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四次论说及历史哲学意义

  马克思多次提出过社会形态依次更迭的论说,每次论说的时代背景、语境、历史指向和列举的社会形态名目和更迭顺序都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列举那些形态和更迭顺序都只是作为“大体上”讲的历史例证,用以说明人类社会形态有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普遍规律,绝不是要认定其中每个形态和更迭顺序都是各个民族“普遍必经”的阶段,绝不是要描绘那样一个“一般发展道路”的公式。他始终强调的是,各个民族的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规律是共同的,但具体的发展道路和模式是千差万别的。这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核心内容。他在不同场合举出不同的历史例证,都是为了揭示和阐明这个核心内容。本文试从马克思有关社会形态的四次论说体察他的社会形态理论的核心内容及其发展。

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四大文本及核心内容

  第一次论说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表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他们当时掌握的西欧历史知识,把西欧资本主义以前的所有制形式的更迭顺序归纳为:“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 [Stamm]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1]有的学者认为那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全人类历史一般都要经历的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和封建制这三个阶段的最初的、还不够完善的表述。这是误解。首先需要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做此论说的历史背景和语境是,他们当时主要是为了驳斥以鲍威尔等人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史观和费尔巴哈从机械唯物论转轨的唯心史观,指出历史并不是他们想象的观念演化史,而是人们的生产力及其决定的分工和包括所有制在内的“交往方式”(这个概念有些接近于他们后来所说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他们由此提出“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2]接着他们举出“第一种所有制形式……”、“第二种所有制形式……”、“第三种形式……”作为证明原理或规律的历史例证。凭什么说那只是以西欧历史为例证呢?第一,文中所说“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内容全是就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公社或城邦国家而言的,未曾涉及任何非西方民族的历史。第二,文中所说的“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也是特指西欧封建制的。他们始终认为非西欧国家未曾有过西欧那种“罗马一日耳曼封建制”。[3]第三,马克思在那个时期对历史的考察范围主要集中在欧美历史。他在1843年6月至10月期间撰写的《克洛茨纳赫笔记》是他在那个时期考察历史的珍贵记录,其中包括《历史一政治笔记》5册、《法兰西历史笔记》1册、《英国历史笔记》3册、《法兰西、德意志、英国、瑞典历史笔记》4册、《德意志和美国历史笔记和国家、宪法著作摘要》5册。没有涉及欧美以外的历史。[4]

