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税官的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
清代政府在水路要冲和商品集散地,设置收税关口,对过往货物和船只,征收货物税和船料,所征税费称为关税。明代人对征收关税的关口,称为钞关,对征收竹木的关口,称为抽分局厂。清代前期人或称榷关,或称钞关,或称某某关,称谓各异,原无一定,本文统一将这些税口,称为税关,将管理关口的官员,称为税官。政府每年都要对税官进行考核,本文主要对考核标准进行探讨。
考核必须有一个标准。顺治、康熙年间,各关考核是围绕正额是否足额展开的,因此考核标准是正额。顺治初期,部分税关,征不足额,例如:临清关自顺治二年三月初一日开征,“日所征收不过近地小,纳税无几”。“二季所收仅一万三千二百有奇。”[1]淮安关,“自顺治二年十月初一日开征起,至三年九月终止,收过银两缺额甚多。”[2]九江关自顺治开征以来,因“湖南未通,云贵中断”,税不足额。顺治六年,“尚短额二万有奇。”[3]荆关“自三年十月初七日起,至四年三月初十日止,抽分过料银三百两零八钱。”[4] “自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五年闰四月三十日止,计十三个月,同卢六艺抽征过银则有一万二千四百五十二两零八分三厘。”“续于五年五月初一日起,满汉官克什不录、李及秀接任,至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止,计十三个月,亦征过银一万二千三百八十二两六钱零七厘四毫。”又“至七年六月十七日止,计十二个月,征过银八千四百五十两八钱七分。”又“至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止,计十四个月零十日,共征过银一万零五十六两三钱二分四厘。”[5] 荆关每年正额银23300两,以上各年均未足额。赣关自八年开征以来,“因地方荒残之余,货物稀少,往来者不过零星小贩,以致岁多缺额。”[6]此外,张家口、杀虎口等关,都有缺额。“查得张家口章京李联芳,自顺治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止,征过税银并借支银一千五百两,二项通共二万一千九百五十五两三钱零。”“杀虎口章京马呈祥,自顺治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十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征过税银并前任交下税银八十三两零,二项通共三万五千二两三钱零。”[7] 除缺额外,也有税关溢额,例如:浒墅关二年“征收船料银一十一万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七分五厘。”十三年,又增加三万五千五十三两二钱。[8] 北新关顺治年间开征后,“每年额解银八万九千三百七十六两。”后不断加增,到十三年,“每年定额银九万四千四百两。”[9]说明北新关也有溢额。潼关“顺治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六年十二月终止,共收税银一万五千一百五十九两零。又自七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九年十二月终止,共收税银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余两。”“潼关商税旧例岁增至七千一百两,自顺治三年内起,以至九年终止,收解税数递益。”[10]康熙时,各关还是征收不足正额,只是原因与顺治时有所不同,据乾隆帝回忆说:“康熙年间,关差各有专员,恣意侵蚀,不但无赢余,并不敷正额。”[11]
雍正时不仅对正额考核,还要求征收盈余银,专折上奏。二年规定,“各关每年应征额税银两完解外,如有赢余,另行据实奏闻。”[12]乾隆时,正额被固定下来,仍延续雍正盈余银专折上奏的方式,并对各关每年的盈余银进行考核。乾隆元年以来,政府发现各关盈余银所报银两,比以前有逐年减少的趋势,一些监督“不畏法纪,希图欺隐”所致,特别是杀虎口监督雅尔岱,回京奏报盈余甚少。[13]针对此种现象,五年,户部出台与上届比较的考核标准。各关经征盈余,一年期满,监督专折上奏,户部将该关该年盈余数目与上届盈余数进行比较,如果多于上年,则户部一般不再复议。如果比上届减少,户部“即行驳核”。但这种考核标准,使各税官“惟恐部驳”,就逐年增加盈余收入,“年复一年”,又有“苦累商民”的趋势。乾隆帝认为:“关税赢缩,相去本不致悬殊。若乙年所报赢余之数,稍不及甲年,原可不必驳核。若过于短少,亦必有情由。惟应令督抚稽查,则地方实在情形,自难逃于公论。”[14]后经大学士鄂尔泰及户部官员议定,如各关盈余与上届比较,短少无几,“即行随布政使核结。若较上届悬殊,准该监督将短少情形,据实奏报,交该督抚委员严查。果系尽收尽报,出结加结具奏,亦即随奏核结。若有征多报少情弊,立即参处。”[15]工部考核亦同。[16]这是第一个与上届比较的动态考核标准。
