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史》第一卷绪论

第二节 对前人研究的简略述评

  近代学科意义上的中国家庭史研究,开始于20世纪前期,迄今已有约80年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民国时期,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70年代,第三阶段是80年代以来。

  民国时期,一些学者逐渐注意到中国的家庭问题,并从现实家庭问题追溯到家庭历史问题,尝试采用西方人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国家庭史,陈顾远、陈东原、吕思勉、杨树达、陶希圣、袁业裕、高达观等先后出版J,关于家庭(家族)制度、婚姻、姓氏、妇女生活及家庭礼仪和习俗等方面论著,为中国家庭史研究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大陆地区的家庭史研究陷于停顿状态,除个别学者在论著中偶尔谈及之外,专门系统的论述几乎不见。中国台湾学者和海外汉学家则陆续有些新的研究成果发表。但总体上说,与前一时期相比,相关研究未得到显著推进。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家庭史研究蓬勃发展,学术视野日益开阔,理论方法渐趋多样化,论题也较此前时期远为广泛,涉及家庭结构与规模、婚姻制度、丧服制度、称谓制度、家庭经济与财产继承、父权家长制、妇女家庭生活、家庭教育、家庭风俗、家庭与家族和国家的关系、家庭伦理与思想观念等众多方面,几乎各方面的问题都有学者进行了一些专门探讨,涌现了不少值得赞赏的论著。目前我们共检索到1980年以来所发表成果,与本卷内容密切相关的著作40多部、论文140余篇,并且绝大部分出自中国大陆学者之手。略作划分,大体上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先秦至南北朝时期的断代家庭史,二是通论或者专题性质的家庭史著作以较大篇幅讨论这一时期的相关问题,三足非家庭史著作以一定篇幅论述家庭问题(如经济史和社会生活史论著中往往包括大量家庭史的内容)。这些情况反映:近期以来,家庭史不但已经成为史学研究的一个专门课题,而且成为观察中国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重要途径。这一可喜局面的形成,既得益于中国社会政治和学术环境的整体改善,更由于近20余年来中国社会史学的迅猛发展。

  以下分问题对前人的成果稍作评述。

  一、家庭形态及其演变

  家庭形态,指家庭这一微型社会组织的基本样态或模式。中国家庭自诞生以后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形态经历了若干次重大演变,这些演变与家庭内部和外部许多因素的变化密切相连。对家庭历史形态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一般都比较宏观和概括,目标在于通过综合和长时段的考察,把握不同时代家庭的总体面貌和家庭变迁的基本趋势,它须以一定的具体研究成果为基础,同时也为进一步考察各种具体问题提供彼此关照的标尺。

  早在20世纪40年代,多位日本学者已出版专著讨论中国古代家庭(家族)的形态与构造。例如,加藤常贤的《支那古代家族制度研究》、诸桥辙次的《支那之家族制》、清水盛光的《支那家族的构造》等,均为值得重视的专门著作。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虽然起步稍晚,但更为系统;关于中国社会形态的讨论,也常常涉及家庭形态演变的问题。在这方面,王玉波教授用力最勤,所著《历史上的家长制》、《巾国家长制家庭制度史》、《中国家庭的起源与演变》、《中国古代的家》等,对中国家庭形态的历史演变作了最为系统的考察。大要认为:在氏族社会时期,家庭处于幼年时期,经历了母系家庭——双系家庭——父系家庭的演变过程;全夏商时期,家庭依附于家族、家族依附于宗族,处于严格的宗法制度的控制之下,嫡庶、长幼、贵贱严格区分,而个体小家庭则尚未取得独立地位;春秋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逐步松解,小家族家庭逐渐从宗族中独立出来;

