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抑商问题新探

  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抑商就成了经济史学界关心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围绕各朝代政府是否推行了抑商政策展开讨论。清代政府执行的是什么政策?对此大致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政府推行的是抑商政策;另一种则认为政府没有推行抑商政策,两种看法都可以列举出许多史料进行证明,致使清代的抑商问题争论相持不下,很难得到比较一致的结论。然而,在这些争论中,对于抑商到底指的是什么,几乎没有不同意见。

  学者们通常认为,“抑商”主表现为“一加重赋税。二专卖制度。三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1]有人具体指出抑商政策的内容,“第一,抑制商人,但重视商业。以官商代替(部分地代替)私商,而非一般地阻碍商业的正常发展,更非不要商业。第二,为统一国家、举办公益事业或抵御外侮等必要的支出而筹措经费,从私人手中收回工商山泽之利,而非主要是奢侈浪费、搜括民财,搞单纯的聚敛。第三,从抑制兼并势力、减轻农民负担、均节贫富、缓和矛盾的角度出发,打击富商大贾,限制商业的畸形发展,损有余,补不足,而非简单的掠夺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第四,从稳定农业劳动力,保护经济基础,增加粮食生产的目的考虑,遏阻农民弃农经商,限制工商人口过分膨胀,而非简单的压迫、榨取中小商贾,剥夺其正当的经营机会和生存权利。”[2]具体到清代,有人认为:“清政府的抑商政策主要表现为对商业的进一步垄断与控制。在国内商业领域,清代的抑商政策主要表现在专卖制度、榷关制度、牙行制度和行会制度等方面,利用这些制度对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业资本进行有效的垄断与控制,从而达到既能使商业资本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又能对商业资本瓦解封建经济的作用进行限制的目的。”[3]“抑商并不是简单地抑止商业的发展,而是封建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干预商业经济的发展,把商业经济的发展控制在封建经济、政治体制所能容许的限度之内。既需要商业经济保持一定程度的繁荣,以便为封建体制,又需要防止商业经济的过度发展而危害封建体制,这就是清政府推行抑商政策的实质。只有这样理解,才能认识到恤商与抑商之间的内在联系。”[4]简言之,包括笔者在内,绝大多数学者都是用现代经济学理论来解释抑商所指内容的。在这里,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就是当时的学者、决策者是如何认识抑末、抑商的,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探讨。

  明清时期人对抑商的看法。永乐帝曰:“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5]吕坤曰:“夫百工之事,百货之通,以有易无,本为民便,故古者讥而不征。今税课设官,一则收余利,以充国家之用;一则征商贾,以抑逐末之人。”[6]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认为,商税不能取消,否则会导致“抑本崇末”。[7]俞正燮在《癸巳类稿》中认为,征商非抑末,“商贾民之正业”从未轻视。他既反对不征商税,又反对将征商视为“重征以抑末”。[8]顺治年间,有官员指出:“设关榷税,上以裕国课,下以通商民,诚非细务,故特遣部臣,专敕往督之。盖取商贾之纤微,以资军国之需,重本抑末之意,亦行乎其间。”[9]康熙年间的官员仍然认为,“窃惟国家取民,原有定制,故田赋而外,设有关税。固所以取商贾以资正供,亦所以抑逐末而稽奸宄,断未有市民交易原非兴贩,而亦税及纤毫者也。”[10]“关之有征,以抑末崇本,示重农也。”[11]“诸税之设,所以重本而抑末也。”[12]乾隆帝则明确指出:“国家设关榷税,定其则例,详其考核。凡以崇本抑末,载诸会典,著为常经,由来已久。”[13]因此可以认为,征商即抑末、抑商是当时决策者、执行者及学者的共同认识,政府也以此为基本国策。反过来看,除了征商是抑末、抑商的内容之外,当时人并没有提出别的抑末方式,所以征商也应该是抑末的唯一内容。命题的反面,即抑末也就是向商人征收商税。可见,明清时期的人们把抑末、抑商看成是对商人收税,而这就是抑末、抑商内容的唯一所指,并非包含其他内容。

