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资料所见西汉前期的“卒更”

  【内容摘要】松柏47号木牍《南郡卒更簿》,所记大部分数据无误,其中一更以一月为期的表述可与传世文献相印证。将《南郡卒更簿》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等文献联系起来推测,西汉前期普通卒更可能曾实行三更之制,即每隔两个月,就更一月。分析松柏木牍中的相关资料,可见各县更卒的人数与使大男中需要承当卒更任务的人数大致相当或相去不远,女性不存在充任卒更的可能。西汉早期卒更除民众外,五百石以下官吏和公大夫以下有爵者亦须承当。

  【关键词】松柏木牍;张家山汉简;西汉;卒更

  【作者简介】陈伟(1955一),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10.3.23—35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08JZD0036)成果。

  卒更是秦汉时期成年男子一种重要的劳役形式。在传世文献中,只有一些零星、间接的记载,学者曾据以作过多方探讨。【1】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包含一些“更”的资料。资料刊布后,引起新的讨论。【2】然而大体说来,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仍然比较有限。荆州松柏1号墓出土的木牍,包括有南郡和江陵西乡等地的户口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罢癃簿、归义簿、复事算簿、见(现)卒簿、置吏卒簿等多种簿籍。【3】其中有的资料,对研究“卒更”颇有价值。传世文献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有关记载,也可藉此达致新的认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西汉初年的文献。【4】松柏木牍有关西乡、南郡的簿籍,大致记于武帝建元、元光年间。【5】这两批简牍的年代,存在几十年的间隔。利用这些资料讨论问题,无疑具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不过,比起早先只能利用传世文献的状况,这已经幸运得多。我们将在这一资料基础上的工作,作为对西汉前期卒更问题的一次新探讨。

一、松柏《南郡卒更簿》解读

  这件牍出土编号为47号,无题记。姑且根据内容称作《南郡卒更簿》。牍文分两栏书写,在南郡17个县(含侯国,下同)名之下,记列各县卒的人数、更的次数和每更人数,以及“余”或“不足”的人数。此外,秭归、宜成、临沮、邓有“助”于他县的数据,醴阳、孱陵、便(编)、软有“受”他县之助的数据。【6】最后是全郡卒数以及“月用卒”的总计。现将释文迻录于次:    巫卒千一百一十五人,七更,更百四十九人,余三十九人。

  秭归千五十二人,九更,更百一十六人,其十七人助醴阳,余八人。

  夷陵百二十五人,参(叁)更,更三十六人,佘十七人。

  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佘三十七人。

  醴阳八十七人,参(叁)更,更四十二人,受秭归月十七人,佘十二人。

  孱陵百八人,参(叁)更,更百四十六人,不足五十一人。受宜成五十八人、临沮三十五人。

  州陵百二十二人,参(叁)更,更三十七人,余十一人。

  沙羡二百一十四人,参(叁)更,更六十人,余三十四人。

  安陆二百七人,参(叁)更,更七十一人,不足六人。

  宜成千六百九十七人,六更,更二百六十一人,其五十八人助孱陵,余八十九人。

  江陵千六十七人,参(叁)更,更三百二十四人,余九十五人。

  临沮八百三十一人,五更,更百六十二人,其三十五人助孱陵,二十九人便侯,余三十一人。

  显陵百四十三人,参(叁)更,更四十四人,余十一人。

  邓侯国二千一百六十九人,七更,更二百八十一人,其四十一人助便侯,二十九[人助]软侯,余二百二人。

  中卢五百二十三人,六更,更八十四人,余十九人。

  便侯三百七十一人,参(叁)更,更百八十六人,受邓侯四十一[人]、陷沮二十九[人],余二十三人。当减。

  软侯四百四十六人,参(叁)更,更百七十人,受邓侯二十九人,余二十三[人]。当减。

  凡万四七十人。

  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7】

  这里多数县的数据,易于理解。比如夷陵,有卒125人,3更,每更36人,共用108人,余出]7人。又如安陆,有卒207人,3更,每更71人,共用213人,缺6人。

    助于别县的人数,包含在更卒当中,不影响该县“余”或“不足”的数值。比如秭归有卒1052人,9更,每更116人,共用1044,余出8人。“其十七人助醴阳”,当含于每更116人之中。【8】改2169人,7更,每更281人,余出202人。“其四十一人助便侯,二十九[人助]软侯”,已含于每更281人之中。

