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法制观的短兵相接——上层建筑的较量已悄然开始?
重庆打黑并未以雷霆万钧之势展开,更未曾在全国造成破竹之势。然而,却像风咋起,吹皱了一池春水,惊动了方方面面。
格格不入的两种法治观的正面较量
老百姓只能唱唱红,表达心中所想。重庆当局则不同,既可唱红又有权打黑。可是,这在中国法治救世主眼里:真是大逆不道。假使能按某些法学家规定的“程序”打黑,也就罢了。重庆方面非要超越程序,迎合人民群众的愿望,“批量”抓获黑恶分子,快刀斩乱麻扫清社会垃圾。尤其由党的政法委领导,搞统一行动,这不是妨碍“司法独立”,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吗?至于李庄律师所作所为本属讼师职业范围,重庆方面居然大做文章,这不是明摆着与“程序正义”过不去、与“法治理想”唱对台戏吗?
重庆的做法和唱红打黑后广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变化,更是伤透了法学大佬的脑筋,大动肝火是自然的了。火气之大,可以从贺卫方致重庆《公开信》中十分醒目地看到。法制改革沿着资产阶级方向走到今天,引起近年来全国围绕两种对立的法治观的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对重庆唱红打黑的不同看法,仅仅是一个节点。我们还可以从发生在其他地方的一桩桩具体案件看出,不同经济地位、不同政(法)治观念、不同阶级立场的双方,激烈的较量已经在不同层面次第展开。
最典型的是药家鑫案。透过对故意杀人凶犯药家鑫不同惩罚的争论,能看出当前中国的问题实在太多太多。如教育问题、伦理道德问题、人生观问题、社会问题及社会制度问题等等等等。但就本案而论,焦点问题却在: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律有没有倾向性?谁有权利操控这个倾向?法律有没有阶级性?为那个阶级服务?等等等等。在这些重大问题上社会各界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这种分歧,直接或间接反映了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诉求。如果上述几个问题不能得到正确回答、合理解释,以舒缓情绪对立,不仅围绕药案或类似案件的纷争会继续下去,两种不同法治观念的矛盾还会进一步激化,或由此酿成严重社会冲突。
药案刚刚落下帷幕,李昌奎案接踵而来。李昌奎的凶残程度不亚于药家鑫,罪恶凶残程度从量刑角度比较,有过之无不及。强奸,掐昏后强奸可视为奸尸,之后用锄头击碎脑袋致死为奸杀,甩死三岁幼童为杀童,整个案情为报复行凶,数罪并罚,三死而不足以抵其罪。这样死有余辜的凶犯在云南高院的主审法官眼里,竟然不足以判处死刑,倒成了法制改革废除死刑的标杆。竟冒天下之大不韪,敢于推翻正当、合情、合理的一审依据《刑法》量刑的判决,一意孤行死改缓。还恶意指责民众在药案中的护法行为是“狂欢”。可见他们的反人民执法立场是多么鲜明!一个法官,带着如此强烈的感情色彩进入“程序”,其结果会是什么?不是可想而知了吗?
最近发生在广西南宁“‘北海律师伪证案’维权律师团遭围攻”的消息传来,笔者进一步认为,两种不同甚至对立的法治思想已经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展开了激烈的较量,而且已从口水战发展到正面的直接的社会群体性冲突。北海冲突的双方:一方是为杀人凶犯辩护的讼师,因弄虚作假、作伪证而落网,继而,引出更多同伙讼师组团相帮;另一方是遇害人家属,为了维护正当权利、维护法制尊严,群起抗击邪恶势力。这个典型事件中的冲突双方,与以往众多类似案件的纷争基本相似,只是发展到正面的肢体冲突,有人负伤。由此可以总结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一方是受害的弱者、无权无势却能分清是非、维护正义的群众;另一方是作案的强者、凶残的罪犯和道貌岸然象征法律的有权者。这简直是个绝妙的讽刺。法官、律师、法学家站在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成了穷凶极恶的罪犯的救命恩人。
联想到最近在一则网文的跟帖中看到:谁把杀人恶魔李昌奎死刑改死缓,就先把他老婆奸了,再把这个法官杀了,看看怎么判我的刑。这话看似极端,却并非毫无道理。至少反映了一部分正义感冲动者欲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情绪。作为云南高院法官不能对自己的枉判过失作认真反省,反而信口开河,随便侮辱公众,颠倒是非,反诬公众玷污法律。这种垃圾水平也能登上高院法官位置,可见中国法官系统堕落到了什么程度。难道法律不体现社会公平、公正,不代表公众的意志,反而代表你个人的意志吗?请允许平心静气地喝你赵高副院长一句:你这个无知的蠢猪!
