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限制介入到开放介入:一个解释有记录之人类历史的概念框架
[美]D.C.诺斯 J.J.沃利斯 B.R.温格斯特 著 何怀洲 译
一、引言
经济史研究中存在一个可以表述为如下两种方式的基本问题:(1)为什么一些国家能够在18世纪末期后成功地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或者,为什么大部分的国家在过去的300年间无法实现持续的增长?(2)是什么样的历史演化所形成的制度使得少数国家能够在20世纪实现可持续增长,而在同时期的大部分国家却无法形成有活力的市场,实现竞争和稳定的政治环境并促进人力资本增长?
经济学家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没有任何一种单一的因素可以完美地解释经济发展。相反,在社会中,塑造经济、政治、宗教和其他交互的社会关系的组织与制度因素成为理解经济发展结果不同的关键。这一问题可以表述为:在政治和经济制度中,哪些基础要素决定了一个国家是否发达?
诺斯之前的研究已经清晰地表述了组织在人类发展中的重要性:尽管制度规范了人类的所有行为,但制度是贯穿在人类组织之中的,而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关键是理解能够实现人类可持续合作的组织是如何在社会中形成的。
发达的社会总是包含各种各样丰富复杂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一方面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使得人类能够以前所未有的规模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和从事科学研究。在任何时代,国家都是社会中最强有力的组织。提供社会秩序是国家的基本职能。而任何社会秩序必须解决一些基本的问题,从最简单的意义来讲,关键是暴力必须被阻止和控制。可持续的社会秩序要求国家可以限制社会中的暴力并使得经济系统与政治系统之间和谐有效地运作。因此,控制暴力是分析社会关系和国家的关键。
在诺斯如上的研究基础上,我们构建了本文的概念框架来解释实现人类社会自我规范的制度结构是如何演化的。我们这一方法的基本贡献是将解释经济行为的理论和政治行为的理论整合在一起,以说明政治系统是如何控制经济以实现政治稳定、限制社会暴力和提供社会秩序的。
从历史上看,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三种基本的社会秩序。第一种社会秩序支配了史前的人类社会。原始的社会秩序是渔猎采集社会的一种。第二种社会秩序支配了过去至今的一万年,也就是所谓有历史记录的人类社会:限制介入社会通过限制对资源的介入方式实现政治系统对经济系统的操纵,以控制社会暴力的发生并提供社会稳定和秩序。第三种社会秩序跨越了过去300年:开放介入秩序通过开放政治和经济竞争而不是通过租值的创造来形成社会秩序。开放介入秩序已经在大约20个国家发展起来,而这些国家无一例外都是在政治上开放和经济上发达的国家。
所谓社会秩序,是包括经济、政治、军事和宗教系统的大的合成系统。而我们所提到的每一种社会秩序形态——原始、限制介入和开放介入秩序——都以不同的方式塑造社会组织的形成。组织是个体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的集合。大部分的人类活动都是不同程度上的个体之间的协作,因为协作和协调直接影响到生产率。因此,能否支持复杂的社会组织的形成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社会的制度结构决定了组织以什么样的方式被创造和维持。原始社会秩序无法支持复杂结构的形态和组织。限制介入社会支持复杂的组织,但是限制了复杂组织的数量和形态结构。限制介入社会通过限制组织的创造来产生和分配租值,开放介入社会支持社会组织的开放。这就培育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竞争,并衍生出数量众多的复杂的经济与社会组织群落。
不同的社会秩序中规范社会组织的不同方式也产生了一些相应的社会特征。限制介入秩序通过系统性的租值创造,垄断市场权力和特权,以维持精英与非精英之间的差异。其也阻碍了繁荣市场的形成并限制了经济的长期发展。开放介入秩序体现为系统性的竞争、市场进入、高度的资本流动性。这些都将进一步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长期发展。
从当今世界来看,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同时也是政治体制发达和开放的国家。发展的根本源泉来自于从限制介入秩序向开放介入秩序的变迁。我们认为政治和经济系统从机制上是相互高度关联的,他们都是同一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这就是我们所称谓的双重平衡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经济和政治系统具有同步演化的趋势。这就意味着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自身的可持续变革无法离开对方的根本变革而存在。对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演化平衡的了解是搞清为什么有些国家能够保持社会稳定性并实现从限制介入到开放介入秩序演变的关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首先阐述一个通过发展制度来控制社会暴力的基本逻辑。我们称之为自然国家(natural state)。自然国家意味着对资源和社会组织介入的限制,也因此称之为限制介入秩序(limited access order)。之后我们描述限制介入秩序和开放介入秩序(open access order)。最后的章节描述了限制介入是如何向开放介入秩序跃迁的。而理解这一转型,是许多国家所梦寐以求的发展的金钥匙。
