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托局与国民政府筹组国营再保险机构述论
【内容提要】1935年,以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为代表的国营保险机构先后成立。在国民政府的扶持下,中信局保险部得以垄断公有产物保险业务。抗战初期,中信局所属保险机构迅速壮大,太平洋战争爆发时已成为后方首屈一指的华资保险力量。随着沪、港沦陷,后方资金状况与再保险业务供需格局骤变,国民政府遂着手以中央信托局为中心筹组国营再保险机构,冀以此加强保险业的管制,稳定外汇金融。然而在政府内外各种因素的交织影响下,国营再保险机构始终未能成立。
【关 键 词】中央信托局;国营再保险机构;筹组
在中华民国史的研究视野中,国民政府建立的国家资本金融体系(即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及中央信托局组成的“四行二局”)长期以来备受学界关注,许多民国史著作中均有提及,并将它们视为国民政府实施金融统制的重要工具。相对于“四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而言,中央信托局是一个较为独特的机构,它成立时间最晚,业务也最为庞杂,一般经济史或金融史著作往往将其简单视作国民政府负责军火贸易的秘密机关[1]。出于种种原因,学界始终未对中央信托局的业务展开深入研究[2]。保险业务是长期为人忽视的方面之一,虽然近年来已出现研究中央信托局办理战时兵险的成果[3],但总体上看,有关该机构保险业务的研究仍不够全面和深入。同时,从民国保险史的研究角度看,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的国营保险机构也没有受到学界的重视,中央信托局保险部是其中的代表。自成立之日起,中信局保险部就不断接受国民政府资金与特权的双重扶持,并于战前基本垄断了公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战时兵险的开办更使其迅速成为实力最强的国营保险机构。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沪、港相继沦陷,中外保险业的联系渠道基本断绝。在游资助推之下,后方保险业的分保需求陡增。在历史机遇面前,国民政府着手通过集中垄断再保险业务来加强后方保险业的管制,稳定外汇金融。本文主要根据档案史料及其他文献,聚焦抗战爆发前后中央信托局等国营保险力量兴起壮大的基本线索与后方保险业发展的整体状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国民政府以中央信托局为中心筹组国营再保险机构的经过与结局,冀求探讨国民政府管理保险业的得失,以深化中央信托局与民国保险史等领域的研究。
一、中央信托局与国营保险力量的兴起
上海是抗战之前中国保险业的中心。由于中外保险业实力悬殊,外商保险公司得以长期主宰上海保险市场。华商保险公司面对数额庞大的业务,往往需要向外商保险公司接洽分保。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公有财产与公务人员保险业务也大都选择由资力雄厚的外商保险公司承保。长期以来,政府与民间对外商保险业的依赖根深蒂固,以致大量利权外流。1930年前后,国民政府曾鼓励发展起来的上海华商保险业通过联合保险的方式承保政府公有财产,并促成中国首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诞生[4]。“九·一八”事变后,中日战事日益频繁,由于公有财产与公务人员事关政府安全运作,其保险的迫切性愈加突出。在统制经济思想的影响下,国民政府开始举办国营保险。
1934年5月,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决议由中央银行增设信托局办理储蓄、保险、对外购料等业务,并由财政部呈请行政院会议通过。6月16日,国民政府正式训令由中央银行拨资1000万元设立信托局。政府认为中国信托业虽有一定程度发展,但“资本既甚薄弱,业务未能推广,尤以保险业,多握于外资公司之手,备受经济侵略,一时未易换回,势非国家提倡经营,不足以期发达”[5]。经过一年多筹备,中央信托局于1935年10月1日在上海成立,该局“与中央银行业务、发行、国库三局同为该行直属之机关,会计则完全独立”[6],并由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兼任董事长。中信局成立次日,即设立保险部,“由该局一次拨足国币五百万元为该部基金,会计独立”,“经营公务员及军人保险、公有产物保险及其他保险”[7]。11月2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令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以及各国营事业、公用事业、教育文化机关,迅将各公有产物开列清单,送交中信局办理保险业务。12月1日,邮政储金汇业局也正式设立保险处,并于次日开办简易寿险业务,由国民政府交通部一次拨足50万元作为开办基金[8]。中央信托局成立保险部与邮政储金汇业局举办简易寿险,被业界视为“国营保险的开端”[9]。