十年之后,政府又发现,比上届短少盈余各关,虽据督抚考核,而结果均“并无侵隐”。户部认为,盈余银数短少,终因经理不善所致,既然督抚考核无用,不如对税务管理官员按短少分数,给予处分。而乾隆皇帝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与上届比较,则“不无流弊,有如甲赢一万,则下届之乙,必思赢及万有五千。再下届之丙,又将增加二万。至丁而三万,似此相竞不已,又将无所底止。”由于盈余无定额,不把盈余当正项钱粮看待,所以应当给盈余定额。雍正年间清弊之后,“岁时之殷歉相若也。贾舶之往来相若也,民风之奢俭相若也。”关税征收,不会大相悬殊,所以以此为据,以雍正十三年盈余数目为定额,进行考核。[17]这是第二个考核标准。实际上,有的关仍然与上届比较,有的关比较雍正十三年成数,“办理殊不划一”。[18] 十九年,户部又以各关所报盈余银,“大概较多于前”,请恢复第一个考核标准。[19]于是,各关盈余又“递行短少”,“遂无成式可循”。乾隆认为,这是户部办理不善造成的,仍然坚持第二个考核标准。[20]
到四十一年,户部将各关近年所报盈余银两的数目,“详加查核,其中比较雍正十三年之数短少者,固所时有,而比较雍正十三年加多者,亦复不少。”他们认为,“商货日盛,斯课税日增。若概以雍正十三年之数比较,恐日久奉行不善,或启征多报少之渐。”他们经研究提出,“奏报盈余,其短少各关,于各该监督奏到时,臣部悉照雍正十三年之数比较,核议具奏。至多收盈余各关,倘有较雍正十三年之数虽多,而与近年现在征收数目大相悬殊者,臣部于核议奏复时,仍声明请旨遵行”,得到批准。[21] 四十二年,户部发现扬州关盈余银数比雍正十三年短少。后检查该关历年考核的情况,扬州关盈余银除十四、十七两年,比雍正十三年有赢无绌,其他年份都有短少。而且淮安关、凤阳关也屡次比上届短绌。于是根据二十八年临清关征收盈余比较上三年的实例,改为“各关征收盈余数目,较上届短少者,俱著与再上两年复行比较,如能较前无缺,即可核准。若比上三年均有短少,再责令管关之员赔补,彼亦无辞。”[22]于是,第二个考核标准被废除,第三个动态考核标准出台。当然在考核中,也有一些例外,五十至五十三年,扬州关、由闸、浒墅关、凤阳关、淮安关所在省份,因灾歉收,政府减免税收。在以上各关考核时,“均应令声明扣除,不入比较。”[23]
后来,与上三届比较的考核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变成“比较上三届征收最多年分,如有不敷,即著经征之员赔补。以致司榷各员,藉端苛敛。”而税官赔缴税款,也未能如数上交。所以政府开始考虑“酌中定制,以归核实”,以“示体恤”。嘉庆四年,政府对各关盈余银数重新定额,从而产生第四个考核标准。工部管辖各关,除少数关无盈余银外,“亦经分别减定”,“一律办理”。[24]当时,山海关监督德新曾以其经管的关征收盈余银数,奏请山海关盈余定额增加20000两。遭到嘉庆皇帝反对,“所奏殊属非是。”山海关“每年全视海船所到多寡,为征收赢余。若过海船少到年分,即不能多有赢余。”嘉庆皇帝“在藩邸时,知之甚悉”,德新之请未被允。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嘉庆元、二、四年,山海关盈余银都有溢额,只3年盈余银有所短少。由于嘉庆帝有亲身所历,所以决策也符合实事。[25]自盈余定额后,大部分税关都能足额,九年,又对一些关的定额进行调整。“扬州关酌减盈余额数,著定为七万一千两。凤阳关酌减盈余额数,著定为一万七千两。西新关酌减盈余额数,著定为三万三千两。九江关酌减盈余额数,著定为三十六万七千两。浒墅关酌减盈余额数,著定为二十五万两。淮安关酌减盈余额数,著定为十二万一千两。其余各关仍照嘉庆四年盈余定额征收。”[26]虽称为“酌减”,但实际上扬州关增3000两,凤阳关增2000两,西新关增4000两,九江关增19200两,浒墅关增15000两,淮安关增20000两。这是部分税关的第五个考核标准。
