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社会与当铺之间:近代天津当息的博弈史
内容提要:在民间金融关系史中,利率不仅是一个经济现象,也是一个政治现象和社会现象,是在各种因素的相互制约下形成的。近代天津典当业利率的演变表明,借贷关系不仅仅就是借和贷两方之间的关系,政府、社会与当铺之间的博弈以及当铺自身的竞争都影响了当息标准的制定。在此博弈之中,各方都使用了适合自己或传统或现代的武器,包括传统习俗、国家法律、民间团体、报纸媒体等等,体现了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色彩。如果说各方对当息的博弈和斗争属于表面现象,而在这表象的背后,则当息高低最终还是要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各方势力的博弈皆不可能脱离这一制约而随意所为。天津的表面当息一直处于波动上升之势,就实际地反映了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局势的动荡、经济局面的恶化,行业竞争的激烈,导致典业经营成本提高,不得不巧立名目,提高当息,以维持日益艰难的生存。政府虽然倾向典当民众的利益,但也不能不考虑当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从而在两者之间左右摇摆,结果就只能是改良而不是取缔典当业,于是政府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法令有时就成为一纸具文。而向以正义面目出现的社会精英,虽然总是摆出一边倒式的减息态度,对政府和当业的态度也会产生影响,提醒当业不可为所欲为,但最终还是要服从社会经济时代的限制,其作用和影响是有限的。
关键词:典当业、当息、政府、博弈
在中国民间借贷中,典当业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占有重要的地位,被称为“穷人的后门”,“平民金融之枢纽”,[1]也是为人诟病的“显而易见的高利贷者”[2]。在中古时代,“其在全盛时代占商业之领袖地位,举凡社会上发生特殊事故,无不惟其马首是瞻。”[3]近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典当业的社会经济地位有所下降,但其调剂民间金融的功能依然存在。也正因为此,此业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一些社会经济学者开始对典当业进行比较细致的调查和研究。[4]八十年代以来,历史学界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5]海外学者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6]在典当业的解释上取得了明显进步,也就是说,不再将其完全视为残酷剥削的高利贷行业,而是认为它在一定程度地满足了民众的社会经济需求。尽管如此,仍有一些方面为学者所忽视或研究不够。譬如,典当业本来主要是立足于城镇的,但现有成果从乡村史角度研究较多,从城镇角度研究反而较少;从经济角度、经营角度研究较多(如典当类型、当物种类、赎当、利率构成等),从社会政治角度研究较少。其实,当业经营(以及整个民间金融)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它往往也能折射出社会政治问题。在这里面,当息[7]最为重要,它不仅关乎当业的核心利益,与平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也息息相关,因此最为社会和政府所关注。政府、社会与当业之间经常围绕着利率、利息问题,展开争论乃至争斗,近代以后尤为突出。也正是在这一斗争故事中,当息可能会受到影响乃至发生变化。但是,迄今我们还很少见到展现这一斗争的成果,由此削弱乃至缺失了本来丰富生动的历史内容。有鉴于此,本文以近代天津为例,对此问题做一初步探讨。令人兴奋的是,关于天津当息的争论和博弈不仅见之于当时的媒体舆论,也有不少当业公会的档案资料留存下来,为这一问题提供了难得的一手资料。[8]本文所考察的典当业,主要就是指当业公会所属的当铺,它们为官方所认可,有官方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主要分布在天津城区之内。[9]
一、从2分到3分、2.5分——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天津当业大约兴起于明代,有文字记载则见于清代,以皇室为首的官僚资本通过长芦盐政等机构投资天津当业,发典生息;也有官僚私人投资设典的,如琦善即在天津投资有当铺。在近代义和团运动、庚子事变之前,典当业是比较发达的。张焘在他的《津门杂记》一书中记载:天津当铺大约有40多家,每到冬季年关官方出示减息的告示,原利3分让为2分,2分让为1分5厘。平时利息:绸布衣服,金银首饰,每两2分;羽纱绒呢皮货,每两3分;10两以上则仍2分;铜锡器皿,无论10两内外,概系3分。[10]张中龠的《天津典当业》也对庚子前的当业状况有过描述,但关于当息与张焘所记稍有出入:普通号件为吊二百三,即1吊以上按2分纳息,1吊以下则为3分。他如皮毛、钟表、玉器则须3分,过10吊者仍按2分纳息。当期以24个月为满期,但可延至30个月。[11]张中龠所著,利用了当时典当业的档案,并采访了一些当业元老,说法似更可靠。不过,就总体而言,他们对当业利息的描述是一致的,即:当息因为物品不同而异,普通价格低的一般2分,价格高的3分,当期可延至30个月,冬令减息的时间为1个月。这都是久已形成的当息惯例。
从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义和团运动乃至近代以前,在天津还未曾见围绕当息发生斗争的事件。之所以如此,一是与天津典当的皇家或官僚投资背景有关,有此背景,博弈现象不易出现;二是政府机构、学校以及慈善机构发典生息,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当业的剥削,显示了其慈善的“裕国便民”的一面;三是天津当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12]此外,天津只是一个传统的中等城市,典当业牵涉的各种关系远非近代以后复杂。
在义和团运动期间,天津当业遭致沉重打击,当业经营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迁。
这一动荡局面直接影响了传统的典当经营习俗。为了应付局面,在当商李安邦的要求下,当时的直隶总督袁世凯同意从光绪三十年(1904)开始当业利率一律上升为月息3分,并试办3年。[13]但是典当业在试办3年后又悄无声息地延办了二年多,这引起了民间社会的极度不满。[14]
随着清朝政局的变动,天津典当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开始受到同业竞争和社会精英的双重压力。
首先,庚子事变后,租界在天津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愈益重要。租界里的质业不受中国官方和华界当业的节制,利息低,经营灵活,手续简便,“每银一元,月息取铜子四枚,每角取息制钱八文,当期则为六个月。”[15]由是,与市内典当业的竞争日益激烈。
