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州县城市市制新议
【原文出处】《文史》(京),2011.第1辑.151—169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11工程子课题阶段性成果。
市场的发达,是唐宋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表征。它有多方面的表现,例如城市市场繁荣与其形制的演变;城市人口“溢出”之后在城郭之外形成新的聚居区及其市场“草市”;随着小农的愈来愈被卷入交换经济,农村地区商业活动日趋活跃,前代作为军事卫戍据点而设立起来的那些军镇,日渐蜕化成了农村地区的商业性聚落,与此同时,一些村市繁荣起来,从而形成了由镇市构成的农村地区商业网络。前贤对这些历史现象已有不少论述,勾勒出了这一时期市场的概貌及其演变的基本走向[1]。后人接续讨论,应该基于前人的这些认识,有针对性地深入观察。
本文主要讨论两宋时期(960—1279)州县中小城市的市场形态问题。
自20世纪30年代初,日本学者加藤繁(1880——1946)先生刊布经典的《宋代都市的发展》、《唐宋时代的市》两文以来[2],关于中国传统时期城市市场形态从唐代的封闭性坊市制转变成为宋代的开放性街市制的认识,已经成了学界的共识[3]。大半个世纪以来这一假说的长久影响,无疑说明它真实地反映了唐宋间城市发展的一些重要史实,因此深得人们的认同。加藤氏在指出“商店以设于市为原则”的中古坊市制崩溃之后,归纳宋代城市市场形态说:
到了宋代,作为商业区域的市的制度已经破除,无论在场所上,无论在时间上,都没有受到制限。商店各个独立地随处设立于都城内外。但是另一方面,行的制度也还有相当程度维持着,以前存在于市的内部的同业商店的街区,到处看到超越了它的旧的限界。定期市在同业商店的街区以及交通便利的河畔、桥畔等处繁盛地举行。利用寺观或其它地方一月举行几次或一年举行几次的定期市也时常举行。仓库也随着方便,自由设置。[4]
可见,在加藤氏看来,从唐到宋城市市场基本沿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随着中古封闭型的市制之崩溃,人们可以在城市中沿街开店设铺,商业经营获得了完全的自由,只是由于行的制度的维持,在城市某些地域形成了同业商店的街区;另一是城市中仍存在着定期集市。这样的认识,当然是基本符合历史事实的。只是近大半个世纪以来,学界在认同加藤氏的假说之余,接续讨论、以使之深化者似乎仍然有限,尤其是,由于加藤氏主要以大都市作为例证,对大都市与州县城市市场之间的差异或者关注不足,仍留给了后人作某些补充的余地。故此拾摭遣文,略陈浅见,以求教于高明。
上篇:“州市”与“县市”
秦汉以来的中国传统城市,处于其作为商业聚落的初步发展时期,帝制国家的宫殿、官寺与兵屯常占城市主要区域,行政功能据城市的主导地位,居民区(里坊)与商业区(市)相互分离,处于依附性地位。其后民居与商业在城市中的重要性虽逐步提高,城市作为商业性聚落的性质日益凸显,但坊、市相分离的基本格局,至唐代仍未被打破。自秦汉以来商业区挤进城市以后,直至唐代,尚未完成与居民区完全融合的过程。加藤繁认为到了北宋中期传统市制崩溃,新的城市市场体系才最终形成。他在分析了建康府城的商业街市以后指出:
……这裹举出了东市坊、东市和西市。东市坊、西市坊是指坊表,东市门,不用说是门名,所谓大市、东市、西市,也不过是指坊表所在地的地名。这些地方,在唐代,大约是像长安东西市似的商业区域,而在宋代,尤其在北宋中期,作为商业区域的市的制度已经崩溃,因此,应该认为:后来东西市之类也已经化为单纯的地名。在那裹,有时也许还有旧时的市的墙壁或门的残余,但是这些东西已经没有制度上的意义。可以自由地越出它的范围,开设商店,建立行市。还有宋代文献中,偶尔也可以看到县市的名称,但是这也和东西市之类同样,已经不是规定的商业区域。[5]
也就是说,在加藤氏看来,宋代城市虽然广泛存在着行、团、市等为名称的、以行业为中心形成的商业聚集区,但基本沿街分布,与前代的市并不存在前后延续的关系。城市中旧有的市不免成了历史的陈迹,成为了单纯的地名,不过由于加藤氏主要引用如《续资治通鉴长编》、《东京梦华录》、《梦粱录》等文献来论证,其所讨论的也主要是都城开封与临安,以及苏州(平江府)、建康府等等这些大都市,它们是否具有普遍意义,看来他并未予以太多的关注。他常常会在列举文献之后指出其所涉及的是“大都市”[6 ],但在结论部分又将依据大都市的例证所作的归纳,视为涵盖所有城市的一般性现象。
一、“市”区
实际上,至少在两宋时期一般的州县城市裹,东市、西市,或者州市、县市之类,大多并未“化为单纯的地名”,文献中有不少记载,值得关注。
例如加藤氏多所征引的南宋临安府,据地志所载,在依郭钱塘、仁和两县之外,其各属县县城的市场设置情形如下:
余杭县县市:“在旧县西百步,周二里,汉(县)令陈浑置。”
临安县东市:“在郭内。”西市:“在县西一里。”
富阳县县市:“旧在县西一里二百步,其地湫隘,唐万岁登封元年县令李浚徙于西北隅一百步,周回二里五十步,今移于西门外苋浦大桥东。”
新城县 县市:“在县西一里,周二百四十步。”
盐官县县市:“在县西北百步。唐(正)[贞]观四年置,开元十年(县)令路宣速徙于县西南二百五十步。”
昌化县县市:“在县西南百三十步。”[7]
分析上面这些记载,很清楚的是:其一,这些都是实际运作之中的市场,如富阳县的县市,原在县西一里以外,唐代万岁登封元年(696)徙往县城西北隅,“今移于西门外苋浦大桥东”。若为单纯的地名,就不必、也不可能再行迁徙了。其二,这些县市或在县城之内,或在城外,并不一定。其三,这些县市的布局不少仍维持传统的片状地块形态,如余杭县市“周二里”,新城县市“周二百四十步”。这与《天圣令》所载“诸市四面不得侵占官道以为贾舍”的关市令是相吻合的[8 ]。其四,尤其重要的是,这些市场都是承前代之旧,虽因时因地或有移徙,但无不前后相继,接续使用着的。换言之,至少南宋时期临安府这几个属县的县市。仍位于前代旧址之上。
其它类似的记载也还有一些:
如福建汀州各县,据南宋《临汀志》,其县市的分布情形为:长汀县县市“在长汀县水东”,宁化县县市“在宁化县水南”,其它如清流、莲城、上杭、武平等县的县市,都在“县南”[9]。
如福州永福县,据地志所载,辖三乡十四里,其中开平里之下附注“县市”;又怀安县,辖九乡四十四里,其中安康里之下亦附注“县市”[10],遣表示两县的县市分别设于这两个里。若这裹的“县市”仅为地名,自不必在政区之下另以附注说明。又长乐县,“尉旧治县市,后迁县东南隅”,可见相对于县城的东南隅,“县市”是一个特定的区域[11]。
如嘉兴府崇德县,据地志所载:“语儿市在县东南,隔运河三百步,后均为县市矣。县市,即古义和市也。”[12]可知崇德县旧称义和市的县市,当亦位于县城东南,后来随着商业的扩展,与隔河相对的语儿市合并成了一个市场。
如平江府昆山县,“县以市名者二,曰市心,曰后市。市心在宝月桥之南。后市在后桥之西”[13],区位都很明确。
也有可从反面印证的记载。如苏州常熟县,据北宋初期的《祥符图经》所载,共有七个市,到南宋庆元二年(1196)修撰新志时,“今存四耳”,其中“县市,今废”[14]。常熟的县市为什么废弃,史文未作交待。但这裹的与其它现存四个市一样的“县市”,其原先是作为一个特定的市场,而非单纯的地名,是很清楚的。也正因为它的“今废”,可知宋代文献所载其它县市、州市之类内容,是实际存在的市场。
这种情形并非仅存在于各类县城之中,一般州军城市也有类似之处,可与之相印证。