二、基本概念
引言中已经引入了一些概念。在这一领域,核心的概念是制度、组织和社会秩序。在不同的社会和社会秩序中所具有的共同因素不仅是其自身的文化或者某些具体的法规法令,而且是制度规范及支持社会组织和控制暴力的方式。我们先来界定组织和制度,随后再界定社会秩序。
1.竞争和租值
竞争和租值(rents)是经济理论中的基本概念,也是各种社会中人类行为的基本动机和特点。当我们说自然国家通过限制进入来提供社会秩序时,并不意味着自然国家不存在竞争。实际上,其中往往存在着难以置信的通过军事手段来实现政治目的的竞争的危险,而这种政治竞争是为了实现对经济竞争的限制权的争夺。不同社会秩序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竞争和租值,而是竞争的实质性差异和租值是以什么方式被创造出来的。
2.制度和组织
制度是“游戏的规则”,是约束、治理和制约人与人交往的范式。制度往往很难被定义是因为其包罗了成文的法律法规、正式的社会规范、非正式的行为准则和共同的价值关键。
相对于制度概念的模糊化,组织的概念是精确的。组织是通过协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来实现公共和个人目标的个体的集合。组织是活生生的实体。组织行为是个体成员行为的协调,但一个组织的行为远超过组成其组织的个体行为的简单加总。对于经济学家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在经济活动中组织制定决策。
制度和组织常常容易被混淆。所有的组织都具有制度结构。如前所述,制度是关于人类行为的范式。个体参加组织的基本益处是能够通过组织协调与其他成员的行动。协调首先要求参加组织的个体具有一些共同的行为模式。而这种共同的行为模式就逐渐演化为成员之间的规则、行为观念、法律构成的制度结构。在有些组织中,这种结构是正式的,而在有些组织中,这种结构是非正式的。
我们在此区分两种类型的组织:牢固型组织(adherent organization)和契约型组织(contractual organization),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牢固型组织具有成员自我强化动机的特点,它并不依赖第三方来强化成员间的协议。契约型组织需要第三方来对成员间的协议进行监督和执行它依赖于成员间的动机激励。但与牢固型组织不同,契约型组织需要第三方来实现成员间的承诺。一个例子是,在现代经济中,股票市场和第三方的契约对于企业的发展异常重要。
国家本质上是一种组织,主权国家意味着其必然是牢固型的组织。但作为一种组织,国家也因此面临着任何组织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即如何规范成员间的内部协议。暴力,如我们所看到的一样,在牢固型组织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国家中,暴力机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对于暴力的威胁使用成为国家内部的动机自适应的制度安排的一种重要机制。特别是在自然国家,所有的自然国家都必须包括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处理暴力的威胁。
一旦一个自然国家被创立起来,从事暴力的人就有相对的比较优势为其他形态的组织提供第三方的契约强化保护。这也成为国家所拥有的一个最重要的特权,即允许精英阶层根据国家的意愿形成自己的契约型组织。而对于非精英阶层,国家可以通过拒绝承认非精英阶层缔结的契约型组织来将非精英阶层排斥在公共事务和社会活动之外。
3.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教育体制。社会秩序决定了社会中组织的模式。具体而言,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区别是在创造和保持契约型组织的能力上。
三、自然国家与限制介入秩序
1.自然国家
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和现实基础是这个充斥着暴力的人类世界。根据人类学对原始社会的研究来看,大部分原始社会都是极度暴力的。而现代社会在发展期间都间断性地带有内战和对秩序的打破,20世纪也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为血腥的一个世纪之一。无论是重新开始或者在混乱中重建新的秩序,每一个社会都发展出了确立或者重建社会秩序的机制。而对暴力的抑制所带来的收益能使得大多数精英和非精英都支持这种秩序的建立或者重建。
