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国家的社会性劳动的编制

前言

  秦汉时期的国家,通过组织编制来自各方的劳动力维持社会运营,并通过社会再生产贯彻国家的统治支配。因此揭示被用于实现国家支配和社会再生产的劳动,及其社会性编制形式的特性,是研究秦汉时期国家与社会存在状况的最基本的问题。

  在考察劳动的组织编制时,需要区分两个不同层次.一是属于经营内部层次的个别劳动过程中的劳动编制,如农业经营、手工业经营等。这些个别劳动过程中的劳动编制和劳动指挥等,通常是由家长或经营主进行,劳动成果首先通过个别经营获得并被个别消费。这些劳动的指挥和编制,充其量只属于私人领域,通常政治并不介入其中。另一个是超越个别经营而被组织,从属社会层次的劳动编制。这种编制通常是由共同体、地方性权力或国家进行。这种根据超越各家族、各个别经营的社会性劳动的需求,例如修建治水及水利设施、通信设施、道路及土木设施等的需求而进行的劳动编制,需要调整各方面的利害关系,因此政治因素会介入其中,并且通常被制度化。在此要探讨的问题不用说是后者,即属于社会性阶段的劳动编制【1】。

  在秦汉时期的实现国家支配和社会再生产劳动中占核心地位,而且到目前为止最为众人所致力研究,并留下大量研究成果的是徭役劳动。但是,如果口注意徭役劳动,那么就无法充分理解由国家进行的劳动编制的总体特性,及其对国家的统治支配、社会再生产总体所起的作用。例如,由国家进行的劳动编制中,具有代表性,并且相对规模较大的是西汉参与帝陵建造的卒与徒,即《阜览》中记载的“发三河(河内、河东、河南)、三辅(京兆、左冯翊、右扶风)、近郡卒徒十万数,复土”中所见的卒与徒(《太平御览》卷五五六)。从以上记录可知,以十万为单位进行计算的卒(徭役劳动)与刑徒劳动,从以长安、洛阳为中心的主要各郡,被广泛组织编制而成之事。在修建成帝的昌陵邑时,其劳动者的组成也是“卒、徒、工、庸,以钜万数”(《汉书》卷七○《陈汤传》)。以上都说明在修建帝陵时,往往投入人数达数十万的徭役劳动、刑徒劳动、技术劳动及雇佣劳动的劳动力,并且这些劳动力是从广大区域被组织编制而来的事实。因此,仅只研究徭役劳动,就无法正确认识由国家进行的劳动编制的总体情况,以及通过其达到的国家统治支配与社会再生产的特性。

  在徭役劳动、刑徒劳动、技术劳动及雇佣劳动中,尤其重要的是建造帝陵的劳动形式的代表,即《皇览》中特别提到的徭役劳动与刑徒劳动。其原因是它们不仅人数众多,同时是由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劳动,并且是研究这一时期国家统治支配与社会再生产问题时的根本性的劳动形式。人数众多、并且是强制性的劳动形式,除徭役劳动与刑徒劳动外,还有在中央政府各官府中聚集的大量的官奴婢劳动。根据笔者的粗略计算,西汉后期的徭役劳动力的一年的总数为150万人;刑徒劳动力的总数为数10万人;官奴婢劳动力为10数万人。这三大强制性劳动的劳动力的总数大约可达200万人左右。

  除了主要聚集在中央政府内的官奴婢劳动外,徭役劳动与刑徒劳动大致被分派在各地方郡县。这三大强制性劳动根据以下三个阶段的劳动需求——即郡县阶段的地方性劳动需求、中央性劳动需求、跨越数郡的广大区域性劳动需求——的必要性,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指挥和编制下组织而成,通常被派往从事简单劳动。当这些强制性劳动无法满足上述的劳动需求时,就由雇佣劳动来填充。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在受官吏监督的技术劳动者(工)的技术指导下,从事各种劳动。

  拙文的目的在于通过考察研究古代中国的三大强制性劳动——即徭役劳动、刑徒劳动与官奴婢劳动——的国家规模的编制形式,以明确秦汉时期国家的统治支配与社会再生产存在状况的特性。

一、徭役劳动及其编制

  (一)内徭与外徭

  首先考察在三大强制性劳动形式中占核心地位,并且人数最多的徭役劳动。秦汉时期的史料中所见的“徭(繇)役”具有多种内容【2】。徭役是指从登录在户籍上的国家基本成员的编户、百姓中,作为其义务征召而来的卒所从事的各种劳动。这些劳动不仅包括作为地方性力役的更徭(更卒);主要担当保卫边境的戍卒;担任守卫中央政府各官府的卫卒(卫士);还包括以走卒为代表的中央、地方各官府的最下层官吏。

  从以上汉代徭役劳动的存在状况可以看出其特性:第一是力役、兵役、吏役尚未分离。第二是相当于唐代的20日正役,即满足中央政府劳动需求的中央性力役,仍未分离出来。对于兵役、吏役、中央性力役及地方性力役等混杂在一起的事实,已经有人指出。但是,徭役劳动的存在并不是毫无秩序的。事实上,汉代的徭役劳动是在一定理论划分的基础上被制度化的。其最大的划分就是内徭与外徭的区分。

  例如,《史记》卷二五《律书》中记载,因文帝时期对匈奴实行和平政策,“故百姓无内外之繇,得息肩于田亩”,由此可确定“内外之繇”的存在。另外,元帝永光3年(前41)冬,恢复盐铁官和博士弟子的定员时,其理由为“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繇役”(《汉书》卷九《元帝纪》)。这里所说的“中外之繇役”大概就是上述的“内外之繇”。那么,问题是区分内外(中外)的具体内容。

  陈直氏对《史记·律书》中的“内外之繇”,做了“直按,汉时更卒、正卒,谓之内徭,戍卒谓之外徭”的解说,并指示参照了《汉书》卷二九《沟洫志》的“治河卒为著外繇六月”(《史记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68页)。但是他并没有对更卒、正卒就是内徭一事进行进一步的论证,仅列举了一些外徭的例子。戍卒是指23岁到56岁的男子的正(正卒),在其义务期间所服的一年兵役,因此如陈直氏一般,将正卒与戍卒截然分为内外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关于正卒与戍卒的区别和联系,有必要重新具体分析。

  从陈直氏的解释中可以看出,他认为戍卒是担负保卫边境的兵役,将外徭作为外边的徭役来理解。戍卒负责保卫边境一事确是事实。陈直氏参考的《汉书》卷二九《沟洫志》的“治河卒为著外繇六月”上所附三国魏的如淳及孟康、唐的颜师古的注释也持同一观点。在解释外徭时,如淳参照了《律说》的戍边之说;孟康认为“外繇戍边也”;颜师古则指其为“繇戍”。三人都一致认为外徭是一年更替制的保卫边境的戍卒(戍边、繇戍,关于这一点还将后述)。事实上外徭中确实包含有一年更替制的戍卒。