如湖北峡州虽位于长江出川水道之要,据欧阳修(1007—1072)的记载,却是“地僻而贫”,城市建设十分简陋,“州居无郭郛,通衢不能容车马,市无百货之列,而鲍鱼之肆不可人”。景佑二年(1035)尚书驾部员外郎朱某出知峡州,大力修建城区,“始树木,增城栅,甓南北之街,作市门市区。又教民为瓦屋,别灶廪,异人畜,以变其俗”[15]。史文虽未明言这个“市区”位于城市的何处,所谓“市门”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个“市区”存在着与街坊相分隔的墙垣,但这个“市”是一个供民众专门从事商贸活动的区域,且建起了市门这样的标识物,记载是明确的。朱某在峡州之“作市门市区”,当然是参照了当时其它州县城市的设置,也可以想见。北宋皇佑元年(1049),定州知州韩琦(1008—1075)命人重修孔庙,“再逾月而庙完”之后,又建州学,“即庙建学市垣北之地”[16]。这个新建的定州州学的位置在“市垣北”,可知当时定州的州市尚存市垣。南宋绍兴六年(1136),王庶(?—1142)出知荆南府,当地因屡经战火,一片残破,王庶与士卒一起披荆棘,致材用,修缮城隍,同时也是“辟市区如承平时”[17]。
如果说皇佑年间定州的“市垣”或为旧制之遣存,那么,文献中还有其它一些州县城市市场形制的信息,值得关注。如据地志所载,南宋四川泸州“郡西南皆山,东北濒江,山皆支分,高下不齐,不便于建市,故其东顺江自北而南,为一长街,其坊五。其北自东而西:又为一长街,其坊一”[18]。这裹的“坊”,据载只不过是“立木马表”,即标识性的坊表,而泸州因地形所限,“高下不齐,不便于建市”,不得不沿江建为长街的表述,可见在时人的心目中,街与市并非同一类事物。如果说“街”是条状的、起着划分不同地块、且供人员行经、物货运输之用的通道的作用[19],那么“市”显然仍为片状的、供集中的商贸活动之用的地块。又鄂州武昌县有县学,“初在市心……今其地为兵马司。崇宁五年以市西宣圣庙为之。淳熙间令周复迁于市东一百八十步,直南湖,占山水之胜”[20]。武昌县学既初迁于县市之西,复迁于县市之东,且其与县市之间距离精确至可以步计,则县市之有明确的地界可知,看来这个县市也是片状而非条状的。松江县的情形与此相似:“西亭桥,在县西市二百八十步……”[21]
比州县城市规模为小的一些镇市,也有类似的记载。
如秀州青龙镇为海商汇聚之处,宋廷曾于此设立市舶机构,商业兴盛。南宋咸淳年间(1265—1274),镇官修建镇区:“市木于海舟,陶埴于江滨,自舶司右趋北建拱辰坊,尽拱辰坊创益庆桥,桥南凿井筑亭,名曰受福,亭前旷土,悉瓮以砖,为一市阐阗之所……”[22]按阛者市垣,阓者市门,可知青龙镇的镇市位于受福亭前的空地,官府铺之以砖,使之平整,方便民众的商业活动。
又如福建晋江县石井镇也设有镇市。石井原名安海市,因海外贸易繁盛,“镇最繁伙”;“东曰旧市,西曰新市,客舟自海到者,州遣吏榷税于此,号石井津。建炎四年,州请于朝,创石井镇”[23],可见石井镇且有一旧一新的东、西两个镇市。
如据前引这些记载来分析,两宋时期文献中所存大量的关于州市、县市的记载,它们所反映的。看来都是集中地从事商贸活动的市场区块,可以肯定。因此,如绍兴十年(1040)十月,权发遣寿春府孙晖派人进入被金人占领的顺昌府侦探军情,“至十一日早假装近城打柴人,人顺昌府城西门于市西张客店内安下”[24],则顺昌府有市。绍兴三十年(1160),“一巨虎画人(海州)城,伏于西市纪三家后稻困之侧”,则海州有西市[25]。大致也是绍兴末年,据晁公遡所记,“彭山县市南有祠,临官道”[26],则彭山有县市。开禧初(1205),明州奉化县兴建工程,将位于县东北三里溪涧上的惠政桥由木桥改建为石桥,并增修两岸道路,“两旁护以石栏,东西接两市,南路人天台,北路通明、越”[27],则奉化县城东北溪涧两侧有两个县市。嘉定十五年(1222),绍兴府修整道路,“始于府桥,至轩亭及南北两市”[28],则绍兴府有南、北两市。南宋后期,衢州发生了一个奸徒以赌博骗人钱财,至人自缢的案件,“支乙于衢州南市楼上,开置柜坊,楼下开置茶肆,以妻为饵”,“群聚赌博”,则衢州有南市[29]。明州有颜公渠,“自桃花渡而东,迄定海西市,绵亘六十里”[30],则定海县既有西市,似亦应有东市。同样地,严州桐庐县有会通桥,“在县西市中,跨湖表为之”[31],则桐庐县的县市在县城西侧。而淳安县有古渠,“在县城内,引西山泉,经县市,东注”[32],则淳安有县市。明州昌国县“第二桥第三桥,皆在州市之南”[33],则昌国有市。又连州城厢有太平坊,“与衣锦坊对峙,通大市”[34],则连州有称为“大市”的州市。常州也有大市:“大市在罗城东南二里。”[35]
市既为州县城市中特定的地块,因此文献中出现城市中的居民因事“人市”的记载,也就可以理解了。如“袁州城内铁匠黄念四一女,以庆元三年春人市买盐……”[36];又如饶州乐乎县“大东关外一居姑,俗呼为揽事游师姨,不详其所以来,日携一竹{差}人市,为邻买物……”[37]。凡此等等,不必备举。
二、形制
这些州市县市既然大多指一个片状的地块,而非仅为条状的街巷,因此就衍生出了一个与此相应的地理名称:市心,专指市场的中心地带。崇宁四年(1105),常州民众洪寿、徐疏等募集民资,“重新砌换大市心石”[38]。又如徽州,据地志所载,“酒、税务,市心面南”[39]。奉化县有镇东楼,位于“县东北四里市之心”[40]。桥梁位于市心者,则称“市心桥”[41]。有时州县地方官发布公告。张贴判词,也会明确要求“仍榜市心晓示”[42],以确保信息能够得到广泛的传播。前文提到昆山县市有以市心为名者,则未审何故。
出于征税、监管的方便,官府的税务机构大多设置于靠近市的地方,徽州酒、税务在市心面南,是为一例,又如淳安县的税务,也在县市的北侧[43]。桐庐县则“税亭在县市,濒江,其街北为酒务”[44]。
也因此,凡与市相关的事物,常常会被赋予相应的名称,如“市桥”。台州仙居县有“市桥”:“在县西一百三十步,景德四年建,以其处市中,故名。”[45]明州象山县也有市桥,在“县南七十步”[46]。此外又如“市门”,历代都留下了许多相关的地名,宋代也一样,最为常见。
不过宋代文献记载中的“市门”,由于涉及市的形制问题,需要特别讨论。
前引加藤氏的论述精辟地指出:由于唐宋间市制的更革,宋代文献中所记载的那些县市之类地方,“已经不是规定的商业区域”。他并且根据一些大都市的例证,说明了两宋时期店铺随处设置于城市内外的情形。不过,在另一方面,前文的讨论也说明了,在一般州县即中小城市之中,市仍然是一地之商业核心区,而且这些市大多仍位于前代的旧址。这其中,还有位于城内与位于城外的区别。
根据对隋唐时期市制的认识,前人多将城市中市的形制描述成为一种四周一般筑有墙垣的封闭型区块,与居民区相隔离。唐长安城的东、西两市当然是典型例证。但是,前人将坊市墙垣的设置视为隋唐城市法规之通则,颇存商榷的余地。
例如加藤氏在论证唐代城市的坊市制度时,首先根据《唐会要》卷八六所载贞元四年(788)二月的敕文,提出“坊墙”这一概念,接着征引《唐律疏议》卷八所载之“坊市者,谓京城及诸州县等坊市”的条文,以得出关于坊市的规定属天下通制的结论,最后又征引了《唐会要》阗于坊墙的严格规定,来完善其关于以墙垣分隔的、封闭式的坊市制为唐代京城及诸州县普遍现象的、影响深远的假说[47]。可是加藤氏的疏忽也是显而易见的。他从《唐会要》所征引的关于坊墙的敕文,都是针对京城长安的专条,而《唐律疏议》卷八所载之律条,才是天下通制:
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
疏义曰:……坊市者,谓京城及诸州县等坊市。其廨院或垣或篱,辄越过者,各杖七十。[48]
可见疏义已经指明:辄越京城及诸州县等坊市,指其廨院之“或垣或篱”。加藤氏未能直接征引疏义下文的定义,却转而改引《唐会要》所载关于京城的专条,来强化他关于天下州县普遍存在封闭的坊市垣墙的描述,不免造成误解。部分坊市或有垣篱,却并非一定意味着所有坊市皆然。若从《唐律疏议》所载条文分析,唐律似并未有作为全国通制的、关于州县城市坊市遍设墙垣的规定。正如唐律中有着大量的严禁民众侵越城墙的法条,却并未规定天下州县都必须修筑城墙。
更何况全国不同区域地理环境各异,风貌有别,都城与州县城市规模大小差别巨大,坊市形制难免各有特点。虽然不少城市——尤其是大城市——都见载有坊市的设置,虽然直至北宋前期,北方不少城市的确被证明存在着坊市墙垣——如前文所提到的定州的“市垣”,但多数南方州县城市,连城墙都未见修筑,自然更不可能有坊市墙垣。这就涉及到了这些城市中“封闭”的市如何设置的问题。