  稍微有点复杂的,是“受”他县之助的数据。醴阳县下说:“八十七人,参(叁)更,更四十二人,受秭归月十七人,余十二人。”这里的“月”字很重要,即并非三更共接受17人,而是每更即每月如此。可列算式为:

  [87+(17x3)]-42×3=138-126=12

  其他受助的县虽然没有写出“月”字,情形依然相同。【9】其算式可分别列为:

  孱陵 [108+(58+35)x3]-146×3=-51

  便(编) [371+(41+29)×3]-186×3=23

  软   [446+(29x3)]-170×3=23

  在l7个县中,有3处数值恐有误。即:

  其一,巫县,卒1115人,7更,每更149人,应余72人,而牍文以为39人。

  其二,宜成,卒1697人,6更,每更261人(含58人助孱陵),应余131人,而牍文以为89人。

  其三,临沮,卒831人,5更,每更162人(含助孱陵35人、便侯29人),应余21人,而牍文以为31人。

  全郡卒数合计与“月用卒”数也与各县相应数值之和有出入。前者应为10530人,而牍文以为10470;后者应为2223人,而牍文以为2179。由于几处县的数值即有不确,总计中的这些误差是可以理解的(参看表1)。【10】

二、一岁三更的推测

  松柏47号木牍的文字中的历史涵义颇耐寻味。牍文说到“卒”,又说到“更”,显然是在讲“卒更”之事。【11】秦汉时期的卒更,学者多认为每年就更一次,每次一个月。【12】

  卒更每次就更一个月,在松柏47号木牍中得到明确的印证。醴阳县下云:“八十七人,参(叁)更,更四十二人。受秭归月十七人。余十二人。”如上文所述,这是说一月、也就是一更受秭归助十七人。其他受助之县的记述中,虽然略去“月”字,实际情形也完全相同。牍文最后的概括语说“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再一次表明一更以一月为期。《汉书·食货志》所记董仲舒云“月为更卒”,【13】《史记·游侠列传》“每至践更,数过,吏弗求”,《集解》引如淳日:“古有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14】均应如此理解。【15】

  令人困扰的是,牍文所记各县卒更的更数意义何在?这种更数与更卒在一年中实际轮值的更数是什么关系?

  南郡17县中,三更的最多,有夷陵、醴阳、孱陵、州陵、沙羡、安陆、江陵、显陵、便(编)、软,共l0处;四更、五更,只有夷道、临沮各一处;六更有宜成、中卢两处;七更有巫、邔两处;九更只有秭归一处。大体上,卒多的县,更数较多;反之亦然。但更数与卒数之间,却看不出确定的对应关系。比如江陵有卒1067人,三更;而临沮卒只有831人,却是五更;中卢卒只有523人,竟然是六更。在另一方面,更数最多的秭归(九更)有卒1052人,而巫(1115)、宜成(1697)、江陵(1067)、邔(2169)人数均较多,更数反倒较少。如前所述,其中江陵只有三更,是最为极端的一例。

  这种情形的背后,可能存在某些我们目前还不  清楚的原因。不过,作为一种基本背景,各县卒更的  更数虽然有的相去甚远,但他们一年中实际轮值的  更数应该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南郡各县,更卒一年中实际就更的时间应该相等。或者更往开来说,在同一时期,汉朝各郡、至少是内郡更卒一年间实际就更的时间也应该基本相当。不然,郡县区划的成立就难以想象。基于这一判断,我们倾向于认为,在南郡17县中有10县采用、轮替最频繁的三更,乃是当时卒更的基本制度。如果从更卒个人的角度说,即每间隔两月轮更一月,一年就更四次。