云南高院不仅仅在李昌奎杀人案中对凶犯特别仁慈,他们在李案重审死改缓时已有纵凶前科。他们不顾受害者家属的强烈要求,将当众连刺27刀杀死不同意恋爱的同学,被一审判死刑的特别凶残的罪犯赛锐,改判为死缓。他们这种做法,同样严重伤害了受害者家属的感情,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肃性。
可以这样判断:围绕法治方面的“程序正义”和“废除死刑”、“独立审判”等等不同观念的冲突和斗争,正在全国范围展开。
接轨当中的误区
平心而论,崇尚西方法律的精英们痴迷与世界接轨,执着于推行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可能有其认为可行和必须的道理。作为中国当今经济改革已逐渐向资本主义臻于完成,上层建筑便自然要跟上经济基础变革的步伐。这不仅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原理所决定,也是坚定地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和改革开放得益者的实际要求。但是中国目前的上层建筑,还形式上套用社会主义的模式。尽管已经挂上特色的招牌,却基本还是毛泽东时代形成的框架。这也是西化卖国投降派处心积虑强调政改的原因。有的西化势力特强的部门早已有所动作,开启了西改的步伐。法学界便是其中之一。然而他们无法越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母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实体法。只能私自绕开母法,搞些自拉自唱自作主张的玩意,结果自然遭到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
就拿他们费尽心机玩弄的赛锐案、李昌奎案死改缓来说。显然,他们的理由是:与世界接轨,在中国逐步取消死刑。树的标杆便是:赛锐案、李昌奎案。受挫后还说:“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可见是有预谋的,不是偶然的。尽管他们的苦心经营或许是试探、是嚐试的。然而,却决得不到全国大多数人的支持和同情。因为他们犯了一个极大的错误:把移植所需要具备的各种条件给遗忘了。先不说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看看把西方“废除死刑”移栽到目前的中国,条件是否具备?
第一、精通法律的中国法学界精英,不会不知道他们最为崇拜的美国法律。美国虽然曾于1967年一度废除死刑,但谋杀罪发案率不降反升。因此,于1976年又恢复了死刑制度。而且,类似李昌奎蓄意强奸杀人、杀童案是属于必杀的范围,都有明文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刑罚中除保留死刑外,还有终身监禁这一条。还有数十年至数百年的刑期。而在中国,只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真正的监禁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年。特别在买命卖命、贿赂公行正盛的当下,一个家财万贯的死缓犯人,在牢中不可能呆很长时间。譬如凶犯赛锐一方曾经扬言:没啥了不起,无非是死了个农村姑娘,花上那么点钱,没有摆不平的事,就是花再多的钱也要打通各个环节,让省高院改为死缓。再过两年活动一下就出来了……这些话虽然并未从有关部门得到证实,却也表达了被告方的真实心态。实践中也确有不少类似此说的真实事例,这里就不用不一一列举。
中国这种刑罚实施状况,着实令人担忧。有钱人可以胡作非为,逃避惩罚。过去杀人犯科被杀头时有句话:“杀头不过碗大个疤,20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现在应该改为:杀人放火怕什么,判个死缓2年以后照样可逛大街。这可比美国的终身监禁宽了不知多少倍。也用不着等20年后。这已经够令人胆战心惊了。可中国的一些资产阶级法学家们,还嫌不够,还要在这样恶劣的治安环境、法律环境下废除死刑,恰恰帮了杀人犯的忙,更增添了人民群众心中一份恐惧。真不知法学精英们安的什么心?