我们从一个最简单的模型开始。想象一个社会是由很多小的社会群体组成的,而这一社会缺乏很好的国家和军事力量。一些个体因此会专注于暴力活动,因而,所有的社会中的其他个体都必须做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的准备。想象下两个暴力者生活在毗邻的地区。他们对周边的一些小族群提供保护,但是对他们更大的威胁是来自于对方。如果他们之间可以达成一个停止攻击的协议,那么首先放下武器的暴力者会被另一个暴力者所攻击和伤害,因此,无法停止的持续不断的互相攻击成为两个暴力者的均衡结果。
当面对暴力者的时候,理性告诉人们不要停止战斗。这就要求如果要限制暴力,停止暴力的协定就必须对双方都是可信的。如果每个暴力者都认识并尊重另一方对于其自身土地、劳动力和资源的权利,那么达成一个有效的方案也许就是可能的。
如果两个暴力者都同意尊重对方对所属资源的权利,那么来自于暴力者所控制资产的所有剩余产出就成为两个暴力者的租值。因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无论暴力者还是非暴力者,都会在战争停止的时候变得更加有生产率,因此,和平之时,每个暴力者所控制资源都会产生更多的租值。如果来自于和平的收益足够大的话,每一个暴力者都会发现如果遵守停战协议,那么每个人都会从中受益。在认识到双方对资源的权利后,就会通过停战而创造出经济租值。但是暴力的双方并不会放弃武装,反而必须保持其武装力量以实现双方的力量平衡和对被保护人形成压力。因为他们停止战斗的协议会产生经济租值,因此,当环境改变时,就要求暴力双方能够及时调整以保持协议。通过其自身的力量,暴力者能够强化自身所拥有的排他性的产权。他们可以创造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对产权的保护、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秩序。
在以往对于国家的分析中,经济学者往往忽略了一些方面:首先,国家天生是一种组织,是通过协调一致的行动追求公共和个人目标的个体集合。国家不同于个人。任何对国家从单方面的角度加以解释的理论(例如税收最大化的独裁国家理论或驻守强盗国家理论)都忽略了国家是组织的社会现实。
其次,国家的形成提供了限制暴力行为的初始秩序方案,从而诱发社会中强有力的成员创造一种制度安排以减少成员之间对暴力的使用。这一国家的形态既不能促使个体放弃武装或者放弃使用暴力的威胁,也不能消除暴力。在国家中,成员间的内部关系结构是基于个人意愿的产业组织,这同时也是限制暴力发生的机制。
第三,国家中的个体成员间并不需要潜在暴力的绝对平衡。虽然暴力者之间的力量博弈是赢者通吃,但是如果赢者不停止暴力的话,那么他迟早也要受到伤害。相反,尽管使用暴力的威胁依然扮演了保持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但当和平产生的时候,暴力的平衡会帮助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整合政治的、经济的和军事的利益。
实现对暴力者排斥性产权的保护是这一过程的关键,因为促使暴力者维持和平的纽带使其认识到相互的特权并从中得到租值。如果新的暴力者进入这一区域的话,新来者会消解这部分租值,这也就意味着原有的社会秩序无法维持。而一旦暴力者之间停止攻击的协议生效,就会很快使得暴力者和其族群的首脑认识到,可以通过贸易、专业化、劳动分工等手段增加生产率的潜在收益,例如,每一个首领都可以从对跨族群的贸易管制中得到收益。由于贸易者具有对贸易的垄断权,他也可得到收益。因此他也就有更足够的动机支持相应的暴力者和族群首脑掌握权力。这种关系是可以复制的。更进一步,这也是精英们控制社会中有价值的经济、政治、教育和军事资源的基本模式。
每一个精英群体中的成员都有排斥性的特权以控制某种资源或者活动。因为,每个精英成员都能够从其对资源的垄断特权中得到租值。结果,精英群体中的每一个体都有足够的动机支持当前的统治联盟。因此,租值是塑造精英统治联盟的重要机制。精英手中所持有的特权不仅仅是对进入某领域的限制。精英也有能力形成内外部关系都由国家控制的组织。相对于非组织起来的非精英阶层,精英通过组织得以享受极大的经济和政治优势。因此,认识到其组织的重要价值、形成精英组织并通过此来为社会提供制度安排,就成为精英掌握权力的最有力的特权。对组织形态的垄断,为统治联盟提供了最大化的租值。
我们可以将这一混合政治与经济关系的模式称为自然国家。将这一模式称为自然国家是因为我们认为其反映了人类社会对暴力威胁的自然反应。自然国家首先出现在大约一万年前并在今日很多地方依然延续。在自然国家中,政治和经济密不可分。自然国家使用限制经济进入的办法来产生经济租值从而支持当前的统治并提供社会秩序。政治系统能够操作经济系统以产生秩序。因此,尽管两者相对分离,但并非各自独立的。政治系统对经济系统而言并不是外生的,因为政治系统是经济体系内的基本行为者。同样,经济系统对政治系统而言也不是外生的,因为经济租值的存在规范了政治关系。
相对于原始秩序,自然国家具有两种主要的优势,但是每一种都有一些局限条件。
(1)自然国家减少了暴力,产生了极大的社会效益。每一个社会中的成员都能从中受益。但是这一点也存在局限:即自然国家并不能清除暴力。统治联盟内部的动态平衡是保持在对每个个体力量的评估之上的。潜在暴力的威胁是联盟得以维持的重要机制。因此往往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当环境改变时,力量的重新配置使得另外的群体控制整个社会秩序。因此,暴力和内战是隐藏在和平下的不安因素。一旦暴力的程度减弱但并没有消除,每一个精英集团内部的个体都必须意识到内战的可能性并与潜在的能够提供保护的群体结盟。因为大部分的精英成员并不是暴力专家:他们是商人、律师、教师、官员和政治家。但在自然国家中,每个精英成员都必须与专业军人结盟以防止内战的爆发。因而,自然国家可以提供较长时间的稳定并实现经济增长,但是其潜在的暴力威胁并没有消除。