  虽然如前所述,多数学者认为秦汉更卒一年轮更一月,但有资料显示,实际情形要复杂得多。我们先看传世文献中的记载。《史记·游侠列传·郭解)“每至践更,数过,吏弗求”,《集解》如淳曰引《律说》云:“卒更践更者,居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16】《史记·项羽本纪》“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索隐》按:“姚氏云‘古者更卒不过一月践更,五月而休’。又颜云‘五当为三,言一岁之中三月居更,三日戍边,总九十三日。古者役人岁不过三日,此所谓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也。’斯说得之。”【17】中华书局点校本于姚氏语读作:“古者更卒不过一月,践更五月而休。”其中“践更五月”与前文所述每次践更以一月为期的基本情形不合,“不过一月”也不明所指,当改如上读。实际上,姚察之说应该是承袭如淳曾经引述的《律说》而来,【18】而后者所谓“居县中五月乃更”,是说休息五个月,践更一个月。【19】在另一方面,颜氏之言针对姚氏而发。【20】认为姚察所云原当作:“古者更卒不过一月践更,三月而休。”即践更一个月,休息三个月,一年中累计践更三个月。这也可反证对于《律说》和姚察之说的理解。这样,在传世的汉唐时期记载中,对于一年践更的次数就存在三种说法:第一,颜氏提出,并得到司马贞赞同的三次;第二,《律说》、姚察所说的二次;第三,《尉律》所说的一次。【21】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中,也有一年多更的迹象:

  [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诵卜书三千字,卜六发中一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佐。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477—478

  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479

  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皖老者,为十二更。践更,皆令监临庳(卑)官,勿令坐官。484、485、103

  畴尸、酋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486

  在原整理本中,103号简上接102号简;485号简“践更”后有二字不识,其下接486号简。【22】张家山汉简研读班以104号简上接102号简,而将103号简离析出来。【23】王伟先生指出485号简“践更”后无字,486号简应单独编为一条。【24】彭浩先生进一步将485号、103号二简系连。【25】“践更”前后,彭浩先生皆着逗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在其前施逗号,其后施句号。【26】看下文说“皆令”,知应是兼指上文的三种情形(八更、十二更、十二更)而言,其前施句号为宜。

  478号简“六更”下,原整理本注云:“践更六次。”按照这个思路,年岁愈大、地位愈高的人,反而践更愈多。显然有悖常理。因而臧知非先生认为:《史律》的“更”是指免除轮更而言。【27】广濑薰雄博士提出另一种解释:更数也可能就是表示轮到践更的比例,意为践更几个月轮到一次。就是说,六更是六个月轮到一次践更,八更是八个月一次,十二更是十二个月一次。本律所见的更数有五更、六更、八更、十二更这四种。【28】臧先生所说“免除”的意思,在律文中完全没有显现。广濑博士的意见可以讲通这些材料,显得更加合理。

    《史律》规定的更数中,数值最低(其实轮更最多)的是祝与畴尸、酋御、杜主乐,皆五更,即每隔四个月轮更一次。卜上计轮更略少,为六更。史、卜和佐为吏满二十年者,到五十六岁时八更。史、卜、祝到六十岁和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满十年者,十二更。那么,卜学童一类的人,如果践更的话,轮更更多。由六更、五更反推,这类人很可能是四更,即每隔三个月轮更一次。《二年律令·徭律》说: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皖老,若其父母罢癃者,皆勿行。金痍、有口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408—409

    那些不是因从军而受过创伤的人,如果能够承担徭役的话,规定为四更。这与我们推测卜学童一类人的更数相同。上文分析松柏47号木牍所见南郡更卒执行三更之制,每隔两个月就更一月,与四更(每隔三个月就更一月)尚有一更之差。这里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与卜学童一类人和“非从军战痍”者相比,普通更卒需要承担更多的更役;二是普通更卒与卜学童和“非从军战痍”者承担的更役相等,松柏47号木牍所示休更少出一个月,是当时规定有了改变。二者孰是,有待进一步考查。

  回到松柏47号木牍,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那就是南郡更卒实行三更之制的推断,对于规定三更的10县,易于理解;但另有夷道、临沮等7县,规定四更以至九更,又该作何解释?

