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均田制”再研究——实存制度还是研究体系?

  【按】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1期,有所删节。以下为原文全文。

  【内容提要】唐代“均田制”是具有广泛影响而又常见的一个基本概念,关于唐宋时代的许多重要见解都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但从《天圣令》复原的唐《田令》可见,田令不是“均田令”,把田令等同于“均田令”是在史料残缺情况下的误认。逐条分析足以代表唐代官方言论的《唐代诏敕目录》,没有任何诏敕把本朝田制称之为“均田制”。从唐宋人的言论主流来看,也没有把唐代田制称之为“均田制”,唐人认识中的“均田”其实只是“均税”,与“制度”无关。考之“均田制”研究史,则可以发现,“均田制”只是一种由日本学者建立的学术解释体系。这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唐代经济史、唐宋历史乃至中国古代史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提示给我们新的思考出发点。

  【关键词】唐代;田令;均田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辽宁省提升学科项目;辽宁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项目。

  【作者简介】耿元骊,辽宁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历史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唐宋史、经济史。

  唐代“均田制”是中国古代经济史[1] 乃至中国史,[2]甚至在其他学科[3]以及社会大众[4]的认知当中,都具有广泛影响而又常见的一个基本概念,关于唐宋时代的许多重要见解都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判断基础上。“均田制”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不证自成的“公理”。西方学术界的一些重要判断,也建立于“均田制”基础上。[5] 日本学术界的看法,大体亦如此。又如主张“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赵冈先生,在提到唐代田制的时候,也认为“只有在485-780年这将近三百年的时间内,以私有土地为主体的制度发生了例外的变化,也可以说是几乎中断了。”[6]因此,如果“均田制”这个具有高度重要性的“公理”性概念出现了问题,或者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就会导致认识上的严重分歧,并会导致一系列的接续偏差。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均田制”仍然作为一个无需论证的基本概念在使用。[7] 所以,对唐代“均田制”概念加以学术史意义上的考察和分析,对唐代“均田”认识的实际状况进行较深入的讨论,是非常必要而且具有学术价值的。[8]李伯重先生指出,在学术研究中,应当“对以往各种具有共识性的成说……进行检讨,……摒弃不合理者,改进不完善者,同时提出新见,……从而推动史学研究的发展。”[9] 本文即试图对中国经济史上重要而且非常流行的成说——唐代“均田制”——进行考察和辨析,尚祈指正。

  (一)唐代“均田制”概念起源及其三种定义

  现代学术研究意义上的“均田制”研究,由日本学者发轫,当属内藤湖南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从六朝中期到唐太宗时期实施的班田制,都不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只允许永业田为私有。……以班田法为基础纳税的租庸调制度,从唐朝中期开始已不能实行。……过去曾用于防备贵族兼并的班田收授制废止。”[10] “班田制”就是现在一般所云“均田制”。由于内藤在日本学界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11]此说一出就成为一个影响广泛的学术假说。无论是赞成者还是不赞成者,都会从这个起点来讨论,自然也就进入了其理论前提,也就是说认为唐代存在一种制度——“均田制”。其后的数十年间,几乎所有中、日学者的思路都没有跳出这个理论预设,即认为“均田制”是国家为了抑制大土地所有者的兼并,保护小农耕作而采取的一种土地分配措施。气贺泽保规先生在《均田制研究的展开》一文中指出:“战前围绕对均田制的理解,几乎共同的前提首先是将当时的社会关系设定为国家——豪族(大土地所有者)——小农民,从国家为抑制大土地所有者和保护小农民的角度去理解均田制的意义(意图),即从国家与豪族相互争夺小农民这种设想中去解释均田制。”[12] 这种解释,因为其切合了地主—农民的的二元对立观点,亦成为大陆学界在1949年以后关于“均田制”研究几乎共同的理论预设,只不过换上了更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13]而关于这种解释的根本性质疑,正如气贺泽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从国家—豪族—农民这种关系解释均田制,必然是豪族阶层成为国家抑制的对象,其势力也应随之衰落。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14] 在内地因为政治性的高压而无人提及,但无人提及并不代表其不存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政治高压解除之后,关于“均田制”的讨论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期,对“均田制”的解释也发生了新的转折。

  气贺泽先生总结了日本学者研究“均田制”的论述,制为《日本均田制研究概表》,[15]收录了34位作者的62篇(部)论著,将其作为日本学界200种以上关于“均田制”研究的代表性论述。以气贺泽先生的工作为基础,并加入中国学者的相关论述,笔者将其改绘如下:

中日学者唐代“均田制”研究代表性论著的倾向[16]

顺序号 作者 篇目 时间 对“均田制”施行的态度
1 内藤湖南 支那近世史 1909-1919 肯定
2 加藤繁 唐代庄园的性质及其由来 1917 怀疑
3 玉井是博 唐代土地问题管见 1922 肯定
4 冈崎文夫 关于唐代均田法 1922 怀疑
5 加藤繁 唐宋时代的庄园组织及其作为聚落的发达 1928 肯定
6 仁井田陞 古代支那、日本的土地私有制 1929 肯定
7 冈崎文夫 关于唐代卫府制和均田租庸调法的一点看法 1935 肯定
8 铃木俊 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与均田制 1936 否定
9 曾了若 隋唐之均田 1936 否定
10 那波利贞 正史记载的大唐天宝时代的户数与口数的关系 1936 肯定
11 仁井田陞 唐宋法律文书研究 1937 肯定
12 金井之忠 唐均田论 1943 肯定
13 曾我部静雄 均田法与其税役制度 1953 肯定
14 山本达郎 敦煌发现的计帐文书残简——大英博物馆所藏斯坦因汉文文书613号 1954 肯定
15 日野开三郎 大唐租调质疑 1954 怀疑
16 邓广铭 唐代租庸调法研究 1954 否定
17 胡如雷 唐代均田制研究 1955 肯定
18 西川正夫 试论敦煌发现唐代户籍残简中出现的“自田” 1956 肯定
19 铃木俊 从唐令上看均田租庸调制的关系 1956 否定
20 古贺登 唐代均田制度的地域性 1956 肯定
21 陈登原 唐代均田制为闲手耕弃地说 1958 否定
22 西嶋定生 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的施行状态——以授田文书、退田文书为中心 1959 肯定
23 韩国磐 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问题 1962 肯定
24 西村元佑 唐代吐鲁番均田制的意义——大谷探索队带来欠田文书为中心 1959 肯定
25 宫崎市定 关于吐鲁番发现土地文书的性质 1960 怀疑
26 杨志玖 论均田制的实施及其相关问题 1962 否定
27 池田温 均田制——关于六世纪中叶均田制 1963 肯定
28 座谈会 怎样看待均田制 1964 肯定
29 谷川道雄 均田制的理念与大土地所有 1967 肯定
30 堀敏一 均田制研究 1975 肯定
31 山本达郎 敦煌发现籍帐中所看到的“自田” 1975 肯定
32 渡边信一郎 中国的律令制与社会构成 1976 肯定
33 杉山佳男 从实施状况看均田制 1978 肯定
34 土肥义和 唐代均田制给田基准考——特别以吐鲁番盆地实例为中心 1979 肯定
35 林天蔚 敦煌户籍卷中所见唐代田制之新探 1980 否定
36 小田义久 关于唐在西州统治的一点考察 1981 肯定
37 土肥义和 唐天宝年代敦煌县受田簿断简考——与田土还受问题相关连 1983 肯定
38 王永兴 论唐代均田制 1987 肯定
39 宋家钰 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 1988 肯定
40 武建国 均田制研究 1992 肯定
41 杨际平 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 2003 肯定

  从上表可见,绝大部分的中日研究者都是对“均田制”持肯定态度,只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均田制是“没有施行”或者“一纸空文”。但即使是这部分学者,也没有否认“均田制”的存在,只是怀疑它是否施行以及施行的范围有多大。对唐代是否存在“均田制”这样一种制度,没有任何争议。探讨田令的文章,也是直接视田令为“均田令”,将其作为“均田制”的制度基础,并没有任何关于“均田制”本身的争论。在国内,由陶希圣[17]、曾了若、陈登原而至邓广铭先生集大成的观点是“均田制”没有实行。在邓先生文章发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驳论蜂起,由乌廷玉[18]、李必忠[19]、岑仲勉[20]、韩国磐[21]而至胡如雷先生集大成的观点是肯定“均田制”确曾实施。[22] 辩论的过程,在国内由于文革而被打断,但仍可判断是肯定“均田制”实施的观点占据了上风。在日本则由于大谷文书的整理发表,肯定“均田制”实行成为压倒性意见。但是在具体解释“均田制”的时候,仍然是论说纷纭,并没有任何一个问题真正得到了解决,“均田制”研究也就陷入“胶着”状态,没有办法继续向前推进。

