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手工业的衰落和手工业中小商品生产的扩大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二章第三节

第三节 官手工业的衰落和手工业中小商品生产的扩大

  我国封建社会中特有的官手工业和与之相适应的匠籍制度,历来是民间手工业发展的一个障碍。明中叶以后,官手工业在多种原因下出现衰落,匠籍制度也趋向瓦解。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的发展,一些民间手工业开始进入小商品生产的阶段。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某些地区的某些手工业行业中,稀疏地出现了。

  商业资本的发展已见上节。本节着重讨论官手工业和匠籍制度的演变、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和小商品生产的扩大,下两节再分述某些行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总是要以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的。我国的科学技术,在宋代曾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宋元间的大动乱,多所杀伤,而蒙古统治者对于艺匠则予保护,收归官有。及于明代,手工业生产技术仍是有所发展的。但发展速度不高,范围也不广,·主要是在个别生产部门,不是共同性的革新。因此,为便于阅读,我们把它放在下面各行业中一并讨论,本节不再作一般介绍。

  在欧洲经济史中,手工业的行会制度是研究资本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在中国情况如何,历来颇多争议。我们对此作专题讨论,列入本节之末。

一、官手工业的衰落

  我国的官手工业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中,发展成为一个完簿钢工业体系。这种官手工业,是在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下,为博足皇室穷奢极欲的生活需要和巩固中央政权的需要而建立的。同时,为保证它所必需的劳动力厂特别是技艺较高的熟练劳动力,设立了匠籍制度,在籍匠户不准转业,定期执行摇役性劳动。这实际是把手工业者中的主要部分,纳人了皇家的经济体系,成为封建经济“闭关自守和自给自足”【1】的一个环节。因此,它自始就是和手工业中的个体经济相对立的,对于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也有影响。明代前期,官手工业发展到它历史上的高峰。从洪武、永乐时期(14—15世纪)的史料看,官手工业有五个系统。即:

  工部领导下的官手工业;

  内务府领导下的官手工业;

  户部领导下的官手工业;

  都司卫所领导下的官手工业;

  地方官府领导下的官手工业。

  从生产内容看,它可分为七个部门。即:

  营造——内府、王府、城垣、庙宇等造作及仪仗;

  军器——军器、盔甲及军服;

  织造——制帛、浩敕、冠服;

  窑冶——陶瓷、铸造、铁冶;

  烧造——砖瓦、石灰;

  船只——御用船、军船、粮船、湖船;

  器用——祭把典礼用器、颜料淘洗、印造纸礼等。

  这些官手工业的规模有多大?我们可以从它占用劳动力的情况来估量。在这些官手工业中劳动的民匠,分轮班匠和住坐匠。其中以轮班匠为主,他们是每年以一定的时间前往北京或南京当班,也有一些是存留在地方当班。住坐匠是住在两京或其他劳动场所,每年劳动一定时间。【2】两者在户籍制度中都名注匠籍。另有军匠,主要从事军工,名注军籍。从我们看到的一些记载看,其人数大体如下表。

表2-6:明代前期在籍工匠人数

匠种 时间 人数 资料来源
轮班匠 洪武二十六年(1393)
景泰五年(1454)
232,089
289,000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
住坐匠 永乐年间(1403-1424)
嘉靖年间(1530)
北京:27,000
南京:7,600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由旧都迁北京27,000户,按一户一匠计。
明《世宗实录》卷一一四。
军匠 宣德时(1426-1435) 26,000 《明史》卷一七五,张本传:军匠26,000户,按一户一匠计。

  这些数字并不完整,时间也不一致,但大体可以看出官手工业占有的工匠在30万人左右。其中轮班匠几近80%。

  此外,还有作为工匠助手的民夫,是从民籍中以力役的名义征来的。大体的比例是“一匠五夫”【3】,30万工匠,即须征150万民夫。

  以上两项,共占用约180万人。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人口为1,065万户,6,055万人【4】。官手工业所占用的劳动力,约为全国人口的3%;按一户一匠计,有17%的家庭劳动力为它所占有。

  明代的工匠,大体有三个来源。一是承袭元代的工奴制而来的,即把元代的“系官匠人”转人匠籍,原无籍属前要“自首”归籍。这主要是在建国之初。二是把强制移民京师的壮丁,一部分罪犯及其家属,特别是犯禁令的手工业者,发充匠籍。【5】三是在兴办某项工程时,征集民工,转人匠籍。【6】

  匠户一经编籍,使世代罔替,不仅失掉经营的自由,有的还失掉迁徙的自由,永世按时为官府服役。“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7】“逃亡者,一日笞一十,每日加一等”。【8】服役时,受工官和作头的管制。这些官员就完全是依靠棍杖来管理生产的。“造作不如法”,要“答四十”;“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径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答五十。”【9】嘉靖时,有个管工员外郎胡思忠,“管工不二日,而笼伤工匠个三人,诸役不胜其苦”。【10】

  在这种制度下,劳动者是不会有什么劳动积极性的,他们以怠工、失班、隐冒、逃亡来反抗。【11】而这种封建摇役制本身,也正是官手工业不得不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大体上从宣德年间起,它就开始走下坡路了。这种生产的效率低、质量差和主管官僚机构的臃肿腐败、靡费无度,也都暴露出来。织造、铁冶两项,衰落最明显,民间生产也兴起最快,我们留待下节专述。这里略举其他几事示例。

  南京附近的龙江船厂是最大一家官营船厂,有工匠400多户,按一匠五夫计,当有民未2,000余人。但明中期以后,它每年修造船只不过20只,而这点任务,也完不成。“何其成之难者若此耶?盖迟速无期,勤怠莫别,于是 日避劳者乃行其私,而一船之工,至有经岁未报者。”修造的船,马马糊糊。“如闷头之内、 堂之下,查看所不及,虚梢等处,波涛所不至者,皆舱其外而遗其中”,“一经振动,灰皆脱落,水即入之。”【12】成化五年(1469)工部奏报,南京轮班各色人匠中,“请晓本艺者十无二三”,大量是“不堪供役,虚应故事者。”【13】甚至在军工业中,也是粗制滥造。如北京盔甲厂、王恭厂所制盔甲、弓箭/给散各军,直为弃物”,【14】“徒费钱粮,无益实用”。【15】