  战国至西汉初期,个体小家庭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形态,这种家庭的特点是规模小,家长是家庭的主宰,父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妻了在家庭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西汉后期之后,父系父权小家庭家长制家庭制度,逐渐向父系父权家长制大家庭制度转变,因此自东汉至五代,家族庞大、亲属众多的大家族家庭(就横向而言)和累世同居的大家族家庭(从纵向来说)相当普遍地存在,家庭形态呈现出新的特点。

  除王玉波之外,还有不少学者发表了相关论著。杜正胜先生在所著《古代社会与国家》中,考察了中国古代家庭形态的变化,得出了一些与王氏相近的结论,但他更具体地概括出了“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两个家庭样态。所谓“汉型家庭”,指以夫妇及其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的一种家庭历史形态,家庭规模小、家庭关系简单;而所谓“唐型家庭”,则指已婚兄弟同居共财、直系祖孙三代成员共同组成的主r(直系)家庭和共祖(联合)家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形态,“唐型家庭”的规模比“汉型家庭”要大、亲属关系也较复杂。

  关于各断代家庭形态,也有不少重要研究成果。例如关于原始社会的家庭形态,一些学者根据上古历史传说、民族学和考古学资料,对中国历史早期的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单偶家庭等等进行了不少探讨,散见于各类著作和论文中。关于商周家庭(家族)形态,最有代表性的论著有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和李衡眉《先秦史论集》等,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

  目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由于史料相当缺乏,学者对于中国家庭历史的源头尚未形成共识,对原始家庭形态的论述大体上是套用人类学或者民族学的概念,推论的成分较多,历史实证研究则嫌不足,对相关资料的解释也是各执其是,分歧甚大。其中可能有“家庭”概念尚未统一这个因素的影响;其二,是有关论著对“家庭”与“家族”常未加以明显判分,这一点在先秦家庭史论著中尤其突出,书名或云“家庭形态”、或称“家族形态”,但其中的内容实际上都包含家族和家庭两个层面。有关秦汉魏晋南北朝家庭史的论著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个问题。这一情况的出现,既因为商周及其以前家庭依附于家族,个体尚未独立,许多方面的家庭活动当时仍在家族范围内开展,即使在春秋战国以后,个体家庭的生产和生活仍与家族组织联系密切;也由于甲^期家庭的历史文献很缺乏,在有限的文献中,“家”的含义并不清晰;还由于学者所采用的概念来源于人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1]但是,如何判分“家庭”和“家族”,是我们必须面对并加以妥善处理的一个问题;其三,关于家庭形态演变的考察,大部分学者主要从婚姻制度的演变人手,也有一些论及财产制度的变化,对其他方面则重视不够。诚然,婚姻和财产制度的演变是家庭形态演变的主要方面,但其他方面也不应忽视。其中,经济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变化与家庭形态演变的关系尤其值得重视;其四,独立个体小家庭的出现,是中国家庭发展史上的革命性飞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传统家庭的主导形态即是个体小家庭,自春秋战国以来,个体小家庭一直居于绝大多数。对个体小家庭产生的历史过程与原因,一些学者虽曾作过片断论说,但至今尚未推出专门系统的研究成果。要想真正理解中国家庭的历史形态特征及其演变,这足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二、家庭类型、结构与规模

  与家庭形态相联系的,是家庭的类型、结构与规模。在历史上,不仅家庭形态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演变,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同一时期的家庭也会因种种因素的影响,形成多种多样的家庭类型,其结构和规模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比如特定时期的社会分层、地域差别和职业分化,即导致了多种家庭类型;即使在同一阶级(阶层)、地域和职业群体中,家庭结构和人口规模也存在一定差异。总之,在任何一个社会,家庭类型和结构都是相当复杂的,中国古代前期的家庭类型和结构,同样存在着需要充分注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有关方面的研究没有专门著作出版,但许多家庭史著述中都谈及这方面的问题。我们检索到的相关论文有20余篇。商周及其以前,个体家庭尚未形成,家庭依附于宗族或家族,家庭类型、结构和规模几乎无从谈起,所以学者主要探讨了春秋、战国以后的情况。