其次,清末的立宪新政使地方精英有机会走上地方政治的舞台。1907年,天津成立了县议事会,经过选举,一些地方精英进入这一机构。议事会成立的第二年初,就对天津典当业利息的上升表示了不满。有的议事会会员提议,应恢复传统计息的传统,以缓解庚子以来的民生压力。对此,典当业作为营业者,其自然是表示抗议,“以三分取息,系禀准有案,每年减息,系照县示遵行”为由加以拒绝。随后,议事会又向天津县政府提出改正当息的要求,希望“规复二分取息之年限”,恢复冬季减息的成例,“俾利贫民,而广惠泽。”[16]
1908年5月,天津县政府、县议事会及商会共同议定,依据天津本地情况,规定当业月息从3分降为2.5分,每届冬令则一概2分赎取,灾重之年提前半个月减息,试办5年,“不得变更”。[17]不过,当此之时,有个叫田复滋的平民要求当息再降低一些,降至1分8厘。这一提议得到县议事会和商会[18]的支持,并交付省参议会讨论。
面对田复滋更低的降息提议,典当业的反应非常强烈。当商公所董事李元善和值年当号同和当上书县议事会,指出减免当息议事会已有决议,田复滋“不知底蕴,已属妄行干涉。”而且,县议会转而支持田复滋,显属前后矛盾,“各典将何以承认”。他们要求议事会收回成命。12月又上诉直隶都督冯国璋,指责商会更是无权代表当业减息,并表示如果减息一案形成命令,就全体止当,以示抗议。[19]
在此争议之中,天津县政府的态度与议事会、商会和市民有所不同,它对议事会和商会的改来改去是不满的,但为了避免和二者发生正面冲突,它也上书直督,声称当息改动是议事会和商会的主意,与自己无关,请都督裁决。冯国璋站在了县政府一方,表示当息立案仅半年,不便立即更改,如果造成当商相率止当,“反于贫民生计诸多妨碍”。何况,“值此隆冬之际,金融吃紧,转非体恤民生之意。”[20]可见,政府考虑更多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
不过,当商没有真的认同2.5分的当息,他们认为2.5分还是低了,“非增利三分不足以资挹注,”只是考虑到“商等系属典当性质迥与质铺不同”,没有提出恢复庚子事变后他们曾实行的3分当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害怕如果提出这一要求,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反而可能导致社会舆论激烈,甚至减息到2.5分以下,故而服从政府与议事会的决定,从本年起所有天津城乡典当,一律照旧2.5分,冬令减息,2分赎取。而且,不是试办5年,而是20年。[21]也就是说,他们希望在较长的时间之内,保住2.5分的利息,不再因为社会动荡或者社会要求而导致利息的再一次下降。
不过,政府提出仍先试办5年。在试办5年之后,由于市面经济奇滞,当业生意萧疏,资金周转较昔尤艰,当商认为2.5分的利息还是低了,于是向政府提出,希望仿照租界办法加息,并缩短当期。这一建议未获政府的认可,政府担心改变当息会引起社会震动。当政府否决以后,当商害怕有人趁机提出减息在2.5分以下,又要求按照原案再试办5年,也就是实行到1921年。[22]
1921年10月,由天津当业主持成立了直隶省各县典业联合会(直隶省会于1913年由保定迁至天津),其管理工作仍由津邑当业公所兼理。在160多个会员中,天津会员占了近1/3,且把持了正副会长等重要职务。[23]这样,在直隶省范围,天津当业居于领导地位。
2.5分的当息虽说到1921年已试办两个5年,但并未停止,1922年继续实行。但到1923年,天津当业又迎来新的风波。
宁河县一个叫刘宗诚的,到省议会控告典当业重利病民,要求改变传统的“过五”计利办法(当物在过期月满后,超过五日加1个月的利息),改为“当期在二十日以内者以半月计算,在二十日以外者以全月计利。”对于这一挑战当业习俗的提议,典当业自然是不予认同。他们上书直隶省长,认为“典商经营此业又何忍以重利病民,但该公民居局外不知局中之难,所拟虽属佳事,实有窒碍难行”。因为当业运营需要拆借大量资金,利率高,负担重,如按照刘宗诚的办法,当业“纵或办到,倘使一时不济,即有止当之虞,是该公民欲以益民者,适以病民。”故希望省议会“详加体察,勿徒博利民之名而实贻病民之害。”[24]
然而,刘宗诚的要求得到省议会的批准,认为“于商无累,于民有益”。得此消息后,直隶典业联合会长上呈省长王承斌,认为当业“过五”习惯本来就使“典商一年之内,收入不过十个月利息,暗中吃亏已属不赀,”只是因为习惯沿袭而没有提出改变;省议会“不知典商取息习惯”,不了解“典商宽让五日不另取息,即系便民之处;”倘若按照省议会的决议实行,典当业吃亏太大,将导致直隶典当业所有会员的反对。所以,恳请省长“俯查直省典商取息情形,仍予照旧办理,免予变更。”也正是在典商会长上书省长之时,省内数十州县的当业的确掀起了波澜,纷纷表示万难遵办。根据这一情势,典业联合会再次呈请省长,除了继续陈述传统习惯的合理性以外,还调转矛头,指责官府对典当业“捐税繁重,费用浩大。”所谓对传统习俗的改革,实质上就是增加对当业的剥削,这将会导致当业“纷纷停歇而后已,人将视典业为畏途矣。”[25]
尽管当商陈明利害,省议会经过复议,还是通过了对当商不利的决议。此议一经传出,各地当业纷纷表示无法营业,拟即止当。于是,1924年4月直隶典业会长又一次上呈省长,表示如果遵办,“势必逼成止当风潮,于市面人民均造不便。”[26]
经过典业联合会先后三次上书,并通过关系疏通,终于有了效果。7月11日,省长下达批示,同意当商的请求,认为“商艰待恤,急不可待,亦属实情……暂照旧章办理。”[27]亦即仍实行2.5分的当息。此事再次证明,政府对当业的态度与民议机构、社会民众有所不同。
从以上清末新政尤其是民国以来当息争议的事件可以看出,民间社会的力量开始增强,民主民生的意识逐步向社会渗透,当息问题开始置于国家、社会和民众博弈的场域之内。商会、议会的出现,正是地方精英拓展自己势力范围的表现。博弈各方开始利用新的话语为自己的利益辩护,如社会民众和典当业都以被剥削者自辩,以争取舆论的同情和支持。不过,从斗争结果看,地方精英的力量依然十分有限;地方政权仍然具有绝大的权力,它在民众、精英以及当业之间力图保持平衡,一边要考虑社会的呼声,一边还要顾及典当业的利益,毕竟稳定社会秩序是第一位的;典当业则受到了民众与政府的双重制约,加上其他当业的竞争,生存日益艰难。但是,典当业毕竟为社会所需,“止当侯赎”是其抵御“减息”呼声最为有效的杀手锏。何况,许多大商人、军阀、遗老等对典当业也有不少投资,与典当业有很深的利益关系[28],因此典当业最终仍能够得到当局的支持。
二、从2.5分到2.3分——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经过1926-1927年的北伐国民革命,中国革命意识愈益浓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7年7月19日颁发关于借贷年利率不能超过20%的禁令。在此社会背景下,典当业的形象受到民间社会的更大质疑,各方围绕当业利息开始了新一轮的博弈。
在此时期,首先对天津当业发起挑战的,是律师高善谦。