  第二次论说,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提出“三大社会形式”或“三大阶段”的论说。他说道:“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5]把这一论说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说相比较,可以看到一个突出的不同点,就是他把“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合并在一起,总称为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最初的社会形式”或第一大阶段;而且其中的“家长制”形态(patriarchy,有的译为宗法制或宗法封建制)显然就是他在同一文稿中多次提到的“亚细亚的”或“东方的”形态。这是我们第一次看到马克思把“亚细亚”或“东方社会”纳入他的社会形态理论视野之内。这是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的一次重大发展。促成这一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背景是,亚洲几个大国在19世纪50年代相继出现反侵略、反封建的人民大起义,如1848—l852年的伊朗巴布教徒起义、1851—1864年的中国太平天国起义和1857—1858年的印度民族大起义,这一系列起义引起了马克思的深切关注,他从中看到了东方各国人民的反抗斗争与西方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互相推动的可能性,从而加强了对东方国家的研究。而且,他不是仅仅从那些事件的现实意义上研究。他是“一个从历史起源和发展条件来考察每一件事物的人”。[6]这促使他从东方国家现实事态的研究进而追溯到对它们的历史文化起源和演进的探索,而且把这一探索纳入到他对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和规律的探索视野之内。正因为把“东方社会”纳入了探索视野,促使马克思把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共同性和各民族发展道路的多样性的思考升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突出表现在这部文稿的“[Ⅲ.资本章]”标题为“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那一节中。在那里,马克思根据他当时掌握的历史资料认为,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所有制形式,是“亚细亚公社所有制”。那是土地完全公有的、最原始的公社。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虽然称之为“亚细亚公社所有制”,只是因为西方学者首先在印度发现并且报道了它的存在,后来发现那种完全公有的公社在别的地方也存在过,而且马克思认为那种类型的公社在“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7]都存在过,因此,在完全的、最原始的公有制这个含义上,马克思把“亚细亚公社所有制”作为一个“类型”的名称而不是特定的地域性名称来使用。这是马克思笔下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或“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一层含义。关于这一层含义,他在同一时期撰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一个注释里表达得十分清楚。他在那里写道:“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赛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8]基于这样的认识,他按照历史和逻辑相结合的顺序,认为“第二种形式”是“罗马的、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形式”,在那里,公有制和私有制是并存的,而且从中产生了奴隶制。他认为,更晚出现的第三种形式是“日尔曼所有制”,在那里个体私有制占了主导地位,只是不种庄稼的林木草地作为公社成员放牧采樵的公用地。农奴制就在这个基础上产生出来,然后,从农奴制产生出近代西方的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认为,古希腊、罗马那种公私并存的所有制和个体私有占主导地位的曰耳曼所有制,都是作为完全的原始公有制类型的“亚细亚公社所有制”解体的产物;但是,这种原始公有制在亚洲或“东方”许多国家由于“共同劳动”或协作生产的需要而长期保存下来;但也逐渐发生蜕变,突出表现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9]这就是马克思笔下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或“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二层含义。在第二层含义上,它主要表达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东方社会”或“亚洲社会”的基本特征,其中包括:作为公社成员的“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因此在他们中间就不会发生贫富分化,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古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和中世纪西欧那样的农奴制。因此,马克思在谈到奴隶制、农奴制时指出,“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只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10]还因为凌驾于各个小共同体之上的“专制君主”具有“许多共同体之父”的身份,马克思又把它简称为“家长制的关系”,在他归纳的“三大形式”或“三大阶段”中,把它同西欧“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合在一起,总称为以“人的依赖关系”[11]为特征的“最初的社会形式”或第一大阶段。从这里,我们看到马克思的“三大阶段”论说中包含着一个发展规律相同而具体道路相异的人类社会形态演进图景:各民族的社会形态都要随着生产能力的发展从低级向高级推进,经过以“人的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第一大阶段,进入以“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第二大阶段,再进入第三大阶段,其特征是“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普遍化,也就是《共产党宣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那样一个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这是普遍的、共同的规律,但是各民族进入这三大阶段的道路和模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古希腊人和罗马人在原始公有制的公社解体后形成了“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从中产生出奴隶制;日耳曼人的原始公有制解体后形成了“日耳曼所有制形式”,从中产生出“罗马一日耳曼”式的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制;在亚洲或“东方”,“亚细亚”式的原始公有制逐渐蜕变为“专制君主”统辖之下的“普遍奴隶制”,又称“许多小共同体之父”统辖之下的“家长制”。它们都属于第一大阶段上的社会形态,其中唯有西欧一些民族首先从第一大阶段转入了第二大阶段,亚洲或“东方”许多民族长期滞留在第一大阶段上,大都遭到西方殖民主义的侵略和统治。那么,东方民族会怎样进入第二大阶段呢?马克思的严谨科学态度使他不愿去做毫无现实依据的猜测,不过,他对英国在印度进行殖民统治的现实状况和演变趋势的分析中,谈到“英国的干涉……破坏了这种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因为这摧毁了它们的经济基础;结果,就在亚洲造成了一场前所未闻的最大的、老实说也是唯一的一次社会革命”;“英国不管犯下多少罪行,它造成这个革命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12]从这些论述来看,马克思当时似乎认为像印度这样的“东方社会”沦为殖民地以后,不得不在资本主义殖民统治的苦难中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使新的生产力和新的阶级力量发展起来,然后摆脱殖民枷锁,同西方无产阶级一起,通过推翻资本主义统治的社会革命,才能建设不再有剥削和压迫的新世界。不过总的看来,马克思对“东方社会”怎样向前发展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看法。他显然意识到,他对人类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规律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这从他后来的研究指向可以证明。