由于商贸活动兴盛,人口集中,市往往都是州县城邑中最为都市化的地块,一般不会有太多空旷地,而应该是店铺屋宇密集、街巷纵横之所,即便在隋唐时期,也应如此。换言之:在大多数城市中,片状的市的地块,应该是由街巷组成的特定街区。这在大都市中,可能是几个复合街区,如唐代长安东、西两市裹面的形制就是这样[49];而在中小城市中,估计往往只是一个十字街区而已,文献记载偶有印证。例如北宋淳化三年(992),润州城民众集资,为城内“大市”铺设砖面,这个“大市”又被称为“十字市街”[50]。这应该是反映了自隋唐以来未修筑有外围墙垣的中小城市的市的形制。在宋代以前,出于制度上的需要,其实只要在这种十字街的各个人口处设门把守,就能将它封闭起来,并不一定需要在其四周筑墙设垣,虽然有一些城邑的市的确筑有墙垣。甚至在一些规模小一点的市中,由于商贾都已登录入市籍,店铺也都为管理市场的官吏所熟知,并不一定非得要在其周边设置墙垣、市门,才能确保它的“封闭”性。随着中古市制的瓦解,官府不再将商业活动限制在市的裹面,市门不再具有制度上的功能,市区地块的街道也就自然地与它周边城区的街巷融会在一起了。前述崇宁四年常州民众重新砌换大市心石,记文又载“并砌南街一十余丈”。看来常州的这个大市,也是个十字市街,并已经与南街连在一起了。
但在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这类市已经占据便利的地块,它们虽然已经不是规定的商业区域,大多却仍然是城市中的商贸活动集中的地块。出于传统,原先的市门作为一种标识体,也常常得以保留,前面提到景佑二年峡州的作市门市区,理应即属这一类情形。又如北宋仁宗时,“泉州旧多盗,日暮市门尽闭,禁民勿往来”[51]。徽宗后期的扬州:“时朝廷铸大钱当千,已而改当五,旋复为三。令下之日,市门昼闭,人持钱求束薪斗米,至日旰莫肯售者。”[52]可见泉州、扬州城中可能都有市门,以及与之相关的市的地块。又熙宁十年(1077),朝奉郎杨某出知信州,大兴土木,“学敝则新之,驿敝则新之,库及仓敝则新之,市门敝则新之”[53],则信州有市门。又南宋湖州地志在“坊巷”目下,有西市街,“市门至眺谷桥、县桥,接乌程界”[54]。按眺谷桥在湖州子城之东,亦即就在城区之内,且湖州郭城各门均未见有称为市门的,因此湖州城裹可能也有市门。
此外,由于各处城市连接外地的道路无不经过城门,城关都是交通要道,也有一些城市的市即设置在城关附近。人宋以后,随着城区人口膨胀,向城外“溢出”,也主要汇集于城关,城关更成了商贸活动集聚的区域[55],所以不少地方的城门被民间径称为“市门”。如南宋饶州罗城共有四个城门,“西曰闱阓门,俗呼市门”[56]。南宋洪迈(1123—1202)所记的一则鬼怪故事,说杨生“间移饶州市门,娶妻开邸,生事绝如意”[57],大概指的就是这个市门。
在一些县邑小城,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它们由于城区太小,市多设在城外,直至宋代都是如此。前文已经提到了不少例证。这些市的地块,出于管理上的需要(说详下文),估计大多仍然存在着门阙或相应的限隔内外的设施,以标识它们的经营范围。如前述明州奉化的县市在县城东北三里,地志在著录一个称作“登陆馆”的驿铺时,更载明了它的地点:“县东三里市南门之侧。”[58]可知奉化的这个县市是仍然设置有市门的。又如南宋绍兴府的龙兴寺前市,“在城北二里,旁有市门桥,其北街曰市北街”[59],既有市门桥。估计同时也有市门。
归纳言之,最初由加藤氏所提出的关于唐宋间市制更革,人们已有了在城市内外随地开店设铺的自由的假说,有着充分的史实根据。不过前文的分析也说明了,至少在州县中小城市,在大多数情况下,“市”作为城市的特殊地块,仍然扮演着一地商业中心的角色。这其实是容易理解的。从坊市制到街市制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至少在两宋时期,市尚未完全融汇于街衢之中。另一方面,古代城市经规划建成之后,一般情况下很难做全域性的改动,作为城市骨架的街市系统更是如此。明人戚继光有言:“城者成也,一成而不可毁也。”[60]唐宋城市市场形制的演变过程,与其说是前后断裂的,还不如说承续性仍在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下篇:城区市场
一、广义的市场
在宋代“作为商业区域的市的制度已经破除”之后,城市市场制度确乎发生了一些意味深长的变化,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至少在州县中小城市,在前述传统的、作为城市商业中心区的市之外,出现了将整个城区称为“市”的情形。如果将前者视为市的狭义概念,则后者可视为它的广义概念。
文献中有不少记载可作印证。
前文述及南宋严州桐庐、淳安等县县市的情形,《景定严州续志》同书还记载了另一类“县市”。如淳安县,在“坊市”条下载:
县市为坊者一十有二:曰宣化,曰佐理,曰登云,曰擢桂,曰丛桂,曰延桂,曰还淳,曰阜民,曰忠安。曰时雍,曰固业,曰熙春。
其下文又特别载明:“状元坊二:一在县学前,一在邑东新桥。”由此可知:其一,淳安的“坊市”与“县市”实为同义词,指整个县城;其二,“为坊者一十有二”系指作为居民区的坊区,而下文的状元坊则仅为标识性的坊表。严州的其它各县记载与此相同,在各县的“坊市”条下,遂安县“县市之为坊者六”,分水县“县市为坊者十有二”,唯独桐庐县,作“县为坊者一十有九”[61],此“县”下颇疑脱一“市”字;或者,也可以视为在时人看来,“县”与“县市”本为同义词。
南宋淳熙六年(1179),朱熹(1130—1200)知南康军任满,应命提举江南西路常乎茶盐公事,他在离任前向朝廷上奏,报告自己在南康军赈灾工作:“照会本军去岁旱伤至重……续据管属星子、都昌、建昌三县共开列阙食饥民……本军各印给历头牌面,置簿历发送逐县。当职官给散付人户,预于县市及诸乡均定去处,共置三十五场,分差见任寄居指使添差监押酒税务监庙大小使臣共三十五员,监辖赈<粜翟>赈济。”[62]在这裹,朱熹将“县市”与“诸乡”相对应,也就是以“县市”来指称整个县城。同时,朱熹又在发下属县的《审实耀济约束》榜文中,在与“各乡”相对应的“县市”条下,具体说明了如何籍记各类应赈济人户的细则:
一、上等有店业、日逐买卖营运兴盛,及自有税产赡给、不合请给历头人户若干:开具坊巷逐户姓名大小口数:
一、中等得过之家并公人等合赴县仓籴米人若干:开具坊巷逐户姓名大小口数:
一、下等贫乏小经纪人,及虽有些小店业,买卖不多,并极贫秀才合请历头人户若干:开具坊巷逐户姓名大小口数。[63]
显而易见的是:在朱熹所列的各类人户中,不仅有开店设铺的工商户,还包括公人、极贫秀才等其它各类人户,所以。这裹的“县市”,实指包含所有人户的整个县城城区无疑。
也因此。如南宋隆兴二年(1164)十月二十日,权发遣临安府黄仁荣上言,谈到余杭县南、北两湖“顷年以创置马监,洪水暴涨,泥土沙石亟涌人湖,遂致涌塞淤积,水无所归。乞将马监拨归南荡,可以施工修治”。在朝廷下诏指令他措置后,黄仁荣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今乡自备桩筱,修治两湖北中隔塘约四里,隔护湖水,免人县市,浸损民屋。即今塘岸损漏,欲候农隙日兴工。……”[64]他这裹提出的要隔护湖水,以避免使它人“县市”,当然指的是余杭县城,而非余杭县狭义的市场。又福建莆阳县官在裁决一件园屋买卖纠纷时,有如下判词:“在法:‘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此天下所通行,常人所共晓。胡应卯父子生居县市,岂不晓此?”[65]。判词所谓“生居县市”,当然是指胡氏父子长期居住于县城,父母官脚下,按理应对典卖田宅当以合同契为据的常法,一清二楚。此外如“乐平医士潘璋,居于县市”[66];干道元年(1165),江西余干县县治南面有一座称为“敕书楼”的牌楼,“黄蜂结窠颇高”,当地人议论纷纷,说这是吉兆,当出贵人,“是时赵子直家居县市,方赴省试”[67],后来赵子直(汝愚,1140—1196)果然中了状元;庆元三年(1197),汪经“就馆县市士人家”[68];又“浮梁画工胡一,居于县市,其技素平平”[69],等等。这些例证中的医士潘璋、士人赵汝愚、汪经所就馆之士人,以及画工胡一,他们之所居住之处都是“县市”——县城。而庆元元年(1195),赣州大雨,雷暴伤人,“闻郡市一书铺史林三者震死”[70],这裹的“郡市”,指的就是赣州的州城了。前文提到有些州县有将城门称为市门者,当然也是径直将整个州县城区视作一个大市场了。
