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口岸界址”的议定及其原因
【作者简介】向玉成(1969—),男,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乐山师范学院教授(四川乐山614004)。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京),2010.4.141—146
口岸界址,系根据近代第一批不平等条约规定而划定的外国人在通商口岸的居留活动范围。“口岸界址”与“内地”乃清季中外条约外交体制中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自从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签订,中外围绕“口岸界址”及其对应词“内地”的相关交涉、冲突和争议就从未停止过。目前学术界已有文著论及中外相关争议如“城口之争”、“口岸范围”和“居留地界址”等问题。[1]但关于“口岸界址”的议定原因、过程及其实质,尚未见专文探讨。本文拟从条约文本人手,对此加以分析。
一、“口岸界址”及其对应词“内地”之条约词义辨析
本文所探讨之“口岸界址”与“内地”这对概念的涵义,系指近代中外条约及交涉中习用的具体意义。“内地”一词,历来用法颇多。《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距离边疆(或沿海)较远的地区”[2],偏重于从地理或地域上界定。从其对应词来看,“内地”在古代主要与“边疆”相对应,当代则主要与“沿海”相对应,均与近代条约及交涉中作为“口岸界址”之对应词的涵义有所不同。
查近代中外条约,“口岸界址”与“内地”首次出现于《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其第六款内容为:
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內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俟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內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孥,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3]
细查该条约文本,可知五口虽已开埠,但绝非各口岸整个城市均任由英国人居留活动,而是要在五口分别“议定界址”,划定居留活动范围,英国人一下船即只准进入“界址”范围之内活动,范围之外则严加禁止。自此,近代中外交涉中习用之“内地”概念确立,其为与“口岸界址”(而非“口岸”)相对应之词应无疑义。其后各约,“内地”均指“口岸界址”以外之中国领土(包括河流等水面[4]),严禁外国人进入。如中美《望厦条约》第十七款规定:
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內地乡村,任意闲游,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应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势,与领事官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5]
再如中法《黄埔条约》第二十三款规定:
凡佛兰西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来经游,听凭在附近处所散步,其日中动作一如內地民人无异,但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以为营谋之事。至商船停泊,该水手人等亦不得越界游行。如时当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內地民人滋事争端。[6]
可见,在鸦片战争后的中外条约中,“口岸界址”与“内地”这两个概念一直就是作为对应词出现的。口岸界址系根据近代第一批不平等条约规定而划定的外国人在通商口岸的居留活动范围。相应的,近代中外关系史上之“内地”概念,系指“口岸界址”(而非“口岸”)之外的中国领土(包括河流等水面)。“口岸界址”与“内地”的涵义在此语境下已经不是由地理因素决定,而主要是由中外条约决定的政治和外交概念,是近代中外关系史中的特殊产物。由于“口岸界址”与“口岸范围”、“商船停泊范围”、“商埠范围”、“居留地”、“外国人活动范围”、“租界”等概念之异同,颇为复杂,通常人们并未有意识区分“口岸”与“口岸界址”,而是混用之。不少文著亦未深入区分二者,导致在此问题研究中的认识误区[7]和困难。近代列强在交涉中亦常常有意识地利用《南京条约》等条约的中外文本歧义为借口,混淆“口岸界址”与“口岸”[8],使此问题复杂化,并导致了各种争端。后来发生的“人城之争”、“城口之争”以及口岸扩界与限界之争等,莫不与此有关。
二、清廷坚持议定口岸界址的思想根源
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签订之初,清廷为何要坚持议定口岸界址?要梳理这一问题,需略将视野放宽。众所周知,清廷本不欲与外人接触。乾隆朝限广州一口通商后,对外商的各种活动严加限制,兹不赘述。19世纪30年代,清廷又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八条》(1831年)和《防夷新规八条》(1835年),在居留方面规定:外国人只能住于十三行之“夷馆”;严禁“番妇”上岸及居住;每月仅8日、18日、28日三天允许外国人乘无篷小型三板船在广州省河至澳门间来往,“夷馆”中的洋人可在此三天内至珠江对面的花园及附近的海幢寺游散,游散后应立即归宿;禁止洋人在夷馆外住宿或饮酒。鸦片战争前后曾在广州生活多年的美国人亨特在《旧中国杂记》中,对战前“天朝”对“番鬼”在广州活动的限制有过生动具体的描述。如“我们被容忍在这块地方(指十三行)暂住,是由于天朝对远来夷人的仁慈和怜恤”;“除了一个月三次固定的日子之外,我们被‘禁止外出游荡,而且永远不得离开一名通事。’”“每一个‘番鬼’在茶叶贸易季节结束时,都必须离开广州,乘船返回本国,至少必须撤往澳门;而且住在商馆的时候,不能离开比牡驴尖[9]更远的地方。”在黄埔船上的外国水手每月三次的上岸“游散日”,亦只能在此码头上岸,在十三行范围内活动。[10]此中清廷欲将外国人“圈居”起来,翼图以此防范“华夷混杂”的意图,不言自明。