第二、西方废除死刑的多数国家,普通老百姓是可以合法持枪的。虽然老百姓持枪存在一定隐患,却掌握了正当防卫的真实凭藉。犯罪作案人首先遇到的障碍不是法律惩处,而是作案对象强有力的正当防卫。不说实际上的防卫功能,就是在心理上也产生了保护作用。
可是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各地各单位的民兵武器一律上交,也不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鸟枪,稍后又明文规定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新世纪以来,对刀具的管制更加严格,稍长一点的水果刀、弹簧跳刀等也列入管制范围。曾有把菜刀列入控制范围的笑话。看起来好像是维稳需要。实际是剥夺人民群众正当防卫的权利。违法犯罪分子决不会因为一纸通告而放弃犯罪,也不会因为一纸通告而放下武器。试想,92年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发布之前,全国有多少人非法持有枪支?现在又有多少人非法持有枪支?现在有多少人在继续私自制造、贩卖枪支?这些制造、贩卖、持有枪支的人是些什么人?请治法、司法的法制改革大佬们,认真思考和回答这些问题。是不是因为管制了刀具,药家鑫、赛锐、李昌奎等人就不杀人了?或者不用刀具杀人了?事实并非如此。是不是刀具枪支掌握在人民群众手中,就必定会出事呢?也未必。毛泽东时代刀具从未实行管制,枪支基本在民众手中,从工厂到农村生产队由民兵掌握枪杆子。文革两派武斗,发了、抢了枪支,乱了几个月。一声令下,统统缴回,少有遗留。之后枪支仍然掌握在民兵手中。后来也未曾因为枪支、刀具而出什么问题。那时的治安比现在不知好多少倍。为什么?人民群众有对付违法犯罪的力量和底气。那时候没有多少警察,监狱里也没有多少罪犯(请参看《不要一个警察的世界》),社会上犯罪率很低。人民群众挺胸叠肚走路,晚上夜不闭户。小学生捡到一分钱交警察,当官的大多循规蹈矩。为什么会这样?现在的法学精英们应该回答。
毛泽东时代,人民群众对付邪恶分子或邪恶势力,有多种自卫手段。受到坏分子欺负时,脱口而出的一句话:我到派出所告你;受到当官的欺负时,首先想到的是:给他贴张大字报,让群众评评理;受了主任的委屈,可以到书记那里告状;即使打起来了,也不用担心吃亏,在单位可以找单位领导、上级领导,在居民区可以找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直至法院,大胆放心打官司,因为没有金钱从中作祟,官员基本廉明。如有官官相护,就用大字报捅到街上去。要是有恶势力、社会流氓欺负老百姓,治安民兵不是吃素的。所以当时社会清明,发案率很低,治安压力轻微。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是社会真实状况。
相比现在的社会治安,实际状况到了解放以来最严重的时候,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唯有万恶旧社会才有的社毒瘤死灰复燃,黑恶势力猖獗、官员贪婪腐败,黄赌毒遍布全国。发案率成几十倍上升,破案率直线下降。加上社会道德的彻底沦丧,在这种严峻情况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随时处于危险之中,丝毫得不到保障。又因为维稳的需要,老百姓手中失去了原有的原始自卫手段,且丧失了讨公道的社会条件。面对凶恶的罪犯甚至不敢、不能反抗,不敢、不能救援,因为反抗和救援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路遇老者跌倒无人搀扶,眼看小孩落水不予施救,等等等等。面临此等恶劣社会状况越演越烈,犯罪手段越来越凶残,居然还要为凶徒网开一面,从人民群众手中夺去“依靠法律保护”这个最后念想。这不是为已十分糟糕的社会治安以雪上加霜吗?
