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土地佥业考释

  【内容提要】土地佥业为明清徽州社会经济方面的一个关键性用语。土地佥业始于元末明初.在徽州一府六县广泛实行,并于明清两代贯彻始终,为业户土地产权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佥业与土地清丈关系十分密切。所谓佥业,即是通过土地清丈,经过官府认定,而登录于国家版籍即鱼鳞图册上的土地产业。从业户的角度来说,佥业则指经过官方认定的土地业主。至清代,田土交易亦须经过佥业认证,土地买卖也被纳入佥业制度。佥业作为民间私有土地的一种书证,在家产继承、土地买卖、土地转让以及田产诉讼等诸多方面,都展现出其特有的社会功能,表明佥业实质上具有私有土地产权认证的性质,而成为民国时期徽州土地私有产权确立的历史出发点.

  【关键词】徽州;佥业;鱼鳞图册;土地清;丈产权认证

  【作者简介】栾成显,l941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徽州是宋代以后江南经济文化十分发达的地区之一。如今尚有数十万件契约文书档案被保存下来,成为明清地方文书档案遗存之最具代表性者。在徽州文书档案中,“佥业”、“佥票”、“佥业归户票”、“佥业收税册”、“佥业底册”,以及“老佥”、“新佥”、“改佥”、“换佥”等名词术语频频出现。佥业一语,在徽州见于整个明清时代,并延及民国时期。它是有关明清徽州土地清丈、产权归属、田土交易以及司法诉讼等的一个关键性用语,具有丰富的社会经济内涵,当予以探讨。然迄今关于徽州土地佥业的研究很少,仅有个别论文有所涉及【1】。本文以利用徽州文书档案为主,对明清徽州土地佥业试作一考察,并就教于方家学者。

一、土地清丈与佥业

  佥业,原作签业,明代中期以降多作佥业。宋元以后,在“签押”、“征集”、“指派”等场合下,“佥”与“签”互用。【2】在徽州文书中多数场合用“佥业”,本稿行文中一律作佥业,引文中以原文书用字为准。从遗存的契约文书来看,徽州地方的土地佥业始于元末明初。在《洪武十三年祁门汪守位批山契》中已出现佥业一语,该契文如下:

  立出批山契岳汪守位,今有承祖汪日辛签业山柒号,坐落西都十保伐字一千七百九号,土名胡廷坑,上地拾伍步;又一千七百十号,土名同处,上山六亩三角;又一千七百七十号,土名同处,下山十亩;又一千六百八十四号,土名赤义源,山五亩;一千六百八十五号,土名赤义大坞头,山二亩;一千六百八十一号,土名大岭,山一亩;一千六百八十八号,土名大岭青林弯,山三亩;前山柒号,所有四至悉照该保经理可查。今为身乏子,仅生一女,出室谢则成名下为妻,因身家业淡薄,妆饰无措,愿将前山柒号出批与谢则成名下入山为业,以作妆饰之资。自批之后,本家无得生奸异说,如有生奸反悔情弊,凭婿执批呜官理治,以作不孝罪论。今恐无凭,立此出批山契为照。

洪武十三年五月蒲日立出批契
岳  汪守位(押)契
中见亲  胡文贞(押)【3】

  批契,类似遗嘱,多为家庭财产继承之际所立契约,一般由长辈直接将其土地等赀产批给后人,亦有签字画押,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份批契可以看出,洪武时民间契约中已使用“签业”一语,可见“签业”的说法相当普及。从文契中的“坐落西都十保”文字,可知其所属地点为徽州府祁门县。【4】契中所批“签业山”共七号,并言明“前山柒号,所有四至悉照该保经理可查”,经理即鱼鳞图册,这表明其所说佥业,即是指登录于鱼鳞图册上的各号田土。又,其立契者汪守位身为岳父,年龄自然不小,而其所批土地乃是“承祖汪日辛签业山”,由此不难明了,所谓汪日辛签业,则应是洪武十三年之前即元代之事了。考诸史籍,元末在徽州确有土地经理之事。朱元璋在元末至正十七年(1357)占领徽州,随后于至正十八年(1358)、至正二十四年(1364)几次进行土地经理,因当时的朱元璋政权仍按红巾军韩林儿的宋龙凤纪年,史称龙凤经理。而龙凤经理的鱼鳞图册实物,尚有多部遗存至今。【5】徽州地区龙凤时期的土地经理,实为当地明朝开国之初的第一次土地经理,地位十分重要。其所确立的地权,延及整个明代乃至清代。道光《祁门县志》仍然提到龙凤经理之事:“山为云雾山场,佥业定于明洪武前龙风经理,向无山税,与婺源同,间有古墓茂林,听从民便,报垦起科。”【6】所以,上述契文中所言“汪日辛签业山”,即是指登录于元末龙凤经理鱼鳞册上田土,乃无疑问。

  再看洪武时期鱼鳞图册中的佥业之称。国家图书馆藏《明洪武十九年休宁县十都六保罪字保簿》有多处关于佥业的记载【7】。该保簿罪字第325号田土,在其“现业”栏后面有下列注文:

  乡保簿见业是汪售甫、汪保二人,官印保簿是见业汪再、汪善二人。今详查归类庄户,并洪武十九年紫阳书院对同棋盘米麦册,俱是汪售甫、汪保名目,并无汪再、汪善名目。又且汪再、汪善分厘与原签山分厘大不相侔,决是誊官印者之谬录也。

  这是为纠正该号田土见业栏名目上的记载之误而所附注文。其中出现了“乡保簿”、“官印保簿”、“归类庄户”、“棋盘米麦册”等册籍名称。乡保簿、官印保簿,是指鱼鳞图册,鱼鳞图册以保为单位攒造,故又称保簿;归类庄户当是一种归产册,而棋盘米麦册则是一种赋税册,明初沿袭此前的两税制度,夏税主征麦,秋粮主征米,故称米麦册。应注意的是,其中还有“汪再、汪善分厘与原签山分厘大不相侔”的记载,很明显,这是一句作同质比较的话,前面之“汪再、汪善分厘”指的是该鱼鳞册上所登录的田土数额,后面之“原签山分厘”则指原来鱼鳞图册上所登录的田土数额【8】,但却用了“原签山”即原佥业之山的说法。可看出这里的佥业与鱼鳞图册乃为同义语。又,该册第471号田土中有“十四年保簿”的注文,而在第540号田土中又有“十四年签业”的注文,二者所言实为同一册籍,这也是佥业即指鱼鳞图册的一个证明。

  此外,在该鱼鳞册中还有多号田土,或注有“册上”,或注有“米麦册”,或注有“米麦册上”,如罪字第34号田土注有:“米麦册汪洪甫九分一厘七毫”;罪字第36号田土注有:“册上郑大付五分七厘三毫,吴道右一分九厘二毫”;罪字第54号田土注有“米麦册上杨干保”,不难看出,其所言“册上”、“米麦册”及“米麦册上”虽略有不同,但均为同一种册籍即米麦册。与此同时,该鱼鳞册中还有多号田土注有“签上”的记载,如罪字第141号田土载,“见业:汪克俊三分九厘二毫,汪洪三分六厘三毫;签上:许德茂一角二十七步,汪子正一角二十七步”,这里的“签上”并未具体指明是何种册籍,其下所述乃为多少角步,系丈量田土面积,其他关于“签上”记载凡注有具体数字者,亦均为丈量田土面积。而在该册第471号田土则有以下注文:“签上:汪克俊二十七步,汪龙售二十步;十四年保簿:汪应,汪克进;米麦册上:吴社英一分一厘二毫,汪克俊一分一厘三毫”,这里的“十四年保簿”无疑是指鱼鳞图册,是说十四年鱼鳞册业主姓名与“签上”所记业主姓名不同,也是作同质比较的,由此可推知,所谓“签上”当是指与土地清丈密切相关的一种文书,诸如佥业归户票之类文书,或指保簿即鱼鳞图册。