  下面我们看马克思有关社会形态演进规律的第三次论说,也就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论说。他在那里说到:“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3]不少论者认为这是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形态演进历程最完整的定论。这是严重的误解。我们需要仔细了解马克思写作那篇序言的历史背景和语境,才能比较准确地理解那些论说的含义。那篇序言是为马克思即将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写的序言,而那个第一分册本是从前面提到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抽出的一部分扩充而成的。因此,要理解该序言中简略地提及的那几个社会形态名称的具体含义,就必须从草稿的有关部分,特别从其中被标为“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那一节去寻求答案。这样我们就能理解到,序言说的“古希腊罗马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全是就“欧洲”而言的。其中“古希腊罗马的”一词,过去一直被译成“古代的”,按字面上说没有译错,可是这样就很自然地被理解为泛指一切民族古代时期的生产方式,而这是背离马克思本意的。对于马克思在那部草稿中阐述“古代的所有制”的具体内容时所指出的“罗马的、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形式”[14]的译文,中央编译局在最新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分中把它改译为“古希腊罗马的”,这准确地表达丁马克思的本意。至于序言中说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显然是就我们前面已经说明的该词的第一层含义,即“原始公有制”的含义而言的,不可能具有它在亚洲或“东方”蜕变成为“普遍奴隶制”或“家长制”的第二层含义。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序言中所列举的四种生产方式的演进序列全是就欧洲、特别是西欧历史而言的。我们同时也能看到,这一演进序列所包含的从低级向高级推进的核心内容,同前述第一、第二次论说也是完全一致的。

  最后我们再来看马克思涉及社会形态演进理论的第四次论说,也就是马克思在1877年10—11月写的《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和1881年2—3月间写的《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和那封信的初稿、二稿、三稿中提出的论说。这些论说包含着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发展的内容。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发展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其一,申明他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产生过程的概述是“明确地把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制在西欧各国的范围内”[15]的,断然反对把他“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16]其二,第一次明确指出像俄国那样具有“东方社会”特征——“一种或多或少集权的专制制度凌驾于公社之上”[17]——的国家,可能“不经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把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再把这第四次论说同前面三次论说联系起来,使我们对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有了一种全新的理解。

  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马克思对自己的社会形态理论做出如此重大的发展呢?答案是:俄国剧烈的社会变革现实中出现了走资本主义道路还是社会主义道路的激烈论争,促使马克思再一次系统地深人思考人类社会形态演进规律的问题。

  19世纪中叶以后,俄国的社会变革问题逐渐成为马克思关注的焦点之一。当时,一批革命民主主义知识分子投入为改变俄国现状而斗争的行列,反对沙皇专制制度的革命浪潮日渐高涨。俄国知识界就俄国社会前途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焦点就是赫尔岑提到的那个“永远令人不安的和新的问题”,即“俄国必须经过欧洲发展的一切阶段呢,还是俄国的生活要依着别的法则来前进呢?”[18]具体些说,就是在俄国应该促进农村公社的毁灭而走西欧式的资本主义道路,还是应该在保存公社的基础上走社会主义道路这个问题。各家争论当中牵扯到是否应该把马克思先前关于印度农村公社的毁灭和西欧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理解为一切民族都必然要经历的普遍规律的问题。这一系列事态很快进人了马克思锐敏的视野,他决定对俄国的现状和历史、特别是俄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农村公社的历史,做一番系统的研究。为此,马克思以极大毅力学习并掌握俄文,查阅了大量有关的俄文资料和专著,包括伊·德·别利亚耶夫的《俄罗斯的农民》、瓦·伊·谢尔盖也维奇的《市民会议和公爵》、费·斯卡尔金的《在穷乡僻壤和在首都》、康·阿·涅沃林的《俄罗斯民法史》、尼·卡拉乔夫的《古代和当代俄国的劳动组合》、赫列尼科夫的《蒙古人侵前俄国历史上的社会和国家》等著作,并作了摘记。因为俄国问题的争论直接涉及了社会主义是否会有不同的道路以及一切国家是否都必然或必须经过西方式的资本主义道路问题。面对着这些涉及社会主义事业的命运和唯物史观的根本观点的问题,马克思当然不能沉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他于1877年写了《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针对俄国自由主义民粹派思想家米海洛夫斯基对唯物史观和《资本论》的曲解,严正地指出:“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19]