这样的与世界接轨,究竟有些什么意义呢?
人民决不是维稳的对象 走资派才是动乱的根源
现在把提防和惩处的对象搞错了。把人民群众、劳动工农、弱势群体当成了维稳对象,好像他们天生就是贼、就是作乱的痞子,法律对这些人决不手软。反而把真正违法犯罪分子、抢劫国有资产者、贪污腐败官员、汉奸卖国贼、甚至杀人恶魔当成发扬人道主义的对象。法制精英们对这些人特别仁义怀柔,云南高院的法官就是典型。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他们的“反文革思维”在起作用。1、可能是他们自己本身就是文革中的斗争对象,对文革没有一丝一毫正确认识,只有刻骨仇恨;2、年轻一点虽然未亲身经历文革的人,偏听偏信走资派和敌对势力的反面宣传、教育,把文革当成青面獠牙、“十年浩劫”、“崩溃边缘”、世纪末日。在自己心灵深处中了“反文革思维”的毒害,反而说“文革思维”毒害了别人。
文革中,工农兵学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用“四大”作武器,斗争了高高在上的走资派,一度夺了他们的权。这些泥腿子下里巴人居然登上大雅之堂,怎么得了?!文革结束首先清除这些人,接着下岗、买断、回老家,永远提防这些人。这些本属于共产党基础、兄弟姊妹,就这样被那些篡了党夺了权的人硬说成“文革余毒”,成了维稳对象。
什么是“文革余毒”?经过三十多年的社会实践,文革当中毛主席的一些经典理论被实践证明为社会主义时期的革命真理。当年所有反文革势力对文革、对继续革命理论的批判也被实践证明都是错误的。“党内资产阶级”、“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走资派还在走”这些词,无可抵赖地被走资派三十年的实际行动牢牢地刻在了历史耻辱柱上。毛主席逝世以后,走资派联合党外敌对势力,以疯狂反毛反共反社会主义反无产阶级的实际行动证明:他们是一群贪得无厌的抢劫犯、贪污犯、投靠帝国主义的汉奸卖国贼、钻进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复辟资本主义的修正主义分子;他们是文化大革命的主要对象,是文革失败后,爬上岸的落水狗、文革的漏网之鱼;他们的贪得无厌和对无产阶级的心狠手辣、对帝国主义的奴颜婢膝,证明了他们反人民反民族反社会的反动立场;他们抛弃共产主义理想和信仰,丢掉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破坏社会主义大众民主和无产阶级的新型文化,推崇西方腐朽落后的资产阶级普世价值,是地地道道共产主义运动的叛徒。由于他们对无产阶级的背叛,使工农失去主人公地位,重新沦为被压迫、剥削的奴隶;数千万妇女沦为妓女;数千万人沦为毒奴;更多的人沦为睹徒;还有数千万人被生活所迫走上偷摸扒抢的道路;还有数千万人奔波在心酸的上访路上;更让人怵目惊心的是每年800万死于非命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这些并没有多少重叠成分的数字加起来,实在是一个骇人听闻的巨大数字,是谁恩赐给中国人民的?是在中国复辟的资本主义,是走资派作恶造孽的结果。
如果上述是事实,谁是“文革余毒”,不就一清二楚了吗。
现在有些文革的反对派、一心想给共产党掘墓的人、民族的败类,用“封建余孽”、“文革余毒”恶毒攻击科学发展,攻击转变发展方式,攻击重庆模式,完全是颠倒黑白、别有用心。他们搞财产世袭、汉奸继承、妻以夫贵、子凭父荣才是真正的封建余孽。复辟资本主义、实行私有化,卖国投降、投怀送抱附庸化,才是文革未能消除的真正余毒。
想要由受了文革“迫害”的人来公正评价文革是不可能的(除后来有所认识的道德高尚者外),就如审判中的回避制度,当事人无权参加审判那样,真正的走资派哪有可能对文革作出公正评价、公正决议呢?作为一个阶级,一个共产党內的剥削阶级,他们只能怀有“反文革思维”,而且想把这种仇恨的种子一代代传下去,直到把共产党推翻了、消灭了。
反文革的势力是社会主义时期剥削阶级势力,才是中华民族动乱的根源。
放纵凶犯 使遵纪守法者人人自危