由于获得中央银行投资,中央信托局保险部成立时实收资本即达500万元,超过当时任何一家民营保险公司,其代理处也遍设各地,“凡中央银行所属各分行,均委托为代理处。必要时,并得于中央银行所在地外,另设特约代理处,以资普及。”[10]1936年,中信局保险部先后在厦门、南昌、重庆、济南、扬州、兰州、郑州、福州、西安、贵阳、徐州、衢县、漳州、泉州、南城、万县、浦城、南京、天津、汉口、杭州、青岛、芜湖、开封、北平、九江、新浦、长沙、镇江、蚌埠、安庆、下关、石家庄、武昌、宁波、绍兴、吉安、洛阳、延平、三都、板浦等地设立了代理处[11]。凭借与中央银行的密切关系及政府赋予的特权,中信局保险部的业务日见发达。1937年4、5月间,该部因业务扩张,原址办公场所狭小,不敷应用,“迁入外滩七号中国通商银行总行二楼及三楼独立营业”[12]。5月5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43次会议议决:“公有财产之损失保险,概应由中央信托局或华商保险公司承办,其再保险概应由中央信托局办理。”[13]此后,公有财产的再保险业务逐渐被中信局垄断。意欲承保公有财产而又无法单独承保的华商保险公司,如果得不到中信局接受分保的允诺,就无法承揽此类业务。同时,中信局也可通过改变接受分保的条件来影响华商保险公司在公有财产保险业务上的选择。如此一来,政府公有财产保险基本为中信局控制。至1937年底,中信局保险部仍以500万元实收资本位居华资保险公司之首,远高于金城、交通等银行投资设立的太平保险公司与中国银行独资创办的中国保险公司,而当时上海保险业同业公会的30家会员公司中,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者(含100万元)不及10家[14]。中信局保险部1935年度纯收益达43 731.58元,占当年全局纯收益的28%。1936年度纯收益为324269.56元,占当年全局纯收益的32%,几近三成。1937年度保险部受战事影响,纯收益有所下降,但也达到210664.40元。(详见表1)
表1:1935-1937年中央信托局收益分析表(单位:元)
部别 | 1935年度 | 1936年度 | 1937年度 | |||
纯收益 | 占% | 纯收益 | 占% | 纯收益 | 占% | |
信托处 | 71933.99 | 46 | 106060.05 | 10 | 599940.34 | 37 |
储蓄处 | 28537.02 | 18 | 56195.52 | 6 | 258067.75 | 16 |
购料处 | 12211.11 | 8 | 197050.53 | 19 | 355266.64 | 22 |
保险部 | 43731.58 | 28 | 324269.56 | 32 | 210664.40 | 13 |
中央储蓄会 | / | 0 | 329004.26 | 33 | 199270.66 | 12 |
总计 | 156413.70 | 100 | 1012579.92 | 100 | 1623209.79 | 100 |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信局档案318(2)-270,根据中央信托局1935-1937年历年损益表相关数据整理计算。
二、战时后方华资保险业的发展与再保险问题的凸显
1937年前,西部地区保险机构的数量十分有限。华商保险业除聚兴诚银行投资创办的兴华保险公司将总部设于重庆外,其他保险公司如太平、安平、丰盛、中国天一、四明、华安合群、宝丰等均只在重庆设立分支机构[15]。同时,保险业委托银行代理业务是更加普遍的现象。国营保险机构中,仅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在重庆、万县、贵阳等地的中央银行设有代理处。此外,中国保险公司内地业务全由中国银行代理,太平保险公司在重庆虽有分公司之设,但交通、金城、中南、大陆、国华等银行也为其代理业务。就外资保险业而言,战前在重庆或成都设有分公司的有英商四海、广东两家保险公司以及美商友邦人寿保险公司[16]。太古、怡和等公司出于自身贸易需要,亦有若干代理机构。总体上看,战前中外保险业在西部保险市场上的实力对比不如上海保险市场那样悬殊。
八·一三事变后,沿海省份相继沦陷,国民政府不断西撤,大批工商企业随之内迁。华商保险业方面,“除中国、太平、宝丰、四明四家将业务重心移渝外,其余大部分仍留在上海。”[17]外资保险公司此时则纷纷撤出内地,留在后方的只剩下太古、怡和公司的代理机构。随着战争的持续,进入后方立足的华商保险公司为“配合西南及边陲当地环境之需要”,纷纷增设分公司或经理处。1938年6月,太平、安平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成立,经营火险、寿险、兵险、运输险等业务。10月,中国保险公司贵阳经理处开始营业[18]。1939年2月,重庆市保险业同业公会正式成立。至1940年中期,“昆明一处,已有保险公司十余家之分设,且营业极为发达,重庆方面除扩充原有各公司外,新创设者亦近七八家。”[19]1941年开始,在四川金融实业界人士的投资下,又有中兴、大东、大南、亚兴、永大、裕国多家保险公司开业。
在民营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央信托局保险部等国营保险机构也陆续移往重庆。它们的加入,成为后方华资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央信托局保险业务规模的提升,首先得益于战时兵险的开办。1937年10月,国民政府特拨基金1000万元,由中央信托局以独立会计办理战时运输兵险,承保对象为农矿产品、工业制造品、国际贸易品及相关之运输工具与员工。当年,“沪地各保险公司,大都以战事关系,交易停顿,独该局保险部因承保内河各地兵险,业务甚盛”,“其时凡有货运往内地之客家及京杭沿线殷实商号,莫不前往接洽投保,因营业之发达,保费亦随之增加。”由于“平时赔款迅速,信誉极佳,财力殊为充裕”,中信局保险部尽管在1938年随国民政府军队不断西撤,结果“尤不致亏蚀”[20]。武汉、广州陷敌后,中信局又先后将港越、滇越、滇缅等路线的货品纳入承保之列。1939年12月,国民政府另拨基金1000万元由中央信托局添办战时陆地兵险,保险标的为存储或坐落国内后方,且与抗战或民生有关之存栈货品、生产工具及建筑物,保障范围遍及后方各大都市。为辅助兵险业务的开展,中央信托局于1938年聘请保险专家及财政、经济、交通各部代表组成战时兵险顾问委员会。1941年7月,该委员会改组为战时兵险审核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核兵险业务与赔偿事宜。至1942年1月底,中央信托局运输兵险承保额达20亿元左右,陆地兵险承保额也达40亿元[21]。