  探讨家庭类型、结构与规模,首先必须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对家庭需要加以明确界定,必须将家庭与家族分割开来;二是在战国时期以前,有必要弄清“家”、“族”、“室”等语词的不同含义;三是实行“编户齐民”制度以后,需要弄清家庭与家户之问的一致性和不同一性。否则必将导致对史料的误解。事实上,从我们搜集到的论文来看,不少学者正是沿着这些思路来开展研究的。

  关于家庭类型、结构的讨论,一般都是借用社会学的术语和划分方法,主要有核心家庭、直系家庭、联合家庭等等,虽然也有人提到了皇室、贵族、官僚与平民家庭的区别,但将不同阶层、职业、地域的家庭作为专门类型分别加以研究的论著并不多见。关于家庭人口规模,许多学者的研究较为具体,提出了不少值得重视的观点,在若干问题卜-逐步形成了一些共识,如关于战国至西汉家庭小型化、关于秦汉时期小型核心家庭的主导地位、关于东汉以后家庭规模逐步扩大的趋势等问题,各家的看法相当接近。

  今后对这类问题的研究,一是需要针对不同阶层、地域和职业的家庭结构、人口规模继续作些分类考察;二是对国家法令、生产方式、技术条件等因素之于家庭类型、结构和规模的影响,应予以重视,三是对不同时期的社会政治局势、家庭观念等方面的变化之于家庭类型、结构和规模的影响,也应予以必要的关注。

  三、婚姻制度和习俗

  由于男女结合是家庭建立的基点,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家庭史研究者自然而然地将婚姻问题作为一个考察的重点。在以往的家庭史研究中,关于婚姻制度和习俗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也最有深度。继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之后,吕思勉、杨树达、陶希圣等人先后出版了这方面的专著;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最近20年来,更有大批专门论著相继出版。我们检索到了相关著作近20部,专论或主要论述婚姻问题的论文近60篇;此外,大部分的家庭史著作、论文也都涉及婚姻问题。

  综观前人的相关论著,以往对婚姻制度与习俗的研究所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但不同时代各有重点。如关于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和习俗,研究者重点考察了乱婚、群婚、对偶婚、单偶婚即一夫一妻制的历史演变;关于夏商周以后的婚姻问题,则广泛探讨了“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共夫)”、内婚与外婚、昭穆制度、买卖婚与掠夺婚、“媵妾”、“赘婿”、“收继”、“离婚”、“再婚(嫁)”、“私通”、婚龄、婚礼……许多方面的制度、规范、习俗风气乃至法律规定,对这些制度、规范、习俗风气和法律规定的形成与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彼此联系和相互影响,也都作了一些相当深入的探讨。

  比较贯通性的研究,如董家遵对古代婚姻史进行了长期的探研,发表一系列重要论文,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形式及其演变,特别是对古代收继制度、内婚制与外婚制、国家婚姻政策、离婚与寡妇再嫁等重要问题,都有系统论述,对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家庭史问题提出了不少值得重视的见解,在一些方面实有开创之功。史风仪、陈鹏、张树标、陶毅、祝瑞开等在所著婚姻史或婚姻家庭史著作中,亦均对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制度、习俗和婚姻状况进行了专门论述。