自嘉庆九年至道光十年,太平、赣关、坐粮厅、天津关、归化城,以及自行奏报盈余之崇文门、左翼、右翼、山海关、张家口、杀虎口等十余关,“均系有盈无绌”。九江、南新、凤阳、芜湖、西新等关,“从前间有短绌,近年尚能足额”。[27]只有浒墅、淮安两关,与其他税关“间有缺额,次年得有羡余,仍可补足原额”的情况不同,“十余年以来,历报短缺,为数甚多,竟有积重难返之势。岁丰岁歉,皆不足额”。“两关监督已非一任,或因缺额降革,或因赔项不能完缴,呈报家产尽绝,欠项累累。”且淮扬、苏州“为著名繁富之区,从前司榷税者,皆有盈无绌。”为什么两关“如此疲敝”?[28]自嘉庆四年到道光十年的32年中,浒墅关缺额达29年,淮安关缺额23年。[29]户部认为:两关“以南来绸布,北来豆饼为大宗,近来屡有亏缺,动至数万,及十余万两之多,虽属经理不善。惟溯查该关自盈余定额已阅数十年,更换关差已经数十任,频年短绌,历任报亏,似未必尽人人不善经理。推原其故,自系今昔情形不同之所致也。”[30]因此,政府决定再次调整两关考核标准,“将浒墅关盈余银减去二万两,每年征收银二十三万两。淮安关盈余银减去二万一千两,每年征收银十一万两。自此次裁减之后,不特将嘉庆九年加增之数,全行减去,并较嘉庆四年原定之数,格外减少。”[31]这也是浒墅、淮安两关第六个考核标准。当然也有临时调整标准的情况,如通永道征收木税,“近因粮艘盘坝转运,未能携带木植,抽税稍形短绌。”根据实际情形,政府将“道光五、六两年税银,准其暂减二成”,“俟漕船行走,即著遵照原额征收报解。”[32]
二、考核标准的缺陷
考核是必需的,若不进行考核,则各关征税就会“有余者自润,不足者横征”,[33]中央政府对各关税收情况不得而知,也无法掌握税收全局。考核一方面是对税官的工作检查,另一方面也是保证国家税收的重要方法。但标准唯一,只看税收数量,根本达不到考核的目的。顺治时,给事中杜笃祐就称,“迩来在差各官,止照关税额数,稍加盈余,便属溢额。在部科查算,惟凭本官造送册单磨算耳。不知当其造送之先,本官已经磨对停妥,何由稽查奸弊。”[34]只有不定额,才能比较客观地照顾到是否扰害商民的问题。七年,税关不定额,税官“俟回部之日,酌量商贾通塞,征解多寡,有无扰害地方,加严考核。”[35]
在考核中,量化指标过高,容易造成税官苛征累商,所以康熙帝乃至雍正帝都非常注重这个问题。康熙十九年,郎中敦多礼征收潼关税银,原定额只有七千余两,而其则征收了四万余两。康熙帝对此并未奖赏,而是认为:“数年以来,秦省兵民苦于挽运。”潼关定额不能因此而改变,仍照旧额。可能是怕从中央政府派官员经管,再次苛征,就“停止差遣部员。”[36]将此关交与地方官员经理。这显然与康熙帝的恤商思想相关,怕税官苛收商民。雍正时,仍延续这种思想,更多见诸于朱批中。雍正二年,九江关征收盈余银达五万余两,朱批道:“今岁余银,尔等效力甚好。觉太过些,不可额外多累商民,则不可也。”[37] “关税多少,系于年岁之丰歉,难可预定。或遇不及之年,不可勉强必求足数,不然是又增加税额矣。当严饬胥吏,毋致苦累商民。”[38]同年,巡抚何天培奏报龙江关征收盈余银达九万八千余两,朱批道:“所得盈余,隐瞒与否,总在尔等为之。但不可贪多,羡余上又增羡余,若累商民便不得。”[39] 八年,江南织造兼管浒墅关海保奏报浒墅关盈余银,朱批:“凡事按理按条规而行,不可过于严刻。”[40]从这些批文中,可以感觉到,雍正帝并不认为,数量是考核的唯一标准,而是令税官格外注意不苦累商民,不科派,只有做到既保商,又增加税银,才能得到奖励。“所得盈余银两,该抚等务须举出实数,奏闻解交内库,俟一年满,若不累商民,并不科派,又能增添钱粮者,俟命下之日,将该抚及派出监管关差地方官议叙。”[41]但雍正帝在批文中对税官的教育,并未被多数税官所接受,时人评论称:“自有司奉行不善,往往浮收过取,而赢余之数以出。近日则视赢余多寡为议叙,是以监督有司,悉力苛索,多方取盈,甚则不问则例,有无定额,总藉口於赢余无出,而诛求不已,毛发无遗。”[42]与此同时,考核数量的低指标,带来税官贪污的后遗症。“康熙年间,关差各有专员,恣意侵蚀,不但无赢余,并不敷正额。”“而当时风气,俱视缺额为分所当然。”[43]
