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代“分家析产”与亲属关系——《中国家庭史》第一卷第五章第二节

二、“让财”与“推财”

  诸子均分和二次乃至多次分家,只是概而言之,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的实际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从两《汉书》及其他文献的相关记载中,可以找到不少分家析产的例子。不过,史书记载这些例子,多是为了颂扬故事主角“让财”的美德或者他的风教业绩,大多是“举善”而很少是“举恶”,与社会的普遍实际难免有一定距离[1]。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下面就先举证史书记载的若干实例,尔后再作些分析。如此举证虽然繁琐,但却是必要的,请读者稍微保持一些耐心。

  (1)《汉书》卷58《卜式传》:卜式“以田畜为事。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式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而弟尽破其产,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

  (2)《汉书》卷82《王商传》:(王商在父亲去世之后)“推财以分异母诸弟,身无所受,居丧哀戚。”

  (3)《汉书》卷82《史丹传》:“丹兄嗣父爵为侯,让不受分。丹尽得父财……”

  (4)《后汉书》卷31《张堪传》:“堪早孤。让先父余财数百万与兄子。”

  (5)《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许荆的祖父)“武以二弟晏、普未显,欲令成名,乃请之曰:‘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乡人皆称弟克让而鄙武贪婪,晏等以此并得选举,武乃会宗亲,泣日:‘吾为兄不肖,盗声窃位,二弟长年,未豫荣禄,所以求得分财,自取大讥。今理产所增,三倍于前,悉以推二弟,一无所留。’于是郡中翕然,远近称之。位至长乐少府。”

  (6)同传又载:许荆“尝行春到耒阳县,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互相言讼。荆对之叹曰:‘吾荷国重任,而教化不行,咎在太守。’乃顾使吏上书陈状,乞诣廷尉。均兄弟感悔,各求受罪”。

  (7)《后汉书》卷81《独行列传》: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妻窃谓充曰:  ‘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充伪酬之日:‘如欲别居,当酝酒具会,请呼乡里内外,共议其事。’妇从充置酒晏客。充于坐中前跪白母日:‘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遣斥。’便呵叱其妇,逐令出门,妇衔涕而去。坐中惊肃,因遂罢散”。

  (8)《后汉书》卷81《独行列传》:缪肜“少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又数有斗争之言。肜深怀愤叹,乃掩户自挝日:‘缪肜,汝修身谨行,学圣人之法,将以齐整风俗,奈何不能正其家乎!’弟及诸妇闻之,悉叩头谢罪,遂更为敦睦之行”。

  (9)《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高凤“邻里有争财者,持兵而斗,凤往解之,不已,乃脱巾叩头,固请曰:‘仁义逊让,奈何弃之!’于是争者怀感,投兵谢罪。”

  又云:“风年老,执志不倦,名声著闻。太守连召请,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又诈与寡嫂讼田,遂不仕。建初中,将作大匠任隗举凤直言,到公车,托病逃归。推其财产,悉与孤兄子。”

  (10)应劭:《风俗通义·过誉》:“(戴)幼起同辟有薛孟尝者,与弟子共居,弟子常求分,力不能止,固乃听之,都与,奴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汝不能使之。’田屋取其荒坏者,日:‘我少时所作买,意所恋也。’器物取其久者,曰:‘我服食久,身口安之也。’外有共分之名,内实十三耳。子弟无几尽之,辄复更分,如此者数。”

  以上l0例中,共有7例[例(1) ~(3)、(5)~(8)]记载的是兄弟分财,有3例[例(4)、(9)、(10)]说的足与兄弟之子分财,这反映当时分家并不只是发生于在世的兄弟之间,如果兄或弟已经去世但留下了儿子,则一样参与分割和继承家产。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偶尔会出现一些风格高尚者将应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让给兄弟、子侄的情况,是即所谓“让财”。凡“让财”者,大抵是兄让与弟或叔伯让与子侄。这一点,从应劭针对戴幼起让财与兄的行为所发表的议论可以得到证明。其称:“谨按礼有东宫、西宫,辟子之私,不足则资,有余亦归之于宗也。此言兄弟无离异之义也。凡让财者,类与子弟,子弟尚幼,恩情注,希有与兄”[2]。这是首先要指出的一点。