  关于洪武时期的土地丈量与佥业,明代徽人文集中亦有记载,嘉靖、万历时期歙县人吴文奎在其所撰《荪堂集》中说:

  私有社簿,官有保簿。临溪之吴,如秀才昊旦为擂地昊,书算吴子宪为针匠吴,彼即通往来,而社不共,則所云立社聚族,俱出七府君之派,社簿可据审矣。国初法严,丈量产土,不敢为奸利,某保某姓,某业某人,无不得冒,有不得隐,其所载佥业,源流相承,保簿可证审矣。【9】

  从这里所言,亦可看出佥业与鱼鳞图册之间的密切关系,佥业即指载于保簿即鱼鳞图册上的各业户之土地产业。

  明代另一次全国性的土地清丈是在万历时期。徽州土地清丈于万历九年(1581)开始进行。在这次清丈中,徽州府休宁知县曾乾亨为印刷“保簿”(鱼鳞图册)而刊发布告,其文如下:

  休宁县为酌定刊刷保簿,以便稽查,以垂永久事。照得国初丈量,原设保簿,便民经业,立法甚善。今奉明旨清丈,民业更新,若照先时保簿画图填写,费用浩繁,致势家则有,弱民则无,后世疆界纷更,稽查实难。为此欲垂永久,酌定画一之规,行令总书等锓梓印刷,广布流行,以遗佥业人民,使有凭据,后世本本相同,不致滋生异议。为尔诸民奕世悠远之计,所愿世世相承,人人共守,不蹈去籍之害,而增让畔之风,岂非本县与地方所深幸哉!

知休宁县事吉水曾乾亨书【10】

  从布告所云“行令总书等锓梓印刷,广布流行,以遗佥业人民,使有凭据”可以看出,所谓佥业,即指鱼鳞图册上登录的各号田土,这是十分明确的,而且它是人户土地产业的凭据。遗存的明代其他文书记载亦可为之佐证,如《万历二十八年休宁洪岩德等立阄书》载:

  原承祖阄书田地山塘及续置等业,于万历九年已经丈量,佥业编号,四至、亩步、税粮逐一查数,注入七房,新立合同,派清各该粮数,归户总册一样七本,各执存照。仍未佥业者,后已割税入上,黄册可考。【11】

  这里说得很清楚,所谓佥业,乃指经过清丈,在鱼鳞图册之上被编号的田土,而未被编人鱼鳞图册的田土,则属未佥业者。

  在徽州万历土地清丈中,其攒造的鱼鳞图册,也有直接以“佥业”冠名者。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明万历十年丈量歙县三十五都三图步亩佥业收税册》【12】,该鱼鳞图册为一残册,无封面,现存福字233号起至873号止。各叶书口上部均刻印:“万历拾年壬午岁丈量”,下部刻印:“三十五都三图步亩佥业收税册”。该册每叶双面,每面载四个号数的田土资料,其每一号田土所刻印的填写事项有土名、今丈、折税、分庄、四至、佥业、税人等项,其登载的大多数事项与一般鱼鳞图册并无区别,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佥业”一项,以该册“福字柒百陆拾玖号”为例【13】,具体登载格式和文字如下:

  以上所录文字,黑体表示刻版印刷文字,楷体表示墨迹填写文字。在鱼鳞图册的各号田土登载之中,明确出现佥业事项,说明了佥业与鱼鳞图册二者之同质关系;其所列“佥业”一项,在其他鱼鳞图册中,多标为“见业”或“业主”,这表明,在鱼鳞图册之中,“佥业”与“见业”或“业主”是可以互换的。所谓佥业,指的就是现业或业主,而它所特别表明的,则是签定业主,确定本块土地的所有者之意。

  由于佥业与土地清丈关系密切,故佥业又称“佥丈”、“丈佥”、“号佥”“挂佥”等,万历年间撰修的《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在叙及吕氏丘墓及祠产时说:“今我明兴,各复旧土,据我世传号佥,对查明甚,仅有文仲公之丘陵而已,余悉成墟,莫睹其迹。”【14】“吕云甫佥业于国初,祠挂分字三号……万历九年惧蹈汪孽,奉例佥丈升科。”又说:“始祖血食,祠落郡西,续当祠前葬坟植木,丈佥祀业,谱志册案交征。”【15】《万历三十二年歙县汪士望等息讼呈文》中说:“告和息状人汪士望、鲍通等……各照册额佥丈四至、弓步,埋界明白,二各无事,不愿终讼。”【16】

  清承明制,顺治初年即实行土地清丈,攒造鱼鳞图册。徽州地方也开展了土地丈量,现存的《康熙休宁陈氏置产簿》中录有《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全文如下:

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

  正堂佟为清丈地土事。奉兵道张宪牌前事,蒙按院刘批该本道呈宽爰(缓)丈量缘由,批升丈量,咨札频催,似不可缓,若再展限秋成,恐干功令,仍丈完册报缴。蒙此,拟合就行即将丈量田土事,速行料理,以副功令,不必因前牌言宽,就行停止,所用耆老、书算、弓手,务寻身家德行之人,以重其任,万不可因而索民酒食,踏民田麦,荒民春作,有此一者,候县不时查出,拿解本道重究,以儆其余,不得违错等因。奉此,拟合给示晓谕,为此示谕概县图正、量、画、书、算诸民人等知悉,即将各图田土速行清丈,但各里有未报者,速行佥报,未认者速行具认状,立等造册,报府转报,所报图正、书、算、量、弓手,务寻身家德行之人,以重其任,限本月內报完造册申报,万不可因而索民酒食,跨民田麦,荒民春作,有一此者,本县不时查出,拿解究[办],决不姑贷。速速特示。

顺治四年丁亥岁二月初七日示【17】

  在休宁县这一清丈田土告示中,有“速行佥报”之语,这里的“佥报”是什么意思呢?从此语之后“未认者速行具认状”的说法,可知这即是要求各里对清丈过的各号田土必须具有认状,也就是核实业户,签定业主,而后速行上报官府。

  康熙初年,清廷下诏清丈田土。康熙《徽州府志》载:“二年癸卯,诏天下丈量田土。”【18】此次清丈在清代徽州占有重要地位,此后徽州的土地经理多以康熙清丈为基础,康熙清丈所造鱼鳞图册,一直沿用至清末。同样,在这次清丈中,对每一块丈量过的田土,亦核定业主,发给佥业归户票。如《康熙五年休宁黄起志户佥业归户票》载:

佥业归户票

  休宁县贰拾都壹图遵奉县主明示清丈地土,照量积步依则科税,编发号票付与业人,执赴该图亲供归户。今据现业黄福承丈本图首字贰千玖百肆拾贰号,土名江坞干。

  积田贰拾贰步。

  下下则。计税柒厘叁毫叁丝叁忽。

  归入二十都八图五甲黄起志户办课毋漏。此照。

  康熙五年十一月日公正吴正中票。【19】

  该票现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纵22厘米、横12厘米,皮纸,四周刻印单线框,顶栏横印“佥业归户票”五个大字,刻版墨书填写(录文中楷体字表示印刷字体,加粗者表示墨迹填写字体。下同)。应注意的是,该号田土属于二十都一图首字,但其业主却在二十都八图,该归户票上分别钤有“贰拾都壹图图正吴正中图记”和“贰拾都八图册里程元清归户(押)”两方戳记,表示该号田土已分别经过两图的公正、册里核准,佥业归户无误,此佥业票即作为业户的土地所有凭证而生效。

  清后期太平天国战乱,徽州亦受重创。清政府为恢复税收,在徽州又一次清理田赋,重新佥业,确立业户土地产权。如《同治七年休宁程汝承户佥业票》载:

佥业票

  字字叁千壹百贰拾叁号  经管册书(钤戳记)  经丈县书(钤戳记)

  同治六年休宁县十六都遵奉县颁给示谕,清理赋业,今照原额积步税数亲供纬税,凭册清丈查验,给发新佥,付业主收执,输纳国课,存票对验凭照。

  现业土名湖塝上,南至地,北至地,西至地,东至地。  分庄(戳记)

  现业十六都壹图正三甲花户程汝承户丁(空缺)  旧管现业(戳记)

  丈中积壹百肆拾玖步捌分壹厘肆毫,计地則税伍分玖厘玖毫贰丝伍忽陆微。

  同治柒年七月  日  补佥(戳记)  清厘局口发佥票【20】

  该票之上,还钤有“拾陆都清厘局图记”、“拾陆都清厘局验对发佥”、“倘有讹错即行赴局更正”等戳记,以及“此号当业原主远贸,凭局照税贴本户完纳,此批;取赎日,将此佥缴还程姓收执”墨批,并有民国时期的“陈报验讫”戳记。这是一份补发的佥业票,该号田土系旧管现业,且业主远贸在外,但重新佥业时并没有漏掉,表明此次重新佥业是相当全面的。

  清末光绪年间,徽州又一次进行土地清丈,并攒造了新的鱼鳞图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的《光绪二十一年休宁二十九都六图长字号弓口册》的田土坵块及见业栏中,多有“佥税”、“佥全”、“补佥”、“加佥”等记载。如该册长字第260号载:“七图六甲黄鲁如七十九步二分五厘出,人黄文明户丁相荣佥一半,光绪十九年黄德廷加佥,光绪十七年廿九都七图六甲黄启辉佥税贰分三厘九毫五丝,姚勤甫、忆春出”;长字第276号载:“一图二甲童秀峰户佥全,贻泽出,光绪廿五年童秀峰加佥”;长字第396号载:“光绪八年六图二甲张祖添户丁姚茂补佥一百二十步整”等等,【21】这类有关佥业的各种提法,在该册中频频出现,不胜枚举,充分显示了佥业与鱼鳞图册二者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明代的徽州族谱中,还出现了“受国佥业”或“国佥”的说法,明万历年间所修《新安大阜吕氏宗谱·顺公传》载:“公讳顺,字云实,性明敏,特达过人。涉猎书史,常以辨博服众心……至于受国佥业,父所遗产,一毫敢不改移,每遇农事,躬先倡率,尽力田亩,故群下罔不奔命。”【22】这里所说“受国佥业”,即是被官府佥定、载于国家版籍鱼鳞图册之中的土地产业。

  总之,佥业与土地清丈的关系十分密切。所谓佥业,即是通过土地清丈,经过官府认定,而登录于国家版籍即鱼鳞图册上的土地产业。从业户的角度来说,佥业则指经过官方认定的土地业主。

二、佥业归户票汇考

  佥业归户票是在土地清丈佥业之际发给业主的一种凭证。在徽州,明清两代有相当多的“签业归户票”被保存下来。“签业归户票”又称“佥业归户票”、“分亩归户票”、“分税归户票”、“佥业票”、“业户执票”、“跽业印票”、“纬税票”等等。兹以《万历十年五字号归产票》为例,其文如下:

五字号归户票

  贰拾叁都玖图奉本县明示,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清查分亩,给发小票,业人亲领,付该图亲供归户。执此凭证。

  计开

  丈过五字贰千伍百六号,土名朝山下。

  应拟下则,地玖拾四步六分四厘。

  该税贰分柒厘。四丝。

  给付本都本图一甲吴大兴户丁玄湘、应泰存照。

  万历拾年八月十五日  图正吴继宁票【23】

  该票现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纵24厘米、横14厘米,皮纸,四周刻印单线框,顶栏横印“五字号归户票”,刻版墨书填写。票上还钤有“二十三都五图图正吴继宁记”及“票换新佥,老佥不准”戳记红印。其所谓“新佥”,指的即是该归户票;所谓“老佥”,指的是这次清丈前的老归户票。由此可见,在万历之前亦是存在佥业归户票的。

  归户票又有“分亩归户票”、“分税归户票”之称。如休宁县《万历十年汪保分亩归户票》,纵26厘米,横l5厘米,皮纸,墨迹填写。四周刻印单线框。顶栏横印

  “分亩归户票”。票上钤有两方戳记红印。其文如下:

分亩归户票

  贰拾肆都贰图奉本县明示,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清查分亩,给发小票,业人亲领,前付该图亲供归户。仍执凭票。

  计开

  丈过土名所坞,恭字一千三百五十五号,计积一百叁拾贰步叁分壹厘五毫,下则田税五分零玖毫,系本都一图九甲汪保户,见业户丁(空缺)。

  执此票证。

  万历拾年七月二十三日公正洪良法票【24】

  又如休宁县《万历十年吴明坤分税归产票》,纵23厘米,横l4.5厘米,皮纸,墨迹填写。四周刻印单线框。顶栏横印“分税归户票”几个大字。票上钤有三方戳记红印。其文如下:

分税归户票

  贰拾叁都叁图今奉县主明示,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查清分亩,给发小票,业人亲领,前去付该图亲供归户造册。执此证。

  计开

  丈过土名庄前,盖字叁千贰百捌拾陆号,计则中田肆百柒拾伍步贰分。

  税(空缺)

  二十三都一图五甲吴杰户,见业吴明坤存证。

  万历拾年八月初六日    图正胡天赦票【25】

  这种佥业归户票多为各都图分别印制的,故名称、格式略有不同。佥业归户票又常冠以“分亩”、“分税”之名,这是因为,由于宋代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发展和土地买卖的频繁,业户占有的土地多不是连成一片,而呈散漫参错的状态,业户所有的土地多分属于互不相连的鱼鳞字号;又由于人口增加和实行诸子均分制等原因,即使一号成块田土,从产权划分来说,也常被分成多股所有,故在鱼鳞清册各号田土的登录事项中,常设“分庄”一项,详细登载该号田土的产业分割情况,一个业户所有的土地只是其中的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而一张佥业票,也只是业户占有某一块或某一份土地的证明。从归户票实物所载文字来看,其作用主要有二,一是业主据此“前去付该图亲供归户”,攒造归户册;二是业户“仍执凭票”,以为“凭证”,即作为该号土地所有者的一种书证。

