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代的禁榷制度

  【作者简介】王德朋,辽宁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院长,教授,历史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沈阳110036)  

  【内容提要】禁榷是金代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代的禁榷商品包括盐、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等10种。针对这些商品,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以加强管理,同时,通过制定法律来严厉打击走私活动,以维护国家对专卖商品的垄断权。金代通过实行禁榷制度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巩固了统治基础,对金代发展北方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禁榷制度/金代/经济制度

  禁榷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工商业管理制度,所谓“禁”,《广雅》谓“止”也,即禁止之意;所谓“榷”,《史记》卷59引韦昭注曰“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也”。综合来看,禁榷是指由国家对某种特定工商业或特定商品进行垄断经营、严禁私人染指的管理政策。关于禁榷制度的起源,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起源于春秋时期管仲的“官山海”【1】,有的认为起源于西汉武帝时期的盐铁官营【2】。尽管禁榷制度的起源问题诸家各执一说,莫衷一是,但有一点是经济史家所公认的:禁榷作为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中国古代的大多数王朝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奉行不辍,金代也是如此。在金朝存在的一百多年里,禁榷制度被不断完善,禁榷所得对国家财政的支持作用也日益突出,因此,研究金代禁榷制度对于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金代商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金史·食货志》载“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日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3】,在金代征榷的10种商品中,盐、酒、茶、醋、香记载为详实,下面,逐一分述之。

一、榷盐

  盐作为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自西汉武帝以来就被列入禁榷范围。金朝继承了西汉以来的传统,并将盐列为榷货之首,为保证国家独占盐业利益,制定了一套盐业专卖管理办法。

  (一)盐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金朝的盐场分布很广,女真故地海滨地区多产盐,临潢以北有大盐泺,嫩江上游的乌古里石磊部有盐池,其它盐场主要分布在中都路、西京路、河北东路、山东东路等地,如何有效地管理分布在金朝不同地区的盐场以取得最大的课税收入是女真统治者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金朝建立了比较严密的盐务管理体系。

  第一,根据盐场的分布情况,把全国划分为7个盐使司,即:山东、宝坻、沧、解、辽东、西京、北京七司【4】。各盐使司的官员设置,以山东盐使司为例,有“使一员,正五品”,“副使二员,正六品”,“判官三员,正七品”,其使、副的职责为“掌干盐利以佐国用”,使、副之下设“管勾二十二员,正九品”,其职责为“掌分管诸场发买收纳恢办之事”,此外,又设“同管勾五员,都监八员,监、同各七员,知法一员”【5】。

  第二,七盐使司之下,又设置了一些分司和一些较小的盐司。分司方面,目前能够确定的是解盐司设有安邑分司,章宗泰和三年(1203年)二月“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6】,安邑(今山西运城东北安邑镇)属河东南路解州管辖,是解盐的重要产地之一,因此,政府派解盐副使专门管理安邑盐务。那么,安邑盐司与解盐司究竟是什么关系?1978年4月,陕西临潼出土的一批金代银铤为我们提供了答案【7】,这批银铤中由于自明昌元年至泰和七年的10笏银铤上大都有解盐使司或分识使司錾文,并有盐司官员的结衔署名,因此可以判断这批银铤系解盐税收,而这批银铤上錾刻的“解盐使司”、“分治使司”、“分治司”的款识,证明安邑盐司与解盐司是从属关系,前者为后者的派出机构,属于分司。较小的盐司方面,文献也有一些记载,元好问记张万公曾于大定四年(1164年)“调辽阳府辰渌盐司判官”【8】,证明大定年间曾有“辰渌盐司”,又云康德璋曾于明昌五年(1194年)“积迁乐安盐使司管勾”【9】,证明明昌年间曾有“乐安盐使司”。王垧记曹溥曾被改授益都府盐使【10】,证明曾有“益都府盐使司”。

  第三,在一些重要盐场直接设官管理。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三月“大盐泺设盐税官”,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十月又因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百姓私煎碱卤而官不能禁,宣宗遂下诏于上述地区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11】,此后,兴定二年(1218年),又以“绥德之嗣武城、义合、克戎寨近河地多产盐”,政府采纳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的建言,于上述地区“设盐场管勾一员”【12】以加强管理。