  之所以推行这种国策,与当时国家的经济结构有重要关系。雍正帝指出:“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14]所谓四民之业,是把农、士、工、商作为四种职业,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看,也可以理解为产业,即在农、工(主要指手工业)、商各产业中,农业是根本,手工业、商业是以农业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称为末业。清代前期历届政府都认为“民以食为天”,所以他们不敢轻视农业,但在决策时也并未把农业、手工业与商业对立起来,而是以农为本业,其次是手工业、商业。由于从事手工业、商业所获得的报酬比从事农业来的快且多,就会促使更多的农民去经商,历届决策者都害怕弃农经商的人多了,影响农业发展。雍正在同一上谕中还称:“市肆中多一工作之人,则田亩中少一耕稼之人。且愚民见工匠之利多于力亩,必群趋而为工,群趋为工,则物之制造者必多,物多则售卖不易,必致壅滞而价贱,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小民舍轻利而趋重利,故逐末易而务本难……惟在平日留心劝导,使民知本业之为贵。”[15]乾隆帝称:“至于商贾,阜通财贿,亦未尝无益于人。而古昔圣王,尚虑逐末者多,令不得衣丝乘车,推择为吏,以重抑之。”[16]“朕欲天下之民,使皆尽力南田。……将使逐末者渐少,奢靡者知戒,蓄积者知劝。”[17]可见,清代前期决策者认为,向商人征税可以抑制经商人口增加,但从当时的实际看,经商人口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有所增多,在整个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农业、手工业、商业比例适中,是协调发展的,从未发生只发展农业,不发展手工业、商业,使比例失调的情况。因此,抑末政策并未能起到抑制商业人口的作用,商业仍不断发展。

  其次,从政府征收商税的主要目的,相关政策,以及收税重还是轻,可以说明政府推行抑末政策的情况。商业税主要包括关税和杂税。杂税中“有当税、有牙税、有契税,各省皆征之。其余或有或无,原编不一。其目有牛税、马税、驴骡税,有鈩税、有酒税、有坑税、有铁税、有茶税、有木筏税、有烟税、有靛税、有曲税、有石膏税。市集之地有落地税,皆随征随解,附于地丁奏销。”[18]政府始终把商税征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和推动商品流通,便于百姓衣食住行的主要目标。“设关榷税,上以裕国课,下以通商民,诚非细务,故特遣部臣,专敕往督之。盖取商贾之纤微,以资军国之需,重本抑末之意,亦行乎其间。”[19]国家财政收入重要自不待言,但值得指出的是政府非常注意恤商、便民。顺治帝曾说:“榷关之设,国家藉以通商,非以苦商。”[20]官员对上谕的理解也很准确,“职细阅恩诏一款,关津抽税原寓讥察,非欲困商。”[21]“商贾虽四民之末,而备物致用以利天下,率本诸此。至于设关榷税,国家自有成宪,疏商便民,法至善也。”[22]“国家取民,原有定制,故田赋而外,设有关税。固所以取商贾以资正供,亦所以抑逐末而稽奸究。断未有市民交易原非兴贩,而亦税及纤毫者也。……臣查榷关之设也,税课税务诸司皆征其本地出产,与夫兴贩杂货,或船装车载,或列肆造作,原系商贾,自当遵例输助国用。”[23]康熙说:“桥道渡口处所概行收税,于朕恤商裕民之意不符。”“桥津地方贸易船车等物,仍停其征收。”[24]以后又说:“不可专以税额为事,若立意取盈,商贾不至,与禁止何异?”[25]雍正帝称:“朕念商贾贸易之人,往来关津,宜加恩恤,故将关差并归并巡抚兼管,以巡抚为封疆大吏,必能仰承德意,加惠商旅也。”[26]乾隆帝则认为:“管理关税,莫过于恤商便民,国课其次耳。”[27]他从乾隆7年到13年,全免各关粮食税。免税受到一些官员的反对,乾隆不以为然,“宽赋一事,诸臣动辄以关税为言,不知关税正额,本无害于商民。”[28]这种决策与行为,表现出乾隆对通商便民意义的深刻认识,所以才有后来的上谕:“国家设立关隘,原以查察奸宄,利益商民。”[29]嘉庆帝继承了祖父们的理念,他称:“将关税赢余酌加裁减,原以体恤行旅,加惠商民。”[30]道光帝也说:“各关税课之盈绌,由商贾之多寡,而裕课必先恤商,恤商必先除弊。”[31]政府在征收商税的同时,注重便商、恤商、保护商人利益。 