《南京条约》签订前,道光帝希望仅“沿海省份,如福建、浙江海口,或每年约定时候,(英商)将货船驶至口岸,我国必派官代汝照料,不得在此二处羁留。”[11]“厦门、宁波、上海等处亦可准其贸易,但只许来往通商,不准久住据为巢穴。”[12]当时道光帝的态度是只允许英人每年来作季节性通商而非“久住”[13],但《南京条约》关于“开五口”的内容打破了他的如意算盘,规定英人可在五口居住通商。查阅这一时期相关谕旨、奏折,可以看出清廷高度关注“限五口居住通商”一事并明确列入了《虎门条约》第四款。很明显,鸦片战争后,情况虽已变化,从开一口变成了开五口,但清廷官员的思路仍旧:既然形格势禁,中外接触已是不得不然,则减少危险或“麻烦”的最佳办法,自然就只有对外人的活动多方加以防范以减少中外接触一途。[14]因此,清廷坚持要在五口“议定界址”,也就是必然的了。
三、议定口岸界址的交涉过程及实质
查近代中外条约,“居住”一词首次出现于《南京条约》,其第一条明定:
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和平。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安全。[15]
本条之关键,在于确认英国人可在中国“住”!联系战前清廷严禁外人人境居留之政策来看,此字可谓“力道千钧”。接下来第二条规定:
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英文为Rcsidc)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英文为Citics and Towns而非Ports),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英文为Residc)该五处城邑(英文为Citics or Zowns),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16]
本条有几处涉及“居住”之关键:其一、确认“英国人民”可“带同所属家眷寄居”五口“贸易通商”;其二、英国所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对第一条之“住”字作了进一步明定。由此,英国官员和商民获得了在中国口岸居住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南京条约》中凡出现“居住”和“通商”二词或二词连用时,“居住”总是位于“通商”之前,如其中第十条以及次年6月26日中英双方在香港所订《过境税声明》[17]。其实,这正好反映了清廷关注的焦点之所在。后来《中美望厦条约》及《海关税则》、《中法黄浦条约》及《海关税则》以及1847年3月20日清廷与瑞典、挪威所订条约均如此,只是这些条约中关于该国人居住的规定,内容比《南京条约》更翔实。由于《南京条约》所订仅为大框架,尚需细化,其中一个重大问题,即外国人住在口岸的什么地方的问题尚未明定。
《南京条约》签订后,英国人要求在五口“市廛”“自择地基”,并曾到上海、宁波实地踏勘。耆英等认为口岸界址“断难任其自择”,“随意混指”。在给道光帝的奏报中,耆英报告说双方多次交涉,反复争议,终于达成如下协定:
由中华地方官会同该夷目,各就近地民情,议定在何地用何项房屋或基地,租给居住修造。华民不许勒索,该夷不许强租,方能永久相安,广州原有洋行栈房,尽可试行租赁。该夷始就范围,不敢坚执自行择地之说……现在已将止准在五口租房租地,并由地方官指定地段,准其行走贸易,不许逾越尺寸,列入善后条约。[18]
可见。当时耆英以反对外人“自行择地”、争取到英国人同意“议定界址”并写入《虎门条约》为外交上一大收获。此后,在五口“议定界址”,限定外人活动方式和范围成为对外交涉中的重要事项。《虎门条约》第六款规定,英国船员等上岸前,首先应由中外官员立定“禁约”,下船即人界址之内,不得随意行走。于界址“不逾分寸”。[19]1843年10月8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十二款“设立属员约束水手”规定:“若英国水手上岸,属员必须派船内伙长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闹争端等事,俱惟该伙长是问。”[20]道光帝将耆英关于“善后条约”的奏折发交军机处议复时。穆彰阿等认为“各口既准英商居住往来,自应议定界址”,即认为“议定界址”是理所当然的。
考察《南京条约》及《虎门条约》的签订交涉过程,可明显看出,清廷当时力图进一步完善“圈居”这一美妙蓝图,将来华外国人“圈”起来,尽力把他们的一切行动置于清廷的体制框架之内。这表明清廷上下仍沉浸在传统的朝贡体系思维中,不平等条约虽已签订,但他们对近代国际关系中通行的条约外交体系还鲜有与闻。故“限口居住通商并议定界址”在清廷看来,实属理所当然之事。此后,议定口岸界址遂成定例。1845年11月29日《上海租地章程》是第一个议定口岸界址的文件,其第一条即规定:
商人租地,地方官宪会同领事官划定界址,注明步、亩,树立界碑。
后来开放的陆路口岸,亦明定界址,严格限定外国人的活动方式和范围。[21]1851年8月6日中俄所签订《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中,第十三款规定:
在伊犁塔尔巴哈台贸易亭,就近由中国指定一区,令俄罗斯商人自行盖造(房屋),以便住人、存货。
第九款规定:
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亭居住,自有俄罗斯管贸易官管束;两国商人交易之事自行往来贸易。如俄罗斯商人前往街市,必由俄罗斯管贸易官给予执照,方准前往,不得任意外出。如无执照者,即送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22]
综上可以认为,议定口岸界址,力图将入境外国人“圈居”起来,不允许外国人人内地杂居,乃清廷坚持的原则和底线。后来清廷虽逐步向外国人开放了内地传教、领事驻京、内河航行等许多方面的重大权益。但不开放内地杂居权则一直作为内地开放的底线坚守。
四、五口口岸界址情况
对于“口岸界址”之范围,从一开始中外就存在争议。《虎门条约》第七款规定:
(五口)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惟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额数。[23]
由于本条款规定每年租、建房屋数因商人之多寡而定,英国官员仅须将数量“通报”给中方即可,设若来口商人太多,“界址”之内难以容纳,势必产生新的问题,后来事实亦证明了此点。道光帝将耆英关于《虎门条约》内容的奏折发交军机处复议时,穆彰阿等反对“房屋增减”不定额数之说并要求耆英与英人在约中改订:
至房屋增减,现在虽难预定额数,惟英人居住既有议定界址,其与家属所居房屋,即将来人数增添,自不得于界址外别有租赁,别有盖造。应再与切实要约。[24]
从结果来看,穆彰阿等人的要求并未列入《虎门条约》。英国的目的就在于扩大开放范围,故《虎门条约》第七款绝非随意写入条约,而是为后来的一系列扩界行动埋下了伏笔,由此带来了无尽的问题。后来,法国人在《黄埔条约》第二十二款中更明文突破了关于“房屋间数”和“地段宽广”的限制:
在五口地方,凡佛兰西人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俾佛兰西人相宜获益。[25]
列强援引片面最惠国待遇,认为其他国家亦可照此办理。所以可以说,英国人把“门”打开,并使“门”有被进一步开大的可能,而法国人则实实在在地取得了把“门”开大的条约许可。上述遗留问题,已经使得口岸界址之争难以避免。
口岸界址相关情况,甚为复杂。兹将鸦片战争后所开五口口岸界址及其扩展情况列表说明。
五口口岸界址情况表
注:本表资料主要源自张洪祥《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并参照费成康《中国租界史》、袁继成《近代中国租界史稿》、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415页整理。
附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口岸界址问题的复杂性,从中亦可窥见中外关于部分口岸界址的冲突和争议。近代中外口岸界址之争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归根结底,列强恃强凌弱,力图扩大开放范围与清廷不欲“华夷混杂”、“中外错居”,因而“议界”自保,适成尖矛厚盾。“界址”纷争,也就难以避免。近代中外围绕“口岸界址”问题的种种冲突、争议与交涉,主要有人城之争(包括城口之争、调换口岸之争)、口岸扩界与限界之争(包括居留地Settlement及租界Concession范围与外出通商活动范围之争)、开放内地杂居权与撤废领事裁判权之争,其内容涉及面宽,迁延时间长,几乎贯穿了整个近代中外关系史。限于篇幅,这些有待另文探讨。
注释:
[1]关于“城口之争”问题,茅海建对《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等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涉及“城口之争”的条约依据进行过深入细致的文本比对,详见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与外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12页。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四章对“城口之争”亦有颇为深入细致之分析,并认为“中外城(City)、口(Port)之争,也就是近代中国的口岸界址问题”,具体可详见李育民:《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版。关于“口岸范围”和“居留地界址”等问题,张洪祥《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对近代中国部分约开口岸界址的梳理较为详细,而杨天宏《口岸开放与社会变革——近代中国自开商埠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则对部分自开口岸界址进行了梳理。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和袁继成《近代中国租界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对租界及扩界情况进行了梳理,本文“口岸界址表”即主要参考上述各书。王国平《论中国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及列强的侵权》(《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一文对“通商口岸范围”之考察颇为深入,但并未对“口岸范围”与“口岸界址”予以明确区分。曹英《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英口岸问题争端》(载李育民主编:《近代湖南与近代中国》,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主要讨论中英之间就“城口之争”与“口岸界址”问题的交涉。吴乾兑《<南京条约>至<虎门条约>期间英国在上海选择居留地的活动》一文(《史林》1989年第4期)亦有涉及鸦片战后之初的“居留地界址”问题。刘敬坤、邓春阳《关于我国近代租界的几个问题》(《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对居留地与租界作了区分,并对租界界址面积进行了统计。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22页。