乾隆政府知道这种情况,“各省税课银两,向来隐匿者甚多,而征收官员赡顾前罪,不将实数报出。及至败露,又添欺冈之重罪。”[44]可是“查核过严,则额数日增,其害在于众庶。查核稍宽,则司榷侵蚀,其损在于国帑,此中轻重,固有权衡。”[45] “查复过严,则各关自顾考成,必求溢羡,或致藉端横索。”[46] “因各关盈余参差不齐,恐每年逐渐加增,无所底止”,所以政府将考核指标固定,“以雍正十三年成数为准,示以折衷之制,俾不致多寡悬殊,其法最为妥善。”[47]可从实际看,乾隆政府过多注意的是防止标准低,税官征多报少,私自贪占,所以考核的数量指标不断提升。而对考核标准提高,促使税官苛收,苦累商民方面,则只是在谕旨中宣传,没有采取实际行动,进行避免。户部在考核时,掌握标准也有偏差,总怕标准数量低了,税官征多报少。自确定以雍正十三年各关所报盈余银数为考核标准之后,大部分关所报盈余数量,比定量为多,“恐日久奉行不善,或启征多报少之渐”,[48]又改变考核标准,与上三届比较,其作用是不断增加各关盈余征收数量。在执行中,户部或因上三年受灾,税收数量不足以进行比较,或因上三年短缺,也不能进行比较为词,比来比去,结果选择的是按照上三年,或上上三年中最多之数进行比较,越比越严,越比数量越大,自然逼着税官,浮收苛收,使税款增多,以达到考核标准,因此,苛收实际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嘉庆政府,正是看到前届政府的弊端,才出台减量的固定数量标准。“向来各关征税,于正额之外,将盈余一项,比较上三届征收最多年分,如有不敷,即著经征之员赔补。以致司榷各员,藉端苛敛。”根据各关盈余数目,多者减少,酌中规定指标。[49]但是减量后,税官并未因此而停止苛收侵贪。自四年定数以后,浒墅、淮安两关,多有短缺,九江关也是连年征不足额。九年,提升了这些关的数量指标,还美其名曰:“酌减”。据道光帝追忆,这恐怕与嘉庆帝认为,税官“非办理不善,即系侵蚀入己”有关。[50]扬州、凤阳等关,则因为由督抚兼管,地方官征收,税官可以从中沾润,所以提高了这类税关的数量标准。应该说,当时政府的感觉和认识都符合实事,然而,提高了考核指标之后,不但短缺税款仍然长期存在,而且越严越缺,事与愿违,令政府百思不得其解。“各省关税正额、盈余,皆系久经酌定数目,相沿征解。各关每届期满奏报征收银两,大约不甚相悬。间有缺额,次年得有羡余,仍可补足原额。即江南之西新、海关、扬关、凤阳、芜湖等关,亦莫不然。惟淮安、浒墅两关,十余年以来,历报短缺,为数甚多,竟有积重难返之势。岁丰岁歉,皆不足额,殊不可解。该两关监督已非一任,或因缺额降革,或因赔项不能完缴,呈报家产尽绝,欠项累累,年复一年,殊属不成事体。淮、扬、苏州为著名繁富之区,从前司榷税者,皆有盈无绌,若谓米船、客货,近年皆裹足不前,揆之情理,必无此事。如谓两关历任监督,悉皆昧良侵蚀,亦未必尽然。”[51]这足以证明,单一的考核标准,确是制度缺陷所在。
这种唯一的量化考核指标,使得税官只考虑征收税银的数量,完成自己的政绩,不想办法争取货源,更不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其它问题。例如:嘉庆五年七月间,“因毛城铺漫工,河身水浅,重载艰行,势须分驳小船,或盘坝从运河远绕,于商力不无拮据,以致来者寥寥。驯至八九两月,日渐缺乏。”淮安关监督巴宁阿“悬示晓谕,令商贩人等,于旧例除梁外,凡有豆载千石,暂减免十石,并南来货物,亦于百斤中,暂免包皮五斤,以赒其迂远驳运之费。”到十至十二月间,“虽漫口照常,而盘坝驳载,归运河而来者,日加云集,是以扣至本年正月报销,计数不特无亏,较上年仍多银四万九千余两。”而嘉庆帝不但不鼓励,还要警示,“汝系弃瑕录用之人,一切益当谨慎小心,庶可少赎前过。”[52]在这种管理下,还有哪位税官肯冒赔款风险去招徕商贾呢?
不仅如此,还会造成虚报瞞报,造假做假的更严重后果。康熙五十五年,一些税官“将任内所收税银,任意縻费,或朋蠹侵蚀,任期将满,捏造缺欠钱粮”。[53]户部发现,各关监督一年限满更替时,“捏造钱粮亏空,题请展限者甚多”。后来规定,对这种造假者,“照溺职例革职。”[54] 六十一年,长芦盐运使段如蕙代理天津关务,“捏作亏缺,谎称赔补”。关税实缺四千七百余两,谎称缺二万三千两。后因其有悔悟表现,巡抚“不峻责指参”。雍正帝虽然知道此事所办不妥,但“段如蕙因他做事声名好,所以将就了此事。”[55]名声好的税官,况且如此,更何况那些贪污成习的官员,虚报之事,竟可想见,革职也不能阻止他们在考核中的造假行为。河道总督赵世显兼管淮安关,因其是“自行题请”奏报关税,所以他就在奏报中作手脚,“于多征者,不据实报解,缺额者又缺少报多。” [56]乾隆年间,四川夔州知府雯基,挪移夔关税银,将杂税补充粮、木税,也是怕年底考核,受户部驳查,过不了关,所以“通融添补,并略为增加,以见各税增多。”所剩杂税银,“雯基即行侵欺入己。”大约“每年有三、五千两不等。”[57]嘉庆四年,知州张光熙任内,呈出临清关库银两,有牵混挪移,亏缺关税之事。该事起于乾隆年间,历任知州“秦震钧、许承苍、邓希曾、张度等,辗转接收”。到张度时,“欠交未补银三万二十三两七分一厘”,用“历任交收公馆玩器等项”为抵补,实无认赔银银两,以致关库亏空。