1940年4月,中央信托局保险部迁至重庆,几乎同时抵达的还有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处。当时,后方人寿保险业颇受战争影响,“原有各寿险机构,大都处于停止状态,无法进行。”[22]针对这一情况,中央信托局于1941年3月改组保险部,将原设之寿险办事处扩充为人寿保险处,设资金1000万元,以独立会计从事经营。原保险部则改为产物保险处,资金仍为500万元,“专营产物及权益保险。”[23] 人寿保险处成立后,采取诸多革新举措,如废除佣金制度、举办免验寿险、重视团体寿险等,很快成为同业之典范。从1941年开始,中信局在川、贵等后方地区的业务逐渐“偏向信托与保险”[24]。其中,川盐运输保险是中信局参与竞争的领域之一。1941年前,此业务几乎为川盐银行保险部独家垄断。中信局保险部内迁后,遂联手中国保险公司迫使川盐银行让出部分配额,开始介入盐运保险业务。太平洋战争爆发时,中信局所属两家保险机构已发展成为后方首屈一指的华资保险力量。
太平洋战争之后,上海、香港两地相继沦陷。抗战以来,由于国民政府的维持与英美金融势力的存在,上海自由汇市得以保留。“各地财主为避难关系,咸以上海地位特殊视为安全所在,其资金随之聚集上海。”后方之游资,“亦往往以上海市场异常自由,资金一旦流往上海,即可随意转换外汇或囤购实物”,纷纷从事投机买卖,“获取意外之利得”。“甚至南洋各地华侨资金,鉴于欧战扩大,太平洋局势紧张,咸欲将资金移回祖国,而亦集中上海不再向内地移殖。”[25]据一般估计,当时以上海为中心周转的法币,约有25亿元[26]。沪港沦陷后,国民政府及英美等国金融力量已无法继续维持上海外汇市场,原先聚集上海的大量法币开始流向内地,后方通货膨胀现象逐步加剧。在上海游资倒流作用的推动下,后方华资保险业加速发展。1943年开始,几乎每年都有十几家民营公司开业。国营保险机构方面,也有交通银行投资创办的太平洋产物保险公司与中国农民银行投资创办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成立。至1945年4月,后方华资保险公司总数增加至约45家。除中信局人寿保险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处外,均经营产物保险,其中总公司设于昆明者2家,设于重庆者42家[27]。重庆、成都、万县、自贡、泸州、宜宾、乐山、内江、江油等物资集散的城市和盐运集中的沿江地带,成为保险机构云集之地[28]。国营保险公司凭借雄厚实力与各项特权,基本控制了战时后方主要的保险业务。相比之下,民营公司由于业务来源有限、同业竞争激烈而处于弱势地位。
如前所述,战前西部地区的保险业务主要通过各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完成,分保业务量小,一般可通过上海保险市场办理。抗战开始后,随着沿海保险机构的内迁与后方保险公司的开业,重庆逐渐成为新的分保中心。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中国、太平、宝丰等华资保险公司均与外商公司签有固定分保合约,除解决自身溢额保险外,这些公司亦接受部分同业的分保。尽管如此,后方保险业巨大的分保需求仍无法得到满足。众多民营保险公司只能通过临时分保的方式,设法将溢额业务分给在上海租界内营业的外商保险公司。上海租界“孤岛”为日军占领后,英美等国的保险公司被迫停闭,并先后撤出上海。不久,沪港与内地间交通宣告断绝。此后,华资公司除中信局产物保险处等少数几家仍与外商保持固定分保关系外,其余均很难联系外商,大后方原本有限的分保能力此时更显得捉襟见肘。上海游资倒流后加剧的通货膨胀促使法币贬值、物价高涨,许多民营公司资本金价值大幅缩水,承保额与赔款额却与日俱增,它们经营时愈感艰难。1943年开始,随着新兴保险公司不断涌现,一些小范围的联合分保组织先后诞生。中国保险公司联合太平、宝丰、兴华三家公司组织“四联分保办事处”,并于1943年正式对外开业[29]。1944年夏,重庆永兴、亚兴、中兴、永大等30余家保险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合组华联产物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成为战时后方保险业中又一支主要的分保力量[30]。
华资保险业对外分保一般均需凭借外汇现款进行交易,战时因支付保费请结外汇虽属许可,但再保险市场各自为政的格局却使大量外汇流失,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的管理颇受影响。抗战以来,中央信托局等国营保险力量在后方保险市场上逐步形成垄断之势,国民政府希望通过国营再保险机构承保各保险公司的超额保险,减少外汇漏厄,并以此加强对后方保险业的管理。然而在上海外资保险力量依旧存在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很难大有作为。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使后方资金状况与再保险业务的供需格局骤然改变,从而为国民政府筹组国营再保险机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三、中央保险公司组织方案的提出与讨论
基于中央信托局在后方保险市场的首要地位及其专营公有财产再保险的特权,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41年12月底训示中信局核议举办再保险办法,“以为金融上之紧急措施”[31]。中信局随即由战时兵险审核委员会会同产物、人寿保险两处详细讨论,最终拟定《举办国营再保险原则草案》上报财政部。该草案规定:“再保险为国营事业,属财政部主管,各保险业之再保险由国营再保险机构比例分配者外,不得经营;国营再保险由财政部制定国营再保险办法,交由国营再保险机构办理之;国营再保险机构办理一切再保险,为保险之保险,并督导协助各保险业之业务。”[32]根据上述原则,中央信托局开始谋划国营再保险机构的具体形式。