(2)自然国家具有天生的动机去促进专业化和劳动的分工。自然国家提供给精英从所控制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中提取剩余产出的能力。只要剩余产出能够被精英们所分享,就会促使精英们增加社会的劳动分工。自然国家保持了这样一种先天的平衡,然而,某些形式的专业化程度的增加相应地要求提高经济系统的开放程度、可进入程度和资源可获取性。这也就是说,开放意味着租值的减少,并也许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自然国家因此必须考虑到一种平衡:来自于更大的专业化的收益必须与无秩序的危险相平衡。这也是为什么自然国家依然是限制介入的社会秩序。专业化和分工对统治联盟有利,但是专业化和分工仅仅保持在不会威胁到原有秩序的稳定和对暴力的限制的层面上。
此外,自然国家还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
(1)提供了清晰的产权保护。自然国家产生的基本机制来自于精英们互相承认对方对于有效资源的占有和其从事专业活动的特权。这种相互权利承认的基石是由于可以从中得到更多潜在收益。扩展这种组成自然国家的阶层结构会产生更多的专业化和分工,但是这是以不削减租值为前提的。对精英阶层内部关系的管制也许会产生更多的贸易和产出剩余,这就产生了产权和法律体系。因此,产权和法律系统的产生来源于对精英权力的界定。
(2)对贸易的垄断。自然国家的第二个主要特点是其来自于组成国家的群体具有自发的动机去增加专业化和劳动分工。而贸易权力成为一种被统治联盟所垄断的特权。因此,所有的自然国家都严格控制国与国之间的贸易。
(3)限制组织形式的介入。自然国家的第三个特点是其支持组织的创造。因为精英们所掌握的最有价值的权力是在国家的控制下形成契约组织的权力。相对于原始秩序,创建和运作契约型组织在限制介入秩序中有效地增加了个体的生产率。然而,创建组织的权力依然局限在精英群体而不是针对任何人的,这就得到了第三个结论:所有的自然国家限制对组织形式的任何介入。
自然国家也存在以下几个明显的缺陷:
首先,创造租值以促进社会稳定对于自然国家而言产生了持续的垄断市场的权力和限制竞争的趋势。因为,自然国家限制了非精英从事有组织的经济活动的权利。
第二,自然国家面临着是否保护非精英权利的困境。非精英由于不能威胁到国家统治联盟的生存(因为统治联盟的存在并不依赖非精英的支持),因此,无论从一般法律还是从宪法上来说,非精英都无法从国家那里得到对其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因此,非精英将会明显地减少在物理和人力资本上的投入。这将会进一步限制自然国家的发展。
最后也是最严重的缺陷是,自然国家通过限制形成市场价格来阻碍资源的竞争性使用。因为资源的分配是根据特权而来的,而特权被用来保持政治系统的稳定性。这就使得资源无法实现有效配置。
2.限制介入秩序
上述自然国家由于是通过对经济、政治的资源特别是组织形态的介入的限制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提供的,因此,可以称之为“限制介入秩序”。
限制介入秩序已经支配了过去一万年的人类社会并且衍生出了各种形态。某些自然国家依然陷于动荡的泥潭中,例如乍得、苏丹和卢旺达。其他国家,例如罗马、土耳其以及曾经的中国在历史上保持了十几个世纪的稳定并产生了人类历史上辉煌的成就。所有这些社会都是或者曾经是自然国家,都是通过限制对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源的访问以产生经济租值并维持精英之间对现存体制的承诺和支持。
限制介入秩序是一种社会均衡。这种均衡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通过对精英特权的垄断来控制暴力;(2)贸易和市场的限制和垄断;(3)对精英阶层相对较强的产权保护和对非精英的相对较弱的产权保护。某些国家可能标榜法制,但那仅仅是对精英而言的。(4)对经济、政治、宗教、教育、军事组织的进入和退出实施限制。
四、开放介入秩序
当限制介入秩序使用租值来提供社会秩序时,开放介入秩序通过竞争机制实现经济与政治体系的运作。这一点很容易理解。但在开放介入秩序的理论中,最为核心和困难的问题是:经济和政治的竞争是如何保持的?政治家会面临着自然的压力为自己创造特权并获得利益。怎么样去防止开放介入秩序退回到自然国家去?进一步,对于各种类型的组织的开放介入是如何实现的?以下进行具体的解释。
(1)所有的开放介入秩序被界定为对组织形式介入的开放。具体而言,是对契约型组织的各种形式介入的开放。这就要求,社会中所有的个体交往满足于非个人关系的要求。
(2)在开放介入秩序中,国家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这包括两层意思:首先,国家不支持私有组织使用暴力。第二,开放资源的介入成为国家压制暴力的新方式。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开放介入秩序就无法自我生存。
(3)因为国家垄断了对暴力的使用权,因此,关于一个国家何时何地以何种理由使用暴力应该清晰地被界定和被理解。进一步,任何对暴力的非法使用都将被制裁从而限制政府成员对暴力的滥用。与此相对应,社会组织也具有对政府行为进行裁判的力量,这就使得社会组织能够通过非暴力的机制实现以下功能:a)围绕国家控制权互相展开竞争;b)能够在国家和其他社会群体那里保护自己的权利;c)能够解决群体之间的争端。