二、门税
市的概念之由狭义向广义扩展,一方面自然是如许多学者所业已指出的:随着两宋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作为商业性聚落的地位日益凸显,所以才有如北宋孙升所论:“城郭之民,日夜经营不息,以售百物,以养乡村。”[71]将城市视作服务于乡村的商业中心。另一方面,其中所涉及的阗于市制更革的一些内容,也应重视。
在坊市分离时期,至少从制度比较成熟的秦汉以来,市的设置,有着显见的控制流动、防遏奸诡、重农抑商的政策目的。与此同时,它的另一重要目的,还在于确保专制国家对工商业的财政税收。只是在城市市场发展的初期,与同一时期专制国家的田赋征取方法相应,工商赋税征收的依据,更多着眼于人口而非财产。虽然与民众占田多寡的难题一样,巨贾与小贩之间的天壤之别,无疑也是专制国家征取工商赋税所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不过征取的依据立足于人口,是十分明确的。所以,将商业活动限制在城市中的特定地块(市)、并通过特殊的户籍将按规定必须居住于市的工商业人口著录于籍(市籍),并按此市籍向市人征取赋税(市租)的方法,显然就有了制度的合理性。郑玄笺注《诗·大雅·韩奕》“实亩实籍”句:“籍,税也。”[72]按籍征赋,这大概就是市籍的本意之所在了。自20世纪前期以来,学者对汉代市租问题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深入,明确了市租又称市井租税、市肆租税或市税。市租是针对在“市”中从事商品交易的商贾,根据其销售额课征的商品营业税。由于商业经营规模有大小,因此市租的征敛采用“占租”的方法,即由商人自行申报经营额,同时由市吏审核、征收。而商贾之着于市籍,什伍编制,连坐管理,置有列长等措施,则是官府得以征收市租的制度保证[73]。也因此,西汉名臣何武的弟弟何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74],即指何显因有市籍,须纳市赋,却数有拖欠之事。此外,如商贾租用官府的邸店货栈,也须交税,称为“廛布”[75]。东汉永元六年(94)三月,汉和帝诏:“流民所过郡国皆实禀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76]民众因灾荒流离,偶有贩卖者,朝廷表示特恩,免收市赋。
不过除了登录入籍的市人之外,难免会有临时人市经营者,官府必然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西汉长安令尹赏整顿城市治安,下令将“无市籍商贩作务”者,与“轻薄少年恶子”一起“悉籍记之”[77],证明平时还是有无市籍者人市营作的,只不过具体管理措施史文不明。至北魏时期,就有了对人市者征收门税的规定:“又税市,人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78]北魏始征市门税,据史文记载是由于“魏末,盗贼群起,国用不足”之故[79],店舍按五等征税,则属传统市租的延续。市门税此后兴废不常。北周孝闵帝元年(557)正月,除市门税,两年后,周宣帝即位,又重新征收[80]。“隋文帝登庸,又除人市之税。”[81]从魏末所定每人征取一钱的数额看,市门税算不得苛征,看来就是针对偶尔人市的贩夫贩妇,市租的主要内容还是按店舍铺面及其营业额征取的。
唐代前期是否征取商税,学界有分歧[82]。从长安二年(702)崔融(653—706)反对有司税关市的议论看,唐朝政府当时并未征取市门之税,估计按市籍向工商业者征取市租,仍是主要手段。大致到开元、天宝年间,商税兴起。至建中元年(780),应户部侍郎赵赞上请,“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千税二十文”[83]。所以姜伯勤指出唐代市籍制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8世纪末户籍制格局变动,两税法的推行,消除了行商与坐贾的界限[84]。行商既已阅货计钱纳税,市籍制之所登录的坐贾也须按“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原则交纳营业税,传统的“以人丁为本”的市籍制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与此同时,市坊隔离的体制也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
尽管如此,在唐宋之际市制更改的大前提之下,仍有一些重要内容未被制度设计者所忽略,那就是自北魏以来以市门税的形式所征敛的那部分对象——小商小贩。于是,传统的市门税制被承续了下来。唐朝中后期是否已经形成相应的制度,史文不明,宋代则有较详细的记载。
宋制,商税分过税与住税两种,过税由各设于交通要道的税务向行商征取,住税则由商贾向交易地的商税务交纳:“凡商买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翰于务。”[85]“务”者,指各地的商税务。宋场务令规定:
诸州城门守把兵级同税务公人检察商税,应税物入门批引赴务,仍注时辰及次第。其引,每月约数赴州烙给。[86]
与此同时,宋廷还对商人运税物入门时“公人、兵级邀阻留难”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87]。因此。北宋末年李元弼编写官箴书《作邑自箴》,列有其告示各客店户的榜文,其中“知县约束客店户如后”各条,特别指出:“一、说谕客旅,凡出卖系税行货,仰先赴务印税讫,方得出卖,以防无图之辈恐吓钱物,况本务饶润所纳税钱。”[88]这是要求客店户配合官府的商税征收。
小商小贩,小本经营,且多属短途贩卖,一般不在税阗征取的范围之内,也不可能要求他们都到商税务纳税,于是就在城门设卡,令其直接交纳商税,文献中有不少记载。如宋太宗至道三年(997)七月二十八日,有上封者言:“岭南村墟聚落,间日会集稗贩,谓之虚市。请降条约,令于城邑交易,冀增市算。”上封者所希望增加征收的“市算”,主要应该就是门税。亏得宋太宗不欲贪此小利,以为“徒扰民尔”,没有接受这个建议[89]。门税又有入门与出门之别,大致上,城郊乡民“将些小系税之物人城货卖”[90],收的是入门税;而商贩从城市兴贩物贷出城,则须交纳出门税。如天圣二年(1024)四月,据都商税院上言,原来民众将银锭及银器出京城门,需要每两税钱四十文足,金锭及金器却不必纳出门税,因此它建议“请自今每两税钱二百文省”,得到批准[91]。
熙宁七年(1074)三月,有一位开封府的监门官郑侠(1041—1119)就宋廷推行市易法等事务,向神宗上奏,其中提到,由于开封各城门都按市易务的指令,凡有商货入门,必须“尽数押赴市易司官卖,以此商税大亏”。为了弥补商税的亏空,都商税务“遂立专拦等仓法,而监官铙税一文以上并停替。以此税钱严紧,凡出城门之人,但是一二顶头巾,十数枚木梳,五七尺衣着之物,似此等类,无不先赴都务印税,方给引照会出门。一日之间,至数百道引目,出门不过收三五文税钱,并须得引照会,门头方肯放过,不然即断罪抽分,大可骇笑”[92]。宋廷为此特地派遣检正中书产房公事张谬减定在京诸门税额[93]。
