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代家庭的结构和规模——《中国家庭史》第一卷第五章第一节

第五章 秦汉时代的家庭面貌

  秦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帝国时代,这个时代对于中华民族及其社会和文明历史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自汉代以降,中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被称为“汉人”,他们的语言文字也被称为“汉语”和“汉字”,这几点已经足可说明问题。

  在中国家庭史上,秦汉时代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我们将春秋战国视为中国古代家庭制度革新和家庭模式创制时期的话,那么,秦汉时代则是对这些革新与创制加以增饰、确认,并使之成为“传统”的时期。如前两章所述,中国传统家庭的若干基本特质在春秋战国时代已经产生,在秦汉时代,家庭的继续发展并未显示出重大革命性的跃迁,家庭形态与结构、亲属关系和生计方式,家庭与家族和国家的关系,以及家庭伦理规范等等,均未凸显出重大变革。然而,正是经过秦汉400余年的发展,产生于春秋战国的那些家庭历史特质得到了进一步确认、整合和普遍化,成为两千年中持续保持的强固传统。本章将通过对秦汉家庭史实的具体描述,主要揭示产生于春秋战国的那砦家庭历史特质在这个时代是如何不断得到整合与强化,并且是怎样通过丰富多彩的家庭生活内容而充分表现出来的。

第一节 家庭的结构和规模

  为了尽量全面地了解秦汉家庭的历史面貌,我们先从外部观察入手,对当时的家庭结构和规模作些描述。大体地说,秦汉时代的家庭结构以核心型和直系型的小家庭为主,但不同社会阶层的家庭有较大差异,东汉时期的家庭规模似乎有所扩大。

  一、小家庭主体地位的确立

  在第三章我们已经指出: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个体家庭摆脱家族而独立,核心家庭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但已婚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仍相当常见,时人关于家庭的议论通常言及“父母、兄弟、妻子”,因此当时的家庭人口也比较多,一般议论中的家庭规模大抵在5~9人之间。

  然而,自战国中期以后,家庭规模显著缩小,其直接原因是商鞅变法强制实行分异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1]。这种政策强令兄弟结婚之后必须分家异居。强制分异政策首先在秦国本土实施,随着东方六国相继被兼并又逐步推行到全国,导致家庭结构明显简化,家庭规模也相应缩小,联合家庭逐渐少见,核心家庭则成为一种居于支配地位的家庭形态,贾谊所谓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2],正是对这一历史事实的概括。

  但核心家庭并非唯一的家庭形态,秦代可能容许有一个已婚儿子与父母同居,由父母和夫妻、子女构成的直系家庭,应当也比较多见,但史书缺少明确记载,仅睡虎地出土秦简《法律答问》透露了一点信息。其中规定:“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3]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可知,当时确实存在父母与已婚儿子同居的情况,所以强制分异的政策只是规定父母不能同时与两个以上的已婚儿子同居,意在堵塞联合家庭发展的道路,与一个已婚儿子同居则是允许的。[4]

  秦从商鞅变法开始强制推行的父子兄弟分异政策,在推动核心家庭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人心浇薄,亲情疏离,父子不相顾恤,造成了一些家庭和社会问题,因此遭到了汉代人的强烈批评[5]。但家庭朝着小型化的方向发展毕竟是一种历史趋势,所以西汉时期的家庭结构大体是承袭了秦代,小型核心家庭依然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家庭形态,“虽不见得限于父子两代的核心家庭,(但)兄弟通常是分居的,平均家庭人口不超过五口”,杜正胜将这种小型化家庭称为“汉型家庭”[6]。

  西汉时代核心家庭的主导地位,得到了出土简牍资料强有力的证明。许倬云、杜正胜、李根蟠教授根据湖北江陵凤凰山l0号汉墓出土郑里廪簿和居延汉简资料,先后对西汉家庭人口规模进行了相当详细的论述,虽然在枝节问题上他们的意见有所不同,但一致断定了汉代普通农民家庭规模之“小”。