  与此同时,决策者对扰累商人的事情也十分重视,时常下令除弊。顺治“令各关差刊示定例,设柜收税,不得勒扣火耗,需索陋规。并禁关役包揽报单。”“各关纳银数多,给票数少者,许商民首告议处。”[32]康熙帝说:“商民领吴逆资本者甚多,隐匿者亦或有之,若据告追究,恐无赖之徒,借此诈害富民,有累百姓。商人为四民之一,富民亦国家所庇,藏富于民,不在计此铢两,以后有首告者,应不准行。”[33]雍正帝“谕各省商牙杂税,固有关国课,亦所以便民。是以各有额设牙帖,皆由藩司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所以杜增添之弊,不使贻累于商民也。”[34]乾隆帝认为:“其为商民之害者,乃胥役之需索,额外之诛求耳。督抚大吏,身任地方,于此等事不能留心查禁,以苏商困,而但欲妄减惟正之供,可乎!”[35]嘉庆帝指出:“关市之设,所以通商便民,成法极为详备。近日该管官奉行不实,日渐废弛。各关口应立之税课木榜,并详单小本,均不竖立刊刻,商贾不知税例多寡,任听家人吏役额外抑派,多收少报,亏课病商,丛滋弊窦。”[36]道光帝则进一步提出扰累商人的弊端,就是管理人员乱征商税,并且税官与商人结合共同贪占税款。“乃近闻各关奸丁蠹吏,勒征卖放,及以正作罚,上下分肥,加之奸商偷漏绕越,粮船包揽夹带,百弊丛生,亏短日甚,转藉口年岁歉薄,商货短少。试思商民贸通有无,往来络绎,断不致逐年大相径庭,总由经征各员,任听丁胥人等例外横征,通同舞弊,以致商人裹足不前,于榷务大有关系。”[37]各省地方政府还以勒碑示禁的立法方式,对商人进行保护。保护商人的地方性法规有很多,不便一一例举。[38]这些无疑是清楚而正确的认识和做法。

  政府推行的一些免税政策,参见表一。[39]

