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引·公债·资本市场:以十五、十六世纪两淮盐政为中心

  【内容摘要】在明朝盐政“开中法”制度下,商人应政府邀请,运送粮食,换取盐引,凭盐引支取、运送食盐至指定地点销售。一方面,从15世纪开始到16世纪初,两淮盐政开中法从漫无预算、个别执行,逐步演变为盐引分类、开中定额,再演变为通盘规划、预先开中。情形一如政府发行公债。另一方面。16世纪初“余盐银”制度的设立,使白银进入开中法,盐引成为炒卖对象,盐商也分化为边商、內商两大集团。就这样,明朝两淮盐政制度不自觉地发展出以盐引为中心的公共资本市场制度。

  【关 键 词】明朝;两淮;开中法;盐引

  【作者简介】卜永坚,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导师。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10.4.87—98

  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斯·韦伯认为,“国家”是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唯一能宣称合法使用暴力丁具以维持秩序的政治组织。【1】那么,国家如何维持其暴力乃至生存?这个问题基本上就是国家财政性质的问题。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用“资本”与“强制”这对概念来回答这个问题,并进而解释欧洲历史上“国家”的演变轨迹。他认为,欧洲历史上存在着三类国家。第一类是资本剥削程度高的国家,例如荷兰共和国,这类“国家”都市化程度高、商品经济发达,其财政收入以商品税、关税、公债为主,这种财政制度,无须庞大的中央官僚组织。第二类是政治强制程度高的国家,例如封建共主时期的俄罗斯,这类国家都市化程度低、商品经济落后,其财政收入以贡赋、地租、劳役为主,针对这种财政制度,必须具备庞大的中央官僚组织。第三类是把政治强制手段资本化的国家,例如法国和英国,这种国家兼具前两类国家的优点:领土与入口相对众多、商品经济相对发达、较易得到资本、中央官僚组织相对有效率。随着欧洲历史上战争规模扩大,这种国家更能维持常备军,攻克战胜,这种国家就是“多民族国家”。欧洲自10世纪以降一千余年的历史,就是“多民族国家”这种模式击败其他国家模式(城邦、帝国、都会联盟)的历史。【2】蒂利也意识到公债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在蒂利眼中,由于战争规模越来越大,国家的举债能力,对于能否打胜仗就显得越来越关键。【3】公债显然是欧洲历史上国家的关键资本剥削工具。

  当然,西方历史上公债制度也非一成不变,而有其相当复杂的历史,恐怕难以在有限的篇幅内交代清楚。笔者更倾向于从韦伯式的“理念型”的角度来处理公债制度,以便考察中国历史上的公共财政制度。因此,笔者要问:中国历史上,有哪些朝代大规模利用公债来应付财政支出?答案似乎只有宋朝。【4】宫崎市定指出,中国“中世以前的武力国家”时期,天子掌握财力及兵力均极有限,国家财政以力役、租税为主。到了宋朝,全国交通网络形成,商品经济发达,出现以都市为中心的商业区域,政府财政收入以商税及专卖为大宗,天子直接控制的财力及兵力大增,巩固独裁君主的地位。宫崎市定因此把宋朝定义为“财政国家”。【5】据学者研究,以南宋绍兴三十二年(1162)的价格水平计算,从该年到开禧三年(1207),南宋发行“会子”这种短期公债券的金额,平均相当于其赋税收人金额的82%。【6】这样看来,南宋类似于蒂利眼中将政治强制手段资本化的“多民族国家”。【7】宋朝以外、现代之前,要寻找将政治强制手段资本化的“国家”形态的例子,也许就只能数晚清政府这个依靠国内外关税、借款、创办专利事业、发行公债来维持财政收入的“国家”。

  与宋朝相比,明朝财政显然具有资本剥削程度低、政治强制程度高的特点。明朝政府铸造及发行铜钱的数量很少,明代流通的铜钱大部分竟是宋钱。明初发行的纸钞大明宝钞也不断贬值,洪武八年(1375)发行宝钞之初,官方规定,宝钞一贯相当于铜钱1000文,至宣德七年(1432),宝钞一贯只值铜钱5文。【8】既然明朝政府无法通过货币政策得到收入,因此,登记户口、画地为牢、控制人身、榨取力役及实物税的里甲制,就成为明朝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制度及社会管理制度。虽然明朝自15世纪即开始把部分赋税折银,后来大量外国白银涌人中国,导致“一条鞭法”的改革,但明朝始终不像宋朝那样大量依赖非农业税收及发行公债来维持财政命脉。在这个意义上,明朝类似于蒂利眼中的政治强制程度高的国家。

  尽管如此,明朝在其“缺乏眼光,无想象力”、“忽视供应行销间可能的技术上的增进”的“洪武型”财政中,【9】却发展出一套类似公债的制度,这就是两淮盐政的盐引制度。本文探讨两淮盐引制度在15、16世纪的演变,指出它具备“承认利润原则、依靠市场力量”和“先行未来钱”的特色,并且从无预算发行演变为有预算发行。同时,两淮盐引的投机炒卖也出现了,这都反映出两淮盐引作为公债制度的成长。