  我们知道,秦汉时更卒就更,有郡、县之别。《汉书·食货志》“又加月为更卒”,颜注即说到:“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里耶秦简J1:16:5记云: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睱(假)卒吏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即)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殴(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守府。【29】

  这里两次出现的“司寇、隐官践更县者”,整理者读作“司寇、隐官、践更县者”。无论如何断读,这是在县中践更的明确例证。《盐铁论·禁耕》记文学曰:“故盐冶之处,大傲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30】这里说的是在郡中践更。

  我们猜想,松柏47号木牍可能属于在南郡郡中就更的簿籍,而不涉及在各县就更的情形。分作三更的县,其更卒休更二月,到郡中践更一月。而那些四更以上的县。其更卒分四更、五更、六更、七更或者九更践更郡中;其他的当更时间,则大概是在县中就更。他们在郡县就更的合计,仍应是三更,即休更二月、践更一月。

三、更卒的构成

  秦汉更卒的构成,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①年龄;②性别;③社会身份。在这些方面,松柏汉牍和张家山汉简也提供了重要的资料。

  松柏木牍53号记有南郡江陵等10县使大男、大女、小男、小女的口数,以及“复”即免除徭役的口数。35号牍则记有南郡17县新傅的人数。我们把有关数据与47号木牍的更卒人数合在一起,列为下表2:

  彭浩先生认为:牍文“使大男、大女”,是指年龄在十五岁及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小男、小女”是指十四岁及以下男性和女性。结合《二年律令》的免老规定,可知牍文的“使大男、大女”是指年十五至免老年龄的身体健全的男、女性。【31】在秦汉简牍所见男性称谓中,我们已经熟知的有未使男、使男、小男、大男。其中6岁以下为“未使男”,7至14岁为“使男”,15岁以上称“大男”【32】。未使男、使男又统称“小男”。【33】其间不容再有作为另外一个年龄阶段的“使大男”存在。在松柏所出《二年西乡户口簿》统计的四项人口指标中,有大男、小男、大女、小女,其中“大男”正好对应53号木牍的“使大男”。与此同时,西乡作为江陵的一个乡,【34】其大男991人,约为53号木牍所记江陵使大男口数(4721人)的21.2%,与西乡小男、大女、小女与江陵同类户口之比相当(看表3),也是一个佐证。因而,彭浩先生此说应可凭信,“使大男”应该是“大男”的另外一种称谓。

  我们回头来看表2。在数据具备的十个县中,更卒均只占该县使大男的一部分。其中更卒与使大男之比最低的是便(编),为21%;其次是江陵,为23%;最高的是邓,为60%。此外7县在31%-44%之间,比率相差不大。

  《汉书·高帝纪上》“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颜注云: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而后役之。”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 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  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  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  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师古曰:“傅,  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其中如淳所引  《律》,中华书局标点本断读作:“律,年二十三傅之  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  癃。”【35】《二年律令·傅律》364—365号简记云: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  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  以上年二十四岁,皆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  师者学之。【36】

  又363号简记云:

  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皆以为罢癃。

  两相比照,可见如淳所引《律》是《二年律令》这一类律文的摘录。“年二十三傅之”,对应于《二年律令》“不更以下”至“皆傅之”一条。只是前者所述为宣帝以后制度,始傅年龄已改为二十三岁。【37】颜注所引孟康之说,韩连琪先生以为是调停《景帝纪》“年二十始傅”和二十三而傅这两种说法。【38】其实,盂康很可能是在解释将二十始傅改为二十三始傅的理由。这样,他的话便与如淳所引之《律》对应,都是站在二十三岁始傅的角度立说;并且与师古按一致,均将傅籍与承担徭役相联系。《二年律令·傅律》有云: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412—413【39】