1942年1月26日,中信局副局长陈钟声呈文孔祥熙,要求将该局产物保险处改组为中央保险公司,“呈请政府予以专营再保险之特权,籍以树立我保险事业之基础。”中央保险公司由中央信托局指挥管理,资本定为4 000万元,“除产物保险处原有资本五百万元及战时兵险基金二千万元外,其余一千五百万元由本局拨给”,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再保险、特种保险与公有产物等一般保险[33]。由于当时中信局在行政上仍直属于中央银行,这一呈文首先经央行副总裁陈行批示,交由央行经济研究处的学者详加研讨。学者们原则上予以赞同,惟对资本、业务等规定存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战时兵险等特种保险赔款损失责任太大,不能纳入业务范围,而应由政府委托办理。既然如此,2000万元兵险基金也不应并入公司资本。在吸纳央行学者的意见后,陈行于2月17日呈文孔祥熙,正式提出中央保险公司组织方案,认为“可仿中茶、复兴等公司,即设理监事会完成公司组织”,资本则改为5000万元,“以中信局产物保险处原有资金五百万元,再由中信局另拟二千万元并由本行以委托代办方式加股二千五百万元,共为五千万元以裕展布”。战时兵险业务由政府负责,“委托该公司代理”,人寿保险业务“拟仍由中信局人寿保险处办理”[34]。对此,国民政府内部有人提出质疑。徐柏园认为不必另行组织公司,可由中信局继续兼办再保险事业,问题在于“办理者是否认真努力”,“似无待于变更名称扩大组织。”[35]宋汉章则认为,国营再保险机构“应以官商合办为原则”,不仅应维护保险同业原有国外固定分保合约,最好同时能够接受同业的临时分保[36]。
1942年9月,财政部指示四联总处讨论国营再保险机构筹设事宜。9月15日,四联总处特种小组会议决议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总额定为一亿元,先收半数五千万元,由中央信托局担任二千五百万元,其余二千五百万由民营保险公司尽先认购;办理产物及人寿再保险业务并兼办特种保险(仍为委托性质)及公有产物险业务;限期于六个月以内成立”,同时“呈请政府通令所有各民营保险公司业务应一律拨归再保险公司办理”。9月24日,四联总处第143次理事会会议审查特种小组会议决议后认为:“保险业务应另组公司办理,中信局不必兼办;资本由中信局单独拨出,抑由民营公司合办,应再加研究;再保险业务应为保险业务之一部份,不必单独设置再保险公司;有机密性质之保险,不必分保于外国保险公司,余可酌量分保,以交换同额再保险为原则。”[37]
由于后方分保压力不断增大,裕国、中兴、永大、亚兴、大东、大南、中国平安等七家民营保险公司于12月26日联名呈文财政部,呼吁尽快设立中央再保险公司。财政部认为上述要求“与本部创办再保险配合金融政策之用意相符”,于是又指示四联总处“迅予研究办法”[38]。1943年1月26日召开的四联总处特种小组会议再次商议了举办再保险一案,最终拟订《成立中央保险公司办法》六项:“一、成立中央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公有产物保险并受政府委托办理特种保险;二、中央保险公司为有限公司组织,资本总额定为国币六千万元,由中央信托局担任三千五百万元,余由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及邮汇局平均担任;三、中央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承受普通保险;四、中央保险公司成立后,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即行撤销归并,所有民营保险公司之再保险业务应一律由中央保险公司集中办理,并由该公司依照互惠原则给予民营保险公司以等额之再保险;五、民营公司与国外订立之分保契约,应陆续移归该公司重行商订,分期停止;六、中央保险公司得与国外殷实保险公司订立分保契约,以交换等额再保险为原则,但有关国防及其他具有机密性之保险不得对外分保。”上述办法经四联总处第160次理事会会议审查通过并提交财政部[39]。财政部认为,中央保险公司成立后,“四行两局现办之各种保险,除已有独立机构经营者外,均应归并于该公司办理”,故其业务应增加特种人寿保险一项,包括强制寿险、团体寿险、简易寿险、与公务员保险。此外,中央保险公司组织“应定为特种公司”,资本额仍为6 000万元,但改由财政部拨资2 000万元,“并将中信局人寿保险处原有一千万元,产物保险处原有五百万元一并拨充,其余由中国、交通、农民三行及邮汇局平均负担。”[40]
1943年6月,财政部指示四联总处组织中央保险公司章程起草委员会,由中信局派代表两人,四联总处、财政部钱币司以及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邮汇局各派代表一人参加。7月13日与23日,中央保险公司章程起草委员会先后两次开会,根据财政部意见拟具中央保险公司章程。会上,邮汇局代表明确反对将简易寿险、团体寿险两项业务并入中央保险公司[41]。交通银行代表王伯衡则认为,中央保险公司在业务上“不应与民营保险公司争利”,故“除再保险外不应经营直接保险”,尤其是公有产物保险“应归诸民营公司”。此外,“中央保险公司对于民营保险公司之再保险不应全部承受”,只可承受一部份[42]。由于在业务范围、政府委托办理保险之种类以及资本分配等问题上,“财政部与行局意见颇有出入,各行局之间意见亦未尽一致”[43],中央保险公司章程起草工作被迫陷入僵局,公司筹组也止步于研究与讨论的层面。