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辨正

  【内容摘要】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仅一条律文,自其公布以来,从没有人质疑过。本文借助新发现的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与其內容基本相同律文的校勘和比对分析,发现这条所谓“关市律”的简文有明显的抄错、抄漏之处,而所谓“关市律”的律文,其实应该是“全布律”的內容,其所以题署为“关市”,很可能是抄手误记所至。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关市律;岳麓秦简;金布律

  【作者简介】陈松长,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秦汉历史与出土文献研究(湖南长沙410082)。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10.416—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09BZS001)。

  睡虎地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第五种为“关市律”,它位于“金布律”之后,仅有一条。为讨论的方便,我们且先录之如下:

  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詬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1】

  由于仅此一条,且简文后面又清楚地题署了“关市”的律名,故谁也不曾怀疑过其作为“关市律”的可靠性,艮多为之加注和解说。如日本学者大庭修先生曾做出这样的解释:

  《关市律》仅见一条。其內容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但“关市”的“关”是否意味着“关津”的“关”尚不明确。也许包括类似于《汉书·汲黯传》注中应劭所引的一条律名不详的汉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这样的规定。汉律中的“胡市”,战国分裂时代自然也存在有关与他国贸易的规定,其内容可能包括在《关市律》中。【2】

  尽管大庭修是在为仅此一条的《关市律》作注,但他也感觉到这二条“关市律”仅仅是有关“市中收纳钱的规定”,而并没有“关津”之类的法律规定,言朴之意就是这条仅存的《关市律》并不能反映秦代《关市律》的真实面目。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在注解中曾对“关市律”做过这样的解释:

  关市,官名,见《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管理关和市的税收等事物。《通鉴·周纪四》胡注认为关市即《周礼》的司关、司市,战国之时合为一官。此处关市律系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3】

  如果这样解释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这条律文却并不是“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条文,而仅仅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且根本没有“关津”的意味。因此,这条律文是否是秦代《关市律》的法律条文,还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张家山汉简中原有两条简文,后署“口市律”,注云:“本简原可见‘市律’二字,现磨灭。”【4】后来彭浩先生在其论文中曾直称其为《关市律》,并指出:原释文中的“简74—76应从《盗律》中分出,归人《关市律》”。【5】为便于比较,我们且摘录如下:

  贩卖繒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絺绪、縞繙、纔缘、朱缕、{罒緂}(罽)、{纟屠}布、{勃殳}(縠)、荃蒌,不用此律。(简258、259)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诸{讠作}(诈)绐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买而讠作(诈)绐人,皆坐臧(赃)与盗同法,罪耐以下有(又)迁之。有能捕若调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简260、261、262)

  盗出财务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简74、75)

  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简76)

  这四条律文,前两条是原“□市律”的律文,其内容显然是关市所司掌的内容。后两条原来归在《盗律》中,彭浩先生认为:其律文内容是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黄金及其他禁物出边关徼,与《津关令》的内容相近,因此,应归人《关市律》。【6】

  我们将这四条汉初的《关市律》与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比对,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在没有新的材料佐证之前,是很难判断其是非的。

  其实,早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中,就有一条题署为《金布律》,但内容却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非常相近的律文:

  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叁辨券之,辄入钱詬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

  尽管这条律文的后半段在睡虎地秦简中没有,但其前半段所说的内容却基本相同,都是关于“作务”、“受钱”、“人其钱缿中”等“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因此,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在注解“缿”之后还特别加了一句:“本条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7】这多少告诉我们:这两条律文有相同之处。但令人费解的是:秦律中的《关市》律,怎么到了汉初就变成《金布律》了呢?

  我们知道,“关市律”和“金布律”在秦汉时期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汉书》中多有金布令的记载,颜师古注曰:“金布者,令篇名,若今仓库令也。”“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据此,有学者指出:所谓金布令是有关应纳入国库的金钱布帛等财务的出纳收入的重要诏令。【8】

  高恒先生曾对“金布律”作过洋细的解释:

  从字面上说,“金”、“布”均为货币。以金、布作法律篇名,也反映出该法律是有关财政制度的法规。

  秦简有秦《金布律》一篇,共有律文十六条,也有助于判断汉《金布律》的性质。其主要內容有:

  (1)货币管理,以及各类货币折算比例。

  (2)财务出纳记账方式。

  (3)官、民间债务偿还办法。

  (4)官吏享受的物质待遇。

  (5)囚衣领发制度。

  (6)官府财务保管和废旧物资的处理。【9】

  应该说,高恒先生的解释已对秦律《金布律》的性质和内容作了比较准确而全面的概括。准此,睡虎地秦简中的这条律文既然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那么,它也应该是属于《金布律》的法律条文,而不是所谓《关市律》的内容。这一点,我们在整理《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发现了更直接的证据。下面,我们且先将整理编联后的简文录之如下:

  1411:金布律曰: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詬,谨为缿空,耍毋令钱

  1399:能出,以今若丞印封詬而入,与入钱者叁辨券之,辄入钱詬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榆

  1403: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詬盈者,辄榆之。不如律,赀一甲。

  这三枚简相对比较完整,我们在根据文义编联后发现,其内容正可与上揭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和张家山汉简中的《金布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勘校和比对研究,这里,我们且先参照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作些简单的校注。

  “宫府为作务市”:睡虎地秦简中作:“为作务及官府市”。整理小组对此只注释了“作务”一词:“作务,《墨子·非儒下》:‘堕于作务’。《汉书·尹赏传》:‘无市籍商贩作务’。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云:‘作务,作业工技之流。’即从事于手工业。”按,“作务”既然是“作业工技之流”,那怎么可以与“官府”并列,且排在“官府”之前呢?又“为作务及官府市”的主语是谁呢?简文没有交代,也很不好理解。一般说来,“市”在这里可有不同的解读,一是作为一种临时或定时进行的一种商贸活动,如《易·系辞下》:“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如果照此解读,那“为作务及官府市”就是为手工业者和官府进行一种商贸活动。很显然,为手工业者进行商贸活动是合情合理的,但为官府进行商贸活动就不合情理。“市”另一种解读就是贸易、买卖。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荀子·修身》:“故良农不为水旱不耕,良贾不为折阅不市。”这种文例很多,但如果将其置于简文中,其文义就很不好理解。官府怎么会直接参与贸易、买卖呢?这也许是整理者也不好解释的问题,因此注释中都阙而不论。这次发现的岳麓秦简中作“官府为作务市”,尽管文字都差不多,只少厂一个“及”字,但因语序的不同,文义就豁然贯通了。原来这里是“官府为作务市”,其主语很明确,是“官府”。对象也很明确,是“作务”。谓语也很清楚,就是“日中为市”的“市”。“官府为作务市”也就是官府为手工业者之流专设商贸市场的意思。两相比较,显然是岳麓秦简比睡虎地秦简说得明白清楚,而睡虎地秦简显然有误抄之嫌,或者说,其抄录时所据文本有误。

  有意思的是,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抄作:“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秦简中的“官府”在汉简中省为“官”,而秦简中属上读到“市”被解读为与“作务”及“受租、质钱”并列的语词,中间用顿号隔开。其实整理小组在注释这条简文时已注明:“本条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10】说明整理者对睡虎地秦简的解读是有不同认识的,因此将“市”字用顿号断开,将它与“作务”并列。其实这样断句是有问题的。首先,“作务”与“市”不是并列关系,与“受租、质钱”也不是并列关系。其次.如果将“作务”、“市”、“受租、质钱”均视为并列关系,那都变成了介词“为”的宾语,那这句话没有谓语了。因此,这句话应根据岳麓秦简来重新句读,去掉“市”字之前的逗号,读为:“宫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其中“市”与“受租、质钱”是并列的,其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作务”,也就是手工业者。

  “受钱及受赍租”:睡虎地秦简只有“受钱”二字,张家山汉简则只有“受租”二字,相比之下,岳麓秦简是两者兼有,且更详细。“赍”,付也。《礼记·聘礼》:“又赍皮马”,郑玄注:“赍,犹付也。”“赍租”即所交付的税款。

  “质它稍人钱”:此句睡虎地秦简中没有,张家山汉简中仅有“质钱”二字。注曰:“质,抵押。”【11】所谓“质钱”,也就是用于抵押的钱,至于是什么钱,没有交代。岳麓秦简中则作了限定,即用于抵押的钱必须是“它稍人钱”。《玉篇·它部》“它,非也”。“稍人钱”曾见于《居延汉简甲编》1414简:“……谨移稍人钱”。对此,于豪亮曾做过很详密的考释:

  稍入,官吏禄禀之所入也.《周礼·內宰》云:“內宰,掌书版图之法,以治主內之政令,均其稍食,分其人民以居之。”郑注:“稍食、吏禄禀也”。贾疏:“谓宿卫王宫者以米禀为禄之月奉”。又同书《掌客》云“宾客有丧,惟刍稍之受。”郑注:“稍、人禀也。”贾疏:“云受刍稍之受者,君行师徒,卿行旅从,须得资给,故受刍稍也。”又云:“云稍人禀也者,师从旅从须给稍,即月禀是也。”故简文所说的稍入钱,即月禀所入之钱。【12】

  今按,这种解释所据的文献依据是《周礼》,在《周礼》中所说的“稍食”这种比较少用的词语在秦汉时期是否还在使用,这是很难确定的问题。因此“稍入钱”或也可解读为“渐入之钱”。《说文·禾部》:“稍,出物有渐也。”段玉裁注:“凡古言稍者,皆渐进之谓。”据此“质它稍人钱”或就是典押其他渐人之钱的意思。

  “皆宫为缿”,睡虎地秦简中没有,张家山汉简中少了一个“官”字,两相比较可看出,岳麓秦简中的记载说明秦代对“缿”的制作和监控要严格许多,作为盛钱的器皿,必须是“官为”,不然就缺少权威性。

  “谨为詬空,媭毋令钱能出”:此句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都没有,它是有关“官为缿”的细节描写和具体规定。“空”,“孔”也.《说文·穴部》:“空,窍也。”《集韵·董韵》:“空,窍也。通孔。”“媭”与“须”通。《史记·陈丞相世家》:“目.又乃吕后弟吕婴之夫”。《汉书·陈平传》“媭”作“须”。“须”犹要求也。这句话是对“官为缿”的具体要求,一是要小心为缿作孔眼,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二是务必要求放进去的钱不得出来。这都是为了准确核对缿中钱数的具体措施。

  “以令若丞印封缿而人”:此句睡虎地秦简没有,张家山汉简作:“封以令、丞印而入”,两者的差异主要是在“令”、“丞”之间多一个“若”字。我们知道,“若”作为连词,多表选择,相当于“或”,《汉书·晁错传》:“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这就告诉我们,封詬的时候,“令”、“丞”印两者皆可,而并不是要同时钤押令印和丞印。因此,岳麓秦简的记载相比张家山汉简更加清楚和明确些。

  “与人钱者叁辨券之”:此句亦不见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作:“与叁辨券之”。注云:“‘券’字下疑脱‘书’字。”【13】今按:参校岳麓秦简,“券”字下应没有“书”字,倒是在“与”字后脱了“人钱者”三字。

  “辄人钱缿中”:此句与张家山汉简完全相同,而睡虎地秦简作:“辄人其钱缿中”,多有一个指代词“其”。从前后文义来看,“其”所指代的无非是前面所说的“受钱”而已。

  “令人钱者见其人”:张家山汉简没有此句,睡虎地秦简作:“令市者见其入”。“市者”既可理解为市场上的人,也可解读为市场上的直接交易者,指称相对比较宽泛。岳麓秦简中的“人钱者”则指称更加明确。因为简文前面已点明“与人钱者叁辨券之”,即人钱者在人钱吋已券分为叁,有明显的契约性质。因此,钱人詬时必然要人钱者目验其所人之钱是否真正放人了缿中,这也是签约双方互相信任,防止作弊的必要手段之一,而“令市者见其人”则或可解读为仅仅是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而已。“月壹输詬钱”:此句睡虎地秦简中没有,张家山汉简在相同的位置上也没有,但在后文中有“二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我们知道,二千石官在汉代至少是郡一级的官吏,“县道官”一级才六百石左右,因此,这里的“三月壹上”显然是指县道官一级向郡守级的二千石官上缴“见金、钱数”。那“县道官”一级什么时候收缴人缿之钱呢?汉简中没有交代.岳麓秦简的“月壹输缿钱”,无疑是填补了“县道官”什么时候从詬中收取钱数的重要环节。