  但是,戍卒不仅保卫边境,而且担负守卫首都长安的职责。例如,高祖七年(前200年),在刚完成的长乐宫举行的最初的朝会仪礼上,“车骑、戍卒、卫官整列廷中,持武器,揭旗帜”,参加了此次盛会(《汉书》卷43叔孙通传)。此外,《汉书》卷七四《魏相传》载有“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要求延长一年义务期的事例。上述参加朝会仪礼的戍卒,及守卫长安中央政府各官府的河南郡的戍卒,都是指每年从各郡派往长安,守卫中央各官府的一年更替制的卫戍。对被认为没有“内外之繇”的文帝的治世,贾山作了“陛下即位(中略)减外繇卫卒、止岁贡”的叙说(《汉书》卷五一《贾山传》)。此外,昭帝在元平元年(前74年)2月的诏勅中称“天下以农桑为本.日者省用,罢不急官,减外繇,耕桑者益众,而百姓未能家给,朕甚愍焉”,并指示减少口赋钱(《汉书》卷七本纪)。上溯“减外繇”措施的先例,只有始元4年(前83年)7月诏中所记的“诸给中都官者,且减之”的一例(《汉书》卷七本纪)。所谓“给中都官者”,指的就是保卫中央各官府的卫卒。由此明确可知卫卒在当时被视为外徭,而且是以诏勅的权威为依据的外徭。

  如上所述,戍卒不仅保卫边境,还守卫中央各官府,并且保卫中央各官府的戍卒、卫卒被称为外徭。因此可以明确得知“中外之繇役”、“内外之繇”中所说的中、内并不指中央或内地,外徭的外也不是专指边外、边境。

  因此,若想合理解释保卫中央各官府的戍卒、卫卒为外徭,就必须理解内外、中外为郡内和郡外、郡中和郡外。现在没有可以显示内徭具体情况的史料,其原因一定是内徭和外徭不同,徭役是在原来的郡县内部编制而成,并且事情本身不言而喻。在考察汉代的徭役编制时,首先必须注意的是组织编制徭役的根本在于地方郡县【3】,并且编制不是以中央政府、国家的内外为基本依据。在生活在汉代人们的意识中,把握判断徭役的基准是郡县。若是在郡县内部实施的徭役就是内徭(中徭),而在郡外实施的徭役,则不管其是在首都长安、还是在边境实行的徭役,都一概被认为外徭。以下,就以内徭和外徭为基准,对汉代的徭役劳动进行考察。

  (二)内徭——郡内徭役

  纵贯两汉时期,各地方都设置了作为其上级统治机构的郡(国)。郡国的数目,从西汉后期大致固定在百余个。在这些郡县内编制的徭役中,有被称为更徭(更卒)的力役;还有被称之为正(正徭、正卒),主要担任郡内的兵役、吏役的徭役。下面,首先探讨更徭(更卒)的问题【4】。

  更徭是指从15岁到56岁的男子需承担的力役,以一更一个月为劳动单位进行编制。到西汉昭帝为止,一年内有两更两个月的劳动义务,并以劳动一个月休息五个月的周期进行编制。可是,昭帝始元6年(前81年)因所谓的盐铁会议,改为一年一更的劳动义务。从此一年一更的卒更制就一直持续到东汉末期。

  在履行一更一个月的劳动义务时,有三种具体的履行方式,即践更、居更及过更。践更是指当轮到一更一个月的义务期时,履行劳动义务【5】。践更允许雇用雇佣劳动者,让他人代替完成。当此践更期间是在原籍所在的县内亲自参加劳动,履行劳动义务就称之为居更。而因某种原因无法实际参加劳动,并且超过义务期,就称之为过更,需要缴纳过更钱(更钱)。此外,可以推测一个月的践更期内,如果有不劳动的天数,按其天数也要缴纳过更钱(更钱)。

  随着昭帝始元6年卒更制的改定,一更一个月的更徭义务的履行方式,原则上变成了通过缴纳过更钱(更钱)的缴费方式。如果没有特别被征召到实际的劳动中,人们通常是用钱履行义务。从此过更钱(更钱)与其他的缴费人头税——即口钱(口赋。7岁到14岁的男女负担,一年23钱)、算钱(算赋。15岁到56岁的男女负担,一年120钱)——一起总称为更赋。

  从西汉后期到东汉,国家登录在册的总人口数大约为5000万至6000万左右。承担更徭者为15岁至56岁的男子。假定登记人口的半数为男子,就有2500万至3000万人左右的男子。假设男子总人数中60%为15岁至56岁的更徭负担者,那么全国的更徭负担者总人数为1500万到1800万人。对这些人施行一年一更的卒更制,那么一次一个月可得总劳动量为1500万到1800万人,一年十二个月,那么每个月都有125万至150万人的更卒在劳动。相对各郡而言,就形成了一个随时可动员约1万数千人的更卒进行劳动的体制。

  近年引起争论的一个要点,是女子是否承担更卒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从甘肃省武威地区旱滩坡的墓葬中出土的东汉初期的木简【6】中可以找到答案。木简上记有如下内容,即“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繇,论为司寇”。此规定基本可以认为可上溯到西汉。由此可明确得知女子不承担更卒。只是,从史料上又确实可以看到女子参加各种徭役劳动的事例。因此,可以认为女性的徭役是以组织男子从事的更徭为中心,在其周边被临时组织编制而成,并且没有被制度固定下来的徭役。

  在郡内组织的徭役中,除从事治水、土木工程等简单劳动的更徭外,还有被称为正(正徭、正卒)的徭役编制。在汉代有“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的规定(孙星衍校,卫宏撰《汉旧仪》卷下)。作为23岁至56岁的男子的正,要负担的代表性的徭役,是为期一年的卫士和为期一年的被称为材官、骑士等的地方军役。作为外徭的卫士,还将在后面具体叙述。在内徭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为期一年的作为材官、骑士的地方军役。

  汉王朝一经创立,就设詈了在首都长安编制的南北二军的中央军,及在各郡国编制的地方军。构成地方军的主要兵种就是材官、骑士。它们因“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的规定而设立,其后武帝平定越的时候,又增设了楼船兵(《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统筹指挥这些地方军的是郡都尉(在王国是中尉)。

  这些地方军进入东汉后不久就被废除了。首先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年)8月废除了内郡的郡都尉,其后第二年建武7年3月根据与此相关的诏勅,废除了边郡以外的地方军。其理由为“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后汉书》本纪下)。《后汉书.光武帝本纪》李贤注中引用的《汉宫仪》,在叙述完高祖命令在全天下的郡国设置轻车、骑士、材官、楼船一事后,对这些军士留下了“各有员数”的记录。因此可认为有定员限制,接受与民籍不同的户籍编制的材官、骑士是军吏。其旁证就是上述他们与军假吏一起被废除的史实。那么,《汉旧仪》的记述,即认为材官、骑士是一般成年男子在其33年的义务期内要承担的一年军役的看法,是否有误?

