈君请公凭取亡弟舍地填还债负诉状》云:[3]

  慈惠乡百姓王盈子、王盈君、王盈进、王通儿

  右以盈子等兄弟四人,是同胎共气兄弟,父母亡殁去后,各生无义之心,所有父母居产田庄屋舍四人各支分,弟盈进共兄盈君一处同活,不经年载,其弟盈进身得患累,经数月除治不可。昨者至死。更兼盈进今岁次着重役,街□无人替当,便作流户,役价未可填还,更缘盈进病之时,羊债油面债,总甚繁多,无人招当,并在兄盈君上□。其亡弟盈进分了城外有地七亩,有舍□,城内有舍□,□况与兄盈君投款,并取填还债负及役价。其盈子拦怜不放,君取近无□无□投生,伏望太保阿郎惠照贫乏之流,不收□□伏请亦□□下处分。

  这件文书涉及一个兄弟四人之家分家后的家庭关系问题。大体是说,慈惠乡王盈子、王盈君、王盈进、王通儿四人是同胞兄弟,父母去世后分家。“所有父母居产田庄屋舍四人各支分,弟盈进共兄盈君一处共活”。不久盈进身患重病,不到一年就病亡。可是盈进却在当年轮到要承担重役。由于无人承担,就被当作流户看待。流户的“役价”无法填还,乃由同居之户承担,而盈进生病时本来就欠了很多债务也落在盈君头上。盈君不堪重负,提出要把盈进在城外的7亩土地和城内外的房舍,拿来“填还债负及役价”。下文的内容不太清楚,大体是长兄盈子对于此事有不同看法,不让用盈进的房屋田地来抵债。假若如此,那么所有债负及役价就得由同居之户王盈君负担,为此盈君提出诉讼。

  这里的录文还有一个关键地方不太清楚,即死者盈进的房产和田亩是与兄盈君在一起的(因为他们同居合活),究竟是王盈君企图以抵还债务和役价的名义,独吞亡弟的田舍激起其他兄弟(如盈子)的反对,还是王盈君真的很穷困,需要变卖亡弟田宅去填还盈进留下的债务和役价呢?就弟弟盈进的役价而论,人既已死,其役自当可免除;即使是官府照收役价了,还是可以提出诉讼的请求。而同居的弟弟因生病借债就纯粹是比较私人的问题,究竟借了多少债?借了谁的债?固然可以有一笔账,但是,哪些钱是为弟弟治病借的?哪些钱是过日子的日常花销?既然兄弟同居共活,似乎很难区分得清清楚楚。

  然而,从状文内容看,王盈君也许的确是属于“贫乏之流”。为了照顾弟弟而欠负债务。现在王盈子不同意变卖亡弟的房产,莫非也想分一杯羹,希望对亡弟王盈进死后留下的田地房屋等财产处理也有兄长的一份好处?文书并没有直接说明这四个兄弟是否还保留着同一个户籍。我们可以作些推测。首先,既然盈君与弟弟盈进同居共活,政府派役却仍然分开来派(如弟弟盈进当年该承担重役云),说明乡里编排役事的时候是把盈进和盈君各作一个独立的户籍来排定的,这就间接证明他们兄弟二人是别籍共居的家庭模式。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王盈君才有理由提出弟弟盈进的债务由变卖盈进本人的田产来偿还的诉求。其次,在王家兄弟眼里,盈进与盈君也是两家。否则,大哥盈子就不会反对变卖亡弟的财产以偿还债务。当然,同居的兄弟与别居的兄弟毕竟有所不同,所以,盈进的役价和债务才会自动摊到同居的盈君头上。

  总之,王盈君和王盈进同居别籍的情况表明,尽管同居的两家在经济生活上没有彼此的分别,但是,在官府的管理或者本家兄弟的眼中,他们仍然是两家,构成一种复合的家庭形态。

  以上这个例子是穷人的同居合活家庭的田产纠纷问题。下面看看官员及地主之家的同居合活家庭的土地问题。例如,《唐代墓志汇编》开成001《唐故邕管招讨判官、试左清道率府兵曹参军、清河崔公墓志铭并序》云:崔洧(783—836)“性贞独退默,态度不能与时世合,每安所安适所适而已矣。为孀姊、幼弟、孤侄主衣食,遂求署小职于淮泗间,仅十五岁。太和初,为戎府招,授试卫佐,竟以累牵,未及南行。府除。九年(835)冬,诉汴人洛”,结果于开成元年(836)病死。“不幸不娶。有女三人:大吴、小吴、盛儿。”[4]可见,崔洧实际上并没有到邕府去任职。他也并没有结婚。其丧葬事是堂侄们帮助做的。他在世时“为孀姊、幼弟、孤侄主衣食”,没有结婚,死后也由诸位侄儿办丧事。这样一些人在一起生活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复合的家庭形态。