  “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此句张家山汉简中作“上中辨其廷”,注释曰:“叁辨券之中间一份”。【14】与岳麓秦简相校,句中少了三个字,即句首的“及”字和句中的“券”和“县”字。仔细读来,这三个字都不是可有可无的字,它们在句中分别都有承接上下文和修饰限定语词的作用。如“及”字是紧承上句“月壹输缿钱”而来,将“上券中辨”与“月壹输缿钱”构成并列关系的用词,有此“及”字,我们就很清楚,这两者都是每月同时上徼县廷的对象。张家山汉简中由于漏抄了“月壹输缿钱”之句,所以“及”字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月未尽而缿盈者,辄输之”:这一句均不见于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它是对“月壹输缿钱”的补充规定,人缿之钱原则上是每月输送县廷一次,但如果人垢之钱很多,不到一个月就满了的话,就可以及时收缴,不要因缿的原因而影响手工业者的商贸活动和收缴税款。应该说,这是一条很便于操作的法律条文。

  “不如律,赀一甲”。此句睡虎地秦简中作:“不从令者,赀一甲”。“不从令者”的“令”显然是律令的“令”,但睡虎地秦简中没有秦令的条文,这枚简后面所抄署的也是“关市”二字,意即“关市律”,巳归并在《秦律十八种》之中。因此,此“令”字很可能是因上文“令市者见其人”的“令”字的而误。岳麓秦简中的“不如律”也许可以作为这种推断的理据之一。

  通过以上的简单校释,我们可以看到,睡虎地秦简中的所谓《关市律》的这条律文的内容全部包括在岳麓秦简的这条《金布律》中,而岳麓秦简中的这条《金布律》又与张家山汉简中的一条《金布律》的条文基本相同,都是关于货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而并不是“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因此,我们基本可以判断,这条所谓的《关市律》实际上是一条《金布律》。之所以在这枚简后署为“关市”,很可能是抄写者所根据的底本有误,或者是抄写者本身误抄所致。这方面,我们还可以从这条律文词语的颠倒错乱和内容的单一等方面得到印证。

  在律文语词的前后错位方面,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为作务及官府市”就是“官府为作务市”的误倒。至于内容的不完整方面,我们通过与岳麓秦简的比对,已发现这条律文完全是一则节选,它将本是这条法律条文的许多内容都删掉了。这种删减,如果没有岳麓秦简的发现,人们是不敢轻致可否的。就是张家山汉简中《金布律》中出现了相关的汉律条文后,人们也不敢贸然判断两者之间的关系,而只是在“皆为缿”后面注明“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15】而不知道这条所谓的《关市律》其实就是一条《金布律》的摘抄,且摘抄得非常糟糕。

  我们从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知道,这条律文包括了官府怎样“为作务市”的许多操作环节,如怎样为缿、怎样封詬、怎样与入钱者分券、怎样人钱、怎样向县廷输送詬钱等,可谓详细而具体,可睡虎地的这条律文中,就只剩下“受钱必辄人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人”这一项内容了,显得单薄而费解。

注释: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2页。

【2】[日]大庭修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3】睡虎地秦墓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3页。

【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5】彭浩:《谈<二年律令>中几种律的分类与编联》,中国文物研究所:《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6】彭浩:《谈<二年律令>中几种律的分类与编联》,中国文物研究所:《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

【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

【8】参见[日冲田薰:《汉律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占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24页。

【9】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138页。

【1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

【1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

【12】于豪亮:《<居延汉简甲编>补释》,《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8页。

【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

【1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

【1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1页。

An Analysis of the “Law of Passes and Markets” on the Shuihudi Bamboo Slips in the Qin Dynasty

Chen Songchang

  Abstract: There is only one item in the Law of Passes and Markets from the Shuihudi Qin bamboo slips and nobody challenged it since its announcement. By means of collation and comparison with roughly the same legal articles seen from the new-found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and the Zhangjiashan Han bamboo slips,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 so-ealled “Law of Passes and Markets” has the issue of miscopy and omission in Shuihudi bamboo text.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legal articles of “Law of Passes and Markets” ought to be the content of Jinbu Law (currency and property law). The reason why the slip is incorrectly titled “Passes and Markets” is probably a scribal error.

  Key words: Shuihudi Qin bamboo slips; Law of Passes and Markets;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Jinbu Law(currency and property law)

《经济史》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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