[58]事由造假而成,总由短缺关税,通不过考核而起。芜湖关关库亏空案,也是很典型的造假案例。芜湖关每年分两次上解税款,在有军事行动时,为了就近拨款方便,户部令税款存留关库,等待运拨。道光二十一年,正当外国入侵之际,户部令芜湖关将存留关库税银30万两,解往江西省以备军需。这时新任管关道员周祖植,向巡抚禀报,关库已无存留税款。经安徽巡抚程懋采调查得知,该关附加税“解饭及官吏养廉工饭各项约用银七万余两。”因关税短缺,办公费无出,所以历届道员向关库借支。“自乾隆年间,前道宋镕起截至本年升道王兆琛止,统计四十余年”,官经二十余任。开始只借数百两,或一二千两,遇到卸任,转交接任之员筹补。但补充少而支出多,寅吃卯粮,累积“为数甚巨”,而这种方法“遂沿为积习”。特别是道光三年以后,“沿江频遭水患,商贩渐少,榷务渐衰,盈余屡有不敷。则杂款更形短绌。每逢报解,循案借支,即将书吏领状于交代时列抵,日久致成巨累。”嗣后“漫无限制,竟至透借六年”,[59]致亏空关库银二十余万两,相当于芜湖户关一年没有税收。令人惊奇的是历经四十余年,二十多任道员,每年都要通过巡抚,将自编的假税收册档上报蒙骗,户部无法查觉。如果不是向江西拨解,这假还要造下去。有人总结说:“从前足额之际,各关希冀侵渔,固恐以多报少。而近来缺额之际,各关惧干参劾,又恐以少报多。盖实奏报,则短收之数太多,必致著赔,限满降革监追,不得不将奏报税银数目,全行捏饰,暂免目前。” [60]这类事例在督抚兼管,地方官经征的税关中,已经成为较普遍的现象。这样的考核,确实无法达到政府想要的目的。
考核量化标准第一,无可厚非,也是容易衡量的硬指标。然而,还应该有一些软指标,使考核具有全面性。康熙五十年,浙江巡抚王度昭曾经对北新关税务进行调研,思考关税如何不缺额的办法?他发现,缺额“多由司榷者,不善招徕,家人巡拦,因之苛索生事,以致商贾畏避不前。”是时监督誇色“每以缺额为忧”。王度昭告之,“首任恤商,次严仆役,务存宽大,勿较锱铢。”誇色亲历收税地方,“开诚劝谕,秋季遂报溢额。冬季客货,亦源源而来。且商贩、铺户,众心悦服。”[61] 5年后,康熙帝亦说:“昔南新关有一监督,问巡抚王度昭,钱粮如何不致缺额?王度昭告以从宽征收,断不欠缺。后果如其所言。”[62] 以后,北新关监督徐元梦革除弊窦,继任者“复加厘剔”,税“稍重者,量为宽恤,行旅颇称便益,钱粮亦有溢额。”[63]广东太平关,“从前因盘查过严,客商多由别路行走,以致课银渐少。”经巡抚杨文乾“查知其弊,即出示轻减,商贾乐趋,课额或可少增。”后果如所料,比上年“多增银七千一百二十余两。”[64]雍正帝也提出,“若不累商民,并不科派,又能增添钱粮者”,可以议叙。[65]因此,首任恤商,次严仆役,务存宽大,这三条实际就是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是正确的考核软指标。可惜清代前期历朝主政的中央重要大员,都没有考虑将这三条列入考核标准中,他们忽略了这些软指标,以致造成考核制度缺陷。
还当提到的是,道光政府根据浒墅、淮安、九江三关年年短收的情况,减少了三关考核的数量指标,也未减轻这些关短缺税银的情况。十年,围绕浒墅、淮安关短亏税银,政府官员也有一些不同意见。户部认为,淮安关、浒墅关“近来屡有亏缺,动至数万,及十余万两之多”,虽然有税官经理不善的问题。但通过调查认为,“该关自盈余定额已阅数十年,更换关差已经数十任,频年短绌,历任报亏,似未必尽人人不善经理。推原其故,自系今昔情形不同之所致也。”[66]当时,黄河时常泛滥,运河受到影响,沿河各关税收随之减少。商人偷漏,时有发生。淮安关有商人从青口绕越,偷漏关税。[67] “至浒关之西有乌溪港税口,离大关二百余里,属常州府荆溪县,与浙江毗连,更有附近乌溪港之四安山,与长兴县交界。民间新开山路,直达金陵不过百里”,该处漏税更多。[68]此外,运道不畅,吏役扰累,也使嘉庆、道光年间,商人弃河行海,使运河各关税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浒墅关“关税短绌”,据监督称“内河关税向比海关例课为重,近年海洋平静,各商船多由海运经行。”[69] “近来大宗豆货,悉由海运,计本年只收豆税银六千余两,与从前多寡悬殊,因之南北纸杂各货,亦多夹带豆船,往来走海。其由内河赴关投税者,皆系零星客贩,船小税轻,未能旺盛,盈余短绌,实由于此。”[70]加之,“近年以来,实因钱贱银贵,以致商民交困。”浒墅关缺额过多,“则由于钱贱银昂,商贩稀少。今以该关榷税论之,凡商人纳课,向例由银铺代完。从前该关与银铺私定价值,每银一两勒折制钱一千五六百文,数年来钱贱银贵,竟加至二千四五百文矣。此外,尚有各项需索,大约非五千文不能完银一两。浮收勒索,莫甚于此。兹闻南北商贩以关税过重,无可生息,因此歇业者多。”[71]