天津律师业初现于民国初年,三十年代达到200人。在这一行业中,虽有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钱财的,但也有一些主持社会正义者。[29]1928年9月27日,高善谦向天津市政府指控典当业剥削严重,“当商向以三分重利盘剥贫民,更以甲付之息转而作乙之本,辗转生息,利上滚利,贫民受经济压迫,呻吟于土豪劣绅威势之下,敢怒而不敢言亦非一日。”他认为全国已经统一,当业公然违背年利率不得超过20%的训令,“若不严加取缔,不独以难解民众之倒悬,抑且失国家法令之威信。”而且,当业客户既为贫民,更应将利率从轻规定,定为月利1分5厘。不仅如此,“为便利贫民御寒起见,历来皆须将利息减低,更请将在夏历冬、腊两月内赎典之利率规定为月息一分,”如果当业不遵守法令或阳奉阴违,投机取巧,“应按照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从重处罚。”[30]不难看出,高律师的指控已显示出了民间人士利用国家法令和新时代革命话语进行斗争的策略。
市政府将高善谦的呈请经由商会转给了天津典当业。面对高律师的减息主张,当业的反应相当激烈。他们提出,当息本来就应该比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为高:一、当商取息,与银行、银号、放钱局迥乎不同;二、当行之资本无几,均赖借用票项为资周转;三、当商负担扣税过重,占去大部分利率;四、当商成案取息以二分,取赎居其大半。要求市府取消高律师的提案,“以免激出倒闭风潮,而杜绝贫民通融之活路。”[31]其中第一条理由以前未曾提到过,它表明当商对自己的营业性质及其在近代金融系统中的定位有了较为明确的意识。
这一次当商的诉求又一次得到了政府的支持。1928年底,已由直隶改称河北的省长商震对此做出批示:近年来的战争已经导致许多典当歇业,如果再实行减息,“当商歇业者势必更多,转使贫民有物无处典质,是便民反以病民。”所以,“现时本省各当商利率拟请暂行仍照旧例办理,一俟地方元气恢复后,商业稍有转机,再行量予核减。”[32]也就是说,政府的态度不是不支持减息,而是认为时机不够成熟。河北各县典业联合会立即据此批示进行了传达。[33]应当说,商震的看法比较符合当时典当业的实际,但也与天津当业多为山西人把持有关,商震代表的正是山西地方势力,于是高律师的提案遭到否决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可能正是因为河北省政府为当息减低留下了活口,所以当业的归口上级机关天津社会局在1929年7月仍制定了一个减息方案,以待来日商讨实行。[34]1930年11月蒋冯阎李中原大战刚刚结束,天津社会局就把这个减息方案提到了议事日程。12月19日由社会局发起当息讨论会,参加者主要有市府、公安局、财政局等机关以及警区、当商代表。[35]社会局提出了3个减息方案,供当业讨论实施。第一个方案,无论华租界官典、质当、代当,一律规定月息1分8厘,冬季自国历11月1日起至12月底止,减为月息1分5厘;第二个方案,一律规定月息为2分,但自11月1日以后至12月底止,减为1分5厘;第三个方案,一律规定月息为2分,但11月以后至12月底止则减为1分8厘。[36]
应当说,社会局这几个减息方案都比高善谦律师的方案为优,但是典当业认为减息过低,仍不予认同。当业于12月30日向社会局呈上理由,除了以前的说辞外,还拿出当税和获利单为自己辩护,即:除去付息、估衣亏损以及薪水支出、各种捐税和杂费以外,资本4万元以下的当铺年获纯利仅为800元左右,6万元的当铺不过3500元左右,与成本、架本等投入相较,利润并不算多。[37]与此同时,仍以止当相威胁。另外,也提出了一个变通办法,“别予修改当商收费名词,以示典业与国令利息两不相背。”[38]
为此,社会局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主席指出“决难抗违国府命令,应于上次政府规定之三项办法中,研究实施办法,或由当商另提切实具体办法亦可。”当商代表祁云五等虽未表示否定,但仍取拖延战术,借口当商代表只是股东代理,没有决定权力,还建议“就近调查租界当息,以求划一,以免徒苦华界同业。”会议听从了当商的建议,由政府及当商公会分别派遣代表调查上海、南京两市当业利率,要求1931年1月20日前调查完毕,根据两市先例再“核议本市减息办法”。[39]
调查期间,当商公会能拖就拖,称“因该地当业情形尚不一致,调查颇为迟滞,”要求延展时日回津。但是,延期终究是暂时的,到2月2日社会局主持第三次会议,经天津市政府和典当公会商定,自本年5月1日起,当息改为月利2分,冬令减息为1分8厘,外加栈租3厘。起息除第一个月外,不过5日者免利,过5日者按整月计息,当期限为18个月。从表面看是减息了,但典当业的“别予修改名词”的策略也得以实现,以栈租费的名义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即当息为2.3分,仅比此前的2.5分降低2厘。[40]总的来看,当业损失不大。
需要指出的是,2.3分当息的实行到了1932年又出现了新的矛盾。它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市县分治有关。1928年,天津特别市成立,原四乡组成天津县,由此市县分治。1932年10月,天津县政府训令当商,典当利息连保管费共计2.5分;灾歉之年旧历冬季减为2分,灾重之年提前减半月。[41]1933年,河北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典当营业暂行规则,也规定当息不得超过1分5厘,保管费至多不得过1分,即当息合计2.5分;冬令得减息5厘,但是否减息应由当商酌定。[42]从这个规定看,既沿袭了民间传统的一些习俗,又给了当商更为灵活的经营政策,“惠于贫民而利于当铺缓解银根在年底之紧张。”[43]1934年3月,天津县政府依此规定再次强调,利息加保管费为2.5分的当息。[44]也就是说,自1932年10月以来,天津县乃至河北省的当息一直实行2.5分的当息标准,而天津市当业却自1931年5月来一直实行2.3分当息,比天津县及河北省低2厘。对此差别,天津当业自然眼红,他们也想争取2.5分的利息。1935年初,向市政府提出,要求依照河北省典当营业暂行规则和天津县的先例改正当息为2.5分,包括当息为1.5分,保管费1分。“窃以本省市毗连,商情既同,当息保管费未便独异。”[45]4月初,市政府通知当商可以改正。
然而,正当典商决定改正之际,事情突然起了变化。4月6日晚,他们接到政府“暂缓实行”的电话通知,7日听到社会局李科长的解释,原呈稿底卷中保管费1分稍有错误,“错误乃系市府办稿人疏忽,”但为了“彼此帮忙,维持该员之职务,暂行改为保管费八厘,以符旧有利率。”[46]当商不仅空欢喜一场,李科长还要典业公会承担增息事件的责任。[47]
这一突然转变,社会局的解释恐不完全,变动的背后还有其他社会因素的推动。天津《益世报》4月8日对此事件有所披露:当市政府核定典业增至2.5分的利息之后,发现社会各界有反对迹象。本市市民华子丹、张久宁等联名呈请社会局予以限制,认为在市面萧索、民众生计艰巨、百业凋敝之秋,当商竟藉遵照省府当商管理规则,蒙蔽市府,请求增息,殊属直接剥削民众经济;且津市当商,经上度实行减息后,曾有永不再增之条件。他们还声称打算再联合有力分子,必要时进行请愿。[48]由此可见,社会反对之声也迫使政府收回增加当息的决定。
天津当业对政府的出尔反尔焉能甘心,他们认为“市府既已批准备案,决无自行撤销之理。”[49]10日下午,典业公会五常委与社会局谈判。不过,在政府的压力下,五常委被迫屈服,经再三劝勉当业会员,仍实行原来的2.3分当息。[50]不仅如此,典业公会还按照社会局的意见,把“保管费八厘笔误一分”的责任揽了下来。[51]