  所要指出的第二点是,这10例没有1例说是“均分”或者“中分”,基本上是明显地朝着不利于主人公的一方倾斜,而发生这种倾斜的原因是由于主人公品德高尚,其中有2例[例(2)、(3)]主人公一无所得,薛孟尝之例名义上是“共分”家产,实际上他只得了十分之三;只有许荆的父亲许武在分家时,“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他虽然分家不公,但表面上还要做样子将家产一分为三,自己得了最好的一份。更值得注意的是,史载许武这样做的目的,是以自污方式来彰显两个弟弟的克让之德,从而给他们造就察举官吏所必须的美誉!

  这种明显的财产分割不均是否表明汉代并不实行“均分家产”呢?不能!这些事例是作为“让德”的典型而被记载下来的,它们恰恰证明:当时兄弟(或其子嗣)分割家产是以均分为习惯原则的。所以,当许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时,“乡人皆称弟克让而鄙武贪婪”。许武因为在分家时做得不公平,当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实现之后,又将自己的家产“悉以推二弟”,自己也博得了“远近称之”的社会声望,真可谓机关算尽!在以孝悌察举的汉代,如此之类矫情饰伪之举非但不受惩罚,反而受到社会赞扬,实在令人慨叹!

  第三点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史家记下以匕事迹的目的是为了颂扬让财之德和兄弟之义,却一再不小心地泄露了历史的真相:不论是例6中的蒋均“兄弟争财,互相言讼”,例7中李充之妻私蓄财产,例8中缪肜兄弟的妻子“求分异”、“又数有斗争之言”,还是例9中高凤的邻居争财“持兵而斗”,都反映当时兄弟家室因财产分割和继承问题而发生矛盾纠纷,乃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例9中的高凤因为不想出仕,竟“诈与寡嫂讼田”,并且达到了目的!不用说,“与寡嫂讼田”在当时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有这种行为的人是不能辟举做官的;但高凤使诈之所以能够成功,又说明人们相信这样的事情是可能发生的。在以上事例中,有两例是女人先闹分家,反映家庭财产纠纷往往先是从媳妇妯娌之间开始的。近两千年来,虽然时代在不断变化,但家事人情却是占今如一。

  最后,还有两个情况需特别指出:一是秦汉时代的女子对父母的财产也有一定继承权;二是财产继承不论嫡庶,同父异母者继承权是同等的,甚至同母异父者似乎也享有相当的继承权,即继子可继承继父的财产。关于第一点,大家都熟知的卓文君的故事是一个典型的例汪:其父卓王孙生有两男一女,文君从父亲那里分得了僮百人、钱百万。但她是否享有与兄弟同等的继承权,则不能肯定[3]。上引李充的故事也值得注意:其妻在怂恿他与兄弟分家时,称自己有一些“私财”,这是她不愿大家一起过穷Et子而要求分家的主要原因。李充因其离间兄弟将她休掉了,但并没有责怪她有私财,想来这些“私财”属于她个人所有,应是得自于本家而非嫁到李家后私蓄。关于第二点,可由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得到证明。根据该券书记载:有一女子凡三嫁,后为朱氏之妻,“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但他们都参与分得了朱氏的家产[4]。是否当时习俗即是如此,我们还不能很肯定。如果考虑到汉代以前妇女改嫁并不怎么受到鄙视,前后所生之子都不受歧视,这种情况还是可以理解的。

  下面再来看看所谓“推财”。

  “推财”不属于分家析产的范畴,但对它作些分析,不仅有助于了解家庭的近亲关系,也有助于了解血缘比较疏远的亲戚之间的关系,进而窥测汉代家庭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某些侧面。我们还是先条举若干材料,然后再作些分析。

  上面所举“让财”之例中,例1、5、9、10已经涉及了“推财”:卜式养羊发了财,但其弟则“尽破其产”,“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许武先分家不公,后则将家产“悉以推二弟,一无所留”;高凤亦“推其财产,悉与孤兄子”;薛孟尝分家之后,弟子的家产不久就耗尽了,他“辄复更分,如此者数”,实际上亦可视为推财之例。此外,我们从文献中还检出了以下诸例:

  (1)《后汉书》卷l8《吴汉传》:“汉尝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汉还,让之日:‘军师在外,吏士不足,何多买田宅乎!’遂尽以分与昆弟、外家。”

  (2)《后汉书》卷27《郭丹传》:范迁“及在公辅,有宅数亩,田不过一顷,复推与兄子。其妻尝谓日:‘君有四子而无立锥之地,可余奉禄,以为后世业。’迁日:‘吾备位大臣而蓄财求利,何以示后世!’在位四年薨,家无担石焉”。

  (3)《汉书》卷66《杨恽传》:“初,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恽,悍尽复分后母昆弟。再受訾千余万,皆以分施。其轻财好义如此。”

  (4)《后汉书》卷32《樊宏传》:(樊重)“……资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外孙何氏兄弟争财,重耻之,以田二顷解其忿讼。”

  又载:其同族后代樊梵“悉推财物二千余万与孤兄子”。

  (5)《后汉书》卷44《张禹传》:“禹性笃厚节俭。父卒,汲吏人赙送前后数百万,悉无所受。又以田宅推与伯父,身自寄止。”

  (6)《后汉书》卷75《韩棱传》:“韩棱……四岁而孤,养母弟以孝友称。及壮,推先父余财数百万与从昆弟,乡里益高之。”

  (7)《东观汉记》卷l8:(郑)“均好义笃实,失兄,事寡嫂,恩礼敦至。养孤兄子甚笃,已冠妻,出令别居并门,且尽推财与之,使得一尊其母。”

  (8)《风俗通义-过誉》:“汝南戴幼起,三年服竟,让财与兄,将妻子出客舍中住,官池田以耕种。为上计吏,独车载衣资,表‘汝南太守上计吏戴绍车’。后举孝廉为陕令。”①

  加上前述“让财”涉及这一问题的4例,共得“推财”事迹l2例。我们从中可以r解些什么情况呢?至少有以下几点是比较明确的:

  第一,同“让财”一样,“推财”也是受到社会舆论赞赏的一种“义举”,这是没有问题的。但与“让财”不同,“推财”是将属于自己的家庭财产转赠给亲属(亲戚),所以更能反映主人公轻财好义的高尚品德。

  第二,“推财”是在分家之后发生的事情,只要主人公愿意,随时都可以进行,这一点与“让财”也不同。

  第三,所推之财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但明确见于史料记载的是钱物、田产和房宅。

  第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推财的对象和范围。在以上诸例中,推财给弟弟的有卜式、许武、吴汉,戴幼起则是推财与兄;推财给侄子的有高凤、薛孟尝、范迁、樊梵、郑均;推财给伯父的有张禹;推财给堂弟的有韩棱。尤可注意的是,推财对象还不限于同族,而且可以推及外家,以上实例中,推财给外家的有吴汉、杨恽、樊重诸人。也就是说:与“让财”对象不同,“推财”所涉及的亲属(亲戚)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了兄弟、侄子、堂兄弟,伯父和外家,即“推财”对象并不限于刚分家不久、关系密切的亲属。不过,推财者与受推财者的亲属关系也不是太远,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同姓亲戚之中,关系最远的是“从昆弟”即堂兄弟,亦即“共祖”之亲。异姓亲戚即外家之中,吴汉一例概言“外家”;杨恽一例是他在继承了后母的财产之后,将这些财产推给了后母的兄弟;樊重一例则是推财给外孙,以排解他们的财产纠纷;推财者与被推财者的亲戚关系也都不太远。

  ①按:戴幼起一例比较含糊,从事情本身来说,像是在分家之时将财产全部、止给哥哥;但应劭在记载此事之后的议论,则像是就“推财”而发的,尽管他用的是“让财”一词。

  此外,从上述实例来看,只有一例记载推给伯父、一例推给哥哥,其余都是推赠给弟辈、侄辈和外孙辈。这似乎说明:两汉时代的“推财”,也大多数是长者将财产推赠给幼者,以帮助他们解除生活困窘。也就是说,“推财”通常是“水往下流”。