保持开放介入秩序,还要求确保宪法作为限制暴力的使用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世界上的很多限制介入秩序已经有了制止非合法性暴力的宪法和法治,然而政府本身并不尊重这些法律。权利和宪法结构是通过一系列机制来保障的,其中最一般的机制是舆论条件。即当现存的政治结构威胁到公民的权利时,公民就会有机会威胁到当权者的权力。因此,当权者为了进一步掌握和确立权力就需要与公民达成妥协。但是公民仅凭自身是无法实现这种妥协的,他们需要来自中介即组织的帮助。当政府官员违背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时,就需要被惩罚。但是政府的惩罚机制并不是自我约束的。因此,公众必须有能力察觉并惩罚违宪的行为,而这种惩罚是不可能通过公民自发的没有经过协调一致的个体行为实现的。因此,公民必须通过组织将其行动协调起来。开放介入秩序创造了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达成这样的妥协。
这就是我们之前所说的第一个结论,即开放介入社会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组织良好的社会群体。大量社会组织的存在将提供对政府行为进行评估和裁决的压力。这些组织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是经济的、文化的或者是纯粹社会的,但是无论其形成的原因如何,都可以协调一致地行动。任何组织,无论其原始动机如何,都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服务于政治目的。
这种政治性的威胁是大多数自然国家压制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正因为此,一个具有了大量社会组织的开放介入体制便具有了比自然国家更多的强化宪政的能力。这就是开放介入社会的基本逻辑。
政治学家早已认识到一个良好发展的公民社会对保持民主体制的重要作用。所谓公民社会就是一个拥有大量社会组织的社会。而组织良好的经济利益群体的存在更好地强化了社会中的契约。例如,被多数人选举的政府并不能压制和剥夺少数派的利益。同样,在竞争性的政治环境中很好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也强化了国家的契约性,使得其放开了公民从事各种形态经济活动的权利。
正如自然国家一样,在开放介入秩序中,经济与政治制度之间也存在内在的联系。制度间的双重平衡原理规范了开放介入秩序中的经济与政治秩序。通过这种方式,政治上与经济上的公开竞争机制得以互相强化。经济上的开放介入意味着一系列的经济组织得以在政治上对违反宪法原则的行为进行一致性的反抗;而政治上的开放介入秩序意味着能够对政府产生更强的压力以维持竞争性市场的一些基本秩序,例如保护产权和实现法治等,从而进一步实现经济的发展。
在开放介入秩序下,竞争的存在培育了基于非个人关系的市场交换和价格机制的形成。而这进一步带来了更大的好处。相对于自然国家对价格的垄断,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反映了资源的稀缺性。资源也因此流向具有更大价值的地方。
价格机制不仅仅实现了基于非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换,价格信号的改变也影响了政府政策的有效性。在政治竞争中,减少权力影响的方式是确保一系列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例如对经济权利的保护使得公民避免政府的侵害。而开放介入秩序下对经济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增加了投资,从而繁荣了市场。
历史学家早已证实,对经济的长期增长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基于非个人关系的市场交换。而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会减少欺骗和机会主义的发生。市场中的个体会相信他们不会被一个从未见过的遥远的供货商所欺骗。通过这种机制,基于非个人关系的交换从经济上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不仅仅局限在那些长期打交道的交易主体之间。因此,相对于限制介入社会,开放介入制度下交易的频度和规模要大得多。
最后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在开放介入社会中,一些在自然国家中同样存在的机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因为毕竟自然国家中也存在市场?这种不同的关键就来自于开放介入和竞争:所有的经济和政治机制都由于机会的开放和竞争的存在而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效果。自然国家限制对资源和社会组织的介入和竞争,因此公民很难形成组织并实现对政府的协调一致的反抗。更重要的是,自然国家通过经济的控制以实现寻租的目的并抑制市场机制的运行,而对于价格的控制降低了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些都极大地制约了政治与经济机制的活性。
五、从限制介入秩序到开放介入秩序的转型
我们以上定义了两种基本的社会制度(限制介入制度和开放介入制度),那么这种从限制介入到开放介入的制度转型是如何发生的?