  事实是《汉旧仪》的记述并没有错误。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年),在马邑谷中展开的对匈奴的伏击战,虽动员了“车骑、材官三十余万”,却因被匈奴单于发现而以失败告终。其后,武帝在谈及此次作战时,说到“发天下兵数十万”(《汉书》卷52韩安国传)。只是,这数十万的轻车、骑士、材官兵并不都是军吏。现在假定武帝时期的总登记人口数为5000万人,其中男子为半数的2500万人,再假设23岁至56岁的男子为其中的50%,那么即有1250万男子。因为这些男子在其33年的义务期内要承担一年兵役,所以可以算出平均每年大约有38万人的现役兵。这只不过是个大概的数目,但可以认为马邑伏击战中被动员的轻车、骑士、材官兵,基本上是全国可被动员的兵力。在其33年的义务期内被征召而来的为期一年的兵士,除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军外、还作为卒被编制,接受军吏的指挥。作为有定员限制的军吏的轻车、骑士、材官,大概是从卒中选拔而来,或是志愿报名参加的职业军人【7】。

  作为卒的征召兵,一般被称为甲卒。在郡(国)一级,统一指挥军事的是郡都尉(在王国是中尉)。《汉书》卷一九《百官表上》,规定郡都尉的职掌为“佐守典武职、甲卒”。由此可以明确得知,甲卒是还未被编制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军之前的一般兵士的称呼。

  在各种史料上可以见到有关甲卒的记录,作为徭役制度的甲卒,还可看到以下事例。首先,武帝在其即位的建元元年(前141年)2月,作为恩赐,下令“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汉书》卷六《武帝本纪》)。这是为了方便照顾老人,免除其家人的租税负担的政策。显而易见,此处的甲卒和免除军役负担有关,并且其是组成由郡都尉统率的地方军的兵卒。

  另一个事例在晁错向文帝的提议,即“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中可见。关于此处的卒,颜师古的注释中引用的如淳的看法如下:即他首先坚持了“复三卒之算钱也”的自家说法,而后又介绍了“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的某种学说。但是,“复卒”并不是指免除算赋。因为算赋是女性也要负担的一种人头税,所以若是指免除算赋,此处就应该象武帝建元元年的事例一样,写成“复算”,而不是“复卒”。并且著名的居延汉简的礼忠简中记载“用马五匹直二万”(37·35),从而可知用马一匹4000钱。而三人的算赋只不过相当于360钱,还不到用马钱的1/10。这也可以说明“复卒”不是指免除算赋。从“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即晁错对“复卒”的理由进行的简扼明要的陈述中,也可以很自然地认为,“卒”是如淳介绍的某种学说所主张的军役(甲卒)。虽然这不是直接显示甲卒制度存在的事例,但是将此事例与武帝建元元年的事例合并考虑,可以推断郡国兵一般被称为甲卒,其依据郡国所处地势的不同而被编制成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军等。

  东汉初期废除内郡的地方军之后,甲卒作为正所担负的徭役,仍然持续存在。其代表为在地方官府任事的走卒、五伯等。在汉代的地方官府中任职的官吏由三个层次组成。上层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派往地方的郡太守、都尉、郡丞、县令、县尉、县丞等的长吏;中层是由郡太守、都尉、县令等各官府的长官,独自行使人事权编制而成的属吏层,即被称为掾、史、书佐、干等的书记官;构成最下层的是被称为“贱更小吏”(《续汉书·舆服志下》)的人们,他们是从编户百姓中被征召而来,并被迫轮流当值(更)【8】。东汉明帝对其出生地的元氏县的百姓、官吏施行优惠政策时,诏勅中称“劳赐县掾史及门阑、走卒”,明确无误地用掾、史与门阑、走卒分别代表元氏县官府官吏中的中层和下层,并加以区别(《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五年条)。

  构成地方官府最下层的“贱更小吏”中,有担当与官府维修、守卫等劳役有关的铃下、门阑、门卒、白衣、侍曹、侍阁;担当与长官的生活护理(趋走)、安全保护等劳役有关的五伯、辟车;担当街中、城外的警卫及警察的街里走卒、亭卒;或担当通信设施,即驿站的劳役的驿卒等。这些劳役从其内容来看,都是从军役派生出来的产物,并且这些劳役与甲卒一样,是正要担当的内徭(正徭)的基本任务。在地方军被废除之后的东汉时期,“贱更小吏”所担当的劳役应该是正徭的核心。但是,从征收走卒钱一事上可以看出,此劳役的履行方式,从东汉初起逐渐变成通过缴费和雇用雇佣劳动替代完成。到东汉末期,从各地设立的正卫弹碑的内容上可以看出,此劳役已濒于危机。

  最后,以西汉后期为中心,对以上涉及多方面的考察进行概括总结。汉代由地方郡县组织编制的内徭中,有15岁至56岁的男子作为更卒,在一年内轮流参加的为期一个月的更徭;还有23岁至56岁的男子作为甲卒,在其义务期内被征召而服的一年军役;以及被称为走卒等,承担地方官府的劳役及守卫任务的“贱更小吏”。全国一整年的更徭的人数约为150万人;正的甲卒的人数是数1O万人。因此内徭的的总体情况如下:每年有人数达200万左右的人员在分别从事以下各种徭役——即建造治水、灌溉、道路通信设施等的力役;维护地方治安的军役;作为地方行政最末端的吏役。除此内徭之外,汉代的男子还要从事被称为外徭的军役、劳役。关于外徭,将在下一节详细说明。

  (三)郡外徭役——中央性需求和广大区域性需求

  郡外徭役有戍卒和卫卒之分。上述卫宏所著的《汉旧仪》卷下中记载有“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的规定。另外,董仲舒在向武帝进言时论述秦朝以来的弊端,指出其之一为“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在此只提及一岁的屯戍,没有涉及卫士。因为为期一年的卫士(卫卒)和一年更替的屯戍(戍卒)是不同的徭役,那么随之而来的疑问,难道正所负担的郡外徭役有两种,为期两年吗?

  结论是郡外徭役并不是两种,为期两年,而是两种徭役中任意一种,为期一年的劳役义务。上述的守卫中央官府的河南郡的卒,被记载为“河南卒戍中都官者”(《汉书》卷七四《魏相传》),由此可知戍卒和卫卒是一回事。戍卒中保卫边境的兵士被称为“戍边”、“屯戍”;守卫中央宫府的兵士被称为“卫卒”。因为守卫中央官府是极具荣誉的任务,而守卫边境则条件极其残酷,所以在现代人的眼中,无法单纯地将两者视为同一事物。但是,在汉代的史料中,“戍边”、“屯戍”和卫士作为戍卒的两种形式,被视为同一事物却是不争的事实。从作为在郡外实施的正的徭役的视点来看,“戍边”、“屯戍”和卫士都是为期一年的外徭。只是由谁担当“戍边”、“屯戍”,由谁担当卫士一事上,可以推测在其选拔上存在一定的标准。