  官手工业的生产,原是不计工本的,又多属御用奢侈品,其靡费无度,自在意中。据张居正说,万历六年(1578),国家岁入355万两,而织造一项,就花去十分之一。【16】其实,官手工业基本上是使用无偿劳动,惊人的靡费,大量是进入了官宦的私囊。内官监有军民匠1,883名,匠官480员,每四名设一官。司礼监有军民匠1,383名,匠官433员,每三名设一官。【17】若陵工之类,更是要礼部、工部、兵部各派上官,“取石、采木,各敕大臣”。【18】内官监的官有内差、外差,外差最肥,一个外差,“须数万金营求,方能到手”。【19】官员之外,还有作头。轮班匠到京,向作头行贿,即可立即“批工放回、成向作头纳“月钱”,自做私活,“求其着实上工者,百无二三,有当班之名,无当班之实。”【20】这样的官手工业,怎能长期维持下去呢?

  逃亡,是匠户反抗的主要形式,也是官手工业衰败的具体表现早在宣德初,就有“近年在京工作匠人多有逃者”的记载。【21】以后,逃亡日多。正统三年(1438),各处有司逮捕逃匠4,255人;【22】景泰元年(1450),逃匠总数达34,800余人。【23】到了成化年间,有的单位已逃亡过半。军器局在正统年间,有军民匠5,787人,成化二十一年(1485)奏报:“近年以来,人匠逃亡、事故,止余二千余名。”【24】龙翔船厂原有工匠400余户,到嘉靖二十年(1541),只剩下245户,“再过10年,“不及二百矣。”【25】

  从整个北京住坐匠的人数看,情况如下。其衰落的趋势,是很明显的。

表2-7 明中叶以后北京住坐匠人数

时期 人数 资料来源
永乐间(1403-1424) 27,000 见前表。
嘉靖十年(1531) 25,167 陈诗启:《明代的工匠制度》
嘉靖四十年(1561) 17,178 同上。
隆庆元年(1567) 15,884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万历四十三年(1615) 15,139 《工部厂库须知》卷二。

二、匠籍制度的演变

  明代的匠籍制度是延袭元代的工奴制而来的。元代“系官匠户”的劳动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他们完全没有为自己工作的自由。明代,则允许匠户有规定的为自己生产的时间,严格说,他们已不是工奴了。

  住坐匠:“例应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26】即每年服役120天,闰年130天,其余时间可自营生理。但他们必须连家带小迁到工场所在地,住在固定坊厢之内,按分工编定排甲,【27】这就使自营受到限制。如龙江船厂的船工,当然不能在厂自营造船,开始还分给点油麻地耕作,后来土地被官侵占,就只好撑船度日。为维持住坐匠的生存,官家按月补助月粮,一般为三斗,多的有到一石的。服役期间,还按日发给直米,每日八合。【28】成化以后,又添发月盐,每人一斤。【29】隆庆以后,月粮改为发银。

  轮班匠:明初“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作,三月为期交代”,“免其家他役”【30】。即每三年服役90天,其余时间自营生理,并免其稗征调。从服役时间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们须奔波往返,荒废时日,对自营事业冲击极大。又他们完全是无偿劳动,往来须自筹旅费,在服役期间也不给报酬,要自带薪粮。往往两年的自营,只是弥补当班年的亏空。实际上,它比住坐制度,扰民害民更甚,而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为剧烈。因此,轮班办法一再改变,最后改为四年一轮,仍服役90天,【31】即平均每年服役221天。

  这是封建政权的一个小小的让步。但不能解决这种封建工役彻本身的矛盾。社会生产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大。促使匠络剧度不得不发生质变,而其结果,是导向该制度本身的否定。这种演变仍然是一个漫长的道路,然而,它毕竟发生了。成化二十一年(1485)令:

  “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点责勘合,赴部批;北区出银大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留当班。”【32】

  这种以银代差,也许是出于封建政权的财政需要,但其意义是重大的,它实际是把摇役制变成了货币税。不过这还只是开个头。纳银较高,很多匠户出不起银。仍须当班。弘治十八年(1505)又令:

  “南北二京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遇闰征银二两四钱。”【33】

  这又前进了一步,取消了南北匠的差别,而实际是降低了南匠的税负。即一律每月六钱。南匠,特别是在织造、冶铁、陶瓷方面,具有重要性。他们被解除摇役,是江南手工业发展的一个条件。

  但封建政府是不愿完全放弃摇役制的。嘉靖十二年(1533)还要求“南直隶等处远者纳价,北直隶等处近者当班”。【34】不过,时势所趋,不得不变。最后,嘉靖四十一年(1562)又令:

  “行各府司,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折价卖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35】

  这就完全变成一种税制,不准投当,也不再按班计银,而是按年征收。并且,税率再行降低,由每年六钱改为每年四钱五分。但应看到,摇役虽然改征货币,它是一种特定的人头税,仍是在匠籍制度的基础上征收的。

  以上变化限于轮班匠,住坐匠仍须当班。不过,官手工业的劳动力原以轮班匠为主。前已提到,嘉靖以后,住坐匠的人数就不断减少,后期只占整个官手工业工匠的十分之一。

  同时,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官手工业停闭后,其现存的或额设的工匠就改为出银,其产品由官府向民间“市买”。如下节将谈到的遵化铁厂和江西、湖广、河南、山东以及江苏宁国府的丝织局,就是如此。二是后期的官手工业开始启募工人,原应赴役的工匠就令出银。如嘉靖元年(1522),“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布政司,并南直隶苏州等府,岁额弓箭弦征价解部,于军器局雇匠团造”。【36】龙江船厂,到后来也是“每一兴工,辄募外匠”。【37】这样,轮班匠普遍实行纳银后,原来他们生产的产品也就普遍改为市买或雇工生产。总的说,匠籍虽未废除,摇役制度实际已趋瓦解了。