  考之“均田制”研究史,每次重大的转折都是伴随着新史料或者新认识的提出而出现的。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相关讨论,到1937年仁井田陞先生发表《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23]为止是第一个高潮期,从那以后,由于“是否实施”的辩论没有结果,“均田制”研究陷入了停顿状态。西嶋定生先生指出,一直到1958年,“有关均田制的研究工作因而将近二十年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24]。1949年,大谷文书在京都西本愿寺重新发现,1953年成立了西域文化研究会开始对这批文书进行研究。西嶋定生、周藤吉之、仁井田陞、西村元佑等人相继发表了一批研究成果,最后完成了煌煌巨著《西域文化研究》。[25] 因为证实了“土地还授”问题,很多学者承认“均田制”确有施行。作为“均田制”为一纸空文说的开创者,铃木俊先生也接受了仁井田陞先生的批评,[26]承认自己讲了过头的话,这是“均田制”研究的第二个高潮期。但是,所谓“均田制”是否实施的问题解决之后,以前没有引起广泛注意的其他关键问题开始被提出。宋家钰先生在80年代初指出:“目前研究均田制度,仅据均田令文作一般的概括分析,已不足以论断其性质,只有具体考察那些成为各家分歧的症结和长期令人困惑的难题,才能期望获得新的进展。例如,若从土地国有制立论,则需解释永业、口分为什么可以买卖、继承、出租?若从土地私有制立论,则需解释部分民户的永业、口分为什么还公改授?若从永业田是私有、口分田是国有立论,则需解释在户籍上为什么同一民户的永业田可以登记为口分田,口分田可以登记为永业田?而这为什么都可买卖、继承,又会还公改授?这些互相矛盾的现象,是诸家要证成其说的主要障碍。”[27] 这些问题在“均田制”研究中是比“土地还授”更加难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获得这些问题的答案,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初,形成了“均田制”研究的第三个高潮期,这个时期主要是中国学者作出了巨大贡献。

  由于没有办法继续在“土地还授”原有轨道上继续推进,宋家钰、王永兴两位先生开始尝试从其他的角度来继续解释“均田制”,但还是认为唐代有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叫“均田制”,这仍然是整个“均田制”研究史上最大共同点。宋先生从户籍法入手,认为“均田制”或者“均田令”是国家颁行的法规,内容是关于官府和官民私人土地占有最高额的规定,户籍上的已受田是民户现有土地的登记,永业口分都是私有土地,只是因为审核的需要才登记在户籍上。王永兴先生认为“均田制”不是土地分配制度,而是土地管理制度,收退补欠都是管理。而武建国先生坚持认为均田制是一种最高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制度,从百姓到官僚按等级来占有土地。其说的基础仍然是土地分配制度。[28] 杨际平先生在1991年认为,均田制表面是国有土地制度,实质是私有土地制度,但仍然可视为土地分配制度。[29]其2003年新著认为,只要是按田令规定,把官荒地授给民户和把民户原有土地登记为永业口分,都算是均田制实施。[30] 这样看来,如果把上述关于“均田制”概念的新解释与日本学者的观点对照起来看,关于“均田制”就有了三种不同的定义。

  作为日本学者观点的代表,堀敏一的经典性解释是:“均田制是以按劳动力分配给广大农民土地为目的的制度。”[31] 参考台湾学者高明士先生对日本学者研究“均田制”概念的总结:“所谓均田制,指北魏至唐代约三百年间(五至八世纪)所实行之土地制度。此项制度,系由国家将一定规模之土地授予农民,其后又将之回收。”[32] 这说明,日本学者多认为“均田制”就是土地分配制度。为了能更清楚的对照分析,下面不厌其烦,再把宋、王、杨三位先生的观点引述如下:

  均田制或均田令是封建国家颁行的土地法令,与土地所有制有别。[33]

  唐代均田制是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不是土地分配制度。[34]

  按《田令》规定,由政府实际收授田土是均田制的实行,把各户原有田土登记为已受田,或以户内帐面调整方式进行土地还授,也是均田制的实行。[35]

  对比上引诸文,就会发现这里存在着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东西。在“均田制”本身的概念历史上,它并不具备同一含义。“均田制”由日本学者提出来的时候,是土地分配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所有的中日学者都这样认为。而宋家钰先生提出“均田令=均田制”后,王永兴先生就明确指出“均田制”是土地管理制度,到杨际平先生,均田制的概念则被进一步放大,几乎等同于“土地制度”或者“田制”本身。这表明,作为观点代表的堀敏一、宋家钰、王永兴、杨际平四位先生所指称的“均田制”,如果说能作为共同论域的同一概念,却是在不断放大的:土地分配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广义上包括分配)——土地制度(包括分配和管理)。

  按照这个研究思路来看,诸先生所称之“均田制”就不再是一个有限制并且有特殊含义的明确概念。问题在于,如果“均田制”概念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那么还是“均田制”吗?如果认为“均田制”是唐代存在的一种制度,那么怎么对它的认识会大相径庭?特别是把“田制”或者“土地制度”本身等同于“均田制”,那么用“均田制”来指称“田制”能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吗?因为一般的逻辑上来说,什么都是,最后它就什么都不是。无限放大均田制概念的结果,实际是取消了“均田制”。

  因此,我们要来辨析不同学者所提出的作为现代学术概念之“均田制”,就必然要返回到“均田制”作为一种学说诞生的原始状态,从其产生处来看一看提出“均田制”最原始含义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用“均田制”来概括北朝隋唐的土地制度?前文已经指出过,“均田制”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日本学者提出的,其研究可分为战前和战后两个时段。而无论战前还是战后,“均田制”问题都是与时代分期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唐宋变革论”[36] 的观点被提出之后,其经济方面的论证较为薄弱,如何把唐和宋在经济方面区别开来,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所以,在《中国近世史》第2章的补注中,视“均田制”的崩溃视为六朝隋唐贵族政治崩溃的经济原因。这表明,“均田制”概念从一诞生,就是为着相应学术目的做证明而提出的。[37]“均田制”是与“所有制”关系极大的一个学术观点,是一个有着特定含义的学术概念,它就是土地分配制度。这种制度是否得到了实行,关系到唐代中叶是否是中世第二过渡期的重大争论。[38] 延至战后,“均田制”争论仍然是时代分区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段原则还是古代、中世、近代的三分法。而古代的下限,就又牵涉到“唐宋变革”,则再延及“均田制”的施行问题。高明士先生的总结,十分清楚指出了“均田制”施行问题的重大关涉:“均田制问题之争论,最重要即在证明究竟均田制之土地收授制度有无实行,因它的背后代表国家权力与贵族、豪族势力消长问题。若均田制确曾实行于全国,则专制帝国之皇帝权力对均田农民即可作有效之‘个别人身的支配’,若均田制仅有名无实,或系一种土地所有之限制政策,则说明国家权力与贵族、豪族之势力,在某种程度上,有相互依存之关系。”[39] 这就非常清楚的表明,把“均田制”视为土地管理制度,则失去了其在日本学者所建立学术体系内的本来意义。如果视“均田制”为一种学术解释体系,它就是指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土地分配制度,不应该也不必要将其转义或者扩大理解,那样也就不是原来的“均田制”了。因为作为一种有特定内涵的学术解释体系,它是不可转义或者扩大理解的,一经转义、扩大,就不再是“均田制”了。

  当“土地分配”说陷入僵局之时,之所以会用一种全新的分析框架来阐释作为学术解释概念的“均田制”,恰因为中外史家的一个共同默认前提,即“均田制”是唐代实存过的一个真实制度(无论是否实施),没有注意到这只是日本学者的一种解释体系,是一种学术观点(虽然日本学者的默认前提也是把它作为唐代实存制度来看待的)。在此种认识之下,就必然要修改“均田制”概念,才能使之容纳更多相互矛盾的史料。但是这样的做法,只能是进一步增加了混乱。因为“均田制”如果作为一个在历史上实存过的制度,作为一个历史过去时的“死”概念,而非一个有生命力的、不断延续的概念,它的内涵还能发生如此之大的转换和扩展,其能否仍然作为一个历史性的基本概念,实在是可以怀疑的。在这里,必须要提醒的是,有必要区分活概念和死概念。对于前者,我们应该放在历史发展的脉络中来理解,区别不同的历史背景;对于后者,只能根据它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而不能无限扩大它的涵义。

  “均田制”是一个和“封建制度”一样容易令人迷惑的概念。与“均田制”不一样的是有很多学者怀疑“封建制度”到底是否存在,[40] 但由于史料的限制,却几乎没有人怀疑到底存在“均田制”这样一种制度与否。[41] 不过,随着《天圣令》及随附《唐令》的发现,时至今日,由多位学者参与校证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42]已正式出版。以此为基础,可以明确的说,唐代只有“田令”而无“均田令”,田令就是田令,田令不是均田令,把“田令”视为“均田令”应当说是个历史性的误解。“田令”不是“均田令”,那么也就不可能是“均田制”的制度架构基础。这样看来,“均田制”到底是不是唐代的一种制度?是应该加以认真思考的话题了。笔者认为,“均田制”不是唐代存在的一种制度,只是后人的一种解释方法,是一种学术观点而非唐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实践。[43]

  (二)唐代的 “田令”和“田制”

  1999年,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藏题为《官品令》的一部明钞残本,实为宋《天圣令》的后10卷,[44] 《田令》即第21卷,有56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有7条,是参考《唐令》制定的,所以在结尾处标明:“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第2部分有49条,这是宋代废弃的《唐令》旧文,所以在结尾处标明:“右令不行”。[45]如果参考《宋会要》的记载:“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令不行者,亦随存焉。” [46]则可以确认此《官品令》实为宋《天圣令》。所以,两部分合起来并参考其他典籍,就可以把《天圣令》复原为《唐令》。

