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借贷的产生及其演变
【内容摘要】借贷计利,并非社会的永恒存在,它有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在原始农村公社时期,“贷”是一种无偿的给予、支援.,西周以后,随着农村公社井田制的破坏,私有制的发展,“贷”具有了“借”的内涵,此种借贷,需要归还。春秋时借贷需还已属常事,但少有计息者。春秋中后期,生息借贷逐渐增多,进到战国时期,借贷生息计利已成社会常态,还出现高利贷,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进到秦汉时期,借贷成为一种债务概念,被写进国家律令而合法化。可见生息借贷并非社会永恒现象,它既有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也会随着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逐步走向衰朽,以致最终消亡。
【关键词】古代借贷;生息借贷;借贷产生:借贷演变
【作者简介】乜小红(1969-),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二站)。
【原文出处】《经济思想史评论》(京),2010.第6辑.l57—163
借贷,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人们现实经济生活中,是起着杠杆作用的手段,看来司空见惯,而对“借债还钱”,也视为天经地义。然而,对于借贷,特别是生息借贷,是怎样产生的?它是否是一种社会永恒的存在?对此,人们多不大注意。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借贷的研究虽然很多,但对借贷起源这个问题也较少回答,其专门研究的也不是很多。近年刘秋根的《试论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1】,提出了古代借贷经历了一个由原始的有无相济互助、到有借有还的借贷、再到有息借贷、高利贷出现的发展过程,作了一种很有启迪意义的唯物史观的探索。徐祗朋《周代借贷性质的演变》一文【2】,认为借贷活动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必然产物,西周时期的借贷多以实物形式。一般无任何附加条件。商业的发展,城市经济的成长。金属货币的广泛流通,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统治阶级各种物欲的膨胀,导致在西周时期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借贷,途经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到战国时代逐渐演变为以攫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的高利贷。魏悦的《先秦借贷活动探析》【3】,则是在综合了上述两文的基础上,结合一些具体史料从社会结构、政治、经济等方面对先秦时期借贷活动的发展及演变作了探讨,认为先秦的借贷经历了无偿施舍、无息借与和高利贷这样三个过程。以上的这些逐步深化的探讨与研究,都十分有益于对借贷起源的认识。
在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到私有制社会的长时间过渡中,作为涉及人们经济生活的借贷,也有一个产生、演变、发展、完善的漫长过程。借贷一词,在中国很早就已出现,当它初始出现时,尚不具后来在经济学上欠负债务的含义,据《说文解字注》载:“贷,施也。谓我施人曰贷也”【4】。所谓“施人”,就是无偿地给与他人之谓,这应是中国上古处于原始农村公社时期“贷”的概念。汉初燕人韩婴在回顾上古井田时代时说:“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5】韩婴所云的“古者”,就是指处于公有制的农村公社时代,那时的人们没有私有的观念,所谓患难相救,有无相贷,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互助,物质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无偿地互通有无,“贷”在此时是一种无偿的给予、支援,这种平等的互助关系,还体现在周人的大、小宗支的关系上,血缘的亲情观念此时还起着支配的作用,使得“贷”在族人之间,天子、诸侯之间,甚至诸侯、大夫与百姓之间,都是一种帮扶的关系,这是上古公有制时代遗留下来的有关“贷”的观念。
西周以后,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农村公社井田制的破坏,社会贫富分化明显,对生活资料的占有或使用出现多与少、有与无的差别,社会出现了阶级差别时,“贷”的观念也同时在发生着变化,“贷”越来越多地具有了“借”的内涵,甚或连在一起,称之为借贷。这种借贷,不论是钱还是物,都是需要归还的,有时甚至要加息归还,形成一种债务,称之为“责”,即债也。关于“责”字,早在商代就已出现,周武王灭殷商后,“复盘庚之政,发巨桥之粟,赋鹿台之钱,以示民无私,出拘救罪,分财弃责,以振穷困”【6】。所谓“分财弃责”,就是重新分配商王的财产,放弃百姓所负商王的债负。
《周礼》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7】。古代的经学家们对此有过明白的解读,汉郑玄说:“以国服为之息,以其於国服事之税为息也。於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8】这是说周朝规定:凡是百姓需要借贷,可与官府相关部门商定给予,然后以百姓所生产物、即“国服”作息来归还。对于这个“息”字,郑玄是以他所处的汉代生活中的利息概念来解释的,并举例说明利息率为5%。然而,在《周礼》中的息,恐怕主要还是指“以物作税来归还”的意思。
由借贷而出现的欠债需要归还的现象,在商周时期已经存在,而到春秋时期便逐渐盛行起来。鲁召公三年(公元前540年),齐国使者晏婴前往晋国请婚,晋叔向对晏问齐之兴衰,晏婴说:“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9】说的是齐国对陈氏的借贷救援,贷给时用加一的家量贷出,收还时则以普通行用较小的“公量”归还。晏婴对晋国叔向述说此事,是为了说明齐国不仅富有,而且仁义,采取“厚贷而收薄”方式对陈氏进行了借贷。这恰好表明春秋时期的“贷”,虽不见计利息,但是是要归还的。
