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的寺田及相关问题探究

  【内容摘要】辽人崇佛,以“寺田”为核心要素的寺院经济非常发达。辽代寺院田地的来源,大致有继承、捐施和购买三种渠道;寺田的捐施、购买、占有、继承以及争端等,都有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刻石为证;寺田上的耕耘者,确为双重纳税的寺庄“二税户”;寺田和寺院园林中,种植着契丹辽地特有的各种粮蔬与果木;寺田“产品”的盈余,还催生了僧人的放贷经营活动,使辽代的寺院经济呈现多元化趋势。

  【关键词】辽代;寺田;寺院经济

  【作者简介】张国庆(1957—),男,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辽金史研究(辽宁沈阳110036)。  

  【原文出处】中国农史》(南京),2010.4.66—75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项目“《辽史》史事正补”(2008JD34)阶段性成果。

  辽人崇佛,所以,有辽一代二百余年间,契丹辽国境内修建了大量的寺庙,诚如一些辽代石刻资料所言,“三教并化,皇国崇乎至道,则梵刹之制布域中矣。”[1]“故今昔相沿,历朝所尚,城山胜处,列刹交望矣。”[2]在众多的辽代寺院中,有很多大型寺院,殿宇耸立,规模宏巨,不仅其本身占地面积之大、之广,而且,它们所拥有的寺田的数量,也绝不可小视。在以农耕经济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寺田之多寡,是衡量寺院经济是否发达的首要条件,辽代亦然。以往,辽史学界基本认同的一个观点是,辽代寺院经济非常发达,依据之一,就是辽代寺院拥有大量的寺田。[3]但是,基于文献史料稀缺之缘故,具体到辽代寺田的一些细况,特别是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辽代寺田契约文书及其规定,辽代寺院庄园“二税户”是否真的双重纳税,以及辽代寺院园林的种植状况,等等,探讨得还不够细致和深入。笔者不揣浅陋,钩沉20世纪以来发现的辽代石刻资料,拟对这些问题,作些探讨,冀望能对今后辽代寺院经济的更加深入研究,有所启迪和推动。

一、寺田之来源

  辽代寺院田地之来源,大致有三种渠道:一是传承于前朝所占有者;二是辽代社会各阶层俗家佛教信徒向寺院捐施者;三是由寺院自己出资购买者。

  首先,在契丹辽国境内,尤其是在南部的燕云地区,遗有大量隋唐、五代时期的旧有寺院。在这些寺院中,便有大量隋唐五代时期寺田同时流转、传承至辽代,成为辽代寺田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自唐代中期开始,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土地兼并的加剧,特别是由于政局的不稳,统治者争相佞佛,于是,大量的土地流人寺院。如《旧唐书·王缙传》即载,唐代宗执政期间,“凡京畿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4]到唐代后期,一座普通寺院的庄园可占地数十顷,大的寺院庄园寺田竟达数百顷。[5]典型者,如范阳白带山的云居寺,为刻藏石经之需要,始建于北齐至隋大业年间。至唐代,云居寺香火更旺,佛教信徒们经常捐施土地、财物人寺。《全唐文》卷353引王守泰《记山顶石浮图后》即云:唐中宗的女儿金仙长公主,即曾将其食封范阳县上垡村“赵襄子淀中麦田庄并果园一所,及环山林麓”,全部施给云居寺,“永充供给”。契丹辽朝建立后,云居寺又成为辽代燕云地区的名寺之一,寺庄田土继增,刻石藏经不辍。[6]

  再如辽代南京道渔阳西北的盘山感化寺,始建于北魏太和十九年(495),“旧号元宫”,后改称“感化寺”。该寺历经隋唐五代至辽,数百年间,不断修葺扩展,规模宏大,亦为辽代燕云地区著名寺院。据乾统七年(1107)的《上方感化寺碑》记载,该寺亦有从前朝流转、传承下来的寺庄及大量寺田、园林:“以其创始以来,占籍斯广,野有良田百余顷,园有甘栗万余株。清泉茂林,半在疆域。”该寺在三河县北乡还有一座传承于前朝的寺庄,“辟地三十顷,间艺麦千亩,皆原隰沃壤,可谓上腴。”[7]