  本来,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就十分明晰地从独特的历史环境论证了西欧社会形态演进的独特性。例如,在谈到希腊、罗马的“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时,他和恩格斯指出:“这种所有制首先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20]在谈到西欧封建制度的起源时,他们提出:“封建制度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21]它起源于征服者在进行征服时军队的战时组织,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在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真正的封建制度的”,[22] “趋于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和蛮族对它的征服本身,使得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这些情况以及受其制约的进行征服的组织方式,在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的影响下,发展了封建所有制”;[23]在谈到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时,他们认为西欧的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正是从农奴制中萌生出来的。如他们指出:“不要忘记,单是维持农奴生存的必要性和大经济的不可能性(包括把小块土地分给农奴),很快就使农奴向封建主缴纳的贡赋降低到各种代役租和徭役地租的平均水平,这样就使农奴有可能积累一些动产,便于逃出自己领主的领地,并使他有希望上升为市民,同时还引起了农奴的分化。可见逃亡农奴已经是半市民了”;[24] “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25]这就意味着,没有西欧那样的历史环境,就不可能产生西欧那样的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到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比较系统地研究了“东方”国家的历史和现状以后,更加坚信西欧和“东方”社会的发展道路和模式是各不相同的。由此看来,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申明他关于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的历史概述只限于西欧各国,同他一贯坚持的看法并无区别。但是需要看到,针对一些人把他的历史概述曲解为“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并由此认定他认为一切民族都不可避免地要经过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而马克思对此加以断然否定,这里就有了新的含义,那就是由此必然导出非西方民族完全可能沿着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道路发展下去。而这正是马克思当时系统地重新审视他提出的唯物史观和社会形态理论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两大系列笔记的目的及其主导思路

  这里涉及了怎样理解马克思晚年研读大量有关东西方两千多年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历史的著作、并写下两大系列的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的目的、动机及其主导思路的问题。

  人类学笔记写作时间为1879年至1881年。《历史学笔记》写作于1879年至1882年。也就是说,这两大系列笔记的写作时间,同马克思1877年10—11月写的《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之后不久到1881年2— 3月间写作《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和那封信的初稿、二稿、三稿,在时间跨度上基本吻合。这意味着两者之间的思想内容势必有一定的联系。而且,我们仔细查阅一下《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的初稿、二稿、三稿中涉及农村公社的内容,就能发现其中有不少与人类学笔记吻合之处。这使我们有理由推测,马克思晚年写作那两大系列笔记的动机和目的,是要在面对包括俄国在内的“东方国家”持续不断的社会变革浪潮形势下,试图对“东方”国家可能有的变革道路和发展方向作一番系统的探索,进而对唯物史观的整个理论体系,包括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理论体系,做一番系统的检验和充实、升华的工作。

  初看起来,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的内容似乎互不相干,实际上却是互相衔接的姊妹篇:前者着重于经济和社会制度史方面的内容,后者主要是政治和国家历史方面的内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整体性的历史研究是互补的,而且在两个系列的笔记中也是常有交叉的。从涉及的空间范围来看,前者主要涉及非欧洲国家,后者则主要涉及欧洲国家。出现这一差别的原因主要是:在经济和社会制度史方面,马克思显然感到自己最欠缺的是非欧洲国家的有关材料,而当时又正好有这方面的大量著作问世,自然要着力探讨;在政治和国家历史方面,马克思显然也很需要非欧洲国家的有关资料,但他当时能够读到的史书,恰恰缺少这方面的材料,只能在有限范围尽量搜求。

  但要看到,马克思当时的动机和思绪,不只限于要回答俄国是否能够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和农村公社的命运问题。《历史学笔记》和人类学笔记探讨的内容都远超出了俄国问题的范围。把这两个系列的笔记的内容联系起来解读,就可以看到,马克思当时实际上是要从世界通史的广阔视野,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统一性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具体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关系,进行一次总体性的再探索,而这种探索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检验和升华唯物史观揭示的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为全人类的解放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南。