  根据李根蟠先生的统计,江陵凤凰山l0号汉墓郑里廪簿所载农家共25户,其中24户载有确切人[J数字,每户人数自1口至8口不等,户均口数为4.58人;其中6口户和4口户较多,占全部户数的50%,两种户的口数相加,则占24户总人Vl数中的54.5%[7];如果再加上3口、5 口户,则3~6口户接近全部户数的80%,其口数也接近全部口数的80%。人口l少的l口户、2口户和人口较多的7口、8口户均属个别情况[8]。在同一文中,他又从居延汉简戍卒家属领取口粮的记录(戍卒家属在署廪名籍)和戍卒所持传符中(其中记有他们的家庭人口),检出有关戍卒家庭户171的记载60例,对它们进行了统计和分类,指出:在此60户中,最多为4 ISl户,占总户数的40%;其次为2 V1户,占总户数的31.6%;再次为3口户,占总户数的25%;平均每户人口数为3.25。根据他的统计再作计算,其中2—4 L1户占据了总户数的96.6%,口数则占全部60户总人数的91.8%;人口较多的6口户和10口户均仅有l例。

  我们不难注意到,根据两类资料统计得出的户均口数有较大出入,两者相差l.33人/户。其中哪个数字更接近当时全国的普遍情况呢?我们认为:虽然居延汉简的相关记载更加细致,但江陵出土资料更接近全国的家庭人口实际,居延汉简中的戍卒家庭人口状况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可以反映当时家庭的一些实际情况,但这些家庭毕竟都是经过了“筛选”的。我们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基于下列理由:其一,由于戍卒的征遣对象是丁壮男子,从而排除了壮男亡故、妇幼当户的情况,所以这些家庭的户主都是处于服役年龄之内的青壮男子。其二,60户中,父母与儿子同居者仅10户,少于正常的比例。在此10户之中,父母双全的仅有2户,父亲的年龄一为52岁、一为50岁,均尚在服役年龄之内,颇疑这2户先是父亲担任戍卒,在边地长期定居下来,儿子到了服役年龄之后继为戍卒,并担任了户主[9];有父无母的3户,父年分别为60、62和63岁,均因年老而无其他依靠,所以只好随儿子前往屯戍之地;有母无父的5户,一户母年不详,其余则分别为40、42、50和67岁,也是由于无他子可依才随户主迁到戍地。我们推测:当儿子前往戍边之时,如果父亲尚在壮年,有自养的劳动能力,一般不会随同儿子前往戍地,所以导致了有关资料中父母与儿子同居共户偏少的情况。其三,有弟妹同户的例子不算太少,共有l5例。古代女子未嫁之时,需要依靠父兄生活;父母亡故之后,幼弟也随兄嫂过日子,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大体属于正常。1户之中有兄同户,年龄未载,我们臆测:可能兄属于残疾而不得不靠弟弟生活。

  由于边地生活条件艰苦,除妻子儿女之外,父母弟妹若非迫不得已,一般不会放弃故土田宅前往戍地,而是选择留在原居地。事实上,为了稳定戍边力量,汉朝政府对戍卒亲属随往戍地,可能采取了鼓励政策,尽管这增加了边地物资供应的负担。关于西汉时期的情况,我们一时没有找到直接证据,但东汉时期的两条诏令似乎间接地反映了这一情况。《后汉书》卷2《明帝纪》载:“诏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敦煌;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女子嫁为人妻,勿与俱。”《后汉书》卷3《章帝纪》又有:“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母同产欲相从者,恣听之;有不到者,皆以乏军兴论。”其后的一道诏书则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所”。同书卷5《安帝纪》亦载:“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女子勿输。”未言及“父母、同产”。大抵此类情况,“妻子自随”是常态,之所以有时专门指明允许自愿相从的“父母、同产”前往戍地,并非出于“人道”,而是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加强戍防。将有关诏令反过来理解,说明当时“父母、同产”前往戍地的并不太多。总之,居延汉简所载的戍卒家庭情况,并非当时家庭的常态,家庭平均人口明显偏少的原因可能正在于此。