  其次,据辽代石刻资料记载,辽朝的俗家佛教信徒经常向寺院大量捐施土地。比如有皇帝捐施的土地。刻于天祚朝的《重修觉山寺碑记》即云:辽道宗耶律洪基曾向觉山寺“赐山田五处,计一百四十余顷,为岁时寺众香火赡养之资,地之兴复大倍于昔”。[8]有公主捐施的土地。如天祚朝初年所刻《燕京大昊天寺传菩萨戒故妙行大师遗行碑铭》即载:“道宗清宁五年,秦越大长公主舍棠阴坊第为寺,土百顷。”[9]还有官贵人士捐施的土地。如咸雍八年(1072)的《创建静安寺碑铭》记载,契丹大横帐兰陵郡夫人萧氏(知涿州军州事耶律昌允妻),在捐资建寺的同时,亦向寺院“施地三千顷,……人五十户,牛五十头,马四十匹,以为供亿之本。”。[10]

  除崇佛的上层官贵人士外,辽代也有下层信教民众向寺院捐施土地。如道宗朝南京道析津府良乡县绣户张义绚夫妇都是虔诚的佛教信徒,曾捐舍家资助佛,其中即“将县北公村别野一所,田土园林约近陆柒顷”,全部捐给了寺院。[11]

  第三,辽代的寺院还经常自己出资从民间有田者手中购买土地,以扩大寺田的占有量。如咸雍元年(1065)的《弥勒邑特建起院碑》即载:“清宁七年,买徐员外地,遂为归义寺”。[12]

  通过继承前朝旧寺之土地和获得当朝俗家佛教信徒大量的捐施,以及自己出资购买,使得大量的良田沃土,流进了寺院,划归于寺庄,辽代寺院已成了大量耕地的所有者。一些石刻资料形象而具体地描述了辽代寺院大量占有寺田的情形。如大安九年(1093)的《景州陈宫山观鸡寺碑铭》即载,该寺“广庄土逮三千亩,……增山林百余数顷,树果木七千余株”。[13]

二、与寺田捐施、购买、占有、继承、争端等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有辽一代,佛教信徒向寺院捐施土地,寺院购买民间土地,寺院占有寺田,寺田代代传承,寺院之间发生土地争端进行仲裁,等等,都要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但辽代文献史料对此均不载,以往的研究当然也无人提及。实际上,辽代与寺田捐施、购买、占有、继承、争端等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是存在的,它们大都隐含在辽代石刻文字中。

  比如佛教信徒向寺院捐施土地,施主为了保证所施之地“专田专用”,真正成为寺僧的物质生活之依靠,因而,他们在捐施的同时,便与寺院签署一份“契约”,对施、受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均作以约定。如道宗朝南京道析津府良乡县绣户张义绚夫妇在捐施土地给谷积山院的同时,即与寺院签约约定:若该院僧人按约定的日期定时诵读《大藏经》,且日后寺院不将受捐土地典卖,那么,捐施者张家的后世子孙将永远不向寺院索回土地,反之则可,并刻石为证。事情原委及“契约”内容见载于大康四年(1078)的《谷积山院读藏经之记碑》:“清河张君讳文绚,良乡县之绣户也。妻田氏,皆性钟纯,吉名闻乡闾。家有馀资,靡好奢华之乐;身惟积善,颇信浮图之法。越一日,谓亲族曰:我兴佛刹,飰僧徒修植善根,鸠集福聚固亦多矣。然于藏典,似阙胜经。乃启白司空大师,议于谷积山院,请众僧侣读大藏经,便从今年四月十五日为启读之始,他时亦然。乃将县北公村别墅一所,田土园林约近陆柒顷,庄院房舍依旧住佃;掳所收地利斛粟果实等,并元买券契,共壹拾陆道,并分付院司常住收附,以充逐岁蒭流蒲塞之费。约曰:若僧徒不怠,经课无阙,及不别将货卖典质他,后子孙无得取索;苟或反此,取之可也。仍刻贞珉,以贻后来者。”以下是碑文作者对张氏夫妇舍财助“佛”及刻石立“信”的赞颂:“是知富而不奢,积而能施,义也;舍今生爱,求过去福,智也;虑身后事,立石为约,信也。”[14]

  此外,乾统八年(1108)的《妙行大师形状碑》在刻记道宗朝秦越大长公主耶律氏向拟建中的大昊天寺捐施“稻畦百顷”等财物的过程中,也特别强调了“皆有施状”。[15]此“施状”既是一份捐施者——秦越大长公主与受施者——大昊天寺筹建人妙行大师之间的“契约”文书,同时,也是捐施者上报给朝廷、请求皇帝批准捐施财物的一道“奏书”。

  一般说来,在施主与寺院捐施土地签订的“契约”文书中,都要写清被捐施土地的具体亩数、方位和“四至”,使之同时具有寺田“地契”的性质。如乾统二年(1102)的《施地幢记》即刻记了佛教信徒王仲远一家向寺院捐施土地的具体亩数和“四至”:“维乾统贰年正月陆日,镌了合家姓名记。王仲远施地五亩,东至道,南至道,西南至寺院,北至地主。”[16]