  封建社会的官手工业,由于它集中了优秀的工匠,并规定他们乐世代承袭专业,加以皇朝的几乎是无限制的财力支持,对于手工业的发展和技艺的提高,曾经是起了一定作用的。然而,它始终是加在广大手工业劳动者身上的沉重负担,到封建社会后期,已成为手工业发展的桂桔。这时候,官手工业的衰落和匠籍制度的趋向瓦解,无疑是民间手工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一方面,手工业者的自营时间扩大了(因须承担税银,所以还不是完全为自己劳动),也比较自由了。另一方面,朝廷原依靠官手工业生产的部分产品改为向民间市买,从而市场扩大了。

三、手工业中小商品生产的扩大

  在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过渡的时候,就有些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小商品生产也就出现。但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前期和中期,除少数行业如制盐、冶铁、陶瓷等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外,大部分手工业者还是处于手艺人或手艺人作坊的阶段,包括那些挨户到农民家中去做活的铁匠、皮匠、车马俱匠,也包括城镇中承做来料加工或消费者订货的各种作坊。他们中也有的“把偶尔留在手中的产品或在空闲时间制成的产品卖出去”,但还不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商品生产者。【38】大约直到明正德年响,江南的江宁县还是这样。这时江宁有铺行104个,其中明显是商业行业的89个,其余15个为核措、打银、打铜、打锅、磨坊、打刀、皮熟、厨子、染坊、木匠、瓦匠、裁缝、打绦、钢锭铰,【39】除个别的从名称上不易理解其内容外,几乎都是承做来料加工或订货的。

  到隆庆特别是万历以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其间变化,可以江苏松江地区的一些记载为例:

  “瓦楞鬃帽,在嘉靖初年,惟生员始戴。至二十年外,则富民用之,然亦仅见一二,价甚腾贵。……万历以来,不论贫富,皆用鬃,你亦甚贱,有四五钱、七八钱者。又有朗素、密结等名,而安庆人长于修结者,纷纷投入吾松矣。”

  “郡中绝无鞋店与蒲鞋店。万历以来,始有男人制鞋。后渐轻俏精美,遂广设诸肆于那治东。……宕口蒲鞋,……自宜兴支姓者客于松,以黄草结宕口鞋甚精,……谓之史大蒲鞋。此后,宜兴业履者,率以五六人为群,列肆郡中,几百余家。”

  “松江旧无暑袜店,暑间穿毡袜者甚众。万历以来,用尤墩布为单暑袜,颇轻美,远方争来购之。故那治西郊,广开暑袜店百余家,合郡男妇皆以做袜为生”。

  “细木家伙,如书桌、禅椅之类,余少年曾不一见。……隆万以来,虽奴隶快甲之家,皆用细器,而微之小木匠,争列肆于郡治中,既嫁装什器,俱属之矣。”【40】

  这几例涉及的只是一些次要行业,但它说明松江地区在隆万五六十年间的变化是很快的。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手工业产品价格的下降,这是商品生产发展的一个正常趋势,它反映生产力的提高,也造成市场的扩大。

  我们可以举一个较大的行业,即丝织业。丝织品的商品性本来很强,但长期以来,作为农家副业,它的生产主要是为缴纳赋课,成为封建自然经济的内容之一。宋代已有从农业分离出来的机户,但在官府和买与官手工业的控制和束缚下,发展很慢。到明后期,情况就不同了,第二节已经介绍过丝绸市场的日益扩大,出现许多专业的铺行。其中如包头绢行、改机行,都是经营与原来贵族器费无关的新产品了。

  “包头绢,妇女用为首饰,故名,通行天下。闽俗男亦用裹首。惟北地秋冬风高沙起,行者用纱罩面护目,正嘉以前,南溪仅有纱帕。隆万以来,机抒之家相沿此业,巧变百出。各直省客商云集贸贩,里人贾留他方,四时往来不绝。”【41】

  福州:“改机。故周五尺,明弘治间,有林洪者,工籽种。谓吴中多重棉,闽织不逮,遂改段机为四尺,故名改机。”【42】

  嘉兴:“明隆万间,改土机为纱绸,制造绝工,没绸之名遂著远近。自后织作尤盛。”【43】

  这里包头绢是创织细软的绢来代替高级品的纱。改机是把原来高级品的缎或纱,改织成较坚实的绸,以利在民间扩大销路。【44】谭正是明代丝织工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古代是妇女织绸,作为家庭副业,必然如此。【45】宋代丝织局还大量使用女工。【46】到明代,则不仅官织染局全部使用男工,民间机房是雇用男织手,个体机户也是“夫织妻络”了。把主要劳力放在级上,是丝织变成为市场而生产的一个标志。

  丝织进入小商品生产的更重要标志,是明中后期,在江浙某些地区出现了许多由丝织发展起来的市镇。它们有:苏州属盛泽镇、震泽镇、黄溪市,嘉兴属膜院镇、王江径镇,湖州属双林镇。它们的出现,表明丝织由农业分离出来,或虽未分离但也是为市场而生产,成为丝织业商品生产的基地。