  (二)严格控制盐的销售及流通

  金代的盐场分布很广,盐的种类也很多,为获得最大垄断收益,金代对盐的销售及流通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金代禁榷制度的主干。

  第一,销售审核制度。盐作为国家专卖商品,它的销售必须要得到国家的许可。金代的盐销售审核主要有两点:其一,必须“钞、引、公据三者具备,然后听鬻”【13】,即贩卖者只有持钞、盐引以及政府相应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才可以从盐务机构或盐场取盐,并到各地出售。其中的盐引,始设于海陵王贞元初年,相当于政府发给客商的贩盐许可。获取盐引的方法,可以铜钱、纸币易之,唯有“输粟于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14】。其二,“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15】,即盐商手中的盐钞,必须同购钞时在盐司登记的底薄及符契相一致,盐引必须同司、县官员批准的持有数量相一致,实行这两点措施的目的是防止伪冒隐漏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国家的专卖权。

  第二,分区销售制度。金代盐的销售范围有严格的地域划分,盐的产地不同,销售区域也不同,即“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16】,例如,山东、沧州两盐司之盐只行于山东、河北、大明、河南、南京诸府路以及许、亳、陈、蔡等州,宝坻盐行中都路,解盐行河东南路、北诸路及陕、郑、唐诸州,就连一些基层的盐场,也严格划定了行盐范围。例如,黄县场行黄县、文登场行文登等等【17】。

  第三,政府严格控制盐价。盐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盐课收入的多少,因此,金朝政府对盐价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总体来看,金代制定盐价大致考虑了以下3个因素,一是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实行高低不同的盐价,以保证政府获得最大收益,二是适当照顾女真、契丹等民族的利益,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基础,三是将调整盐价与打击走私结合起来。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金代的盐价几经调整,尤其承安三年(1198年)十二月各地盐价再一次调整,定山东、宝坻、沧州盐每斤四十二文,解州盐由原来的每席五贯文增为六贯四百文,辽东、北京盐由原来的每石九百文增至一贯五百文,西京煎盐由原来每石二贯文增为二贯八百文,捞盐由一贯五百文增为二贯文,承安三年的这次提价范围最广,七盐司的盐价全部作了调整,只是各盐司提价的幅度不同而已。

  (三)政府严厉打击私盐

  有金一代,盐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到了“国家经费惟赖盐课”【18】的地步,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金朝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打击走私、贩卖私盐活动。世宗大定三年(1163年)二月,“定军私煮盐及盗官盐之法,命猛安谋克巡捕”【19】,章宗年间,又“命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县巡察私盐”【20】。但是,贩私活动存在巨额利润,所以,尽管政府制定法令严禁走私贩私,还是“犯者犹众”,制贩私盐活动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女真贵族往往倚仗特权,横行不法,为此,针对女真人制贩私盐问题,政府专门制定了相关法令,明昌三年(1192年)六月,孙即康同盐司官商议,“猛安谋克部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则免罪”,但章宗并没有立即批准这个建议,只是命“再议”,不久以后,宰臣再次上奏,“在法,猛安谋克有告私盐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数多寡论罪。今乃有身犯之者,与犯私酒曲、杀牛者,皆世袭权贵之家,不可不禁”,这次章宗采纳了宰臣建议,“遂定制徒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21】。此外,针对普通灶户盗卖课盐的情况,泰和七年(1207年)十二月,“定制灶户盗卖课盐法,若应纳盐课外有余,则尽以申官,若留者减盗一等”,针对普遍的民户煮卤为盐的情况,规定“若刮碱土煎食之,探黄穗草烧灰淋卤,及以酵粥为酒者,杖八十”【22】。