  辽代寺院自己出资购买的寺田,买卖双方也要签订一份“合同”类文书,一般称为“买地券”或“卖地券”。前引咸雍元年(1065)的《弥勒邑特建起院碑》记载归义寺出资购买徐员外土地,双方即签订过此类文书——“卖地券”:“今卖自己在京宣化坊门里面街西小巷子内空闲地。内有井一眼,槐树两株。东邻,南邻,西邻,北邻。”[17]可见,在此类买卖土地文书内,也要清楚标明被交易土地的具体位置、“四至”和“附着物”等,文书的法律性特征十分明显。

  辽代一些大型寺院通过不同渠道占有了大量土地,寺院的住持、方丈们成了僧侣大地主。寺院占有寺田,也持有“地契”类法律文书,以此证明占田的“合法”性。比如,前面提到,南京道渔阳西北的盘山感化寺,是一座始建于北魏、中经隋唐五代而人辽的古老寺院,该寺占有传继于前朝的大量寺田。辽代感化寺的这些寺田应该是有“地契”的。因为在辽道宗大安年间(1085—1094),该寺发生了寺庄耕地被南京道地方政府“没收”,并沦变为牧场的事件,原因即是有人状告该寺寺田“执契不明”。后来,经过该寺僧人的多次“诣阙陈述”,被“没收”的寺田、园林才重归于寺院,并在地方官员的主持下,复原旧界,立契为证。乾统七年(1107)的《上方感化寺碑》对此事件的原委有明确的刻记:“……斯为计久之业,又当形胜之境,宜乎与法常住,如山不骞,是使居之则安,不为争者所夺。奈何大康初,邻者侵兢,割据岩壑,斗诤坚固。适在此时,徒积讼源,久不能决。先于蓟之属县三河北乡,自乾亨前有庄一所,辟土三十顷,间艺麦千亩,皆原隰沃壤,可谓上腴,营佃距今,即有年樓,利资日用,众实赖之。大安中,燕地遣括天荒使者驰至,按视厥土,以豪民所首,谓执契不明,遂围以官封,旷为牧地。吞我林麓既如彼,废我田壤又若此。使庖舍缺新蒸之供,斋堂乏饼饵之给,可叹香火,而至于是。寺僧法云暨法逍,次言及众曰:‘先世有所遗籍,吾侪不能嗣守,亦空门之不肖者也,安忍坐受其弊,拱默而已。’相与诣阙陈述,历官辨论。一旦得直其誣,两者复为所有。寻奉上命,就委长吏,辨封立表,取旧为定。自是樵爨耕获之利,随用而足。”[18]

  那么,辽代寺田的“地契”类法律文书到底采用什么样的格式?具体内容又有哪些?历史文献均没有记载。《辽代石刻文续编·补编一》收录的《通法寺地产碑》,文字虽已残缺不全,但经笔者分析,此碑刻之内容即是该寺一份“账簿”式的寺田“地契”文书,主要记录了该寺上、下院诸多寺田的具体方位和“四至”等,并且重点强调了之所以将“地契”内容刻石立碑,目的就是为了“昭示空门,永为张本”。

  以下为《通法寺地产碑》刻录的该寺寺田“地契”文书中诸寺田方位、“四至”的内容:

  “大通法寺常住上下院地产碑记。乡曲晚近东巖铨□安思道撰并书(下略)。

  (漫漶不清):西南常住庄□□□百□十步,南北计六百五十步,东至崇福寺并安□□至安家地,西至杨家并侯家地,北至官道并张家地。

  和龙山华严寺:东至东山分水岭。南至□□大峪□并近北去小峪内□□□。

  (漫漶不清):祖茔北坟山,东至烧炭峪□南□□□岭,□□头,西至分水岭北□□岭。

  灵感寺:东至焦家、赵家、周家地,南至官街,西至肖家地,北至官街。

  松岩寺:东至看山,南至寺□□大□涧,西至□梨树湾子,北至□□涧道头,南至□子,西至河□□□,北至□子。

  (漫漶不清):庄子树埚子处□□,南至口子,西至河□□,北至榆树□□。

  黄山坡下地:东至官道,南至河坎,西至堒子,北至水渠。

  水峪店地:东至河,南至古道,西至琨子,北至刘家地。

  灵山寺:东至分水岭奇菜峪,南至大道,西岭头。

  寺北南峪庄子地:东至土岭,南至□□,西□□□阑峪分水岭,北至田□□。

  (漫漶不清):东至古崖子,南至□□涧,西至分水岭,北至□□□。

  碭山院:东至东村行涧乱石头坡东头水涧底,南至傅山岭,西至珪头岭西分水岭,北至卯头山分水岭。

  增福寺:东西二至涧水心,南北二至道。

  玉泉寺:东至□桃峪岭,南至大峪涧,西至河,北至□□。

  崇国寺:(漫漶不清)