  盛泽镇,“明初以村名,居民只五六十家,嘉靖间倍之,以缓绸为业,始称市。”【47】

  震泽镇,“元时村市萧条,居民数十家。明成化中至三四百家,嘉靖间倍之而又过焉”。“成弘而后,……震泽镇及其近镇各村居民乃竞逐级绸之利。”【48】

  院镇,万历间9日出锦百匹,远方大贾携囊群至,居者渐繁,人可万家。”【49】

  王江泾镇,“这地方……都种桑养蚕,织绸为业,四方商贾,俱至此收货,所以镇上做买做卖的,挨挤不开,十分热闹。”【50】

  除苏浙丝绸产区外,山西潞安、四川成都、福建福州和泉州等地的丝织品也颇有名,销往各地。这些地方的织户,也多半是小商品生产者。

  值得注意的是,丝织业商品生产的发展,也是伴随着价格的下降的。、我们就现有材料,将宋、明两代江南的绢价比较如表2—8。两相比较,明代绢价比宋代下降几近60%。这里面包含有白银价格降低的因素,为此,我们将绢价按当时米价折成米,再作比较如表2—9。从中可以看出,明代正统至嘉靖,绢价明显下降,并比宋代低约11%。

  铁,自古就是一项重要的商品,运销全国。但民间所用铁器的制造,长期以来,多半还是停留在手艺人和手艺人作坊的阶段,为消费者打制农具、刀剪之类。《水淋第四口说鲁智深走进一家有三个铁匠的铁铺,那个铁匠说:“师父请坐,要打什么生活?小人这里正有些好铁”。《水淋成书于元末明初,所反映的当为当时的情况。但到明代中后期,就逐渐有集中的铁业市镇出现。

表2-9:宋、明两代江南绢价(折米)

时间 绢每匹合

米(石)

资料来源
熙宁年间(1068-1077)
绍兴年间(1131-1162)
2.5
0.54
宋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戊午,江西每石米价为l钱500文;郑獬:《郧溪集》卷十二,乞罢两浙路增和买状,当时绢一匹为钱1,200—1,300文。
《宋史》卷六七,五行志,绍兴二年两浙米价为10,000文;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八,绍兴五年四月庚戌,两浙每石米价7,000文以来会要稿》食货四O,绍兴八年九月初四日,浙西米价每l石3,000文,当时绢价,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八、一七一为13,000——5,000文。
平均 1.52  
正统年间(1436-1449)
成化年间(1465-1487)
嘉靖年间(1552-1566)
2.0
1.27
0.80
明代
《续文献通考》卷二,明《英宗实录》卷一五四、一六五,江南每石米均为银0.25两。当时绢价,据明《英亲实录》卷三O,谢彬:《南京户部志》卷十八,4皇明泳化类勒卷八,都提到每匹为0石两。《南京户部志》卷八八、卷十八,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九,记成化四年、十年和十六年的江南绢价各为0.7、0石、0.8两,平均为0.7两;而成化年间米价,按弘治年间南京米价每石0石5两估算。据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皇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一、三一二,《云间杂志》卷中,郑晓《郑端简公奏议》卷六,采九德《倭变事略》卷二所记嘉靖二年至四十五年米价平均计算,为每石055两;又据《南京户部志》卷十一、十八记嘉靖八年、二十八年组价均为0.7两。
平均 1.36  

  “苏州村市……明初以村名。嘉靖问,开始为市。时居民将百家,铁工过半。”【51】

  震泽县“檀丘市……明成化中,居民四五十家,多以冶铁为业,至嘉靖间数倍于昔。”【52】

  陕西华州“郡之柳子镇,有千家铁匠,作刀剑剪斧之用。”【53】

  湖州桐乡炉镇,“去县治西北十余里,居民以冶铸为业,炉火不绝”【54】

  一个市镇上“铁工过半”或“千家铁匠”,就不能只是为本地消费者订货,而是制造商品出售了。此外,象江苏无锡、福建延平,在,场代也已是制铁集中的城市。北方,如河北河间,“贩铁者,农器居现至。印临清泊头”。【55】而其中规模最大者,则是广东的佛山。佛山。压器的生产者仍然主要是小炉坊、打铁匠以至家庭副业生产者,但他们都已是为市场而生产了。关于佛山的冶铁业,第五节将详述。

  我们还可以提到一个关系人民生活更重要的手工业,即棉纺们业。植棉的推广和棉布之代替麻葛成为人民衣著的主要原料,江明代经济史的一件大事。同时,就出现了相当广泛的棉布市场,”我们已在第二节详述。市场上的商品布,主要还是农民家庭自用有余的布,但在松江;嘉定、常熟一带棉布集中产区的农家织户,已、因要是为市场而生产了。这些棉布集中产区,也象在丝织业中那样,兴起了以棉布为中心的市镇,如枫径镇、诛径镇、新径镇、罗店镇、朱家角镇等。布号和牙行都集中在镇上,向农民收布,并出售,棉花。在这里,棉纺织业并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仍是农民家庭凿产的。但就这项生产说,它已是小商品生产了。这些地区的经济生活,也不能不发生某些变化。万历二十一年(1593),有人描写嘉定的农民是:“以花织布,以布贸银,以银来米,以米兑军,运他邑之粟,充本县之粮”【56】。商品经济相当明显了。

  在棉布的商品化中,也约略可以看出棉布价格下降的趋势,可惜在这方面我们得到的材料还很少。洪武三十年(1397),明政府征税时曾定议棉布一匹约折米六斗,【57】这反映明初布价是很高的。明末清初的记载,上海标布“每匹约值银一钱五六分,最精不过一钱七八分至二钱而止”。【58】这样,一石米可折合五、六匹布了。

  以上是明中后期手工劳动者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的一些情况。这种转化,对于我们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有重要意义。但必须指出的是:所谓小商品生产,是一种简单再生产,它是以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单位基本上还是劳动者家庭,或是合伙的小作坊;即使有的有少量辅助劳动(学徒或帮工),其生产规模也差不多是年复一年地重复老样子。并且,成为小商品生产者,他们就要依赖于市场,失掉了生产的独立性,所谓“往来抛梭不停手,及时花样随他人”【59】。也造成了生活的不稳定,一旦市场变化,他们就束手无策。作为小商品生产者,就要受商人的剥削和支配,商人不仅操纵价格,还有种种手法,从压级、压秤以至干脆拒绝收买,因而一个织布户要“媚贾师以如父”【60】。商人资本预买的情况,在明代尚未盛行,但是丝织户受高利贷剥削,则自古已然,所谓三月卖春丝,‘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唐聂夷中诗),这也是小商品生产的一个特点。