也正因为门税所收多为贩夫贩妇的“些小系税之物”,税钱有限,却关系着贫苦民众的日常生活,所以每当水旱灾荒,或南郊祭祀、新君登基,需要昭显皇恩之际,宋廷常常会下诏减免天下房赁及门税。如南宋绍兴二十九年(1159),因宋高宗母亲韦太后生病服药,“放房钱、门税各半月”[94];干道二年(1166)三月,洪适(1117—1184)上奏也提到:“涉春以来,常阴为诊,祷竺宫以迎梵像,放房缗而蠲门税,一见至再矣。”[95]有时地方官也有类似的举措。朱熹在知江西南康军任上,就曾因灾荒,下令减免门税:“合将客旅步担兴贩纱帛药草丝绵杂物依旧收税外,其余乡民应有些小土产物货入城转变,并与减饶三分之一,合行约束,不得因而作弊。”[96]
由于门税属于宋代商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广泛,考古学界已经发现了不少镌刻有“门税”字样的宋代银锭,可为左证[97]。
三、市民
门税制度的推行,对两宋城市市场形态带来了一个意味深长的影响:根据官府的法规,市场的范围从自秦汉以来在城市中特定区域所设之“市”,扩大到了整个城区。也因此,处于这个市场范围之内的居民——亦即全体城市居民,而不仅仅是以前那些被著录于市籍者——开始被称为“市民”。
宋代以前,由于市籍制的推行,着籍者一般被称之为市人,市人成了在市中从事工商业的特殊人户的代名词,他们往往只占城市人口的一小部分,且带有明显的身份歧视的意味。至唐中后期,“市民”一词开始在文献中露面,如永泰元年(765)八月,仆固怀恩联合吐蕃、回纥等族的军队,试图进占长安,史载“天子以禁军屯苑内,京城壮丁并令团结,城二门塞其一,鱼朝恩括士庶私马,重兵捉城门,市民由实穴而遁去,人情危迫……”[98],这裹的“市民”看来就是指由于城门被关闭后从墙穴遁去的城市居民,但系指所有居民还是与市相关的特定人口,不能一定。由于例证过少,难以据此证实泛指性的“市民”一词确已取代特指性的“市人”指称,成为了城市居民的代名词。还有一些记载,被论者引为例证,如“梁刘鄩,唐末刺淄州,署行军司马。及韩全诲矫诏征天下兵,鄩以偏师陷兖州,一夕而定,军城晏然,市民无扰”[99]。其实这裹的“市民”,不妨理解为“市场与民众”更为合适,并未构成一个单一的概念。换言之,我们难以证实这种名词的更替属于偶然的例外,还是反映了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因此不妨将其视为“市民”概念诞生的准备时期,更为妥当[100]。
只是到了宋代,随着前述门税制度的普遍推行,在国家法规的框架下将市的范围从城市的特定区域,扩大到了城市的整个城区,对于特定人群称谓的变更才最终得以完成。也因此,在市民一词之外,用以指称城市居民的还有市人、市户等名词。总之,这是在将整个城市视为市场的语境之下产生的历史现象。在此之后,城乡对称也就基本上与市与乡对称相应了。
文献中有许多记载可以印证。
宋哲宗绍圣元年(1094)四月二十六日,潞州上党县官吏士庶因旱至五龙庙祷雨,不想龙王极为灵验,“皆不及下山而雨,旁及诸邑,率报沾足”。祷雨者遂立碑以志其事,“同行僚属及市民之在列者咸着于碑阴”。在碑阴着绿的人名中,除潞州节度判官、上党县令等一干地方官吏外,还有“市户守本州岛助教成公济、陈士敏”等人[101]。在这裹,“市民”与“市户”显属同义词,成公济、陈士敏两位落款为“本州岛助教”,估计是进纳买官的,总之他们有资格与地方官吏一起祷雨,当属上党县城裹有相当地位的居民,可以肯定。《州县提纲》讨论州县城市预防火灾的措施,有“市民团五家为甲,每家贮水之器各真于门”等条[102],当然指全体城市居民。又南宋嘉定十七年(1224)三月二十八日,淮南西路提点刑狱兼知黄州左蓍上奏,报告黄州火灾一事,提到“证得火灾所烧,并是旧城外居民及当街市民,所有新城里丰、淮齐、安煮酒三库,及应干官府廨舍仓库诸军寨屋,即不曾损动”[103],也可知居住于城区街市者,被称为“市民”。
庆历三年(1043)九月癸巳(二十九日),宋廷颁下《律外条贯别定赎法诏》,针对民众犯茶盐酒税之禁的现象,“或细民难知,或人情不免,或冒利犯禁,或奢侈违令,或过误可悯之类”,规定可以别定赎法。所交赎金。“乡人以谷麦,市人以钱帛”[104]。这是以国家诏令的形式,明确将市人与乡人对称,而这裹的市人,当然指城市居民无疑。
这样的概念对称,在其它的一些记载中也常有所见。如宋代的职役,自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废差法而行雇法,由于所雇者多为坊郭居民而非乡村人户,因此也被称为“自罢乡户用市户,而州县之吏罕良民矣”[105]。可见在这裹“市户”是与“乡户”相对应的概念。同样的,南宋黄震(1152—1221)在知江西抚州期间,曾因灾荒,行牒下属乐安县,措置赈灾事宜,其中提到:“乐安介万山间,每当歉岁,卒至乏食。……但常年官司排粜翟,止及在县市户,其在县郭外以及四乡,实系辛苦农种,根本之民,官司反不暇及。”[106]也是将市户与“县郭外以及四乡”的农户相对称,市户当然是指所有城市居民无疑。
市人市户之与乡人乡户这样人群的对称,也必然导致市与乡的地域对称概念的产生。南宋宋自牧判决衡阳县唐黑八与蒋黑念二两个恶霸,特别指出:“此两虎分霸在乡在市,若不剿除,吾民其为鱼肉矣!”[107]
南宋末年,高斯得撰《永州续惠仓记》,提到:“永之为州,市民为户不过三千,率多贫弱,春夏之交,苦于贵籴。”[108]“市民”之指永州城所有城市居民。更为明确。与此相似,知处州胡颖处罚赌博案件,为鼓励民众告发,特立奖赏条款:“且以近常立赏,许同徒人告首,今曾细三能自首,而熊幼乃不能。曾细三免罪,仍支给一半赏钱,仰当厅领赏,担往诸厢,叫报市民早:‘自首赌钱人曾细三,请到赏钱几贯。’仍以此写纸旗一面,插在担上,庶几人人相劝。熊幼杖一百,枷项令众,候犯人替。”[109]胡颖令曾细三挑着赏钱到城区“诸厢”,将受赏之事告知市民,当然也指整个城区,而非仅为市场地域。
宋制,城居者为坊郭户,乡居者为乡村户。州县城市之外。镇市居民也被归为坊郭户,学界已有定论[110]。城郭之民虽然“类多工商”[111]。官绅军吏等非工商人户也占很大的比例,这是常识。曾有学者提出,“市民”、“镇民”应当仅指城郭中的工商业人户,不能与一般城市的“坊郭户”概念混为一谈[112]。不过据前文叙述可知,及至宋代,市民、市户、市人等概念,就其主旨而言,无疑已是城市居民的代名词了。此外又如有文献记载:宣和三年(1121),河北真定府行唐县封崇寺创铸大钟,落款捐资者中有姓王的“市户官人”,与姓杨的“市户承信郎”[113]。又南宋“鄱阳市人江友,以庸力自给,一生不娶妻……”[114]。这个江友,为一以庸力自给的苦力,却也被称为“市人”。
宋代州县城邑之外的大多数镇市,由于尚处于从乡村聚落向都市转化的过程之中,都市化水平有限,居民中的农业人口比例是比较高的。但既然国家户籍制度已将他们列为坊郭户,所以镇市人口也多被称为市民。如王安石(1021—1086)曾替宿州临涣县柳子镇一位纳粟捐资的“市户”起草授予其本州岛助教的制书[115]。元丰六年(1083),河东路有人户“创造香炉壹座,谨献上黑水大王”,落款为“河东平定军西草市坊市户郭秀”[116]。宣和元年(1119)四月,“沧州清池县饶安镇市户张远”等人,因“各为烧香受戒,夜聚晓散,男女杂处,互相作过”,被宋廷“重行断罪”[117]。南宋庆元四年(1198)三月十八日,宋廷因位于长沙、益阳、湘阴三县界首的衡山县桥口镇“商贾往来多于此贸易,盗贼出没亦于此窥伺,市户二千余家”,无人弹压,下诏将潭州衡山县瞻军酒库官改作桥口镇监镇官[118]。实际上这二千余家市户,有许多并非工商业户,可以肯定。又端平年间(1224—1236),吴潜(1196—1262)知隆兴府,因进贤县土坊镇酒税害民,上奏请废镇,提到此镇“居民不满数十,商旅稀少”,“所谓酒者,初无酝造,亦无发卖,系于镇户量其家第之高下,抑令纳钱”。而且酒税官豢养恶少爪牙数十人,“皆蚕食于数十户之市民”[119],可见在遣裹“居民”、“镇户”与“市民”都是同义词。