各朝免税情况表一

时间 免税内容
顺治四年 米麦系民间日用,准其(淮安关)免料。部议明季则例米麦俱纳加补,今应纳加平船料,若农船装载米麦不在此例。
  凡关口及征收落地税处所,所有肩挑背负,及小船携带箕筐笤帚鞋袜麦面尺布斗粟蔬果食物,均免输税。崇文门食米及出京货物概免输税。……内地商货由杀虎口纳税,至归化城进栅零星发卖者免税。山海关、张家口、杀虎口、江海关、西新关、庙湾口、赣关、闽海关、太平关概不征米麦税,亦不征船料。天津关、芜湖关、九江关、北新关、浙海关之宁波、温州,淮安关之清江厂止征船料,不征米税。浒墅关、凤阳关之亳州口止征米税,不征船料。扬州关本地卸卖米谷免征。浙江嘉兴湖州二府,南粮过南北两关,及民间交纳漕粮租米船只并免纳料。
康熙五十五年 瓜洲税课司每年额征税银,向征贸易小民,此后停其征收。令扬州府同知代为捐解,并造入该同知经征由闸额税内,别款清解。
乾隆二年 米谷为民食所资,与百货不同,若不分别丰歉,概行征收,恐歉岁省分,致增米价,有妨民食。嗣后旧征米税、船料各关,除丰登之年遵照旧例,按则征收外,倘地方偶遇旱涝,其附近省分各关口,令该督抚即将被灾情形具奏,请旨宽免。凡米谷船一到,即便放行,俟该地方秋收成熟,方准按照旧例征收。
乾隆二年 杀虎口肩担背负,携带箕筐笤帚鞋袜麦麫等物,免其输税。其兴贩积成车驮捆担者,仍照例输纳。
乾隆三年 凡装载米粮船,查明实系贩往歉收地方者,免税放行,仍给印照,至歉收地方关口查验,填明到关月日,钤印发票,令其回关查照。如回船载有他货,止征货税,免其船料。
乾隆三年 因直隶米价昂贵,朕特颁谕旨,将天津、临清二关,及通州张家湾马头等处米税,宽免征收。
乾隆四年 将淮安、扬州、浒墅、凤阳等关,免征米税,俟乾隆四年麦熟时停止。……(今年因)米价一时未能平减,若商贩稀至,仍恐民食艰难,著将上下江各关口米税,照旧免征。
乾隆七年 朕惟惠万民之道,以轻徭薄敛为先,自御极以来,于蠲租减赋外,豁除各省关税不下百万。又令将税课规条刊刻木板,遍行晓谕,不许额外征收,宜其商民均沾惠泽,行旅各安牧圉。
乾隆十三年 朕降旨蠲免各关米豆税银,本以食为民天,关税优免,则市价可减,是以不惜一万正课,为小谋饔飧裕计,当时内外臣工屡有以但利商贾无益民生为言者,概未允准。
乾隆二十二年 商贩赴豫米石,经过凤阳、九江等关,照例免征税料。
乾隆二十三年 免税一事,于灾地实无裨益,嗣后应仍照旧收税。
道光六年 将奉天贩载杂粮商船,至利津海丰收口者,暂免输税,俾裕民食,被灾地方,自可稍资接济。
道光六年 江苏省江北各府州夏秋间雨水过多,收成歉薄,淮扬海三属又兼坝水下注,淹浸成灾。米价昂贵,小民买食维艰,经该督等奏请……上游客贩米船,来至淮扬一带者,经由九江、芜湖、龙江、扬州、淮安各关,概行照例给票免税,听其运往有灾州县售卖。将票呈该地方官钤印给还。至回空时过关销号。……俟米多价平,再行照常征税,停止给票。
道光十二年 以直隶被旱,命免奉天、河南、山东商船米税。
道光十三年 直隶受灾,令奉天、河南、山东运粮接济,经临清、天津各关免征船料。
道光十四年 以江苏苏州松江等府粮价增昂,免浒墅关商贩米税。

  从表一中可见,免税主要针对的是粮食,这是因为“民以食为天”,粮食价格不稳定,社会就不会安定,所以政府对粮食流通格外重视。这种重视程度以乾隆朝最为明显,乾隆认为:“其米豆各项,向因商人贩贱鬻贵,是以照例征输。第思小民朝饔夕飧,惟谷是赖,非他货物可比。关口征纳米税,虽每石所收无几,商人藉口额课,势必高抬价值。是取之商者仍出之民也。朕御极以来,直省关税,屡次加恩减免。又恐榷吏额外浮收,刊立科条,多方训饬。每遇地方歉收,天津、临清、浒墅、芜湖等关口商贩米船,概给票放行,免其上课,皆以为民食计也。”[40]“蠲免各关米豆税银,本以食为民天,关税优免,则市价可减,是以不惜一万正课,为小谋饔飧裕计。”“朕意欲试行数年,果否于民食有裨,再行酌量。乃数年来,税免而米豆之价不惟不减,且昂贵时或有加,”[41]所以只得恢复征税。免税证明价格与关税并无一定关系。但免税的效果是过关商品粮食数量增多,加之当时粮食流通量在所有流通商品中占主导地位,所以经营粮食的商人确是直接受益者。

  各地方的免税情况,见表二。[42]