二、榷酒

  中国酒的起源很早,相传夏朝时期我国的酿酒业就相当发达。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女真人的先世勿吉已经学会“嚼米酝酒”【23】。到了辽金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酒逐渐成为女真人最喜欢的饮品,由此带动酒类买卖日益兴旺。南宋使节周辉在出使金国途中曾见到相州城内有4处酒楼,曰:康乐、月白风清、翠楼、秦楼,酒楼上悬“十洲春色”牌匾,是为当地名酒之一种,楼钥所见所闻,是金代酒业兴旺的有利证据【24】。

  酒类酿造及买卖的繁荣消耗了大量的粮食,这对金朝农业来说,有不堪重负之虞,同时,无度宴饮又妨害了国家政务和社会生产,甚至容易酿成无可挽回的灾难,贞祐三年(1215年)三月十六日,元兵围困中都甚急,金宣宗命李英自清州督粮以救中都,结果李英因纵酒导致霸州之战大败,所运粮草尽失,中都因既无救兵又无粮草而最终陷落。针对这些毫无限度的滥饮及造成的严重后果,金朝颁布了一道又一道的禁酒令,熙宗即位不久,“诏公私禁酒”【25】。正隆五年(1160年),海陵王下诏“禁朝官饮酒,犯者死”【26】,世宗大定十四年(1174年)下令猛安谋克“自二月一日至八月终,并禁绝饮燕,亦不许赴会他所,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27】。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正月,“仍禁农时饮酒”【28】。宣宗兴定三年(1219年)六月,“定防秋将校击球饮燕之罚”【29】。

  但是,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饮酒之风不可能遽然改变,既然饮酒之风屡禁不止,那么,榷酒就成为了政府一个当然的选择,它既可以抑制滥饮之风、节约大量的粮食,又可以增加国家税收。金代的榷酤“因辽、宋旧制,天会三年始命榷官以周岁为满”【30】,为推行榷酒制度,金朝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征榷机构,它的组成情况是:

  “中都都曲使司。(酒使司、院务、税醋使司、榷场兼酒使司附)

  使,从六品。副使,正七品。掌监知人户酝造曲蘖,办课以佐国用。余酒使监酝办课同此。

  都监二员,正八品,掌签署文簿、检视酝造。(司吏四人,公使十人)

  凡京都及真定皆为都曲酒使司,设官吏同此。它处置酒使司,课及十万贯以上者设使、副、小都监各一员,五万贯以上者设使、副各一员,以上皆设司吏三人。二万贯以上者设使及都监各一员,司吏二人。不及二万贯者为院务,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不及千贯之院务止设都监一员,其他税醋使司、及榷场与酒税相兼者,视课多寡设官吏,皆同此。诸酒税使三万贯以上者正八品,诸酒榷场使从七品,五万贯以上副使正八品。”【31】

  该条史料说明,金代根据酒税征收数额来设置酒务机构,确定榷酒人员的品级,并且,征税数额不同,酒务机构的人数也不同。此外,在税源较少的地区,有些是酒税、商税及盐税征收机构合而为一,在已经发现的金代官印中“瑞州商酒务记”、“张苍镇商酒盐场”【32】的印文就说明了这一点。

  以世宗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为界,金朝前后以榷酤制度有所不同。大定二十七年前以榷酒为主,但中都等个别地区也实行榷曲。如王政就曾于天会四年(1126年)任燕京都曲院同监【33】,大定二十六年世宗“朕顷在上京,酒味不嘉。朕欲如中都曲院取课,庶使民得美酒”【34】的谈话也说明中都地区实行的是“曲院取课”的榷曲制度。大定二十七年以后,政府借鉴了中都的作法,“依中都例,改收曲课,而听民酤”。但是,泰和六年(1206年)又规定“院务卖酒数各有差,若数外卖,及将带过数者,罪之”【35】,从这条记载来看,似乎仍有一些院务在榷酒。由于金代资料很少,泰和六年以后榷酤制度究竟以榷酒为主还是以榷曲为主,或者二者并行,只有发现更多的史料之后才能理清。