而蒋攸铦等官员认为,淮安关监督,有“不认真稽查,一任奸商偷漏,丁役卖放,诸弊丛生”的情况。[72]芜湖关、九江关“滨临大江,奸书蠹役,勾通黠商,私行卖放,是各监督自耽安逸,任听家丁、胥役人等,朋比分肥,通同一气,以致额征银两,往往亏缺。”[73] “各关补放监督,携带家丁,派令分稽小口。该家丁等,倚势作威,小则需索饭钱,大则得规卖放,种种弊端,无所不有。”[74]据时人记载:“至完税之法,试以所闻。浒墅关一端言之,运米百石者,关吏教之报三十石,验过则云实米四十石,应倍罚作八十石,仍少完二十石。若实报百石,所费且不止百石,其弊如此。”[75]政府规定,漏税罚银,一半赏给巡获人役,一半存充公用。由此可知,实际纳税四十石,官员、书吏贪污四十石,商人偷漏二十石,六十石是四十石的一倍半,贪污漏税已占粮税的150%。由此可以估计,嘉庆、道光年间,浒墅关、淮安关短缺税银中,客观原因大约占三分之一,税官、书役家人贪污,商人偷漏约占三分之二。尽管各关被贪、被漏的数字可能并不相同,但税官—书役家人—富商联合起来,贪污漏税,税官坐享其利,致使国税短缺,势所必然,应该说这两种看法都是实事。不过,这时的政府已经无法控制税官、书役、家人共同贪污,达不到目的考核亦无意义。
注释:
[1]顺治二年十月临清关监督杨鑛揭帖,载《历史档案》1983年2期。
[2]顺治五年十月河道总督杨方兴揭帖,见《明清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9~142,B4986~4987。
[3]顺治六年十月十八日户部尚书巴哈纳等题本,见《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4]顺治四年四月卢六艺揭帖,见《明清档案》A5-146,B2607~2608。
[5]顺治八年九月初一日工部主事刘澍题本,载《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6]顺治十七年二月南赣巡抚苏弘祖揭帖,载《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
[7]顺治十年七月十二日户部车克等题本,载《历史档案》1983年2期。
[8]孙佩纂修《浒墅关志》卷六,岁额,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6年影印康熙十二年本。该志有康熙十二序文,一般称为康熙志,但书中有多处内容提到雍正时期的事,至雍正八年海保任监督,甚至还有乾隆四年字样,说明这部志书不是康熙原版,是后人编纂的。参见《浒墅关志》卷三,建置;卷四,管辖;卷八,榷部。
[9]许梦闳纂辑《北新关志》卷四,课额,雍正九年刻本。
[10]顺治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陕西巡按御史高尔位题本,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登录号086049。
[11] 《清高宗实录》卷三五二,乾隆十四年十一月庚申,中华书局1985年。
[12]允禄等监纂《大清会典》卷五二,户部三十,课程四,关税,雍正朝,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95年。
[13]佚名《关税成案辑要》卷五,盈余比较,抄本。
[14] 《清高宗实录》卷一五六,乾隆六年十二月甲午。
[15] 《钦定户部则例》卷五三,关税,考核,比较盈余,见《清代则例》故宫珍本丛刊第285册,海南出版社2000年。
[16]参见《钦定工部则例正续编》卷七三,关税,比较盈余,乾隆十四、五十八年,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
[17] 《清高宗实录》卷三五二,乾隆十四年十一月庚申。
[18]乾隆十九年九月初十日浒墅关监督安宁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9辑,第536页,台湾故宫博物院1979年影印本。
[19]佚名《关税成案辑要》卷五,盈余比较。
[20]托津等奉敕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户部,关税,嘉庆朝,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6~69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91年。