  我们说江陵凤凰山出土文书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比较接近汉初实际,是由于它是正常状态下的家庭人口记录。但是也必须指出:由于该文书是一个贷谷账目,其中所载应属于比较贫穷的农民家庭的情况,而家庭人口多少与经济状况是直接相关的:大体上,经济条件好的家庭,人口通常较多,反之亦反[10]。所以,由该文书记载所得出的户均人口数字也是偏低的,只是与居延汉简资料相比而言,更接近实际一些。《汉书·地理志》所载的户口统计资料可以印证我们的看法。《汉书·地理志》载:元始2年(公元2年),全国有l2233062户,59594978口,户均口数为4.87人,江陵凤凰山出土文书所反映的户均人口数字小于全国户均人数,但已经相当接近了。

  《后汉书·郡国志》及伏无忌注记载了多次户口统计资料,根据这些资料计算出来的户均人口数在4.91~5.82之间,大于西汉元始二年的户均口数,也就是说,东汉时期的家庭规模要略大于西汉。如果这些统计数字能够反映东汉户口实际的话,我们推测家庭规模有所扩大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政治长期比较稳定,东汉时代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之西汉有了一定提高,子女生育略多一点;二是由于家庭伦理观念发生了一定变化,国家一方面大力提倡儒家孝道,另一方面逐渐放松了强制分家析户的政策,“生分”的现象有所减少,[11]导致直系家庭的比例有所提高,联合家庭似乎也渐渐较为多见。由于找不到像西汉时期那样具体的资料加以证明,我们无法对有关情况作确切的判断。即使东汉时期的家庭平均人口稍有增加,也没有动摇小型核心家庭的主导地位。

  二、农民家庭结构的多样性

  家庭规模与家庭结构直接相关。尽管就某个具体家庭来说,家庭规模大小与结构繁简并不一定呈正相关,但从统计学的层面来说,在一个特定的时代和社会,如果家庭结构比较复杂,家庭的世代和旁系亲属较多,家庭规模也相应较大;反过来说,如果家庭平均人口较多,家庭规模较大,则家庭结构也较为复杂。因此,秦汉家庭规模较小,意味着当时绝大多数家庭的结构比较简单。

  居延汉简资料不仅记录了戍卒家庭的人口数量,而且记录了其亲属关系,为我们分析汉代普通农民的家庭结构和亲属关系提供了第一手的翔实资料。李根蟠教授对上述60户戍卒家庭的结构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分类统计,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戍卒家庭可以划分为核心家庭和主干(即直系)家庭两个类型,其中,核心家庭及其残缺类型占户数的81.7%,主干家庭及其残缺类型占户数的l8.3%。这两个类型的家庭又可划分为10个亚型,具体情况如下:

  (1)核心A型: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是比较典型的核心家庭,其中包括3例户主丧偶的残缺核心家庭;

  (2)核心B型:仅由一对夫妻组成的家庭,是清一色的两口之家;  

  (3)核心C型:由一对夫妻、他们的未婚子女及户主的未婚弟妹所组成的家庭,为核心家庭的扩展型;

  (4)核心D型:由一对夫妻及户主的未婚弟妹(1例为兄)所组成的家庭,可视为核心B型家庭的扩展型;

  (5)核心E型:由户主及其若干未婚兄弟组成,可视为核心A型的残缺型;

  (6)主干A型:由一对夫妻及户主的父母所组成的家庭;

  (7)主干B型:由一对夫妻、其已婚儿子及户主的弟妹所组成的家庭;

  (8)主干C型:由一对夫妻及户主的父亲或母亲组成的家庭,可视为主干A型的残缺型;

  (9)主干D型:由一对夫妻、户主的父亲或母亲和户主的弟妹所组成的家庭,可视为主干B型的残缺型;

  (10)主干E型:由一对夫妻、他们的儿子、户主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妹所组成,亦可视为主干8型的残缺型,与主干D型相同;但此一类型包括了祖孙三代亲属。[12]

  在此60户中,没有出现联合家庭。非但居延汉简所载的戍卒家庭中没有出现联合家庭,在其他文献中也没有发现普通农民家庭中存在联合家庭的情况。

  三、富裕阶层的共财家庭

  不过,自古以来,家庭结构与家庭规模都因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秦汉时代也是如此。虽然联合家庭在处于社会经济底层的普通农民阶层中难以见到,但在上层社会和富人阶层中则时有所见。略举数例:

  《意林》引《风俗通义》佚文云:“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两妇皆怀妊”。

  《后汉书》卷32《樊宏传》:樊宏之父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

  《后汉书》卷52《崔驷传》:“瑗字子玉,早孤,锐志好学,尽能传其父业。……家贫,兄弟同居数十年,乡邑化之”。

  《后汉书》卷60下《蔡邕传》:“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

  《后汉书》卷81《独行列传》:“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充伪酬之曰:‘如欲别居,当酝酒具会,请呼乡里内外,共议其事。’妇从充置酒晏客。充于坐中前跪白母曰:‘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遣斥。’便呵叱其妇,逐令出门,妇衔涕而去”。

  同卷又载:“缪肜……少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又数有斗争之言。肜深怀愤叹,乃掩户自挝日:‘缪肜,汝修身谨行,学圣人之法,将以齐整风俗,奈何不能正其家乎!’弟及诸妇闻之,悉叩头谢罪,遂更为敦睦之行”。

  秦代和西汉“兄弟共财”的联合家庭,尚未发现记载,以上所引诸例均在东汉时期,类似的例子还能找到一些。仅从以上诸例来说,除崔瑗和李充“家贫”之外,均属比较富裕的家庭“兄弟共财”;樊重、蔡邕两例则为“三世同财”。一些学者将刘邦和陈平发迹前的家庭指认为联合家庭,这是不符合史实的,杜正胜、李根蟠诸先生都已作了驳正,不作详解。

  东汉时期,“兄弟共财”,甚至“三世同财”家庭出现逐渐增多的趋势,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与政治结构在悄然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更由于儒家伦理日益受到推崇,孝友之举通过社会舆论和察举制度得到了提倡。不过,迄止东汉末期,即使在上层社会之中,孝友之举更多是表现为兄弟亲族之间的“推财”或“散财”举动,“别财异居”则是一种普通的观念和行为。所以《后汉书》卷6《许荆传》说:“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上举兄弟同财之例中,李充和缪肜两家也已出现了分财异居的动议。因此,在整个秦汉时期,已婚兄弟别财异居乃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共财同居却是非常态的情况,所以即使在社会上层和富裕阶层之中,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仍为主要的家庭形态。

  尽管从规模和结构方而来说,秦汉家庭总体上具有小型的特征——核心家庭占据主导地位,直系家庭次之,联合家庭则极少见;但是,家庭规模与结构的具体情态是富于变化的。仅就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已明显可见,在戍卒这一特殊社会群体之中,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已具有多种的亚型,家庭成员构成和亲属关系也呈现出了复杂多样的面貌;两《汉书》中以上层社会为主的相关记载,更显示了家庭结构、规模和亲属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上层社会的绝大多数家庭,虽然从结构上说基本上可以归纳为核心型或直系型,但由于富贵男人往往妻妾成群,优裕的经济条件又使他们能够生育更多子女,家庭关系与普通民众家庭相比要复杂得多,出现了不少人丁兴旺的家庭,其规模往往远远超出了人们设想的“五口之家”的标准常数。例如:西汉时期的陆贾有5个儿子,萧望之有8个儿子,其中“至大官者育、咸、由”;冯奉世“有子男九人,女四人”,其中长子谭及谭弟野王、逡、立、参“至大官”;张禹“有四男一女”;史丹更邪乎,“有子男女二十人,九男皆以丹任并为侍中诸曹,亲近在左右”;此外,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酷吏田延年“兄弟五人皆有吏材,至大官,东海号(其母)日‘万石严妪”’,其中“次弟彭祖,至太子太傅”[13]。类似的情况在《后汉书》中也时有所见,例如冯勤的曾祖父扬,“宣帝时为弘农太守。有八子,皆为二千石,赵魏间荣之,号曰‘万石君’焉”;荀淑“有子八人:俭、绲、靖、焘、汪、爽、肃、专,并有名称,时人谓之‘八龙”[14]。一家多女的情况,也时或见于记载,例如西汉时期的齐国太仓令淳于公没有生儿子,只生有5个女儿;著名的逸士戴叔鸾也生了5个女儿,他是否还有儿子,史书未载[15]。显然,像上述这些家庭,虽然从结构来说仍为核心或者直系家庭,但家庭人口则相当之多。