  这里“小未傅者”“县道勿敢徭使”的表述,与孟康、颜师古之说正可相互印证。承担卒更任务的,应该只是使大男中已经傅籍的那部分人。

  《汉书·景帝纪》记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40】前揭《二年律令·傅律》将始傅年龄按其父的爵位分为三等,只有最低一等“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始傅。看来景帝这条诏命是取消了始傅年龄的等级区分,而以先前最低一等的年岁作为天下所有男子的始傅标准。【41】无论如何,我们讨论的几件松柏木牍,晚于景帝初年,当时始傅之年应已是二十岁。这就是说,各县的使大男中,处于十五岁至十九岁之间的人,还不用负担卒更的任务。

  表2中有两种情形颇为特别。一是各县小男普通多于使大男。如前所述,小男指从出生至十四岁的男性,共计14年。使大男指男性从十五岁至免老。《二年律令·傅律》356号简定义免老说:“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裊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考虑到实际寿命的因素,姑且将当时使大男的平均年龄上限假定为55岁。那么从15岁至55岁,共计40年。考虑到这样的年岁比率,小男的数量之多就更形显著。二是各县新傅的人数与更卒相比数量较多。这两种情形的指向一致,即如果不出意外,在使大男中,十五至十九岁即未傅者的比例应该非常高。再考虑到复即免除徭役者应有一定数量的男性,各县更卒的人数与使大男中需要负担卒更任务的人数,如果说不是大致相当,至少也相去不远。

  有学者主张更卒包含女性。中国学者施伟青、张金光,日本学者山田胜芳等都曾发表过这种意见。【42】重近启树、渡边信一郎等先生则明确表示反对。渡边先生指出,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出土木简说:“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论为司寇。”此规定基本可以认为可上溯到西汉。由此可明确得知女子不承担更卒。只是,从史料上又确实可以看到女子参加各种徭役劳动的事例。因此,可以认为女性的徭役是以组织男子从事的更徭为中心,在其周边被临时组织编制而成,并且没有被制度固定下来的徭役。【43】前引《二年律令·傅律》412—413号简将女子与免老、小未傅者与诸有除者并列,规定“县道勿敢徭使”,应该也具有这方面的意味。如表2所示,各县大女的数量均大大多于使大男。由于各县更卒的人数与使大男中需要负担卒更任务的人数相近,大女充任卒更的可能性应该说并不存在。

  在卒更的身份限定方面,黄今言先生曾作过探讨。《汉书·惠帝纪》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44】《汉书·高帝纪下》记:“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45】《汉书·食货志》“千夫如五大夫”,颜注:“五大夫,旧二十等爵之第九级也。至此以上,始免徭役。”【46】基于这些文献,黄先生指出:六百石以上官吏可以免除徭役。爵至七大夫(公大夫)特别是五大夫以上的,可以免除戍卒徭役。【47】

  前揭《二年律令·史律》一条记载耐人寻味:“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院老者,为十二更。”如前所述,十二更即十二月中就更一月,是卒更中最为优裕者。五百石以下官吏在具备某些资历时,即可享受这一待遇。职位更高的官吏在卒更中未曾出现。而十二更作为卒更中最优惠的条件,也在很大程度上排斥职位更高官吏涉足卒更的可能。这与《汉书·惠帝纪》所记六百石以上官吏“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的情形正相吻合。由此可以得知,西汉前期五百石以下官吏皆当参与卒更。这正印证了黄今言先生的论点。

  《二年律令·徭律)208—209号简说:“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作县官”,即为官府从事各种劳役。其中有普通卒更的种种艰辛。【48】地位较高的人就更,情形颇不相同。《二年律令·史律》在交代“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与“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满足一定条件时减少就更频率之后写道:“践更,皆令监临庳(卑)官,勿令坐官。”即践更时,不事劳务,而是督察低级官吏,并且不需要为这些人连坐。此外,《史律》记云:“畴尸、茜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奏谳书》案例十七记乐人讲“践十一月更外乐”【49】。这些则是利用他们的专业技能,在相应官署践更的事例。【50】

  在爵位因素方面,《二年律令·傅律》一段文字富有启示: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汲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口口口口,勿以为徭。412—414 【51】

  这里先是说到“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调用,接着又说某些公益性劳务,由“公大夫以下”承担,但不计入徭役。这意味着。公大夫应该是参与徭役的最高爵位拥有者。    在《二年律令》中,有两处提到爵位与官职的比对。即:

  《传食律》: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236—237

  《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內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裊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291—292

  《赐律》的行文层次划分得比较细致,明确说到“官大夫比五百石”。《传食律》比较粗略,“比五百石”的“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中,也包括公大夫。【52】这样看来,五百石以下官吏和公大夫以下有爵者原来具有对应关系。公大夫以下的卒更缺乏直接记载。由这种对应我们也许可以间接推知这一点。《续汉志·百官志五》“关内侯”条刘昭注引刘劭《爵制)云:“四爵曰不更。不更者,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53】《汉书·百官公卿表》“四不更”,颜注更说:“言不豫更卒之事也。”54至少西汉前期的情形,并非如此。

  写作中,承藤田胜久教授提供日文文献,并教示日本学界研究状况,谨致谢忱。

注释:

【1】参看黄今言《秦汉兵徭服役期限问题商兑》,《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日]山田胜芳《秦漠財政收入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第263—281页。

【2】臧知非:《从张家山汉简看“月为更卒”的理解同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日]广瀨薰雄:《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人文论丛》2004年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3】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朱江松:《罕见的松柏汉代木牍》。(荆州重要考古发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前者载有《南郡免老簿》、《南郡新傅簿》、《南郡罢癃簿》(并书于35号牍),后者载有《令丙第九》(57号牍)、《二年西乡户口簿》(48号牍)、《南郡户口簿)(53号牍)、《南郡卒更簿》(47号牍)。后者的木牍编号据彭浩《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简帛网2009年4月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lOl3);《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兰)》,简帛网2009年4月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17);《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四)》,简帛网2009年4月7日(http://www.bsm.org.cn/ show_article.php?id=1019)。

【4】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87页。

【5】参看彭浩《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一)》,简帛网2009年3月2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09)。

【6】便,即编,看刘瑞《武帝早期的南郡政区》,《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24卷第1辑,2009年1月。

【7】参看彭浩《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四)》。

【8】彭浩先生《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四)》已指出这一点。

【9】对醴阳、孱陵、便(编)、软四地数据的理解,广濑薰雄博士与我们的意见一致,见所撰《论松柏1号墓出土的记更数的木牍》,“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纪念谭樸森先生逝世两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2009年6月。

【10】上述牍文数值的问题,彭浩先生《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四)》多已指出。不过,彭先生怀疑醴阳、孱陵、临沮、便(编)、软五地数值有误,并以为“月用卒”数与各地每更人数之和相合,我们的理解均有不同。

【11】彭浩先生《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四)》已有指出。

【12】参看[日]西田太一郎《漠の正卒につぃて》,《東洋の文化と社會》第1辑,l950年;黄今育:《西汉徭役制度简论》,《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3期(氏著(秦汉经济史论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97页);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氏著《<秦汉史探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27页);张金光:《论秦徭役制中的几个法定概念》,《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氏著《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34页);郑学檬主

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6—37页。

【13】《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2年,第137页。

【14】《史记》卷一二四《游侠列传),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59年,第3186页。

【15】[日]西田太一郎先生指出“月为更卒”从文义上讲存在三种理解:其一,每月为更卒;其二,以月为单位为更卒;其三.每一个月为更卒《漠の正卒につぃて》。臧知非先生在分析《二年律令·史律》有关记载时认为:这儿的更役不可能是每年一月、一月期满则轮代之役,只能是一月一次,每月天数相同,一年要践更多次直至十二次之役。所谓“月为更卒”就是每月为更卒一次(《从张家山汉简看“月为更卒”的理解问题》)。据松柏木牍,于此应可澄清。

【16】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3186页于“卒更”后着顿号。《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颜注引如淳叙《律说》作:“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对勘之下,可见“卒更践更者”应连读。[日]渡边信一郎先生则认为“践更”二字衍出,见《漠代更卒制度の再检讨一服虔一濱口說批判一》,《東洋史研究》第51卷第1号,1992年。