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迅速由中央信托局确立了组建国营再保险机构集中垄断再保险业务的方针政策,但在国营再保险机构应采何种形式的问题上,中信局、其他行局及财政部始终未能形成共识。中信局主动谋划中央保险公司的组织方案,并企图单独控制这一机构。财政部与四联总处在提倡国营再保险的同时,还寄望于信托专业化的实现。财政部认为,实现信托专业化需要改组中央信托局,将其保险业务剥离出来,并在整合其他行局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由财政部与各行局共同出资筹组独立的国营保险公司。然而,在国营保险机构利益分配格局已然形成的情况下,这样做很难使各方协调一致。事实上,当时国民政府金融事务的主要决策者过于注重再保险的集中垄断,而忽视了保险专业化趋势下独立经营再保险的必要性。中信局、四联总处与财政部先后拟议的中央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将再保险与公有产物等一般保险同时纳入业务范围。对此,官营保险业人士也表示反对。中信局人寿保险处处长罗北辰明确指出,“组织中央保险公司或保险局的主张是行不通的”,而应将再保险及人寿、产物、农业、社会等保险以不同形式分开经营。其中,“再保险应设专营机构,须有大量资金,并担任无限责任,始能担负中外信任的基础。再保险之经营,对内协助保险业,对外与外商互惠,关系外汇管制与基金平衡至巨,国家财政的部门设立中央再保险公司,才能负得起这种责任。”[44]
四、中央再保险公司的筹备与搁置
1943年底开始,国民政府加强了对保险业的管理力度。12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业以经营人身保险或损失保险一种为限,且不得兼营其他事业,非保险业不得兼营保险或类似保险之业务[45]。1944年2月,国民政府又训令重庆各保险公司及各行局兼办保险者,不得将资金存入商业银行[46]。在此背景下,保险机构的专业化已为大势所趋。但在筹组再保险机构方面,国民政府并未迅速采取行动。针对当时后方民营保险公司资金总量相对较少,且直接承保已有困难的情况,有保险专家呼吁政府“设立专业机构”,“无限止的接受各保险公司之溢额分保。”[47]中国人寿保险学社与中信局人寿保险处举行的联合年会也决议呈请国民政府设立再保险局,以保障保险业的利益[48]。在部分专业人士的推动下,财政部重新指示四联总处研议国营再保险机构筹设问题。随后召开的四联总处特种小组会议决议成立中国再保险业务联营处,“以各行局所设产物保险机构为基本单位,并邀请其他产物保险公司参加。”但财政部、四联总处与各行局代表集会商讨后认为,“联营处之组织,为过渡时期治标性质,固不无效用,惟此责任难分,技术上亦多困难,不如直接举办再保险公司使负调整保险市场及保险方面复员工作之责,以为标本兼治之计。”[49]3月28日,四联总处秘书长刘攻芸呈文孔祥熙,提议成立中央再保险公司,其原则如下:“一、中央再保险公司之宗旨,在配合国策,建立保险金融体系,以促进保险业之健全发展,并为复员时期整理收复区保险业之准备;二、中央再保险公司由国民政府特许设立,为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三、中央再保险公司资本总额定为国币五千万元,由财政部及四行两局担任之;四、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办理超额再保险得请政府指拨基金;五、中央再保险公司暂以承受及转分国内外同业分入之损失保险再保险为主,并得斟酌情形,协办其他一切再保险业务;六、中央再保险公司对国内同业维持其原有利益,辅助合理发展;七、中央再保险公司对国外同业之再保险交易以平等互惠为原则继续推进;八、关于再保险收支之外汇由该公司集中依照政府管理外汇办法办理。”[50]对于上述原则,孔祥熙表示赞同,并指示国营再保险机构筹备期间要“力求撙节”,“暂假中央信托局办公,必要开支由该局暂垫,办事人员亦向商借。暂勿用新人以省开支,重要事项可随时电陈请示。”[51]
1944年6月29日,由俞鸿钧、宋汉章、赵棣华、杜月笙、戴自牧、陈光甫、顾翊群、贝祖诒、王正廷、钟锷、陈行、戴铭礼、钱新之、刘攻芸、陈钟声、张度、徐继庄等十七人组成的国营再保险机构筹备委员会成立,以王正廷为主席,中信局副局长陈钟声为筹备主任[52]。7月6日,国营再保险机构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决议将再保险机构名称暂定为国营中央再保险公司,同时拟定《中央再保险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该公司为官商合办,资本定为2亿元,“按官股六成商股四成之比例为准,收足半数即行开始营业,在商股未认缴足额前,先由国库一次拨足一亿元,商股可陆续加入。”根据章程草案,中央再保险公司得办理国内保险公司之所有超额再保险业务[53]。此次会议还提出了设立国营再保险机构的四个理由:第一、扶植保险业之正常发展。“华商保险业虽较战前蓬勃,惟基础未臻巩固,且受物价影响,保额日益增大。除自留保额外,超额甚巨,分保问题严重,保险业深感难于负荷”,故须设立强有力之国营再保险机构为之后盾。第二、寓管制保险于再保险之中。“目前新设立之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但实力薄弱,经营未必尽善,不但发展困难,前途亦复可虑。财政部所订保险业管理办法,必赖再保险机构。就业务关系上实际监督,事先审查。”第三、严密国防,减轻国营保险机构负担。“国防建设及其他具有机密性质物资,如由民营公司承受保险,不免向外分保、泄漏机密,自应交由国营保险机构承保,再由国营再保险机构为之调节。”第四、平衡外汇稳定金融。“我国保险业与外商交易,无法争取互惠利益,有出无进形成无底漏厄,外汇损失与日俱增。统筹办理再保险业务,对内可以尽量承受超额集中分配,对外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交换等额业务。”[54]