一、作为公债制度的开中法与公债券的盐引

  明朝政府建立盐场,以户籍制度把一部分百姓划为灶户,要他们在盐场居住、完成食盐生产额度(计丁办课)。此外,明朝政府规定某地区只能消费某产地的食盐,并按该地区人口规定食盐的供应量及价格(计口给盐),又向该地区百姓征收“盐钞”、“盐粮”。因此,就食盐的生产、销售环节而言,明朝盐政可以说是一种贡赋或征税制度。明初,政府以里甲登记人门,限制其流动,规定其赋税,而赋税又以实物税及劳役为主。盐政作为这种政治经济体制的一个部分,在食盐的生产、销售方面带有鲜明的賦税性质,可说是题中之意。

  值得注意的倒是在食盐的运输方面,明朝盐政从这里发展出一套类似公债的财政制度——开中法。

  明朝政府将全国划分为食盐生产区及行销区,垄断食盐的生产,规管食盐的销售,这都依靠行政力量;唯独在食盐的运输上,政府却依靠市场的力量。《明实录》洪武三年六月的这段史料,记载了开中法的创立,史家研究明朝盐政时经常引用:

  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从之。【10】

  山西大同是明朝北部边防重镇。太和岭位于太原府北部的雁门关及代州之间,与大同府距离很近。明朝在雁门关设雁门所,在代州设振武卫,太和岭正好位于这一卫一所之间,是大同的粮食补给站。山东济南府西北角的陵县、或北直隶河间府的沧州,距离太和岭大约都有320公里,由政府组织百姓运粮至太和岭,的确“路远费重”。因此,山西行省建议邀请商人运送粮食至太原仓或者更北的大同仓,而酬答以两淮食盐:商人每运米1石至大同仓或1.3石至太原仓,可得1张淮盐盐引,凭引支取200斤淮盐,销售食盐完毕,仍须将盐引交回政府。这个方案,得到明太祖批准,随后在几个地点都实行过。洪武四年二月,户部正式订立“淮、浙、山东中盐之例”,邀请商人输送米粮的范围,扩大至今天河北、河南、山西、陕西、湖北、安徽一带(参见表1),意味着开中法的运作规模正在加大。【11】到洪武二十八年,政府“定开中纳米则例”,进一步制定了开中法的出榜、底簿、勘合等规章。【12】因此,开中法的正式实施,应以1395年为准。【13】

  开中法值得注意之处有三。第一,开中法作为财政制度,在原则上不以超经济的强制,而以自愿的交易来得到收入。政府要确保有人参加开中,【14】在制定开中法盐米兑换价时,必须把参加者的所有成本计算在内,包括粮食的生产、收购、运输费用,往返粮仓、运司的旅费,等等,还必须确保参加开中者有利可图,否则难以达到“转输之费省而军之用充”的目的。第二,开中法下的盐粮交易,不是即时的交易,而是商人为政府运粮在前,政府以食盐支付商人在后。明代中国版图虽不如清朝之大,但商人运送粮食多在北方,而支取食盐多在东部沿海,在前工业革命的技术条件下,运粮与支盐的间隔必然相当长,【15】可以说,开中法的盐粮交易,是政府的借贷行为,政府借取粮食在前,而以食盐偿还在后。第三,开中法原本的设计,没有货币成分,但也不是以物易物,而是凭一纸盐引完成交易。每一纸盐引代表200斤盐的价值,是政府欠债的凭据,商人凭此盐引,能够支取食盐,作为为政府运送粮食的报酬。基于这三个原因,我们可以把开中法理解为公债制度,把盐引理解为公债券。明初,战乱甫定,元末纸钞恶性通货膨胀的阴影未消,而大明宝钞的纸币制度又非常失败。但明朝政府却能在食盐的运输方面推出开中法这样一个承认利润原则、依靠市场力量的公债制度,相当值得关注。【16】

  但是,无论作为明朝财政制度的开中法多么引起经济史学家的研究兴趣,都不宜高估它在维持明代边防军需方面的作用。明初,各卫所的粮饷供应,主要靠军人自己耕作(屯田)及附近百姓运送粮食(民运)来解决;明中叶后,边防军粮饷越来越仰赖户部直接白银拨款(年例银),这笔拨款中,确有相当部分来自盐政收入。高春平指出,就明代北部边防粮饷供给体制而言,军屯为“主体枝干”,民运粮就好像“供血源”,开中法就好像“从体外输液”。【17】庶几近之。但是,既然把开中法理解为公债制度,则以下问题也就浮现出来:盐引这种公债券的发行量有多少?盐引有否被炒卖并因而形成公债市场?明朝政府如何与盐引公债市场博弈?

二、正统五年的转变:“常股”、“存积”及开中定额

  从《明实录》来看,开中法自洪武三年创立到二十八年正式实施,20多年中,每年少则l例,多则4例,也有全年不开中者。【18】之后不久,建文元年(1399)七月“靖难之变”,永乐十八年(1420)明成祖迁都北京,期间开中法或完全停顿,或在输粮地点、盐粮兑换价格方面产生变化。但是,《明实录》关于这段时期开中法的记载,难以让我们了解开中法的实施情况。这些记载一般只提及开中方案的开始,例如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庚子条,仅“命户部募商人于云南毕节卫纳米中盐,每米二斗,给浙盐一引;三斗,给川盐一引”36字,【19】至于这个开中方案维持多久?实际上有多少商人响应这次开中方案而将多少粮食送到毕节卫?政府为这次开中方案预算总共发行多少张两浙、四川盐引?实际支付了多少两浙、四川食盐?这些问题,《明实录》竟然全无答案。对此,我们还不能简单归咎于史料的“自然流失”。