  四山寺:南至□□□,西至家琨子,北至□□。

  重修寺:东南二至道,西至涧,北至东至岭头。

  深井寺:东至……涧,西至分水岭,北至河心。

  灵降寺:东至谷家地,南至涧,西……,北至大山后北坎。

  云岩寺:东至王家岭,南至高岭,西至□岭,北至葛家峪涧。

  (漫漶不清)

  洪福寺:东至东岭头,南至□家地,西至河,北至山。

  清修院:东至道并院墙,南至道,西至巷,北至墙。

  石门山寺:东至峪口,南至分水岭,西至关脚,北至高本峪头。

  龙泉山寺:东至东山头,南至分水岭,西至南北道,北至分水岭。

  口国寺:(漫漶不清)

  三塔院:东至道,南至松岭,西至□渠,北至□家墙并道。

  华梨院:东至峪口,南至分水岭,西至分水岭,北至岭。

  观音堂:东南二至道,西至米家地,北至河心。

  段禅院:东至城巷,南至张家地,西至巷,北至侯家、安家、丁家地。

  口家讲院:(下缺)。”[19]

  辽代的寺田为寺院之固有财产,随着岁月的流转,寺内新老僧人的不断更替,寺田也会随之代代传承下去。有时,为使寺田永为僧人日常衣食之来源,不被后世无良僧人典卖处理,寺院的住持、方丈等老僧也会与年轻的寺田受益者们订立一份寺田继承类“契约”文书,并刻石树碑,立此存照。辽代寺田继承类“契约”文书之内容,一般有三个部分:一是寺田之由来,二是寺田之方位、亩数及“四至”等,三是寺田用途之约定。

  如前引寿昌元年(1095)的《缙阳寺庄账记》,即是该寺一份“账簿”式的寺田继承“契约”文书。

  关于该寺寺田之由来,该石刻文字虽已残缺不全,但仍能分辨出是社会各阶层俗家佛教信徒捐施的土地。捐施者既有兴宗皇帝,也有“坟主高大王”等。“迄至我朝兴宗皇帝,乃赐缙阳之□□后□□□殿僧房共三百八十余架,地□园林约□(下缺)”。“传有道侧坟主高大王,合家施根後庄田,托众僧为远嗣,至今仍尔。”

  然后是该寺寺田的位置、亩数及“四至”。如兴宗皇帝所赐寺田,“……小道之北,东连翠岭,西接青嵠”。“高大王”等人捐施的寺田,“前後并□□□敏具(下缺)倾六十亩,浮图子地一段十亩,次北一段二十亩,又次北一段二十亩,中间□寺主施二十亩,南道北一段,□□二十亩,北道北一段,□□□(下缺)土共□□□,西至涧,□至官道,山东葛家峪地一倾,东至涧,南西至张化,北至山顶,□□地一倾二十三亩,(下缺)家坎地三十亩,□至怀霍,崔家安地一倾二十亩,东至山,南至道,西北至翟公谅,中山□□一□二十亩□(下缺)可言,南至吕广倪,西北至道,林墓地四十亩,东至贾守谅,南至墓,西至翟公谅,北至道,坊子□地三十□(下缺)道,南至翟嘉进,次道西一段六十亩,东至□□于可言,西至张守仁,北至道。次北一段四十亩,东至张守仁,南至□(下缺)韦谦让。次东北地□□□□□□东□,西至道,北至□懿,次北一段四十亩,东北至道,南至崔□,西至河,次道□(下缺)四十四亩。”

  最后是关于寺田“用途”之约定。即告诫该寺寺僧,这些寺田只能作为其今后生活之依靠,绝不许典卖。“恐年代远(下缺),愿乃为虚废所托,众僧之靠赖无依,诚失彼之要期,蹇□之□抱众□,今后假馀缘,勿口典卖,实为□便□……”[20]

