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亲属称谓的一点说明——《江村经济》附录

  由于对人类学中亲属称谓问题具有特殊的兴趣,我想为本书增写一个附录,作为“亲属关系的扩展”这一章的补充。  必须弄清楚亲属称谓的结构分析至多只能作为研究整个亲属系统问题的一部分,如果仅仅提供一个称呼表是没有什么用处的,因为这不能说明它们的社会意义。过去的有关研究都用这种方法处理,从摩尔根和哈特的旧著直至冯汉骥①最近的出版物都是如此。这是由于对语言的概念谬误,把词语看做是表现现实的结果,因此才相信对亲属称谓的分析就足以了解亲属关系的组织情况。

  像其他一切语言资料一样,亲属关系的称谓应该结合其整个处境来研究。它们被用来表示某人身份或对某物享有某种权利,表达说话人对亲属的感情和态度,总之是说话人对亲属的部分行为。我们必须直接观察称谓究竟是如何使用的,然后才能充分的分析。②但在本说明中不可能详尽地研究这一问题,我只想为今后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供一个提纲。

  中国亲属称谓从语言处境来说大致可分为四类:

  (1)某人直接与亲属说话;

  (2)某人说话时间接提到亲属;

  (3)某人用通俗口语描述亲属关系;

  (4)用书面语表达亲属关系。

  1.对话时的称呼

  对话时的称呼是个人生活中最早使用的一套亲属称呼。人们教孩子用亲属称谓称呼他所接触的不同的人。孩子最先接触要称呼的人便是他家里的人——父母、父亲的双亲、有时父亲的兄弟和他们的妻子、孩子以及父亲的未婚的姐妹等等。在多数情况下母亲抱孩子,母亲的家务繁忙时,她便把孩子交给别人抱,这时孩子的祖母、父亲的姐妹,孩子的姐姐以及父亲兄,弟的妻子将代替母亲担任起照看孩子的功能。

  家中的男性成员对照看孩子负较少的直接责任。但当孩子长大时,父亲作为孩子的纪律教育者,他的作用便逐渐显得重要起来。(孩子与亲属的关系,参看第三章第4节和第五章第1、2节。)父亲方面的亲属称谓见下表:

  表中所记载的有时只是实际生活中所使用的称谓的基本词。对讲话的人来说,每一个称呼代表一个确定的人。如果与讲话人有同样关系的有两个以上的人,例如他父亲的两个哥哥,则须在基本称呼词前面加修饰词,以表示特指的关系。他将称父亲的大哥为“DA PAPA”  (“DA”意思是年纪大的或年长的)。称父亲的二哥为“N’I PAPA”(“N ’I”意思是第二)。修饰词有两种:数词和个人名字。一般说来,对近亲或亲属中年纪大的,如父亲的兄弟姊妹及自己的哥哥、姐姐加数字。对远亲和弟弟妹妹则加个人的名字作为称谓前的修饰词。

  所有下代的亲属均用个人名字或以简单数字称呼。

  对父系亲属分类时可从上表看出几个主要规则:

  (a)性的区别:这一规则没有发现例外。在这一页中,语言区别与社会关系方面的区别两者之间的相关关系大。在家务劳动、其他社会功能、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性的区别在上面已有描述。

  (b)亲属关系级别的区别③:根据亲属关系级别而分化的社会义务和权利,在亲属关系社会学中已有很好的表述。例如,祖父对孙子往往不像父亲对儿子那样行使他的权威,相反还经常姑息孩子,在父亲和儿子之间充当调停者。只要父亲还活着,孙子对祖父没有特定的经济义务。但上二代上三代的男性称谓,除父亲的父亲外有同一个基本称谓词GON;TA是修饰词,意思是大。实际上,TAGON这个称呼在直接对话中很少用,因为罕见有四代同堂的。

  (c)血亲关系与姻亲关系之间的区别:由于婚嫁而产生的姻亲与由于生育而产生的血亲总是有区别的。譬如,父亲的姊妹与父亲的兄弟的妻子有区别。在日常生活中就保持这种区别。父亲的兄弟的妻子,即使不住在一所房屋内,但也住得不远,而父亲的姊妹出嫁后通常便住到另一个村子里。前者,在需要的时候便接替母亲的任务,后者则多数在逢年过节、走亲戚时才见面。