  由于男人一妻多妾、妻死或休妻再娶,女人在夫亡或离异之后亦多再嫁,他们所生的子女也因此常常同父而异母,或者同母而异父,于是时人指称这类兄弟姐妹有所谓“父同产”或者“母同产”的说法,家庭亲属关系之复杂就更不用说了。例如《汉书》卷97下《外戚传》即载:“傅太后父同产弟四人,日子孟、中叔、子元、幼君。”因为太后姐姐的关系,他们都做了大官。

  四、特殊情形的复合家庭

  因生活贫困、疾病、劳役、战争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上不以寿终的人很多,这一方面导致了不少鳏、寡、孤、独,残缺家庭相当常见;另一方面,基于生活需要,人们常常要进行家庭重组,重组后的家庭结构和亲属关系往往相当复杂,这是形成多种家庭亚型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况,由居延汉简所载的戍卒家庭已可见一斑。上层社会和富裕阶层的情况可能要好一些,但仍不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在两《汉书》中亦有很多记载,其具体情形甚至比居延汉简所载更加复杂,不但有很多孤儿寡母家庭、有父无母家庭,而且有不少父母双亡、兄弟姐妹相依为命的家庭,甚至还有些人尚未成年,至亲家属已全部亡故,年少失怙无法自存,只能寄命于诸父、从兄乃至外家。随手拈来,如东方朔“少失父母,长养兄嫂”。尹翁归“少孤,与季父居”。王尊“少孤,归诸父,使牧羊泽中”。东汉光武帝刘秀“年九岁而孤,养于叔父良”。郭丹“父稚,成帝时为庐江太守,有清名。丹七岁而孤,小心孝顺,后母哀怜之,为鬻衣装,买产业”。朱仲先“少孤,归外家复阳刘氏,往来舂陵,世祖与伯升皆亲爱之”。马援“十二而孤”,亦由诸兄养育成人。马援的族孙马棱“少孤,依从兄毅共居业,恩犹同产。毅卒无子,棱心丧三年”。魏霸“少丧亲,兄弟同居,州里慕其雍和”。刘般父子两代均为残缺家庭,其父纡“早失母,同产弟原乡侯平尚幼,纡亲自鞠养,常与共卧起饮食。及成人,未尝离左右。平病卒,纡哭泣欧血,数月亦殁”。因此刘般“数岁而孤,独与母居”。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侯瑾“少孤贫,依宗人居”。周党“家产千金。少孤,为宗人所养”……诸如此类,不一而足[16]。最极端的例子是李善所演绎的一段义奴养幼主的故事。《后汉书》卷81《独行列传》称:李善本是同县人李元家中的一名“苍头”,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因为一场疫疾,李元一家相继病死,只剩出生才数十天的孤儿李续。由于李元很富有,“赀财千万”,家中的奴婢私下密计想杀掉这个婴儿而分其家产。李善带着幼主远逃他乡,含辛茹苦将其抚育成人,主仆二人感情甚笃,如同父子。当然故事的结局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恶奴终于遭到惩罚,李善和李续则都被推举为太子舍人。后世与家庭有关的故事传说中不时出现此类事迹,义奴救助和抚养幼主成为一个重要的文学母题。凡此种种情况都说明:两汉时期残缺家庭相当常见,家庭残破之后的重组存在有多种形式,家庭结构与亲属关系的复杂情形可由此推想而知。