  清代的徽州土地清丈亦同明制,对清丈过的每一号田土,向业主给发“佥业归户票”。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顺治六年休宁程质夫户佥业归户票》,其

  文如下:

佥业归户票

  贰拾壹都玖图奉本县明示,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則拟税,给发佥业票,业主亲领,前付该图册里亲供归户。

  票照:

  归字贰千叁百六拾贰号,土名王家滩。
  今丈积壹百贰拾肆步壹分五厘○毫。
  应拟中地,税○亩叁分伍厘肆毫柒丝○忽。
  见业二十一都二图  甲户丁  程质夫
  顺治六年十月  日  图正  汪本昭
  册里  何承凤
  量手  汪克家
  画手  汪振德
  书手  何元魁
  算手  汪种德【26】

  该佥业票的文字与明代佥业票的文字基本相同。其末尾不仅刻印有图正、册里的姓名,而且还刻印了量手、画手、书手、算手的姓名,有关土地清丈的各类役员齐备,充分表明了佥业与土地清丈的密切关系。

  在徽州婺源县,佥业归户票则称“跽业印票”。如《顺治八年婺源叶金贵户跽业印票》载:

  问字一千六百三十一号

  婺源县为清丈事,照奉部院司道府明文前事,奉此遵行,督令各号公正丈量,取册申报在案,各号丈过田地山塘,合给跽业印票,付业主照证归户,供纳税粮,永为遵守。须至业票者:

  十一都二图七甲业人叶金贵户应中己业。

  山,南至垅脊直下至坳,北至弯心小垅脊上至尖,西至弯心直下至田,东至尖。

  今丈积步    计山税柒厘

  坐落本都土名兰青。

  顺治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正汪德瑞  书算詹时周  汪廷训  宋成茂

  贰百贰号【27】

  其上钤有满汉对照“婺源县印”全印、半印各一方,及公正戳记两方。其中所言“跽业印票”即佥业归户票,“跽”字原意为长跪,引申为敬奉,跽业即取其敬奉之意,蕴涵对佥业的敬奉。土地通过佥业,取得官府的认证,业户即具有长久的产权;土地通过佥业,须向国家完纳税粮,同时也取得了国家编户齐民的资格。在徽州,佃仆小户即使拥有自己的土地,也不能直接向官府缴税,而必须附在主家户内纳税,因为他们还没有取得国家编户齐民的资格。

  通过佥业票所载文字,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土地佥业制度实施的一些具体过程。《顺治七年休宁戴氏分亩归户票》载:

  拾捌都拾壹图公正戴应新,遵奉县主明示,清丈田地山塘,照号丈过积步,验契注业,依则查清分亩填号,给发纬税正票,业人亲领,前付该图亲供归户。票照。(下略)

顺治七年二月  票【28】

  由此可看出,佥业实施的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清丈土地,照号丈量积步;第二,验契注业,即查验与业产所持契约如买卖文契等是否相符,核实业主;第三,依则清查,确定税额;第四,给发归户票,业人亲领,前付该图亲供归户。在《顺治十六年何万良户月字号归户票》中,还载有“合给信票,前赴该图册里对验字号步税,登册归户,上纳国课,庶无遗漏”【29】等文字,即在业人前赴该图归户之际,还要与册里掌握的册籍进一步核对,最后登册归户。

  业户产业受佥又称“注佥”或“挂佥”。《顺治十一年祁门李来泰等立合文》载:。其税粮原在十东都一图六甲李时华户、二图一甲李时尚户、八甲李时春户供解。今奉清丈黄字叁百零玖号,其业李御书注佥,其地税众族合议:不便分散归户,今合并归人十东都二图一甲李时尚户供解,递年照则付银,上官完纳。”【30】《嘉庆二十三年歙县郑裕昆户佥业票》中亦有“挂佥”说法:

佥业票

  歙县拾捌都陆图公正郑思敬,弓手  画手  书手  算手

  计开

  新丈羌字叁拾叁号,土名长龄桥池塘兜。

  地則    计税柒厘正。

  本都本图捌甲郑裕昆户见业。

  嘉庆贰拾叁年伍月    日佥票

  挂佥须执该图册里税票磨对,庶免隐漏,如无税票,不准挂佥。

  验明赤契。【31】

  其中所载“挂佥须执该图册里税票磨对,庶免隐漏,如无税票,不准挂佥”文字,在佥票内最后两行,为刻印字体,说明这是一个制度性的规定。还可看出,业尸完纳国课乃为佥业的一个必须条件。

  由于土地买卖、重新丈量以及转让继承等原因,业户对产业的持有并非长久固定,即使已佥业的土地也会发生变动,于是,又出现了“换佥”、“改佥”等名目。《康熙三十三年休宁戴大有户奉旨纬税票》载:

奉旨纬税票

  休宁县拾捌都拾贰图遵旨清丈,又奉县主严示,眼同业主文明,挨号彻底清查。今照丈实积步亩,验契注业,即发纬税票付业主,亲赴该图册里归户。但步亩时有更形,业主新旧不一,册里验明新票,注填亲供,庶无隐漏奸弊。须票。

  拱字贰千柒百伍拾壹号,土名水碓湾,佃人

  积叁百拾柒步叁分壹厘伍毫,则计下地,税玖分陆毫陆丝。

  见业十八都一图十甲戴大有户户丁千一。

  康熙三十三年又伍月  日  公正戴瑞暄  票

  量手戴廷正  画手戴文洗

  书手戴恒瑞  算手戴文运

  册里戴  盛【32】

  鱼鳞图册以田土坛段为序攒造,黄册、归户册则以人户为中心编制,二者实为经纬关系。故鱼鳞图册又称经册,黄册、归户册又称纬册。因而归户票又称纬税票。纬税票即是一种佥业归户票。该票刻印有“步亩时有更形,业主新旧不一,册里验明新票,注填亲供”等文字,票上还钤有一个“换”字戳记,前文所引《万历十年五字号归户票》上亦钤有“票换新佥,老佥不准”的戳记红印,这些都是在重新清丈土地时换给新票的例子。《乾隆六十年休宁县程天阶户佥业纬票》也反映了这种情况:

佥业纬票

  休宁县贰拾贰都贰图图正奉旨清丈田土事。今丈过呜字壹千叁百叁拾叁号,土名山湾。

  积步  拟则田税壹亩壹分伍毫叁丝肆忽。

  见业宗海,系本都本图拾甲程天阶户。

  事干宪件,该图册里速同业主即领纬票归户,不致遗漏,以杜争端。纬票存照。

  乾隆六十年九月    日  图正程序忠

  量吴一元  画金  法

  书姚毓佳  算程元茂  票【33】

  该票中还钤有两方“票换新佥,老佥无用”戳记红印,这也是一个换佥实例。除了重新清丈土地换给新佥,在土地买卖业主转移之际,亦多将旧佥换给新佥。其他一些业主发生变更的场合,亦出现换佥或改佥。《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载:

  永乐间,族之贤士大夫增置祀产。五十世孙广西佥事如森惧分办税赋之未善,因尽更真应庙名,改签鳞册,计庙基地贰亩玖分叁厘捌毫,祀田柒拾伍亩零,井将丈量字号税亩铸栽庙钟,以示稽考。【34】