【17】《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24页。

【18】参看[日]广濑薰雄《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

【19】于此,[日]浜口重国先生曾以为是践更五个月(见氏撰《践更与过更》,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上古秦汉》,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389—390页)。渡边信一郎先生已驳正,见《漠代更卒制度の再檢封一服虔一濱口說批判一》。

【20】《史记》索隐称颜师古为“小颜”,称其叔父颜游泰为“大颜”。而无只称“颜”者。“颜”前疑脱“小”字。查《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卷四一《樊哙传》、卷五0《冯唐传》索隐在称引前朝学者之后复曰“又小颜云”,可参。不过,在今存《汉书》颜注中,并未见有此说。

【21】[日]渡边信一郎先生认为:以昭帝始元六年为界,其前一年二更,其后一年一更。看所撰《漠代更卒制度の再檢討一服虔一濱口說批判一》;《汉代国家的社会性劳动的编制》,[日]佐竹靖彦主编:《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39页。

【2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48、205页。

【23】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二○○二、二○○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2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编联初探》,简帛研究网2003年l2月21日(http://www.jianbo.org/admin3/html/wangwei01.htm),注释36。

【25】彭浩:《谈(二年律令)中几种律的分类与编连》,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26】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03页。

【27】《从张家山汉简看“月为更卒”的理解问题》。

【28】《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

【2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6年,第192页、彩版三一。

【30】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68页。

【31】《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三)》。

【32】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5年,第27—31页。

【33】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8页。参看刘瑞《松柏汉墓出土(二年西乡户口簿)小考》,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9年3月28日(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 Sre_ID=735)。

【34】西乡属于江陵县,参看上揭刘瑞文及彭浩《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二)》。

【35】第37页。

【36】《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34—235页。

【37】《盐铁论·未通》记御史曰:“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赋。”“赋”,王利器据杨树达校改为“傅”。见《盐铁论校注》,第203页。

【38】韩连琪:《先秦两汉史论丛》,济南,齐鲁书社,1986年,第502页。

【39】《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士献释读》,第248页。

【40】《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1页。

【41】对于《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傅之”的记载,学者或以为不包括无爵者之子。看《二年律令》说某某“以下”,如果不在其后用“至”、“到”表示下限或者附有其他限制性表述,应直至该系列的原点。如《赐律》282—283号简说:“五大夫以上锦表,公乘以下缦表,皆帛里;司寇以下布表、里。”“公乘以下”应包括公卒、士伍;《户律》305号简说:“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应包括公卒、士伍、司寇、隐官。由此推测,《傅律》所谓“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傅之”,当包括公卒、士伍、司寇、隐官子在内。《史记·景帝纪》记作:“男子二十而得傅。”得,是必须的意思。如此行文表明这并不是一起惠举。索隐引小颜云:“旧法二十三而傅,今改也。”恐非凿空之说。“男子”固然有指无爵者的特定含义,也可泛指男性。《二年律令·贼律》42号简说:“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此“男子”即指男性。参看[日]西塢定生著,武尚清译《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40—250页。

【42】施伟青:《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与钱剑夫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氏著《中国古代史论丛》,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153页);张金光:《秦制研究》,第254页;[日]山田胜芳:《秦漢財政收入の研究》,第336—339页。

【43】[日]渡边信一郎:《汉代国家的社会性劳动的编制》,《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第293页。

【44】《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5页。

【45】《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54页。

【46】《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第1159页。

【47】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250—252页。

【48】参看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57—168页。

【49】《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59页。

【50】参看[日]广漱薰雄《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之四“践更的性质”。广漱博士利用《二年律令·史律》和《奏谳书》记载,对史、卜、祝和五百石以下官吏践更的情形,作出有说服力的论述。但他似乎并未意识到卒更限于五百石以下的问题,并且因为《汉书·段会宗传》中有“三岁,更尽还”的文句,而将会宗担任西域都护的经历看作卒更,从而影响了观点的进一步凝聚。

【51】《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48页。“汲”,原释为“波”。“自公大夫以下”后所缺字数,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图版41推算。

【52】参看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第33—87页。

【53】《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5年,第3632页。

【54】第7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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