宋代以前,专制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不分城乡,因此需要对从事商业的商人另编市籍。从中唐时起,由于城堡进一步与市场相结合,城市与商业聚落之间的差异日渐缩小,城市居民作为一个整体也逐步与商业人口性质相近,他们作为有别于乡村户的特殊人群,其内部也有了更多的一致性,同时伴随着两税制的推行,舍人税产原则确立,商人另编市籍的制度得到更革的契机,开始出现将全体城市居民——而非仅指着绿于市籍的市人——视为特殊人群的概念产生,就这是“坊郭户”之称[120]。到了宋代,坊郭户作为与乡村户相对应的户籍类型已完全确定,城市居民更在一般意义上被称为市民。从这个角度讲来,中唐以前著录于市籍的市户,实可谓后世市民之前身。
结语
概括本文的讨论,在由唐人宋这一被学界广泛认定为从中古向近古转折的历史时期,州县中小城市市场的形态,就作为狭义的商业区“市”而言,虽然国家的法令已不再将其界定为封闭的与排他性的商业活动区域,商贾有了在城市其它区域设立店铺的自由,但在实际的城市生活中,商铺仍多集中于传统的市场区域。宋代历史文献所记载的州市县市,并未成为如加藤繁所称之“单纯的地名”,大多仍为活跃的城市市场地块。这些城市市场或在城内,或在城郊,多呈块状而非条状,具体可能呈十字街这样的形态。与此同时,由城墙等物体所标识的整个州县城区,又由国家法规界定为广义的城市市场,商品进出城市须纳门税,城市居民被视为与乡户乡人相对应的市户市民,从而显现与前代显著的差异性。
因此,如果说本文上篇着重分析了在唐宋城市市场形制的演变过程中所体现的历史延续性,那么下篇所论广义的州市县市概念的形成,以及与之相应的城市居民集体性“市民”称谓的产生,无疑显现了问题的另一个侧面:唐宋间城市市场的确有了长足的进步。
注释:
[1]前人相关专文专书颇多,不欲备举,可见下文具体论述中征引各文.近来最新研究成果有:宁欣《唐宋都城社会结构研究——对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关注》,商务印书馆,2009年;成一农《古代城市形态研究方法新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2]《宋代都市的发展》原载1931年《桑原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唐宋时代的市》原载1933年《福田德三博士追忆论文集》,两文后均见录于加藤氏《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
[3]加藤氏前引两文于唐代“坊市制”的表述比较明确,并且描述了北宋中期坊市制崩溃后,城市中可以临街自由地开店设铺的情况,但尚未提出“街市制”的概念。此后论者从各方面强化加藤氏的假说,因此逐步形成了关于坊市制与街市制相对应的命题。近年于此着力较多的是宁欣。参见宁欣《街:城市社会的舞台——以唐长安城为中心》,《文史哲》2006年第4期,第79——86页;《唐宋城市与社会》,收人井上彻、杨振红编《中日学者论中国古代城市社会》,三秦出版社,2007年。
[4]《唐宋时代的市》,第302页。
[5]《唐宋时代的市》,第296页。
[6]例如《唐宋时代的市》,第291、303页。
[7]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一九《疆域志四·市》,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8]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册,“阗市令”卷第二十五(捕亡令附),中华书局,2006年,第306页。
[9]《永乐大典》残本卷七八九○第六至八页“庚”字韵引南宋《临汀志》“城池”,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四册,第3618—3620页。
[10]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三《地里类三·叙县》,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11]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九《公廨类三·诸县官厅》。
[12]徐硕《至元嘉禾志》卷三《镇市》,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13]凌万顷《淳佑玉峰志》卷上《坊陌桥梁》,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14]孙应时《重修琴川志》卷一《市》,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15]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居士集》卷三九《夷陵至喜亭记》,《四部丛刊》本。
[16]韩琦《安阳集》卷二一《定州新建州学记》,纔装书局《宋集珍本丛刊》影印明刻安氏校正本。
[17]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绍兴六年六月甲辰日记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8]《永乐大典》残本卷二二一七第十七页“泸”字韵引南宋《江阳谱》“坊巷街道”,第一册,第631页。
[19]参见宁欣《街:城市社会的舞台——以唐长安城为中心》,第79—86页。宁欣认为唐代长安城的街具有多项政治与社会功能,在坊市制向街市制演变的过程中,街以其独具的特性,在城市社会变迁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20]佚名《(实佑)寿昌乘·学校》,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21]杨潜《绍熙云间志》卷上《桥梁》,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22]郭经修、唐锦纂《弘治上海县志》卷五《建设志·堂宇篇》引宋市舶司董楷《受福亭记》,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
[23]何乔远《闽书》卷三三《建置志·泉州府晋江县篇》.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点校本。
[24]岳珂编、王曾瑜校注《鄂国金佗粹编续编校注》续编卷一一《令差人体探顺昌府金人之聚粮指实省剳》,中华书局,1989年点校本,下册,第1281页。
[25]洪迈《夷坚三志·己》卷三《海州虎豕》,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
[26]晁公遗《新刊嵩山居士文全集》卷五一《眉州先贤图像碑阴》,线装书局《宋集珍奉丛刊》影印清抄本。
[27]罗浚《实庆四明志》卷一四《奉化县志》,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28]张湼《寅庆会稽续志》卷一《街衢》,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2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四《惩恶门·赌博》录潘司理拟《因赌博自缢》,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本,第530—531页。