  即,柳山方氏在永乐间曾增置宗族祀产,但祀产名目不一,各自分办赋税,因而“尽更真应庙名,改签鳞册”,将其佥业名目都统一改到真应庙名下,以避免分办赋税的弊端。

  《乾隆二十七年休宁程氏立置产簿》所收《乾隆四年休宁程子惠立批据》中,亦提及“改佥”与“转佥”,这是一起因土地转让而发生的转佥事例:

  廿一都一图立批据程春生户丁程子惠、汝文,向承祖遗旧戎字新丈章字一百十五号山,税柒分玖厘;又一百十七号地,税壹亩壹分九厘,土名竹林坞。原买本都九图程元纶业,今转出与十九都三图三甲刘亮户为业,因未改佥,立批据,以便图正执此转佥。倘有来历不明,是身理值。恐后无凭,立此批据存照。

乾隆四年十一  月  日立批据 程子惠
程汝文(泰塘图正)
中 见 程君荣【35】

  此外,亦有佥业名目与产权实际不符的情况,则称之为“混佥”或“冒佥”。《新安大阜吕氏宗谱》载:“水西宁康寺,前坤艮向,眠猫捕鼠形,分字六十一号,内坟山一分八毫,一名宁江寺,安葬御史中丞开运公、沂臾万五公、并女坟五穴,我明国初丈量,被许应崇混佥,本家清理,税人九都五图黄村吕云甫、吕云荣、吕云实三户支解。”【36】

  如上所述,佥业与土地清丈的关系十分密切。然而,至迟到清初已出现了新的变化。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康熙休宁孙氏抄契簿》所录“佥业归户票”中,即有两类不同的归户票,一类是土地清丈归户票,另一类则是因田土买卖而佥发的归户票。如《顺治九年休宁姚郜户佥业归户票》载:

  归字二百七十五号,土名北山头,今丈积一百八十四步三分四厘,应拟下田税七分零八毫,见业廿二都四图二甲户丁姚郜。

  量手汪克家  画手汪振德  书手何元魁  算手汪种德

  顺治九年七月廿四日图正汪本昭册里何承凤【37】

  而《顺治十八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则载:

  廿一都一图四甲孙大有户,收归字二百六十一号,田税四分六厘,土名刀板蚯。顺治十七年月买到廿一都二图十甲程惟仁户下元圣业。

顺治十八年三月册里汪世昭书(缺)算(缺)【38】

  再如《康熙五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载:

  归字四百八十六号,土名上屋,丈积內取地柒步八分七厘,应拟中则地税三厘一毫五丝,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见业廿一都一图四甲孙大有。

康熙五年十月  日  图正汪桂芳
量手程廷玉  书手何先  画手汪宁  算手汪英卿【39】

  而《康熙十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则载:

  廿一都一图四甲孙大有户,契买腾字二千六十九号,土名溪阳后、充口,计地税壹厘整。康熙六年六月日收西北隅都壹图六甲俞有仁户。

康熙十年九月  日  册里汪世昭
书手程友昭  算手孙德茂【40】

  以上所列,是顺治和康熙时各自不同种类的归户票。顺治四年(1647)以后,在徽州有一次土地清丈,《顺治九年休宁姚郜户佥业归户票》无疑属于土地清丈归户票;而《顺治十八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则系田土买卖的佥业归户票,是因孙大有户在顺治十七年契买他图土地,收入自己名下,而给发的归户票。同样,《康熙五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则为康熙初年土地清丈而佥发的归户票;而《康熙十年休宁孙大有户佥业归户票》,乃因康熙六年(1667)契买土地而给发的归户票。其所载之不同是很明显的。

  在考察徽州土地佥业票时可以发现,清代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等各朝的佥业归户票都有遗存。这既表明,徽州的土地佥业制度是贯彻清代始终的;同时又说明,清代徽州的土地佥业已超出了土地清丈的范围,因为清代并不是每朝都进行了大规模土地清丈的。清代徽州的土地佥业,已经从土地清丈之际的归户凭证扩大为业户的土地买卖、转让以及业户土地所有的凭证了,它作为土地产权书证的范围大为扩展。

三、源流述议

  就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来说,至宋代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土地私有占据了主要地位。国家为了掌握私人业主占有的土地数目和征收对象,通过清丈田土,核实各业户占有田土情况,同时攒造相关册籍。在南宋李椿年主持的著名的绍兴土地经界中,除了按都保逐坛丈量核实各乡田土外,特别强调的是攒造砧基簿:

  令官民户各据画图了当,以本户诸乡管田产数目,从实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画田形蚯段,声说亩步四至,元典卖或系祖产,赴本县投纳,点检印押类聚,限一月数足,缴赴措置经界所,以凭照对。画到图子审实,发下给付人户,永为照应。日前所有田产虽有契书,而不上今来砧基簿者,并拘入官。今后遇有将产典卖,两家各赍砧基簿及契书,赴县对行批凿,如不将两家簿对行批凿,虽有契帖干照,并不理为交易。【41】

  首先,所谓砧基簿,是将“本户诸乡管田产数”都收载于册,实为一种归户册;其次,砧基簿须送县点检印押,经官府审核,发给人户,永远为照,具有土地执照之性质;再次,砧基簿与契书有别,田产交易只有买卖契约不行,还必须拿出砧基簿对行批凿,方才成立,它已从一般契帖干照之中独立出来,这是值得特别注意的。

  南宋创建的砧基簿,直到元代仍广泛实行。在元代的核田中,则出现了对每一号田土颁发票证的做法。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李拱辰任绍兴路新昌县尹,“患经界之不正,则核其实,而图其地形,书其保甲、编次鳞集。印分两券间,官报其左,户执其右,鬻产则券随之,隐没诡并之弊无所容,而赋役以均。”【42】由此可知,在核田中印发的这种证券分为两联,中间盖有骑缝官印,官执其左,户执其右,买卖则券随之,而成为业户所有土地的一种凭证。元末,刘辉受命主持余姚州之核田,史载:

  受檄以来,出宿公宇,日一还问太夫人起居而已,昼夜悉心,须发为变。田一区印署盈尺之纸,以给田主,为之乌由,凡四十六万佘枚。田后易主,有质剂无乌由,不信也。【43】

  关于当时的土地清丈及其所造各种册籍,朱右《白云稿》中有更详细的记载:

  国朝至元以来,虽累行理田之令,而迄无成式者,非法之过、不得人以任法者之过也。比年邻境骚绎,民力益殚。天台韩侯自行来为令,深为此惧。乃议履亩以计田定赋,而差役思以均齐其民。其法每田一区,亩至百十,随其广袤高下形势,标其号若干,画为之图,曰鱼鳞;以鱼鳞条号第载简册,曰流水;每号署图一纸,具四至、业佃姓名,俾执为券,曰乌由;集各号所载得亩若干,曰保总;集各保所积得亩若干,曰都总;又自各都流水攒类户,第计其实管田数,曰鼠尾。大小相承,多寡分合,有条而不紊,其为法可为密矣。【44】

  以上两则记载中均出现“乌由”的说法。这里所说“乌由”,与前引至大核田中的土地证券相同,即在清丈田土之际对每一号田土,都制作有票证,其上画有田形四至,署业户、佃户姓名,发给业主,“俾执为券”,即作为业主对该号田土所有的土地凭证。而且是不同于“质剂”即买卖契约的一种凭证。由于丈量时所编田土号数甚多,故一个地区所发这种券证即达数十万枚之巨。元代核田中出现的土地证券和乌由,实为后世“佥业归户票”、“执业方单”、“丈单”之肇端。