  辽人崇佛,寺院遍布,一些寺院之间相距较近,故而,难免因某种变故而出现寺田之争端。如果出现寺院间的寺田划界纠纷,私下又难以解决,便会有其中一方讼至寺院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仲裁调解,重新丈量划界。若最终调解成功,也会在仲裁部门的监督下,双方(或多方)签订一份寺田仲裁类法律文书,将重新划定立石的田界在文书上清晰标明,以便今后双方各为遵守,不许越界耕种。如重熙十五年(1046)的《祐唐寺创建讲堂碑侧记》即刻记了南京道蓟州盘山妙化寺、千像寺(即佑唐寺)、感化寺、妙祥寺等寺院间有关寺田、园林边界争端的仲裁文书之内容,颇具代表性。该石刻的文字分为上、中、下三段,其中上段碑文记载的是妙化寺与千像寺间的园林地界争端仲裁之内容:“妙化寺主僧普□□□丙辰年有状,公论千像两争中隔,因依今□山门□和更□位词论对两自封师满量情愿化了。□山门□□□□□□内同共□川云居院、并次南烧饼石□南分水岭上大石山垛子正左相□中心之处,自石垛南中间长大岭直至雷头。自石垛山南,上下取分水岭心都□□□中,留有□东西两边地上柴木,两寺各自永远为主管,不能复别有紊乱,恐后无凭,仅此为据。重熙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寺主僧普严。连状人僧普仙。当寺尊宿僧智初。山门首座、感化寺僧道文。报国寺尊宿僧云晏。法与寺尊宿僧惠源。”

  中段碑文记载的是感化寺、妙祥寺等三寺边界争端仲裁之结果:“其立石者在感化寺东北雷头坎上。妙祥寺出入车道,东道上有自古立石,上有字为三寺中隔。”

  下段碑文记载了边界争端仲裁后千像寺寺田的方位和四至:“蓟州□□□□□千像寺当住持僧一所名海云。寺地土四至分头标自于石。寺场地四至,东至古道,南至古道,西至河,北至河。河北有地一段,东至大河,南至河,西至官道,北至古堰。”[21]

三、寺田的耕耘者——寺庄“二税户”

  辽代许多大型寺院通过继承、捐施和购买等渠道,拥有了大量的寺田,寺田上便有了由众多寺户组成的一个个寺院庄园。辽代寺院拥有“寺庄”,石刻资料已见记载。如前述之白带山云居寺,自唐代开始即有金仙长公主捐施的“麦田庄”;盘山感化寺,在三河县北乡也“有庄一所”;陈宫山观鸡寺“广庄土逮三千亩”。此外,咸雍八年(1072)的《蓟州神山云泉寺记》亦记载了神山云泉寺附近有一处二百余户人家的寺庄:“渔阳郡南十里外,东神西赭,对峙二山,下富民居,中廠佛寺,……大小踰二百家,方圆约八九里。”[22]乾统四年(1104)的《范阳丰山章庆禅院实录》也记载了该寺院拥有“坟庄”、“碾庄”等多处寺庄。[23]

  辽代寺院庄园中的寺户,被称为“二税户”,但辽代历史文献不见记载,仅见于《金史》中。如《金史。食货志》即云:“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田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24]同书《李晏传》更具体地记述了辽朝锦州龙宫寺“二税户”的一些情况:“锦州龙宫寺,辽主拨赐户民俾输税于寺,岁久皆以为奴。……辽以良民为二税户,此不适之甚。”[25]

  《金史》所记辽代寺院庄园中的“二税户”多为由崇佛信教的官僚贵族所捐施,已被辽代石刻文字资料所证实。如乾统八年(1108)的《妙行大师形状碑》即记载了道宗朝秦越大长公主耶律氏曾向拟建中的大昊天寺捐施“稻畦百顷,户口百家,枣栗蔬园,井□器用等物”。[26]又前引咸雍八年(1072)的《创建静安寺碑铭》亦记载兰陵郡夫人萧氏曾向静安寺捐施“人五十户”。等等。

  所谓“二税户”,是指这些身居寺庄、在寺田中耕耘的劳动者,既要向寺院僧侣地主纳税,同时还要向政府纳税。辽代寺院庄园中存在双重纳税的“二税户”,也被近年出土的辽代石刻文字资料所验证。如刻于乾统七年(1107)的《普济寺严慧大德塔记铭》即记载:高僧严慧大德在道宗朝末期,曾被选为燕京三学寺住持。“师力整颓弊,居多弘益,三载供费之外,有钱五千余贯。乾统初,省司以课最闻,朝廷嘉之,特赐紫方袍,加号慈辩。”[27]“课”,古时即指纳税。这就是说,燕京三学寺在严慧大师的主持下,其寺庄“二税户”生产经营搞得好,不仅富了寺院,而且向政府纳税额亦增多,所以,寺院负责人便得到了朝廷的“赐袍”、“加号”等项褒奖。