  鉴于《田令》的重要性,首先得到了复原,并出现了多个版本。[47] 2006年11月,在宁波天一阁召开了“中外藏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48] 作为会议重要组成部分,举行了《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的首发与研讨活动。 其中的《田令》由宋家钰先生校证,并复原唐《田令》为60条。[49] 在这60条当中,大致可分为五方面的内容,第1条是土地计算的依据,第2-32条为官民各类人等的受田,第33-36条为土地使用管理,第37-45条为政府所有的公用土地管理,第46-60条为屯田管理。

  如果说“均田制”确实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一种“制度”的话,那么其必然遵循“制度”所共同具有的特征。一种“制度”之所以成为“制度”,是有一些限定条件的,就算是“非正式制度”它也是“制度”,也需要有相同的条件和范围,才能称之为“制度”。随着社会科学的快速发展,适当的在人文学科里面引入其主要方法是非常必要的。吴承明先生指出:“在经济史研究中,一切经济学理论都应视为方法论”,[50] 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研究是经济史的一部分,利用相关的经济学成果来加以分析是适宜的。而新制度经济学以其解释力和说明力得到了广泛的应用,[51]其对相关概念的设定也较为明晰。如果我们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观念来衡量一下“均田制”,则对“均田制”研究或可起到有益的作用。

  在新制度经济学里面,制度就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52] 如果说这个定义过于饶舌的话,那么下面的定义就进一步的说明了这个概念,“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这三个部分就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53] 制度是由人所制定的规则,[54] 不同时代、不同学科范围的学者曾给予“制度”一词不同的定义,但是毫无疑问,上面所使用的概念却不能仅仅限制在经济学范畴之内。可以说,“制度”作为一个歧义的概念,其最基础的含义——规则——是保证它仍然是同一概念的基础。而规则是需要限制的,能成为一种制度,就必然有保证它成立的限制——所谓“约束”——社会认可、国家规定、实施机制这三方面构成了一种制度。某一制度一经建立,其所成立的内涵就不可也不应该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否则就是另外一种制度,而非其建立时所确定的那种制度。确实,制度是不断在发展的,但是如果发展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是另外的制度而非原来的制度。

  根据这样的“制度”限定基础来观察作为一种制度的“均田制”,必然有在内涵上保证其确为“制度”的规定,这在学者间是也取得了共识的。气贺泽先生把田令作为“均田制”的构成制度框架,并且认为田令的规定已经大致清楚。[55] 宋家钰先生认为:“通常所说的唐朝均田制或均田令,按其内容来说,主要是指唐《令》田令篇,这是它本来的法律篇名,是唐朝土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研究者的理解不同,在使用上存在三种不同涵义的均田制概念:一种是仅指田令中有关官、民、僧道、工商、贱民受田的规定;一种是指田令的全部规定;一种是指律、令、格、式中有关土地占有的全部规定、我们认为,在上述第二种涵义上使用均田制概念,也就是把均田制、均田令与它本来的法律篇名作为一个相同的概念使用,较为符合当时的立法实际情况。”[56] 这样看来,宋先生也是把唐令作为“均田制”成立的制度基础的,体现了“令”是“制”之保障基础的含义。

  “均田制”的制度框架理所当然应该由“田令”所构成的“规则”来给予限定。“均田制”要成为一种制度,其构成首先要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田令来给予保证。《唐六典》指出:“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57]这就是说,“令”是制度体系的建立保障,“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58],是国家体制和根本性制度的建立基础。因此,“田令”就是“均田制”成立的基础,如果田令不是“均田之令”,那么田制不是“均田之制”也就非常清楚了。《天圣令》恰恰从相反的方面证实了,田令并不是均田制的构成基础。《天圣令》是因《唐令》而制作,并保存了唐令原貌,其称为“田令”而非“均田令”,就已经很明显的体现出来唐代并无“均田令”,只有“田令”。众所周知,任何时代的法律语言都是有明确的指代含义的,没有命名“田令”为“均田令”,可见唐代律令中并不认为这部“令”与“均田”有何关系。如果说一字一词还不能明确其非“均田令”,考其内容,亦可见此。在《天圣令》发现以前,一般认为“田令”的内容就是关于“均田”的,现在则可见到所谓“均田”的内容只是田令的一部分。上文所介绍的复原唐令共60条,与“均田制”研究有关的就是从2-32这31条,其中的9、17、29、30条又与土地授受关系不大。这样说来,“土地授受”方面的条文在全部60条田令中只占27条,约45%。虽然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但能因此把田令视为均田令吗?田令就是土地管理的规定,名之为“均田令”,是在史料残缺情况下的误认。任何朝代都有土地制度,唐代自不例外,但是在唐代并不存在一种叫“均田制”的制度。因此现代学术意义上的“均田制”,只能是一种学术解释体系。

  在《天圣令》发现之后,再把“均田令”等同于“田令”,把“均田制”等同于“田制”,似有违史实。宋家钰先生在80年代发表的论著中,认为“均田制”和“均田令”是相同或者相等的概念,在其后的10多年间也是一直这样认为的。[59] 《天圣令》公布以后,未见宋先生公开发表过文字校证以外的研究成果,但在为《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所作《明钞本北宋天圣令(附唐开元令)的重要学术价值》一文中,发表了如下见解:

  这次全篇复原的《开元田令》,可说是迄今为止在宋以前的古代法制中,惟一见到的完整的土地法规。它主要由官民受田、官田和军事屯田三部分的规定组成,我们以往所称的“均田制”,实际仅是官民受田部分的法规。它既与经济关系中的土地所有制有别,也非土地法的全部。在中、日学界研究讨论几十年的“均田制”中,一个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民户土地的还受和“均田制”是否施行。……这说明钞本开元二十五《田令》篇,因其令条的完整而为我们正确阐释均田制的疑难问题提供了可能。[60]

  从上述引文所透露的星点信息来看,宋先生的观点略有动摇,放弃了“均田令”等于“均田制”的观点,承认其非土地法的全部。但仍强调“均田制”是“官民受田部分的法规”,要利用《田令》来“正确阐释均田制的疑难问题”。这种看法,似难成立。《田令》的完整条文恰恰说明了唐代不存在“均田之令”,也就不存在“均田之制”,唐代只有以“田令”为基础的“田制”。田制自然是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管理制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均田制”既是土地分配制度又是土地管理制度,因为它只不过是“田制”而已。

  目前笔者所见对于《天圣令》与“均田制”关系进行研究的,还有杨际平先生和何东先生[61],笔者对何东先生的观点有所辨析,已另撰成文。[62]这里探讨一下杨际平先生在2002年表达的一个观点。杨先生认为:

  过去的研究多集中在讨论均田制是实行,或者没有实行。而实行与否的标准就看是否实际收授田土。以为只有实际收授田土,才算实行均田制,否则就不算。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不合《田令》精神,按《田令》规定,由政府实际收授田土是均田制的实行,把各户原有田土登记为已受田,或以户内帐面调整方式进行土地还授,也是均田制的实行。因此,讨论均田制是否实行已经毫无意义,今后要研究的是均田制如何实行?主要是按《田令》的哪些条款施行?[63]

  笔者赞同杨先生在这篇文章中对唐《田令》中的“私田”到底是不是私人所有所做的辨析,但是上引文似把“均田制”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前提,且把《田令》作为“均田制”施行的必要条件。笔者已经述及,把“均田制”做扩大化理解,“均田制”也就不是“均田制”了,仅仅是“田制”。“田令”并非“均田之令”,土地授受、田土登记、帐面调整都和“均田制”无关,这些内容只是田制的一部分。如按杨先生的推断,则“田制”等同于“均田制”,是用“均田制”代替了“田制”,这种替代应该说是没有意义的,直接说“田制”或者“土地制度”岂不是更好的选择?因此,可以想见,需要讨论问题还有很多,虽然讨论“均田制”是否实行确实是毫无意义,因为它不是历史上的实存制度,但讨论“田制”或者“土地制度”是大有意义的。其实仅“均田制”本身的不存在,就足以引发更多的思考了。

  (三)唐宋人认识中的“均田”

  在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概念的设定中,“社会认可”是制度成立的重要条件,重要性甚至在“国家规定”之上。循此思路,考察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从时人的言论入手,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回到唐人的论说语境中来探求一下“均田制”或者“均田”的含义,不能说是一件没有意义的事情。考之现存唐代典籍,只有“田制”,而这是每个朝代都有的。“授田并收回”只是“田制”中的规定,“均田制”不是唐代的现实制度设计,唐人也没有用“均田制”名称来指代本朝田制。把田制中的“授田并回收”内容单独指为“均田制”,只能说是一种学术解释。当然,如果说“均田制”是后人代古人拟定和归纳的,那也是可以的。但也仅是后人的学术观点,不能说是一种唐代实存的制度。