国民政府筹备中央再保险公司的消息,率先引起后方民营保险业的广泛关注。1944年5月23日,重庆市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临时会员大会曾决议再保险机构的八项原则,即业务自由、平等待遇、内谋互助外求互惠、官督商办、组织简单、职员专任、经营一切再保险业务、促成金融保险系统。此时,许多新兴保险公司希望民营同业共同担负起组织领导再保险机构的责任,他们无法接受政府组设国营再保险机构统制再保险的做法。6月21日,重庆市保险公会召开第十六次理事会议,认为再保险机构组织尤为重要,政府一切措施“应以多数同业意见为中心”,会议最后决议“仿照银钱业联合准备委员会例设立保险业联合再保委员会”[55]。7月10日,重庆市保险公会正式将此决议呈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转发至国营再保险机构筹备委员会。中央再保险公司筹备的消息,同样撩动了外商保险业的神经。与再保险分散化交易相比,由中央再保险公司集中分保的做法,显然无法使外商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由于当时中信局产物保险处等国营保险机构仍需以外商公司作为分保后台,国民政府不得不顾及外商的看法。9月8日,身在美国的孔祥熙致电中央信托局称,“目下保险问题情形复杂,外人盛传我国将采专利制度,不免影响合作前途,殊为不妥。”[56]
1944年9月20日,重庆《新民报》刊出消息称,“为适应金融政策与贸易发展之需要,我国将设立中央保险公司,资本可能在五万万元以上,专营国内外保险公司之再保险业务,尤以责任保险与损失保险之再保险为主。为加强管制国内保险业计,将规定各保险公司必须向该处集中再保险。该公司对于国内各保险公司,类似中央银行对于各银行之关系。”[57]尽管这一报道并不准确,但仍在保险业界造成巨大影响。在业界的压力下,国营再保险机构筹备委员会于次日召开会议,修改《中央再保险公司章程草案》,将原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业务”项中由中央再保险公司“办理国内保险公司之所有超额再保险业务”的“所有”两字删去。10月2日,国营再保险机构筹备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呈送财政部审核。对此,财政部未立即予以答复。直至1945年4月,财政部方才致函国营再保险机构筹备委员会称,中央再保险公司“资本分配、组织业务各端应再详讨论,再为核定之。”[58]
由于国营再保险机构一时无法成立,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45年9月专拨基金10亿元给中央信托局,并在该局产物保险处下增设再保险科办理再保险业务[59]。此后,中国保险业中心逐渐移回上海,外商保险公司卷土重来,华资保险业重又恢复了战前各自为政对外商分保的局面。1948年,国民政府财政部曾饬令中央信托局联合其他国营保险公司商议再保险机构的筹设问题[60],但此时国民政府已身陷内战之中,上海保险市场的整体环境也与战时后方截然不同,加之各方利益仍旧难以协调,再保险机构终未能成立。
五、余论
对于国民政府在保险业管理中的角色问题,以往学界大多从法律法规制定、施行的角度进行探讨,忽视了国营保险力量介入并影响保险市场发展的事实。战前国民政府通过举办国营保险,并由中央信托局专营公有产物再保险,实现了对上海保险市场部分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抗战时期,尤其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后方保险市场格局与资金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外资保险业的缺位与中央信托局等国营保险力量的空前壮大,使国民政府有望通过国营再保险机构实现对保险市场的全面管理。遗憾的是,国民政府未能把握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战后保险业中心发生空间转换后,虽然国营保险力量在上海保险市场上得以继续膨胀,但外资保险业的回归,加上战争的环境,使国民政府难以在集中再保险业务方面有所作为。
筹组国营再保险机构是国民政府管理保险业的独特尝试,尽管未获成功,但仍值得我们思考。长期以来,国民政府在保险业务上有赖于外商公司,其管理保险业的行动也不免受到外商掣肘。外商公司或明或暗的抵制,成为削弱国民政府管理保险业努力的关键因素。同时,中央信托局兼办保险的做法,本就与《保险业法施行法》、《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保险业不得兼营他业”的条文相抵触,国民政府内部也一度出现改组国营保险机构的呼声。然而,中央保险公司组织方案的提出与讨论,却体现出国民政府金融事务决策者在再保险专业化问题上的有限认知,建立再保险机构的最佳时机因此错失。1942年底,官营与民营保险业人士曾呼吁政府筹设中央再保险公司,但均未得到合理响应。1943年开始,新兴保险公司加速出现,民营保险业间联合分保的可能性随之陡增。多数民营公司极力维护分保业务的自主选择权,而担心政府借成立中央再保险公司垄断再保险。可见,国民政府未能切实跟上保险专业化的时代脚步,亦是其管理保险业受挫的重要因素。
注释:
[1]如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孙健:《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朱伯康、施正康:《中国经济史》(下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陆仰渊、方庆秋主编:《民国社会经济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虞宝棠:《国民政府与民国经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洪葭管:《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