  据方志所载,南宋绍兴经界和元代延祐经理均曾在徽州实施,然其记述极为简略,难究其详。不过,徽州的土地清丈由来已久,为宋元土地经理的典型地区之一,其受到宋元时期土地清丈普遍做法的影响应属无疑。

  又,关于元代站户,则有“元签当站田土”的说法,《元典章》户部《田宅·典卖》“站户典卖田土”条载:

  今准咨,该先据福建省咨,站户消乏,将元签当站田土典卖与僧、道、医、儒、军、匠等,产去户乏。今后站户如必消乏,典卖田土,当该社长、里正、主首、亲邻,并原签同甲站户,从实保勘是实,止于同甲户內互相成交,如独力不能成就,听从众户议价典买,若本甲马户无钱成买,许听于本站别甲户计成交,务要随地当役,苗米不失。【45】

  其“站户卖讫田土随地收税”条又载:

  至大元年三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来咨抚州路崇仁县站户杨汝玉,元签云山站马贴户入站田六顷七十亩七分九厘,除粮四十五石二斗,因为马死频并支持不敷,户下消乏,节次将田出卖与谢正甫、周信甫等为业,不堪”-3役,委官体复相同。【46】

  元代站户当役负担繁重,而有税粮优免,乃以土地为计算标准,北方站户每户四顷地免税,南方则以税粮七十石出站马一匹,其土地又称“人站田”或“当站田土”。因站户当役及其占有的土地最初都要经过官府认定,故称“元签”。这与明清时期徽州地方将载于鱼鳞图册、经过官方确认的田土称为佥业,显然有某种相通之处。其或是徽州佥业提法的缘起。

四、性质分析

  那么,从整体上究竟应该怎样认识徽州的土地佥业呢?其性质又如何呢?

  如众所知,宋代以后土地私有发展,土地流转加快,买卖频繁。民间土地买卖契约,须到官府税契,钤盖官印,称为赤契或红契,而成为一种制度。这种土地买卖税契制度,在明清时代已广泛实行。红契作为业户土地产权的一种凭证,是得到官府承认的,也体现在官方的法律条文中。论述土地产权的研究者也多用土地买卖文契作为分析对象。但不论土地买卖多么频繁,绝非全部土地都进入了交换领域;即使进入交换领域,签订了买卖契约,也不是全都经过官府税契变为红契,民间大量白契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红契作为业户土地产权的一种凭证,其所涉及的只能是业户所有土地之一部分。又,土地买卖最初只是一种民间行为,官府进行税契,不过是被动地加以追认。而与土地买卖税契制度相比,土地佥业则是官府主动实施的一项制度。与佥业紧密相联的土地清丈之举,都是官方推行的。所谓清丈,则是以地域为单位,划分都保,对其所辖全部耕地按坛块编号,丈量亩步,佥定业主,登录有关基本资料,攒造鱼鳞图册,给发佥业归户票:以作为业户土地所有之凭证。这样,官府才能无遗漏地掌握全部耕地及其所有者,因而佥业所涉及的原则上当是全部耕地。若在土地清丈之后发生土地买卖,亦须“照契佥业归户”。如《雍正二年休宁程文瑞等卖山赤契》载:

  二十五都六图立卖契人程文瑞、文祥,今将承祖遗下山壹号,坐落土名太伯山.系岂字贰千三百柒号,内取山税贰厘正(整),自愿央中出卖到十四都入團八甲张名下为业,其山东至本家坟臂外钉石为界,西至江姓山,南至田,北至降,今将前项四至內开明,其山听凭买主扦(迁)造风水,本家并无异言。当日凭中得受价九五色银贰两整。今奉新例,其税随即推割过买主户內,办纳粮差无异。如有內外拦阻人,尽是卖主理直,不涉买主之事。尤恐无凭,立此卖契存照。

  今有上首束脚契文,本家坟在上,不便缴付。再批。

  雍正二年四月    日立卖契人程文瑞(押)

  程文祥(押)

  程符彩(押)

  凭     中倪扶光(押)

  倪其英(押)

  依口代书夏以宁(押)

  契內价银同年月日一并收足,另不立领。再批。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买卖契文之后,粘有《业户收税票》与《业户割税票》合同串票,与契文连接处钤有满汉合璧“休宁县印”。合同串票二者所载文字相同,其文如下:

业户收税票

  休宁县为推收过税事,据  都  图  甲业户  买到  都  图甲户丁名下业价契文,已经税印,合给印票,付业户执赴该图图正,照契佥业归户,仍赴册里推收,核入实征,业户自行纳粮当差,不得隐漏。敢有不行税契、无此合同印票、私相推收、不纳税粮者,查出依律究治,决不轻贷。须至票者。

雍正  年  月  日给

八百廿十七号【47】

  这里所载表明,当时的土地买卖手续是,首先由各方签定买卖文契;其次须到官府缴税,钤盖官印,成为红契,同时官府发给合同印票,即《业户收税票》与《业户割税票》;最后“业户执赴该图图正,照契佥业归户”,并赴册里推收,核人实征。这样,就把土地买卖纳入到佥业制度之中。这种做法,在清代徽州是具有普遍性的。康熙时休宁知县廖腾煌在其著名的《海阳纪略》中说:“买业佥税,悉照旧佥换给新佥。”【48】所以从制度上说,佥业乃是包括业户所有全部土地的。而且它超越了土地买卖税契制度,是官府主动实施的对业户所有土地的全面性认证,佥业归户票则成为民间私有土地产权的一种书证。

  从佥业土地所表现的社会功能来看亦可证明这一点。

  佥业土地有权继承转让,世代相承。本文前引《洪武十三年祁门汪守位批山契》所述汪守位将其承祖汪日辛佥业山,批给其女作嫁妆,即是一例。明清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言及田土来源时,多有“承祖佥业”的提法,乃屑常例。在徽州,洪武时期被佥业的土地,多传给家族子孙,世代传承;而首次登录于鱼鳞图册的业主,后世则称之为“佥业祖”。如万历时所修《新安大阜吕氏宗谱》载:“我明洪武,演饬兄弟各爨,百二公迁本里石竭,复迁溪东,子孙赴襄阳承伍伯四公,讳仕达迁呈口,乃子寿山公即龄师,为佥业祖,考之迩、体、率字号保簿,皆可证也。”【49】《康熙二十四年祁门胡公度等卖山地赤契》(抄件)中说:“同都胡公度同侄士凯,今立凑全契,原崔家壑、茶园<山坐>、戴家边、前山坞地、小溪山共五处,前明末季先叔伯辈曾三次立契,前项山地卖过十分之八,仍存十分之二未曾出契……兹托亲议说明白,立契将祖遗及买受佥业前项地山应有分法,丝毫无存,坐落字号亩步另载于契尾,四至仍照龙凤经理为准,不及细注,山骨地皮一并在内,立契卖与张亲名下,凑成全业。”【50】这里所言,胡公度所卖土地其中包括有祖遗佥业,其“四至仍照龙凤经理为准”,说明元末朱元璋龙凤时的佥业土地一直传承到清康熙时,而且是合法有效的。