  断代婚姻史方面,对先秦、两汉婚姻史的研究比较深入。李衡眉关于先秦婚姻制度和习俗的系列研究相当精湛,先后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文和著作,李氏对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昭穆制度与上古婚姻制度的关系、婚礼的形成和发展、掠夺婚、买卖婚和收继婚、同姓不婚、婚姻观念等,都作了系统的论述;郑慧生、宋兆麟等人则对上古时期妇女的婚姻生活、共夫制、共妻制等进行了探讨。关于同一时期婚姻问题的研究论文,数量相当可观,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比如关于仰韶时期的婚姻制度、商周婚姻制度和王室贵族婚姻、媵妾制、番报婚、《诗经》等所反映的上古男女交往与婚姻风俗、婚姻礼仪……都有专题论文发表,不~述列。关于秦汉特别是汉代的婚姻,也有一批著作问世,如杰克·杜尔《汉代的结婚和离婚》、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彭卫《汉代婚姻形态》等,都是较有深度的著作;论文方面,民国时期,娄景斐、吴景超、张周勋等人,分别对汉代一夫多妻、寡妇再嫁、男女私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20世纪80年代以后,吴小强、彭卫等则撰文讨论了秦代婚姻观念、汉代婚律等问题。阎爱民的博士论文《汉晋家族问题研究》(未刊稿),以较大篇幅讨论了汉代皇室婚姻诸问题。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目前所见专门论著,有姚薇元《北朝胡婚考》、薛瑞泽《嬗变中的婚姻——魏晋南北朝婚姻形态研究》等,专门论文也有不少,关于当时士族门第婚姻的研究最为深入。

  除以上所述的专门论著之外,还有不少社会史和文化史论著涉及婚姻问题,比如李亚农《李亚农史论集》,吕思勉的系列断代史,近年来陆续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推出的社会生活史系列著作、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多卷本《中国风俗通史》等,均有专门篇幅讨论历代婚姻问题;在关于家庭史的一般论著中,婚姻问题更是重点内容之一,有的书名干脆就题名为“婚姻家庭史”。

  总体来看,关于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婚姻史研究,论著众多,成绩卓著,为我们编写这部家庭史提供了很大方便。但以往研究也存在不足:一是关于不同时代的婚姻状况,研究程度不很平衡;二是由于史料关系,已有成果多偏重讨论社会上层的婚姻状况,对平民百姓婚姻状况的研究仍有待深入;三是已有的婚姻史论著,有不少是就婚姻论婚姻,如何从更广阔的视野观察古代婚姻史,沟通婚姻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之间的联系,对各种特殊婚姻制度、习俗、风气、观念及其变化进行更全面合理的解释,还需要再作努力。对于我们来说,如何在家庭史的框架下,对已有的婚姻史成果进行整合,将婚姻问题摆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使之成为家庭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很费心力的。以往在婚姻史研究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绩固然十分可喜。但同时也不能不承认:这似乎也与过去对家庭史的理解较为狭隘、研究视野尚不够开阔有关。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充分吸收过去的婚姻史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突破“婚姻家庭史”研究模式的局限。

  四、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是近几千年来人类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家庭是一个有机的生命体,它的建立、运转、延续或解体,是活生生的生命过程,具体落实在人们对生产、生活事务的实际安排上,落实在经营劳作、衣食住行、两性行为、生老病死、婚嫁丧葬……方方面面的活动,这些看来非常琐碎的事务,构成家庭的具体面貌和情态,在如许琐碎具体的事务中,家庭的功能——包括生物功能和社会功能得到具体的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与其说是一种社会组织,无宁说是一个生活方式和生活过程。

  因此,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史,不能只是描绘出一个外在的家庭框图,勾厕其制度、形态、结构、规模、规范的历史发展脉络——尽管这些都非常重要,并且做到这一点已属非常不易;还必须努力观察家室屋檐下每天每日实际发生的事件。具体地说,家庭史图像的画笔应尽量落实到基本生计和日常生活方面,以便使这幅图像显得更加丰富多彩、更加鲜活,充分呈现出这个不断流动的社会生命体的生动面貌。毋庸置疑,想达到这一目标是极为艰难的,但却是家庭史研究者必须努力进行的工作。事实上,家庭生计的实际安排和日常生活的实际情态,才是家庭史中最真实的部分,离开了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由所谓制度、形态、结构、规模、规范之类线条所构成的家庭史框图,是僵死、抽象和难以理解的。