  在唐人的认识中,究竟对本朝“均田”是如何认识的呢?如果存在过这样一种重要的制度,不可能在历史上没有留下一点痕迹。要分析“均田制”到底是不是唐代实存制度,就必须回到历史的场景中,看看有没有这样的制度设计。如果由于史料湮灭,找不到制度规定,哪怕只找到一些把田令有关规定与“均田之令”或者“均田之制”联系在一起的议论也可。只要有这样的发现,也可以承认田令所代表的制度是“均田制”。经过笔者的仔细考察,唐人的论述当中,并没有任何把“田令”的相关规定,作为“均田之制”的基础,甚至没有提到任何有关把“均田”作为本朝制度的言论。

  一般认为,唐代“均田制”的最早颁布是在武德七年。[64] 有三处不同的记载,一处是《资治通鉴》的记载:“(武德七年四月)初定均田租、庸、调法”,[65]另一处是《唐会要》所载,内容略同《资治通鉴》,不过记日为三月二十九日:“(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66] 但这两条记载,都不是原文照录,而是作者的撰写,其中最容易引起误导的就是所谓“均田”二字。仔细分析原文,“初定均田租、庸、调法”、“始定均田赋税”的语气都不可能是诏书用语,道理很简单,不会有人在刚一拟定某某文件的时候就说自己是“初”、“始”,只能是后人的总结,所以不能以此两处的所谓“均田”来证明唐代称呼自己为“均田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今本《唐会要》的主体是唐人苏弁、苏冕兄弟所作《会要》,[67]那么这个总结可能是唐人作,也可能是宋人作。有否可能是唐人认为本朝有“均田制”吗?这需要仔细考察其文意。《通鉴》明确说有“法”,可见《通鉴》认为这是一种制度。而《唐会要》云“均田赋税”,且入在“租税”名目之内,可见其关心的是“税”而非“制”,所以这里的“均田赋税”就是唐代通用的“均税”意义。关于这点,下文还要详细述及。如果看一下最接近唐代国史、实录原文的第三条记载,[68] 则会发现,唐人并没有把武德七年田令称之为“均田法”:“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69]只是称之为“律令”,这与司马光的提法明显不同。其中的含义差别,历来是被忽视的。但在《唐令·田令》复原之后,这种差别的隐含意味就显露出来了,司马光在宋代满朝弥漫的恢复“井田”氛围中,[70] 把最像“井田”的国有土地“还授”当作北魏“均田之制”来理解了,而唐代根本没有把本朝的土地制度叫“均田制”。这也说明《旧唐书》的记载是符合事实的,“律令”而已,田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均田”云云,是《资治通鉴》的归纳和总结,是司马光对前朝史事的看法。

  诏敕是国家政策集中体现和政令运行的重要载体,在公文运作中有着重要地位,[71] 举凡国家大事,重要政经举措,无不可在诏敕中寻到线索。如果存在“均田制”这样一种对社会生活影响至关重大的制度,想来在诏敕中不会没有丝毫涉及。《唐代诏敕目录》由铃木俊先生创议,池田温先生主持将其整理完成。[72] 作为一本大全性的唐代皇帝诏敕总目,较为完整的反映了唐代政治社会生活中诸多重要环节,是代表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文献。池田温先生在前言中就认为经过编年的诏敕目录,足以作为一种唐史年表来利用。经笔者逐条统计,全书共收录诏敕17706条,延和元年以前4056条,玄宗一朝7765条,肃宗以后5886条,虽然与唐代诏敕总数相比仍是九牛一毛,但重要诏敕还是有踪迹可寻的。

  以此目录为基础,笔者逐条翻阅,涉及到“田土”分配的,主要有这样几类:直接关于土地分配的,以职田居多;各类德音和赦文偶有提及;再有经济管理方面的诏敕中也有提及。其中并无一条把本朝田制称之为“均田制”,甚至提到“均田”二字的时候都很少,[73]而只是涉及到具体的“职田”、“营田”、“垦田”等等。但是,提及永业、口分等却为数不少,可见唐代诏敕中从来没有把本朝田制称为“均田制”,只是根据《田令》的规定,就事论事的提及永业或者口分。[74] 在这些涉及到土地处分的诏敕中,无一语涉及到本朝田制为“均田之制”。不仅在唐代前期诏敕中寻不不到称呼本朝田制为“均田制”的影子,在公认的所谓“均田制”崩溃的建中二年以后,也没有一道诏敕中提及“均田之制”。按理说,与“井田”如此相象,又是本朝最重要的田制,后代应该无限向往,每每怀念才是。但是在诏敕中找不到任何怀念本朝“均田制”的说法,这是非常奇怪的。这种不怀念,是不能用史料湮灭来回答的,因为后唐修《旧唐书》时,前8朝国史、实录还都完整保存着。而代宗以后诏敕中从来没有提及过本朝田制为“均田制”,这就很清楚的说明了,前8朝根本就没有过“均田制”,只有“田制”,至于“土地还授”等等都是田制的内容,而这与唐代土地制度的名称无关。唐人自己并未把本朝田制目为“均田制”,现代学者就更不必把唐代的田制归结为“均田制”了。

  不仅代表国家意识形态的皇帝诏敕中从没有提及本朝田制为“均田制”,在政务运作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历朝宰辅名臣,其传世章奏也没有提及本朝田制是所谓“均田之制”。在唐宋间“井田论”甚嚣尘上的舆论氛围中,最爱提及“井田制”的文人学者也从来没有谈及和“井田制”最相象的本朝“均田制”,如果本朝田制为“均田制”,那是非常值得自豪和骄傲的。但是非常遗憾的,那么多想恢复“井田”的官员、文人、学者,却从未提及本朝田制就是与“井田制”最相似的“均田制”。特别是中唐以后,照理说,不停在呼吁恢复“井田制”的同时,首先应该是要求恢复本朝“均田制”才是。与此相反,在现有史料中却没有任何人提及到要恢复令这些“井田迷”热血沸腾的“均田之制”。

  太宗和魏征曾有一段对话:

  上曰:“朕昨夜读周礼,……”谓征曰:“朕思之,不井田、不封建、不肉刑而欲行周公之道,不可得也。……公等可尽虑之。”因诏宿中书省,会议数日,卒不能定。而征寻请退,上虽不复扬言,而闲宴之次,谓征曰:“……今朕急急于卿等。有志不就古人攸悲。”征跪奏曰:“非陛下不能行……”上曰:“时难得而易失,朕所以遑遑也,卿退无有后言。”征与房杜等并惭栗再拜而出。[75]

  这篇文字,由王福畤记录,附在《中说》一书中。由于《中说》及王通曾被普遍怀疑伪托,故此史料也未得广泛重视。经现代学者的考辨,[76]已确认该书虽有伪托之处,主要是把与王通朋友关系的魏征等人当作了弟子,但全书大体可信,所以此文亦可采信。此文写作在贞观二十年,魏征死于十七年,所以此对话肯定是在十七年以前。在这以前,正是“均田制”大行其道之时,太宗怎么突然考虑起来要建立“井田”制?要知道,“均田制”之所以被称颂,就是由于这是最接近“井田制”的制度。如果确有此制度,太宗应该高兴的称颂本朝之制就是“均田之制”,是与“三代”最接近的,又岂能提出要建立“井田制”?还要魏征等人“宿中书省,会议数日”,也没取得什么结果,魏征等人退而不言,避谈此事之后,太宗还要多次提出此事,以致魏征等人惶恐不及。这说明,唐代根本就没有施行过“均田制”,所以太宗才对“井田制”如此热心,如果唐代确立了自己的制度是仅次于“井田之制”的“均田之制”,太宗又怎么会再三考虑“井田制”?

  开、天时人的论述,也没有谈论过本朝的“均田制”。名相张九龄,有一次参加策问,其题目中问道:“今欲均井田于要服”,[77]根据文中“圣朝受命,于今百龄”来估计,大约在开元六年左右。“要服”者,[78] 距京城一千五百里至二千里之间,在这里是泛指全国,可见开元初还在探讨如何在全国来施行“均井田”。如确有“均田制”,似不必提出这个策问题目。开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曰:“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或缺“不”字)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每户给五亩充宅……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79] 虽是空想,但其中反映的问题却是值得思考的。作为地方长官,裴耀卿不可能不知道本朝有“田令”,如果本朝已有行之有效的“均田制”,怎能再次提出与“均田制”十分相象的制度设计?岂不是在“均田制”上叠床架屋?裴耀卿“弱冠拜秘书正字”,曾任“长安令”,极有行政才干,开元二十年又“拜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转运使”,三年间“运七百万石,省脚钱三十万贯”[80]。很难想象,这种实务派的重臣会不知道本朝开国以来之田制为“均田制”,而提出如此政策建议。

