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的实物货币——《中古自然经济》第二章

  (八)从敦煌写本中所见的实物货币

  关于中古时代实物货币的流通,除如上述散见于各史籍者外,我们又可根据近世在敦煌发现的写本来探讨当日西北人士把实物当作货币来交易的情形。可是,因为现在根据的敦煌写本【68】大都没有年号,我们很难断定它们的确实年月,故只好另辟一节来加以叙述。不过,这些写本如果是属于中唐以前的材料,那末,它们和作者中唐以前实物货币盛行的论断正相符合;如果是属于中唐以后的,那亦不足为奇,因为西北地方较为偏僻,受货币经济的影响较迟,故中唐以后仍旧把实物当作货币来使用,也是很可能的事。在敦煌写本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日西北人士常常把麦粟及米等农产物当作货币来交易。如刘复《敦煌掇琐》五八《张骨子买屋契》说以麦粟购买房屋云:

  三年丙辰岁十一月□□日,兵马使张骨子缘无屋舍,遂买兵马使宋欺忠上件准尺数舍居住。断作舍价物,计斛斗陆拾捌硕肆斗,内麦粟各半。其上件舍价物,立契日并舍两家各还讫,并无升合欠少,亦无交加。其舍一买后,任张骨子永世便为主记居住。……恐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验耳。

  又许国霖《敦煌石室写经题记与敦煌杂录》【69】下辑《沈都和卖地契》(生字二十五号)说以谷(“穀”之俗字)米支付屋价云:

  慈惠乡沈都和断作舍物,每尺两硕式斗五升。准地皮尺数竿(按即“算”字——汉昇)著,舍槚(价?)物式拾玖硕伍斗陆升□舍五圭干湿谷米。其拾(舍?)及当日交相分付讫,并无升合玄(悬)欠。自卖后,一任丑挞男女收余居主(住?)。……两共面对平章为定,准格不许休悔。……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后凭。

  又罗福苌《沙州文录补?还舍贾契》(上虞罗氏藏)说房价以升合计算,当然也是就麦粟或谷米等农产品说的:

  乙丑年四月廿八日,于都头王保定边舍地贾,升合不欠,并总干湿填还足。……恐人无信,故勒私契,用为后凭。还舍贾人都头王保定。知□人王再定。

  除房屋的买卖外,其他物品的买卖也多以麦粟来作交易的媒介。如伦敦英国博物院藏Stein搜集品第五八二绢号说以麦买牛云:

  (上阙)识认者;一仰本主卖上好牛充替。立契后,有人先悔者,罚麦三石,入不悔人。恐人不信,古(故)立此契为记。麦主□□□。牛主尼僧明相,年五十五。保人尼僧净胜(?),年十八。保人僧实照。保人王忠敬,年廿六。见人尼明兼。【70】

  又《敦煌掇琐》五一兵马使徐留通借绢券说徐留通从佛寺借绢,后把麦粟当作绢价来还给佛寺云:

  乙巳年六月五日,立契:龙兴寺上座深善光于(?)官中有恩泽涓(绢)柒匹,当便兵马使徐留通,招将觅职,见便顷(填)还得诸杂涓(绢)价两匹半,更残肆匹半绢。诸杂新当阻(?)更五年顷(填)还者,其涓(绢)壹匹,断价式拾式硕已来,自后更不许道少说多者。两共面对平章。恐后无凭,故立此契,嗍字为定。

  还涓(绢)人兵马使徐留通知(原注:知是花押)。
  还人徐留□同知(同知是花押)。
  还涓(绢)人弟徐盈达知(知是花押)。
  见人索流住十(十是花押)。
  丁未年三月十三日,还得高(?)三匹半,麦粟拾硕。通(还绢人署名)。

  这种先取绢后还麦的交易,也就是现今买卖中先取货后给价的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的办法。除此以外,当日的麦又可用来支付役务的代价。如《敦煌杂录》下辑《书幡帐目》(鸟字八十四号)说以麦作借用牛及牛具的租金云:

  三月五日,使牛具种两日,折麦一石。
  又使牛两日,折麦一石。

  以上是麦粟及谷米等农产物被用作交易工具的情形。复次,当日的麦又是价值的标准,许多物品的价值都折成麦的数量来计算。如《敦煌杂录》下辑《僧慈灯与汜英振造佛堂契》(咸字五十九号)说:

  其麦,平章日付布壹匹,折麦肆硕贰斗。

  又同书下辑《书幡帐目》亦说:

  又布一匹,折麦肆硕二升。
  靴口,折麦肆硕贰斗。……又鑺一具,折麦贰硕贰斗。
  八宗布二丈壹,花毡壹领,折麦陆硕。

  除麦粟及谷米等农产品以外,当日西北人士又把布帛当作货币来使用。如《敦煌掇琐》五三《宋虽借駞券》说以生绢作为租赁駞畜的代价云:

  丙午年正月廿二日,洪润乡百姓宋?□□使西州(今新疆吐鲁番),欠少駞畜,遂于同乡百姓厶专甲面上,故(雇)八岁驭驰一头,断作驰价生绢一匹。正月至七月,便须填还。……

  又《敦煌杂录》下辑《张修造雇五岁父駞约》(殷字四十一号)说以官布雇驼使用云:

  癸未年四月十五日,张修造遂于西州充使,欠阙驰弃(畜?),遂于押衙王道之面上雇五岁父驰壹硕(头?),断作驰价官布十六匹,长柒捌,到日送纳。

  同书下辑《张修造雇六岁父駞契》(殷字四十一号)亦云:

  癸未年七月十五日,张修造王(?)于西州充便(使),欠阙驰(驰?)畜,遂于押衙价延德面上,雇六岁父駞一头,断作駞价官布拾个(匹?),长二丈六七。使入了,限三日便须田(填)还,更不许推言(延)。

  又《沙州文录补·村邻结义赈约》(藏伦敦博物馆)说以布帛支付丧葬费用云:

  或孝家营葬,临事主人须投众共助诚,各助壹匹。

  又伦敦英国博物院Stein搜集品第四四四五号云:

  己丑年十二月廿二日,龙家何愿德于南山买买,欠小(少)褐,遂于永.安寺僧长干面上,贷出褐参段,白褐壹段。比至南山到来之日,还褐六段。若东西不平善者,一仰□承弟定德丑子面上取本褐。若不还者,看乡原生利。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凭。□承弟定德。□承丑子。

  收褐人何愿德【71】。

  这里的“买买”二字,如原文无误,当即购买物品之意。因购买物品而欠少褐布,从而向佛寺借贷,可见当日褐布实可被用作交易的工具。复次,何愿德向佛寺借到的褐布为四段,其后则归还六段,其中多还的两段,可以说是利息,或可看作取得那四段褐布的用益权(Usufruct)的代价。

(九)总结

  总括上述,可知中国货币的流通,从汉末以后,发生一个激剧的转变,即钱币的使用日渐减少,而实物货币的流通则日盛一日。这种当作货币来使用的实物,以谷、米、麦、粟等农产品,及缣、绢、布、帛、绫、彩、练、褐、绵、缯等布帛类为最多。至于就时间上说,在汉末魏初,五胡乱华时代,及北魏上半期,实物货币的势力都曾发展到最高的程度,因为这几个时期钱币的流通量都非常稀少,或甚至没有。至于其余各朝代,同时虽有钱币的流通,实物货币在市场上还是占有相当的优势。其中只有南朝,或者有些例外。南朝实物货币的流通,由于钱币使用的比较发达,如果和同时间的北朝那种盛况比较起来,自然要相形见绌。可是,虽然是这样,南朝钱币的流通区域,到了梁初,还只限于沿长江流域的各大都市及其附近,其他地方则多以谷帛作货币来交易。因此,就大体上说,自汉末以后,至安史之乱左右,一共五百多年之久,实物货币在中国各地的市场上都占有相当雄厚的势力。

注释:

【1】库斯聂著,高素明译《社会形式发展史大纲》下卷第42页。
【2】A.R.Burns,Money and Monetary Policy in Early Times,p.10.
【3】Ibid,pp.6—8.
【4】《后汉书》卷一。二《董卓传》略同。同书卷九《献帝纪》系此事于初平元年六月条。
【5】《宋书》卷五六《孔琳之传》作“三十季矣”。《晋书》卷二六《食货志》作“既久”。
【6】《魏志》卷三《明帝纪》。
【7】《魏志》卷二《文帝纪》。
【8】《通典》卷八略同。
【9】孙骠骑当即指孙权而言。他与魏曹丕的通和,事在吴黄武元年,即魏黄初三年(222),九月。
【10】《通典》卷八略同。
【11】《魏志》卷三《明帝纪》,《晋书》卷二六《食货志》,《通典》卷八。
【12】蒋济于魏明帝景初年间为护军,见《魏志》卷一四本传。
【13】《晋书》卷九○《胡威传》,及《太平御览》卷八一七引《晋阳秋》略同。
【14】《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四二云:“《汉武帝内传》一卷,旧本题汉班固撰。《隋志》著录二卷,不注撰人。《宋志》亦注曰:‘不知作者。’此本题曰班固,不知何据?……其不出于固,灼然无疑。……其殆魏晋间文士所为乎?”
【15】第一章第三节曾说孙吴的铸钱,并没有大规模的开矿取铜,只收罗民间的铜来铸。
【16】《吴志》卷二《吴主权传注》引《江表传》,《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17】后魏贾思勰《齐民要术》序及《太平御览》卷九六六引《襄阳记》略同。
【18】按《神仙传》为晋葛洪所撰,上距三国不远,且《神仙传》中记董奉为士燮医疾事,又为《吴志》卷四《士燮传注》所引,理当可信。
【19】《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云:“《南州异物志》一卷,吴丹阳太守万震撰。”
【20】《太平御览》卷九七五略同。
【21】《晋书》卷九四《鲁褒传》载有鲁褒的《钱神论》,描写晋代某些人爱重钱币的情形,甚至说钱可通神使鬼,这似乎是当It钱币流通发达的表示,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在晋代史籍中,我们找不到政府铸钱的记载,其流通量自不会多。当时人们所以爱重钱币,想是因为钱币流通稀少,从而钱币价值增大所致。
【22】《晋书》卷九一《孔衍传》云:“孔衍字舒元,鲁国人,孔子二十二世孙也。……以太兴三年(320)卒于官,年五十三。”孔衍既卒于东晋初年,则此事当发生于西晋时无疑。
【23】《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宋书》卷五六《孔琳之传》,《通典》卷八。
【24】《晋书》卷九四《翟汤传》。事在晋元帝时(317—322)。参考《晋书》卷八二《干宝传》。
【25】事在晋明帝时(322—325),见《晋书》卷七0《刘超传》,但后者记此事甚简略。
【26】王国维《流沙坠简》序:“案古简所出,为地凡三。……二为罗布淖尔北之古城。……出罗布淖尔北者则自魏末以讫前凉。”
【27】August Conrady,Die Chinesischen Handschrifien-und Sonstigen Kleinfunde Sven Hedins in Lou-lan,p.134.
【28】Ibid,p.121.
【29】王国维氏不识此二字,兹从同事劳贞一先生说,加以改正。
【30】同上。
【31】王国维氏解释此简云:“右简旃者,毡之假借字。褶,衣之有表里者也。彩者帛之一种。后汉时或言缕彩(《后汉书·西羌传》),或言彩缯,或言彩帛(均《南匈奴传》),知彩乃帛名。贾彩三匹者,谓以彩三匹易旃二领也。彩者汉物,旃者胡物,盖当时诸国间全以货物相贸易矣。”按以彩易旃事不一定是国与国间的贸易,因为当日布帛就是货币,而彩是布帛的一种,以彩支付物价本是常事。如上述的以彩籴米,下述的以彩买瓜菜,我们能够一定说彩是汉物,米及瓜菜是胡物吗?
【32】A.Conrady不识这几个字。兹从同事劳贞一先生说改正。
【33】同上。
【34】同上。