  从23岁到56岁的男子,在其作为正的33年的义务期内,有合计两年的劳役的义务。一年作为内徭,要负担甲卒的地方军役或吏役,还有一年作为外徭的戍卒,要充当保卫边境的兵士或守卫中央官府的卫卒。守卫中央官府是根据中央政府的需求被编制而成的外徭;保卫边境则是出于防止外敌入侵,保卫国家的目的,根据中央政府的指令被广泛编制而成的外徭。

  在33年的义务期内,履行为期一年义务的戍卒的年均可能动员数的计算方法和甲卒一样,如果登录人口为5000万人就是约38万人,若是西汉末期人口的6000万人,就有约45万人。地方郡国兵有数10万;保卫首都和边境的兵士有数10万,因此加起来约有近100万的兵士被分派在全国各地。行军编制时也可动员郡国兵,因此即便只组织编制年均可能动员的兵士,中央政府就有100万的军队可以动员。例如,在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年)爆发的南粤、西羌的反乱中,南方有20余万的楼船军;西北边境有60余万的骑士、戍卒,合计有80余万的兵士被动员一事,就是一个具体事例(《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

  根据中央政府的指令被广泛编制而成的徭役中,除“戍边”、“屯戍”的戍卒外,还有被临时编制而成的力役,这也被视为外徭。其代表为跨越数郡的治水工程。

  其具体事例,有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对决口的黄河进行的治水。这是一次黄河在魏郡的馆陶和东郡的金堤处决口,洪水泛滥至周边的4郡32县的前所未有的大灾害。对于此次自然界的威胁,作为应急措施,中央政府调动了河南郡以东的漕船500艘,让居民乘坐避难。同时还征召36日的徭役劳动(卒),让其修复了堤防。但是如何看待此时征召的卒成了问题?对此成帝亲自采用了“治河卒为著外繇六月”的措施(《汉书》卷二九《沟洫志》)。那么,如何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呢?

  关于这句话的理解,有三人留下了注释。首先是三国魏的如淳。他作了“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今以卒治河之故,复留六月”的叙述。如淳根据汉律的如下解说——即守卫边境的戍卒虽是一年更替制,但当紧急之际有为期六个月的延长劳役制——认为因黄河的治水,卒被留下并被延长又一期六个月的劳役。三国魏的孟康则认为是“外繇,戍边也。治水不复戍边也”。在视外徭为守卫边境的戍卒这一点上,两者的见解一致。但两者不同在于,如淳认为这些卒是因黄河治水而被派往从事为期六个月的延长劳役,而孟康则认为这些卒因被调往治理黄河,就不会再次被派往守卫边境。另外,唐的颜师古的理解为“如、孟二说皆非也。以卒治河有劳,虽执役日近,皆得比繇戍六月也。著谓著于簿籍也”。他否定了如和孟的说法。从颜师古的叙述中可以明显看出,他也称外徭为繇戍,视其为守卫边境的戍卒。因此,在这一点上三者看法相同。但不同的是颜师古认为,作为治理黄河的回报,即使作业天数较短,也视其为相当守卫边境的戍卒六个月的劳役,并将其登记在管理外徭的帐簿上。颜师古的看法,即把“著”一词解释为登记在帐簿上的说法,是可取的。

  但是无法立刻赞同以上三人对外徭的理解。此三人都视外徭为戍边、繇戍,将其限定于守卫边境的戍卒。而笔者在上面已经说明外徭还包含卫卒,不仅限于守卫边境的戍卒,在此不再重复。在此事例中还需注意的是:从危害波及4郡32县,及征召河南郡以东的500艘漕船让居民避难的记述中可以看出,这是一次危害波及广大区域的大灾害,并且可以估计被征召的为期36日的徭役劳动,是从这受灾的4郡32县为中心的广大区域被组织编制而成。如是,堤防的修建是通过跨越数郡被征召而来、编制而成的应急徭役劳动完成的。可以想象如何适当评价这次在郡外、跨越广大区域的编制;及采取的短期集中的强制劳动形式,在当时成了一个大问题。

  可以推测其结果是:对于此次在郡外的广大区域的编制,视其为外徭;而36日的短期集中劳动,则被认为相当于外徭六个月的劳动,并将其登记在管理外徭的帐簿上。因此,笔者认为在修正其对外徭的理解后,颜师古的说法是妥当的。在以上的论述中明确的本质性问题,并不只是对语句的解释,更重要的是存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郡国之间,跨越数郡的广大区域的劳动编制,作为制度还不完备的事实。若是在郡内的治水、水利工程,全都调动郡内的卒来完成,想当然这时更徭作为一种制度被实施。然而,若是跨越数郡的广大区域的事业,则临时从中央派遣谒者前往,并根据时时的需求组织编制劳动【9】。在位于中央中都官和郡县地方官府之间的徭役劳动的广大区域性编制制度的不完备处,存在一个本质性的问题。这个本质性问题并不止于劳动编制制度,可以认为是贯穿以劳动编制制度为典型的行政制度的总体。位于中失政府和地方郡县政府之间的广大区域的行政制度的不成熟和临时性,是考察专制国家的特性时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广大区域的徭役劳动的编制,在上述河平元年的黄河治水的事例中被视为外徭。从汉代的以内徭、外徭为两大区分标志的劳动编制的存在状况来看,这么划分是理所当然的。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存在广大区域编制制度不成熟的问题,但内徭和外徭的区分仍被维持了下去。

二、刑徒劳动及其编制

  在满足社会性劳动需求的强制劳动中,除徭役劳动外,还有刑徒劳动。其典型事例是修秦始皇陵墓的阿房宫时,从全国组织调动70余万刑徒的事例(《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始皇帝三十五年)。至于汉代,前面已经提到在建造皇帝陵墓时,动员了合计数工。万的卒和刑徒劳动的事例。因此,如果不能把握刑徒劳动编制的具体情况,就无法充分理解劳动的社会性编制。

  汉代的劳役刑,以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废止肉刑为转机,作为替代肉刑的有期刑被整理完备而成。从景帝之后至东汉为止的劳役刑,形成了一个如下具有各种刑期的刑罚体系【10】:从为期五年的髡钳城旦刑,递减为包含完城旦刑(四年)、鬼薪刑(三年)、司寇刑(二年)三种刑罚的完刑,再递减到由刑期分别为一年、半年、三个月组成的作刑。

  刑徒劳动除建造帝陵、宫苑、官府;修建治水水利设施、道路桥梁、通信交通设施外,还被分配到作为中央的地方分设机构,在各地方郡国设置的铁官、或铸钱官等的官府手工业,并且一部分还成为担任首都治安的司隶校尉指挥下的兵卒.刑徒劳动和由卒担当的徭役劳动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汉代社会必须的各种劳动需求【11】。