  再如一代理财能手,制定“两税法”的杨炎,在议论租庸调法败坏的时候,也根本没有提及“田制”问题,而这却是租庸调法的基础。他说:“国家初定令式,有租赋庸调之法。至开元中,……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则租庸之法弊久矣。”[81]如果实有“均田”之制,杨炎岂能不提这个“租庸调法”的基础制度?况且在杨炎设计的两税法制度中,还要根据土地来作基准:“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82]如果唐代确系称“田制”为“均田”,杨炎怎会绝口不提“均田”二字?与杨炎政见不同的中唐名相陆贽,尽管在两税法问题上分歧极大,但在“田制”问题上却保持了一致。陆贽反驳杨炎两税法,说:“国朝著令,赋役之法有三:……古者一井之地,九夫共之,公田在中,……国家袭其要而去其烦,丁男一人,授田百亩,但岁纳租税二石而巳。”[83] 这样的“井田”迷,也只是认为本朝田制来自“井田之制”,授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而已,没有说本朝田制就是“均田”制。元和三年试策,[84] “时有皇甫湜对策,其言激切”[85],云:“我太宗、玄宗井田法非修也,而天下大理。夫贞观、开元之际,不受田而均,不力田而赡。”[86] 明确的说出太宗、玄宗之时“井田法非修也”,如果当时有“均田制”,这是最接近“井田制”的制度了,岂能是“非修也”,而且他还说贞观、开元时期“不受田而均”,也就是没有“均田制”了。

  如果明了唐代并无“均田制”,也就很好理解《通典》的看法了。杜佑在分析历代田制时,只是按顺序列举,而《通典》一书在隋以前照抄旧史,有价值部分是唐代制度的记述。在提到北魏田制时,《通典》[87]几乎是全文抄袭《魏书》[88],只有个别字词略有差别。为什么是杜佑照抄了《魏书》而非另有史料来源呢?这有一处关键史料可证,也就是原文中“三长既立,始返旧墟”一句,在《册府元龟》中记为:“子孙既立,始返旧墟。”[89]现在一般认为《册府元龟》的记载比较准确。从中可看出,《魏书》和《通典》文字一样,而《册府元龟》则另有史源,可见杜佑抄《魏书》时连带把最后一句“均田之制起於此矣”抄来。其他的差别都无关紧要,只有这个差别关系重大。“均田制”是魏收的看法,不是杜佑的看法。况且杜佑在其最为熟悉的为本朝“大唐”田制部分,仅列举了部分田令条文,也未言本朝之制即是“均田之制”,而这本来应该大书特书的。所以,唐代没有称自己的“田制”为“均田制”。虽有土地授受之规,但这只是田制的内容,并非“均田制”的内容,“土地授受”与“均田制”无关,[90]与“井田制”更是十万八千里。

  检诸史籍,唐人关于“均田”的言论中,除了恢复古制的议论外,几乎所提到“均田”的时候,其理解是相当一致的,都是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考虑,也就是“均税”的含义。前文征引过的《唐会要》所概括的武德七年令,如确系苏氏兄弟所著,云“均田赋税”,也就是“均税”的含义。还有被引用非常之多的元稹《同州奏均田状》[91],其中所云都是均税之事,是按实有土地来纳税,不是把土地授受给农民。而元稹标为“均田”奏,可见在他的心目中,“均田”就是均税,这也是大多数学者公认的。[92]一般认为,元稹不知“均田”之制,是因为“均田制”已罢废,故其不知,但这略有厚诬古人之嫌。元稹任过中央及地方的各种职务,长庆初“转祠部郎中、知制诰”,其所作制诰,“与古为侔,遂盛传于代”,按《旧唐书》作者的评论,是“元之制策,白之奏议,极文章之壶奥,尽治乱之根荄。”[93] 所以才能“召入翰林,为中书舍人、承旨学士。”[94] 而且据白居易说,在贞元、元和间,白、元两人“闭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95] 元稹熟悉本朝故事,又身为翰林,如果本朝盛时有“均田制”,岂能不知?后周世宗也十分欣赏元稹的《均田状》,[96]“时帝将均定天下赋税,故先以此图遍赐之”[97],并发布“均田诏”,[98] 要“均定天下赋税”,可见世宗也把它理解为均税制度,且要“普行均定,求适重轻”,这也只能是“均税”的意义。咸通十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云“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欲令均一” [99],表面上要均的是“田”,但是后文又云“应有逃亡户口税赋并杂色差科等”,可见实际还是要“均税”,“田”只是“税”的基础而已,如果有“均田”的话,其目的也就是均税。前引陆贽奏文说的很明显,“以公田假人而收其租入”,所谓“均田”就是为了均税。授田就是为了保证税收的来源,保证国家能有稳定的收入,并无其他的含义。

  从上面所列举的政客、学者、文人的文字来看,对于“均田制”几乎是集体性的“误认”和“失忆”,想来不是偶然的吧。将其归结为“均田制”废罢或者土地授受规模小,其解释力也令人难以信服。因为一种曾经有过的重要制度,无论其施行或者没有施行,唐代前期的人不知道,唐代中期的人不知道,唐代后期的人也不知道,就是很奇怪的事情了,毕竟这是国之大事,不可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唐代前期根本就没有“均田制”,所以这么多的学士、文人、高官才无从说起,这才是合理的解释。

  那么,“均田制”被认为是唐代实际制度,是从何而来的呢。据笔者管见,这是在宋代上下争言复“井田”的气氛当中,误把唐代的田制当“均田制”,把土地还授理解为“均田”了。司马光明确宣称唐代为“均田制”:“夏四月,庚子朔……是日,颁新律令,……初定均田租、庸、调法:丁、中之民,给田一顷,……皆以什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100]所谓定“均田租、庸、调法”,即是认为均田是一种法令,也就是“均田法”。前文已经指出,唐代的“田令”不是“均田令”,司马光的表述是不正确的,与唐人自己的看法不相合。就是这句查无实据的“初定均田租、庸、调法”引发了认为唐代实有“均田制”的误解,而这误解的来源,又涉及到刘恕。在向司马光解释北魏田制时,刘恕提到唐制:“……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受,故田制为空文。新唐书食货志言,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其意似指以为井田之比,失之远矣。”[101]虽然说“田制为空文”,但是这意味着此制度是存在的。也正是在这种隐含意味下,才导致了“初定均田租、庸、调法”的提法。也就是说,光、恕认为此制度虽为空文,却是一种唐代的制度。而欧阳修的观点明显与司马光、刘恕不同,只是说唐代有“口分世业之田”,而未言其为“均田制”,刘恕文章非常敏感的注意到了这点。

  司马光、刘恕的观点,在宋代并不是主流观点,未被大多数人接受。北宋的主流观点,仍然是以欧阳修为代表的唐代田制为“口分世业”之制。“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 ,这种制度“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到天宝以后,则“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102],欧阳修所拟定的《问进士策》之一,[103]也未将汉唐之田制视为“均田制”,但其中把“口分世业”之制比拟三代“井田”之法的意味还是有的。在庆历三年所作《论方田均税札子》也视均田为均税的前置技术条件,[104] 王洙说:“天下民田税不均,……千步开方为均田法,颁之州县。”[105] 均田即是均税,是欧阳修、王洙的共同看法,这和元稹的看法十分接近。与司马光同年出生的曾巩,曾向皇帝乞赐《唐六典》,其中说唐代是“以永业口分之田,制民之产,以租庸调,制民之赋……其政最为近古。”[106] 可见曾巩也未把唐代田制归结为“均田制”,这与欧阳修的观点又是一致的。大儒朱熹,也未把唐代田制视为“均田制”,在与学生的谈话中,[107] 他多次指出,唐代的“口分世业”近似于“井田制”。不过,他并未名之为“均田制”,只是说“口分世业”。几乎所有提到唐代田制的唐人和大部分宋人都认为唐代的田制就是“口分世业”,并未以“均田制”来称呼唐代田制。

  《玉海》[108]列举了诸代田制,诸如汉名田、晋限田、元魏均田等诸多名目,标隋代为“隋均田永业田”,但是到唐代却仅标“唐口分世业田”,宋代又标“咸平均田”,可宋代的均田已经明确就是均税或者丈量土地的含义,完全没有授田和限田的意味在内。这说明,王应麟也不认为唐代有“均田制”,否则在题目上标“唐均田”岂不更方便也更醒目?章如愚列举了从初税亩以来的各代田制,在展开叙述前多用一句话来概括。提到唐代的时候,只说唐代是“唐口田分业”,[109]并不认为唐代田制是“均田之制”。不仅如此,另外一篇标题就是《井田代田限田均田永业口分世业籍田》:“至贞观之时,则有口分世业。唐授田之制”, [110] 并不认为唐代是“均田之制”,只是“口分世业”。明代丘浚列举了汉代的师丹限田议、北魏“均天下人田”、以及“唐授田之制” [111],把汉、北魏、唐的制度明确区分开来,唐代的田制只不过是“口分世业之制”。明代吕柟认为,均田即是限田,而唐代口分世业之法不如均田法,是均田法其次的办法,[112]可见也没有把唐代的田制看作是“均田制”。

  而认为唐代田制是“均田制”的,则有毕仲游、陆文圭和马端临。毕仲游在宋哲宗时上奏指出唐代之制延续了后魏“均田之制”,[113]但观其全文是认为唐代的“世业口分之法”就是延续了“均田制”,而非认为唐代人本身就认为自己是“均田制”。宋末元初人陆文圭,和学生一起琢磨应举考试时的拟题,就直接把唐代田制归结为“均田制”了:“魏文行均田法最为近古,历周隋及唐而定均田口分世业。……井田不可复,何为魏唐行均田而便于民?”[114] 考虑到陆文圭本人的政治态度,“以俟他日大廷之对”,此文应作于宋末。笔者所见,这是第一个把唐代“均田制”与北魏“均田制”联系起来并认为唐代口分世业之制就是“均田制”的古人。写出不朽名著的马端临,似与陆文圭并不相识,也没有看过《墙东类稿》,但在《文献通考》中得出了相似的看法:

  魏孝文始行均田,……唐太宗口分、世业之制,亦多踵后魏之法,……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115]

  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则亦不殊元魏以来之法。[116]

  在谈到陆贽反对两税法之议,马端临表示:“必欲复租、庸、调之法,必先复口分世业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贫富等而后可。若不能均田,则两税乃不可易之法矣。”[117]所谓“多踵后魏之法”,“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这是在司马光之后最明确表示唐代田制就是“均田制”,不仅如此,以“法”字来作说明,这意味着唐代的制度也是延续了北魏,因而称之为“均田制”是顺理成章的。毫无疑问,《文献通考》要比《墙东类稿》在史学史上的地位占了绝对的优势,影响了后来学者对均田制的认识,并延续马端临的思路,认为这是唐代实存的一种制度。顾炎武又加以发挥,他在谈到北魏田制的时候,认为这是古之良法,而且是英雄创造历史的伟大壮举:“后魏……其垦田均田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于是有口分世业之制,唐时犹沿之。[118] 顾氏认为,北魏田制为“均田制”,其中有田土授受,到唐代,田制中也有田土授受的内容,所以北魏“均田制”就“唐时犹沿之”,所以唐代也是“均田之制”。而顾炎武对于清代学术的影响力就更大了,[119]也就是在清代,最终形成了唐代有“均田之制”的看法。此乃司马光首创,马端临坐实,顾炎武传播之。鉴于这三位顶尖学者的名望,其偶然之失的影响之大自可想见。[120]而日本学者为了证成自己的学术体系,对此加以接受并给予新的解释,从而影响了20世纪的唐代“田制”研究。不过,这种误解也有历史的必然,《唐令》失传,前代学人不知“田令”非“均田令”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本文也正是在新史料的提示下,才有可能讨论前辈学者所创建的一些学术观点。笔者决非贬低这些论著的学术成就,恰恰相反,这些都是唐代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成果,他们的学术贡献必将长存学术史册。也正是在学术前辈所开创的道路指引和启发下,笔者才敢于提出自己的一点陋见。

【注释】

[1] 各类经济通史著作都涉及到这个问题,如《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田昌五、漆侠主编,济南、台北: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6年)第4编第2章;《中国经济发展史》(宁可主编,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隋唐五代卷第1章第3节;《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经济卷》(宁可主编,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2章,《中国经济通史》第4卷(郑学檬等著,赵德馨主编,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5章。虽然篇幅不等,但都是在阐明唐代“均田制”。

[2] 如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大学教科书:《中国历史隋唐辽宋金卷》(张岂之主编,2001年)第3章第1节,《中国古代史》(赵毅、赵轶峰主编,2002年)第19章第5节;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卷第5章第2节。其他各类通史著作大同小异,都是在唐代均田制框架下的论述。

[3] 法律、经济等相关学科著作,都把唐代“均田制”作为理论阐发的基础。如法史学者张中秋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9-32页),在小标题上就明确标识“均田律令”以及“均田制的法律保障”;又如经济学者王昉的《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制度思想演进的历史考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2-118页)一书思考的角度、撰述的体系都是在经济学框架内的,但在“均田制”问题上同样沿用了历史学的研究成果。

[4] 各种中学教课书、通俗读物。种类繁多,兹不举例。

[5] 崔瑞德主编:《剑桥中国隋唐史》,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西方汉学研究课题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5-29页。D.C.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chapter1. (承蒙台北中央研究院林胜彩博士扫描惠赠,谨此致谢!)此书最重要的学术性书评是余英时:《评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王宇译,《汉代贸易与扩张——汉胡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余英时英文论著汉译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66-283页。

[6] 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5页。原由联经出版公司(台北)于1982年出版,第19页。另外,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认识历史上,一直是把先秦到唐代看作是有土地制度的,从唐代中期以后,是“均田制”的崩溃期,延至宋代,则开始“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中国历史上就不再有“田制”了。这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已经成为一种“通识”。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关于宋代“田制不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史料和学术观点上的误解,也是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误解。“田制不立”,只是“限田”不行,是一个具体的行政事务性举措,不能上升到制度层面作为一种能与“均田制”(假设存在这个制度)相提并论的制度。从根本上说,唐宋时期的土地制度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同样要进行控制和管理。参阅笔者所撰《宋代“田制不立”新探》,《求是学刊》2009年第4期。

[7] 如公布在中国知网上的最近若干年度相关专业博士论文,在《历史研究》等重要学术杂志上发表的最新著述,仍然在使用“均田制”如何如何的提法,说明“均田制”概念仍然有着较为广泛和显著的影响。新出版的土地制度研究专著《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与土地制度演进》(于干千著,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也仍然表达着同样的见解,只是换用了新的证明方法。

[8] 概念的误用,绝不是无关紧要的小问题,恰恰是长期对仔细区分各种概念不重视,才导致了很多无益的争论。李伯重先生指出,在进行学术讨论时,澄清概念,相互对话才有基础(《历史上的经济革命与经济史的研究方法》,收入《理论、方法、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史研究新探》,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9页)。如果不能明确概念,则难以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对概念的分析,绝不能随意指责为“不深入”的研究。本文关于“均田制”的研究,相对集中在“均田制”概念的辨析上。毫无疑问,只有在解除了这个长期有意无意形成的学术误解之后,我们才能进入到更深层次的研究,才能建立进一步讨论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怎样探讨唐代土地制度的实质?而如何对于还原之后的唐代土地制度进行认识,唐代土地制度的实质是什么,笔者已经取得了新的成果,并将逐步发表。至于本文的任务,就在厘清事实,集中讨论“均田制”这个名词不是唐人拟定的田制名称而非其他。

[9] 李伯重:《“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第177-192页,收入《理论、方法、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史研究新探》。本文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反响,其所探讨的问题和研究方法至今仍是海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参见朱瑞熙、程郁:《宋史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2页。

[10] 内藤湖南:《中国近世史》,夏应元选编:《中国史通论——内藤湖南博士中国史学著作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42页。

[11] 关于内藤学术取向和他的影响,可参看钱婉约:《内藤湖南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4章;高明士:《战后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增订本),台北:明文书局,1987年,第104页以降;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唐研究》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71页;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1期(总第81辑),第125-172页。

[12] 气贺泽保规:《均田制研究的展开》,夏日新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401页。关于唐代土地制度研究的总体情况,可以参考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卢向前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09-333页;李锦绣:《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史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章;最新的综述是耿元骊:《十年来唐宋土地制度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1期,第19-23页。

[13] 这意味着,地主占有了大部分土地,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民进行剥削。而这种观点的最初来源,却根于中共的政治决策分析。章有义先生指出:“长期以来,流行这样一种估计,即占乡村人口不到l0%(按户数计约占8%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约70%一80%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20%一30%的土地。这个估计见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重要文献,因而为人们所一致接受。”(《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76页)1949年以后的土地制度争论,虽然具体观点大相径庭,却均以此来作为分析基础,试图说明不同朝代都是同样的比例倾向,因而是地主对于农民的高度剥削。

[14] 气贺泽保规:《均田制研究的展开》,第402页。

[15] 气贺泽保规:《均田制研究的展开》,第394页以降。

[16] 其中所谓倾向和态度,率举其大而言之,具体到每个学者的具体结论,都是复杂和多面的。日本学者论著出处见《日本均田制研究概表》。中国学者论著出处如下(省略篇名):曾了若(《食货》4卷2期,1936年,第8-19页)、邓广铭(《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第65-86页)、胡如雷(《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第91-116页,收入《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陈登原(历史研究1958年第3期,第23-42页)、杨志玖(《历史教学》1962年第4期,第5-11页)、韩国磐(《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第149-160页)、林天蔚(《唐代研究论集》第2辑,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第99-122页。原刊《珠海学报》第11期,1980年,第93-106页)、宋家钰(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王永兴(《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第53-62页)、武建国(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杨际平(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

[17] 陶希圣、鞠清远:《唐代经济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2章。

[18] 乌廷玉:《关于唐代均田制度的几个问题》,《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5年第1期,第178-195页。

[19] 李必忠:《唐代均田制的一些基本问题的商榷》,《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第181-192页。

[20] 岑仲勉:《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第65-78页。收入《岑仲勉史学论文续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题中缺“制”字。

[21] 韩国磐:《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第79-90页。收入《隋唐五代史论集》,北京:三联书店,1979年。

[22] 关于上述争论,可以参考武建国:《建国以来均田制研究综述》,《云南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第65-72页。日本学者的相关研究,可以参考乌廷玉、张占斌:《六十年来日本学者均田制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85年第6期,第23-27页;宋家钰:《日本学者关于唐代均田制施行问题的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1986年第6期,第17-24页;以及山根幸夫主编:《中国史研究入门》(增订本),田人隆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99-406页。

[23] 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东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7年。

[24] 西嶋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84年,第207页。

[25] 由法藏馆于1958-1963年陆续出版,其第2、3卷为《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由姜镇庆、那向琴选译了其中10篇,即《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