刑罚对于广大遵纪守法者是毫无意义的;对于意志脆弱者有警示作用;对于青少年有教育作用;刑罚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具有威慑作用;对于既犯有改造和惩罚作用。恰当地运用刑罚仍然是阶级社会治乱的重要手段。废除死刑当然是人类进步的追求。然而,在当前因改革开放造成阶级分化极端严重、私欲贪婪极度膨胀、恶性犯罪案件严重高发、杀人手段愈加凶残、社会危机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时刻,放弃死刑其实是令人恶心的作秀行为。
越是害怕民众的动乱,越要加强维稳力度,与群众对立状态越严峻。人民群众处于极度不安当中,对于社会刑事犯罪的自我抗御能力变得非常脆弱,看看遍布全国的防盗窗、防盗门行业的异常兴旺便一目瞭然。同时,执法的不严肃,也使老百姓对是非的分辨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相反,上层建筑中法制改革走的是不切实际的西方精英治法道路,鼓吹、实施假仁假义的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人道,放纵罪恶滔天的凶犯,使穷凶极恶的杀人犯无所顾忌。这样客观存在的善恶失衡、失常、失控,只能使手无寸铁的遵纪守法者人人自危。
古今中外,凡一个国家在治安政策方面失措,造成防民甚于防贼的局面,那么,离败亡就不远了。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民是国之本,民强则国强,民弱则国弱。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想当年毛泽东时代,从战争创伤中走出来,国家一穷二白,从中国人民衣不遮体、食不果腹开始建设,短短二十多年时间,把中国建成了相对强大的国家。在这期间,人民生活确实艰难困苦,不能象现在这样放开肚子横撑海吃。可是却能够打败比自己强大几倍、几十倍的强敌。由解放初期的抗美援朝开始,之后中印之战、抗美援越、中苏珍宝岛之战……大小近十次保家卫国的战争,没有一次不是以敌人的失败而告终。到七十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的威望,已经可以与美国、苏联一比短长。特别是珍宝岛事件以后,世界上已经没有敢于欺负我们的势力。这时我们的国家并不富有,而是人民群众生活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之中,党群关系、军民关系是好的,各级干部基本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群众气顺,国家就强大,军队就战无不胜。这是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在起作用,实质就是毛泽东思想在起作用。其中另一个原因就是,国家对敌斗争、清理内部腐败力度强硬。一解放就进行了镇反运动,接下来三反五反、反右派斗争、社会主义教育、文革运动。打击了敌人、整肃了干部、教育了党员,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能不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一切听从党召唤吗?
现在搞的是弱民教育、弱民政策。原来的忠臣义士、抗敌英雄、董存瑞雷锋等等被清除出教科书。而秦桧、李鸿章、汪精卫等等卖国贼则纷纷被媒体平反昭雪;人民可以无限膨胀自己的私欲,却不可有抗御外辱的行动;官商可以勾结搞私有化改制、强力拆迁、操控股市,受害老百姓则被“三不受理”拒于法院门外;人民群众被缴枪、缴刀、禁5人以上上访,资本家官员、黑恶势力则可以随便抓人、关人、打入、杀人……现在,还要制定“打死人不偿命”的法律保护他们。弱化人民群众便是弱化党组织,因为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与人民是鱼水关系。而且,8千万党员大部分是普通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生活、工作在一起。事实上,现在的普通党员也一样享受着被维稳的待遇。请问:这样的弱民纵凶政策,造成人民群众人人自危了,一旦国家受外敌入侵如伊拉克、利比亚,人民群众普通共产党党员还会有爱国精神、还可能像毛泽东时代那样挺身而出保家卫国吗?
