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夏契约及其制度

  【作者简介】赵彦龙,宁夏西吉人,宁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夏文书档案。

  【内容提要】新近出土、考释并公布的大量俄藏、英藏、国家图书馆藏的西夏契约文书,是一种真正的原始文献,对于研究西夏时期的社会生活、经济状况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借助于西夏法律和出土实物契约,本文主要探讨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西夏契约的种类,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典当契约三种;西夏契约的基本内容,即立契时间、缘由条款、事实条款、还贷(典)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立契者等人的签名画押;对西夏契约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认为西夏政府对契约的签订和执行主要有干预制度、双方合意及订立书面契约制度、担保制度、对借贷(典当)利息的法律规定等。可见,西夏有比较完备的契约制度。

  【英文摘要】 The Xi Xia contracts,which were stored in Russia,in Britain,in Chinese National Library,and which were excavated from underground and studied philologically and made public recently are real first-hand documents.They are significant for the study of society and economy of XiXia.On the basis of the law during the XiXia period and the discovered contracts,the paper studies the contracts during the XiXia period:the categories,the contents and the relating laws.It finds out that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contracts during the period:business contract,loan contract and pawn contract;and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ract include time,reason,fact,agreement,responsibility and signature.It also finds out that the XiXia government gave the supervision to the making and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there was comparatively complete contract system during the XiXia period.

  中图分类号:K24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07)04—0086—06

  西夏是由党项羌人于11~13世纪在我国西北地区建立的蕃汉联合统治的地方性民族封建政权,在我国古代占有重要地位。迄今为止,有关西夏的大量文献和实物资料不断涌现,这对于深入细致地研究西夏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新出土考释并公布的大量俄藏、英藏、国家图书馆藏的西夏契约文书,是一种真正的原始文献,对研究西夏时期的社会生活、经济状况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西夏契约的种类

  西夏时期的契约种类,从目前专家学者考释并公布出来的契约来看,主要有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等。

  买卖契约是中国古代民事契约中主要的也是比较古老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出卖人一方将应出卖的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由买受人接受这项财产并支付合意规定的价款的协议。如,出土于黑水城地区的西夏文《天盛廿二年(1170)卖地文契》[1]518、出土于甘肃武威的西夏文《乾定酉年(1225)卖牛契约》[2] 等。

  借贷契约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在我国有比较悠久的历史,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借贷契约当在西周,《周礼·天官冢宰》小宰条载:“四曰所称责以傅别。”这里所记载的“称责”即为借贷,“傅别”即为立契,由此可见,西周时期民间借贷就已出现了契约,历经秦汉隋唐的发展和演变,到了宋、西夏时已经相当完善了。借贷契约也是中国古代民事契约之一,它是指借贷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某种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目前已知的西夏借贷契约的数量比较多。如,黑水城遗址出土的《光定未年(1211)借谷物契》[3],收录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的《NHB.NO.7779E贷钱契》、《NHB.NO.7779A天盛十五年(1163)王受贷钱契等》[4],国家图书馆所藏西夏文《贷粮账》、西夏文《借钱账》残片若干[5] 等。

  典当契约在西夏有很大的数量,反映了西夏社会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典当是以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而进行借贷的经济行为。它是指典当者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品典给典当商而换回所需物品并约定相关事宜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附有赎回条件的特殊类型的契约。在典当契约关系中,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的一段时间内,典当人根据自己的实际可以随时以原价赎回典当标的物。如,20世纪初,在我国内蒙古额济纳旗境内的黑水城遗址中出土了15份汉文《天庆年间(1204)典谷文契》[5]及《NHB.NO.7779B天盛十五年(1163)令胡阿典借钱账》[4]322,1989年出土于甘肃武威新华乡亥母寺洞遗址的西夏文《乾定申年(1224)典糜契约》[7] 等。

二、西夏契约的基本内容

  近年来,西夏契约文书的考释公布,为我们研究西夏社会最底层的经济状况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材料。通过考察这些契约文书,我们不难发现,西夏契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契约时间,包括立契时间和还贷(或典当赎回)时间。从目前考释公布的西夏契约文书来看,契约时间在借贷和典当契约中是必备的一项内容。如,黑水城出土的汉文《天庆年间(1204)典谷文契》第二契云:

  [天庆十一年]五月四日,立文人[刘折兀埋,今将自己]□马毯一条,于裴[处典到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小麦七斗。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立文人刘折兀埋(押)同典人来兀哩嵬(押)知见人马能嵬(押)[6]

  从这份契约来看,立契时间非常完整,即“[天庆十一年]五月四日”,还贷时间是同年“八月一日”。其他如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光定未年(1211)借谷物契》、甘肃武威出土的西夏文《乾定申年(1224)典糜契约》等也都对契约时间清楚地进行了交代。当然,买卖契约一般情况下都是买卖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将卖方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了买受人,因此,只有立契时间而并无返还时间,从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天盛廿二年卖地文契》来看,完全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这种契约中的实物已经失去了主人的占有和使用权。

  (二)缘由条款。隋唐五代的契约文书一般都交代立契的缘由,如《甲子年汜怀通兄弟贷生绢契》》[8]中所写的缘由是“当巷汜怀通兄弟等,家内欠少匹白”。但西夏契约类文书只有《天盛廿二年(1170)卖地文契》写到了立契的缘由:

  天盛庚寅二十二年,立文约人寡妇耶氏栗霜等,今自有一块豢养牲畜的零散地,有院墙,靠墙有三个窝棚,两棵柴树等,一向逸乐。耶为女千出嫁,言明:一□□院价全齿骆驼二头,双齿的一头,旧伏的一头,共四(头)。此后,对于这块土地,诸人无得口角。若有人口角,粟霜对官食言时,则按律服罪,因不实×罪,罚纳小麦三十石,一言为定。是以丈行隅,量室间,(计)二十二亩。北与耶肚吴嵬为邻,东南与耶敏(?)为邻,西与梁嵬名山为邻。立文约人耶氏粟霜(画押),同典人子没果张(画押),同典人没烈则(画押),知见人耶嵬玉(画押),梁屈千(画押),□乙嵬(画押),没西铁(画押)。出纳税(画押)。八□[1]518这份契约中,寡妇耶氏栗霜等卖地的缘由是“为女千出嫁”。其他的如黑水城汉文《天庆年间典谷文契》、黑水城西夏文《光定未年(1211)借谷物契》、甘肃武威出土的西夏文《乾定申年(1224)典糜契约》等都未书写这项内容,而是采取以事项或具体内容为开头的形式,简洁明快。由此可看出,立契缘由并不是契约必备的条款。

  (三)事实条款。这是目前已经考释公布的西夏契约类文书所共同具备的基本条款,在这一条款中,立文约人记述了买卖、借贷、典当等的基本事实,如甘肃武威西夏文《乾定申年(1224)典糜契约》:

  乾定申年(1224)二月二十五日,立文约人没水何狗狗,向瓦国师处典一斛糜,还于一斛,从中获利八斗。请李讹布狗、老冉尚尼责为寺院主法。利一,同年九月一日,本利皆缴瓦国师处。应为定日。糜不来时,应判定赎给,为不惩打,罚七十贯钱作为奉献,使众人心服。

  立文约人没水何狗狗(押)

  取亲李夏蛙善(押)

  取亲李氏夏蛙乐(押)

  知见李膻使狗(押)[7]

  在这份契约中,典借的事实是“乾定申年(1224)二月二十五日”立文约人“没水何狗狗”向“瓦国师处典一斛糜,还于一斛,从中获利八斗”。

  (四)还贷(典)约定条款。这项内容主要包括还贷的期限、还贷的品种名称、利息和数量,如黑水城汉文《天庆年间典谷文契》第一契:

  [天庆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立文人兀女浪粟,今[将自己]□□袄子裘一领,于裴处[典到大麦五]斗加三利,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五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立文人兀女[浪粟](押)知见人讹静□□(押)[6]

  这份汉文典谷契约中,还贷约定的品种名称、利息和数量为“典到大麦五斗加三利,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五升”,还贷期限为“限至来八月一日”。这一条款是西夏契约类文书中必须具备的基本条款,这和中原汉族的契约写法完全一致。