[2]目前有关中央信托局的论述基本属于总体性介绍或回忆性文字,如戴建兵:《浅论中央信托局》,《河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S1期;刘鼎铭:《中央信托局概略》,《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徐季泽:《孔氏家族与中央信托局》,《纵横》2002年第10期;陈孝直:《抗战时期的国民党中央信托局》,《扬州文史资料》第5辑等。何旭艳在考察1921-1949年的上海信托业时曾对中央信托局进行初步研究,参见何旭艳:《上海信托业研究(1921-194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如刘风才:《抗战时期我国兵险业研究》,四川大学2007级硕士学位论文;方勇:《抗日战争时期的兵险》,《安徽史学》2009年第6期等。
[4]赵兰亮曾专门论述战前上海华商再保险业的兴起,厘清了有关此问题的基本史实。参见赵兰亮:《近代上海保险市场研究(1943-1937)》,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232页。
[5]《国民政府关于增设信托局训令(1934年6月16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589页。
[6]《中央银行筹设信托局》,《银行周报》1935年8月20日。
[7]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关于中央信托局第三次调查报告(第13125号),1936年12月7日,上海档案馆(以下简称“上档”)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2291。
[8] 颜鹏飞主编:《中国保险史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98-299页。
[9] 罗北辰:《民元来我国之保险业》,朱斯煌:《民国经济史》,银行学会编印1947年版,第94-95页。
[10]《最近一年我国之保险业》,中国保险年鉴社编辑出版:《中国保险年鉴》,1936年版。
[11]《1936年全国保险公司总览》,中国保险年鉴社编辑出版:《中国保险年鉴》,1936年版。
[12]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关于中央信托局第四次调查报告(第13710号),1937年3月9日,上档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2291。
[13] 颜鹏飞主编:《中国保险史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8页。
[14] 根据1937年底对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30家会员公司的统计,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共有7家,即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太平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中一信托公司保险部、上海联保水火保险公司、泰山保险公司。参见“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1937年度报告册”,上档藏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档案S181-1-88。
[15] 沈雷春:《二十五年来我国之保险业》,《信托季刊》第2卷第3期(1937年7月1日)。
[16] 沈雷春主编:《中国金融年鉴》,中国金融年鉴社1939年版。
[17] 罗北辰:《民元来我国之保险业》,朱斯煌:《民国经济史》,银行学会编印1947年版,第95页。
[18]《贵州省民国时期保险机构概况表》,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金融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版,107-108页。
[19] 沈雷春:《抗战前后之我国保险业》,《金融导报》第1卷第5期(1940年6月15日)。
[20]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关于中央信托局(保险部)第六次调查报告(第15746号),1938年4月4日,上档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2291。
[21] 相寿祖:《本局战时兵险业务概述及今后努力方针》,《中信通讯》第2期(1942年2月1日)。
[22] 罗北辰:《民元来我国之保险业》,朱斯煌:《民国经济史》,银行学会编印1947年版,第95-96页。
[23] 陈钟声:《六年来之中央信托局》,《中信通讯》创刊号(1942年1月1日)。
[24] 丁道谦:《贵州金融业之回顾与前瞻》(上),《财政评论》第8卷第4期(1942年10月1日)。
[25] 邹宗伊:《资金内移与后方产业金融问题》,《财政评论》第7卷第1期(1942年1月1日)。
[26] 罗敦伟:《太平洋大战与我国财政金融》,《财政评论》第7卷第1期(1942年1月1日)。