各朝免税情况表二

时间 地区 免税内容
顺治二年 各地区 民间食用米麦,皆停收税。
顺治四年 各地区 严禁州县藉落地税银名色,及势宦土豪不肖有司,设立津头牙店,擅科私税。
康熙十二年 各地区 小民肩挑背负尺布、斗米、蔬果、食物贸易者,地方官不许征税。
康熙二十六年 各地区 自康熙十五年至十九年,直隶各省加增田房、盐当、牙行等项税银,通行各省免其征收。
康熙二十六年 湖广 免征湖广新增铁、茶商茶税银。
康熙四十一年 京城 京城内外煤牙,悉行禁革。其煤牙额税,停止征收。
康熙五十五年 京城 免京城下等行铺税银。
雍正七年 各地区 州县征收税银,凡穷乡僻社,些小生理,无关课税者,永行革除。
雍正九年 广东 曲江、惠来、阳春等三县有额无征税课等银,共七百八十四两有奇,永远豁免。
雍正十二年 贵州 六月内,蠲免黔省遵义等山场小税。
雍正十三年 各地区 凡市集落地税,其在府州县城内,人烟凑集,贸易众多,且官员易于稽查者,照旧征收,但不许额外苛索,亦不许重复征收。若在乡镇村落,则全行禁革,不许贪官污吏假借名色巧取。
乾隆元年 直隶 宣化府门税原恐张家口、居庸关,或有走漏而设,所收税课多系小民零星日用,请将口盐归张家口征收,其余肩挑背负概予豁免。应如所请。从之。
乾隆元年 浙江 嘉兴、台州、温州、处州等府属之角里等处各口界址,每年应征商税等银,永行禁革。
乾隆元年 广东 埠租一项,乃民间自收之微利。……免其征收。
乾隆二年 甘肃 平凉府属之白水镇布疋烟纸等税,临洮府城褐税,并属府之定羌驿内官营落地布麻褐等税,悉行禁革。
乾隆二年 湖北 安陆府所属之河家集等十六处,襄阳府所属之双沟等十集,郧阳府所属之安阳、龙门、江峪三处,均系小村落,向征税银,全行禁革。
乾隆二年 湖南 永州府带征商税,及常德府报增余出盐钞,昌平熟铁等税;武罔州报增余出门摊酒醋等税;岳州府属之巴陵县报增余出渔税,均属零星商贩,及额外加增之项,嗣后全行禁革。
乾隆二年 山东 鱼筏税银五百三十八两九钱一分有奇,免其征收。
乾隆二年 广东 海阳县杉饷,广州府通桥税口、潮州府……一口、高州府……等小税口,肇庆府……牛河税,揭阳县杂税内粪麸、牛骨、皮碎、农具、棉条等项,请悉行裁革。-揭阳县并肇庆等四府州比例加征税三百八十二条,俱系额外加征,均请裁革。-潮州府广济桥税,例有带征大埔税银,各则均有零尾,吏胥易滋弊端,请将各则零尾概行截除。均应如所请。从之。
乾隆二年 广东 开建、恩平二县米船税银,均属奇零商贩,不同外省大商巨舰,永停征收。
乾隆二年 广西 桂林府厂鱼税,临桂县墟税,灵川县及永宁州小税。平乐府厂糖油鱼苗鸬鹚等税。永安州……盐木商税。梧州府厂鱼课鱼苗灰饷渡饷地租各税。怀集县各墟生牛猪苗小税。……各墟小税。柳州府……小税。庆远府厂南关杂税。思恩府……各墟小税,……贺县额征花麻地税,并认增杂税,有额无征,概请全行裁革。从之。
乾隆二年 云南 曲靖、元江、大理、楚雄、永昌六府正税新税之外,复有落地税之名,原属重征巧取。而耰锄箕帚薪炭鱼虾蔬果之属,所值无几,请全行裁革。普洱、武定、丽江三府系偏僻府分,一切杂货俱系落地土税,并贫民肩挑背负,土产零星细物,概请停止抽收。……均应如所请。从之。
乾隆二年 天津 天津关按季差役往东安等六县查税,油酒民居,不比过关商贩,且额无一定,势必苛求扰累。得旨永行停止。(通州油酒杂税旋亦停罢。)
乾隆三年 贵州 本地零星土产,如贵阳等府州县铁锄、铁耙各税,应请一并革除。查册开土产应裁税八十二条,内如耰锄箕帚鱼虾蔬果等三十余条,系小民日用零星,自应裁革。……从之。
乾隆三年 直隶 遵化州宝坻县,及容城之白沟河等四集,河西务等三处,并抚宁之深河,山海卫之海洋、石门等处,宣化府属之蔚州、河间县之桑家林等处,均系零星交易土产货物,应征税银,均予裁革。
乾隆三年 四川 广元县商贩活猪,已经收税。每宰一猪,复征银三分,应行裁革。至经过夔关在本地粜卖之米粮,嗣后免其征税。
乾隆三年 江苏 落地税银,分别裁留,豁除各属银二千四百四十八两五钱有奇。
乾隆四年 贵州 贵阳等属所产茶菸黑香木耳花椒藤蔑等物,不过零星数斤者,请免征税。外省兴贩及本地土产数及百斤者,仍照额征收。查与例符,应如所请。……从之。
乾隆四年 直隶 正定府同知衙门额征木税,向因山木已尽,抽取零星山货,以补正额。前督臣李卫遵裁落地税银案内,免征零星山货,所收木税为数无多,而设立税口,派拨书吏,徒滋浮费,请以乾隆四年为始,免其征收,并将原设税口全裁。从之。
乾隆六年 直隶 豁免直隶任县大陆泽泊水浅狭,无征渔税银九十二两有奇,
乾隆六年 贵州 遵义府牲畜一税,重征累民。铜仁府之永安场,威州之蛇街等处,并非有名市镇征收无多。又安顺府属之清镇县于鸭池河渡口设立税所,每年额征盐杂税银七百余两。又大定府之六归、黔西州之猓结两河各于渡口重征税银,请行裁革。……均应如所请。从之。
乾隆九年 安徽 十三府州属杂税项下,牛驴花布烟油等项银,或系有款无征,印官捐解,或空有地名,并无市集,或重征经行牙行,或杂派于铺家烟户,实为扰累,嗣后悉予豁免。
乾隆四十一年 内蒙古 绥远城所开面铺,在本城发卖,兵民零星食用者,不准收税。
道光十年 贵州 集场收取税钱,严行禁革,以杜滋扰。

