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家庭规模的总体分析——《中国家庭史》第二卷第一章第一节
二、从人口生育率推测家庭人口和规模
有婚姻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人伦。家庭子女数目也直接影响到家庭人口结构和规模。古代人们理想的家庭人口模式是生育五男二女。王梵志的诗也说:“夫妇生五男,并有一双女”。[1]既然是一种祝福和理想,就说明实际生活上不会是家家有五男二女。
墓志资料中就有关于家庭子女的比较确切的数据,故而可以作为研究家庭人口的重要资料。我们从5000多方墓志中搜集出486个家庭资料比较完整的墓志,做了一项统计,归纳出唐代家庭人口和生育数据如下表。
表1-4 唐代家庭子女生育数据表(统计户数:661户)
A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20 |
B | 19 | 22 | 93 | 129 | 100 | 84 | 64 | 53 | 41 | 16 | 14 | 6 | 9 | 3 | 2 | 2 | 2 | 1 | 1 |
表中A表示生育子女数,8表示家庭数。统计的661户平均每家生育有3.58个孩子。其中以生育有子女3—4个的家庭为最多(共229个),占34.64%。多数家庭的子女数为2~8个,这样的家庭所占比例为85.33%;以生育3个子女的家庭为最多(共129个),占19.51%。无子嗣的家庭(19个,占8.3%)和子女数在10个以上的家庭(26个,占3.93%)并不多见,总共占12.23%。[2]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家庭的子女数目中,除了个别的是再婚妇女在两次婚姻中的生育子女总数外,还有不少是男子再娶乃至三娶以及止妻与别室共同生育的子女。因此,它们不能作为女性生育率的指标来看待,却是一夫多妻(妾)制度下家庭子女数目的参考资料。
假如一对夫妇生育五个孩子,其中天亡率要有足够的估计。在人口学上有婴儿死亡率的统计。它一般用来表示0~12个月的婴儿死亡数与0~12个月的婴儿总数之比例关系。[3]这样的数据在古代人口统计中是很难找到的。但是,我们可以用墓志资料大体计算一下其时的青少年男女死亡率。兹先看下表。
表1-5 唐代家庭子女夭折数据表(统计户数:661户)
A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2 | 16 | 20 |
B | 3 | 14 | 21 | 24 | 17 | 11 | 15 | 13 | 5 | 5 | 3 | 1 | 1 |
我们统计的有明确子女数目记载的户数661户,共有l33个家庭有子女天亡的记录。实际上家庭生育子女总数为2~8个的,有天亡记录的家庭比较多,其中又以家庭共生育三四个孩子的家庭有天亡记录的最多。从总数上观察,大约有1/5的家庭有夭亡子女的记录。而其中2~8个子女的家庭占了86.46%的比重。即大部分的子女夭亡是发生在生育孩子总数在2~8个的家庭。另外,牛育孩子总数在三四个的家庭占有子女天亡记录家庭的33.83%。从总数上观察,大约有1/5的家庭有天亡子女的记录,而其中2~5个子女的家庭占56%。即超过半数以上的子女夭亡记录是发生在生育孩子总数在2~5个的家庭。这里的一大半又是出于生育孩子总数在二三四个的家庭。
我们还对统计对象的男女性别比例进行了整理。全部661户中共生有孩子2974名,其中男孩l607名,女孩l371名。男性与女性小孩的比例是117.21:100。即男性孩子高于女性l7%左右。
如果我们在比较一下儿童的实际存活率,撇开是否存在溺婴现象不谈,单单从墓志记载的儿童死亡数字看,男孩(118人)与女孩(92人)的死亡率之比是128.26:100。就是说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28%左右。虽然有10%左右的误差,但从总体上说仍可以保持男女性别比例的动态平衡。
表1-6 唐代新生儿童和夭折儿童性别比例对照表(统计户数:661户)
项目 | 总数 | 男童 | 女童 | 男:女 |
新生儿童 | 2974 | 1607 | 1371 | 117.21:100 |
夭折儿童 | 210 | 118 | 92 | 128.26:100 |
综合以上数据,我们大体可以这样说,唐代家庭子女生育数平均不足5个,其中男女性别比例大体是平衡的。我们以平均每家有一个夭亡的孩子被记录下来计算,则每个家庭生育两个男孩两个女孩是当时的平均数。考虑到我们统计的墓志主人虽然不都是社会上层,但毕竟其平均经济生活水平仍在广大的普通农民之上,因此这个平均数有可能比实际上的情况要高。父母加上3—4个孩子为5~6人,假如有一个祖父母辈分的老人存在则为6~7人。如此看来,我们从人口出生率等方面考察,也大体叮以与前面估算的唐代家庭平均人口在5~7个之间这个基本数据相符。
需要指出的是,唐代这个平均家u数在历史上具有代表性。《周礼》地官小司徒关于土地班给制度:“上地家得七口”、“中地家得六口”、“下地家得五口”。其基准是7—5口,郑玄注云:“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4]
很显然,这个5—7口或者说平均6口的数据也正是唐代户口统计中的家庭人口数。这告诉我们,尽管历代户口统计以5 口左右比较典型,但是,唐代平均6口的家庭规模却是很符合儒家经典中的理想模式。尽管中国历代的实际家庭人口平均数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唐代户口统计中家庭人口规模略高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
当然,在承认历代官府的户口政策会对家庭人口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的同时,也要看到,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户口籍帐中登记的人口变动上,实际的家居生活可能变化比较小。或者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国家从赋役和礼教出发,鼓励大家庭,但是,民间还是按照生活的实际需要组建自己的家庭。
注释:
[1]张锡厚:《王梵志诗校辑》,中华书局l983年版,第l60页。又,唐代书仪亦以生育五男二女为对新婚夫妇的祝福,见《敦煌婚姻文化》,第l5页。
[2]本数据及下面的数据引用自蒋爱花:《唐代家庭人口研究》,南开大学2004届硕士毕业论文。
[3]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I988年版,第505页。
[4]参见[日]仁井田陞:《中国身份法史》,(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复刻版,第329—3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