  南京道涿州范阳县歧沟关有一座大型寺院,名为“天王院”。天王院寺庄内也有大量寺田。据咸雍二年(1066)的《新赎大藏经建立香幢记》记载,天王院众僧曾“各舍净财,赎杂宝大藏经”。所谓“赎杂宝大藏经”,是指该院僧人集资,以“赎”的形式,购买、收藏了《大藏经》的一种。道宗朝政府大力扶持佛教,为减轻该院僧人因赎购《大藏经》而造成的经济负担,便决定减免该院寺庄一定时期内一定亩数的“田税”,作为补偿。“咸雍二年十月日,大通田免税至四年六月七日。”免税寺田的亩数为五百九十一亩。同时,该石刻还记载了这些免税寺田的具体方位和“四至”等。[28]

  值得注意的是,由以上所引石刻资料(《普济寺严慧大德塔记铭》和《新赎大藏经建立香幢记》)之内容分析,笔者初步判定,辽代寺院庄园中的“二税户”并不直接将他们应纳的一份田税上缴给政府,而是将“二税”全部交给寺院,再由寺院按一定比例提出,将应缴纳部分,统一上缴给政府的相关财税部门。

四、寺田及寺院园林中的粮蔬果木之种植

  辽代寺院庄园的寺田里都种些什么农作物?文献史料未见只字记载,我们只能从石刻文字资料中作些钩沉。如种植“水稻”。前引乾统八年(1108)的《妙行大师形状碑》记载道宗朝秦越大长公主耶律氏向拟建中的大昊天寺捐施的土地即为“稻畦百顷”。这说明大昊天寺建成后,其寺田肯定要种植水稻。辽代的大昊天寺在南京(又称燕京,今北京市),《大元一统志》:“大昊天寺,在旧城,寺建于辽”。辽代南京地区的地理、气候条件下确可种植水稻。早在辽景宗执政期间,就有朝臣建议在南京地区辟田种稻,但因当时正值辽、宋交战时期,南京为战区之前沿,朝廷出于方便军事行动等因素的考虑,没有批准。此事见载于《辽史·高勋传》:“保宁中,以南京郊内多隙地,(高勋)请疏畦种稻,帝欲从之。林牙耶律昆言于朝曰:‘高勋此奏,必有异志,果令种稻,引水为畦,设以京叛,官军何自而入?’帝疑之,不纳。”[29]辽、宋战争结束后,南京地区不准种稻的禁令被逐渐解除。据《辽史·道宗纪》记载:咸雍四年(1068)三月,道宗皇帝“诏南京除军行地,余皆得种稻”。[30]秦越大长公主向拟建中的大昊天寺捐施稻田,即在这一时期。

  除“水稻”外,辽代寺田种植的农作物还有“麦”、“粟”等。如前引乾统七年(1107)的《上方感化寺碑》即记载,该寺之寺庄“艺麦千亩”。“艺”者,种植也。说明该寺寺田大量种麦。大康四年(1078)的《谷积山院读藏经之记碑》记载佛教信徒张义绚夫妇捐给谷积山院的寺田种植的作物即有“粟”、“果”等。粟,俗名谷子,子实去皮后即为小米,契丹辽地,无论是长城以南的燕云地区,还是塞北的契丹腹地,均有大面积种植。如《辽史·食货志》即言:“诸屯田在官斛粟”;“或治私田,则计亩出粟。”[31]道宗年间,宋人苏颂使辽,途径中京道奚人、汉人和契丹人杂居区,亦见当地人大量种粟,苏颂使辽诗作《牛山道中》中即有“农夫耕凿遍奚疆”,“种粟一收饶地力”之句。[32]民间大量种粟,寺院亦不例外。

  辽代的大型寺院除了拥有大量寺田外,每一座寺院的四周,还有大面积的园林。有些大寺院的园林“幅员数里”。如南京道良乡县的谷积山院园林,“左临桑水,右枕房山,千重林麓萦纡,四面峰峦掩映,幅圆数里,俨类仙居”。[33]还有南京道蓟州渔阳县的好女塔院,其寺院园林,“东临终南,古代贤依;南近烟山,每有霞云之气;西临峰顶,岁岁传千古之名;北靠御路,连连车马川流”。[34]在这些寺院园林内,除了原生及次生的各种林木外,也有寺院僧人为日常生活需要,以及为绿化和美化寺院之需要而有计划、有目的种植的各类花木及果蔬。这在辽代石刻文字资料中亦有记载。如乾统三年(1103)的《金山演教院千人邑记》中即有“开土田以具饘粥,植林木以供果实”的记载。[35]统和五年(987)的《祐唐寺创建讲堂碑》亦记载了南京道蓟州祐唐寺园林内的果蔬种植状况:“厥外井有甘泉,地多腴壤,间栽珍果,棊布蔬畦。清风起兮绿干香,细雨霁兮红葵茂。”[36]由此可知,祐唐寺的园林内种植的既有各种“珍果”,也有“红葵”等菜蔬品种。清宁二年(1056)的《涿州超化寺诵法华经沙门法慈修建实录》记载南京道涿州超化寺园林内植有“果木二千余根”。[37]咸雍八年(1072)的《蓟州神山云泉寺记》亦记载了南京道蓟州渔阳云泉寺园林内“前花后果,左右林泉。”“每春夏繁茂,如锦绣围绕。”[38]