  家庭的重组也可能出于别的原因,例如《后汉书》卷79下《儒林传》载:伏恭本为司徒伏湛之兄所生,但伏湛之弟伏黯“无子,以恭为后”。也就是说:伏黯因为没有儿子,就要了哥哥的儿子继承香火;对伏恭来说,是被过继给了叔父做儿子,史称“恭性孝,事所继母甚谨,少传黯学,以任为郎”。这种以兄弟之子为后的情况,在后代历史上相当常见。值得注意的是,对不能娶妻生子的宦官,汉代特别允许他们收养子为后,曹操的家世是这方面的典型,看来汉人对家庭的立后承嗣问题是很重视的。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战国以降个体家庭的独立和小家庭门户观念强化直接相关①。此外,秦汉时期,奴、妾之类仆隶也被登记人户籍,他们应算做户主的家庭成员,抑或仅仅被视为财产,历来说法不一。不过,从秦简的记载来看,当时不仅官奴可以结婚组织家庭,私家仆隶在法律与社会习俗上,经主人同意也可以组成家庭的,不过,他们的家庭不具备独立性,没有户籍,人身受到主人的严格控制。

注释:

[1]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2] 《汉书》卷48《贾谊传》。

[3]分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l990年版,第98、119页。

[4]参见李根蟠:《战国西汉小农家庭规模的变化及其运动机制——从“五口之家”谈起》,2002年8月南开大学“中国家庭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又,杜正胜引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秦律杂抄·戍律》中的“同居毋并行”一语认为:“同居指同户而居的同母兄弟,可见核心家庭只是大致趋势,不是绝对的。”(杜正胜:《古代社会与国家》,中国台湾:允晨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787页。)但这里所指的情况是核心家庭还是直系家庭,并不明确。首先“同居”未必全指“同户而居的同母兄弟”,据上所引史料,父子也可称为“同居”,在秦代,“同居”可能是一种泛指,凡同户之人皆为“同居”。《睡虎地秦墓竹简》之《法律答问》说;“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见该书第98页)即指此。即使仅指“同户而居的同母兄弟”,若兄弟均未婚,则仍属于核心家庭;如果兄弟有一人已婚,则为直系家庭,但不大可能兄弟均已婚。

[5]学者经常引用的是贾谊的批评,下文还要专门讨论,暂不引述。

[6]杜正胜:(fi-代社会与国家》,第787页。

[7]参见李根蟠:《战国西汉小农家庭规模的变化及其运动机制——从“五口之家”谈起》。

[8]杜正胜对同一材料的统计分析(《古代社会与国家》。第789页),得出了基本相同的结论。但他统计的具体数字稍有不准确之处。

[9]父母双全的两户,一是宁盖邑,父年52岁,母年39岁,父母年龄相差l3岁。二是左丰,父年50岁,母年38岁,父母年龄亦相差12岁。宁盖邑和左丰之妻分别为21岁、22岁,他们本人的年龄应该略大一些,因此均达到了服役的年龄,可以继为戍卒。

[10]根据江苏连云港尹湾出土成帝元延年间东海郡《集簿》:其时,东海郡有266290户,1397343口,平均每户5.25人,而“以春令存户”即国家按照春令实施救济的鳏寡孤独贫穷为7039户,27926口,平均每户3.97人,明显少于全郡家庭人口平均数,可以证明我们的观点。参见杨振红:《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11]汉朝大力提倡“以孝治天下”,人所习知,后文还将专门论述。关于放松强制分家析户政策,也可以找到一些直接证据,例如《汉书》卷9《元帝纪》载:皇帝下诏“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令从官给事官司马中者,得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虽然只是针对官僚阶层,但要当自上而下对普通百姓逐渐有所影响。

[12]李根蟠:《战国两汉小农家庭规模的变化及其运动机制——从“五口之家”谈起》。

[13] 《汉书》卷43《陆贾传》、卷78《萧望之传》、卷79《冯奉世传》、卷81《张禹传》、卷82《史丹传》、卷86《何武传》、卷90《酷吏传》。

[14] 《后汉书》卷26《冯勤传》、卷62《苟淑传》。

[15]分见《汉书》卷23《刑法志》、《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又,《后汉书》卷66记载当时民间有“盗不过五女门”的谚语,是说生女儿太多导致家庭贫困。

[16]分见《议书》卷65《东方朔传》、卷76《尹翁归传》、同卷《王尊传》;《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卷27《郭丹传》、卷22《朱祐传》、卷24《马援传》、卷25《魏霸传》、卷39《刘般传》、卷76《循吏列传》、卷80下《文苑传》下、卷83《逸民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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