为了理解这种转型,我们首先观察到,每一种制度是由其所支持生存的组织类型所界定的。原始制度不支持契约型组织,因此所有的组织都是牢固型组织。限制介入制度支持牢固型和契约型组织的创造,但是限制了契约型组织的类型和数量。开放介入秩序支持一系列牢固型和契约型组织的创立。对于组织创立和运作的开放创造了政治和经济上的竞争,并繁荣了市场,实现了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因此,理解从限制介入到开放介入秩序转型的关键就在于理解制度是如何对社会中各种组织形态的介入实现开放的。
任何对转型过程的解释必须以自然国家为出发点,也正因为此,我们认为任何的转型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的约束:(1)任何转型过程中的制度、组织和个人行为都必须与自然国家背景和相应的社会行为相一致;(2)在转型过程中对制度、组织、行为上的变革必须能够被解释为一种符合自然国家统治联盟内部利益的行为。但是这种改变最终所实现的结果未必与统治联盟初始的动机相一致。很可能自然国家内部的统治联盟成员已经对转型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但是他们并未料到未来更加深远的转型过程的发生。(3)历史中的转型总是通过一系列对制度、体制和个人行为的改变发生的。对于权力的增量型开放必须与转型路径中当时存在的政治、经济体制相一致。
以上的逻辑条件要求,对于这种转型的解释必须符合自然国家的存在逻辑,才能使我们一步一步追溯自然国家是如何在制度、组织和行为方面变革并实现通向开放介入秩序的转型的。
1.转型的门槛条件
任何自然国家的内部结构总是有规律地或者间歇地变动。帝国和朝代的崛起与衰落,货物相对价格的调整,气候的波动,邻国的崛起与衰落以及边境的变动等等,都会导致自然国家内部结构的变动。这种变动很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在经济和政治上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当环境改变时,其结果也往往会改变。除此之外,一个社会也往往会偶然地产生一些更好的通向开放介入秩序的机遇。例如,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帝国、文艺复兴的意大利北部地区等都几乎处在转型的边缘。那么,是什么特点使得有些国家实现并得以维持了这种转型呢?
转型中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实现精英阶层内部非个人交易的发展。非个人交易是交易双方重复交易的保证。在个人交易中,如果其中一方欺骗另一方,就会面临失去交易关系和交易关系背后的潜在利益的风险。相反,非个人交易使得交易双方不需要以长期的个人关系为基础从而扩大了交易的范围。非个人交易需要双方对其自身和对方的权责非常清晰并严格执行。因此,非个人交易就要求第三方力量的维系。在所有的制度中,自然国家是建立在个人交易基础上的。在某些特殊的条件满足之前,自然国家中精英内的非个人交易很难充分地发展起来。
我们将能够促使转型的条件称为门槛条件。一旦门槛条件满足,那么精英内部的非个人交易就很有可能(而不是必须)成为通往开放介入秩序路径中所打入的第一个楔子。
我们首先将这三个门槛条件定义如下:(1)精英内部的法治;(2)基于精英的持久性组织包括国家本身;(3)对军事力量的政治控制。这三个门槛条件是互为依托的。要形成持久的组织,需要法治的支持。对军事力量的政治控制既要求法治也要求持久的组织形式给予支撑。而所有的三个条件都是以非个人交易作为必要条件的。
我们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1)精英内部的法治。
每一个自然国家都是一个组织。是一个通过相互的利益和威胁捆绑在一起的个体的集合。这种长期的交互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行为方式的习惯并进一步有可能产生规则,无论是非正式的还是正式的。因此,界定精英的权利并协调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自然国家的一个基本的功能。但是在自然国家中,这种仲裁的机制无论如何无法成为正式的制度化的政府治理和实现正义的机制。如同我们之前所讨论的,产权和司法体系的起源正是来源于自然国家下对精英权利的界定。法治要求对司法系统的确立,并通过其保障法律和法庭对公民公正判罚的实现,至少是对于精英而言的。
(2)基于精英的持久性组织形式(包括国家本身)。
持久性组织是指组织生命超过其成员生命的组织。例如,公司是一种持久型的组织,因为其存在可以超过任何一个创立公司的成员的寿命。一个持久性组织不能离开法治环境而存在。从法律角度讲,一个组织必须成为一个法人才能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从组织发展的角度讲,一个组织不可能仅仅依照其内部的制度就实现其自身的长久,而必须依赖于国家和社会对其法律地位的承认而不是对创立者本身的承认。从历史上看,面向精英的法治的发展必然要求面向精英的组织形式的法律支持,对精英组织形式的支持是发育成熟的自然国家内部重要的制度结构。而在自然国家中,精英组织可能存在较长时间,但不可能会是持久的。当自然国家无法可靠地履行超过当前成员生命的承诺时,它也无法可靠地完成对精英组织的承诺。这就意味着,精英组织的发育必然要求国家自身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组织。因此,第二个门槛条件就要求长期存在的精英组织包括国家的充分发育。而长期存在的精英组织的创造本身也直接地创造出了非个人交易,因为契约和协议是由组织而不是个人承诺的,因此这些契约也将在超越个体成员生命阶段的更长时间内被执行。