  佥业土地有权进行买卖、典当与抵押。上述所举事例多已涉及佥业土地买卖,以下再举一例。《嘉靖四十年祁门吴什卖山地赤契》载:

  十一都吴什,承祖有椿样、钦远山地,共六备,坐落东都三保,土名下岭坞、长坞、外坞,系经理谷字八百九十号,八百九十四、八百九十五、八百九十六号,八百九十七、八百九十九号。其前项[山]地骨、亩步、四至,自有本保经理该载,不及开写,自情愿该本边承祖佥业分数,尽行立契出卖与江  名下为业。面议时值价银捌钱整,其价并契当日两相交付,契后再不立领。今从卖后,一听买人入山栽笛(苗)管业。未卖之先,即无重复交易。如有一切不明等事,并是卖人之当,不及买人之事。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嘉靖四十年后五月初六日立卖契[人]吴什(押)契
中  见  人吴奇勋(押)【51】

  契约中买卖的土地乃是“该本边承祖佥业分数”,既表明其为继承祖先之业,同时也是佥业土地,卖者将其应得分数,进行了买卖交易。佥业土地亦可进行典当。《同治九年林恒发户当田浮佥票》载:

浮佥

  呜字壹千伍拾捌号,土名小路边,拾捌都玖图拾甲林恒发户丁礼有户,原佥中田税壹亩肆分肆厘叁毫伍丝,出当与拾陆都叁图拾甲汪吕斋户为业。

  同治玖年六月  日   分粘册归为据,日后对同销缴。【52】

  这是一份佥业田土典当的票据,林恒发户丁林礼有,将其原来佥业的田土典给他人,其上有“票换新佥,老佥无用”红色戳记,表明受典者重换了新的佥业。浮佥是与实佥相对而言的,乃里甲图书为核对田土归户而用,票上最后印有“分粘册归为据,日后对同销缴”的文字。

  佥业票又可作为借贷抵押的证券。《咸丰四年戴楚三借券》载:

  立券借字戴楚三,今借到程名下九五平九五色纹银四十两整,凭中言定按月一分五厘行息,期到来年冬间,本利一并归楚。恐口无凭,立此借券为据。

  当将地契一纸、签票两纸、收税票一纸、曹源盛租折一本付执,以租作利。此批。

咸丰四年七月  日立借券人  戴楚三
凭    中  戴鲁詹
戴丽川
亲笔【53】

  这里,田土买卖契约、土地佥业票和收税票,都成为借贷抵押的有价证券。

  土地佥业最为重要的社会功能,则是法律诉讼之际作为产权所有的书证。宋元以降,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民间田土争端频频发生,官司不断,为当时地方诉讼之一大宗。然而,官府单凭两造口供是难以定案的。“理诉田产,公私惟凭干照。”【54】所谓“干照”,即有关的文书证据,诸如买卖契约(赤契)、批契、分书等等。在徽州,明清田土诉讼之际,佥业即是作为业户土地产权之重要书证。这类案例屡见不鲜。如《隆庆三年徽州府付给吴伯起杜害帖文》载:

  直隶徽州府为恳照杜害事。据歙县十七都三图民吴伯起告称,承租佥业坟山,被休宁县豪恶金帅欺家寫远盗葬,平坟毁碑,情急告台,抗提捏告。该县批老勘明,催提人卷,解案审判,其原坟山照以原册界管业,拟罪发落讫。今豪故违天判,又复谎告,休宁县批周阴阳处明缴。奈豪势大,刁诈百端,缠无了期,恳賜抄招执证杜患等情。据此案照,先据本犯告为土豪盗葬事,据此,随据金帅告为挖冢盗占事,俱经行据歙、休二县申解各犯前来研审前情明白,问拟金帅应得罪名追赎完卷发落讫,今据告称前因,拟合抄招给发,为此,今抄招由给付本告收执.以杜后患。须至帖者:

  右帖给付本告吴伯起。准此。

隆庆三年十月初八日  典吏周天道
恳照杜害事
帖(押)【55】

  (原件中钤“徽州府印”整印、半印各一方。)

  该帖文称,吴伯起有“承祖佥业坟山”被金帅欺占,经诉讼由官府判定,“原坟山照以原册界管业”,所谓原册,即指原来佥业的鱼鳞图册。鱼鳞图册所载之佥业,乃为官府定案的依据。

  乾隆三十年(1765)前后在徽州休宁发生的汪胡互控案,系佃仆(胡姓)力争开豁为良、大户(汪姓)坚持压良为贱而相互控告的一桩大案,案情起伏跌宕,错综复杂,前后拖延数年。其中多有涉及土地产权情节,无论两造具词,还是官府谳批,皆以土地佥业为据。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五月二十六日,主家监生汪增燮等禀:“生家承祖佥业潜字四千三百七十二号,土名安山,胡富住基业地三百八步零,于上祖造墓祠一所,祠旁并造余屋数间,与庆等上祖胡富住守。现奉堂吊潜、重两册,查明并无庆等分法,其葬山土名柿宅、瓦窑坵等处,亦生家承祖佥业……不思业各有主,经纬两册炳据。”县官在此禀文后“批:胡葬之山并住屋之基,果系尔业,自应照例起租,堂谕甚明。但是否尔业,候送军厅带同图正,照册查勘契并移。”【56】与此同时,佃仆胡其生等亦具禀文,其中说:“至三千七百五十三号,土名盘野,册佥身祖胡舟敬名,四千七百五十一、二、三、四等号,土名陈四六居后、石板、垄板、石下等处全业,均有佥凭,胡姓众祖坟山;又四千二百三十八、九号,土名柿宅,系国正己祖坟山,册载胡黑、胡奇富名,册佥叠证,则身葬坟己山明矣。”文后县官“批:候并送确勘。”【57】不久,休宁县军厅将查勘结果呈报:“敝厅查勘得……据汪增燮称系墓祠基地,指旁屋为伊祖所造,查图册载地四百余步,汪尚义等名下共地三百余步,与库册合符……所有空屋,汪姓管业……各号山场俱有胡姓坟墓石碑,查册现系汪姓办税。”【58】此案审理,多有反复,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六月五日,知县“堂谕:讯明胡庆等住葬山地,业经核对图册,均系汪姓佥业,自应服役,不应开豁为良。但胡庆等既系汪姓族中众仆,自应以汪姓祠内遇节祭扫,至祠服役,不应至各私家服役。至两造前各滋事,均从宽免究。即取各遵存查。”【59】官府仍以佥业为据断案,胡姓最终没能完全摆脱佃仆的身份。

  总之,明清时代徽州在家产继承、土地买卖、土地转让以及田产诉讼等诸多方面,都可发现佥业的身影。土地佥业在徽州一府六县广泛实行,并于明清两代贯彻始终,实为业户土地产权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