  由以上“推财”实例,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结论:

  (1)在同姓亲属(亲戚)之中,“同祖”与“不同祖”是一个重要界线,所以推财的范围大抵限于同祖之亲。东汉以后,特别是在社会上层和富裕阶层,大家庭的数量逐渐有所增多,至魏晋南北朝时代更达到一定比例。然而,这些大家庭大体也是限于三代之内的“共祖家庭”,文献中较多出现的足“三世共财”、“三世同居”,前面所举樊重和蔡邕的例子正是如此;超过三代的同居共财家庭则极为罕见。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具有比较密切财产关系的,乃是共祖亲属之间。

  当然,这并不是说三代以上的同姓亲戚之间完全没有经济互助关系,只不过文献记载某人对这些亲戚的救助,通常用“赈恤”一词加以说明。《后汉书》卷56《种暠传》:种暠“父为定陶令,有财三千万。父卒,暠悉以赈恤宗族及邑里之贫者”。如果将家产分赠给血缘关系比较远的同姓宗族,则往称之为散财。《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载:“周党字伯况,太原广武人也。家产千金。少孤,为宗人所养,而遇之不以理,及长,又不还其财。党诣乡县讼,主乃归之。既而散与宗族,悉免遣奴婢,遂至长安游学。”事实上,赈恤宗族、乡里(由于传统社会聚族而居,乡里居人往往也是宗族成员)和向他们散发衣粮财物,在两汉乃至中占时代一直被视为一种道义,特别当社会发生变乱和灾荒之时更是如此。东汉崔寔《四民月令》中就不时提到这方面的事情,两汉其他文献中的有关记载随处可见,不必引证。在汉人看来,三代以外的同宗亲族,也是应该受到照顾的,因为他们属于“六亲”的范围。只是传统社会历来讲究亲疏等差,处理六亲关系包括在经济上的照顾,也严格按照亲疏等差来进行[5]。

  (2)由以上史料出现“推财”给外家的实例来看,在两汉时代,姻亲关系似乎比后代受到更大重视。在我国,重视姻亲关系是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渊源的。虽然从周代开始社会对于亲戚关系就十分强调同姓与异姓的区别,但当时重视姻亲关系也是史实俱在。前面已经提到:周代婚姻强调“合二姓之好”,这固然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但不能不影响到由于结婚而建立起来的异姓亲戚之间的各种关系包括经济关系。事实上,自先秦直至两汉,姻亲对家族和家庭的影响力一直是相当大的,汉人将“三族”解释为“父族”、“母族”和“妻族”,将同姓称为“族兄弟”,而将有婚姻关系的异姓称为“姻兄弟”,且往往相提并论,并不是没有理由的。今人通过汉史记载所看到的当时的姻亲关系,最集中地表现在最高统治阶层——刘姓皇室与外戚之间的政治关系,两汉“外戚之祸”堪称中国历史之最,这是人所习知的史实;然而“外戚之祸”之所以如此酷烈而持久,至与两汉政权相始终,并不是一个简单纯粹的政治问题,我们相信:它具有更加广阔的社会背景和基础——其中包括姻亲关系受到社会重视。若欲求其通解,须深入到习俗和家庭的层面。由于这一问题十分复杂,在此无法充分展开论述。