  人类学笔记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原始公有制社会及其怎样向阶级社会过渡方面的研读笔记。《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和《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一书摘要》这三部笔记属于这一类。这显然是马克思为了充实他的社会形态理论中先前比较薄弱的原始社会这个环节。另一类是关于“东方”国家农村公社历史的研读笔记。《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和《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属于这一类。这两部笔记都是马克思研读刚刚面世的两部新著写下的摘要,并在一些关键之处加了自己的评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把印度的土地关系类比于西欧的封建土地关系予以断然否定的评论。有的论者把马克思这几段评论当作马克思确立的判断是不是封建社会的标准,并由此认定按照那个标准,中、印等国都不能说存在过封建社会,只能说那是“皇权专制主义”或“集权专制主义”社会。这是离开马克思写作那几段评论的历史背景和具体语境而误作判断的一个典型。如前所述,马克思写作人类学笔记的一个重要历史背景是,俄国知识界就俄国是否能够在保存公社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而避免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而且主张走资本主义道路那一派,也就是马克思指称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俄国崇拜者”,[26]硬说马克思认定资本主义必兴、农村公社必亡,以此来否定对方的主张。马克思为了对此作出严正的回答,着手系统地研究东西方各国农村公社的历史及其不同的演变历史过程。1876年5—6月,他把毛勒的关于日耳曼公社史的著作作了详细的摘要。同年12月,马克思阅读了格·汉森、弗·德默里奇、奥·乌提舍诺维奇、弗·卡尔德纳斯关于公社制度在塞尔维亚、西班牙和其他国家的演变情况的著作。他还研究了与俄国农村公社有关的大量俄文资料。这些研究构成了他撰写《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的科学基础。但是俄国的争论还在继续。马克思也显然感到自己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因此,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的著作刚一面世,他就立刻仔细研读,不但做出大篇幅的摘要,还写下多条含义深刻的评论和批注。了解了这样的背景和语境,大概谁也不会去推测马克思要在那里去论证一个辨别什么是封建社会的判断标准,更不会像有的论者想象的那样,马克思断然否定印度社会与西欧封建社会的相似性表明马克思也像西方中心论者那样认为西欧那样的封建社会优于印度和整个“东方”的所谓“集权专制社会”。联系到写作的背景和语境,再来看他是怎样否定两者的相似性,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那些用语承载的实际含义。他说:“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这段话中的黑体字是马克思亲手划过着重线的。其中最需注意的是“忘记了农奴制”这句话。它意味着农奴制是西欧封建制最主要的特征,没有西欧那样的农奴制,就不可能有西欧那样的封建制。马克思为什么那么看重西欧的农奴制呢?原因并不是他认为西欧的农奴制优于“东方”的农村公社或“集权专制主义”之类的制度,而是他认为正是从西欧的农奴制中萌生了西欧的资本主义和最早的一批资产阶级分子。所以,以农奴制为基础的“罗马一日耳曼”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都是西欧特有的社会形态,而印度、俄罗斯等“东方”国家按其自身的发展逻辑,是不大可能同西欧走同一条道路的。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认为印度的农村公社同俄罗斯的农村公社属于同一类型,如果没有被英国殖民统治者摧毁,也可能成为促进印度发展的积极力量。因此,他在笔记中对柯瓦列夫斯基有关印度农村公社的积极作用的描述予以充分肯定,而对英国殖民统治者摧毁农村公社的举措大加谴责。如笔记写道:“英国‘笨蛋们’任意歪曲公社所有制的性质,造成了有害的后果。把公社土地按区分割,削弱了互相帮助和互相支持的原则,这是公社一氏族团体的生命攸关的原则。‘笨蛋们’自己也说,地广人多的公社,特别有能力减轻旱灾、瘟疫和地方所遭受的其他临时灾害造成的后果,往往还能完全消除这些后果。他们由血缘关系、比邻而居和由此产生的利害一致结合在一起,能够抗御各种变故。”[27]马克思还紧接在资本家的侵入使公社遭到破坏的记述后面加上以下的评语:“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开始了。”[28]在《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中,马克思也做了类似的评论和批注。

  这些历史记录表明,人类学笔记同《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和《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及其初稿、二稿、三稿的思路是互相衔接而且完全一致的。而且,只有把它们以及《历史学笔记》联系起来,才能比较充分地理解马克思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为进一步发展、充实他提出的历史发展规律和社会形态理论体系所做工作的科学的历史哲学意义。

社会形态理论的历史哲学意义

  就我的认识来说,其中一个突出的科学的历史哲学意义在于,马克思通过对俄罗斯这样一个具有所谓“东方”特色的国家可能走上一条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而建立社会主义道路的论证,把历史发展规律的统一性和各民族发展道路的多样性的科学理性,把历史发展规律设定的客观条件的限定性与历史活动主体能动的选择性的关系的科学理性,升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中包括:

  (一)历史必然性不是抽象的、宿命论式的必然性,而是具备了必要而且充分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性。西欧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了“罗马一日耳曼”型的农奴制和以那种农奴制为基础的西欧封建制,它给私有财产的积累、竞争和贫富分化留下了较大的空间,生产力在这个比较宽松空间里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形成了要求打破发展私有制和自由竞争的生产生活方式的障碍的阶级力量,而且它逐渐超过了试图阻挡它前进的其他阶级力量,从而就形成了产生和发展资本主义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在人们还缺乏选择发展道路的自觉意识的情况下,只有西欧具备了那样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因此原生型的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只能限于西欧各国。非西欧国家的发展道路历史上就与西欧不同,现在和未来也可能会有别于西欧。

  (二)唯物史观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包含着历史活动主体的能动的选择性。选择意识来源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体验。不同的阶级实际生活体验不同,选择倾向也就不同。在l9世纪中叶的俄国,“资本主义在俄国的崇拜者”要选择资本主义道路;革命民主主义者和一些民粹派知识分子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主张在保存农村公社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两者都有获胜可能,但是究竟谁能获胜,最终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赢得普通大众的拥护或沉默的容忍。

  (三)马克思认为革命民主主义者的选择有成功的可能,但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通过“革命”“挽救俄国公社”。[29]第二,必须“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必须吸收到公社中来的“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包括哪些内容呢?马克思讲道,“如果资本主义制度的俄国祟拜者要否认这种进化的理论上的可能性,那我要向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俄国为了采用机器、轮船、铁路等等,是不是一定要像西方那样先经过一段很长的机器工业的孕育期呢?同时也请他们给我说明:他们怎么能够把西方需要几个世纪才建立起来的一整套交换机构(银行、信用公司等等)一下子就引进到自己这里来呢?”[30]可见,需要引进的积极成果不但包括机器、轮船、铁路等等,还包括“一整套交换机构(银行、信用公司等等)”。由此看来,马克思设想的“不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社会主义社会可能要经过一段实行市场经济交换的时期。第三,马克思设想,要建立“不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社会主义社会,除了要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积极成果外,还须消除旧公社“与世隔绝”的孤立性,因为“在有这一特征的地方,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就使一种或多或少集权的专制制度凌驾于公社之上”。马克思设想,“在今天,这个障碍是很容易消除的。也许只要用各公社自己选出的农民代表会议代替乡这一政府机关就行了,这种会议将成为维护它们利益的经济机关和行政机关。”[31]第四,马克思虽然肯定俄国革命民主主义者有可能利用当时有利的历史条件通过革命建立“不经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的社会主义社会,但同时指出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的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灾难性的波折。”[32]

  把马克思对此所作的一系列有关论证联系起来,就能看到,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充分肯定历史活动主体对社会形态的选择的能动性,它不但肯定人们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必然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在相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阶级的人们也会做出不同的选择。但是,任何个人或阶级对社会形态的选择,只有获得劳动大众拥护,或者至少是勉强默认,才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实际上,每一个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的选择,都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通过无声或有声的斗争达成的结果。有时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选择意志强加于劳动大众,但只有劳动大众在别无选择而不得不容忍的情况下,统治阶级的选择意志才能得逞。