  照现代人的“常识”推断,明朝政府虽然不会用“公债”、“市场”这类词汇来思考开中法;但是,政府对于开中法或多或少作出通盘规划,似非难事。一方面,各地军政衙门要求以开中某产盐区食盐以招徕商人运输粮食,必须得到中央批准,则中央似不难得出某个时段内各地开中方案对某产盐区的食盐总需求量。另一方面,各产盐区既由盐运司或盐课提举司管理,这些衙门都是用户籍制度登记盐丁、规定其生产额度的,再加上产盐区的食盐库储存量,则中央似不难估算某产盐区的食盐总供应量。供求相抵,似不难计算出某产盐区盐引的总发行量,然后根据军情缓急、任务轻重,分配各地军政衙门的开中额。

  现代人的这番“常识”,是在现代政府有财政预算、会计等制度的条件下形成的。但是,如果以这番“常识”来要求14、15世纪前“一条鞭”时期的明朝政府,恐怕缺乏历史常识。更加可能的情况是:开中法毕竟不是供应各地军政衙门粮食或军需的主要制度,而且又以商人自愿参加为前提,即使商人全不参加,也不至于对该开中方案所服务的目标(例如增加某卫所的粮储)造成灾难性打击。这样,明朝中央政府也就不认为有太大必要进行上述的通盘会计和规划。总之,我们可以把开中法理解为公债制度,把盐引理解为公债券,但是,像现代政府那样在通盘会计的前提下发行债券,以求达到预算财政收入,应该不是明初开中法的情况。不过,下文将阐明,明政府在开中制度上,的确是从无预算迈向有预算的。

  开中法毫无预算的情况,到正统五年(1440)终于在两淮发生转变,这时,距离1395年开中法全面实施,已近半个世纪。以下是《明实录》的一段重要记载:

  (正统五年一月丁卯)给还盐商资本钞。时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奏:各处纳米中盐客商,有永乐中候支,到今祖父子孙相代,尚不能得者,艰难百状。乞如洪武中例,给钞还其资本以便民……事下行在户部会议,以为洪武中每盐一引,给钞二十锭,今请加十锭,有愿候支盐者,勿强。从之。【20】

  “有永乐中候支,到今祖父子孙相代,尚不能得者”这句话,颇为触目惊心,加之被《明史·食货志》引用,于是广为流传,许多学者不知不觉受到误导,视之为两淮盐政败坏的证据。但是,如果我们从公债制度的角度来思考这段记载,就可能看出另一番景象。从“永乐中”到“今”即正统五年,大约30年,“祖父子孙相代尚不能得者”,未必是指有人在两淮盐场等候领取食盐长达30年之久;更合理的解释,是有人手持30多年前发行的盐引,宣称是该盐引原本持有者的子孙,要求领取食盐。【21】这可能显示,两淮运司衙门以食盐兑换盐引的速度极慢,30多年前发行的盐引尚未兑换完毕。但同样可能的是,商人得到盐引之后,并不急于兑换食盐,而是用于其他用途(详下文)。在西方金融历史上,债券是有成熟期的。但是,从以上这段记载看来,两淮盐引这种公债券似乎永久有效,只要盐引持有者把盐引拿到两淮运司衙门要求兑换食盐,两淮运司衙门就必须认账。两淮运司衙门觉得有必要改变这种情况,就推出自愿消化盐引计划:以大明宝钞兑换盐引。这种做法并非首创,也非最后一次,弘治三年(1490),政府以相当严厉的门吻宣布,盐引有效期以35年为限,逾期作废,不作任何补偿。口吻虽然严厉,但与上述两淮盐引发行30多年仍可兑换的情形相比,则35年有效期似乎并不太苛刻,而且究竟此条例是否得到认真执行,也不得而知。【22】

  明朝盐政在正统五年更重要的措施,是“常股”、“存积”盐引的设立。《明实录》记载:

  (正统五年四月癸巳)行在户部奏:盐商因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恐误边储。请令云南、福建、四川、广东、河东盐,仍其旧。其两淮、两浙、长芦,每岁盐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客商,二分令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见数存积,遇边方急用粮日,召商中纳支给,庶官民两便,不致误事。从之。【23】

  综合以上《明实录》正统五年这两段记载,可知明朝政府一方面有意识地消化已经发行的两淮盐引,另一方面设立“存积”这种新名目的盐引。“存积”盐引是指政府为应付紧急财政开支而临时发行的债券,其价值由两淮每年食盐供应量的20%来保障,用债券制度的术语来说,这20%的食盐,就是“存积”盐引的抵押品;商人要认中“存积”盐,要付出更多的粮食,但好处是凭“存积”盐引,能够优先支取食盐。其余在非紧急情况下发行的两淮盐引,则被称为“常股”盐引,其价值由两淮每年食盐供应量的80%来保障。商人认中“常股”盐,付出的粮食较少,但坏处是凭“常股”盐引支取食盐的速度比未有“常股”、“存积”名目的时代更慢,因为“常股”盐引的持有者将不断被“存积”盐引的持有者抢先插队。于是“存积”盐引成为两淮盐引债券市场的新宠,《明史·食货志》提供了证据,“凡中常股者价轻,中存积者价重,然人甚苦守支,争趋存积,而常股壅矣”。【24】