  遗憾的是,在过去的家庭史研究中,这些方面受到了严重忽视,已经做的工作相当有限。我们花了不少力气检索到了一些比较相关的论著,但它们极少是采用家庭史视角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尽管如此,这些论著的作者毕竟梳理出了不少问题,为我们研究不同时代的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提供了重要素材。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两类成果:一类是社会生活(风俗)史论著,另一类是经济史特别是农业和农家经济史论著。

  社会生活史方面值得重视的著作,最早要推法国汉学家马伯乐的《汉代中国人的私生活》(1932),该书对两汉时期人们私人生活面貌作了概貌式的勾勒;其后,鲁惟一于l968年出版了《汉代中华帝国初期的口常生活》,其性质与马书相近而内容较广,涉及不少私人空间以外公共领域的社会生活现象。国内学者的此类专著,较早的著作有何浩天《汉画与汉代社会生活》(1969)、刘志远《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1983),均是根据考古发掘出土的汉墓画像砖为基本材料而展开论述的。近年出版的黎虎主编《汉唐饮食文化史》、众多学者合作编著的多卷本《中国社会通史》、《中国风俗通史》和《中国古代社会生活史》(均按时代分卷)更对历代日常生活习惯、风俗、物质设备等等,有相当详细具体的叙述。这些著作,对于研究先秦至南北朝时期的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面貌,都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相关论文也以百十篇计。

  家庭经济,无疑是家庭生计的主要内容,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农业是家庭经济的主体。因而,有关农业和农家经济史的成果,对考察古代家庭的生计,特别是数量居于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应该说,这方面的成果是比较丰富,有关这一时期的经济史、农业史和断代史著作,一般都对相关问题有所涉及;过去关于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农民起义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虽然不免带上一些时代政治色彩,存在不少偏颇之处,却仍然整理了不少可供利用的素材。

  这方面的专著,首推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该书对汉代农业经济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其中特别设有《农民的生计》~章,实际上即是讨论农民家庭生计问题,其他章节讨论农业技术和生产经营,亦多是立足于家庭,为我们考察农民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相关论文数量众多,其中不少是从家庭经济着眼的。

  以上这些成果,都可从家庭史的立场加以参考、采借和利用,整合为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不过,尽管经济生产与消费活动是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但我们所设想的家庭生计和日常家庭生活,远较经济活动为丰富广泛。家庭生计和家庭日常生活,是以家庭经济为基础的,但又不局限于家庭经济,而是包括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家庭事务安排的方方面面——既与家庭经济密切相关,又不等同于家庭经济。比如说,婚嫁丧葬、养老抚幼、亲朋往来、家庭教育等等,虽然都不是经济活动,但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与家庭经济活动之间互相影响。

  虽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较大难度,但很有可能成为新的《中国家庭史》的一个创新亮点。应该说,相关史料也相对比较丰富,除传世的史书之外,还有不少考古实物、简牍文书方面的资料可供利用。战国至汉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农民家庭生计状况的议论也相当多,《四民月令》、《齐民要术》和《颜氏家-iJil)等文献更可以作为核心资料加以整理和运用。对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事实进行合理的归纳,设置出恰当的纲目,是做好这部分研究工作的关键。

  五、“分家析产”和家产继承

  自春秋战国开始建立“编户齐民”制度以后,“分家析产”即成为几乎所有古代家庭都要经历的一个过程。“分家析产”,既意味着前一个家庭周期的终结,也意味着若干个新家庭的诞生。从中国历史的实际情形来看,它甚至应该被视为一个家庭产生的实际起点。围绕“分家析产”,中国古代形成了许多独特的制度、规范和习惯,在家庭史研究巾,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过去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除个别关于“商鞅变法”以后秦汉国家强制分家政策的探讨之外,绝大部分学者都是针对“分家析产”过程中的家产分割问题而展开的。在这方面,以邢铁的研究最为系统,他先后发表了多篇论文并出版有相关专著,全面地阐述了其有关古代“分家析产”和“家产继承”的观点,其巾包括诸子平均家产方式、妇女的家产继承权、立嗣继产、遗嘱继产、工商业者家庭继产和一些非常态家产继承的习惯与规定。虽然他的论述的时间范围是整个古代,但其中有不少内容与本卷涵盖的时代有关。