从以上南京政府前期3次当息的博弈来看,出现一些新的精英来为民请命,报业媒体成为较为有效的工具,这些对政府的决策形成一定的压力。典当业则利用自己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为争取最大利益,在要求减息的呼声中强调自己的慈善形象,强调政府捐税过重,把当息过重的责任推给政府。不过,他们最终还是迫于政府的压力,未能实现加息的愿望。政府在当息博弈中依然把自己扮成民众利益的代表,但是在实际斗争中仍力求各方平衡。政府法令在各地虽不能完全贯彻,但一定程度低成为地方政府、民间社会与当业讨价还价的依据。
三、从2.3分到4分——日伪时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1937年“七七”事变后,天津市的行政管理机构先后为天津治安维持会(8月成立)、天津公署(1937年底改称)、天津市政府(1943年)。[52]1938年,在日本军部的支持下,日人谷内嘉作在北平、天津、唐山等地频繁活动,仅到天津典业同业公会就有20多次,劝令典业合流或加入官股,改为官商合办,企图予以控制。
面对日本人的威逼利诱,典当业显示了大义凛然的民族精神。以典业公会主席祁云五为代表的天津当业人士,与谷内嘉作极尽周旋,经本业公会召集会员大会表决,无论合流或官商合办,均不赞同。1938年,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实业部拟于9月开会研讨改良典当业办法,与谷内嘉作的企图一样,也是官商合办,商股、官股各500万元,设公司于北京、天津,其他地方另设分公司,原有当店一律取消。但天津当业公会仍不为所动,“一再与股东集议,佥以创设一当店,系系相传,经之营之,非常不易,一旦改组化为乌有,虽持股票,字号实力不存,此为人情最不能堪,况各号盈亏不一,盈者尚可,亏者一经改组,其损失又向谁告偿。……合办似民众未得救济之实,当商先遭失业之惨,敝等为当店计,为市民便利计,宁可歇业,绝不合办。”[53]7月14日,天津典业同业公会23家会员在《庸报》上发表《天津市典业全体商号公同紧要声明》,表达了不与日伪政权合作的决心。
1939年华北地区发生大水灾,天津市民损失惨重。一时间,谴责当业剥削,要求当业减息的呼声又起。10月初,市民张傅泉在《庸报》上发表文章,认为1928年以前天津当业较得人心,但北伐成功后就变了,主持天津政局的傅作义是山西人,偏袒典质业同乡,不仅否决了高善谦律师的减息提案,还与当商联合起来鱼肉人民,把当息定为2.3分,并取消了冬令减息。他还指出,“七七”事变后,日本谷内嘉作等人要改良当业的提议遭到当业的拒绝。当业在大水灾中减息过少,甚至还不如在庚子事变时的减息幅度。[54]此文很快被多家报刊转载。从张傅泉的言论可以看出,他对典当业的指责有失实之处,也不完全是为了减轻民众负担,还有为日本人合并典当业没有成功而进行报复的深意。
尽管如此,天津公署还是立刻做出反应,表示将派人调查,并拟定减息、平息、递息、特息等办法。[55]10月19日,决定对当业实行减息,不过与此同时,也强调当业的困难,如“百物昂贵,一切开支,增加数倍,”如再减低利息,当业“恐难支持,视今之灾况情重,似乎得于救助,但期限过长,亦为实力所不许。”于是,规定凡是当本在5元以下的,从阳历9月21日至10月5日,临时减息15天,原来利息2分3厘的以2分取赎,“以示救济多数贫民”。[56]
在日伪统治期间,日本人、朝鲜人以及天津地方商人开办的小押当泛滥,曾达到2000余家,月息达60分,当期仅一二十天,对天津当业构成巨大威胁。[57]由于难以应付恶性竞争,天津当业“能够活动的仅剩十五家”。[58]他们强烈要求市政府、警察局对小押当进行整顿和打击。市政当局也感到小押当“盘剥贫民,影响治安,”遂于1941年11月对天津租界内的小押当进行了调查。不过,因它们多是日、朝人所经营,“限于法权关系,未便直接办理。”1943年,又打算对小押当进行取缔,但仍因日人的纵容,未取得实效,小押当“继续私营者为数仍多”。[59]
随着日本侵略的战线过长,市面萧条,物价昂贵,典业经营更加困难。租界的质业公会和华界的典业公会决定联合起来应对这场危机。1943年4月,两业召开联席会议,一方面请求政府出面向银行借贷低利贷款,一方面要求改变当息和当期,除原来规定的利息外,增加保管费2分,当期缩短为1年。[60]此后,天津当业公会又多次召开董事会议,要求市政府早日加息。12月5日,要求提高当息至4分,即:当业原来月息2.3分,现加保管费1.7分;质业原来2.8分,现加保管费1.2分。[61]
当业的要求在1944年初遭到政府的否决。2月5日,当业董事会改变办法,从3月5日起,每当本1元收取手续费5分,“以维现状,而免全数倒闭。”这一要求得到了政府的批准。但由于现实情况进一步恶化,当业公会于5月5日再次提出新的要求,请求收取临时当息,加上保管费一共为6分,当期减为6个月。对这一要求,一个月过去了,政府没有回答。6月5日,当业公会董事会的提议稍有改变,请求政府适当增加利息,当期为12个月。即使如此,政府依然没有回音。8月1日,他们再次上呈,仍保留去年底提出的4分当息要求。鉴于当业公会的降低姿态,10月政府的批示终于下来,同意增当息为4分,但当期仍为18个月,并停收手续费。[62]
但政府的批示还不到一个月,当业又于11月1日呈请政府,除了当息4分之外,要求恢复手续费5分,缩短当期为12个月。[63]但政府未予理会,当业会员又以止当相威胁,“佥以现在生活如此之高,当息仍未固定利率,若不速为救济,势必同归于尽。”年底,他们再次召开会员会议,继续申述同样的要求,这次政府倒是答复了,但却是“碍难照准”。当业会员更加着急,表示“所请增收保管费暨缩短当期一案,事经一年亏耗已属不支,不能再事延宕……以免全数陷于倒闭不可收拾之状态。”不过,面对政府的强硬态度,当业公会会长、理事认为急躁无济于事,他们劝说当业会员“再静候一个月,如至二月一日止,仍无相当维持办法,一律止当候赎”。[64]
但一直等到1945年3月1日,还是没有消息,一些当铺开始止当。在此情况下,典业公会为暂救目前危机,已顾不了政府的批示,自行决定仍实行收取手续费办法,每当本一元暂收一次手续费5分,但回赎时仍按以前的老办法,典业仍按2.3分,质业仍按2.3分。[65]当此之时,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经济总署又做批示,鉴于典质两业危急万分,改增当息为5分。[66]6月,质业公会和典业公会联合组成当业公会。当业公会第一次会议的首个议题就是当息,请求天津市府将当息增至12分,当期缩短为4个月。但此呈刚递上不久,就从商会转来政府的训令:当息当期业经改正,应毋庸议。[67]
从以上日伪时期的当息之争可以看出,天津典业对日本人企图控制的阴谋,表现出了民族主义精神。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中,当业经营十分困难,要求增加当息自不可免。但这一时期日伪政权的态度并未因侵略战争而改变,而是仍如以往,对典当业既照顾其要求,又采取了限制的双重政策。
四、从10分攀升至30分——抗战胜利后关于当息的博弈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天津经济一片凋敝,典当业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天津市当局为帮助典当业的复兴,提高当息为10分,缩短当期为10个月。[68]
当息10分实行了接近一年之时,1946年7月,北平典当业在政府授权之下,于将当息增至14分、当期缩短为3个月。这给天津当业提供了援引的榜样,他们也要求天津市政府推行北京的做法。[69]7月23日,天津社会局将此向市政府作了反映,认为典当业在日伪时期表现很好,“宁可歇业绝不合办”;现在小本借贷又未能普遍实施,无其他代替方法,所以“应准如所请”。25日,市政府同意了当业的要求,让他们先行试办,但强调不要索取额外的利息。[70]