  (d)自己同代中,年长的或年幼的亲属的区别或自己直接的男性上代中,年长的和年幼的亲属的区别:这种区别只存在于自己的一代或自己的上一代。但称呼后者,发音区别不大,因为父亲的哥哥和弟弟都用PA这个音,只是称呼哥哥的音长一些,称弟弟的音短一些,然而区别还是有的。对父亲的姊妹和她们的丈夫用同样称呼,大小没有区别。

  哥哥和弟弟的区别可与长子的特殊权利和义务联系起来(第四章第3节)。上代亲属的社会关系区别较少,从称谓的融合来看,也反映了这一点。

  (e)家庭群体的区别。这一规律不影响自己这一代。自己的上一代,父亲这个称谓与称呼父亲的兄弟用同一个主要词素 PA。而近来又有一种新的称谓JAJA。用于描述这种关系时, JA是父亲的称谓。母亲和父亲兄长的妻子用同一个主要词素 ma。虽然如此,保持的区别说明了同样一个事实,即在较大的亲属关系单位家中,家庭核心并未完全被淹没。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亲属关系的语言与亲属社会学之间大体上是相关的。这种关系只能在分类的普遍规律中找到,而不能在具体称呼中找到。

  第二类亲属是孩子母亲方面的亲属,他们通常住在邻近的村子里。虽然,孩子的外婆在他母亲生孩子时就来帮忙,但她呆得不长;女儿出嫁以后,母亲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偶尔在女婿家呆一夜。但是孩子却常和母亲一起到外婆家去,每年数次,每次住十天或十多天。在外婆家,他是客人而且是受娇宠的(第五章第2节)。他在这个环境中学到了母亲一方的亲属称谓,其含义与他在父亲一方学到的自己的亲属称谓不同。

  母系亲属与父系亲属在称呼上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上一代,母亲自己的父母例外。正如我已在上面说明的,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母系亲属限于母亲的父母,母亲的兄弟和姐妹以及他们的儿女。特殊的称谓也限于他们,与自己同一代的亲属除外。年长的和年轻的区别仅在对母亲的姊妹的称呼。这种区别是在称呼前加修饰词来表示。他们和自己在社会关系方面没有区别。

  通常一个人,在童年时便学会了全部亲属称谓,有时弟弟妹妹的称呼除外。成婚后再加上的新称谓很少。

  已婚妇女在她的婚礼结束后,人们便把她丈夫一方的亲戚介绍给她。在介绍时,她同她丈夫一样称呼他们,公公除外,她称公公为“亲爸”。称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同她称自己的姊妹一样。结婚初期,她是一个新来的人,不便于同她丈夫一方的亲属有过多密切的接触。她甚至不称呼自己的丈夫。因此,彼此间没有特别的称呼。例如,她烧好了饭,便招呼“大家”,意思是大家来吃饭。这种无名的称呼是大家认可的做法。她要提起丈夫时,用一个简单的代名词就足够了。但如果她必须称呼亲戚时,她用丈夫所用的称谓。生下了孩子后,她代表着孩子,与丈夫一方亲属的接触增多。她也有义务教育孩子称呼长辈。亲属关系称谓是这种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代孩子问询或问到孩子并教孩子认识亲属关系时,她用孩子应该用的称谓。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她叫孩子的祖父为DJADJA。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在别的场合用TcHINPA的称谓。事实上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她自己专用的、她丈夫用的以及孩子用的称谓。母系亲属称谓见下表:

  一个男人称他妻子的父亲为TCHINPA,称妻子的母亲为 tchinm。TCHINPA的称呼也用于父亲的姊妹的丈夫。它既然也被媳妇用来称呼公公,这表明了两种表亲婚姻——“上山”型和“回乡”型(第三章第8节)。在实际生活中“回乡型”不受欢迎。因此,称谓的识别不能只用婚姻方式来理解。