(3)对军事力量的政治控制。
国家在限制介入秩序中是一个强有力的个体和群体的统治联盟。从集体意义上讲,这一统治联盟垄断了对暴力的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联盟中的某一个个体或群体控制了联盟的军事力量。实际上,对于自然国家而言,是决不允许一个个体或者群体控制联盟所有的军事资源的。原因很简单,如果没有军事力量的保护,将无法实现精英对自身应该获得的经济上的剩余产出的索取。因此,在西方的历史上,很少见到一个自然国家统治联盟中一个群体垄断了所有的军事力量,这就意味着,(在西方历史上)很少有自然国家实现了对暴力的垄断。 而实现对军事力量的政治控制的要有一系列条件:国家内有一个组织能够掌控所有的军事力量;不同类型的军事资源能够巩固在这个组织内;并且有一系列的协议规定军事力量是怎样用来对付联盟成员的。总而言之,控制军事力量的组织是一个嵌入到政府的政治组织。而那些内战的国家并没有实现这种对军事力量的政治控制,例如在封建时代的欧洲。
对军事力量的政治控制是一个难题。如前所述,如果一个社会缺乏对军事力量的政治控制,那么非军事的精英成员,如商人、企业家、牧师、教师等,就会将其自身与某一个联盟内的军事成员结盟以预防内战的爆发。因为这种契约随着时间的流逝是异常脆弱的,基本很难得到长久的执行。而具有法治和支持精英组织但缺乏军事控制的社会,也限制了非个人交易的形成。而只有对军事力量的政治控制,才能有效地去除契约内的潜在风险,并扩大精英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范围和频度。
当然,由于将军事力量集中在单一的组织手中,将会对自然国家的统治联盟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对军事力量牢固的政治控制在自然国家是非常困难的。为了实现对军事力量的政治控制,统治联盟中的非军事成员必须能够确信军事力量不会被用来剥夺他们的财富。
为了确保实现这种不滥用军事力量的承诺,必须有两个基本的要素:首先,统治联盟必须同意制定使用暴力的法律,也就是所谓的宪法原则,即将暴力的使用纳入到宪法的规定之中。其次,非军事的精英群体能够有效地规范政府和军队。
强有力的、组织良好的非军事组织能够强化这两点,可以实现对非法暴力行为的一致谴责和反抗,并且从经济上,非军事组织也可以对军事组织实施有力的制裁。
以上的这些门槛条件成为有效的制度和组织结果。所有的条件都符合自然国家的逻辑:法治的确立是支配联盟管理内部精英之间关系和控制帝国的工具。持久性的组织成为限制经济进入和产生租值的系统的工具。而通过对军事系统的政治控制,对于暴力的控制将减少国家内部发生暴力的频度。
2.转型的机制
门槛条件创造了精英之间实现非个人交易。换句话说,扩展了精英个体能够交易和签订契约的范围。那么一个随后的问题是,为什么精英之间的非个人关系能够实现持久的对于社会资源介入渠道的开放
答案的基本逻辑是非个人交易的发展。以上三个门槛条件培育了精英之间的非个人交易,换句话说,进一步扩展了体制的边界。例如,增加了能够享受精英司法系统的人数,从而增加了精英之间签订契约的范畴,并因此增加了从交易中获得的潜在收益。因此,当精英们看到扩大交易范围的优势后,自然国家就产生了扩大资源开放程度的动机。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面向精英内部的法治系统,自然国家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有效地扩大资源的开放范围。
同样,精英之间的非个人交易也创造了经济上的动机,把国家支持的那些组织从精英范围扩展到非精英范围。例如,历史上,欧洲国家创造出尊重所有联合公司的股东权利的法律,并使得股票更加具有流动性,而不仅仅是局限在精英内部。
进一步,为了使自然国家能够抗拒其自身自我限制的趋势,精英们必须能够从扩大“介入”范围的过程中受益。我们可以称这一受益过程为转型机制。转型机制是一种社会安排,其提供了使得“开放介入”过程成为一种自持机制的方式。
在所有的转型机制中,最重要的过程是财政机制。如果通过“介入”范围的扩大能极大地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并且更多的收益被精英统治联盟所享有,那么改革就有可能继续下去。例如,在19世纪早期,美国所有的州都严格地限制了银行业的进入。然而在1810年,马萨诸塞州建立了对银行资本征税的体制。最初征税的动机是为了限制银行业的进入,但是该州很快就认识到如果开放银行经营的话,就可以比以前严格限制银行进入征更多的税。因此,该州从此开始决定出售自己的银行资产,并且放开了银行业进入的门槛。