[30]《宝庆四明志》卷四《郡志四·叙水》。
[31][32]方仁荣、郑瑶《景定严州续志》卷六《淳安县·山》,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33]冯福京等《昌国州图志》卷四《桥梁》,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按南宋时昌国隶于明州为县,人元后升为州。此条虽为元代的记载,当亦反映了南宋时期的史实。
[34]《永乐大典》残本卷一一九○六第五十五页“广”字韵引南宋《湟川志》,第九册,第8391页。
[35]史能之《重修毗陵志》卷三《坊市》,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36]洪迈《夷坚志补》卷一一《黄铁匠女》,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
[37]《夷坚三志·辛》卷五《揽事游师姨》。
[38]民国《江苏金石志》录《崇宁砌街砖》,《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影印《江苏通志稿》本。
[39]罗愿《淳熙新安志》卷一《仓库》,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40]《实庆四明志》卷一四《奉化县志》。
[41]《实庆四明志》卷四《郡志四·桥梁》。
[42]黄干《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三三《徐鉴教唆徐莘哥妄论刘少六》,纔装书局《宋集珍本丛刊》影印元刻本。
[43]《景定严州续志》卷六《淳安县·坊市》。
[44]《景定严州续志》卷七<桐庐县·官廨》。
[45]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三《地里门三·桥梁·仙居》,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46]《实庆四明志》卷二一《象山县志》。
[47]《宋代都市的发展》,第249—250页。加藤氏所引《唐会要》卷八六《街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点校本)的记载,第一则为贞元四年二月敕文:“京城内庄宅使界诸街坊墙有破坏,宜令取两税钱,和雇工匠修筑。”第二则为太和五年七月巡使上奏文:“准令式及至德长庆年中前后敕文,非三品已上及坊内三绝,不合辄向街开门,各逐便宜,无所拘限……如非三绝者,请勒坊内开门,向街门户,悉令闭塞.请准前后除准令式各合开外,一切禁断。”
[48]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八《卫禁》,中华书局,1983年贴校本。
[49]参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唐城发掘队《唐代长安城考古纪略》中关于“两市”的部分,《考古》1963年第11期(总第87期)。
[50]北宋淳化三年《润州砌大市砖施主题名刻石》、《朱方新砌十字市街起初井记》,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37册,第201、200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
[51]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九八《太常少卿分司南京沈公墓志铭》,线装书局《宋集珍本丛刊》影印宋刻元明递修本。
[52]孙靓《鸿庆居士集》卷三三《宋故左朝奉大夫提点杭州洞霄宫章公墓志铭》,影印《文渊合四庳全书》本。
[53]孔武仲《信州新修广信门记》,孔文仲、孔武仲、孔平仲《三孔先生清江文集》卷一四,钱装书局《宋集珍本丛刊》影印清抄本。
[54]谈钥《嘉泰吴兴志》卷二《坊巷·州治》,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亡丛刊》本。
[55]参见宁欣《由唐人宋城关区的经济功能及其变迁——兼论都市流动人口》,《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16—125页。
[56]《永乐大典》残本卷八○九三第十四页“桥”字韵引南宋《上饶志》,第四册,第3792页。
[57]《夷坚丁志》卷一五《张客奇遇》。
[58]《宝庆四明志》卷一四《奉化县志》。
[59]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四《市》,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
[60]戚继光《重修三屯营城记》,李卫等编《畿辅通志》卷九八,商务印书馆,1934年。
[61]《景定严州续志》卷六至九淳安、桐庐、遂安、分水各县分志。
[62]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六《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贴黄》,《四部丛刊》本。
[63]《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别集》卷一○《审实<粜翟>济约束》。
[6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二二,中华书局影印本。
[6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绿莆阳县官《典卖园屋既无契据难以取赎》判词.第149页。
[66]《夷坚乙志》卷七《潘璋家僧》。
[67]《夷坚丙志》卷一《余干县楼牌》。
[68]《夷坚三志·辛》卷五《月老治痢方》。
[69]《夷坚戊志》卷一○《胡画工》。
[70]《夷坚支景》卷一《赣州雷》。
[7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四元枯二年正月辛卯条引殿中侍御史孙升之语,中华书局,1995年点校本。
[72]《毛诗注疏》卷二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
[73]较早讨论汉代市租问题的,是加藤繁的长文《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原载《东洋学报》第8期第1分册(1918年5月)、第9期第1、2分册(1919年6月),后收入《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吴杰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25—124页],此后吉田虎雄、平中苓次等学者都有专文论及。以上参见榻振红《从张家山汉简看秦汉时期的市租》,井上彻、杨振红编《中日学者论中国古代城市社会》,第50—67页。
[74]班固《汉书》卷八六《何武传》,中华书局,1962年点校本。
[75]《周礼正义·地官·廛人》,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
[76]范晔《后汉书》卷四《和帝本纪》,中华书局,1965年点校本。
[77]《汉书》卷九○《酷吏列传·尹赏传》。