就在市政府批准的第二天,一个叫周毓华的市民提出了不同意见,他希望市政府关注社会舆论和老百姓的承受力,不可盲目地效仿北平的做法,“北平核准之时,正值拆息高至十七八分之偶有时期,似未采作正常值标准,”而现在“银根渐松,已落至十二三分”,如果实行将对人民产生重大影响,“立遭舆论之攻击亦殊可能”。周的建议不无道理,于是产生了一定影响,29日市府秘书处做了一个兼顾两端的“空头”提议:一方面指出典当业的要求对贫民来说是“重利盘剥,力实弗胜”;另一方面典当业在抗战期间“所受之苦厄最深,且多半被迫歇业,仅此现存之数,固应加以维持。”[71]
由于市府的态度模棱两可,当业继续争取自己的权益。8月3日当业公会会长王子寿上书市政府,陈述典当业存在的必要性和仿照北平办法改定当息的合理性,并声称如果当商止当,则“一般贫民只有趋于小押当之一途,人民之受剥削,恐远不如大押当之便利。”所以,“救济当商即间接救济贫民”。何况,北平的做法已经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平津近在咫尺,事同一律。”在恳请市府的同时,还努力争取天津商会的支持。7日,当业公会给商会写了一封公函,表达了自己的要求,“倘不蒙体察,仍与搁置,亦不敢强求,事出无奈,惟有准令敝行全体歇业。”商会对他们的要求表示支持。[72]市府反复权衡典当业和贫民双方的利益,在8月中旬仍是作出了暂缓援照北平做法的决定,不过可以给典当业提供低息贷款。
当业公会又给市政府写了一个呈稿,除了陈述许多当铺因经济形势恶化而不能维持以外,还列举了北京、上海、南京、保定的当息,为提高当息增加说服力。这几个城市的当息最低为17分3厘,高者已达20分,[73]显然是天津当业不能比的。这一例举对市政府有一定刺激,政府转变态度,同意了典当业援照北京做法的要求。[74]
随着国共内战的进行,中国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当业公会在1947年1月初再次要求调整当息,增加保险费4分。一个月过去了,市府没有答复,而“物价暴涨,暗息日增,以致业务无法支持。”[75]2月13日,他们又上呈市政府,既要求调整当息,又请中国、交通、农民等银行继续予以低利贷款。但又过了3个月,仍未得到回复。5月份以后,经济形势更糟,他们只得不惮其烦地一再要求调息,以原有利息14分再增加2分,栈租及保险费也各加至1分,手续费1成。面对当业加息则病民,不加息则歇业的两难局面,天津市社会局萌生了设立公典的想法,由当业公会负责筹组公典,资本暂定2亿元,由现有当商约40家每家出资300-400万元。公典当息仍维持14分,且不收取栈租及保险费,并规定每次当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这样贫民既得低利周转之便,当业亦可赖以维持。市政府对社会局的建议表示支持,要求其拿出具体的办法来实行。[76]
8月份,北平市政府提高当息为月息16分,栈租2分,取消手续费一成。与之相比,天津当业在5月提出的要求反而是较高的,这就给天津市政府提供了口实,它转而要求天津当业“仿照平市利率予以调整”。[77]于是,天津当业陷入被动。不过,由于天津当业的生存毕竟处于十分艰窘之境,当业公会再次致信商会,要求除了实行当息18分之外,还要保留维持职工生活的手续费。[78]商会将此议上呈市政府,市政府要求社会局做出相应决策,但社会局并未理睬当业的要求,而是忙于公典的筹设事项(不过直到国民政府退出大陆,它也没有建立起来)。[79]
正当天津当业公会于9-10月连续促请市政府批准其要求之时,北平当息又有了新的变化,调整为月息20分,栈租费4分。于是,天津典当业转而决定按照北平当业调整当息。[80]北平做法对天津市政府影响颇大,这次请求又获得了市政府的同意。[81]
然而,经济形势在不断恶化之中,物价剧烈上涨,银钱业的拆息也超过了30分。北平当息又调整月息为22分,栈租8分,共计30分。1948年3月27日,当业公会召开会议,决定追随北京,实行新的当息。他们的先斩后奏得到了社会局的认可,社会局将此提交市政会议通过。[82]
但随着物价继续上涨,“各号亏损殆尽,业务已成麻痹状态,无法再行继续营业。”7月初当业再次召开大会,议定调整当息,当息仍为30分,另收手续费1成,当息达到40分,当期也缩短为1个月。[83]这一次当业公会的先斩后奏行为,引起社会局的不满,对他们的提议予以否决,并上呈市府进行处罚。[84]在政府的严厉指责下,当业被迫退却,仍按月息22分、栈租8分办理。”[85]
为了抑制极度恶化的通货膨胀,挽救经济危机,1948年8月南京政府发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抑制市场利率,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钱庄从9月1日起放款利率不超过1角,自9月16日起不得超过5分。这样一来,当业增息的要求与政府法令就产生了较大冲突,“当业虽非银行钱庄,惟既系取息亦应参酌前项规定将当息予以抑低。”据此,天津市政府对30分当息也予以检讨。不过,在实际生活中,民间百姓已经不顾当息问题,只希望当铺开业就好,市民王爱民的呼吁代表了他们的要求,“请津市各当铺万勿拒绝穷民抵押,以资救济生活。”[86]
由上可见,抗战胜利后,由于国共内战以及国民党的通胀政策,市场紊乱已极,当息问题也陷入了无可奈何的境地。关涉各方皆进退失据:天津市民只求可以典当,而不关心当息多少,过一天算一天;典当业虽不断地要求增加利息,表面利息达到历史顶点,但实际上仅是避免歇业的手段,已无盈利可言。到中共军队占领天津时,当铺几乎全部全部歇业;而政府部门则是朝令夕改,一片混乱。最终随着国家政权的易手,典当业被拖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代。
五、结语
以上如故事一般展现了近代天津当息博弈的历史过程,根据这一描述,可制作出天津当息的演变表:
时间 | 当息 |
清光绪年间 | 当息普通2分,高的3分,冬令减息1个月。当期24个月,可延至30个月。 |
1900年义和团运动 | 当息一度增至3分,冬令减息停顿。 |
1912年 | 当息2.5分,灾重之年提前半个月减息。 |
1931年 | 当息2.3分,当期24个月(当息月利2分,冬令减息为1.8分,外加栈租3厘。除第1个月外,不过5日者免利,过5日者按整月计息,当期限为18个月,如当物者请求,也可将利作本,重新起利,留当1个月) |
1933年 | 天津市当息为2.3分,天津县当息为2.5分。 |
1944年 | 当息4分,当期18个月。 |
1945年 | 增加手续费5分。抗战胜利后,当息一度定为10分,当期10个月。 |
1946年 | 当息为月利14分,手续费1成,当期3个月。 |
1947年 | 8月,当息16分,栈租2分,取消手续费用,当期3个月。10月,月息20分,栈租费4分,当期3个月,手续费取消。 |
1948年 | 4月,当息22分,栈租8分,当期3个月。 |
上表为近代天津当息演变的实际结果,很显然,它掩蔽了这一历史过程中政府、社会与当铺的博弈内容。也就是说,这个结果是在各方的斗争中实现的。当然,当息有时虽有斗争,但并无实际效果。总的来看,博弈各方充分展现了自己的斗争策略,即:当业一方向以贫民的金融调剂机关自居,以慈善的面目出现。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希望利率越高越好;而社会民众却视典当业为高利贷,希望降低利息;政府则从维护弱势平民和稳定秩序出发,往往干预当息,或者说是压制当业的高利欲望。但由于典当业又为社会所必须,又在一定程度维护其生存。在此博弈之中,各方都使用了适合自己或传统或现代的武器,包括传统习俗、国家法律、民间团体、报纸媒体等等,体现了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色彩。