究竟是谁玷污了法律
防弱民纵罪恶。这就是中国维稳加法制的现实取向。由于对象的颠倒,社会治乱呈现出恶性循环的态势。民众在极度失望之后,一定会奋起抗争。表现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的网民暴动反免死;出现在赛锐案死者家属群体与律师团的直接对抗行动;还有情况完全相反的辽宁沈阳的小贩夏俊峰杀警案,牵动600万条网民留言挺夏俊峰免死等民意与司法严重对抗事件,充分说明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制观念已经发生正面较量,而且进入短兵相接的阶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了李昌奎案。改判了一审李昌奎死刑为死缓,无论是赵伟立还是别的主审官,从后来赵建生、田成有副院长出来说话的情况看,云南高院的立场是较为一致的。就按田副院长的说法,我国现行刑法是“酷刑”,“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田某人把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严格按刑法,判处一个穷凶极恶的强奸杀人犯以死刑,说成是“对法律的玷污”。同理,“对法律的玷污”这个判语,也可加诸一审法院的判决。这是一个极端狂妄分子对中国现行法律、严肃执法者和人民大众的恶毒诅咒。就凭他这几句不知天高地厚的黑话,法律和人民群众都可以剥夺其法官的资格。
作为司法(审判)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理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肃的审判,有权对各种罪犯在适用刑罚的范围內进行适当(相应)量刑,有权根据我国刑罚宽严相济的政策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在适用量刑范围内作出轻重的适当选择。可是,法官无权更改适用刑罚,无权破坏《诉讼法》、《刑法》的原则,无权枉纵死有余辜的杀人凶犯,否则,就是执法犯法。然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赛锐当众杀人案、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中,竟然故意破坏《诉讼法》、《刑法》的原则,故意超越适用刑罚,枉纵凶犯。当人民群众严正指出其错误时,云南高院不仅不虚心接受批评,竟然污蔑我国现行《诉讼法》、《刑法》为“酷刑”、“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反诬一审判决、公众的意见为“对法律的玷污”。真是岂有此理!
法学精英们不是很讲究“程序”吗?云南高院对《诉讼法》、《刑法》不满意、有意见,可以按照程序提出修改意见,甚至提出改革方案,还可以辞职抗议。为什么在这里就没有了一丝一毫的程序观念呢?为什么要超越权限违反既定刑罚适用原则先下手为强呢?死刑判决未经全国人大废除,犯罪事实适用死刑判决则应判死刑,这是审判原则,执法单位无权搞修正主义,自立标杆。如果你们说你们并无故意破坏的意思。那么,你们对公众的讲话就是主观故意破坏现行法律的招供,违法改判赛案、李案就是玷污法律的铁证。
废除杀人犯死刑是项庄舞剑
中国的现状:取消或减弱人民群众正当防卫的手段,剥夺人民群众关心、参与法制管理、监督的权利;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犯法者加大打击力度(如夏俊峰防卫过当案);另一方面对蓄意杀人凶犯无原则修正减轻惩罚力度;加上司法过程的严重腐败。中国的法制改革已经被资产阶级法学精英引上绝路。从他们提出所谓“程序正义”、“法治理想”、“司法独立”和“废除死刑”等一连串思路中探究,如此这般的改革,是什么人可以从中得益呢?这要由改革开放过程中谁是头号得益者群、谁是头号违法者群这几个问题中寻找线索。就美英等西方国家的法律而言,叛国、通敌、谋杀、抢劫、腐败等等都属有死刑判决,尤其是叛国、通敌罪更在不赦之列。而改革开放三十年当中,犯罪重灾区就在党政机关、权利部门,那里的严重腐败、抢劫国有资产、叛国、通敌、谋杀等等犯罪行为人大量存在,他们的罪行有些足够判处几次死刑的。所以废除死刑,就等于给这些人发了一块免死金牌。在他们竭力推翻共产党执政、颠覆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还想留下一部能保住他们非法所得的法律,并保住他们享用赃物的狗命。而无耻的法学精英们心领神会,故意避开引人注目的腐败、抢劫、叛国、通敌必须判处死刑的部分规定,试图从杀人案下手,首先为废除死刑打开缺口。他们这些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的雕虫小技,总也脱不了为剥削阶级服务的酸腐臭气。