[21]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署户部尚书英廉等奏折,见《明清档案》A227~36,B127607~127609。
[22] 《钦定户部则例》卷五三,关税,考核,比较盈余。
[23]乾隆五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凤阳关监督述德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71辑,第775~776页。
[24] 《清仁宗实录》卷四一,嘉庆四年三月丙子,中华书局1986年。
[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4册,第225、297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26]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9册,第214页。
[27]道光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托津等奏折,见钞档。
[28] 《清仁宗实录》卷三一○,嘉庆二十年九月癸卯。
[29]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6册,352~356页。
[30]道光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托津等奏折,见钞档。
[31]《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6册,351页。
[32] 《清会典事例》卷九四二,工部,关税,中华书局1991年据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影印。
[33] 《清世祖实录》卷四八,顺治七年四月壬子,中华书局1985年。
[34]顺治十一年五月十八日户部尚书车克等题本,见钞档。
[35] 《清世祖实录》卷四八,顺治七年四月壬子。
[36] 《清圣祖实录》卷一零四,康熙二十一年八月辛巳,中华书局1985年。
[37]雍正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江西巡抚裴率度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726页,档案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
[38] 《清世宗实录》卷一七,雍正二年三月壬寅。
[39]雍正二年四月初十日江宁巡抚何天培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辑,第468页。
[40]雍正八年十二月初一日江南织造兼浒墅关监督海保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7辑,第276页。
[41]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初五日广东巡抚郭世勲题本,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登录号070226。
[42]甘汝来《请除烦苛之榷税疏》乾隆元年,见《清经世文编》卷五一,户政二六。
[43] 《清高宗实录》卷三五二,乾隆十四年十一月庚申。
[44]乾隆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湖北巡抚崔纪奏折,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登录号072433。
[45] 《清高宗实录》卷一五六,乾隆六年十二月甲午。
[46] 《清高宗实录》卷三五二,乾隆十四年十一月庚申。
[47] 《钦定户部则例》卷五三,关税,考核,比较盈余。
[48]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署户部尚书英廉等奏折,见《明清档案》A227~36,B127607~127609。