我还想表明的是,如果说各方对当息的博弈和斗争属于表面现象,而在这表象的背后,则当息高低最终还是要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从而所谓当息的结果就不完全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各方势力的博弈皆不可能脱离这一制约而随意所为。正如美国利率专家菲歇尔所说:“理论上利率可以有表面的变动与真实的变动,表面变动是与价值标准的变动相联系的,真实变动是与其他更深刻的经济原因相联系的。”[87]从上表可见,天津当息一直处于波动上升之势[88],尽管它是一个表面现象,但实际地反映了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局势的动荡、经济局面的恶化,行业竞争的激烈,导致典业经营成本提高,不得不巧立名目,提高当息,以维持生存。[89]即便如此,如果与物价变动和经营成本相较,当息是否真的提高还不好定论,总之典当业是处于愈益艰困之境。政府虽然倾向典当民众的利益,但也不能不考虑当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从而在两者之间左右摇摆,它只能是改良而不是取缔典当业,于是政府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法令有时就成为一纸具文。而向以正义面目出现的社会精英,虽然总是摆出一边倒式的减息态度,对政府和当业的态度也会产生影响,提醒当业不可为所欲为,但最终还是要服从社会经济时代的限制,其作用和影响是有限的。
注释:
[1]宓公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页。
[2] (美)悉尼·霍默:《利率史》第四版,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
[3]宓公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页。
[4] 主要有宓公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杨肇遇:《中国典当业》,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区季鸾:《广东典当业》,国立中山大学经济调查处民国23年初版,等等。
[5]专著主要有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黄鉴晖:《中国典当业史》,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有的著作对相关问题也做过探讨,如韦庆远:《档房论史文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马俊亚:《混合与发展:江南地区传统社会经济的现代演变(1900~195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6]主要有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1985年;以及罗炳绵发表在《食货》月刊上的系列成果(第7卷5、6期,1977年8-9月;第8卷第2、7期,1978年5、10月)。
[7] 也即当业利率,包括当物回赎利息、保管费、手续费等,但以回赎利息为核心。
[8] 本文引用的天津档案馆资料,年月标志系档案馆案卷上标注,但读后发现,有的时间与实际内容并不一致,特此提请注意。
[9] 天津当业于清嘉庆十七年(1812)成立津邑当商公所。1928年,改组为典业同业公会。1945年日本投降后,与质业公会合并为当业公会。
[10]张焘:《津门杂记》,1884年刊行,来新夏主编:《天津风土丛书》,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111页。
[11]张中龠:《天津典当业》,万里书店1935年版,第2页。
[12]郭凤岐总编纂:《天津通志·金融志》,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天津通志——旧志点校卷(中)》,1999年印,第294、321页;罗炳锦:《清代以来典当业的管制及其衰落》(上),《食货月刊》第7卷第5期,1977年8月,第217页。
[13] 《直督袁饬天津县示谕当商减息札》,甘厚慈编:《北洋公牍类纂续编》第二十一卷(宣统二年刊本),《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八十六辑,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6—1627页。
[14] 《天津绅商徐人杰等禀督宪请规复当商典息旧例文》,甘厚慈编:《北洋公牍类纂续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八十六辑,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第二十四卷(宣统二年刊本),1832页。
[15]张中龠:《天津典当业》,万里书店1935年版,第5页
[16]《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20页。
[17]天津市档案馆:J0128-3-004333,津邑典当冬令减息,天津商务总会,1916-01-01。
[18] 清末天津商会成立后,与各行业公所的关系是互不相属。民初以后尤其是1918年前后,随着各同业公会的成立,商会成为它们的指导性机构。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发展为同业公会的控制性机构。(宋美云:《近代天津商会》,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163页)
[19]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08,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元年禀稿底,1912-01-01。
[20]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08,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元年禀稿底,1912-01-1。
[21]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06,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元年禀稿底,1912-01-01。
[22]天津市档案馆:J0128-3-004333,津邑典当冬令减息,天津商务总会,1916-01-01。