  关于土地佥业,从现存文书档案来看,仅限于在徽州一地实行。但这似乎又不是绝对的。在与徽州相邻近的浙江严州府淳安县,海瑞于明嘉靖三十七年至四十一年(1558–1562)任其知县,他在《量田申文》中说:“若欲存抚疲民,招回逃流,均平赋役,诚莫若概县丈量,通融补算,一劳而可永定也。缘干税赋,合无容令卑县亲诣各里,佥督管保、书、算、量手,照依见管田地山塘坛段,从实丈量,吊查原号,佥定今业。”【60】他又说:“产业争论者极多,今日丈量止以见今管业人佥为业主,不论前事。”【61】海瑞在这里所说的“吊查原号,佥定今业”和“以见今管业人佥为业主”等,与徽州地方的土地佥业的含义完全一致,并无不同。然迄今尚未在该县发现“佥业归户票”之类文书,故该县的丈量归户与产权确定,是否也称之为佥业,尚不能定论。不过,在明清时代,各地对业产土地产权的认证是相当普遍的。政书方志,多有记载;文书档案,尚有遗存。作为土地产权书证的文书实物,诸如“丈单”、“归户由帖”、“执照单”、“执照”、“执业田单”、“执业方单”、“遵照”、“宪照”等等,在各地时有发现,至今仍有相当遗存。这类文书尽管名称不一,形式各异,但在作为土地产权书证这一点上,性质是基本相同的。徽州的土地佥业,即属明清时代业产土地产权认证性质,这是可以明确的。

  徽州的土地佥业一直延至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徽州土地产权确认之诸多事项,仍以“佥业”、“佥票”等相称;同时,其对明清时代所确定的业户土地佥业继续予以承认,乃至仍以清代丈量鱼鳞图册所载为据。【62】当然,民国时期的土地产权与明清时代的土地产权,二者并不完全等同。或认为,民国时期的土地产权属于近代产权范畴,为一种完全的独立的私有产权;而明清时代的土地私有产权则是不完全、不独立的。诚然,官府对所有土地实行全面佥业,毋宁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征收赋税,故佥业归户票又有“纬税票”、“佥归税票”之称。然而,不能因此就否认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度的存在,否认明清时代民间私有土地产权认证的出现。在土地佥业中,官方为了保持赋税征收的稳定,同时又赋予土地佥业具有长久性,给发佥业票证,申明“永为执照”。尽管当时还没有提出土地私有产权这样明确的概念,但土地佥业已经在家产继承、土地买卖、土地转让以及田产诉讼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其所展现的只有产权书证才能具备的社会功能,表明了土地佥业实质上已具有私有土地产权认证的性质。总之,土地佥业已成为官府对民间私有土地的一种全面性的认证,成为业户土地产权的一个证明。而民国时期徽州土地私有产权的确立,正是从这里出发的。二者之间不只是形式上的联系,更体现了一种内在的历史发展的连续性。

注释:

【1】汪柏树:《民国徽州休宁的佥票》,载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所编《徽州学研究》第2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第191—199页;夏维中、王裕明:《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汪庆元:《清代顺治朝土地清丈在徽州的推行》,《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前者指出,徽州的佥业票分为明清时期的丈量佥业票和民国时期的非丈量佥票,而民国时期的佥票则是以明清时期的丈量佥业票为据的;后二者则从土地清丈的视角对明末清初的佥业归户票有所论及。

【2】参阅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佥”字条,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缩印本,1997年,第683页。

【3】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000066之00024号。

【4】据永乐《祁阊志》卷一《乡都》载,祁门元代“乡凡六……定都二十有二……人国朝乡因之,都削其名,合三四都为一都,析十为东、西两都,凡二十二都,编五十一里”。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厢隅乡都》亦有类似记载。再查有关文献,徽州府所属各县中,只有祁门县在明代以后有十东都和十西都的建置。故可确定该文契的所属地点为徽州府祁门县。

【5】参阅拙文《龙风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徽州府祁门县龙凤经理鱼鳞册考》,《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

【6】道光《祁门县志》卷一三《食货二·田土》。

【7】国家图书馆善本部藏16828号。参阅拙文《洪武鱼鳞图册考实》,《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

【8】该册罪字四百七十一号田土中出现有“十四年保簿”的记载。

【9】[明]吴文奎:《荪堂集》卷九《谱·读谱记》第四则,《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89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218—219页。

【10】万历《休宁县志》卷三《食货志》。

【1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七,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345页。

【12】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315141000001号。载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七,第107—271页,该书定名为《万历十年五都三图步亩佥业收税簿》,有误。其编目又载王钰欣等编《徽州文书类目》,合肥,黄山书社,2000年,第532页。

【13】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七,第243页。

【14】《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五《丘墓》,黄山市博物馆藏。

【15】《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六《吕氏负冤历朝实录》,黄山市博物馆藏。

【16】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第331页。按:该文书原编者定名为《万历三十二年歙县吴宗贵状文》,不确。

【17】《康熙陈氏置产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18】康熙《徽州府志》卷一《建置沿革表》。

【19】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61页。

【20】黄山学院图书馆特藏部徽州文化资料中心藏。

【2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二○,第160、176、296页。

【22】《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四《世德·顺公传》,黄山市博物馆藏。

【23】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第108页。

【24】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第100页。

【25】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第107页。

【26】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6页。

【27】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34页。

【28】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8页。

【29】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46页。

【30】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41页。

【31】转引自储敖生编著《华夏土地证集粹》所摄图片,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4页。

【32】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131页。

【33】黄山学院图书馆特藏部徽州文化资料中心藏。

【34】乾隆《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卷一八《真应庙纪事》。上海图书馆藏。

【35】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第457页。按,该置产簿原定名为《崇祯十五年休宁程氏立置产簿》,有误。

【36】《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五《丘墓》,黄山市博物馆藏。

【37】《康熙休宁孙氏文契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38】《康熙休宁孙氏文契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39】《康熙休宁孙氏文契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40】《康熙休宁孙氏文契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4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第123册《食货六之三九·经界》,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4898页。

【42】[元]黄潛:《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三一《墓志铭·奉议大夫御史台都事李公墓志铭》,《续修四库全书》第132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6–2003年,第407页。

【43】[明]危素:《说学斋稿》卷一《余姚州核田记》,《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6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2页。

【44】[明]朱右:《白云稿》卷四《韩侯核田事实序》,《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8册,第665页。

【45】《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田宅·典卖》,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影印元刊本,1998年,第754页。

【46】《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田宅·典卖》,第755页。

【47】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30一231页。

【48】[清]廖腾煌:《海阳纪略》卷下《审语·孙君宜、汪新控争坟山看语》,《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28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470页。

【49】《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一《源流·歙北呈坎寿山公迁振源流》,黄山市博物馆藏。

【50】该契为抄件,夹在祁门十东都三保《谷字号经理》(安徽省博物馆藏2:16722号)册内。抄件上有“契字14586号”字样,可知原契经官税契,本为赤契。

【5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第302页。

【52】黄山学院图书馆特藏部徽州文化资料中心藏。

【53】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60页。

【54】[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过二十年业主死者不得受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13页。

【55】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第438页。

【56】安徽省图书馆藏2:43651号,《汪胡互控案抄·乾隆三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汪增燮等禀文》。

【57】安徽省图书馆藏2:43651号,《汪胡互控案抄·乾隆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胡琪生等禀文》。

【58】安徽省图书馆藏2:43651号,《汪胡互控案抄·乾隆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休宁县军厅移文》。

【59】安徽省图书馆藏2:43651号,《汪胡互控案抄·乾隆三十二年六月五日审案堂谕》。

【60】《海瑞集》上册《淳安知县时期·量田申文》,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0页。

【61】《海瑞集》上册《淳安知县时期·量田则例》,第192页。

【62】参阅汪柏树《民国徽州休宁的佥票》,载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所编《徽州学研究》第2卷,第191—199页。

《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4期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