  据历史文献反映,有辽一代,南京地区栽植“栗”、“枣”较为普遍,如《辽史·萧韩家奴传》即载,辽代著名学者萧韩家奴即曾做过管理南京“栗园”事务的官员。[39]应历五年(955)的《北郑院邑人起健陀罗尼幢记》亦记载南京道名寺北郑院建幢邑人就有燕京“北衙栗园庄官王思晓”等。[40]南京道渔阳县西有“枣林淀”,湖畔枣木成林。所以,辽代南京道所属各寺院园林栽植的果树亦以“栗”、“枣”等为多。如前引乾统七年(1107)的《上方感化寺碑》即记载,该寺“园有甘栗万余株”。乾统八年(1108)的《妙行大师形状碑》亦记载,秦越大长公主向拟建的大吴天寺亦捐施有“枣栗蔬园”。

  此外,辽代寺院园林内也有栽种各种花草的,采摘后作为寺院供佛之用。如天庆四年(1114)的《张世卿墓志》即记载,虔诚的佛教信徒张世卿,在自己的庄园内,为方便举办各种佛事活动,曾出资建“家寺”一座,“佛殿、僧舍大备”。在张家“家寺”之四周,便是“幅员三顷”的园林,“尽植异花百余品,迨四万窠,引水灌溉,繁茂殊绝”;张世卿“特造琉璃瓶五百只,自春泊秋,系日采花,持送诸寺”。[41]

  俗语云:天下名山僧占多。辽代亦不例外。辽代的一些大型寺院原本就修建在风光秀美的名山大川间,再加上历代僧人在寺院四周的园林内种花植树,栽果培蔬,绿化园林,装点寺院,所以,很多寺院园林的景致都十分幽美,引人人胜,成了高僧大侣修禅研经、俗家信徒拜佛祈福的上好佳境。如南京道蓟州盘山祐唐寺,景宗保宁十年(978),于寺院园林内建成一处“讲堂”,“兰楹镂彩,桂柱凝丹;月人秋窗,风含夏户;檐外之杉松郁欝,栏前之烟水潺湲。”[42]俨然一处人造景观与自然风光完美结合的典范之作。又如南京道范阳丰山章庆禅院的园林四季景观也各不一般,“春阳方煦,层冰始泮,异花灵药,馥烈芬披,谿谷生云,林薄发吹;夏无毒暑,在处清凉,怪石颟顸,矗莎叠藓,谈道之者,匡坐其上,横经挥尘,议论譊譊,奇兽珍禽,驯狎不惊;秋夕云霁,露寒气肃,岩岫泊烟,松阴镂月,猨声断续,萤光明灭;□崖结溜,冬雪不飞,长风吼木,居实凛然。”[43]

五、与寺田“产品”相关的放贷经营

  辽代的寺院经济是以寺院占有寺田、雇佣寺庄“二税户”进行农耕生产并创造财富为主,所以,寺田来源渠道是否通畅,寺院僧侣占有寺田是否合法,以及寺庄“二税户”的生产经营和寺田、园林中的种植状况是否正常,等等,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我们钩沉文献史料及石刻资料发现,辽代的寺院经济收入还有一项重要来源,那就是在寺田生产创造财富的基础上,利用寺田生产的粮食,以及卖粮所得的钱币(当然也包括受施所得消费剩余之钱、粮),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如北宋苏辙在其使辽语录《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中即言:“北朝(辽)皇帝好佛法,所在修盖寺院,度僧甚众,因此,僧徒纵恣,放债营利,侵夺小民,民甚苦之。……此盖北界之巨蠹,而中朝(北宋)之利也。”[44]寿昌元年(1095)的《添修缙阳寺功德碑》,不仅明确地记载了该寺有用余粮、剩钱放贷经营之活动,而且还特意注明了“利息”:“(上缺)外,犹有余积,仍每年筵僧二百人。迄今二十余年,未尝有(下缺)粟一千硕,钱五百缗,每年各息利一分。”[45]可见,缙阳寺放贷收取的是“年息”,粮、钱均为“一分”。天庆四年(1114)的《沙门积祥等为先师造经幢记》亦载,南京道永清县茹荤院的一位高僧,在住持该院期间,“名随实至,福从行生,檀施云屯,惠然土聚。……天庆三年。疾作,遂舍衣钵,以资其寿。得货泉二十万,月息其利,启无休息,讲长川延□夺□之徒五人,用□四思也”。[46]由此看来,辽代寺院放贷,既有以年计息者,也有按月得利者,收取利息的时间、方式及利率多少,均由各寺自己决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总之,辽代寺院放贷获利创收,致使寺院敛财速度大大加快,寺院财产数额骤增,寺院经济开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这也是辽代中后期寺院经济的一大特色。