  “东方”国家的公社制度及其演变,也是在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条件下,直接生产者和统治者各自不同的选择意愿互相斗争或“博弈”的结果。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提到,有的地方完全公有的原始公社长期保存下来;更多的地方转变成公有私有两重性并存的农村公社;而公私两重性并存的农村公社中,有的公有因素占主导地位而长期保存下来,有的则是私有成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最终导致完全被私有制取代而彻底解体。其中每一种结果都首先有直接生产者的选择。直接生产者如果体验到唯有共同劳动共同分配才能保证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极力坚持那种生产生活方式,使当地统治者不得不承认现实,那里的原始公有制就可能长期保存下去。如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作了如下的摘记:“(保存到现在的)远古的形式:氏族公社,其成员共同生活,共同耕地,并用共同的(公共的)收益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公社土地占有形式只在印度北部和西北部的某些地区保存下来,而其形式是土地只由最近的亲属即不分居家庭(这是梅恩给这种形式的氏族公社所起的名称)的成员共同所有(совместное владение)并共同经营。”[33]其中的黑体字都是马克思亲手划过着重线的。在另一些情况下,劳动者既要求独自生产和经营,又需要公社成员之间互相协作共济,就形成了公有和私有并存的所有制形式,而且如果没有发生严重的贫富分化,这种所有制形式也可能长期保存下来。但是,如果贫富分化达到了一定程度,比较富有那部分公社成员就会倾向于要求完全的私有化,而与要求保存公有成分的公社成员可能处于势均力敌的地位。这时如果有某个有权有势的外来力量向着要求完全私有化的公社成员一边稍加倾斜,完全私有化的要求就可能很快实现,公社也就随之解体了。马克思在他的笔记中十分仔细地记下了发生在印度的这样的事例:“在一个以伊塔瓦为活动中心的办理土地登记的专员的1818年报告[《西北各省税收档案选编》第1卷]中说:‘有些村,迄今为止还没有土地所有者。使我们极感惊异的是:我们竟然找不到柴明达尔或诸如此类的所有者存在的任何迹象。在许多村中,土地占有权还成了两派争执的对象,而两派中却没有一方能够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重要证据’……如果这两派中一方是公社所有者,另一方是地方当局或是有钱有势的居民,那么,专员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站在后一派方面,他们这样做所持的理由是:‘公社所有者的权利从来没有严格而确切地确定过,因此,对于他们是否有任何土地权的问题也就不可能给以明确的回答。’……关于土地属于某个家庭的问题,常常凭办理土地登记的专员的任意武断和被咨询的伊斯兰教官员的偏私证词来决定。这样一来,土地所有权大都集中在仅仅持有假文契的人手中;……在许多自古以来除了公社土地所有制以外不知有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村庄中,终于确立了大土地所有者和小土地所有者,前者是柴明达尔和泰鲁克达尔,亦即从整个区及其分区收税的人,后者是村长(朗伯尔达尔);这两种情况都对大多数居民极为不利,他们不管是否愿意,都被迫变成了依附于地主的佃户阶级。”[34]引文中的黑体字也都是马克思亲手加过着重线的。

  把马克思所有这些论说和笔记联系起来解读,使我们确信,马克思晚年的确有一个心愿:要通过对世界历史的再次审读,对他提出的历史发展规律,特别是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规律的共同性和发展道路的多样性理论体系做一番系统的检验和升华。然而,使我们永远痛惜的是,他还没有来得及实现这个心愿就停止了呼吸。

  但是,谋求人类争取自由解放的科学事业和革命实践的事业自有后来人。

  如今,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就是对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特别是建立“不经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的最新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实践这一理论中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证明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理论是科学,绝不是空想。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l—52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1页。

[3] 有的论者由此认定中国未曾有过封建社会。其实马克思只是肯定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未曾有过西欧那种“罗马一日耳曼封建制”,并未断言它们不可能经历与西欧封建制本质相同而形态不同的社会。他在《资本论》第3卷中论述封建地租和人身依附形态的多样性时对此说得十分清楚。他说:“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的生存资料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占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贡赋义务。在这里,按照前提,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相互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使这种小农和奴隶经济或种植园经济区别开来的是,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同直接生产者直接相对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是像在亚洲那样,是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的国家,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任何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状态下,对于依附关系来说,无论从政治上或从经济上说,除了面对这种国家的一切臣属关系所共有的形式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用益权。”(《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93— 894页)这里清楚地表明,马克思认为西欧中世纪那种“罗马一日耳曼封建制”同印度的、乃至“亚洲的”(也就是他所说的“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只是中译文用词不同)小农依附形态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在小生产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物质经济基础上的、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参见拙文:《封建社会本质特征的共同性及其具体形态的多样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封建名实问题讨论文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7–109页)

[4] 聂锦芳:《清理与超越——重读马克思文本的意旨、基础与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页;参见拙文:《从多样性探寻规律——马克思<历史学笔记>的启示》,《历史研究》1994年第2期。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4页。

[6] 梅林:《马克思传》,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63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21—22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7页。

[11] 这里译文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是前面引用马克思《资本论》中论述封建地租多样性那段译文中的“人的依附关系”,都是讲的personal dependency,只是中文版的译文用词有差别。

[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2、683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2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8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0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66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75页。

[18] 参见《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1卷,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143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66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1页。

[21] 这句译文中“德国”一词(Germany)字面上看没译错。但是西欧封建制产生时,德国还不存在。似应将“德国”改译为“日耳曼”。

[2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78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2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72— 573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2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71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98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04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82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71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75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64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31—232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94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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