[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5页。按,条约英文本无“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一句。
[4]此点有条约依据可查。1868年7月28日《中美续增条约》第一条明定:“大清国大皇帝按约准各国商民在指定通商口岸及水陆洋面贸易行走之处,推原约(指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笔者注)内该款之意,并无将管辖地方水面之权一并议给。嗣后如别国与美国或有失和,或至争战,该国官兵不得在中国辖境洋面及准外国人居住行走之处与美国人争战,夺货劫人;美国或与别国失和,亦不在中国境内洋面及准外国人居住行走之处有争夺之事。”详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61页。
[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4页。
[6]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2页。
[7]颇有代表性的一种误解,如《剑桥中国晚清史》认为,鸦片战争后“新条约的规定中关于通商口岸有居留和贸易区域、有领事裁判权以及最惠国的条款等等,这些都是中国传统的继续,作为制度,它们并没有与旧习惯发生抵触”。详见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44—245页。
[8]近代外国人在正式文件中,亦曾将“内地”作为“通商口岸”之对应词。如光绪初年“滇案”发生后。英国指责清廷不遵守条约,强烈要求“中国朝廷必须尽力将条约令知通商口岸及内地各处,一律遵守。”事详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三《照译英使威妥玛致李鸿章洋文节略》,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本,1987年版,第10页上。
[9]英文地名为Jackass Point,即十三行英国馆前广场边伸入珠江的陆地角,有一小码头。
[10][美]亨特著,沈正邦译,章文钦校:《旧中国杂记》,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11]文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五四《廷寄:密谕耆英乘间派陈志刚与英人议和》,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8年版,第1页下一第2页上。
[12]文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五八《廷寄:答耆英等折》,第36页上。
[13]文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五九《廷寄:答耆英等折片》,第3页下。
[14]茅海建亦认为,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反对人城,除了为保持‘天朝’的尊严外,主要是‘严夷夏之防’,防止出现‘华夷混杂’的现象。”详见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与外交》,第107页。
[15][17][19][20][22][2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0-31页;第33页;第35页;第42页;第79页;第35—36页。
[16]总税务司署编:《中外条约、协定汇编》(Treaties,Conu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Shanghai:1908)第1卷,第160页。括号内为笔者之说明。
[18]文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六九《耆英等奏与英人商定五日租房租地办法并英方已派定各口管理贸易人员折》,第13页—第14页上。
[21]费成康先生《中国租界史》(第340页)称中俄所议定陆路口岸界址为“贸易圈”,并认为“贸易圈与租界颇为近似。”
[24]文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六九《穆彰阿等奏复议耆英等所订善后条约折》,第29页上。
[2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2页。
[26]参见[美]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1卷,第415页。
[27]袁继成:《近代中国租界史稿》,第54—55页。
[28][30]费成康:《中国租界史》,第61页;第63页。
[29][31]详见《中国近代史通鉴》第1卷,郑永福主编:《鸦片战争》。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页。
[32]详见杨天宏:《口岸开放与社会变革——近代中国白开商埠研究》,第112页。
来源:《中国近代史》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