  表中反映的内容虽然不够全面,但是也可以说明地方免税主要是对“穷乡僻社,些小生理,无关课税者,永行革除。”[43]也就是说,各地方不是对所有买卖商品的人都征税,对那些本小利微的小商人,也包括仅为了生计进行商品交换的农民是免税的,可见,小商人是各地方免税的受益者。

  最后,对清代前期通过税关的商品税率[44]进行简单探讨,从中可见关税轻重。税率是税关征收诸商品税的数量,与该商品在该关所在地区的价格比率,以此为定义,笔者曾在《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45]一文中,对一些税关,特别是以粮食为主要税种关的税率进行过估算,文献资料及计算过程请参见该文。这里只取结论,列表说明。

税率表(单位:%)

税种 税关名称 康熙 雍正 乾隆 乾隆之后
米粮 浒墅关 3.7 6.7 4 道光2.6
麦豆 临清关 2.2;3.1 5.5 3.1  
米豆麦 扬州关     0.83;0.42  
米粮 夔州关   6.7    
白蜡 芜湖关   0.57 0.29  
白蜡 浒墅关   0.17 0.085  
白蜡 夔州关     3.75  
中丝 北新关   0.82    
土丝 北新关   0.8    
棉花 浒墅关     2.7  
青茶 山海关     2.4;1.8  