  首先确认一下刑徒劳动的总量。班固在《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的末尾,概述从昭帝到平帝为止的西汉后期的刑罚情况时,指出死刑犯1000人平均工人(O.l%);犯下从耐罪(司寇二年刑)到右趾(五年刑)等罪的犯人,是死刑犯的三倍多(0.3%),并叙说死刑犯一年数万人;劳役刑徒人数达数10万人。按汉末国家登记人口为6000万人进行机械性计算,那么死刑犯约为6万人;刑徒约为18万人。并且班固所提及的两年到五年的劳役刑以外,还有较轻的三个月到一年的戍罚作刑(作刑),如果加上作刑的犯人,可以认为刑徒的总量有20多万,至多不超过30万人。这些刑徒被监禁在全国2000余所的监狱里,从事各种劳役。西汉末期的地方官府,有郡(王国)103个;县(道、侯国)1587个,合计为1690个,而每处的地方官府大概有一所监狱,因此每所监狱中平均监禁100余人的刑徒。

  这数10万人的刑徒,被“输之司寇,编之徒官”(《汉书》卷48《贾谊传》),并且户籍被编人称为“徒隶簿”(《水经注》卷一六谷水条所引《文士传》)等的薄籍中。可以推测中央政府根据每年末上交统计的集薄,充分掌握了于什么地方聚集了多少刑徒的具体情况。班固所提及的情况,估计就是根据上述集中到中央政府的刑徒的集薄而来。刑徒劳动和编户百姓所负担的徭役(卒)不同的是,不用考虑季节和年龄的因素,随时可以征用。这些刑徒劳动也依据中央性需求、地方性需求、广大区域性需求的三种不同的需求方式,和卒等的劳动一起被组织编制。以下,对基于三种不同劳动需求的刑徒劳动分别进行考察。首先论述根据中央性需求的刑徒劳动。

  (一)中央性需求及其编制

  在西汉的首都长安,26个中央官府中都设有被称为诏狱的特设监狱(中都官二十六诏狱)。现今没有具体显示监禁在中都官诏狱的刑徒总数的史料。只是,据说武帝时的杜周任廷尉一职时,廷尉狱和中都官诏狱内监禁有六七万人,更有说多达十万余人(《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不能认为所有的在狱者都是受到劳役刑判决的刑徒,但是可以认为这是显示在首都聚集的刑徒劳动总数上限的数据。因此可以推断通常有数万人的刑徒被监禁在监狱内。

  表一是26个诏狱中,根据沈家本氏的考证,已经判明的18个诏狱的一览表。虽然沈氏的考证中还有需要推敲的地方,但暂且以此为依据进行讨论。

  看完一览表后,马上可知26个诏狱基本是以少府为中心的制造官府。这些制造官府承办兴建宫殿、官厅;制作皇帝、百官的朝服、祭服等;制作皇帝、百官的公事时的食物;管理武器;管理宫苑、治水等事务,是维持以皇帝、百官为中心的中央政府自身再生产的官厅。聚集在26个诏狱的刑徒,是为经常满足上述中央政府的直接性需求而被编制而成的。

  当出现超越中央政府经常性需求的劳动需求时,除聚集在26个诏狱的刑徒外,还将发动首都周边各郡的卒、刑徒,甚至全国性的劳动编制。在上述的修建帝陵时,“三河(河内、河东、河南)、三辅(京兆、左冯翊、右扶风)、近郡卒徒十万数”(《太平御览》卷五五六所引《皇览》)被组织编制一事,就是其具体事例。另外,在建造长安的城墙时,惠帝3年(前192年)春及5年正月,曾两度发动组织长安周边600里(约250公里)以内的145万人的男女劳动力,同时3年6月还动员编制了全国诸侯王、列侯的徒隶2万人。

  袁仲一氏在整理完从秦始皇陵、咸阳宫、林光宫、阿房宫遗址等处发现的1119件(443种)带有文字的砖瓦、陶器碎片后,将其上面的文字分为以下几类:①是使用刑徒的中央官署制陶作坊陶文(696件、196种);②是使用徭役的官营制陶作坊陶文(79件、32种);③是都邑郡县市亭制陶作坊陶文(53件、28种);④是民间私营制陶作坊陶文(92件、54种);⑤其他(199件、132种)(《秦代陶文》,三秦出版社,1987年)。由此可知秦的陵墓、宫殿建造是组织刑徒劳动、徭役劳动及民间劳动来完成的。

  在①的中央官署制陶作坊陶文中记有制作官府的名称,其中有属于少府的左司空、右司空、左水、右水、寺水、宫水、北司;属于将作大匠的大匠、大水;以及属于中尉的都船等。上述的官府到西汉被26个诏狱吸收继承。②的使用徭役的官营制陶作坊陶文中记有县名和人名,可以得知这些陶器是由以各县为单位征召、组织而来的陶工所制作的。陶文中出现的县名大部分是陕西省的,其次大多位于甘肃、河南、山西省内。从以上有限的陶文可知,秦朝依据中央性需求的劳动编制,具有和西汉的帝陵建造基本相同的编制结构。

  到了东汉,不仅中都官26诏狱被废除,并且使用刑徒劳动、在制作官府中占核心地位的将作大匠的规模也被缩小【12】。但是,根据中央性需求的刑徒劳动的编制的规模,仅从遗留下的史料看,可以认为反而是扩大了。证明此说的证据,是从洛阳南郊发现的刑徒墓中出土的砖文【13】。砖文中记载刑徒所属监狱的郡县名、刑名、死亡年月日等,从中可以略知在东汉的首都洛阳被组织的刑徒劳动的一些情况。从552个刑徒墓中出土的820余块砖的砖文,其全貌虽然还未被介绍完毕,但据说其中有4块是少府若卢的刑徒之物,其他的是从39个郡国、167个县的监狱被征召而来的刑徒之物。已被介绍的40块砖的砖文拓本上记载的地名,主要以河南郡洛阳、颍川郡舞阳、南阳郡武阴等河南省的地名为主,还包括陕西、山西、山东、江苏、安徽、湖北省等地,由此可知这些刑徒是以县狱为征召单位的全国性的编制【14】。像这样中央性需求的全国性编制之所以能够实现的原因,可以推测是因为洛阳处于交通中心,相对长安,洛阳的人、物的流通和聚集相对比较容易。《水经注》卷一六谷水条所引用的顺帝阳嘉元年(132年)的碑文,记载永建六年(131年)9月,根据诏勅命令开始修筑太学,其中使用了工徒11.2万人一事。根据此记录,可以推算东汉后期从全国各地组织编制而来的刑徒劳动规模的大小。

  (二)地方性需求、广大区域性需求及其编制

  从东汉洛阳出土的刑徒砖的记载可以确定,刑徒是以郡或县为基本单位进行集积。“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郦山,徒多道亡”(《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的记录,也显示县是刑徒劳动的全国性编制的基本单位。隋的萧吉所著《五行大义》论诸官第22中引用的翼奉的著述,在列举郡府的诸部局(曹)之一的尉曹时,解释“尉曹以狱司空为相关机构,主管士卒、狱事、罪人逮捕(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狱闭捕亡)”。此处所说的狱司空,主要是设置在各县,管理刑徒的的狱官(《续汉书.百官志》一司空条刘昭注补应劭《汉宫仪》)。据翼奉所说,西汉后期的郡府里也设有狱司空,与尉曹相互协作管理刑徒。有关尉曹的职掌,其不仅管理甲卒、更卒(士卒),而且还管理刑徒。在中央政府的宰相府(三公府)里,各自设有和郡县相同的诸部局,三公府的尉曹也“主卒徒转运事”(《续汉书》百官志工太尉条)。于是,在县、郡、三公府的地方和中央政府内,分别设有尉曹,管理徭役劳动和刑徒劳动。