  同打击私盐一样,金代对酒类的私酿、私贩行为也给予严厉打击。世宗大定三年(1163年),“诏宗室私酿者,从转运司鞠治”,但是,估计该道诏令收效不大,私酿行为并未得到有效制止。由于私酒充斥市场,官酒销售受到冲击,因而中都地区酒课亏损严重,为此,世宗专门成立了一支队伍从事禁私活动,“命设军百人,隶兵马司,同酒使副合干人巡察,虽权要家亦许搜索。奴婢犯禁,杖其主百”【36】。从这些规定来看,这支缉私队伍权限较大,对私酿行为的处罚也较重,但因为犯禁者以权贵居多,因而,私酿行为仍然没能得到有效扼制,章宗时期枢密副使胥持国“货酒平乐楼”,参知政事马琪“私鬻省酝”【37】就是明显的例子。

三、榷茶

  中国种茶的历史非常悠久,茶叶的产地,主要集中在中国南方地区。宋金时期,中国茶树种植取得了新的发展,茶叶品种日益繁多,福建的腊茶、两浙的草茶都成为茗中上品。

  随着茶树种植规模的不断扩大,饮茶之风也日渐兴盛,在宋朝,“夫茶之为民用,等于米盐,不可一日以无”【38】。在北方,金朝的饮茶之风经过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洪皓在介绍金人婚俗时指出,金人于婚宴之后,“富者瀹建茗,留上客数人啜之,或以粗者煎乳酪”【39】,洪皓使金在天会七年(1129年),回宋复命是在皇统三年(1143年),这段时间属于金朝的创立和巩固时期,看来此时的茶在女真人的生活中还非常珍贵,所以只有极少数“上客”才能享受品茗的礼遇,而茶叶数量也不多,所以粗茶也被派上用场。金朝中后期饮茶之风逐渐向社会蔓延,到章宗泰和年间已是“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40】。看来,这一时期茶已普及到社会各阶层,并且已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金朝的茶叶,部分来自于南宋的使节贸易,如明昌二年(1191年)七月,完颜兖使宋时从南宋馆伴使倪思那里获得的礼物就包括“龙团、凤团茶各一斤”、“分茶五十夸、建茶一百夸”、“密云龙茶一十饼”【41】,金朝的另外一部分茶叶,来自金朝自造和与宋的榷场贸易。

  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金朝境内产茶极少,只开封府有产香茶的记录【42】,为解决茶叶来源问题,承安四年(1199年)三月,金朝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43】,但由于质量低劣,新茶备受市场的冷落,于是泰和五年(1205年)春只好“罢造茶之坊”,在自造茶叶遭到失败的情况下,金朝的茶叶,尤其是质量上乘的茶叶,主要还是来自宋金间的榷场贸易,“自宋人岁供之外,皆贸易于宋界之榷场”【44】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来自宋金榷场的茶叶,一部分是合法贸易的结果。宋朝方面,把宋金茶叶贸易作为获利的重要手段,有时政府还直接把茶叶作为本钱拨付给榷场,《宋会要辑稿》食货31云:“(绍兴)十二年,兴榷场,遂取腊茶为榷场本。”【45】金朝方面为买到宋茶支出了大量的经费,每年易茶所需,“岁费不下百万”,于是,泰和八年(1208年)七月,言事者认为“茶乃宋土草芽”,不可易金朝丝绵锦绢等有益之物,因而,提出可用金朝出产的盐来换取宋朝茶叶的设想,后来省臣认为以盐易茶范围太窄,“送奏令赚以杂物博易”【46】,由此看来,金朝方面有些时候是以易货贸易的方式向宋朝换取茶叶的。

  但是,通过合法渠道进入金朝的茶叶在数量上是有限的,由于宋金双方在宋金榷场贸易中都收取高额费用,所以,榷场贸易的茶叶价格较高,这就迫使部分茶叶以走私的方式进入金朝地域,宋金双方的史料记载都证明了这一点。《宋会要辑稿》云:“淮河两渡非特北盐过界,近来本界私茶渡淮而北亦复不少。”【47】金朝方面,也有很多人在从事茶叶走私,世宗大定十六年(1167年)“以多私贩,乃更定香茶罪赏格”,宣宗元光二年(1223年)三月,省臣在给宣宗的上奏中讲到走私茶叶的问题时指出“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48】,说明金境的茶叶走私问题也非常严重。