  对于他妻子的其他亲戚,根据不同的场合用他妻子或孩子用的合适的称呼。

  实际使用的称谓,其数目取决于亲属关系群体的大小。在农村,家的规模小,所以称谓数目不会大。此外,一个孩子的母亲如果是通过“小媳妇”制度成婚的,则整个母系亲戚群可能就消灭了。

  2.间接称谓

  如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谈起某一个亲戚,对这个亲戚用什么称呼呢?牵涉到三个人。A.说话人;B.同A谈话的人;C.A和B谈及的人。

  A对B谈及C时可用

  (Ⅰ)他招呼C时所用的称谓,或

  (Ⅱ)用B招呼C时所用的称谓,或

  (Ⅲ)用口语或书面语描述A和C之间的关系或B和C之间的关系时所用的称谓(见下节),或

  (Ⅳ)用提及非亲属时所用的称谓(第五章第4节)。

  应用这些原则还须视A、B和C之间存在的关系而定——他们是否属于同一亲属群体,在亲属级别和社会地位方面哪一个是长者。

  一般的规则可列公式如下,但没有篇幅一一举例说明并描述特殊例外。

  (1)A、B和C属于同一家:
    (a)C<A和B,用C本人的名字
    (b)C=A和B,用(Ⅰ)
    (c)C>A和B,A<B,用(Ⅰ)
       A=B,用(Ⅱ)
       A>B,用(Ⅲ)

  (2)A、B和C属于同一个扩大了的亲属群体:
    (A)C在A的家中:
      (a)用(Ⅲ)或个人名字,
      (b)用(Ⅲ)或个人名字,
      (c)A<B,用(Ⅰ)或(Ⅲ)
         A=B,用(Ⅲ)
         A>B,用(Ⅱ)
    (B)C在B的家中:
      (a)用C的个人名字
      (b)用(Ⅱ)(Ⅲ)或(Ⅳ)
      (c)A<B,用(Ⅰ)
         A=B,用(Ⅰ)或(Ⅲ)
         A>B,用(Ⅱ)(Ⅲ)或(Ⅳ)

  (3)A和B之间没有亲属关系(哪一个是长者系按年龄大小和社会地位高低来计算的):
    (A)C是A的亲属,
      (a)用(Ⅲ)或个人名字,
      (b)用(Ⅲ)或个人名字,
      (c)A<B,用(Ⅰ)或(Ⅲ)
         A=B,用(Ⅲ)
         A>B,用(Ⅲ)或(Ⅳ)
    (B)C是B的亲属,
      (a)用(Ⅲ)或个人名字,
      (b)用(Ⅲ)或个人名字,
      (c)A<B,用(Ⅳ)
         A=B,用(Ⅲ)或(Ⅳ)
         A>B,用(Ⅱ)(Ⅲ)或(Ⅳ)

  在上述情况中,A和B是直接对话,C是间接地被谈及。另一种情形是A和C对话,B作为涉及的中心。我已经指出,孩子由别人作为代言人的例子。孩子的母亲代孩子说话称公公为 DJADJA,即祖父。在这种情况下,A并不是作为他或她自己在说话,而是替别人说话。这不能同直接对话时用的称呼混淆。

  3.描述亲属关系用的称谓

  这类称谓与上述称谓不同,后者指特定的人,前者指这种关系。一个孩子叫母亲ma,但两者之间的关系被描述为NITZE(儿子)和njian(娘)。

  如上节所示,这种称谓在间接提到时也使用。例如,一个大人问小孩“你的njian怎么样了?”或“他njian好吗?”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完全不可能混淆,一般要加一个代名词。

  描述关系用的一般称谓是可以“归类的”,因为可能有一群人与自己有同一类关系。例如,父亲有两个弟弟,他们同自己的关系是一样的,即SOSO(叔叔——父亲的弟弟)和ADZE(阿侄——兄弟的儿子)的关系。