[23]天津市档案馆等:《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2,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79页。
[24]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09,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元年禀稿底,1912-01-01。
[25]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09,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元年禀稿底,1912-01-01
[26]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09,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元年禀稿底,1912-01-01
[27]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09,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元年禀稿底,1912-01-01
[28]王子寿:《天津典当业四十年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64年版,第46—50页。
[29]姚士馨:《解放前天津律师业概述》,《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37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9—181页。
[30]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55页。
[31]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56—957页。
[32]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12,民国二十八年典当业公度堂禀稿底,1928-07-01。
[33]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10,典当业民国十四年联合会禀稿书信稿,1925-07-01。
[34]天津档案馆:J0129-2-004314,民国二十九年十月典当业公庆堂禀稿底,1930-10-01。
[35]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58—963页。
[36]天津档案馆:J0129-2-004314,民国二十九年十月典当业公庆堂禀稿底,1930-10-01。
[37]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58—963页。
[38]天津档案馆:J0129-2-004314,民国二十九年十月典当业公庆堂禀稿底,1930-10-01。
[39]天津档案馆:J0129-2-004314,民国二十九年十月典当业公庆堂禀稿底,1930-10-01。
[40]天津档案馆:J0129-2-004314,民国二十九年十月典当业公庆堂禀稿底,1930-10-01。
[41]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03,典当业关于改定当县栈租文件,1932-01-01。
[42]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19,河北省典当营业暂行规定,1933-01-01。
[43]陆国香:《中国之典当》(二),《银行周报》第20卷3号,1936年1月,第14页。
[44]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03,典当业关于改定当县栈租文件,1932-01-01
[45]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03,典当业关于改定当县栈租文件,1932-01-01。
[46]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66,典业同业公会民国二十二年至民国二十五年执行委员会议记录。
[47]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61,典当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 .整理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董事会改选董事等签到簿记录簿,天津市典当业同业公会,1933-01-01
[48] 《当商突增息,各界反对呈请限制》,《益世报》1935年4月8日第5版。
[49]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61,典当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 .整理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董事会改选董事等签到簿记录簿,1933-01-01。
[50]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61,典当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 .整理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董事会改选董事等签到簿记录簿,1933-01-01。
[51]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316,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三十三年一月禀帖底稿,1944-01-01。
[52]1943年又更名为天津市政府。
[53]《天津市典业全体商号公同紧要声明》,《庸报》,1938年7月14日第1版。
[54]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23,《津市典当业重利剥削,灾民张傅泉详陈经过,呈请市当局呼吁减轻》,《新民报》1939年10月9日,第7版。庸报 .新民报关于典当业重利剥削之报导,1939-07-01。
[55]《津市灾民呈请减低当商利息,市当局刻正洽商办法》,《东亚晨报》1939年10月12日第2版。
[56]《澈查当商减息纠纷,赎当减息延长半个月》,《庸报》,1939年10月19日,第5版。
[57]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1947-01-01。
[58]燕生:《日趋没落的典当商》(下),《天津中南报》,1946年7月15日第4版。
[59]天津市档案馆:J0218-3-007528,关于取缔日朝人代押当票营业之训令报告,1941-01-01。