  除邢铁之外,赵凤喈曾简述了古代女子继承权问题,许垣、马新等从宏观上对古代家产继承制度的发展及其对家庭和社会经济的影响进行了考察,日本学者越智重明的则专门探讨了汉代至六朝时期的家产分割和“二重家产”问题。专门研究之外,一般比较综合性的家庭史著作,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分家和家产继承问题;栗劲所著《秦律通论》,也对秦代家庭财产继承与分割的法律进行了讨论。

  主要体现于“分家析产”的家庭财产支配权、享有权和继承权,是破解中国传统家庭制度和家庭内部关系的一把钥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客观地说,就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家庭史而言,过去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实际上,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分家析产”制度、习惯的产生和定型时期,对有关问题还应作更加深入的考察。

  六、家庭关系和家庭角色

  社会是由人际关系构成的,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也是如此。在一定程度上,一部家庭史就是一部关于家庭关系发展演变的历史。家庭关系是一张由众多线条织成的无所不在的无形网络,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家庭与家族、宗族、姻族之问的关系,还包括一些拟制血亲关系,它们在各种家庭事务中得到体现并发挥实际的作用。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在这些关系的规定下扮演着不同的和不断变化的角色,承担着其在不同方面应尽的义务;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都始终受到这些关系的左右。

  中国历史前期,特别是先秦时代,是中国传统家庭关系形成和逐步制度化的时期,传统家庭关系模式、规范及其主要特征,大体都是在这一阶段建立的。对这些基本关系形成和制度化的过程作大致的梳理,是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家庭史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事实上,过去在这些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丰富的成果,我们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在家庭史的框架下将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更加条理分明。

  归纳我们目前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可以看出以往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父家长制。父家长制以男性家长为家庭至尊,他在各种家庭事务中掌握绝对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支配和控制着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这一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在家族宗法制度下,家族成员受男性族长和宗族首领的支配;个体家庭独立以后,家庭事务完全掌握于个体家庭的男性家长手中,形成家长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支配和被支配、主宰和从属的关系。围绕这种关系,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礼法习俗,国家不仅通过提倡儒家纲常伦理将其正统化,而且通过颁布相关的成文法令使其法律化,以维护家长的权威地位。父权家长制不仅是中国传统家庭关系和家庭权力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而且是传统社会权力结构和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关键部分。对此,以往的中国家族、家庭史论著一般都有所论述,专门的论著也颇为不少。

  关于商周春秋时期的宗法宗族家长制,吕思勉在所著《中国宗法制度小史》、《先秦史》等论著中已多所论述;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王玉波著《历史上的家长制》、《中国家长制家庭制度》等,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理论探讨;此外,赵世超、李向平、李启谦等,亦均对先秦家族(家庭)家长制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  二是关于姓氏制度。姓氏是家庭的重要标识,凡家庭、个人均有姓氏。姓氏在家庭生活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它对传统社会的婚媾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自周代以后,“同姓不婚”是一个铁定不移的婚姻原则。古代姓氏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上古时期曾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氏和姓分别有不同的来源和含义,只是到了战围秦汉以后才逐渐混同。关于这些方面的研究,自袁业裕出版《中国古代姓氏制度研究》(1936)以来,有不少专门论著发表,学者由考察姓氏制度的发展变化,到研究各姓氏的源流,研究工作逐渐展开。新中国成立以后,丁山、杨希牧、马雍、李学勤、尹湘豪等知名学者,都有这方面的论文发表。近二十年来,论述各姓氏源流的论著更大量出现。不过,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只是给我们提供一些背景性的知识,本卷家庭史不拟在这方面花费太多笔墨。

