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的实物货币——《中古自然经济》第二章

(三)晋代的实物货币

  三国以后,便是晋代。三国时代钱币流通稀少的情形,到了晋代并没有多大的改变【21】。因此,在市场上买卖时,人们仍多使用实物货币来交易。如《晋书》卷二六《食货志》说政府以布帛买谷云:

  武帝欲平一江表,时谷贱而布帛贵,帝欲立平籴法,用布帛市谷,以为粮储。

  又《太平御览》卷五九八引《石崇奴券》说石崇以绢百匹购买奴隶云:

  余元康之际(291—300),至在荥阳东住,闻主人公言声大高,须臾出趣吾车曰:“公府当怪吾家哓哓邪?中买得一恶羝奴,名宜勤,身长九尺余,力举五千斤,挽五石力弓,百步射钱孔,言读书,欲使便病,日食三斗米,不能奈何!”吾问:“公卖不?”公喜。便下绢百匹。……乃敛吾绢而归。

  又同书卷四八六引孔舒元《在穷记》说孔衍卖坏车得绢,复以绢籴米及买橡实云:

  遣信与义阳太守孙仲开相闻,告其困乏。得绢二疋,坏车一乘。卖得绢三匹。以籴,得米一石,橡三斛。食口三十五人,百日之中,以此自活。人皆鹤节,无复血色【22】。

  这都是西晋时代国内各地使用布帛作交易媒介的情形。复次,西北边境的河西,即后来前凉的辖境,从晋武帝泰始年间(265—275)起,直至愍帝初年(313),更是完全废弃钱币,而以缣布作货币来交易。《晋书》卷八六《张轨传》云:

  愍帝即位……大府参军索辅言于轨曰:“……泰始中,河西荒废,遂不用钱,裂匹以为段数。缣布既坏,市易又难,徒坏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

  以上都是西晋时代布帛被用作交易媒介的情形。其次,布帛又是当日价值的单位,即物品的价值多以布帛的匹数来表示。如《晋书》卷三○《刑法志》说以布帛匹数表示赃物的价值云:

  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贼,赃五匹以上,弃市。

  西晋末叶,五胡入侵,商业因受战乱影响而更加衰落。结果,钱币的使用更少,布帛在流通界中更有势力。如《晋书》卷一○五《石勒载记》说后赵石勒令公私行钱,结果大大失败云:

  其时(晋元帝太兴二年,319—320)兵乱之后,典度堙灭。……又得一鼎,容四升,中有大钱三十,文曰:“百当千,千当万。”鼎铭十三字,篆书,不可晓。藏之于永丰仓。因此令公私行钱。而人情不乐。乃出公绢市钱,限中绢匹一千二百,下绢八百。然而百姓私买中绢四千,下绢二千。巧利者贱买私钱,贵卖于官。坐死者十数人。而钱终不行。

  又说当日财产的价值多以布帛匹数表示云:

  勒曰:“……人家有百匹资,尚欲市别宅。况有天下之富,万乘之尊乎?终当缮之耳。……”

  又后魏郦道元《水经注》卷一○引《燕书》说前燕慕容评出卖泉水,收绢作代价云:

  (评)障固山泉,鬻水与军,入绢匹水二石。

  又《太平御览》卷三三四引崔鸿《十六国春秋》亦说他卖柴与水,得钱绢甚多云:

  评性贪鄙,障固山泉,卖樵鬻水,积钱绢如丘陵。

  以上是五胡乱华后北方市场上把布帛当作货币来使用的情形。至于当日的南方,当晋室衣冠南渡,元帝偏安江左(317)的时候,仍旧是孙吴以来钱币流通稀少的状态。《宋书》卷六《何尚之传》云:

  中领军沈演之以为,“……晋迁江南,疆境未廓,或土习其风,钱不普用,其数本少……”

  当日东晋境内钱币的流通既然不甚普遍,一时要使钱普遍流通于各地是一件很繁难的事。桓玄看到了这一点,故在安帝元兴中(402—4O5)辅政的时候,索性提议完全废弃钱币,而以谷帛代替来交易。这件事后来虽然因为孔琳之等的抗议而没有实行【23】,但由此亦可看出当日钱币势力的微弱,和实物货币在流通界中的优势了。因此,翟汤把干宝送给他的船出卖的时候,他取得的代价是绢物,不是钱币【24】。刘超从政府那里买一条牛,他所付的牛价,除了钱三万文外,还有布五匹。《太平御览》卷八二八记此事云:

  刘超让表曰:“臣家理应用一纯色牛。连市素不如意。外厩猥牛中牛色,有任用者。臣有正陌三万钱,五匹布。乞以此买牛。”诏曰:“监此不足卖与,宜便赐之。然义与前后辞让,不妄受一赐。今亦必复不受。可听如所启。【25】”

  当日的布帛,除如上述用作交易的媒介外,同时又具有价值单位的机能。如《晋书》卷七五《范汪传》附《坚传》说官幔的价值以布的匹数表示云:

  (成帝)时(326—342)廷尉奏:“殿中帐吏邵广盗官幔三张,合布三十匹。”有司请正刑弃市。

  又《宋书》卷五四《羊玄保传》说以布帛的长短计算山宅的价值云:

  有司检(晋成帝成康二年,336—337)壬辰诏书:占山护宅,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

  上述晋代布帛被用作货币来交易的情形,多采自书本上的记载。复次,我们又可根据近世Stein及Sven Hedin等在罗布淖尔(又名蒲昌海)附近即楼兰一带,发现的晋代木简,来探讨当日西北市面上把布帛当作货币来使用的情形。作者现要举出的几块木简中,有一块记有晋武帝泰始年月,其为西晋时物,当然没有问题。至于其余各简,虽不明载年月,但经过王国维氏的考订【26】,大家也公认为晋代的物品了。现在先举出记有年号的木简于下;这是 Sven Hedin在楼兰发现的,内有以绫彩籴谷的记事:

  敦煌短绫彩廿匹,给吏宋政籴谷。(简之上部)

  泰始五年十一月五日,从掾位马厉,主者王贞,从掾位赵辩。付从史位宋政。(简之下部)【27】

  Sven Hedin在楼兰发现的另一木简,则记有以布购买奴隶的事:

  计沃芷一口,少百七十八匹八尺八寸六分;王芷一口,偿布百六十。【28】

  至于Stein发见的晋简,则见于下列两书。王国维《流沙坠简》卷◆–(屯戍丛残考释·簿书类》三十二说以彩籴谷云:

  以籴谷,贷藏【29】见彩籴谷。载【30】贷彩十八匹。谨案文书。

  又同书卷二《屯戍丛残考释·器物类》六三说以彩三匹购买青旃一领及故黄旃褶一领云:

  兵胡月宁市青旃一领,广四尺六寸。(简面)
  长丈一尺,故黄旃褶一领,贾彩三匹。(简背)【31】

  又同书卷二《器物类》六四说某物的价格以彩的匹数来表示云:

  又张凤《汉晋西陲木简汇编》第二编《左朗简》说以彩购买瓜菜云:

  水曹掾左朗白:前府掾所食储部瓜菜贾(价)彩一匹,付客曹。

  Sven Hedin在楼兰发见的古物,除晋简外,又有不少的用纸写的文件(Documete auf papier)。在这些文件的记载中,我们也可以看见晋人把彩当作货币来使用的情形。如下引的文件说某人借去大麦,规定以彩还给麦主,作为麦价云:

  □□□□□□□平安□□
  君客至得书音,□问消(息)。
  知其无为欣然及【32】前谷者。
  仁君客来【33】,辄以大麦一斛斗
  付之。□□□以为惭愧。今者
  当还。□□□须待嗟回调谷
  □□□□(月)末记当发。此正
  □□□□□爱【34】重往来复
  □□□□□□令狐兴禀(以上纸面)
  □□□□□□死罪【35】当还
  □□□□□□来曹家雄
  □□□□□□未肯时还。今
  □□□□□郡,无欲还彩意。
  在远□□□自济。今欲案留
  霸一生□。□闻承,死罪死罪!(以上纸背)【36】

  又如下引文件说以绫彩匹数表示谷食与胡牛的价格云:

  从史位宋政白:谨条督【37】武诩于(下阙)
  物。谷食与胡牛贾绫彩匹数(下阙)
  九月二十日。【38】

  以上都是晋人在买卖时把布帛当作货币来使用的情形。不过在当日市场上具有货币机能的实物,如三国时那样,不限于布帛,谷粟等农产品也包括在内。如《晋书》卷二六《食货志》说政府卖牛,收谷作代价云:

  杜预上疏曰:“……臣前启典牧种牛……宜大出卖,以易谷及为赏直。诏曰:‘孳育之物,不宜减散’,事遂停寝。……今徒养宜用之牛,终为无用之费,甚失事宜。东南以水田为业,人无牛犊。今既坏陂,可分种牛三万五千头,以付二州将吏士庶,使及春耕。谷登之后,头责三(《晋书斠注》谓应作“二”)百斛。是为化无用之费,得运水次,成谷七百万斛。此又数年后之益也。……”……朝廷从之。【39】