[60]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62, 典当业民国三十一年召开联席会会员会议纪录,1942-07-01。
[61]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71,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三十年董事会议纪录,1941-10-01。
[62]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71,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三十年董事会议纪录,1941-10-01。
[63]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71,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三十年董事会议纪录,1941-10-01。
[64]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62, 典当业民国三十一年召开联席会会员会议纪录, 1942-07-01。
[65]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62, 典当业民国三十一年召开联席会会员会议纪录, 1942-07-01。
[66]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71,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三十年董事会议纪录,1941-10-01。
[67]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53,典当业理事会纪录簿,天津市典当业同业公会,1945-01-01。
[68]郭凤岐总编纂:《天津通志·金融志》,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页;天津市档案馆:401206800-J0025-3-001284,河北省财政厅代电为典当业现行利息及手续费数目,1946-01-01。
[69]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52,典当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 .理监事联席会签到簿记录簿,1946-02-01。
[70]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01-01。
[71]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01-01。
[72]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01-01。
[73]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01-01。
[74]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52,典当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 .理监事联席会签到簿记录簿,1946-02-01。
[75]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52,典当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 . 理监事联席会签到簿记录簿,1946-02-01。
[76]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01-01。
[77]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01-01。
[78]天津市档案馆:J0128-3-008510,改定典当业当息等事项,1947-08-01。
[79]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01-01。
[80]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52,典当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 .理监事联席会签到簿记录簿,1946-02-01。
[81]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01-01。
[82]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52,典当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 .理监事联席会签到簿记录簿,1946-02-01。
[83]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52,典当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 .理监事联席会签到簿记录簿,1946-02-01。
[84]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01-01。
[85]天津市档案馆:J0129-2-004252,典当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 .理监事联席会签到簿记录簿,1946-02-01。
[86]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304,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01-01。
[87] 【美】菲歇尔:《利息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399页。
[88]对近代中国典当业利息的趋势,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宓公干认为,典当利息有与时减低之势。陆国香的意见则与之相反。(宓公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17页;陆国香:《中国之典当》(二),《银行周报》第20卷3号,1936年1月,第12页)
[89]陆国香指出:“自国定利率年息二分颁布后,国内当铺格于政令,不得不表面加以服从,于是又名异质同之变相利息发生。此种变相利息之名称各地不同,但其计算方法均与利息同出一辙。”(陆国香:《中国之典当》(二),《银行周报》第20卷3号,1936年1月,第5—16页)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3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