  我们还是回到财产关系上来。

  同记载“让财”事迹的目的一样,史书记载“推财”也是为了彰显主人公的风德。正因为如此,“推财”不应被视为一种社会常态,而属一般常人不太容易做得到的卓行义举,像以上史料所载的将大批财产转赠给内外诸亲,甚至都不给自己及亲生儿子留下一些,在社会上是很罕见的事情。但是,随着儒家伦理日益成为社会主流,人们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对远近亲戚予以某种经济上的扶助和周济,则应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但是,史书也记载了一些令人沮丧的故事,令故事的主人公深受伤害,甚至导致他们行为乖张。例如《汉书》卷64上《主父偃传》所载传主的言行即为一例。主父偃说:“臣结发游学四十余年,身不得遂,亲不以为子,昆弟不收,宾客弃我,我厄日久矣。丈夫生不五鼎食,夕E则五鼎亨耳!吾日暮,故倒行逆施之。”他在做了齐相之后,“至齐,遍召昆弟、宾客,散五百金予之”。不过,他“散五百金”的目的不在于推财,而是为了报复,这从他散金时数落昆弟、宾客的话可以看出。他说:“始吾贫时,昆弟不我衣食,宾客不我内门。今吾相齐,诸君迎我或千里。吾与诸君绝矣,毋复入偃之门I.,也就足说,主父偃散金之后,不想再与这些人来往。可以想象,在发迹之前,主父偃因经济穷凼而遭到了亲属抛弃,使他受到了很深的伤害。《后汉书》卷35《郑玄传》记载,郑玄也提到:“吾家旧贫,不为父母群弟所容。”可见,至亲之间以财力相高下,多财即相逢迎、穷困则相厌弃的情况,在当时并不少见。

  更有甚者,前面我们提到的强调亲情关系,积极主张赈恤宗亲的崔寔,因办理父亲的丧事花了很多钱,家庭经济一蹶不振,至自己病死时,“家徒四壁立,无以殡敛”,还是靠杨赐、袁逢等一批好友相助才人土为安。然而他的堂兄崔烈家里却是非常有钱的,曾花五百万钱兴得司徒一职,却并未出钱为堂弟办丧事。这种连死了都不肯相助的例子可能也不太多,但这种事情发生在河北名门望族——崔氏家族中,就很值得注意,说明即使在标榜重视风教的上层士人家庭之中也存在这种情况[6]。

  同族亲友之间,有时还会以长欺幼、以强凌弱,抢夺财产。前面我们已经解说了高凤诈称与寡嫂讼田的例子;上举《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载周党少孤,为宗人所养,但有“家产千金”。等到他长大之后,宗族不归还属于他的财产,后来还是通过“诣乡县讼”才夺回了所有权。虽然周党将夺回的财产散给宗族表现了高尚的品德,但像其宗族那样霸占族中孤幼家庭财产的情况,在当时恐怕也不是绝无仅有的。

  当然,亲属关系并不局限于财产关系,还有其他许多方面的内容。就家庭内部来说,除了妯娌关系一向难处,往往成为导致兄弟反目成仇,并促使早分家的重要原因之外,婆媳关系、继母与继子关系等等亦素称难处。史书告诉我们的,基本上是一些发扬儒家伦理精神的动人故事,不外是婆婆、继母如何慈爱,媳妇、继子如何恭顺和勤谨孝养,但在实际生活中,则远远不是这样家人一团和气,相反的例子虽然记载不多,却可能更符合史实。

  在婆媳关系方面,因婆媳矛盾而导致离婚的现象不少,焦仲卿和刘兰芝的婚姻悲剧就是由婆婆一手造成的,这件事将在婚姻部分详述,不作重复。在继母与继子的关系方面,两汉文献在表彰贤妇慈母时,告诉我们继母如何用加倍的慈爱来感化与自己有隔阂的继子[7];在记载孝子事迹时,则时常告诉我们继母待继子严酷,以彰显继子之孝德[8]。但继母与继子的矛盾,恐怕不是一个轻易能够掩饰得了的客观存在,有时还可能引起彼此之间的虐待甚至仇杀。前文所提及的以“让财”和“推财”而见称的薛孟尝(包),即曾遭到后母的虐待,史载薛包“好学笃行,丧母,以致孝闻。及父娶后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殴杖。不得已,庐于舍外,旦人而洒扫,父怒,又逐之。乃庐于里门,昏晨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后行六年服,丧过乎哀”。[9]《后汉书》卷28下《冯衍传》载其子冯豹“年十二,母为父所出。后母恶之,尝因豹夜寐,欲行毒害,豹逃走得免。敬事愈谨,而母疾之益深,时人称其孝”。卷51《庞参传》又载:“后参夫人疾前妻子,投于井而杀之。”庞参还因为这一家庭矛盾而遭到弹劾。有关这些方面的情况,不一一详述。