周朝的礼制中有“凶礼”,其中饥荒救助之策有十二项,第一项就是“散利”,据汉郑司农的解释就是“散利贷种食也”,即“民无者,从公贷之,或为种子,或为食用,至秋熟还公”卹。可见到了周朝,对于一般的百姓,也是出贷之后均需如数归还,而且加以制度化了。
至于以借贷生息谋利者,在进入春秋时,也偶尔有之。昭公三年(公元前540年)叔向对韩宣子语及晋国先世事时,说晋国上卿栾桓子“骄泰奢侈,贪欲无蓺,略则行志,假贷居贿,宜及于难,而赖武之德,以没其身”【11】。这里的“假贷居贿”是说用借贷去谋私利,实际上就是进行的生息借贷。从前后文看,叔向对栾桓子的“假贷居贿”的行为是斥责的,可见出贷生息在春秋早期还很不普遍,如果有谁以借贷谋利,属于一种不正常的行径,会被人轻视,或遭到社会的谴责。
到了春秋的中后期,随着农村公社的进一步瓦解,井田的私有化和租佃关系的出现,借贷不仅普遍要归还,而且越来越多的是要生息归还了。“息”的概念这时也变成了出贷财物而生利增殖的内容,《周礼》中说:“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其第四是“听称责以傅别”;第六是“听取予以书契”。对于“称责”与“取予”的区别,宋人王与之解释说:“贷而生息谓之称责,贷而不生息谓之取予”【12】。可见,周代后期的借贷已经分成了有息和无息两种。对于“傅别”,郑司农说:“傅,傅著约束於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13】。即是说:对于生息借贷,要用文字写在简牍上,形成文书来加以约束,而且应一式二份,出贷者与借贷者两家各持一份,以作为日后生利索债时的凭据。即使是无息的借贷,也有个原物奉还的问题,所以也要“书契”为证。说明在周朝后期。已经普遍地用书写券、契的方式来规范借贷双方的权、责、利了。
恩格斯对于生息借贷的产生曾经分析说:人类社会第三次的大分工“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一一商人。……随着它,出现了金属货币即铸币。……在使用货币购买商品之后,出现了货币借贷,随着货币借贷出现了利息和高利贷。”【14】中国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很符合恩格斯的这种分析,战国以前,商人和货币虽已产生,但不活跃,然而自战国以后,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日益活跃,商品交换的频繁,出现了以经营工商为主业的商人,也带来了金属货币的铸造和广泛使用,而货币的广泛使用和借贷,又促进了对逐利的追求,借贷逐渐变成了官僚贵族、富商大贾们生息取利的一种手段,古时人有云:“周人之俗,治产业,力工丁商,逐什二以为务”【15】。此处所云“周人”,是指战国时期东周京畿一带的人,“逐什二以为务”是指追求以十钱增息二钱的生息借贷业务,由此可见战国时期经商营利、经营生息借贷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正如同魏悦先生所分析的:“战国以降,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财产私有进一步深化,贫富分化随之加剧,……在这种前提下放贷取利的现象口益发展并兴盛起来。此时‘贷’字遂演变为‘举物生利’之义。”【16】
战国时期,生息的借贷已相当普遍,并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而借债还钱、或者欠债未还的现象也比比皆是。齐国孟尝君请门客冯谖“收责於薛”,薛国是孟尝君的封地,他是薛国土地、财富的最大拥有者,故债户众多,冯谖受命后,于是“约车治装载券契而行”。足见其借贷券契不少。冯至薛后“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券偏合,起矫命以责赐诸民,因烧其券,民称万岁”【17】。所谓“合券”,即前论生息借贷中的“傅别”债券,由于烧掉了这些债券,去除了诸民的债负凭据,故民欢呼万岁。这是对国君贵族们生息借贷事后特殊处理的一则描写。
除国君贵族们外,更多的是富商大贾们的高利贷,《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一些战国时期迅速致富的巨商,往往是以出贷取利致富的。如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贳贷行贾徧郡国”【18】。又对关中无盐氏载:“吴楚七国兵起时,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唯无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什之。三月,吴楚平。一岁之中,则无盐氏之息什倍,用此富埒关中。”【19】前一例“贳贷”遍于郡国,说明生息借贷范围之广;后一例既说明以取利借贷的“子钱家”之多;又说明“贷子钱”利息之高,一岁之中,其利息竟高达10倍。高利贷成就了这些富商大贾们对财富的积聚,而他们的财富积聚又反过来推动着高利贷的进一步发展。应该指出的是:靠掌握财富出贷而收息,是一种不劳而获、坐收渔利的剥削行为,它侵占了他人劳动创造的财富,带来了社会贫者愈贫。富者愈富。
承受高利贷剥削负担的,最主要的是农民,《管子·治国篇》说:“上徵暴急无时,则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庸矣!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20】这是说,当君主对农民急征徭税不以时时,农民只有用倍称之息的借贷来应上征。当雨泽不足时,百姓只有用倍称之息的借贷来度凶荒,然后以庸力来还贷。秋收时富人们以半价收籴,春荒时又加息出粜。由此看,农民始终生活在高利贷者的盘剥之中。除了农民以外,其他社会各阶层,当其处于经济窘迫之时,都不得不求助于借贷,战国末年,甚至贵为周天子的周郝王,也免不了债台高筑,史载:“周郝王虽居天子之位,为诸侯所侵逼,与家人无异,贳於民无以归之,乃上台以避之,故周人因名其台曰逃债台。”【21】战国以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尽管还个别存在着无息借贷,但在一般情况下,借贷都是生息的,它与债务欠负的概念紧密相连,在此后的历史长河中,它长期以来是左右着人们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