  既然政府把两淮盐引分成“存积”、“常股”两类,并规定它们占两淮食盐供应量的比例,接着,对于个别地区的开中方案予以盐引数量上的定额,亦属应有之义。这个推理是有史料支持的,而且这条史料出现于正统五年五月,距政府在两淮设立“存积”、“常股”不过一个月:

  (正统五年五月己巳)行在户部奏:云南金齿军民使司、大理府,用粮数多,蓄积数少,宜召商纳米中淮浙云南盐各三十万引,金齿足食仓纳米者,淮浙云南盐每引二斗;大理崇盈仓纳米者,淮浙盐每引一斗五升、云南盐每引三斗。上从之。【25】

  这个开中方案与之前的区别在于它明确规定了开中盐引的数额:“淮浙云南盐各三十万引”。从此,在开中方案内确定盐引数额成为常态。从政府理财的角度来说,预先规定个别开中方案的盐引数目,等于成立了预算制度,在此制度基础上,评估开中方案的效果、设计开中方案的有效限期等,才成为可能。用债券制度的逻辑来思考,开中定额使盐引这种债券的成熟期的设立成为可能。总之,盐引分类、开中定额,可以说是正统五年明朝政府在两淮盐政的制度创新。

三、从开中定额到“预行开中”

  明政府正统五年为两淮盐引设立的“存积”、“常股”名目,成为之后两淮盐政遵从的制度。而同年为云南金齿、大理设立的“淮浙云南盐各三十万引”开中方案,标志着开中定额的开始。之后《明实录》内有关开中方案的汜载,列明开中盐引数额的情况渐渐成为常态。可见正统五年之举不是昙花一现,而的确是迈向债券制度的重要一步。

  个别开中方案的两淮盐引额度既然已经预定,则全盘预算两淮盐引,分配其额度,不仅是自然的发展,也是必需的过程,盖非如此不能为个别开中方案设立合理的盐引额度。这个过程,在两淮盐政上,是以“预行开中”形式完成的。所谓“预行开中”,就是设立类似财政年度的制度,掌握每年食盐产量、兑换盐引数量,从而预先公布下年度的开中盐引额度。

  类似财政年度的制度,在盐政里早有基础。明立国之初,在各地成立盐政机构,以“灶丁”的户籍登记,佥百姓人盐场生产食盐,规定每了“岁办”食盐若干,以两淮为例,“灶户每丁岁办盐二十引,引重二百斤”,两淮29个盐场每年食盐总产量是705180引。【26】逐年统计灶丁数目增减、食盐产量盈缩,是盐政衙门日常工作。经历了正统五年两淮盐引分类、个别开中方案定额的制度创新之后,全盘计算两淮盐引的每年兑换量及发行量,并预先公布下年度的盐引开中额度,似乎是很自然的发展.但这一步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受到明朝财政其他方面制度创新的影响,《明实录》中的记载提供了思考的线索:弘治十四年七月乙亥,“命户部预送明年岁例银十五万及开中两淮弘治九年十年存积等盐二十万引于辽东,以给军储。”【27】

  户部每年向北部各边镇发放军饷的“岁例银”或“年例银”制度肯定不始于弘治十四年,该年的创举是预先发放第二年15万两“岁例银”予辽东边镇。此外,政府还为辽东设立专项开中方案,盐引额度为“弘治九年十年存积等盐二十万引”。可见,正统五年的“存积”、“常股”制度,不仅把两淮盐引分成两类,还为它们设立了发行年份。户部于弘治十四年为辽东边镇发行弘治九年度、十年度的“存积”盐引,足见户部以“存积”盐引调度资源的财政能力相当雄厚,至少还有弘治十一年到十四年四个年度的“存积”盐引。此后,《明实录》里不乏在某年开中几年前盐引的记载。

  在财政压力下,既然“岁例银”或“年例银”可以预先派发,也就没有理由不能预先开中未来年度的盐引。这种后来被称为“预行开中”的制度,是在正德八年(1513)设立的:“开中两淮运司正德九年盐课二十五万引于大同,召商上纳粮草,以备急用。从守臣请也。”【28】三个月后,延绥边镇也继大同边镇而获得类似的开中未来年度盐引方案:“两淮运司正德九年盐课十万引。”【29】翌年即正德九年七月,宣府、大同又获得类似的开中未来年度盐引方案:“开中十年两淮盐三十万引。”【30】之后,类似记载不断,“预行开中”四字,也终于出现在《明实录》正德十四年的记载中。【31】明武宗在正统史观下绝非理想君主,但是,从债券制度的角度来思考,债券本身就是“先使未来钱”的制度,盐引“预行开中”可以说是将盐引进一步推向债券制度,我们未尝不可把这笔功劳归于明武宗。至于盐引“预行开中”的全面制度化,则是在明世宗在位时期完成的。

  据《明实录·世宗实录》,嘉靖二十二年(1543)二月:“诏预派二十三年各边盐引一百四十四万三千三百有奇,备主客兵粮草及新增募兵诸费”。【32】这条记载与之前有关开中法的记载不同,之前都是为个别边镇或衙门而设的开中方案,但嘉靖二十二年二月是以圣旨名义,为“各边”即所有北部边镇而“预派”下年度盐引总额度1443300引。换言之,“预行开中”的对象,已经是所有北部边镇。《明世宗实录》提供了同年九月更重要的记载:

  九边开报额盐,每岁于正月间,将次年分户部派到盐目,招商籴买粮草报纳。是岁,宣府管粮郎中褚实以边田有秋,言之户部,请以嘉靖二十四年该镇额盐当年正月派发者,预借此时开中。所移者不过三四月之期,而所获者不止一二倍之利。部以为然,囚疏言:“秋成籴买,比之春月,委属有利。请以各镇额盐,一体预派以便籴买。以后年分,俱如此例行之.”诏可。户部因预开上预派各镇引盐额籍.【33】

  户部“预开上预派各镇引盐额籍”,可见明朝政府至迟于嘉靖二十二年,已经为各个北部边镇每年分配开中盐引额度。各边镇于每年正月,利用中央分配下来的盐引额度,邀请商人运送粮草。按此规定,宣化边镇应该在嘉靖二十三年正月开始,开中中央分配下来的嘉靖二十四年度盐引,招商纳粮。宣化边镇负责粮储的官员、宣府管粮郎中褚实指出,春节期间粮食价格比秋收之际要高,建议提前在二十三年九月开始,开中嘉靖二十四年度盐引,这样,可以在粮食价格偏低时吸纳粮食,节省成本。该建议得到户部支持。

  每年九月预行开中的制度,虽然至迟在嘉靖二十二年得到正式确立,但《明世宗实录》此后有关预先开中的记载并不多,只有嘉靖二十八年“预开嘉靖二十九年分各边盐共一百三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引有奇”、嘉靖三十九年“预开嘉靖四十年各边额派并存积水乡本丁[工本?]折布等盐一百八十万九千四百五十八引有奇”两条,【34】原因可能与余盐银的政策争论导致开中政策摇摆不定有关。可是,穆宗在位短短六年时间,对预行开中制度却持之以恒。隆庆元年(1567)九月,户部提出预行开中方案:

  户部奏:预开隆庆二年各边中盐一百四十五万六千八百六十引。内派:甘肃:淮盐一十二万七千引、浙盐一十五万引,得银一十万二千一百五十两。延绥:淮盐一十二万七百一十二引、浙盐一十万五千七百引,得银九万七千三百七十五两五钱。宁夏:淮盐八万四千九百八十引、浙盐一十三万引,得银七万七千九百九十两。宣府:淮盐一十四万三千四百八十八引、又改拨二万四千二百九十六引,长芦盐九万七百七十五引,得银八万九千八百九十九两。大同:淮盐七万三千三百七十九引、又添派五千引,长芦盐四万五千引,得银四万三千一百八十九两五钱。辽东:淮盐六万一千八百一十二引、山东盐六万二千五百引,得银四万二百八十一两。固原:淮盐二万七千八百七十八引、浙盐一万引,得银一万七千四百三十九两。山西:淮盐五万六个七百八十引、浙盐四万八个九百九十九引、山东盐六万三千六百十引,得银五万五千八十二两。蓟镇:淮盐九千一百四十九引、长芦盐四万五千三十三引,得银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一两,其各边引价,淮率五钱,浙率三钱五分,而惟甘肃各减五分;长芦率二钱,山东率一钱五分。制曰可。【35】

  这段记载翔实,对于我们了解预行开中方案颇有价值,因此不避冗长照抄如上。根据这个方案,户部向各北部边镇分配盐引额度及相应的预算收入,并规定盐引的“引价”,等于容许商人以白银购买盐引。【36】之后,隆庆二年九月、三年五月、四年五月,都有预行开中下年度盐引的记录,其每年度总盐引数额也大致维持于140多万引。【37】隆庆四年的预行开中方案,颁布于五月而非九月,原因可能是嘉靖二十二年以来,各边提早在每年九月开中下年度盐引,户部为适应这个变化,把颁布各边开中盐引额度的时间也提早到五月。神宗即位头四年间,每年都有预行开中下年度盐引的记录,之后则万历十九年有预行开中下年度盐引的记录,【38】对于这中间的空白,目前虽无很好的解释,但由于两淮盐政没有在这段期间发生严重的危机或显著的政策转变,我们似可假设预行开中制度照常运作,只不过《明实录》没有收录而已。进入17世纪,两淮盐政出现了严重的“壅滞”问题,也出现了手握大量盐引、遮断两淮盐引市场的“囤户”,最终导致“纲法”的出现,但笔者已有另文讨论这个问题,【39】本文打算以16世纪作为研究的时段下限,也算是理清“纲法”成立的背景。

四、盐引的投机

  两淮盐运使司每年兑换的盐引,从明初至16世纪,大致维持于70多万引,【40】l7世纪10年代增加至90万引。【41】15世纪两淮盐引演变为“存积”、“常股”两类后,它们的比例经常变化,正统十四年土木堡之变及其后几年,明政府忙于巩固北部边防,曾把“存积”盐引占两淮食盐供应量的比例一度提高到六成。【42】国防形势的变化,影响“存积”、“常股”占两淮食盐供应量的比例,换句话说,这“存积”、“常股”两种债券的发行量在变,其抵押品的价值也在变,其价值自然也有升跌,这都为盐引的炒作创造了机会。

  可惜的是,迄今为止的史料,无法让我们估算盐引市场的运作规模。我们只能从一些法律禁令上,看出盐引有被转手、典当的迹象。例如,弘治元年,明政府对于盐商的子孙亲戚代支食盐,还有相当严格的限制:

  上纳引盐客商,病故无子父母健在,兄弟同居同爨、不系别籍异财,妻能守志、不愿适人,孙非乞养过继者,保勘明白,俱准代支。妻若改嫁,仍追还官。其伯、叔、妾、侄,并在室、出嫁之女,及远族异爨之人,不许代支。【43】