  三是丧服制度。丧服制度是家族(家庭)礼制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围绕丧葬活动而建立的一套严格规范,以一整套具有象征意义的服饰标明生者与死者的关系,其社会功用是用于辨别、标识同一亲族成员(包括家庭内部成员与同家庭之外的家族、姻族成员)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是一套特殊的亲等划分系统。丧服制度,由服式制度、服叙制度和守丧制度所构成,不仅是中国古代丧葬活动的重要制度依据,而且对处理亲族关系和法律上正刑定罪等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有关丧葬礼俗和丧服制度的专门研究成果颇为不少,我们检索到的论文达数十篇;著作方面,以丁凌华的研究最为系统深入,所著《中国丧服制度史》一书对丧服制度的内容、起源、演变及其对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影响,都作了细致的论述。

  四是亲属称谓。亲属称谓制度,是古代家庭和家族成员序长幼、别亲疏的一套符号系统。正如中外不少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古代亲属称谓有着非常显著的特点,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的家属称谓名词的数量众多,特别是对父系亲属的称谓非常具体而明确,表明古代中国人非常重视父系亲属的长幼之序,反映了中国古代家庭、家族结构和亲族人伦关系的复杂性。对此,冯汉骥曾著有《中国亲属称谓制度》一书进行专门探讨,徐朝阳、芮逸夫和徐中舒等,都有专门论著发表。

  除了从制度层面考察中国古代家庭关系之外,一些学者还从实际生活人手探讨了古代的家庭关系及其发展变化,日本学者越智重明,中国学者马新、阎爱民、黄灿、唐长孺等都发表有相关论文。在这方面,郑雅如新近出版的《情感与制度:魏晋时代的母子关系》是值得特别推介的作品。此外,一般家庭、婚姻史论著,也或多或少地对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各种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兄弟关系、叔嫂姑舅关系、叔伯与子侄关系、嫡庶关系等)有所讨论,可资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妇女生活和家庭角色的论著亦为数不少。自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1928)问世以后,学者们陆续发表了一批妇女史研究论著,对自母系社会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角色、婚姻状况和日常生活进行了探讨。比如,有多位研究者根据《诗经》的记颂对周秦之际的妇女生活进行探讨,先后有十多篇论文发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最近几十年来,妇女史研究由海外延及大陆,成为社会史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课题,关于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妇女问题也取得了不少新成果。一些婚姻史、经济史和文化史论著,也时或涉及妇女问题。

  大体说来,以往的妇女史研究,对于考察女性的家庭地位与角色,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学者对女性家庭地位的起沉升降、在家庭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等,提出了不少值得重视的观点。不过,以往研究多从婚姻入手,偏重从婚姻方面考察妇女地位的变化,比如从离婚与再嫁窥测妇女地位和自由身份的升降,较少从家庭财产享有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和家庭劳动角色等方面展开研究,对妇女在人生不同阶段所扮演的角色,以往研究仍不够具体深入。

  总体看来,过去关于古代家庭关系和家庭角色的探索,主要着眼于制度性的层面,而这些层面属于家庭关系中模式化和符号化的部分。今后需要更多地从实际生活人手,对有关问题进行更具体的探讨。

  七、家庭伦理和家庭教育

  为了协调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与亲族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自家庭诞生伊始,中国社会就逐步形成了一定的家庭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这些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出现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很可能一开始只是作为民俗习惯的一部分为不同家庭成员所持守。随着文化的发展,其中具有较为普遍适用性的部分,经过儒家的整理、抽象和演绎,逐渐形成为礼制和法律所确认、为整个社会所共同遵守的儒家伦理纲常体系。家庭伦理与家庭思想和家庭教育是密不可分的,这是因为,不同时代和社会的家庭伦理规范,体现此一时代和社会的家庭理想和思想观念,并且主要通过家庭教育而代代传承。