注释:

[1]乾统四年(1104)《范阳丰山章庆禅院实录》,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44—545页。

[2]苏辙:《栾城集》卷41。

[3]白文固:《辽代的寺院经济初探》,《社会科学》(甘肃)1981年第4期;田华:《浅谈辽代寺院经济的一些问题》,《北方文物》1986年第3期;蒋武雄:《辽代佛教寺院经济初探》,《空大人文学报》(台湾)第7期,1998年;张国庆:《论佛教对辽代经济的负面影响》,《论草原文化》第五辑,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9年。

[4]《旧唐书》卷118《王缙传》。

[5]张国刚:《佛学与隋唐社会》,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7页。

[6]详见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所辑:应历十五年(965)《重修范阳白带山云居寺碑》、统和二十三年(1005)《重修云居寺碑记》、清宁四年(1058)《涿州白带山云居寺东峰续镌成四大部经记》、乾统十年(1110)《云居寺供塔灯邑碑》及天庆八年(1118)《云居寺续秘藏石经塔记》等。

[7]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63—564页。

[8]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689—690页。

[9]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09页。

[10]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62页。

[11]大康四年(1078)《谷积山院读藏经之记碑》,向南等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65页。

[12]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25—326页。

[13]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453页。

[14]向南等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64—165页。

[15]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86页。

[16]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26页。

[17]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26页。

[18]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64页。

[19]向南等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23—324页。

[20]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466—467页。

[21]向南等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97页。

[22]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58—359页。

[23]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44—545页。

[24]《金史》卷46《食货志一》。

[25]《金史》卷96《李晏传》。

[26]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86页。

[27]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72页。

[28]向南等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23页。

[29]《辽史》卷85《高勋传》。

[30]《辽史》卷22《道宗纪二》。

[31]《辽史》卷59《食货志上》。

[32]苏颂:《苏魏公集》卷13。

[33]大康四年(1078)《谷积山院读藏经之记碑》,向南等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64页。

[34]大安二年(1086)《蓟州渔阳县好女塔院特建碑铭》,向南等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63页。

[35]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33页。

[36]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91页。

[37]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l995年,第277页。

[38]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59页。

[39]《辽史》卷103《萧韩家奴传》。

[40]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2页。

[41]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655—656页。

[42]统和四年(986)《祐唐寺创建讲堂碑》,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91页。

[43]乾统四年(1104)《范阳丰山章庆禅院实录》,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44—545页。

[44]苏辙:《栾城集》卷41。

[45]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465页。

[46]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643页。

参考文献:

[1]白文固.辽代的寺院经济初探[J].社会科学(甘肃),1981,(4).

[2]田华.浅谈辽代寺院经济的一些问题[J].北方文物,1986,(3).

[3]蒋武雄.辽代佛教寺院经济初探[J].空大人文学报(台湾),1998,(7).

[4]张国庆.论佛教对辽代经济的负面影响[A]马永真,等.论草原文化(第五辑)[C].呼和浩特: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9.

[5]张国刚.佛学与隋唐社会[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

[6]向南.辽代石刻文编[Z].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7]向南,等.辽代石刻文续编[Z].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

Exploring on the Temple Land and Related Issues of the Liao Dynasty

Zhang Guoqing

    Abstract: People of the Liao Dynasty believed in Buddhism. The temple Economy with the core elements to the temple land highly developed. The source of the temple land of the Liao Dynasty roughly had three channels in cluding inheritance, donation and purchase. The donation, purchase, possession, inheritance and dispute of the tem ple land had also related legal instruments and the legal instruments were cut in stone as evidence. The cultivators of the temple land were indeed  “two kinds of tax account” of the double taxation of the temple manor. In the temple land and the temple garden, they planted with various the unique grains, vegetables and fruit of the Khitan Liao Dynasty around. The surplus products in the temple land also expedited lending business activities of the Monks, this made the temple economy of the Liao Dynasty presented trend of” diversification.

    Key words: Liao Dynasty; temple land; temple economy

原载《宋辽金元史》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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