  金朝上下对茶叶的消费耗费了大量的资财,据宣宗时期的省臣统计,“河南、陕西凡五十余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余万也”【49】,如此巨额财富流入南宋,无异于“费国用而资敌”【50】,为减少因茶叶消费而造成的损失,金朝主要采取了限茶的办法,章宗泰和五年(1205年),对饮茶者的资格作了规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留者,以斤两立罪赏”【51】。宣宗元光二年(1223年),这一规定进一步趋紧,“乃制亲王、公主及见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余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泉一万贯”【52】。在禁私方面,承安四年(1199年)五月,针对“山东人户造卖私茶,侵侔榷货”的行为,规定比照煎私矾成例处罚,有造卖私茶者“罪徒二年”【53】。金朝虽然屡次以立法的方式限制茶叶消费,但在饮茶成风的情况下,这些法令不会有太大的收获。

四、榷醋

  醋是一种调味品,榷醋之举,据马端临考证,始自曹魏【54】。金朝的榷醋制度处于时榷时停的状态。“自大定初,以国用不足,设官榷之,以助经用”,由此看来,榷醋是一种扭转财政窘境的临时性措施。大定中期以后随着金朝经济状况的好转,政府中开始有人要求取消榷醋制度,参知政事梁肃上疏论生财、舒用八事,其中第五事就是“罢榷醋,以利与民”【55】。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家府库充实,因此,政府终于取消了榷醋制度。但明昌五年(1194年)由于入不敷出,政府又开始榷醋以增加收入,废罢后,承安三年(1198年)三月再次因“国用浩大”【56】而榷醋。

  为便于榷醋,金朝设有一些专门的征税机构,如《金史·食货四》提到“税醋使司”,《金史》卷75《卢彦伦传》提到卢彦伦之子卢亨嗣曾调同监平凉府醋务,《金史》卷111《强伸传》提到强伸曾监邰阳醋。但金代醋务机构的详细情况,则因史料太少而一时难以窥其全貌。

五、榷香

  香料是日常生活的一种侈奢品,金代的香料,产于本土的极少,绝大多数香料来自金宋间榷场贸易。从宋方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南宋政府把香料作为本钱拨付给榷场使用。《宋会要辑稿·互市》云:“绍兴十二年并置榷场,降到本钱十六万五千八百余贯,系以香药杂物等纽计作本。”【57】

  乾道九年(1173年)二月七日条又云:“臣僚言:‘昨来朝廷曾差使臣般发檀香前去安丰军,同本军知军措置’,博易丝绢。今乞将库管檀香依昨来体例般发,委本军措置。诏于左藏库支给三分以上檀香三十斤,吏部差短使一员管押前去。”【58】

  无疑,这些作为本钱的榷场香料是出售给北方的金国的,其价格应该相当昂贵,因为南宋境内虽然也出产一些香料,但绝大部分香料是由海外进口而来的,成本很高,所以在出售给金朝时也会价格不菲。金朝这些来之不易的香料,有的用来点缀上层社会的豪华生活,有的应用到一些重大典礼场合,如:皇统年间《祖宗实录》修成后,“上焚香立受之”【59】,《金史·礼志》中与上香、焚香相关的礼仪更多。

  为了加强对香料的管理,金政府实行榷香制度。榷香的管理机构,户部设勾当官,“专提控支纳、管勾勘覆、经历交钞及香、茶、盐引、照磨文帐等事”【60】,又设榷货务,“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钞引”【61】,在法制建设方面,大定十六年(1167年)十二月,“定榷场香、茶罪赏法”【62】,金代榷香的其它情况,由于史料阙如而不详。

  金代榷矾、丹、锡、铁之法,受史料的限制而无法展开详细的研究,希望以后能够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以勾勒出金代禁榷制度的全貌。