  关于作为家庭伦理规模核心的“孝道”,已有若干重要成果发表。其中日本学者桑原骘藏著有《中国之孝道》一书(有宋念慈中译本,台湾巾华书局l980年版),对中国古代家庭的孝道观念、孝行规范的形成发展及其对家庭与社会的影响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康学伟《先秦孝道研究》则对先秦时代孝道伦理体系的形成原因、过程及其种种体现进行了深人考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关于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庭伦理,特别是孝道伦理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刘修明、孙筱、葛建平、刘振体、杨亮功、张德强、宋昌基等都有专门论文作具体探讨。

  我们知道,周秦时代是我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纲常伦理体系的奠基时期,纲常伦理不仅对中国古代家庭生活,而且对整个古代中国都产生了非常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但令人不解的是,从家庭史角度对此加以考察的成果,迄今为止仍不多见,有关问题大有继续深入探讨的余地,尤其是对儒家伦理思想和规范与家庭生活实际之间所存在的互相契合、悖离的情形,很少有人作充分细致的论述,对儒家纲常伦理的研究基本上停留于思想逻辑的演绎,与家庭史研究的目标很不一致。事实上,社会发展流动不居,不同地域和阶层民情风俗各异,家庭生活也是千差万别,经过儒家整理、抽象和演绎的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虽然源于大众家庭生活,但由于时过境迁,必然地出现了与实际家庭生活相脱节的情况,甚至存在着严重的悖离现象。在家庭史研究中,考察儒家伦理规范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作用,是比单纯阐释经典文本和精英思想更有意义的工作。另一方面,对家庭思想和伦理规范的考察,还不能只局限于儒家,先秦诸子对于家庭和家庭伦理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发表了意见,与儒家的主张既有相同部分,也有与其相颉颃的一面;汉代以后新传人的佛教和由本土成长起来的道教思想中,也有与儒家正统思想主张和其所倡行的家庭伦理规范不相一致,甚至严重抵触之处,这些都对民众家庭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值得认真加以探究。

  家庭教育,除向家庭子弟灌输为人处世之道——即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社交礼节等等之外,还要传授文化知识和生产、牛活技能。与学校教育相比,家庭教育的内容事实上可能更丰富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例如马镛《中国家庭教育史》、阎爱民《中国古代的家教》等,都有一定篇幅论及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庭教育。此外,如刘守旗、王大建、胡宝国等人的论文,《中国风俗通史》之《秦汉卷》(彭卫等著)、《魏晋南北朝卷》(张承宗等著)等,也都对家教和家学等问题作了一些探讨。不过,有关成果仍较有限,有许多重要问题尚未得到探讨,或者尚未深入,今后也应该加强研究。

注释:

[1]朱风瀚教授对“家族”和“家庭”概念的使用曾作过一个说明。他说:“‘家族’与‘家庭’在英文中都是family,所以人类学家所谓‘家族’,社会学家往往称为‘家庭’。从历史学研究来说看,采用哪种叫法当然都是可以的。在本书中我们没有采用‘家庭’。而足采用‘家族’一词。所以如此,并无特殊的用意,主要是考虑到,在中国古代典籍中讲到亲属组织时,往往习惯以‘族’为称,用‘家族’一词比用‘家庭’更符合中国文化传统。”(见所著《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l0—11页。)不过,从历史上看,家庭和家族是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亲属组织,家庭包含于家族之中,家族则通常不只包括一个个体家庭。在战国以前,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和生活单位,个体家庭则尚未独立出来,两者基本可以混通。但战国以后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有时家庭与家族混同,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则有明显的区别。我们判断“家庭”和“家族”的标准,是看其是否为一个同居共财共爨的单位。当“家族”属于一个同居共财共爨单位时,我们就将其视为一个“家庭”;反之则否。当然,在具体研究中。要想处处判别得很清楚仍是有一定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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