  这是西晋时的情形。《食货志》又载晋安帝元兴中孔琳之的话云:

  且据今用钱之处不以为贫,用谷之处不以为富。【40】

  由此可知,东晋境内,有些地方固然有钱币的流通,有些地方却仍旧把谷当作货币来使用。除此以外,又有以粟作交易媒介的。如敦煌写本《沙州图经残卷》(见《鸣沙石室碎金》卷下)说凉时敦煌刺史杨宣以粟买石来修理云:

  北府渠……地下每年破坏。凉时刺史杨宣以家粟万斛买石修理。于今不坏。

  又《汉晋西陲木简汇编》第二编《买布简》说买布、履等物所付的代价以升计算云:

  买布四升 劳文效二升 前几取廿八升
  买履三升 复□□□□
  劳阳虎二升 共□□□□
  曹仓曹一升 共□□□□

  给付的代价既然以升计算,指的当然是谷粟等农产品。

(四)北朝的实物货币

  关于北朝(386—581)几近二百年使用实物货币的情况,我们最好分为两个时期来说,而以魏高祖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496)为前后两期的分界。在太和十九年以前,一直上溯至北魏开国,即拓跋琏改称魏王的时候(386),总共一百一十年左右,是钱币完全停止行用的时期。及太和十九年,政府开始铸钱,名曰太和五铢,钱币才开始渐渐流通【41】;自此以后,实物货币的使用,可以说是另入一个新时期。

  北魏自开国至太和十九年,钱货既然无所周流,人们从事买卖时全以实物作货币,可以说是实物货币在流通界占绝对支配地位的时代。而在被用作货币的实物中,布帛尤其重要。当日的布帛有被用来购买粮食的。如《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农产丰收时,一匹布帛可买八十余斛云:

  天兴初(398)……劝课农耕……自后比岁大熟,匹中八十余斛。

  又同书卷六二《李彪传》说政府以官绢购买粮食以备荒云:

  高祖初……彪又表曰:“……臣以为宜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敛俭则加私之二(《通典》卷一二作“则减私之十二”)籴之于人,如此,民必力田,以买官绢。……”高祖览而善之,寻皆施行。

  又同书卷四四《薛野·传》附《虎子传》说戍兵以绢购买粮食云:

  (太和)四年……除开府徐州刺史。时州镇戍兵资绢自随,不入公库,任其私用,常苦饥寒。虎子上表曰:“……窃惟在镇之兵,不减数万,资粮之绢,人十二匹,即自随身,用度无准,未及代下,不免饥寒。……”

  复次,当日的布帛又有用来买牛的。上引《虎子传》云:

  虎子上表曰:“……若以兵绢市牛,分减戍卒,计其牛数,足得万头。……”高祖纳之。

  又有用作买卖农具(铧)的媒介的。《魏书》卷五二《赵柔传》云:

  高宗(452—465)践祚,拜为著作郎。……出为河内太守……后有人与柔铧数百枚者,柔与子善明鬻之于市。有从柔买,索绢二十匹。有商人知其贱,与柔三十匹。善明欲取之。柔曰:“与人交易,一言便定,岂可以利动心也?”遂与之。播绅之流,闻而敬服焉。

  又有用来赎身的。同书卷六一《张谠传》附《忠传》说张谠之妻被掠为婢,后张谠以布帛千余匹把她赎回云:

  初谠妻皇甫氏被掠,赐中官为婢。皇甫遂乃诈痴,不能梳沐。后谠为刘骏(宋孝武帝)冀州长史,因货千余匹,购求皇甫。高宗怪其纳财之多也,引见之。时皇甫年垂六十矣。高宗曰:“南人奇好,能重室家之义。此母老,复何所任,乃能如此致费也!”皇甫氏归,谠令诸妾境上奉迎。

  又有用来建造佛寺的。同书卷四○《陆俟传》附《馛传》云:

  兴安初(452)……出为散骑常侍,安南将军,相州刺史,假长广公。……征为散骑常侍。民乞留馛者,千余人。显祖(466—70)不许。……馛之还也,吏民大敛布帛以遗之。馛一皆不受。民亦不取。于是以物造寺焉,名长广公寺。【42】

  又有用来支付丧葬费用的。同书卷八七《石祖兴传》云:

  石祖兴,常山九门人也。太守田文彪,县令和真等丧亡,祖兴自出家绢二百余匹营护丧事。州郡表列。高祖嘉之,赐爵二级,为上造。

  又同书卷九四《阉官传》抱嶷条云:

  太和十二年……(抱睹生)卒……赐……绘彩及绢八百匹,以供丧用。

  又同书卷六一《毕众敬传》云:

  (太和)十五年十月,卒。诏于兖州赐绢一千匹,以供葬事。【43】

  以上各例都表示布帛是当日买卖物品的媒介。复次,当日的布帛又可用来支付役务的代价。如《魏书》卷三三《公孙表传》附《轨传》说公孙轨以绢给驴主作为驴运粮食的代价云:

  出为虎牢镇将。初世祖(424—452)将北征,发民驴以运粮,使轨部诣雍州。轨令驴主皆加绢一匹,乃与受之。

  以上都是北魏人士在太和十九年以前把布帛当作交易媒介来使用的情形。此外,当日的布帛又是价值计算的标准,一切物价都以布帛的匹数或长短来表示。如《魏书》卷五二《赵柔传》说金珠一贯的价值为数百匹的缣云:

  赵柔字元顺,金城人也。……世祖平凉州,内徙京师。……柔尝在路得人所遗金珠一贯,价值数百缣。柔呼主还之。

  又同书卷五二《胡叟传》说高闾以价值十余匹布帛的礼物赠与胡叟云:

  (约高宗或显祖时)高闾曾造其家,值叟短褐曳带,从田归舍。……闾见其贫,约以物直十余匹赠之。亦无辞愧。

  至于当日司法界对于一切赃物的价值,更是完全以布帛的匹数或长短来计算。《魏书》卷七上《高祖纪》载太和八年:

  六月丁卯,诏曰:“……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

  又同书卷一一一《刑罚志》云:

  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世祖时)竣其法,赃三匹皆死。(高宗时)诸司官赃二丈,皆斩。

  律: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至(太和)八年,始班禄制,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小,皆死。

  北魏自太和十九年(495—496)铸钱以后,钱币渐渐流通,实物货币在流通界占有的绝对支配地位自要动摇。可是,关于当日钱币流通的情况,我们不能过于夸张。因为太和十九年以后,钱币虽由于铸造而渐渐流通,但因有下列三种情形,它的势力非常有限,不能驱逐布帛于流通界之外:

  第一种情形是钱币流通的稀少。关于这点,我们可举一事来作证明。太和廿二年,即太和五铢钱铸造后的第四年,孝文帝生病,请大夫徐謇给他诊治。不久病体痊愈,孝文帝非常高兴,下诏给钱一万贯作诊金来酬谢这位良医。但当日钱币数量非常有限,政府哪里有这许多钱来作治病之用?因此,后来政府没有拿出钱来给徐謇,而改给他绢二千匹,杂物一百匹,谷二千斛,奴婢十口,马十匹及牛十头。【44】

  第二种情形是钱币的地方割据。当日流通的钱,并不是全国一律,而带有地方割据的性质。此地的钱,只能在此地行用,携至其他地方便不能行使,因为其他地方另有一种可以通用的钱。这种情形,《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得很清楚:

  肃宗初,京师及诸州镇或铸或否,或有止用古钱,不行新铸,致商货不通,贸迁颇隔。熙平初(516),尚书令任城王澄上言:“……太和五铢,虽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扬之市。土货既殊,贸鬻亦异。便于荆郢之邦者,则碍于兖豫之域。……永平三年(510011)……时被敕云:‘不行之钱,虽有常禁,其先用之处,权可听行。’……延昌二年(513—14),徐州民俭,刺史启奏,求行土钱。旨听权依旧用。……”……澄又奏:“……太和五铢,乃大魏之通典,不朽之恒模,宁可专贸于京师,不行于天下?但今戎马在郊,江疆未一,东南之州,依旧为便。……”

  第三种情形是钱币品质的恶劣。北魏政府虽然享有铸币权,但利之所在,民间多从事私铸。私铸者目的既在赚取超额的利润,其铸出的钱自然很坏。这种恶劣的钱币,自世宗熙平年间(516—517)起,即已流通于市上。《魏书》卷一一○《食货志》云:

  自(熙平二年)后所行之钱,民多私铸,稍就小薄,价用弥贱。……利之所在,盗铸弥众。巧伪既多,轻重非一。……迁邺之后,轻滥尤多。武定初,齐文襄王奏革其弊。……然奸侥之徒,越法趋利,未几之间,渐复弥薄。