  总体来看,金代禁榷制度的推行是基本成功的,这表现在禁榷制度为政府提供了巨额财政收入,以盐税为例,承安三年盐价调整后,七盐使司岁入总额达到一千七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一十二贯一百三十七文二分,而大定年问“天下岁人二千万贯以上”【63】,据此推算,承安年间盐税收入几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禁榷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当然,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禁榷制度增加了人民的负担,阻碍了民间工商业的自由发展。鉴于这是一个需要专门著文研究的问题,因此,笔者希望学界同人能够就此展开热烈讨论。

注释:

  【1】参见黄宝先等《齐国的工商业论纲》,《管子学刊》2001年第2期。

  【2】参见刘明华、孟广军《试论禁榷制度的起源》,《学习与探索》2004年第1期。

  【3】【15】《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093页,中华书局1975年7月第1版,1995年8月第5次印刷,下同。

  【4】关于金代盐使司的变动情况,郭正忠先生论述甚详,参见郭正忠:《金代的盐使司与分司体制》,《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

  【5】【31】《金史》卷57,《百官志·三》,第1318页;第1319页。

  【6】《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102页。

  【7】赵康民等:《关于陕西临潼出土的金代税银的几个问题》,《文物》1975年第8期。

  【8】元好问:《平章政事寿国张文贞公神道碑》,《金文最》卷46,光绪十七年江苏书局刻本,下同。

  【9】元好问:《辅国上将军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铭》,《金文最》卷52。

  【10】王垧:《曹公神道碑铭》,《定县志》卷20,民国二十三年。

  【11】【12】《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104页。

  【13】【14】【16】《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094页。

  【17】金代盐场的行盐范围,参见《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094~1095页。

  【18】【22】《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103页。

  【19】《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095页。

  【20】【21】《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101页。

  【23】《魏书》卷100,《勿吉传》,第2220页,中华书局1974年。

    【24】周辉:《北辕录》,《历代小史》卷64,商务印书馆1940年1月。
   
    【25】《金史》卷4,《熙宗纪》,第70页。
   
    【26】《金史》卷5,《海陵纪》,第112页。
   
    【27】【62】《金史》卷7,《世宗纪·中》,第161页;第165页。
   
    【28】《金史》卷8,《世宗纪·下》,第179页。
   
    【29】《金史》卷l5,《宣宗纪·中》,第345~346页。
   
    【30】【34】【36】《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105页。
   
    【32】《金代官印集》,第49、51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33】《金史》卷128,《王政传》,第2760页。
   
    【35】【44】【56】《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107页。
   
    【37】《金史》卷129,《胥持国传》,第2794页。
   
    【38】王安石:《临川集》卷70,《论茶法》,第1105册,第580页,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9】《松漠纪闻》,第206页,辽海丛书本,辽沈书社1985年3月。
   
    【40】【50】【53】《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108页。
   
    【41】倪思:《重明节馆伴语录》,引自赵永春:《奉使辽金行程录》,第321、322、326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10月。
   
    【42】《金史》卷25,《地理志·中》,第589页。
   
  【43】《金史》卷49,《食品志·四》,第1108页。该处亦谓章宗承安三年八月,曾命尚书省令史承德郎刘成前往河南视察官造茶叶的情况,据此推测,金朝官造茶叶机构的设立当在承安三年以前。

  【45】类似记载,亦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7,绍兴十二年十月丁亥条,第2363页,中华书局1956年7月。

  【46】【48】【52】《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109页。

  【47】《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四五至一四六,第3528页,中华书局1957年11月。

  【49】《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109页。若袋值银二两,岁费民银当为七十余万,若袋值一两,岁费民银方为三十余万。

  【51】《金史》卷49,《食货志·四》,第1108~1109页。

  【54】《文献通考》卷17,《征榷四》,第168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3月。

  【55】【63】《金史》卷89,《梁肃传》,第1985页。

  【5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九,第5486页,中华书局1957年11月,下同。

  【5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四三,第5488页。

  【59】《金史》卷66,《完彦勖传》,第1559页。

  【60】《金史》卷55,《百官志·一》,第1233页。

  【61】《金史》卷56,《百官志·二》,第1283页。

文章来源:《宋辽金元史》2008年第2期 原载《北方文物》(哈尔滨),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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