  又如,博陵崔众甫的妻子李金(727—794)主持家政,墓志记载其事迹云:“抚甥侄慈,接姻戚义。”一度曾经“中外相依,一百八口。夫人上承下抚,言行无怨。”由于“既寓荒服,家素清贫,夫人有黄金数两,命货之,衣食孤幼,财不入己”。丈夫去世后,“夫人竭所有以奉丧……家既窘乏,依于季叔太傅,娣姒同居,甥侄皆在……家之百役,命先服劳,恕而行之,故人归厚。”[5]这篇感人的墓志就是亲受其惠的侄子契臣写的。可见,崔家在宗妇李金的主持下,无论是中外相依的百余口,还是娣姒同居、甥侄皆在的大家庭,都是一种“同居共活”的家庭形式。  再比如荥阳郑鲁家:

  ……其二仲为时名公,曰敬,官至绛州刺史;曰□易,官至工部郎中……迨绛州、工部相继凋谢,府君顾谓诸子曰:“善自位者,然后为用。前日家声不泯,翳吾二仲,而今而后,非我所及;度吾能者,奉先训,养诸孤,以谨家愫,其殆庶乎”?谓京师艰食,终不能衣食嫠幼,往岁工部佐戎于荆,尝植不毛之田数百亩,芜废于兹亦一纪矣。府君乃喟然南来,复垦于是,疏卑为溉,陪高而亩,及今三岁,而岁入千斛。是岁分命迓二嫂氏洎诸孤于二京……(按:此时郑鲁已病重)诸子以(二嫂至)闻,则轩然而作曰:“二嫂至矣,吾家毕集矣。吾于今而瞑,庶无愧矣”。[6]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郑鲁虽然在兄弟去世后操持家事,照料两位嫂子和诸侄,但是,他用来复兴家业的数百亩土地,乃是曾官至工部郎中(或为带职)的二兄郑易在荆南节度使幕府时购置的田产。鉴于在京城生活昂贵,郑鲁迁徙到荆南去种植粮食(当然是雇用农民来种植),三年就达到岁入千斛的收成。这样可以把在京城的二嫂等家眷接来,从而“吾家毕集矣”。

  嗣曹王皋的母亲太妃郑中(711—782),“年十有四,归于公族。居廿四岁而先嗣王即世。王屋天坛之下,有别墅焉,太妃挈今之嗣王与女子子,洎夫族之叔妹未冠笄者,与本族凋丧之遗无告者,合而家之。居无生资,勤俭自力,仁以恤,智以图,使夫饥待我粒,寒待我纩,婚姻宦学蒸尝之礼,待我以时。”[7]这里的所谓“合而家之”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当然还可以研究,但是这被合的若干“小家”与合之以后的“大家”应该还是有些区别的。

  总之,以上这些官宦地主之“家”,无疑都属于复合型的家庭模式。其特征是,它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家庭组合在一起的复合形态。但是,又不同于联合家庭。联合家庭在政府的户口登记中只是一个家庭单元;而复合型家庭则是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家庭单元的组合。虽然以后它们会分拆开来(这不同于“分家”),但毕竟这些家庭在其家庭发展周期上的某一个阶段采取“同居共活”的复合家庭形式。

注释:

[1]参见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三卷,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07—116页。

[2]参见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3—88页。

[3]《英藏敦煌文献》6,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7页。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录文有缺误,考证此事在946年,见第300页。

[4]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2169页。

[5]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下册,贞元062《唐朝散大夫行著作佐郎袭安平县男□□崔公夫人陇西县君李氏墓志铭并序》,第1881页。

[6]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下册,残志031《唐故右金吾卫仓曹参军郑府君墓志铭并序》,第2558~2559页。

[7]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下册,贞元005,第18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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