  从粮食税率看,浒墅关康熙和雍正时的税率都是最高的,应该说税率如此之高,只是理论上的估计,因为如果苏州当地的米价很低的话,那么商人就不会倒贴钱,把外地米运入苏州城,这样浒墅关进口米量就基本不存在了,所以实际税率只能低,不会等于或高于这个水平。浒墅关的米税率,从低走向高,至雍正时最高,到乾隆及以后,米价上升,税则不变,税率下降的趋势是很明显的。临清关的情况与浒墅关相似,雍正税则改革前税率较低,在改变征税方式之后税率升高,但总体上临清关米麦税率,大概不会超过5.5%的水平,因为这是按最低价格计算的,乾隆之后税率趋于降低。扬州关粮食税率分两部分,一是从北方向经扬州关的来船,另外是从从河南光州运到扬州关的米,再由邵伯镇船户转贩苏州。两部分粮食的税率不同,但都不到1%。夔州关雍正年间改变了粮食税则,表中是用最低米价计算的税率,所以最高。清代前期以商品粮食为主要税种的常关,大约在雍正7年以前,都进行了税则改革,税率也增长了,但从实际看,商品粮食税率并不高,其中夔州关的粮食税率最高,因为四川是粮食输出省,当地的粮价应该比湖北、江南的粮价低,才有外运的可能性。所以浒墅关与夔州关税率相同是完全不可能的事,由此可以估计,各关的粮食税率一般不会超过夔关的水平。

  白蜡税率,芜湖关和浒墅关都没有超过1%。四川重庆是白蜡产区的集散地,白蜡价格比较低,而苏州、芜湖是销售区的集散地,白蜡价格比较高,因此夔州关的白蜡税率应当最高,估计其他各关的税率当不会超过夔州关的水平。中丝、土丝的税率都没有超过1%,而当时杭州是丝的主要产地,所以通过北新关的丝税率应该最高,在其他销售集散地各关的丝税率,不会超过北新关的水平。棉花税率,是以崇明县的棉花价格为基础计算的,同时期安徽各府棉价,北方陕西地区棉价,都比崇明的棉花价格高,说明浒墅关棉花税率比较高。崇明县是棉花产区,如果不遇到灾荒,那里的棉花价格是比较低的,估计其他各关的棉花税率要低于这个水平。山海关锦口青茶税率当比较低,因为山海关锦口是青茶销售地,产地税率要高于2.4%的水平。

  清代前期各关的情况不尽相同,各种商品的税率也相异,应该进行具体分析。税则下降,而该关附近的物价上涨,税率下降;或者税则不变,该关附近地区的商品价格下降,该商品的税率会下降的情况都可能存在。从清代前期来看,乾隆以后,税则基本不变,商品价格总趋势是上涨的,税率自然显示出下降趋势。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清代前期政府规定征收的商品税率是比较低的,商品税也是不重的。尽管如此,大多数商人并不一定能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这一方面是因为前述决策者们提到的种种扰累商人的现象,另一方面则是税则制度缺陷造成的。但是商人自有对付的办法,许多商人偷漏税款,而且商人与税官联合起来漏税也不是少数,所以最终大中商人还是受益者。

  综上所述,作为向商人收税的抑商政策,确实贯穿于清代前期的始终,实践证明这种政策是十分合理而正当的,因为税收是每个政府管理国家经济的正当手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清代政府征收商税的目的非常明确,为了得到能使政府正常运转的经费,同时疏通商品流通的渠道,保证百姓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所谓抑末、抑商实际是政府控制经商人数的方式,而作为农业国,商业人口当然要少于农业人口,无疑也是正确的。但从实际看,这种抑制有一定限度,在产业结构不改变的情况下,商业人口继续增长,商业也不断发展。政府有诸多法令保证抑末政策的推行,其中不乏保护商人利益,及低关税率。虽然社会上存在种种屡禁不止扰害商民的事情,商人实际上能得到多少政策的保障值得考虑。然而,清代前期决策和执行者对抑末、抑商的看法,确与我们把抑商完全賦予现代经济学的内容毫不相干,所以讨论抑商问题的基本点,应该是当时人的认识。当然也不妨用现代经济学理论,从整体上分析清代前期政府推行的商业政策,而这应该是包含抑商政策在内,且比抑商问题涵义更广泛的课题。