[78]魏收《魏书》卷一一○《食货志六》,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79]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六七永定元年正月辛丑“除市门税”条记事下注文,中华书局点校本。
[80]魏征等《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年点校本。
[81]杜佑《通典》卷一一《食贷典十一·杂税》,中华书局影印《十通》本。
[82]参见陈明光《唐五代“关市之征”试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84—91页)、林立平《唐宋时期城市税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22—38页)等。
[83]王溥《唐会要》卷八四《杂税》。
[84]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第17—28页。
[85]《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二录《神宗正史职官志》。
[86]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商税门》引“场务令”.戴建国点校本,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87]《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商税门》引“厩库敕”:“讲税物入门应批引赴务,而公人、兵级邀阻留难,遇一时及于物数有所增减若故为透漏者,各杖一百。因而乞取,赃轻者准此。留难一日以上致损败者,邻州编管,并许人告。”[88]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七《榜客店户》,《四部丛刊》本。
[89]《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三。
[90][96]《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别集》卷九《晓示乡民物贷减饶市税》。
[9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九。
[92]郑侠《西塘先生文集》卷一《三月二十六日以后所行事目·税钱三十文以下放》,线装书局《宋集珍本丛刊》影印明万历刻本。
[9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二熙宁七年三月甲子条记事。
[94]周必大《周益文忠公集》卷一七二思陵上淳熙十五年正月甲寅,缝装书局《宋集珍本丛刊》影印明澹生堂抄本。
[95]洪适《盘洲文集》卷四五《以霖雨乞罢政·第二剳子》,《四部丛刊》本。
[97]参见张远栋《南宋银锭“出门税”管见》,《江汉考古》1997年第3期,第89—91页。又,关于宋代门税制度,可参见刘森《宋代“门税”初探》,《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
[98]刘昀《旧唐书》卷一二○《郭子仪传》,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
[99]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一七《将帅部·德义》,中华书局影印本。
[100]宁欣认为,《旧唐书》卷一二○《郭于仪传》“出现‘市民’的称谓确实是当时城市居民泛称”,这一记载“应该反映了唐中叶以后‘市民’称谓正逐渐普及”的史寅。宁欣《从士人社会到市民社会—以都城社会的考察为中心》,《文史哲》2009年第6期,第104—110页。笔者则以为似此城市居民称谓的变更,恐须从相应的国家制度演变着手来考察。更为妥当;而且偶见的零散记载,也不足以说明它是否具有普遍性。
[101]胡聘之辑《山右石刻丛编》卷一六《重修五龙庙记》,《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影印清光绪二十七年刻本。
[102]佚名《州县提纲》卷二《备举火政》,《学津讨原》本。
[10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五二。
[104]《宋大诏令集》卷二○二《律外条贯别定赎法韶》,中华书局,1962年排印本。
[105]《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
[106]黄震《慈溪黄氏日钞分类》卷七八《专请乐安县十提督牒》,清耕余楼刻本。
[10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四《惩恶门·奸恶》録宋自牧《把持公事欺骗良民遇恶山积》,第525页。
[108]高斯得《耻堂存稿》卷四《永州续惠仓记》,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四《惩恶门·赌博》录胡石壁(颖)《自首博人支给一半赏钱》,第533页。
[110]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四编第一章《坊郭户的阶级结构》,第414—435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
[111]王结《文忠集》卷六《善俗要义》,影印《文渊板四库全书》本。
[112]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第91—92页。
[113]沈涛辑《常山贞石志》卷一三,录《大宋真定府行唐县封崇寺创铸炉记》.《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影印清道光二十二年刻本。
[114]《夷坚支丁》卷一○《江友扫庙》。
[115]《临川先生文集》卷五五《宿州临涣县柳子镇市户进纳斛米人朱亿弟杰本州岛助教制》。
[116]《山右石刻丛编》卷一四《黑水祠香炉记》。
[117]《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七四至七五。
[118]《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四○。
[119]吴潜《宋特进左丞相许国公奏议》卷二《奏乞废隆兴府进贤县土坊镇以免抑纳酒税害民之扰》,《续修四庳全书》影印南京图书馆藏清抄本。
[120]一般认为,唐代文献中首次提到“坊郭户”这个概念的,是《唐会要》卷五八《户部尚书》所载元和五年二月户部尚书李仁素的奏文。李仁素上奏论“准元和四年五月敕,厘革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事宜,其中提到“宜令于管内州据都征钱数逐贯均配,其元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即但都配定见钱。一州敷任刺史于敷内看百姓稳便处置”。参见张泽咸《唐代城市构成的特点》,《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第152—157页;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
《宋辽金元史》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