[27] 颜鹏飞主编:《中国保险史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21-422页。
[28]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四川省志·金融志》,四川辞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2页。
[29] 颜鹏飞主编:《中国保险史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88、401页。
[30]“中国再保险公司概况调查”,上档藏联合征信所档案Q78-2-14175。
[31] 财政部渝钱特1158代电,1941年12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32] 中央信托局核字一号代电,1942年1月5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33] 陈钟声呈孔祥熙文,1942年1月26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34] 陈行呈孔祥熙文,1942年2月17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35] 徐柏园呈陈行、孔祥熙文,1942年4月11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36] 宋汉章关于产物再保险公司的建议,1942年9月,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37]《理事会关于举办再保险办法原则的决议》,重庆市档案馆等编:《四联总处史料》(上),中国档案出版社1993年版,第567-568页。
[38] 财政部致四联总处函,1943年1月20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39]《理事会关于创立再保险制度的决议》,《四联总处史料》(上),第569-570页。
[40] 财政部致四联总处函,1943年2月5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08。
[41] 邮汇局函,1943年7月22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42] 交通银行代表王伯衡签注意见,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08。
[43] 四联总处呈孔祥熙文,1943年8月31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44] 罗北辰:《金融专业化与保险系统》,《财政评论》第8卷第4期(1942年10月1日)。
[45]《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1943年12月2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1384页。
[46] 颜鹏飞主编:《中国保险史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13页。
[47] 杨德昌:《我国产物保险向国外分保问题》,《中央银行经济汇报》第8卷第11期(1943年12月1日)。
[48]《人寿保险年会昨在立信大厦举行》,《大公报》(重庆版)1944年3月2日。
[49]“四联总处第二十五次特种小组会议再保险问题案”,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50] 刘攻芸呈孔祥熙文,1944年3月28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1。
[51] 孔祥熙条谕,1944年6月15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07。
[52]“国营再保险机构筹备委员会名单”,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07。
[53] 中央再保险公司筹备委员呈财政部文,1944年8月,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07。
[54]“设立国营再保险机构之理由及原则(密件)”,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07。
[55] 重庆市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呈财政部文,1944年7月10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07。
[56] 孔祥熙纽约歌电,1944年9月8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10。
[57]《中央保险公司资本五万万元》,《新民报》(晚刊)1944年9月20日。
[58]“财政部快邮代电6321”,1945年4月14日,二档藏中央信托局档案318-407。
[59]《中国保险史志》,第424页。
[60] 有关战后中信局等商议设立再保险机构的情况,可参见姚勇选辑:《中央信托局筹组再保险机构史料一组》,《民国档案》2008年第4期。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历史系 200433)
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