进入秦汉时期,借贷成为一种债务概念,而借贷、债务都被写进了当时国家的律令,并作出各种具体的限制和处分。如在湖北睡虎地出土战国末期的《秦律》中,在其《金布律》中就规定:“有债於公及赀,赎者居他县,辄移居县债之。公有债百姓未偿,亦移其县,县偿。”【22】这里分两个方面,一种是对欠负公家债务及赀钱者,必须赎还,如还者居在他县,就应将债务移送他县追讨。另一种如是公家欠负百姓的债务,而百姓居于他县者,也应由他县负责偿还。《金布律》又规定:“百姓假公器及有债未偿,其口 (促)以收责之。……其人赢者,亦官与辨券,人之。其债毋敢逾岁,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23】说的是百姓借了公物或有债未还,至其时限应促其及时归还。如归还有盈剩,应办券给以证明。所欠债务不得逾岁,如果逾岁而不入或不按令办者,都要以刑律论处。可见到了秦朝,对于欠债及其归还的规定已经很严格。
到了汉代,人们都以出贷作为谋利的手段,新出土的西汉初年的《二月律令》规定:“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24】。这是规定凡六百石以上的官吏及朝廷中的官员,敢以高利贷谋取钱财者,给予免官。由此看到,到了秦汉时期,借贷牟利已使国家律令不得不给以限制了。
通过对借贷产生起源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借贷,特别是有息借贷,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象,在公有制过渡到私有制社会时,有其产生、演变、发展的一个漫长过程;同样在私有制向公有制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也有一个逐步走向衰退、直到消亡的过程。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正在发育中,作为生息借贷的现象,也仍处于一种活跃期。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应该清醒地看到,生息借贷并非是一种社会永恒的现象。因为生息借贷与一般无息的借贷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无息借贷具有帮扶济困、互通有无的互助性,具有长久的生命力。而生息借贷毕竟含藏着一定的剥削成分,虽然目前允许其存在,但始终是应该处于限制的范围之内。至于高利息的借贷,它会带来社会贫富差别的加大,破坏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则是应该完全禁止的。
注释:
【1】刘秋根:《试沦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载《河北学刊》1992年第2期。
【2】徐祗朋:《周代借贷性质的演变》,载《松辽学刊》2000年第2期。
【3】魏悦:《先秦借贷活动探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2期。
【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成都古籍书店据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版影印,1991年再版,第297页。
【5】韩婴:《韩诗外传》卷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吕氏春秋》卷15慎大览第三慎大,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8】《周礼注疏》卷15地官·泉府职掌条。《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38页。
【9】《春秋左传正义》卷42昭公三年条,《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031页。
【10】秦蕙田:《五礼通考》卷247凶礼二荒礼,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韦昭:《国语》卷14晋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13】王与之:《周礼订义》卷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九章: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2一]63页。
【15】《史记》卷69《苏秦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41页.
【16】魏悦:《先秦借贷活动探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2期。
【17】《战国策》卷11齐策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8】【19】《史记》卷129《货殖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279、3280—3281页。
【20】《管子》卷15治国第四十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1】《太平御览》卷177引《帝王世纪》,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864页。
【22】王辉:《秦出土文献编年》,《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新文丰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45页。
【23】王辉:《秦出土文献编年》,《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新文丰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45页。
【2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襍律,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原载《经济史》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