  对话时用同一个基本称谓表述的亲属分类与描述亲属关系时用的称谓的分类不同。例如,称母亲的兄弟的儿子与称父亲的兄弟的儿子用同样的称呼。但在描述关系时,前者为 PIAOGA(表哥)后者为AGA(阿哥)。称呼所有下代的亲戚用个人名字或用数字,但描述关系的称谓则分类了,自己的儿子叫NITZE(儿子),兄弟的儿子叫ADZE(阿侄),姊妹的儿子叫WASEN(外甥)等。

  在这一类称呼中,口头语言和书面语之间可能不一致。口语和书面语的总的区别在于前者系当地人口说的,后者为所有有文化的中国人写的。当然两者都可以口头说和用文字写,在实际运用中,总起来说,一直保留着这种区别。虽然近来有一种发展口头文学的尝试,换句话说,就是写成口说的形式,即白话,实际上是“北京话”。另一方面,几千年来有文化的中国人用的书面语言是以书写的文字表达的,可以根据地方的特有语音,读法不同。但总是写在纸上,随时可以读它。由于书面语的语法与口语语法不同,将前者读出来,普通人听不懂。书面的词语仅在特殊的情况出现于口语中。书面表示一件东西或一种关系与口头表达所用词语可以不同。这种区别可以用亲属称谓举例说明。例如,描述父亲的关系:书面词用Fu(父),但口语,在村庄中用JA(爷)。此外,在书面语中分类别的亲属在口语中可能就没有区别。例如,父亲的兄弟的儿子这一亲属关系和父亲的父亲的兄弟的儿子的JL子,在口语中都叫Z-ZOSHONDI(自族兄弟——我本族的兄弟),但在书面则分别称TONSHON(堂兄)和ZETONSHON(族堂兄)。

  我不能在此充分阐述书面的和口头的亲属称谓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已在别处扼要发表了我的观点。“在称谓的书写系统中,理论家系统地完全地实现了分类原则,这些分类原则是在亲属关系系统变化的实际过程中注意到的。每一代用同一主干定名,垂直分裂成两组,年长的和年轻的,然后在这个‘家庭’(父母子女这个团体)的称谓前加修饰词以此表示它不同于其他‘家庭’;其他‘家庭’又根据其与这个‘家庭’的亲疏加以区别。这种逻辑结构不仅模糊了年长和年轻的类别的存在,特别是年少的一类失去了特殊的称呼,而且还错误地表述了这些原则实际应用时的现实性。这种结构的结果是,书面语的称谓系统与实际上实行的称谓系统相去甚远。当然,上面提到的变化方向曾受到了书面称谓系统的很大影响。然而中国社会组织的新变化,如族的部分瓦解,母系亲属的日益重要,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等,正如对吴江情况53-析中所显示的,已经形成了一种变化的趋向,这些是过去的理论家所未预见到的,同时也是在已编纂的书面称谓系统中找不到的。故新的社会变将促使实践中的称谓系统更加远离书面的称谓系统。”④

注:

①我对用历史书面语言研究中国亲属制度的批评,参见《中国亲属关系制度问题》(The problem of Chinese Relationship System),《华裔学志》(Monumenta Serica),第Ⅱ卷,1936—1937年;我对冯汉骥的《中国亲属制度》(The Chinese Kinship System)的评论,《人类》(Man),1938年8月,第135页。

②语言理论,参见马林诺斯基《珊瑚园和它们的巫术》《Malinoski,Coral Gardens and Their Magic),第Ⅱ卷。

③根据雷蒙德·弗思,亲属关系级别在下述意义上与世代不同,即“前者根据出生,含有生物学上分类的意思;后者根据家谱等级,属于社会学上的次序。《我们是提科皮亚人》(We The Tikopia),第248页。

④《中国亲属关系制度问题》,第148页。在上述引语中,实际上实行的称谓系统指口语的称谓,书写的称谓系统指书面称谓。书面称谓的详单可见陈和施赖奥克(Chen and Shryock),《中国亲属称谓》(Chinese Relationship Terms)一文,《美国人类学家》(American Anthropologists)1932年第34卷第4期;或冯汉骥,同前引文,《哈佛亚洲研究杂志》(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1937年第2卷第2期。

载《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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