  可是,到弘治十六年,明政府终于让步:“今宜不拘故商妻、子,但系父、母、祖、孙、同居兄弟,俱准代支,仍免其具奏,止于巡盐御史告行运司核实支给。”【44】而更早之前,明政府已经发现盐引被典当及买卖:

  (成化)十九年,令:客商典当引目与人,名为伙支;或典当有势之人,名为卖支;及以假引卖与商人,冒顶真引;并以旧引转赀与人,影射私盐;俱问罪,引目盐货入官。【45】

  这些出现于正统五年之后的禁令,充其量只能证明盐引的确炙手可热,但是,究竟有多少人、什么人从事这类盐引交易?这类交易的规模有多大?这些问题,笔者无法回答。但是,能够得出的较为谨慎的分析是:15世纪以来,盐引的非法交易在增加,政府的容忍程度也在提高。

  真正反映出两淮盐引市场运作的,是隆庆二年以总理江北等处屯盐都御史身份前往两淮改革盐政的庞尚鹏的奏折:

  国初原无边商内商名色,自边商难于守支,故卖引于內商;內商难于报中,故买引于边商。一专报中、一专守支。其初盐法疏通,引可速卖、盐可速掣,彼此交易,两利俱全。今盐法不行,在內商有支盐上堆,数年而不得掣者,则其不乐于买引,原非得已也,势也;由是抑勒减价之弊生。而边商始蹙额矣。在边商有申引到司,数年而不得卖者,则其告掣河盐,亦非得已也,势也;由是展转增价之议兴,而內商始侧目矣。转相攻激。视为寇仇……已经札行兵备道,督同运、府等官,召集边內二商,从公酌议,将边商引价,着为三等。分拨见引:淮南定价玖钱,淮北定价捌钱;分拔起纸关引:淮南捌钱,淮北柒钱;分拨到司勘合:淮南柒钱,淮北陆钱。【46】

  庞尚鹏的奏折,清楚地交代了16世纪中叶两淮盐引市场的运作,以及政府对盐引市场的承认和控制。盐商分为专门输送粮食的“边商”、专门凭盐引兑换食盐的“内商”,边商把支取食盐所需的各种票据(勘合、盐引)等卖予内商,内商则凭着这些票据支取食盐。庞尚鹏对于这一系列显然违反“祖制”的现象,并不反对,反而予以承认,还规定边商、内商之间三种票据的交易价格。(参见表2)

  虽然我们无法找到更多的史料来估算边商、内商两大集团之间的盐引交易额,但边商处于弱势是可以看得出来的,他们运送粮食前已经投入成本,急于出售票据以回本;而内商收购边商的票据在后,真是以逸待劳。因此,边商一度成功游说政府,设立“河盐”这种特殊盐引,由边商自行操办支取食盐的所有程序,以图打破内商的垄断,但“河盐”盐引的运作为时甚短,在庞尚鹏改革期间就已经取消.进入17世纪,内商力量越来越雄厚,从中诞生出“囤户”。万历四十五年,户部官员袁世振改革两淮盐政吋,把矛头直指囤户,但后来成立“纲法”时,囤户却成为袁世振的合作伙伴。

五、总结

  庞尚鹏以务实、开明、能干著称,还是一条鞭法的功臣之一。可是,庞尚鹏于隆庆二年为边商、内商的交易设立官方价格,分明显示他完全不以债券市场角度思考两淮盐引,他似乎没有意识到,国防形势的变化、盐引发行量的增减、盐引成熟期的远近、还有通货膨胀率的上下,都会影响盐引的价格。政府能够而月一实际上已经做到的,是向每张盐引征收类似股票印花税的“余盐银”,但为盐引的市场交易设定官方价格,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庞尚鹏尚且一如此,明朝整个官僚集团对于市场的陌生可想而知。本文把两淮盐政开中法理解为公债制度,把两淮盐引理解为公债券,是否有以思想过程代替实际历史、以逻辑代替过程之虞?笔者不免仍然要搬出韦伯关于诠释社会学的理论自辩一番。出身历史学家的韦伯,固然不会不重视史料的整理与史事之研究,【47】但同时他也反对过分的实证主义倾向,他认为研究者无法真正了解行动者的动机,充其量只能提出一种诠释,因此要建构“理念型”(Ideal Type),在过分实证与过分主观之间开辟一条可行的社会科学研究道路。他甚至说,“理念型”建构得越尖锐、越精确,也就越抽象、越不切实际,就越能够在创造词汇、分类、提出假设等方面发挥作用。【48】这是笔者在方法论上的自辩。就明朝两淮盐政而言,明朝政府的确不可能用“公债”、“市场”这类词汇来思考两淮盐政,但是,正如本文征引史料证明,开中法无论在原则上与实践上,都具备公债制度的性质。而且,明朝政府方面对于两淮盐政从开中法,从漫无预算、个别执行,到盐引分类、开中定额,到通盘规划、预行开中;社会方面,出现盐引的投机炒卖,且最终为政府所承认,这个过程,清楚反映出盐引作为公债制度的成长过程。

  黄仁宇先生认为,盐政最能体现出明朝政府在商业管理方面的无能。但他也同时指出,明朝政府通过开中法,不知不觉地发展出公债制度,而纲法则为清朝“行商”制度开创先河。【49】科大卫进而指出,明朝的“资本主义萌芽”,不在手工业作坊,而在“16世纪的期货市场”即以两淮盐引为媒介的公债市场。纲法的成立,意味着明朝政府取消这个公债制度,使中国更难发展出银行制度及资本票据制度。【50】纲法的建立过程、背景、性质等,是极有意义的问题,但恐怕非本文篇幅所能照顾。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揭示出两淮盐引这种“承认利润原则、依靠市场力量”和“先行未来钱”的公债制度的成长史。

注释:

【1】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ed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54.