  刑徒是由郡县的地方官府,特别是由尉曹与狱司空相互协作进行管理一事,说明处于地方阶段的劳动需求,是由以郡县为单位的更卒、刑徒的劳动来完成的。例如,东汉时期在太原郡开凿漕运路,就是其具体事例之一。永平年间(58—75年),在开凿从都虑到羊肠仓的漕运路时,即使太原郡的吏、民都积极从事力役,但是经过连续几年的努力都没能完成道路。因此,建初三年(78年)中央政府派邓训作为谒者,让他监督此次工程,并改漕运为陆运,“全活徒士千人”(《后汉书·邓训列传》)。这个事例讲述了如下事实:太原郡内的运河修建,首先是组织编制了在郡内聚集的数千人的刑徒、徭役劳动力。但当以郡为主体的事业无法进行时,就转换为由中央管辖的事业来完成。其次,《隶释》卷四的“蜀郡太守何君阁道碑”中,记载“蜀郡太守平陵何君遣掾临邛舒鲔,将徒治道,造尊楗阁,袤五十五丈,用功千一百九十八日,建武中元二年六月就”的事例,这也是记述为维持郡内的交通,刑徒劳动被动员编制的具体事例。此外,《水经注》卷一渭水条中所引《三辅黄图》中记载“桥之南北有堤,激立石柱,柱南京兆主之,柱北冯翊主之。有令丞,各领徒千五百人”,这也说明为桥梁的经常性维修,刑徒劳动被征用一事。但是,以县为单位组织刑徒劳动的事例,就笔者所知,完全没有流传下来。这和县阶段的更徭编制的具体事例基本没有流传下来一样,从中应该考虑史料存在的不均衡性。

  与此相比,留下较多史料的,是根据跨越数郡的广大区域需求而编制的刑徒劳动。首先有著名的“开通褒斜道摩崖”(《金石萃编》卷五)的事例。即“永平六年(63年),汉中郡根据诏书的命令,受领广汉、蜀郡、巴郡的刑徒2690人,开通褒斜道”一事。这是一次跨越广大区域的工程,其具体工程内容为“建栈道633间、大桥5座、道路258里(约107公里)、邮亭、驿置(警察、通信设施)、徒司空(刑徒管理机构)、包括褒中县等县在内的厅舍64个,累计共动用766800余人的劳动力”。这次事业的主体虽然是汉中郡太守,但因工程跨广大区域,要动用三个郡的刑徒,所以需要皇帝的诏勅许可。动用郡内的徭役、刑徒劳动的郡内区域性事业,可以由郡太守、县令自行决定、安排完成。而广大区域性事业则需要皇帝的认可。上述太原郡的开凿漕运路工程,最终也是以中央为主体,并在改漕运为陆运时,曾请示章帝希望得到批准。

  此外,元光年间(前134—前129年)因黄河在瓠子决堤,灾害波及广大区域,武帝“使汲黯、郑当时兴人徒塞之”(《史记》卷二九《河渠书》)。并且据马第伯的《封禅仪记》所记,因光武帝建武32年(56年)2月的泰山封禅,“二月九日到鲁,遣谒者郭坚伯,率刑徒五百人治泰山道”。其后,12 日又投入修建道路的刑徒1000人(《续汉书》祭祀志上刘昭注补引应劭《汉宫仪》)。此外,元和元年(84年)章帝在巡幸江陵、宛一带的南方时,“命司空白将徒支柱桥梁”(《后汉书·章帝本纪》)。后两个例子,虽然受编制的刑徒是各郡县的刑徒,工程的结果造福的是当地的居民,但是这两例都是和皇帝行幸有关的跨越广大区域的道路、桥梁的修筑,都不是根据地方的独自性劳动需求的产物,所以在此将其归为广大区域编制。

  刑徒劳动的广大区域性编制的特性如下:和徭役劳动的广大区域性编制一样,在制度上并没有确定作为事业主体的官府和官僚,而是当产生需求时,由皇帝临时派遣的官僚作为主体,组织编制此区域的刑徒或徭役劳动完成事业。换句话说即位于中央政府和地方郡县政府之间,承担完成广大区域性劳动需求——即由修筑治水、水利设施;修建道路、桥梁;建造通信、交通设施等事业构成的广大区域性劳动需求——的广大区域性行政制度尚未成熟,它是根据必要性被临时制定而成。

  纵观两汉时期,总体可以认为到武帝时期的社会性劳动编制,主要是以编户百姓担当的卒所从事的各种徭役劳动来实现;以武帝为界,西汉后期刑徒劳动的比重逐渐加大;到东汉时期这一倾向越发突出.尤其是依据中央性需求和广大区域性需求的社会性劳动的编制,到了东汉就专门由刑徒劳动来完成。由此可以看出,汉代国家的社会性劳动编制,从西汉到东汉逐渐完成从徭役劳动到刑徒劳动的转换。

三、官奴婢劳动及其编制

  官奴婢是指犯了罪的本人,受其株连的家人、亲属以及受株连的同伍(五人组)的邻居等,其自由身份被国家剥夺并被划为奴婢身份的人们。高祖十年(前197年),趁高祖出征之际,韩信“乃谋与家臣夜诈诏赦诸官徒奴,欲发以袭吕后、太子”(《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从此可知在中央各官府中,聚集了足以构成相当兵力的大量的官奴婢和刑徒。

  有关官奴婢的数量,从西汉后期贡禹的提议中可以推测出。贡禹在提议解放官奴婢,还其为庶人,让其替代关东的戍卒担当北方边境的警备时说到:“又诸官奴婢十万馀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宜免为庶人,廪食,令代关东戍卒,乘北边亭塞候望”(《汉书》卷七二本传)。这1O万余人的官奴婢,大概是被分配到中都官府的官奴婢。除这些被分配到中都官府的官奴婢外,在分布在北边、西边的由太仆管理的36个牧场里,还有“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汉书》卷五景帝中元六年如淳注引《汉仪注》)。王莽时期,因铸造私铸钱受株连而成为官奴婢,并被送往钟官(铸钱官)的人,据说其数目达数十万(《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下地皇二年[21年]条)。这虽然是个极端的例子,但可以想象西汉后期,主要在长安的各官府里,聚集了十数万的官奴婢。