[26] 铃木俊:《论唐代均田法施行的意义》,《史渊》第50期,1951年,第117-126页,承蒙广岛大学章剑博士扫描寄赠,谨致谢意!参见《均田、租庸调制度の研究》,东京:刀水书房,1980年,第4章,台湾中央研究院张劭农先生复印寄赠,谨此致谢!第4章汉译见《唐代的均田制度与敦煌户籍》,姜镇庆译,《唐代均田制研究选译》,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62页。

[27] 宋家钰:《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与施行问题研究》,《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第25-42页。

[28] 武建国:《均田制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并参郝春文:《敦煌文献与历史研究的回顾和展望》,《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第112页以降,收入氏著《二十世纪的敦煌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65-128页。

[29] 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4章。

[30] 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第226页。

[31] 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韩国磐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0页。

[32] 高明士:《战后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增订本),第100页。

[33] 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序言第3页。此观点最早表述于上引同氏1983年文章,第25-42页。原文如下:“均田制或均田令是封建国家颁行的有关各级政府和官、民私人土地占有的法规。田令规定的民户各类人的受田数或给田数,并非官府要实际授给的土地数而是最高限额。”相关书评参见赵葆寓《<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评介》,《中国史研究动态》1990年第9期,第29-30页。宋著笔者曾遍寻不到,幸由张劭农先生扫描寄赠,谨此致谢。

[34] 王永兴:《论唐代均田制》,《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第53-62页。部分无关文字已省略。

[35] 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59-71页。

[36] 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黄约瑟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0页。该书注明此文首次发表于《历史与地理》第9卷第5号,1910年;收入《内藤湖南全集》第8卷,东京:筑摩书房,1969年。不过已有多位学者指出发表时间和刊物的错谬之处,据李庆先生的最新考证,《历史与地理》创刊于1917年,前书的标注有误。李氏指出,关于“唐宋变革”提出的时间有5种看法。据内藤本人的授课笔记,是在1909年提出,1917年公开发表。见氏论《关于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论》,《学术月刊》2006年第10期,第116-125页。

[37] 柳立言先生指出:“‘唐宋变革’是一个由某些特定史实和史观所构成的概念,虽无专利,但总令人想到内藤湖南、宫崎市定和京都学派。”见氏论:《何谓“唐宋变革”》。所谓史观,即柳氏所指出的,是认为由唐到宋就是由中古文化形态到近世文化形态的转变,也就是日本学者所建立的学术体系。

[38] 中世第二过渡期的概念,由内藤湖南于1921年提出,原为京都大学《中国上古史》讲义绪言,收入《内藤湖南全集》第10卷。译文收入夏应元等译:《中国史通论》,第6页。关于六朝、隋唐时代区分的不同观点,可参见谷川道雄:《内藤湖南的六朝论及其对日本学术界的影响》,《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同氏《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的基本问题总论》,李凭译,《国际汉学》第9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209-225页;同氏:《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马彪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章;牟发松:《内藤湖南和陈寅恪的“六朝隋唐论”试析》,《史学理论研究》2002年第3期。

[39] 高明士:《战后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增订本),第102页。

[40] “封建制度”,是整个20世纪学术界讨论的重要概念,而土地制度也是“封建”制度讨论中的重要组成内容。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了新的反思,多有不同意见的表达。集大成的专著为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其他发表过重要意见的有:李慎之:《“封建”二字不可滥用》,《中国的道路》,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207页;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第173-188页,《“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历史教学》2006年第1期,第5-9页;李根蟠:《“封建”名实析议——评冯天瑜<“封建”考论>》,《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2期,第24-42页。2007年10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和经济研究所等组织召开了“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据中国经济史论坛网站介绍,有多位学者发表了意见,详见该网专题栏目。冯天瑜先生似未出席此次讨论会。(网站地址:http://economy.guoxue.com/)《史学月刊》2008年第3期设置了专题栏目“封建译名与中国封建社会笔谈”,收录了6位学者的文章,足供参考。林甘泉先生在《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3期也公开发表了批评冯氏的文章。

[41] 第一位公开怀疑“均田制”的是张尚谦先生,氏著《何物“均田制”》,连载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4期。唯张氏火气大于理性,窃不取也。考其观点,仍视“均田制”有一种名义,是以此名义而制定的“户籍样”,其说与宋家钰先生的观点有相通之处。不过张先生基本是以北魏为论说对象。关于北魏均田制,虽与“均田制”历史关涉密切,但与本文关系不大。笔者将在日后有所阐发,此处从略。另外一位质疑者是郑学檬先生,《关于“均田制”的名称、含义及其和“请田”关系之探讨》一文指出,把“地令”、“田令”冠以“均田制”名称是一种误解,是宋人的习惯称呼。据该文,郑先生是在2001年形成此观点。需要说明的是,笔者2003年秋开始从事唐宋土地制度研究,本文的最初观点形成于2005秋,完成于2007年3月,作为博士论文的一部分在2007年12月8日答辩通过。笔者于2007年12月20日购到刊载郑先生论文的《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丛:吴承明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方行主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14-225页)一书,方了解郑先生已经质疑了“均田制”名称,此前并不知道郑先生论文的存在。不过本文所述,与郑先生仍有极大不同。

[42]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43] 从反映学界成果的通史性著作来看,“均田制”也是逐渐被定位于“土地分配制度”的。钱穆就曾经把均田制看作一种“为民制产”的税制之基础,而非土地制度。见氏著:《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15-420页。原书由商务印书馆(长沙)于1940年出版。

[44] 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这10卷分别为: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捕亡令附)、医疾令(假宁令附)、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丧服年月附)、杂令。

[45] 文长不具引,参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上册的原书影印件,第48页。

[46]《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4,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6463页。

[47] 主要有兼田信一郎:《戴建国氏发现的天一阁博物馆所藏北宋天圣令田令》,《上智史学》第44期,1999年11月,第121-154页;池田温:《唐令复原研究的新阶段——戴建国氏发现的天圣令残本研究》,《创价大学人文论集》第12号,2000年,第103-140页;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36-50页;宋家钰:《明抄本北宋天圣〈田令〉和后附唐开元〈田令〉的再校录》,徐建新译,《骏台史学》第115号,2002年3月,第25-39页;宋家钰:《明钞本天圣<田令>及后附开元<田令>的校录与复原》,《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75-93页。其中兼田信一郎、池田温、戴建国三位先生依据的都是戴建国抄录文本。宋家钰先生在研读以上诸本后,亲到天一阁查阅了原书,取得了较为准确的录文,所作分析较为详尽。以日文发表的三篇论文系章剑博士扫描寄赠,谨此致谢!

[48] 关于会议介绍见陈朝霞:《中外藏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宁波日报》2006年11月11日,第2版。更详细的介绍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唐史学科网站程锦的报道《宁波召开藏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网址为http://www.tanghistory.net/data/articles/c02/549.html。

[49]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449-453页。文长不具引,请参阅原书。

[50] 吴承明:《吴承明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50页。

[51] 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综合性的理论介绍,特别是其在中国的引进和发展,见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最新的讨论,特别是在史学意义上的分析,可参阅韩毅:《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研究——理论、方法与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52] 青木彦昌:《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53]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第38页。

[54]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2页。

[55] 气贺泽保规:《均田制研究的展开》,第392页。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粟劲等编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关于此书最新的学术书评,参见黄正建:《重读汉译本<唐令拾遗>》,《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166-175页;池田温主编:《唐令拾遗补》,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上述两书是关于“田令”研究的巨大学术贡献,但《天圣令》的发现,说明“田令”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被认识清楚,而较深入的研究也刚刚开始。

[56] 宁可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经济卷》,第86页。这个观点最早发表于《光明日报》1985年3月20日,文字与上引略有不同。亦见同氏《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第185页。

[57] 李林甫等:《唐六典》卷6,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85页。

[58] 《新唐书》卷56《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407页。

[59] 出版于2000年的《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经济卷》与前引专著观点相同,主编后记日期为1999年5月,全书成稿应在其前。前引专著出版至2000年,未见宋先生公开发表其他关于“均田制”的研究成果。在2002、2006年有关于文本复原的成果发表,除下面作为举例的引文外,未见其它文章涉及“均田制”研究。

[60]《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13页。此文经删节后发表在《光明日报》2007年1月12日,第9版。

[61] 何东:《<天圣令?田令>所附唐田令荒废条“私田”的再探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1-5页。

[62] 耿元骊:《天圣令复原唐田令中的私田问题》,《文史哲》2008年第4期。本文曾提交“中国唐史学会第十届年会暨唐代国家与社会地域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海师范大学,2007年11月。

[63] 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

[64] 宋家钰先生对此有所考辨,详见《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第189页。

[65]《资治通鉴》卷190武德七年四月,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5982页。岑仲勉先生认为当归入武德二年令中,上引宋著已辩其误。参氏著《通鉴隋唐纪比事质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9页。邓广铭先生也考辨了几次田令颁布的沿革情况,参《唐代租庸调法研究》。收入《邓广铭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以及《邓广铭全集》第9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

[66]《唐会要》卷83《租税上》,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531页。

[67] 今本《唐会要》历经多次修订,最后署名王溥,但仍保留了很多苏冕的评论。关于苏冕对于“会要”体的贡献及《唐会要》撰修过程,瞿林东先生述之甚详。见氏论:《苏冕与<会要>——为会要体史书创立1200周年而作》,《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5期,第1-10页。