【2】Charles Tilly, Coercion, Capital, and European States, AD 990-1992, Cambridge, M.A.: Blackwell, 1992, pp.15,30,84-91.

【3】Charles Tilly, Coercion, Capital, and European States, AD 990-1992, p.86.

【4】笔者在《明代的公共资本市场:以两淮盐引为中心》(《明代研究》第10期,2007年12月)中,对中国历史上公债制度的蛛丝马迹,作为初步探讨。

【5】宫崎市定:《中国史》,邱添生译,台北:华世出版社,1980年,第66-68页。

【6】参见刘光临:《市场、战争和财政国家——对南宋赋税问题的再思考》,《台大历史学报》第42期,2008年12月,第235页表5。笔者根据该表数据,计算出会子发行金额相当于赋税收入金额82%这个平均百分比。有关宋代会子的界分及有效期限,参见高聪明:《宋代货币与货币流通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93-194页。

【7】蒂利认为,中国也属于“多民族国家”模式,但却是个“异乎寻常的例外”,参见氏著,Coercion,Capital, and European States, AD 990-1992, p.3。

【8】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32、646、670页。

【9】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12页。李龙潜认为,黄仁宇引述梁方仲的研究来证明自己有关“洪武型”财政的看法,是对梁方仲的误解,参见氏著:《也评黄仁宇著〈16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全球化下明史研究之新视野”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10月,台湾。

【10】《明太祖实录》卷53,《明实录》本,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968年校勘影印,第1053页。

【11】“(洪武四年二月癸酉)户部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一引为率。商人输米临濠府仓,淮盐五石、浙盐四石;开封府及陈桥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二石;襄阳府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一石五斗;安陆府仓,淮盐四石、浙盐三石五斗;辰州府、永州府及峡州仓,淮盐三石五斗、浙盐二石五斗;荆州府仓,淮盐四石五斗、浙盐四石;归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二斗;大同府仓,淮盐一石,浙盐八斗;太原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孟津县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北平府仓,淮盐一石八斗,浙盐一石五斗,山东盐二石三斗;河南府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西安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陈州仓,淮盐三石,浙盐二石;北通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八斗,山东盐二石五斗。”(《明太祖实录》卷61,第1190-1191页)

【12】李东阳等敕撰,申时行等奉敕重修:《大明会典》卷34,万历十五年(1587)刊,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影印,第618-619页。

【13】有关明代开中法设立的问题,参见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国立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23期,1974年,第221-266页。

【14】明朝盐政词汇,把参加开中的人统称为“商”,但这些人未必全是商人;而且“商”在明朝也可能是赋役制度下登记百姓差役的名目,例如山西平阳卫即“审编”、“商人”,以确保该卫得到柴炭供应。(《大明会典》卷156,第2195-2196页)

【15】据黄仁宇估计,在最理想的情况下,一趟开中法交易完成需时两年。参见Ray Huang,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4, p.195. 另外,据《明英宗实录》卷109“正统八年址月辛亥”的一段记载,虽然正统六年政府已经把“中盐勘合”发给陕西延边军政衙门,但两年后才有商人李恭上纳粮食。(第2213-2214页)可以想象,李恭得到勘合后,无伭亲身还是转托别人到指定的盐运使司衙门换取盐引,也都需要相当时间。

【16】当然,开中法与其说是明朝的创举,毋宁说是宋朝的创举,政府邀请商人运送粮食或军需物资到指定地点,发予凭据,以便换取货币或者盐、茶、香料等商品,这种所谓“入中”、“折中”的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北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参见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台北:华世出版社,1982年,第2页。

【17】高春平:《论明代中期边防纳粮制的解体:兼与刘淼先生商榷》,《学术研究》1996年第9期。

【18】全年无开中记录者,例如洪武十年、十二年、十六年至十八年、二十一年;全年录得1次开中者,例如洪武十四年三月癸卯(《明太祖实录》卷136,第2155-2156页);全年录得4次开中者,如洪武四年二戊午、二月癸酉、五月甲子、八月甲午(《明太祖实录》卷61,第1183页;卷61,第1190-1191页;卷65,第1229页;卷67,第1265页)。