  再有,这时的小商品生产者,多数并未脱离农业,从事小商品生产后,封建赋税的负担并未减轻,事实上是加重了。在明代,小肖品生产最发达的地区,即苏州、松江、杭州、嘉兴、湖州五府,也是当时赋税最重的地区。明末徐光启就提出:“尝考宋绍兴中,松郡税粮十八万石耳,今平米九十七万石,会计加编征收耗利、起解、铺垫诸色役费,是十倍宋也”。税粮增加十倍,怎样负担呢,“全赖此一机一抒而已”。又“非独松也,苏、杭、常、镇之币帛茶芒,嘉、湖之丝敦,皆持此女红末业,以上供赋税,下给俯仰。”【61】

  总之,无论是手艺人或农民家庭副业,他们进入小商品生产清,要受到更多的剥削,他们的经济地位并没有或很少有改善。他伤仍然是小生产者(简单再生产),为买而卖,“在这里生产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手工业者、手工业师傅的生存,因而是使用价值,不是发财致富,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62】这种小商品生产,只是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一个前提,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还有待于其他条件的成熟。

四、关于行会制度的考察

  大西欧资本主义萌芽产生时,行会制度曾经是一大阻力。“行会特权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阻挡着工场手工业发展的道路”【63】。

  我国学术界在讨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也从各方面涉及这个问题,而看法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宋代以来的团行即是这种行会,或以苏州的机神庙代表较早的丝织业行会组织;也有人认为中国的节会早已解体,或认为中国不曾有过行会组织。这里谈一下我们的看法。

  手工业行会是手工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又还不够发展的阶段的产物。在这个阶段,劳动“一半还是技艺,一半则是目的”;手工劳动的特殊技艺,使劳动者成为生产工具的所有者,而他们进行劳动,乃是生存之道,还不是为了谋利。为了共同占有某种手艺,保护这种所有制,必须排斥外部和本业内部的竞争,这就产生了城市手工业中的封建制度,即行会制度。从这方面说,行会是有它的共性的。【64】

  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各地的行会又有其特殊性。西欧的行会即基尔特(Guild)就是在一种特殊的条件下产生的。这是因为西欧的封建社会长期是领主制经济,而原来罗马帝国时期的城市又大都被摧毁了,新兴城市是由离开农村的工商业者和逃亡的农奴建立的。这些城市是建立在领主的领地上,领主对城市肆意勒索。因而,城市的行会一开始就同封建领主展开激烈的斗争,甚至组织武装斗争,取得城市自治。这样,行会就拥有很大的权力。【65】它控制城市议会,乃至拥有武装,它的规章具有法律性质。它不允许有来自外部和起自内部的竞争,不允许行会成员有不均等的生产条件和不均等的营业机会。行会对于劳动时间,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尤其是对于帮工和学徒的人数,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行会限制会籍,取得成员资格很不容易。有的城市市民都有行会会籍,行会的承认也是市民身份的开始。

  这种行会手工业的产品,是为了销售于封建领主割据下的地对市场,它基本上是简单再生产。建立在这种生产基础上的行会制度,当然会阻挡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西欧的工场手工业,首先是产生在为国外市场而大批生产的地方,如地中海和北欧一些沿海城市,在这些城市中,有的没有行会制色有的行会权力不大。资本主义萌芽还产生在那些“最少需买行会技巧”的行业,如纺织业,以及各种农村副业中。还产生在强些要求大量集中劳动力、不能以行会方式经营的行业,如造船、采矿、炼铁、锯木、玻璃、造纸等行业中。即使在行会手工业中,“手工工场曾经同行会并存”的情况,也是有的。【66】总之,资本主义萌芽品社会生产力、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整个封建社会发展到一注时期的产物。对行会制度,如同对任何一种制度一样,不能作孤立的考察和绝对的论断。

  中国很早就是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至少在唐代以后,农村就主要是地主制的封建经济,而城市是封建王朝各级政权的统治中心,不存在城市与乡村领主的对立。手工业者以及商人,不仅不是城市的建立者,而且是处于城市居民中低下等级的地位。在这种条件下,工商业的行业组织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中国封建商业发达较早,隋、唐时大城市中即有“行”的组织。当时是实行坊市制,同一行业集中在一条街上,这时的行业组织还很松散,主要是为了便于官府管理。宋代商业有较大发展,冲破了坊市制,同一行业不都聚在一起,行业组织比较严密起来,也开始具有重要性。宋代的这些组织,有的称“团”,如花团、青果团等;多数称“行”,如方梳行、销金行等;主要是商人组织。手工业者又称“作”,如碾玉作、蓖刀作等。到明代,团的称呼消失,普遍称行或“铺行”,也主要是商人组织。明末以至清代,又有“会馆”、“公所”等新的组织出现。由于单纯手工业组织的史料甚少,而当时手工业者也往往是商人,我们这里把团行、铺行一并考察。至于会馆、公所等,则留待第四章研究清代手工业的资本主义萌芽时,再去讨论。

  宋代的团行是怎样产生的呢?