[68] 黄永年:《唐史史料学》,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9页。

[69]《旧唐书》卷48《食货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88页。

[70] 仔细观察由唐到宋的数百年间的土地思想变迁,会发现“井田论”的反复提出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中心议题。从唐代的陆贽、杜佑、李翱、白居易,到宋代更是思想家、文人学士乃至政客都“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苏洵:《嘉祐集笺注》卷5《田制》,曾枣庄、金成礼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36页)。关于土地思想的叙述,可参阅钟祥财:《中国土地思想史稿》,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上篇第4章;唐任伍:《唐代经济思想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章。

[71] 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第112页以降。

[72] 池田温:《唐代诏敕目录》,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

[73] 只有开元八年二月十八日的《处分朝集使敕五》里面提到“朕于苍生,若保赤子。为之均田邑,制庐井。”这篇敕文据《唐代诏敕目录》共有4个出处:《册府元龟》(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1904页)卷157、《文苑英华》(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43页)卷460,《唐大诏令集》(台北:台湾华文书局,1968年,第2115页)卷103,《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569页)卷254。后三种书记载略同,而第一种记为“均井邑、制田庐”。如果考虑到这四种史料的重要性,则《册府元龟》编纂在前,其所据多为唐代实录,似乎更值得信任。不过现存《册府》诸版本多在文字上有所讹误,姑且存疑。但综合起来看,其中并无任何把“均田”作为一种制度的意味。而堀敏一氏断句为“为之均田,邑制庐井”则略似不通,更不可能作为唐代正式文书使用“均田”二字的证据。见氏著《均田制的研究》,第3页注2。

[74] 参见耿元骊:《唐宋土地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7年,第69-73页。

[75] 王通:《中说》卷10《录唐太宗与房魏论礼乐事》,《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第248册,台北:世界书局,1978年,第144页。

[76] 尹协理、魏明:《王通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34页;王冀民、王素:《文中子辩》,《文史》第20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1页;汪吟龙:《文中子考信录》,国学小丛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王立中:《文中子真伪汇考》,国学小丛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8年。最后一种笔者未见。李小成:《文中子考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是书详细梳理了学术史,从多个角度考辨了王通其人其书,是迄今为止最详尽的研究成果,亦判断其人其书不伪。

[77] 张九龄:《曲江集》卷16《策问一道》,《四库唐人文集丛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9页。

[78] 典出《尚书》,九州之内,“为天子服治田,去王城面五百里”为甸服,再五百里为侯服,再五百里为绥服,再五百里为要服,再五百里为荒服。见廖名春、陈明整理:《尚书正义》卷6《禹贡第一》,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7-171页。

[79]《唐会要》卷85《逃户》,第1563页。

[80]《旧唐书》卷98《裴耀卿传》,第3080页。

[81]《唐会要》卷83《租税上》,第1535页。

[82]《旧唐书》卷118《杨炎传》,第3421页。

[83] 陆贽:《陆贽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王素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715页。

[84]《唐大诏令集》卷106《元和三年试制举人策问》,第2186页。

[85]《旧唐书》卷148《裴垍传》,第3990页。

[86] 皇甫湜:《皇甫持正集》卷3《制策一道》,《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7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83页。

[87]《通典》卷1《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7页。

[88]《魏书》卷53《李安世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176页。

[89]《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第5924页。

[90] “土地还授”的本意,是保证税收能有来源,所谓的“授予”其实是一种税收的限制,保证土地必须要有出产。土地分配只是“田令”中的规定而已,国家实际授予土地与否,与“均田制”无关。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土地还授”就是制度是否成立的实施机制。笔者仔细搜罗、阅读了学术界使用敦煌、吐鲁番文书进行研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并进一步根据文书详细讨论了各户土地还授情况,进行了个案分析,对用“土地还授”来证实均田制存在和施行的传统解释提出了不同意见。请参阅拙稿《“土地还授”与唐代“均田制”研究——制度得以成立的实施机制》,《江汉论坛》2010年第6期。

[91] 元稹:《元稹集》卷38《同州奏均田状》,冀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435页。此本误将原文分为二文,文长不具引。另见《全唐文》卷651,第6618页。《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第5930页)误记为元和四年,且文中误“三十六年”为“二十六年”。考《旧唐书》卷166《元稹传》(第4327-4338页),三十六年为是。可参考卞孝萱《元稹年谱》,济南:齐鲁书社,1980年,第422页。

[92] 如岑仲勉:《隋唐史》,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28页;朱大渭、张泽咸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第459页;以及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第4章第3节注16,第405页。

[93]《旧唐书》卷166论赞,第4360页。

[94]《旧唐书》卷166《元稹传》,第4333页。

[95]《白居易集笺校》卷62《策林序》,朱金城笺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436页。关于《策林序》撰作时间及相关内容的详细考察,参见付兴林:《白居易<策林序>考释》,《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99-104页。

[96]《全唐文》卷125《颁赐诸道元稹均田图诏》,第1260页。

[97]《旧五代史》卷118《周书九·世宗纪》,第1574页。

[98]《全唐文》卷125《赐诸道均田诏》,第1261页。

[99]《旧唐书》卷19《懿宗上》,第680页。

[100]《资治通鉴》卷190武德七年四月,第5982页。

[101] 刘羲仲:《通鉴问疑》,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8页。

[102]《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第1341页

[103] 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48《问进士策四首》,李逸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679页。

[104] 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103《论方田均税札子》,第1574页。参见刘子健对其行政理论的论述,氏著:《欧阳修的治学与从政》,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4年,第62页。

[105] 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32《翰林侍读侍讲学士王公墓志铭》,第474页。

[106] 曾巩:《曾巩集》卷34《乞赐唐六典状》,陈杏珍、晁继周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87页。

[107] 分见朱熹:《朱子语类》卷111,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18册,合肥、上海:安徽教育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559页;《朱子语类》卷136,《朱子全书》第18册,第4230页;《朱子语类》卷98,《朱子全书》第17册,第3325页

[108] 王应麟:《玉海》卷176《食货·田制》,南京、上海: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第3232-3234页。

[109] 章如愚:《群书考索》卷65《地理门·田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6册,第861页。“口田分业”似为误写。

[110] 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51《民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7册,第724页。

[111] 邱浚:《大学衍义补》卷14《治国平天下之要·固邦本·制民之产》,《丛书集成三编》第11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第597页。

[112] 吕柟:《泾野子内篇》卷12《鹫峰东所语》,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15页。

[113] 王淮:《历代名臣奏议》卷112《田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488页。

[114] 陆文圭:《墙东类稿》卷4,《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第534页。

[115]《文献通考》卷1《田赋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6页。

[116]《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第48页。

[117]《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第48页。

[118]《日知录集释》卷10《后魏田制》,黄汝成集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785页。

[119] 关于顾炎武的影响,论述颇多。较早的研究,参见张舜徽:《顾亭林学记》,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中华书局1963年初版);赵俪生:《顾炎武<日知录>研究——为纪念顾炎武诞生350周年而作》,《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64年第1期,第21-42页。最近的研究,可参看魏长宝:《顾炎武与乾嘉学派》,《江汉论坛》2000年第3期,第52-55页;周可真:《顾炎武与中国学术传统》,《中国哲学史》2003年第2期,第32-38页;许苏民:《顾炎武思想的历史地位和历史命运》,《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11-20页;陈国庆:《顾炎武与中国传统学术的转型》,《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第39-43页。

[120] 绝不能说,今人一定不如古人了解古代,特别是在制度变化方面。吴宗国先生曾指出,司马光对于唐代制度的说法不一定很准确,历史记载的制度和唐代实际的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当代人对于当时的历史也不一定就说得很清楚,不仅要注意当时人怎么说和当时人的观点,更要研究当时的实际情况,把握总的发展趋势。对制度的研究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摆脱宋朝人种种成说的过程,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史料出发,从历史出发,才能得出真正科学的结论。见氏论:《论唐代中后期的政治制度变化》,清华大学历史系、三联书店编辑部合编:《清华历史讲堂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第135-156页。

  Abstract:The “land equalization system” in Tang dynasty is a common concept with wide influence. Many fundamental views about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are based on the existence of “land equalization system”. However, indicated by “Land Law” restored from the book “Tian Sheng Laws”, land law is not “land equalization law”. Given the situation of fragmentary historical materials it’s simply a misunderstanding to equate land law with land equalization law. By analyzing “List of imperial decrees of Tang Dynasty” item by item, which is a competent representation of Tang Dynasty’s authoritative voice, we found no imperial decree calling the land system at that time as “land equalization system”. From the mainstream of people’s speech in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it neither has evidence that the land system of Tang was called land equalization system. Actually the land equalization in the mind of Tang people is just equalization of “taxes”, which has nothing to do with a whol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history of “land equalization system”, however, it can be found that land equalization system is only an academic explanatory system built by Japanese scholars. This is of significance for us to reconsider the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 general history of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and even for the whole ancient China history, as well as providing us a new base of thinking.

  Keyword:Tang dynasty Land Law land equaliz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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