两种不同法治观的斗争方兴未艾
然而,法律不可违,民意不可侮。执法者为了实现个人意愿而私自变更、修正适用刑罚是法律界的大忌。违背人民群众意志枉法纵凶更是天理难容。云南高院的法官们,你们为了少数资产阶级有钱人的利益,竟然弃置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利益于不顾,你们已经没有资格高居于人民共和国司法的殿堂。
围绕两个不同阶级的两种不同法治观的斗争已经激烈展开。这是两个阶级全面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可以看做阶级斗争从经济领域向上层建筑伸展的一个关键步骤,是无产阶级失去生产资料之后进一步失去政治上平等权利的开始。是资产阶级进一步扩大维护私有制权利的表现。
重庆李庄律师舞弊案是西方法治观在中国实践中一例丑陋的表现。崇尚西方法制的精英们,组成了最庞大的消防阵营,出动了自认为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权威,用三十年来最令人恐惧的罪名,吓阻社会主义法制的复苏。可见斗争之严重程度。拼命的架势迫使顾全大局的正义方,作出妥协、退却的选择。放下武器,不可能停止敌人进攻的步伐。对手的退缩反而令强者产生胜利的亢奋,新一轮更强有力的进攻或许接踵而至。药家鑫、李昌奎等等案件中法律精英们所作所为,正是他们利令智昏的表现。违反人民群众利益的枉法举动,必然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奋起反击便是理所当然的了。表现在数起重大刑事案件上,两种不同法治观念的双方冲突和较量,正反映了两个对立阶级在维护各自利益时的激烈斗争。由于阶级利益所决定,围绕决定利益分配格局的改革方向,将继续成为阶级斗争的焦点,矛盾冲突将进一步激化,斗争将更加剧烈。法制领域里的斗争也将随之日趋尖锐化、表面化。
有良知、正直的中国领导人,一定也看到了中国当前的危险局面。身处危境之中,一定能够触发联想,设身处地想想,也定会体会到文革前夕毛泽东主席的处境和感受,定能够进一步理解毛泽东发动文革的良苦用心。现实社会中,向善的引导何其不易,打着慈悲为怀招牌的纵恶和打着先富旗号的纵贪却趋之若鹜。这难道不是治国理念和政策取向上出了严重差错吗?如果与共产主义理想背道而驰的共产党现行政治理念,得不到纠正,败亡是必然的!
好在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一线希望。五中全会以来,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呼声渐渐加强。关注民生的惠民政策渐次出台。这还是远远不够的,(但愿这不仅仅是改良)。西化卖国投降派和极右派敌对势力决不会停止他们的捣乱,看看难以遏制的通货膨胀、法制方面的挑战、右派舆论的进攻、改革路线向公有制的攻坚……正反映私有化的进程未有丝毫停顿。要扭转危局,必须真正地相信和依靠群众,从清理共产党阶级队伍开始,由网络走向实际,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理直气壮地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旗帜,把斗争的矛头直指复辟资本主义私有化、直指西化卖国投降主义、直指贪污腐败蜕化变质、直指一切反毛反共反社会主义反人民的反动势力。打一场彻底的人民战争。我们的共产党就一定能够获得新生,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仍将屹立东方。
乌有之乡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