  在敬宗孝庄帝时(528—590)流通的钱,又轻又薄,以至为人说做可以被风吹动,可以在水面浮起。【45】而高道穆看见当日行用之钱恶劣,也说:“今钱徒有五铢之文,而无二铢之实。薄甚榆荚,上贯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46】

  当日流通的钱币既然有这三种缺憾,便给布帛以仍旧用作货币的机会。因为:(1)钱币数量既然稀少,不足以满足流通界的需求,布帛便被用作货币,以补此缺点;(2)钱币既然带有地方割据的性质,此地与彼地贸易时,因为欠缺两地共同接受的钱币,布帛便起而负此任务;(3)钱币愈滥恶,其价值愈低,买卖时须接受的钱币则愈多,同时它的耐久性也不如布帛。这样一来,钱币之用作交易工具实在没有比布帛便利多少,故布帛在市场上仍旧具有货币的机能,不因钱币的流通而失却它原来在流通界的地位。

  太和行钱后,布帛之仍保有货币的机能,原因已如上述。这里我们要进一步探讨当日布帛怎么样发挥它的货币的机能。就地点上说,太和以后河北诸州镇始终没有钱币的流通,布帛之货币的机能丝毫不受影响;此外,洛阳以西及以北各州镇,直至孝明帝初年(516),钱币还没有流通,布帛当然也被用作交易的媒介。《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

  熙平初,尚书令任城王澄上言:“……又河北州镇,既无新造五铢,设有旧者,而复禁断,并不得行;专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狭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为尺,以济有无。至今徒成杼轴之劳,不免饥寒之苦。良由分裂布帛,壅塞钱货。……”……澄又奏:“……至于京西京北域内州镇未有钱处……”诏从之。而河北诸州,旧少钱货,犹以他物交易,钱略不入市也。【47】

  复次,就用途上说,太和以后的布帛,有用来购买粮食的。如《魏书》卷八《世宗纪》说政府以绢赈济饥民,让他们拿来购买粮食云:

  (延昌二年,513)夏四月庚子,以绢十五万匹,赈恤河南郡饥民。

  又同书卷七九《鹿忿传》说鹿念以缣支付禾价云:

  (约世宗时500—515)尝诣徐州,马疫,附船而至大梁。夜睡,从者上岸窃禾四束以饲其马。船行数里,忿觉,问得禾之处。从者以告。悆大忿,即停船上岸,至取禾处,以缣三丈置禾束下而返。

  又《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东魏政府以绢籴粟云:

  (东魏)天平元年(534—535),迁都于邺。……常调之外,逐丰稔之处,折绢籴粟,以充国储。

  又有用来购卖酒肉的。《魏书》卷七一《夏侯道迁传》说夏侯道迁每岁以多量的布帛购买酒肉云:

  (世宗时)寻改封濮阳县开国侯,……国秩岁入三千余匹,专供酒馔,不营家产。每诵孔融诗曰:“坐上客常满,樽中酒不空。余非吾事也。”

  又《夏侯道迁传》附《夬传》说夏侯道迁之子夹也是一样的酷好饮食,结果因酒肉等费用开支太大而负债千余匹云:

  央性好酒,居丧不戚,醇醪肥鲜,不离于口。沽卖饮瞰,多所费用。父时田园货卖略尽,人间负债,数犹千余匹。

  又有用来购买田地的。端方《匋斋藏石记》卷六《张神洛买田券》说张神洛以绢九匹购买墓田三亩云:

  正始四年(507)九月十六日,北坊民张神洛从系(县)民路阿凫买墓田三亩,南齐王墓,北引五十三步,东齐口墓,西引十二步。硕(?)绢九匹。其地保无寒盗。若有人识者,折成亩数,出凫好口口口官有口口私口。立券文后,各不得变悔。若先悔者,出绢五匹。画指为信。书券人潘口。时人路善王。时人路荣孙。【48】

  又有用来购买造船材料的。《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

  (肃宗时,516—528)三门都将薛钦上言:“……今求车取雇绢三匹,市材造船,不劳采斫。……”

  又有用来买砖的。《魏书》卷一九中《任城王云传》附《澄传》云:

  (肃宗时)澄奏:“都城府寺,犹未周悉。今军旅初宁,无宜发众,请取诸职人及司州郡县犯十杖以上百鞭以下收赎之物,绢一匹,输砖二百,以渐修造。”诏从之。

  又有用来赎身的。《魏书》卷七一《裴叔业传》附《植传》说裴植之母舍身为沙门寺婢,后为诸子各以布帛数百匹赎免云:

  (世宗时)植在瀛州也,其母年逾七十,以身为婢,自施三宝,布衣麻菲,手执箕帚,于沙门寺洒扫;植弟瑜粲桁并亦奴仆之服,泣涕而从。有感道俗,诸子各以布帛数百赎免其母。

  又有用来买官的。《魏书》卷一五《昭成子孙传》云:

  (世宗时,拓跋晖)迁吏部尚书。纳货用官,皆有定价:大郡二千匹,次郡一千匹,下郡五百匹,其余受职各有差。天下号日市曹。

  又有用来支付丧葬费用的。《魏书》云:

  (太和)十九年,薨于代。……又敕代给彩帛前后六千匹,以供凶用。(卷八三上《外戚传》冯熙条)延昌二年冬……卒。诏赠帛二百匹,以供凶事。(卷九0《逸士传》冯亮条)灵太后闻……其死……遂赐帛三百匹,黄(《北史》卷九二本传多一“绫”字)十匹,以供丧用。(卷九四《阉官传》孟鸾条)

  此外,又有用来支付役务的代价的。《魏书》卷六七《崔光传》说以钱帛来租赁车马云:

  是(熙平元年)秋,灵太后频幸王公第宅。光表谏曰:“……赁马假乘,交费钱帛。……”

  又《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以布帛雇车运送货物云:

  (肃宗时)三门都将薛钦上言:“计京西水次汾、华二州,恒农、河北、河东、正平、平阳五郡,年常绵绢及赀麻,皆折公物,雇车牛送京……略计华州一车,官酬绢八匹三丈九尺,别有私民雇价布六十匹。河东一车,官酬绢五匹二丈,别有私民雇价布五十匹。……又租车一乘,官格四十斛成载。私民雇价,远者五斗,布一匹;近者一石,布一匹。准其私费,一车布,远者八十匹,近者四十匹。……其陆路从渭陂至仓库,调一车,雇绢一匹;租一车,布五匹。……”

  上述布帛的用途,偏于交易媒介方面。复次,当日的布帛又可用来表示物价,即具有价值单位的机能。如《魏书》卷五七《崔挺传》附《孝暐传》说赵郡一斗粟的价格为缣数匹云:

  孝庄初(528)……寻除赵郡太守。郡经葛荣离乱之后,民户丧亡,六畜无遗,斗粟乃至数缣。

  又《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说东魏时司法界以布帛匹数来计算赃物的价值云:

  至迁邺,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刑:诸强盗……脏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

  以上都是北魏自太和十九年行钱后一般人把布帛当作货币来使用的情形。北魏末叶,分裂为东、西魏,不久复为高氏及宇文氏所篡,改国号为北齐(550—577)及北周(555—581)。这时政权虽有改变,布帛却仍然一样的被用作货币来交易。在北齐方面,“冀州之北,钱皆不行,交贸者皆绢布”。【49】可见这时候的河北,还是北魏以来废钱用布帛的状态。至于北齐其他地方,钱币虽然流通,布帛仍被用作交易的媒介。如《北齐书》卷九《穆后传》说齐后主以三万匹锦彩购买真珠云:

  属周武遭太后丧,(后主)诏侍中薛孤康买等为吊使,又遣商胡赍锦彩三万匹,与吊使同往,欲市真珠,为皇后造七宝车。周人不与交易,然而竟造焉。

  同时又具有价值单位的机能。如《北齐书》卷八《后主纪》说:

  一裙直万匹。

  复次,在北周方面,人们也把布帛当作货币来买卖。如《周书》卷二七《赫连达传》说赫连达以缯帛支付羊价云:

  保定初(561),迁大将军,夏州总管三州五防诸军事。……边境胡民或馈达以羊者,达欲招纳异类,报以缯帛。

  又同书卷三七《寇俊传》说寇俊家人卖物得绢云:

  性又廉恕,不以财利为心。家人曾卖物与人,而剩得绢五匹。俊于后知之,乃曰:“恶木之阴,不可暂息。盗泉之水,无容误饮。得财失行,吾所不取。”遂访主还之。

  同时,赃物的价值亦以布帛匹数来计算。《周书》卷六《武帝纪》载建德六年(577)十一月:

  初行刑书,要制:持杖群强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强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小盗及诈伪请官物三十匹以上……者,至死刑。【50】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