  “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之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67】

  “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得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68】

  这里看出,团行并不是工商业者自发的组织,而是官府因科索、和买(口买,即征购)的需要而设置的。即是出于官府需要,也就无所谓限制会籍,而是尽可能把所有本业人都组织进去。

  “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余日之间,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发之属,无敢不投行者。”【69】
  这就是说,入行带有强制性。官府令下,连卖水卖粥的小贩也都要投行。这就决定了团行的组织是既包括大户,也包括小户,以至行商、摊贩。在这种组织中,也就不可能实行均等的原则,不可避免地出现业内竞争,出现大小户的分化。事实上,团行内正是存在着“兼并之家”,存在着大户垄断价格、变相剥削小户的情况。有个熙宁五年(1072)的记载:

  “……兼并之家,如茶一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燕(宴),乞为定价。此十余户所买茶更不敢取利,但得定为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余行盖皆如此。【70】

  还没有发见过团行的行规或有关碑刻。其内部组织大约也甚多单由业户轮流当值,以应付官府需索。如“昨米行有当旬头曹 者”【71】,该行大约是十日一轮,故称旬头。又“本镇酒课,日才一、二百千,……勒令行老,挑担仰情立定额数不容少亏”【72】;这是责令该行行头完成酒税任务。团行负担官府的任务,即所谓“行户祗应”,大约包括官课、和买、摊派实物、差役等。其中和买是大宗影品。由团行议价,但有名无实。摊派则“诸般百物”,都须供应。下拥池镇一例,可见其概。

  “照得黄池一镇,商贾所聚,市井贸易,稍稍繁盛。州锻县官凡有需索,皆取办于一镇之内,诸般百物,皆有行名。人户之挂名籍,终其身以至子孙,无由得脱。若使依价支钱,尚不免会支减克,况名为和买,其实白科。……行名不额除,终为人户之害。”【73】

  行业组织,竟弄得“行名不除,终为人户之害”,以至有的官僚,农主张“罢行铺”。熙宁六年(1073),以体京这种需索繁浩,“诸行赐纳狠多”,由内行发起,“不供逐处内”,而每年交钱若干,这就是油行钱”,后推行于各行业。据元丰八年(1085)记载,“在京诸色行户,总六千四百有奇,免轮差官中,抵应一年共出络钱四万三千三百有奇。”【74】

  综看宋代的团行,不能说它完全不维护工商业者本身的利益,例如在对待外来的客商上,在应付官府科索上,在官府和买的议价上,以至在要求以免行钱代役上,总是要考虑本行业的利益的。但它毕竟是官府设置的机构,不是本行业自己的组织;这与西欧的行会或基尔特的建立,有根本的不同。尤其是行业内部,并不贯彻均等的原则,存在着兼并之家和大小户分化的现象,也未见有限制开业、扩充或限制雇工、学徒人数的记载;这也与西欧的行会,有基本的不同。

  明代承元遗制,初期厉行户籍制度,商人的行业组织,也带上这种色彩:

  “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使役,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75】

  这说明,铺行是由户籍制度派生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征调封建义务。农民服役,只需按排甲轮值就行,商人和农民不同,他们有行业分工,就须按其“所业所货”来“注之籍”,也叫“编行”。这种编行,也是强制性的,大小户都须编人。不过到明后期,有些变化。明

  万历十年(1582),有个给京师地区大兴、宛平两县的文件说:

  “其铺行果有典当、布行、杂粮等项,三五百两至千两的,方许编行,其余再不许骚扰。”【76】

  即允许一些小户、小贩不必编行。但这种规定,并不排斥小户、小贩的存在和活动,在行业组织内部,“三五百两至千两的”(指资本),也不排斥大小户并存。明代铺行史料中,也未发现均等原则的事例。

  明代的铺行,也是向官府提供各种科索,称“答应上务”,如上所述,是由业户轮流当行,相当于宋代的行老。也有征购,称“市买”,并比宋代的和买扩大范围,扰民更甚。嘉靖二十七年(1548)有个记载说:“京师召商纳货取直,富商规避,应役者皆贫弱下户”【77】,说明大户欺压小户之事同样存在。

  手工业方面,情况又有不同。明初推行匠籍制度,手工业者通过轮班、住坐、存留等方式提供摇役,已如前述。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另设有手工业者的编行组织,未见文献。惟如南京的铺行记载中有的铺行如罗纱,下注有“并机户”;包头,于注有“有机户”【78】,大约是把有铺面的手工业户编入铺行。万历以来的多次反抗税监暴政的斗争中,大都有手工业者参加,乃至是以手工业者为斗争的主力,但未见他们行业组织的记述。直到明末,有的地方才见有比较明确的手工业行业组织的记载。例如崇颌时广东佛山堡有三个行,其铁钉行、铁线行是铺行,都有“答应上务”,而铁锅行则为“炉户”,也有“答应上务”【79】。

  不论明代手工业行业组织情况如何,我们在考察明后期几个手工行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时,并未发现行业组织阻碍萌芽产生的事例。在社会分工很细的景德镇制瓷业中,那种各工种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对专门技术的垄断,似乎是妨碍工场手工业的建立的。但他们是行帮组织,也是在清代才盛行。这种以工匠为主体的行帮组织,与行会又有不同,以后还将专门讨论。

  不过,有的同志根据清代的记载,认为在苏州,从元代乃至从宋代起就有丝织手工业者建立的公所,即机神庙。因而我们再对这种机神庙作一些考察。

  清代有一则记载是:

  “吴郡机业公所,一在元妙观内,元元贞元年建;一在花桥阁上,乾隆八年里绅蒋文源等建;一在田基巷;一在顾亭桥南;一在吴山岭。”【80】

  一个城市有几个同业公所,这在清代属常见,因许多公所有行帮性。不过,说元代即有公所组织,是颇为可疑的。目前所见史料,公所、行帮都是明末清初始见。我们曾调查元妙观的历史:西晋咸宁中建真庆道院,东晋改为上真道院,唐时称开元官,宋祥符中改为天庆观,到元代至元元年(1335)改为元妙观。上引清代记载(作者未洋),所称年代,可能是指元妙观建立之年,又将“元至元元年”误写为“元元贞元年”了(也许是传抄之误)。

  元妙观是个道院,原与丝织业无关。它和丝织业发生关系,是因为里面供相了丝织业的机神J黄帝、螺琳猪载等。我们查《元妙观志》有这样一则记载:

  “〔明)正统间,……分三茅殿基建机神殿”【81】。

  《元妙观志》卷前并附有该观平面图,据图,三茅殿是元妙观三大殿东侧的配殿。这就很清楚了:在元妙观建立卫,100多年后,即明正统年间,在它的东侧配殿里分出一部分,供把机神。至今殿基尚存,面积不会大于30平米。这机神殿是谁所建,我们下面再谈。

  在清代史料中,还有一则记载:

  “机神庙名轩辕宫,在祥符寺巷。宋元丰初建,甚小,……道光二年,纤接同业公建庆台房,记黄帝……天书仙织女……诸河南父子……黄道仙婆,接头方仙。”【82】

  由于这段史料,有人认为苏州在宋代就有了丝织业的行会。抛开行会问题,先说这个机神庙。我们在苏州找到宋代《平江图》石刻的拓本,【83】据该图,祥符寺是在元妙观(图上称为天庆观)后身的西北角,今已不存。关于这个“甚小”的机神庙,还有另外的记载:

  “机房殿在祥符寺内,明万历间建,后圮废。顺治六年,里人孙缘宗等重建。康熙二十四年,寺僧果日重茸。”【84】

  这里所说,和元炒观的情形相似,是在样符寺里建一个殿,供把机神,时间在明代万历间。这样看来,宋元丰初建机神庙之说,也只_允作为一说,还不能证实。

  更重要的问题是,建立机神庙,是否就意味着有行会存在呢?这一点,我们可从早期资料较多的杭州的机神庙来考察。杭州机神庙的前身是通圣庙,把唐代名臣格遂良的九世孙诸载。其庙大概始建于南宋。据明人记载:

  “遂良九世孙名载者,性行端洁,学问该博,人咸敬仰。其先家广陵,获织缓锦法,世袭为业。载殁……郡邑大夫立庙祖之,柯厥牲牢,题回通圣。……迄今一乡之人织续锦为业,由乎神之始也。……元季兵火……庙宇坍食塌,……士人李用、沈荣富……,叹日:神为有唐忠臣之后,乡覆庇吾乡,人多赖之,今兹庙口颓多己,神何依焉!尚义之刮士一十有人,乃各捐资鸠工重建,……落成于〔永乐二十一年〕九月丙戌。”【85】

  这个庙原是“郡邑大夫”所建;明代重修,是两个“士人”发起,18个“尚义之士”捐资;都与行会无关。其所以建庙,是因为“一乡之人织缓锦为业,”褚神“覆庇吾乡”,其中主要是农家副业织户,他们是不会组织行会的,建庙只是把神求访而已。到清初,通圣庙才演变为机神庙。

  “杭人之记得公久矣。既又推而上之,思报其始为机种者,于是复立机神之庙。庙建于国初,在城之东北隅。”【86】

  “杭于东南为大府。桑土饶沃,筐篚织文之贡,于是乎出。国家常以内务重臣董其手术呶造)局城西,而群工匠多家城东。旧有机神庙,地惬制陋,隶于局者与自为缯以鬻者,率私钱拓而新之。”【87】

  杭州的这个机神庙,已不侧祀褚载,而是“推而上之”把黄帝的大臣伯余了。康熙时重修此庙的,有“隶于局者”,即官织造局的工匠;还有“自为缯以鬻者”,包括独立机户,也包括家庭副业织户。这三种人都需要把神求佑,但是不会共同组织行会的。

  再回到苏州元妙观和样符寺的机神殿。它们是建于明代。即使兴建更早,恐怕也是官织局工匠、机户、小生产者所建,作为把神和聚会之所。这些人也是不会共组行会的。样符寺巷的机神庙,到了清后期,“道光二年,纤接同业公建院台房,把黄帝……接头方仙”。纤经接头工是清代苏州丝织业中四个特殊工种之一,他们是“世代相传,是以各归主雇,不得搀夺”【88】的。这种工匠,可能有行帮组织,不过是文中还只称“同业”。他们只是在机神庙的一个庑房”作自己把神之所,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接头方仙”。

  总之,无论是杭州的机神庙,或是苏州的元妙观、祥符寺的机种枪在明代,还都看不出有丝织业行会组织。

注释:

【1】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161页。

【2】官用工匠,明王朝在建国之前即经征用,但到洪武十九年(1386)才明定轮班制度。住坐匠也是明初即有,到永乐间才定名。参看陈涛启:《明代的工匠制度》,收入《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沦集》上,1957年版。

【3】《工部厂库须知》(万历四十三年编)卷二,“夫役旧例,一匠五夫”。又进化铁民“永乐间,起蓟州,遵化等州县民夫一千三百六十名,匠二百名,遵化等卫夫四百名,团七十”。

【4】梁方仲:《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

【5】“洪武十三年,起取苏淮等处上户四万五千余家填实京师,壮了发各局充匠。”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十四,江南应天府。

  “建文中,奸臣正犯已受显戮,其家属初发教坊、锦衣狱、院衣局,并习匠为功臣奴者,悉有为民,给还田土。”《皇明纪略》,洪熙元年吕霞奏。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丝丝、纱罗货卖者,……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箱充局匠。”《大明会典》卷一二七,工律。