【19】《明太祖实录》卷187,第2800-2801页。

【20】《明英宗实录》卷63,第1211-1212页。另外,《大明会典》卷34对此也有简略记载:“(正统)五年,令:年远客商,中盐未支者,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愿守支者听。”(第619页)按,《明实录》这则记载,是在英宗正统五年,当时明朝首都早已从南京搬到北京,何以“户部”被称为“行在户部”?原来,明成祖消灭建文帝政权后,把自己受封为燕王时期的都城北平改名北京,称为“行在”,并建立起一套与南京平行的政府机构,在其名称前加“行在”二字,例如“行在户部”。永乐十八年十一月,明成祖下诏迁都北京,于是北京的各个政府机构去掉“行在”二字,南京的政府机构则加上“行在”二字。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还都南京,诏北京诸司悉称行在”。由于明仁宗当年即驾崩,“还都南京”之举没有实现,但明明北京的政府机构,仍挂着“行在”之名,直至明英宗正统六年八月,北京才“罢称行在,定为京师”,于是北京的政府机构,又去掉“行在”二字,南京的政府机构,又挂上“行在”二字,终明之世,不再改易。(《明史》卷40《地理志一·京师》,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83、932-933页;卷8《仁宗本纪》,第111页)因此,正统五年的户部,仍称“行在户部”。最后需要指出,明初北京的这些“行在”衙门,与“北京行部”完全是两回事,不宜混淆。“行部”是明成祖永乐元年设立、明宣宗宣德三年废革的“直接代表中央统治北京顺天八府隆庆、保安二州的行政单位”。(参见徐泓:《明北京行部考》,《汉学研究》第2卷第2期,1984年,引文载第575页)

【21】根据明朝盐政制度,盐引上书写盐商的姓名、地望。至于宣称是盐引持有者的子孙的人,明朝政府已经发现有许多是假冒的,因此着实花了不少力气防止虚冒,但效果显然不彰。例如,《明宪宗实录》卷206“成化十六年八月甲寅”条就说:“各处已故盐商多令亲识代支,经年既久,真伪莫首辨,不能无重派冒支之弊。”(第3592页)

【22】“凡客商未支引盐,不分存没、巳(按:原文如此,当为“已”之误)未到官,但过三十五年者,俱不准告关,其流通底簿并勘合文簿,尽行销缴。“(《大明会典》卷34,第621页)但是,笔者翻查此后明朝君臣有关盐政的讨论,并没有发现有引述或运用这款条例的例子,则究竟这款条例有否获得认真执行,不无疑问。

【23】《明英宗实录》卷66,第1275页。

【24】《明史》卷80《食货四》,第1937-1938页。

【25】《明英宗实录》卷67,第1298-1299页。

【26】《明宣宗实录》卷33,宣德二年十一月丙申,第843-844页。

【27】《明孝宗实录》卷176,第3239页。

【28】《明武宗实录》卷100,正德八年五月辛巳,第2077页。

【29】《明武宗实录》卷103,正德八年八月己未,第2131-2132页。

【30】《明武宗实录》卷114,正德九年七月戊寅,第2314-2315页。

【31】《明武宗实录》卷173,正德十四年四月戊寅,第2264页。刘淼据此认为“预行开中”的制度出现于正德十四年(参见氏著:《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2页),似可商榷。

【32】《明世宗实录》卷271,嘉靖二十二年二月乙亥,第5333页。

【33】《明世宗实录》卷278,嘉靖二十二年九月戊午,第5427-5428页。

【34】《明世宗实录》卷352,嘉靖二十八年九月丙子,第6358-6359页;卷488,嘉靖三十九年九月壬申,第8122页。余盐问题甚为复杂,但并非本摁重点。参见徐泓:《明代中期食盐运销制度的变迁》,《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75年第2期。

【35】《明穆宗实录》卷12,隆庆元年九月丁丑,第343-344页。

【36】以延绥镇为例:“淮盐一十二万七百一十二引、浙盐一十万五千七百引,得银九万七千三百七十五两五钱”,以公式表达:淮盐120712引×0.5两+浙盐105700引×0.35两=97351两。与文字记载基本相合,仅相差24.5两。

【37】《明穆宗实录》卷24,隆庆二年九月戊午,第650-651页;卷32,隆庆三年五月甲子,第850-852页;卷45,隆庆四年五月庚辰,第1134页。

【38】《明神宗实录》卷12,万历元年四月己卯,第409-410页;卷24,万历二年四月戊辰,第623-625页;卷37,万历三年四月丙子,第861-862页;卷47,万历四年二月壬辰,第1079-1080页;卷233,万历十九年三月戊申,第4317页。

【39】参见拙作:《明代的公共资本市场:以两淮盐引为中心》,《明代研究》第10期,2007年12月。

【40】庞尚鹏于隆庆元年上呈《清理盐法疏》,谓“查得淮南每年掣盐捌单,每单柒万叁千引……淮北每年肆单,每单该盐伍万引”(氏著:《百可亭摘稿》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集部第129册,第155页),则两淮每年合共兑换784000张盐引。

【41】袁世振:《两淮盐政疏理成编·盐法议五》,万历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陈子龙等编:《皇明经世文编》卷475,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崇祯刊本,第5221-5222页。

【42】《明史》卷80《食货志四·盐法》,第1938页。

【43】《大明会典》卷34,第621页。

【44】《明孝宗实录》卷203,弘治十六年九月癸巳,第3785-3786页。

【45】《大明会典》卷34,第627页。

【46】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2《清理盐法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29册,第160-161页。

【47】韦伯的经济史著作于1927年译成英文,又于1936年译成中文,Max Weber, General Economic History, 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Books,[1981] c. 1927,韦伯:《社会经济史》,郑太朴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48】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p.21.

【49】Ray Huang,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 pp.189,221,223.

【50】David Faure, China and Capitalism: A History of Business Enterprise in Modern China,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6,pp.23,25.另外,笔者也认为,纲法的实质,是明朝政府以赋役里甲制的精神,规管盐商,参见拙作:《商业里甲制——探讨1617年两淮盐政之“纲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经济史》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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