  这十数万的官奴婢被分派到中央各官府。除上记的太仆、钟官以外,还有例如丞相府内管理时刻的官奴婢(孙星衍校订《汉旧仪》卷上);上林苑内饲养鹿的官奴婢(同《汉旧仪》卷下);并且掌管宫廷食物的太官、汤官处还各分派有3000人的官奴婢(《太平御览》卷二二九引《汉旧仪》)。这些官奴婢的劳动与其分属的官府所担当的职掌有关。此外,还配备一些官奴婢以维持官府自身的运营。例如,西汉末的傅太后命令谒者廉价搜购各官府的官奴婢,当买到担任长安城内治安的执金吾(中尉)府中的八个官奴婢时,被人告发(《汉书》卷七七《毋将隆传》)。无法想象执金吾府内的官奴婢从事与执金吾职掌有关的劳役,因此这些官奴婢应该是从事与维持执金吾府运营有关的劳役。从此可知其他的各官府中也配备有用于杂役的官奴婢。如上所述,官奴婢主要被分派到中央各官府,从事和所属官府的职掌有关的劳役,或从事为维持官府自身运营的各种劳役。

  在此还需考虑的问题,是这十数万的官奴婢与数万的中都官的刑徒,合计达二十万的劳动力的维持。上述的贡禹说到官奴婢十余万人每年需要五六亿钱,其实还不仅仅这些。随着以武帝元鼎三年(前114年)为顶点的杨可的告缗令的实施,全国的中家层及以上阶层,特别以商人为主的人们的财物、奴婢、田地被大量没收。特别被没收的奴婢,以千、万为单位进行计算,并且总体情况为“其没人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糴乃足”(《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汉代的兵士人均一年的谷物消费量约为20石【15】,因此400万石可给养的人口约是20万人。此次从关东(以河南、河北省为中心的区域)输送400万石谷物的事例,到西汉后期作为典故被制度化,并且为输送谷物,动员了关东一带6万人的卒(徭役)(《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耿寿昌,宣帝五凤年间上奏)。从上述的内容可知,在武帝中期至西汉后期的首都长安,聚集有合计近20万人的官奴婢和中都官刑徒。

  他们在根据中央性需求的劳动编制下从事各种劳动,并且通过由6万人的徭役劳动力从关东搬运而来的达400万石的谷物赖以生存【16】。

结语——汉代的社会性劳动编制的特性

  汉代由国家进行的社会性劳动的组织编制,基本是由以下的强制劳动——即每年约达一百五十万人,从编户百姓征召来的徭役劳动;聚集在全国二千所监狱内的数十万人的刑徒劳动;主要聚集、分配在首都的中央各官府的数万人的刑徒和十数万人的官奴婢劳动——构成。此外作为“徭役”,国家每年还编制合计达七八十万人的军役。这些军役包括每年数十万人的担当地方郡国的军役、吏役的甲卒(正),及每年数十万守卫边境、中央各官府的戍卒。

  人数达二百万人的强制劳动力,在西汉时接受约十二三万;东汉时期约为十五万人的官僚、官吏的指挥,并根据中央性需求、地方性需求以及广大区域性需求被组织编制。以下,作为拙文的结束部分,考察此社会性编制的总体特性。

  首先必须指出,社会性劳动的编制,不论徭役、刑徒,都是以县、郡为基本单位进行集中、组编的。作为地方力役的更徭是以在县内从事劳动(居更)为制度的根本,刑徒主要是由县的狱司空进行管理。并且,由于徭役是以郡县为核心进行编制,因此,在当地郡县内完成的徭役被称为内徭,而在郡外、包括在首都完成的徭役都被称为外徭。此特性不仅存在根据郡县层次的需求进行的地域编制中,还贯彻根据中央性需求的全国性编制和广大区域性编制中。如此,徭役劳动、刑徒劳动在郡县层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制度。

  以郡县为基础的社会性劳动的聚集、编制,及以其为基础的全国性编制、广大区域性编制的存在状况,与租税的收取、蓄积及中央财政编制的存在状况完全相同。两汉时期,编户百姓担负的田租、算赋、口赋、过更钱等租税,全都蓄积在郡县。然后作为赋(献费),中央政府让各郡国上贡相当于各郡国人口数乘以63钱后所得金额的现钱、纺织品等财物,以便组织安排中央财政。此外,中央政府还根据自己的必要性,随时向地方郡国征收财物(委输),对在边郡和内郡出现的财物需求,也指示转送内郡与边郡之间、内郡与内郡之间的财物(调度),即对财物进行广大区域的编制【17】。因此在汉代,人(社会性劳动)与物(财物),首先都是在地方郡县被蓄积和编制,行政的根本是被地方官府所掌握。

  其次要考虑的问题,是中央性需求、及以其为根据的劳动编制的特性。以皇帝、官僚、中央各官府为首的中央的直接性需求,是由将作大匠、少府等的制造官厅指挥下的劳动编制来完成,而将作大匠、少府等的制造官厅则使用分派在各官府的十数万人的官奴婢;及配备在26个诏狱中的数万人的中都官的徒。当这些通常的劳动编制无法完成的劳动需求出现时,例如修建帝陵、宫殿、城墙,就以首都周边诸郡县为主,全国性地组织编制徭役、刑徒劳动。建立在中央性需求上的劳动编制,以官奴婢和中都官徒为核心,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制度。

  最后,最值得注意的是广大区域性编制的特性。位于中央和地方郡县之间的各种广大区域的需求,例如跨数郡规模的治水及水利事业、通信及交通事业的劳动编制,是以从中央派遣而来的谒者为指挥、监督官,编组该区域的徭役、刑徒及雇佣劳动来进行。虽然广大区域性需求是经常性需求,但只有在波及广大区域的灾害发生,或皇帝巡幸的特别机会时才被.临时编制。换句话说就是处于连接中央和地方郡县之间的中间层的广大区域性劳动编制的制度还不完备。这就好象中间涂满蛋糊的三明治一样,有坚实的上下两层,却没有坚实的中间层。

  行政的根本在地方官府,位于中央政府和地方郡县政府之间的广大区域行政的不成熟的问题,并不仅限于社会性劳动编制的领域。例如流通、贸易领域也存在同样问题。地方的郡或县内设有市,首都也设有多个市,并且管理郡县层与中央层的贸易、流通的制度,从战国时期以来就被整理完备。然而,在汉代的地方郡县和中央层之间,虽然存在14个以6种方言地区为背景的广大流通贸易圈,但与这些广大流通贸易圈相对应的行政机关,从王莽时期起开始初步尝试将其制度化以来,没有一个成功的例子,因此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虽然汉代还设置了l3个州,但州是地方官的监察机关,并不是为广大区域行政而设立的机关。某后州虽然一度成为广大区域的行政机构,但到六朝时就已经变成几乎和郡一样的地方行政机构了。

  广大区域行政始于唐末的节度使对其行政区域的统治,到宋代的路、明清的省的设立,广大区域行政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得以实现。但是,因宋代之后的社会有了很大发展,所以从顺应宋代之后社会发展情况的角度来看,广大区域行政不成熟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广大区域行政的不成熟究竟存在何方?因什么而不成熟?是以何种社会性、结构性的根据而一直保持不成熟性?这些问题,不仅对汉代国家,在考察中国前近代的专制国家的特性时,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正是拙文在探讨汉代的社会性劳动编制时,引申出来的更值得深入研究的基本问题。