[49] 《清仁宗实录》卷四一,嘉庆四年三月丙子。
[50] 《清宣宗实录》卷五三,道光三年六月壬寅,中华书局1986年。
[51] 《清仁宗实录》卷三一○,嘉庆二十年九月癸卯。
[52]嘉庆五年三月初四日巴宁阿奏折,见《宫中档嘉庆朝奏折》台湾故宫博物院藏,序号005270。
[53]康熙五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穆和伦等题本,见钞档。
[54] 《清圣祖实录》卷二六九,康熙五十五年八月甲寅。
[55]雍正元年十一月初十日直隶巡抚李维钧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194页。
[56]雍正二年二月初六日额外御史监督淮安钞关税务庆元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572页。
[57]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四川总督阿尔泰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752页。
[58]嘉庆七年三月初七日山东巡抚和宁奏折,见《宫中档嘉庆朝奏折》序号007565。
[59]道光二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安徽巡抚程懋采奏折,见《宫中档道光朝奏折》台湾故宫博物院藏,序号003833。
[60]道光二十一年十月二十日给事中郑世任奏折,见《宫中档道光朝奏折》序号004079。
[61]康熙五十年十二月王度昭奏折,见《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3辑,第453~454页,台湾故宫博物院1976年影印本。
[62] 《清圣祖实录》卷二六九,康熙五十五年七月壬午。
[63]康熙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巡抚朱轼奏折,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1246~1247页。
[64]雍正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广东巡抚杨文乾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781页。
[65]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初五日广东巡抚郭世勲题本,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登录号070226。
[66]道光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托津等奏折,见钞档。
[67]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9册,第204页。
[68]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9册,第425页。
[69] 《清仁宗实录》卷三三四,嘉庆二十二年九月戊辰。
[70]道光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延隆奏折,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
[71]道光十二年闰九月十一日给事中孙兰枝奏折,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11页,中华书局1964年。
[72] 《清宣宗实录》卷一七三,道光十年九月癸亥。
[73]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42册,第336页。
[74]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9册,第215页。
[75]冯桂芬《罢关征议》,见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七,户政二四。
感谢台湾学者刘序枫教授、郑永昌博士为本文提供的资料。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