【6】南京龙江船厂的工匠,“皆洪武、永乐年间取江西、福建、湖广、浙江、南直隶进江府县熟于造船者,絮家于提举司隶籍。”李昭样:《龙江船厂志》卷四,建置志。

【7】《明律集解附例》卷四,户律。

【8】《昭代王章》,逃避差役条。宣德以前,逃匠还全家起发充军。见明《宣宗实录》卷六十三。

【9】《大明会典》卷一七二,工律。

【10】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三,嘉靖十四年礼部尚书夏言劾奏。

【11】“失班”即避不当班。隐冒,如隐于俗道;或报死亡;或分家.人赘、养于归宗等为“异籍”,即改变户籍;或冒充民接。

【12】李昭样:《龙江船厂志》卷六,李革志。

【13】明《宪宗实录》卷六十四,成化五年向二月壬午。南京神帛堂工匠有优免,许多人钻营进堂,冒充籍匠,亦有关系。

【14】明《神宗实录》卷四十五,万历三年十二月乙亥,赵世勋疏。

【15】明《神宗实录》卷—一0,万历九年三月丁卯上谕。

【16】《岁赋出人疏》,《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五一,赋役部艺文,四。

【17】《大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18】《大明会典》卷一0三,山陵。

【19】《田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职掌。

【20】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景泰五年三月乙丑。

【21】明《宣宗实录》卷六十三,宣德五年二月癸己。

【22】明《英宗实录》卷十九。

【23】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九,景泰元年十二月。

【24】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一,成化二十一年春正月戊申。

【25】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三,官司志。

【26】《大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27】《大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卷一九二,军器。

【28】同上。

【29】《大明会典》卷四十一,月盐。

【30】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四月丙戌。

【31】《大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洪武二十六年,曾按不同工种规定过自一年一轮至五年一轮的五种轮班制。

【32】《大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33】同上。

【34】《大明会典》卷一八九。工匠二。

【35】同上。

【36】《大明会典》卷一二一,军器。

【37】李昭祥;《龙江船厂志》眷三,官司商。

【38】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293-295页。列宁说:邑手艺,即按消费者的定货来制造产品,是脱离了宗法式农业的第一种工业形式”;“在这种工业形式中还没有商品生产,这里只出现商品流通”,“手艺人的劳动产品不在市场上出现,几乎不超出农民的自然经济的领域”。

【39】正德《江宁县志》。

【40】范濂:《云间据目钞》。

【41】乾隆《湖州府志》卷四一,物产,引《双林镇志》。

【42】万历《福州府志》卷三十七,食货志十二,物产。

【43】杨树本纂《濮川所闻记》,引明庄龙锡《濮川志略》。

【44】据陈娟娟等编《丝绸史话》说:改机是指“比过去细落实用的新品种”,“花纹正反如一,但是正面的花纹和地色又恰恰和反面的相反。改机除作衣料外,还可供装饰之用,因而极受欢迎,风行全国。”

【45】王逸有《机妇赋》,陈宝光妻、苏怕玉妻都是著名的丝织家。

【46】太平兴国六年,“废湖州织线务;工二十人送京师,女工五十八人悉纵之。”《宋会要秘》一五六册,食货六十四,匹帛。

【47】嘉靖《吴江县志》。

【48】乾隆《援泽县志》卷四,河上;卷二五,生业。

【49】杨树本:《没川所闻记》卷四。

【50】《石点头》卷四。又万历《秀水县志》卷一,市镇:“王江泾…··多织绸收丝统之利,居民可七千余家,不务耕绩多”。七千余家中,多数已不耕地、不绩麻,不从事自给性的生产了。

【51】嘉靖《吴江县志》。

【52】乾隆《震泽县志》卷四,镇市村。这里的“冶铁”,是把炼好的生铁熔冶,以制造铁器,俗称红炉。

【53】万历《华州志》卷九,物产述。

【54】康熙《桐乡县志》卷一,市镇。

【55】万历《河间府志》卷四,风俗。

【56】万历二十一年邑民徐行等疏略,载程国栋纂《嘉定县志》卷三上,论赋。

【57】“洪武九年。天下税粮,……。棉生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见《明史》卷七十八,食货二。

【58】叶梦珠;《阅世编》卷七,食货五。

【59】张宣:《青肠集》卷三,染丝行。

【60】徐献忠:《布赋》,《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三一三,布部。

【61】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十五,木棉。

【6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16页。

【63】恩格斯:《反杜林论》,《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72年版,第145页。

【64】参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8-499页。又501页:“那种使他实际上占有工具并把工具作为劳动资料来使用的技艺,表现为劳动者的特殊技能,这种特殊技能使它成为工具所有者。总之,行会同业公会制度(即把劳动主体确立为所有者的那种手工劳动)的基本性质,应该归结为生产工具(劳动工具)归自己所有”。

【65】“不断流入城市的逃亡农奴的竞争;乡村反对城市的连年不断的战争,以及由此产生的组织城市武装力量的必要性;共同占有某种手艺而形成的联系;在公共场所出卖自己的商品(当时的手工业者同时也是商人)的必要和与此相连的禁止外人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各手工行业间利益的对立;保护辛苦学来的手艺的必要;全国性的封建组织,——所有这些都是各行各业的手艺人联合为行会的原因。”马克思、思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版,第57页。

【66】参见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种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15.508页。

【67】耐得翁:《都城纪胜》,诸行。

【68】吴自牧:《梦粱录》,团行。

【69】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十,市果考,郑侠奏议现“坏钱”疑有脱误。“纳兔行钱”见下文。

【70】李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

【71】李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辛西。

【72】真德秀:《真文忠公集》卷七,罢黄地镇行铺状。

【73】同上。

【74】李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四,熙宁六年五月由辰;卷三五九,元丰八年九月乙未。

【75】沈榜:《宛署杂记》,铺行。

【76】同上。

【77】《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六,上供采造。

【78】正德《江宁县志》,卷三,赋税,附铺行。

【79】崇权八年十一月初三日一个碑拓残片,佛山市博物馆提供。

【80】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第184页,原据《吴栋录》。

【81】顾源辑:《元妙观志》,重修圆妙观志。

【82】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二卷,第184—185页,原据顾震涛:《吴门表隐》卷五,抄本。

【83】苏州市博物馆藏。

【84】孙佩编;《苏州织造局志》卷—一,祠庙。

【85】姚震:《东城记余》,通圣庙碑记。

【86】卢文昭:<<抱经堂文集》卷二五,页三四0。

【87】厉鹦戊东城杂记》卷下,按所记为康熙年间事。

【88】江苏省博物馆:《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1959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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