在1830年之前,马萨诸塞州超过一半的税收都来源于对银行资产的征税,并且具有了比其他州更多的银行和相应的资产。其他的一些新英格兰地区的州也仿效马州,开放了对银行业的限制,并随后在19世纪40年代蔓延到全国,这一运动就是所谓的“自由银行”运动。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其他的转型机制。首先是管制机制。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对经济活动的管制是一个创造租值的传统方式。但是,有可能创造租值的新尝试会导致对“介入”的放开。例如,14世纪英国人通过国家垄断严格管制了生羊毛的出口,但同时他们也允许了羊毛加工领域的进入。这是因为,大部分的绵羊都是在贵族领地上饲养的,而贵族很少从事羊毛加工,只有放开羊毛加工才能提高羊毛的价格。因此,放开加工市场并不会对贵族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但是这种放开为未来进一步的竞争打下了基础。
第二种转型机制是代议制度。自然国家的代议制度,例如英国的议会,有可能诱发在未来形成自持性的代议民主制度。
第三种机制是国际竞争,这既包括经济上的,也包括军事上的。国与国的竞争往往促使自然国家产生开放“介入”的动机。例如过去的英国海军在18世纪的技术革新就来自于国与国之间竞争,它促使相应的技术进行革新并开放了行业的竞争。
3.小结
以上各条路径中最核心的问题是:门槛条件如何使得转型期间内制度变革的发生变得更加容易接受?简而言之,门槛条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促进了从限制介入秩序向开放介入秩序的转型。门槛条件使精英之间的非个人交易变为可行。创造精英间的非个人交易并不一定导致转型,但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对组织形态的介入程度,从而对统治联盟产生了积极的财务上或政治上的益处。这就使精英阶层产生了持续建立更加开放的制度的动机。
六、结论
本文所展示的概念框架提供了对政治和经济的整合理论。所有的发达国家今天几乎都是开放的竞争性民主制度与竞争性市场经济制度相伴生的国家。这种联系强烈地显示出经济和政治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我们的研究结论如下:
首先,限制介入秩序是过去一万年间人类社会的自然选择和自然的组织方式。这也是将其称为自然国家的原因。
限制访问秩序通过控制经济的进入和控制组织的产生并系统化地创造和利用租值实现政治上的稳定。这一制度的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促进了专业化和劳动分工以及经济增长。但自然国家并不能自发地实现向开放介入秩序的演变,因为自然国家的内部机制是建立在排他性的特权和租值创造的基础上的。
其次,开放介入秩序实现了对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组织形式的“介入”的开放。对于组织形态的“介入”的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各种系统内的竞争,并且使得这种竞争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的自持性。
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无论在开放介入还是限制介入秩序下都存在着密切的相互联系。但在开放介入秩序下,一个竞争性的经济制度不仅要求国家保持对产权的相应保护和市场的竞争性,也要求国家有能力支持形成各种复杂的社会组织。没有开放介入的政治体制的支持,现代的商业活动和繁荣的市场就可能无法生存和发展。同样,开放介入的政治体制也无法离开开放介入的经济体制而生存。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必须根植于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的。
第三,我们重新定义了经济发展的内涵。经济发展不仅仅是某些具体要素的累积,如资本、人力等。持续的经济发展最为关键的是实现了从限制介入秩序向开放介入秩序的跃迁。当然,这一过程是非常艰难的。这一转型需要满足我们所说的三个门槛条件,其代表了国家和社会层面的激烈变革:基于精英的法治;持久的社会组织形式;对军事力量的政治控制。而每一种都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促进实现社会中的非个人交易。
最后,社会科学是用来研究我们所生活的社会结构的学科。社会科学的关注点必须停留在组织上,即人类是以什么样的方式长期地被组织在一起的?组织是理解社会行为的关键,而制度是理解组织形态和组织行为的关键。竞争性的政治与经济社会不可能脱离对组织形态“介入”的开放而存在。理解社会是如何直线保持对各种资源特别是组织形态的介入的开放,是理解现代性增长的关键。
(作者单位:D.C.诺斯,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J.J.沃利斯,美国马里兰大学;B.R.温格斯特,美国斯坦福大学)
原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2期,转自中国改革论坛201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