【35】A.Conrady不识这几个字。兹从同事劳贞一先生说改正。
【36】A.Conrady,op,cit,P.89.
【37】此字从劳贞一先生说改正。
【38】A.Conrady,op,cit.,p.92.
【39】事在咸宁四年(278)七月,见《晋书斠注》卷二六。
【40】《宋书》卷五六《孔琳之传》,及《通典》卷八略同。
【41】《魏书》卷一一○《食货志》云:“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高祖始诏天下用钱焉。十九年.冶铸粕备.文日太和五铢。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
【42】造寺所费的布帛,一方面固然用来支付造寺工匠的工资,他方面也用来购买造寺所用的材料。由于后者,我们也可以看出布帛在当日被用作货币来交易的情况。
【43】这些支付丧葬费用的布帛,一部分以工资的形式给予从事丧葬工作的人,另一部分则用来购买与丧葬有关的物品,如棺材之类。后一点是当日布帛具有货币机能的证明。
【44】《魏书》卷九一《徐謇传》。
【45】《魏书》卷五八《扬播传》附《侃传》。
【46】《魏书》卷七七《高崇传》附《道穆传》。
【47】《通典》卷九略同。
【48】此卷又见于罗振玉《地券徵存》,及邹安《艺术丛编》。券文刻于砖上,砖出涿州。
【49】《隋书》卷二四《食货志》。《通典》卷九略同。
【50】《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略同。
【51】如《南史》卷七○《郭祖深传》载梁武帝(502—549)时郭祖深上封事云:“今商旅转繁.游食转众.耕夫日少.杼轴日空。”
【52】《南齐书》卷三七《刘悛传》。
【53】《宋书》卷七五《颜竣传》略同。
【54】《南史》卷三四《颜延之传》附《竣传》略同。
【55】《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56】即今汉中一带。《隋书》卷二九《地理志》云:“南郑,旧置汉川郡。开皇初,郡废。
【57】《通典》卷九同。
【58】《隋书》卷二四《食货志》,《通典》卷九。
【59】《隋书》卷五○《庞晃传》。
【60】《贞观政要》卷六及《资冶通鉴》卷一九五贞观十一年八月甲子条略同。
【61】《新唐书》卷一二二《郭震传》略同。
【62】张说于玄宗初年为中书令,见《旧唐书》卷九七本传。
【63】《太平广记》卷四九五《邹凤炽》引《西京记》略同。
【64】又见于《中国学报》第九期王树楠《新疆稽古录》。
【65】练是洁白而不染色的熟绢(亦布帛中的一种)。
【66】原文见于金祖同《唐西域官文书佚存》,《说文月刊》第一卷第八期。
【67】此书撰于唐高宗永徽年间(650—656)。
【68】关于敦煌写本的材料,近年已经印出不少。可是,就作者现在根据的材料而论,实在只是初步的探讨,绝对不能说是深入的研究,因为事实上还有许多材料是作者所没有看到的:(1)许国霖《敦煌石室写经题记与敦煌杂录》似已将国立北平图书馆所藏者完全印出,但事实上在有些写本背后书写的零碎材料,如账目等,虽是第一等的经济史料,却被遗漏去了!如向达氏在《敦煌丛抄》印出的《僧人唱曲账目》(成字九十六号《目莲变文》第三种背面),我们在敦煌杂录中便没有找到。(2)伦敦英国博物院收藏的《敦煌写本》尚未印出,作者所根据的只是《沙州文录》中所收的一小点,及日本法律史学者玉井是博亲自在伦敦抄出的三几条而已。
【69】以下简称《敦煌杂录》。
【70】见玉井是博《支那西陲出土的契》,日本《京城帝国大学创立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史学篇》。
【71】见玉井是博《支那西陲出土的契》,《日本京城帝国大学创立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史学篇》。

文章来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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