  (五)违约责任条款。这一条款实际上主要针对借贷方(典当方)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强迫借贷方(典当方)在规定的时间还贷,若不还或还不上,都要承罪或受到处罚。如,黑水城汉文《天庆年间典谷文契》第五契:

  天庆十一年五月初七日,立文人夜贺尼,[今将自己]旧皮毯一领,苦皮四张,于裴处典[大麦一石三斗加]三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七斗二七,二升(或一石六斗九六,九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四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立文人夜贺尼(押)知见人武屈粟(押)[6]

  这份契约中,要求立文约人夜贺尼必须于同年“八月四日”交回共“本利大麦一石七斗二七,二升”之后准时赎回自己的典当物,若延误不赎来时,典与方“一任出卖,不词。”可见,西夏契约的违约责任实际上就是针对借贷方(典当方),也即对借贷方(典当方)不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剥削形式。

  从目前所见到的西夏契约来看,违约责任这一条款似乎是必备条款,而且西夏法典也有如此的规定:“典当规定日期,说过日不来赎时汝卖之等,可据二者所议实行。”[9]186

  但这一条款在中原汉族契约中,有的契约却没有这一条,如《敦煌资料》(第一辑)中有一份《辛丑年贾彦昌贷生绢契》中却没有这一条款,看来中原契约中违约责任一条则为选择项,根据情况而定。

  (六)立契者、担保者、知见人(见证者)的签名和画押等条款。如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光定未年(1211)借谷物契》云:

  光定未年四月二十六日,立契者耶和小狗山今于讹阿金刚茂处借贷三石,本息共计为四石五斗,对换一黑色母驴、一全齿骆驼、一幼驴等为典压。保典人梁氏月宝、室子男功山等担保。期限同年八月一日当谷物聚齐交出。若不交时,愿将所典牲畜情愿交出。

  立文契者小狗山

  商契保典人梁氏月宝

  接商契保典人室子男功山

  同商契□立福成盛

  同商契康茂盛

  知人讹腊月犬[3]

  这份契约中,立契者是耶和小狗山,担保人是梁氏月宝和室子男功山二人,知见人为讹腊月犬,并且都签名画押。这几个条款除担保人之外,都是西夏契约文书中必备的基本条款,与中原汉族传统的契约文书的写作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对西夏契约类文书的撰拟要求作一简单的总结:第一,条款要素比较齐全,即契约时间、缘由条款、事实条款、还贷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立契者等内容,符合了中国古代契约类文书撰拟要素的基本要求。第二,条款要素的内容交代清楚、明白、准确而具体,如抵押物(典当物)的品种名称及数量、本息数量、名称和期限、违约责任等。第三,契约的末尾,都有画押。黑水城契约与武威契约的署名略有不同。黑水城文契或署立文人、同典人,或立文人、知见人,或立文人、书契人,或立文人、同典人、知见人。有的文契的同典人不止一人,而是二人以上,并且有的是同姓,说明“典者可能是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进行的”。如黑水城出土的汉文《天庆年间典谷文契》第八契的残文后留有“立文字人夜……同典人夜……同典人……”就是如此。但武威西夏文《乾定申年典糜文契》中写了立文人、取亲人、知见人,这里“则只是多了两名取亲人,或泽为‘亲族邻人’”[10]246,相比较而言,武威契约的写作更为简略、实用。但西夏契约与现代契约相比,缺少债权人的签名画押。第四,立契双方合意条款,如卖地契中的“情愿让与耶女人”、借谷契的“若不交时,愿将所典牲畜情愿交出”、武威《乾定申年典糜契约》中的“糜不来时,应判定赎给,为不惩打,罚七十贯钱作为奉献,使众人心服”等都为契约典型的合意条款。但从西夏契约中,我们认为合意条款并不是基本条款,而是选择项目。第五,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和汉文契约中都有抵押品,而且规定到时不赎时,其抵押品归当铺或债权人所有,如《天庆年间典当文契》、《光定未年借谷物契》;武威出土的西夏文契约却没有抵押品,但规定了到时还不上要么挨打,要么罚钱,如《乾定申年典糜文契》,这充分说明了西夏各个地区的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不均衡现象。

文章来源:宁夏社会科学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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