注释:

[1]叶茂《略论重农抑商的历史根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第14~21页。

[2]李克毅《论抑商政策》见《平准学刊》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5年,第1辑,第183~202页。

[3]昌景琳,郭松义等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山东:齐鲁书社,北京:文津出版社,1996年,第4册,第420-421页。

[4]昌景琳,郭松义等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4册,第423页。

[5](清)张廷玉等撰《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卷81,《食货五·市舶》。

[6](清)郑端《政学录》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2册,卷2,《税课司》。

[7]转引自王成柏,孙文学《中国赋税思想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第513页。

[8]转引自王成柏,孙文学《中国赋税思想史》第551页。

[9]顺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御史伊辟题本,见《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第30页。

[10]康熙十一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赞元奏折,见《皇清奏议副本》稿本,藏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室。

[11]《浒墅关志》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6年影印道光7年(1827)刻本,卷18,《原序·康熙十二年苏州府知府宁云鹏撰序文》。

[12](清)吕耀曾等修《盛京通志》乾隆元年(1736)刻本,卷24,《税课》。

[1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商务印书馆,光绪34年(1908),卷237,《户部·关税》。

[14]《清世宗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卷57,雍正五年五月已未。

[15]《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已未。

[16]《清高宗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卷6,雍正十三年十一月辛丑。

[17]《清朝通典》商务印书馆,民国24年(1935),卷1,《食货1》。

[18]《钦定大清会典》商务印书馆,光绪34年(1908),卷18,《户部》。

[19]顺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御史伊辟题本,见《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第30页。

[20]《清世祖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卷54,顺治八年闰二月乙卯。

[21]顺治四年浙江巡按秦世祯揭帖,见《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第29页。

[22]顺治八年十二月初一日江宁巡按上官鉝题本,见《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第29页。

[23]康熙十一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赞元奏折,见《皇清奏议副本》。

[2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

[25]《清圣祖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卷207,康熙四十一年正月丙午。

[26]《清世宗实录》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甲辰。

[27]《清高宗实录》卷36,乾隆二年正月是月。

[28]《清高宗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

[29]《清高宗实录》卷50,乾隆二年九月戊子。

[3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0,《户部·关税》。

[31]《清宣宗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卷53,道光三年六月丙寅。

[3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

[33]《清圣祖实录》卷97,康熙二十年八月丙申。

[3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7,《户部·杂赋·禁例》。

[35]《清高宗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

[3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04,《户部·关税》。

[37]《清宣宗实录》卷53,道光三年六月丙寅。

[38]散见:苏州历史博物馆著《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福建省例》台湾文献丛刊,第199种;(清)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培远堂藏版,道光7年(1827);(清)凌燽《西江视臬纪事》剑山书屋藏本,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善本;《西江政要》江西:布政司藏本;以及各地方志。

[39]资料来源:(清)陶澍等修《安徽通志》卷78,《食货志·关榷》,道光10年(1830)刻本。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23,《户部》。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卷237《户部·关税》。《清宣宗实录》卷99,道光六年六月己卯;卷106,道光六年九月丁未;卷216,道光十二年七月丁未;卷236,道光十三年四月辛酉;卷249,道光十四年二月丙午。

[4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

[4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

[42]资料来源:《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7,《户部·杂赋》;卷239,《户部·关税》。《宫中档雍正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民国68年(1979),24辑,349页。《清高宗实录》卷12,乾隆元年二月庚午;卷41,乾隆二年四月丁亥;卷44,乾隆二年六月壬戌;卷78,乾隆三年十月壬午;卷107,乾隆四年十二月辛卯;卷90,乾隆四年四月己丑;卷147,乾隆六年七月庚辰;卷141,乾隆六年四月壬戍。《清宣宗实录》卷175,道光十年九月丙子。王庆云《石渠余纪》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卷5,《纪酒禁》。

[4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7,《户部·杂赋·禁例》。

[44]杂税税率另文论述。

[45]原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153~168页。

原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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