1996年8月30日完稿

  补记:在本论文完稿寄出之后,尹湾墓出土的简牍被公开介绍。这些简牍中包含有一组详细记录西汉末期东海郡的行政机关及地方行政情况等的文书,其内容在日本国内也受到瞩目,并已经有几篇专门论述此简牍的论文问世。在此,对与拙文论及的外徭有关的文书进行一些补充说明。

  以《东海郡吏员考绩簿(5号)》为名被介绍的5号木牍,其第l段第11行至第2段第7行,有一段以“右十三人繇”(第2段第7行)为结束语的记录,记载东海郡属下的各县的长吏,如县尉、县丞等,率领包括刑徒在内的卒、卫士,出到郡外,不在郡内的事例。其具体内容如下:护送罚戍至上谷郡(3次3人);护送徒民至敦煌(1次1人);大概是护送刑徒至少府属下的保宫(1次1人);护送卫士(1次1人);上计(3次3人);将物资运送、贩卖到河南郡等地(3次3人);内容不明(1次1人)。

  关于这些记述,滕昭宗氏没有出示明确的证据,但概括其为和外徭有关的记述。对此,笔者认为虽然这些记录只记述了县的长吏完成其职务的情况,并不是有关被征召到外徭的人员及其编制方式的直接记录,但其中所见的被执行的任务的内容,是以护送刑徒及卒到中央、境外为主,这和拙文中被概括为外徭的内容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为这是和外徭有关的记录。

  此外,从5号木牍的记述中还可以确认以下事实:①外徭除派遣卫士及戍卒到中央、边境外,还包括与将物资输送、贩卖到郡外一事有关的劳役,及与上计有关的劳役。②这些外徭的劳役全都是以县为基本编制单位进行。③作为外徭的卒的劳役,以守卫边境的劳役为主,有逐渐被刑徒劳动替代的倾向。

  以上是对最近出土的记载西汉末期外徭具体情况的资料的介绍,虽然叙述得还不充分,但希望能对正文起到一些补充说明的作用(连云港市博物馆《尹湾汉墓简牍释文选》、滕昭宗氏《尹湾汉墓简牍概述》,《文物》1996年8期)。

1998年3月12日补记

注释:

【1】关于此点,请参照拙稿《中国前近代史研究の課題と小經當生產樣式》(《中国史像の再構成》总论第二章,文理阁,1983年)。

【2】关于在此探讨的徭役,以二战前的浜口重国氏的基础研究为出发点,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在此不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介绍或表示反对,仅就笔者个人的见解进行阐述。只是,在此想介绍一下近年的两位研究者的研究,他们的研究是拙文的直接前提.一是山田胜芳氏的《秦漢財政收入d)研究》(汲古书院,1993年),它标志现在秦汉财政史研究的顶点。主要以第四章“徭役、兵役”为主,展开和拙文有关的论述及对研究史的讨论等。二是重近启树氏的《秦漢における徭役の諸形態》(《東洋史研究》第49卷第3号,1990年)、及《秦漢の兵制について一地方軍を中心として一》(《人文論叢》第36号,静冈大学人文学部,1986年)。此外,重近氏还有关于赋制、免除徭役等的诸多研究。虽然笔者与此二人的见解有诸多不同,但在此不——论及。另外,县以下的乡里社会层次的劳动编制的存在状况,也是从根本把握劳动的社会性编制特性的最重要问题之一,但在本文中对此不进行讨论。

【3】上述注【2】的重近氏论文指出,徭役、兵役的编制都是以县为基础单位。此外,大栉敦弘氏<秦漢国家の陸運組織に関する一考察一居延漢簡の事例の梭討から一》(《東洋文化》第68号,1988年),及佐原康夫氏《居延漢簡に見える物資の輸送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第50卷第1号,1991年)都指出从内郡向边境输送物资,也是由以车父为主的在内郡编制的输送队担当一事。

【4】关于对更徭的理解,请参照拙稿《漢代更卒制度の再檢討一服虔一浜口說批判》(《東洋史研究》第51卷第1号,1992年)。

【5】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秦谳书》竹简,其22条中的第17条,记录秦王政元年(前246年)、二年审判的案件。其中提到被判为偷牛共犯的讲,以从2月1日起的一个月,在咸阳从事践更作为其不在场的证据,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事例(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秦谳书>释文(二)》(《文物》1995年3期).此史料显示践更以一个月为单位,按顺序被编人义务劳动期内。

【6】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关于这一点,在重近启树氏对上述注【1】所揭山田胜芳氏的著书所写的书评中,也曾提到(《東洋史研究》第54卷第3号,1995年)。

【7】关于这一论点,作为区别士和卒的问题,一直以来在大庭脩、米田贤次郎、西村元佑诸氏之间有争论。关于事情的原委,请参照上述注【2】所揭重近氏1986年的论文。相对主张区分士和卒的大庭、米田两氏,西村、重近两氏对区分持反对意见。

【8】请参照拙稿<漢魯陽正衛弹碑小考一正衛·更賤をめぐつて一》(平成四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综合研究(A)研究成果报告书《中国出土文字資料の基礎研究》,1993年)。

【9】关于这一点,在藤田胜久氏的《漢代における水利事業の展開)(《歷史学研究》第521号,1983年)中有详细的论证。

【10】在富谷至氏的《ふにつの刑徒墓一秦一後漢の刑役と刑罰》(川胜义雄、砺波护编《中国貴族制社会の研究》,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7年)中有详细的论证。并且,关于刑徒劳动的具体情况,请参照浜口重国氏《漢代の将作大匠と其の役徒》(1936年初见,《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上卷,东京大学出版社,1966年),及陈直氏《关于两汉的徒》(《两汉经济史料论丛》所收,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其内容与徭役劳动一样。

【11】参照上述注【10】所揭陈氏《关于两汉的徒》。

【12】参照上述注【10】所揭浜口氏的论文。

【13】参照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考古》1972年4期),及上述注【10】所揭富谷氏的论文。

【14】上述注【10】所揭陈氏的论文,不仅对光绪末年从河南省灵宝县出土的400余件东汉时期的刑徒墓砖中,被收入《陶斋藏砖记》内的砖块的原文进行了分析,还介绍了刑徒砖在32个郡县的分布情况。陈氏论文分析后所得的结论,基本与洛阳刑袜墓的相同(263页)。

【15】《汉书》卷69赵充国传记载“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据此可知,兵士一个人平均一个月的谷物消费量约为1.7斛,年约20斛(石)。

【16】靠租税供养的人,除此之外还有一万数千人的中央官僚、官吏;数万人的卫士及皇帝一族等。聚集在长安的食物,除从关东运来的谷物以外,还必须考虑关中的田租。因为这两者是相互抵消的事物,所以在此不对田租进行讨论。

【17】关于汉代的财政运营,请参照拙稿《漢代の財政運當と国家的物流》(《京都府立大学学術報告》人文第41号,1989年,汉译《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庄佩珍译,载[日]佐竹靖彦主编《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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