  要之,尽管家庭是人类最紧密的生活组织,亲属关系是最可靠的人际关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财产经济方面的原因,家人和亲属之间存在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从文献反映的情况来看,秦代和西汉前期,亲情比较淡薄,亲属关系比较疏远,并且被当时的有识之士视为一种必须加以匡正的社会恶俗。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家庭伦理逐渐受到强调,愈来愈成为主流的观念意识,家庭内部和亲属之间的关系有所改善。在中国历史上,两汉时期大概足最强调廉让、孝悌的,而且当时还不只是停留于空言风教,而是与官吏选拔制度密切配合。这种积极推崇儒家家庭伦常并与官吏察举相结合的政治,对两汉时期的家庭关系包括财产关系,自然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和调节作用,以上所举孝悌廉让的事例,并非史家凭空编造。但是,单纯推行所谓“德化”,实际社会功效历来都是非常有限的,过分推崇孝悌廉让的结果,是推动了两汉社会矫情饰伪之风的炽盛。

  对于这种矫情饰伪之风,汉人就已经有所批评。仅就家庭内部来说,儿子对父母恪尽孝养已属不易,“举孝廉,父别居”的民间谣谚就已揭露了社会上的矫伪之风;亲父子之间尚且如此,就更不用说儿媳对公婆、继子对继母了。至于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通过让财、推财以邀时誉,做得过了头也会遭到时人的非议。例如,针对戴幼起推让财产给其兄长的行为,应劭《风俗通义·过誉》就批评说:“凡让财者,类与弟,子弟尚幼,恩情注,希有与兄。既出之日,可居冢下,冢无屋,宗家犹有赢田庐,田可首粥力者,何必官池客舍,既推独车,复表其上,为其饰伪,良亦昭晰。”在应劭看来,兄弟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应以同居共财为上,其次是互通有无,像戴幼起这样的矫情让财,“仍斯不足贵矣”。应劭的这些言论,是东汉以后逐渐提倡“同居共财”大家庭的思想反映。

注释:

[1]按:当时文献记载主人公在分家之时少得财产,或者取其劣者,一般称“让财”,但偶尔也称“推财”;而将自己的家产转让给家族、宗族甚至外家亲戚,则多称“推财”,偶亦记作“让财”。汉人虽知其异,但在用词上可能区分不严。为了方便论说,我们特别将两者分开来说,请读者注意体会。

[2] 《风俗通义·过誉》。

[3] 《汉书》卷57上《司马相如传》:卓王孙因女儿不由父母之命而与司马相如私奔,十分气愤,说:“女不材,我不忍杀,一钱不分也!”后经同族昆弟及诸公劝说,才不得已,“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文君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可见卓文君除拥有先嫁夫时所得财产之外,还从父亲那里分得了另外的财产。

[4]扬州市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载《文物》1987年第l期。

[5]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8《六术》云:“人之戚属,以六为法。人有六亲,六亲始日父;父有二子,二子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昆弟,故为从父昆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从祖而昆弟,故为从祖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子从曾祖而昆弟,故为从曾祖昆弟;从曾祖昆弟又有子,子为族兄弟,备于六,此之谓六亲。亲之始于一人,世世别离,分为六亲。亲戚非六则失本末之度,是故六为制而止矣。六亲有次,不可相逾;相逾则宗族扰乱,不能相亲。是故先王设为昭穆三庙以禁其乱。何谓三庙?上室为昭。中搴为穆,下室为孙嗣令子。各有其次,上下更居;三庙以别,亲疏有制。”

[6] 《后汉书》卷52《崔骃传》。

[7]如《后汉书》卷84《列女传》载:“汉中程文矩妻者,同郡李法之姊也,字穆姜。有二男,而前妻四予。文矩为安众令,丧于官。四子以母非所生,憎毁日积,而穆姜慈爱温仁,抚字益隆,衣食资供皆兼倍所生。”后来终于得到了继子们的敬爱。

[8]如《后汉书》卷53《徐稚传》称:李昙“少孤,继母严酷,昙事之愈谨,为乡里所称法。养亲行道,终身不仕”。

[9] 《后汉书》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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