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仓土地执照看花户内涵的衍变与本质
【内容摘要】“花户”是历史人口史料中的常见名词,相应户数的记载亦往往作为人口数量研究的重要参考依据。然而,“花户”的概念,史书中却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故而关注此问题的学者只能从与其相关联的记载来探求“花户”的内涵与实质。但是资料的零散性以及个人理解的不同往往会导致对“花户”本质认识上的偏差,进而会导致“花户”数量记载的误用。所幸新近发现的“石仓文书”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契机。笔者的研究发现。“花户”与人户的对应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土地田产是其存在的根本依据。从本质上来说,“花户”并非实际存在的人户,而是田赋征收机构统计在册的纳税单位。
【关 键 词】石仓文书;执照;花户
【作者简介】单丽,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33);曹树基,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200433)。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沪),2010.8.119—129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浙南山区土地契约的搜集、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08BZS031)和上海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浙南山区土地契约的搜集、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2008DLS001),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创新重点项目“两种田面田与江南的地权结构”(项目批准号:08ZSl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户、丁(口)问题向来是明清人口史研究的重点。有关丁(口)的实质,姜涛在何炳棣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将人丁理解为纳税法人”【1】的意见,他认为用固定的丁口比(1:5)将人丁折算成人口的研究方法欠妥。显然,姜涛否定丁口比的研究方法更多是基于“丁”实质的探讨,“户”则尚未纳入其考虑的范围。关于“户”的性质,刘志伟曾利用族谱、墓志对珠江三角洲地区进行过出色的个案研究。刘志伟认为,构成图甲的基本单位——“户”的性质,在明初时一般是作为纳税主体的单个家庭的户口登记单位,到清代衍变为一定的课税客体的登记单位,共同使用和支配一个“户”的主体【2】。对于不同社会群体开立的“户”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在一甲中的组织原则问题,刘志伟在片山刚研究【3】的基础上,以图甲制中“总户”与“子户”的关系为中心作了进一步考察【4】。刘志伟的研究虽然具体深入,但他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点,即明中后期的“户”,已有花户、烟户【5】之别,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刘志伟的研究,实际上更侧重于对花户的探讨。在笔者看来,即使仅就花户本身而言,其性质也不可以明、清断代截然划分。刘志伟实际上是将花户的具体存在形式当做花户的性质,故而会产生“花户性质二元论”的认识。
“花户”是历史人口史料中的常见名词,相应户数的记载亦往往作为人口数量研究的重要参考依据。然而,“花户”的概念,史书中却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故而关注此问题的学者只能从与其相关联的记载来探求“花户”的内涵与实质【6】。然而,资料的零散性以及个人理解的不同往往会导致对“花户”本质认识上的偏差,进而会导致“花户”数量记载的误用。所幸新近发现的“石仓文书”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契机。该文书所囊括的清中后期执照、地契、分家书及族谱等重要史料涵盖了花户存在形态及其本质的重要信息,文书的序列性也向我们展示了花户内涵的具体衍变过程。石仓村古名石仓源,以纵贯其间的石仓溪而命名,现为浙江省松阳县南部边境大东坝镇的几个行政村,距县城27公里,东南与云和县为邻。自2007年开始,我们在此及周边地区陆续发现了一大批自明清时期至1954年的各类民间文献,统称为“石仓文书”。本文所引用的史料主要是清代的土地执照以及与其相匹配的《阙氏宗谱》。
所谓土地执照,主要包括田赋“执照”与“产户执照”(或称“粮户执照”、“该都执照”、“纳户执照”、“推户执照”与“收户执照”)。田赋“执照”是花户完粮后由政府所发的完粮凭证,由花户自行保存,有上忙、下忙之分。所谓上忙、下忙,为夏税、秋粮的衍变。“产户执照”指的是土地买卖完成后,卖主将税责转让给买主后,税粮征收部门更换户名的凭证。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土地买卖,有的是土地全部产权的买卖,有的仅仅是田面权的买卖【7】。
在石仓,税粮过户性质的“产户执照”可能是由“推收由单”转化来的。至少嘉庆十四年(1809)“推收由单”还是存在的,有一份题为“发给嘉庆拾肆年分攒造推收由单”其文如下:
松阳县为发给印单事,照得松邑田地山粮既无鱼鳞细号,又无亲供户册,遇有争讼,单凭笼统户粮,易滋弊窦,而遇买卖交易,又往往收而不除,除而未收,纷纷呈控,皆因业户全无执据之故。今查嘉庆三年前任攒造征册,细列土名坐落,遂年照式收除,日久即可作为亲供户管,立法颇善,兹仍推收之期,本县仿照,颁发印单给与业户收执,为此单仰该户嗣后遇有买卖田地,务须遵照开列土名、都庄、赍单赴局核对征册,注明推收,以杜丢漏冒收飞洒诸弊,须至单者。
这份“推收由单”是将松阳县一都桥亭庄周道博户旧管田地3.35亩土地,推人二十一都阙其兴户下,签单的时间为嘉庆十五年十二月,由饶士芹经办,并加盖某庄征粮处公章“征册大造业户由单对同戳记”。当此制度形成之后,主事者可能考虑没有必要在每一份由单上写上如此多的原因说明,遂改为更为简单的“产户执照”,详见本文第三节所引。
本文所引资料出自石仓下茶排阙其兴一天贵一德璁一翰斌一玉磬一起仓一吉粮一支,这一家族的文书相当完好地保存在一个大樟木箱中,合计各种契约近千件【8】。正由于这批资料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让我们得以窥见传统社会“户”的奥秘所在。
这里所说的完整,其实仍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依据传统社会财产诸子均分的规则,阙天贵与其兄弟天有、天培、天开四人分家时,在分得四分之一份土地的同时,也分得相应土地的契约,亦即其父阙其兴的购置田产契约;到天贵之子德璁分家时,一部分阙其兴购田契约可能随田地分给德璁的其他三兄弟,除非其父天贵有意识地让阙其兴购置的土地不被分拆。依此类推。由于一代一代的分家,距离事主的时代愈远,契约被分拆的现象就愈严重。换句话说,阙天贵手中保留的阙其兴购田契约应当远远多于阙德璁,更多于阙翰斌。依此类推。所谓“完整”,是指作为1950年户主的阙吉粮,其保留的族支契约的相对完整,而作为阙其兴家族,或阙天贵支族,甚至作为阙德璁或阙玉磬支族而言,由于历代的分家所致,这里保存的契约都不是完整的【9】。
二、田赋“执照”中的花户
石仓文书中的田赋“执照”,其性质是政府收到田赋后出具的收据。在石仓所在的松阳县,乾隆及嘉庆年间的田赋执照是以“易知由单”的形式出现的。从本意上讲,“易知由单”应为田户纳税之通知,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像是收据。作为证明,在本文利用的阙氏契约中,如果以县为单位,“易知由单”与田赋“执照”从来没有同时出现过。乾隆、嘉庆年间通行“易知由单”,道光及以后采用田赋“执照”。本户所存乾隆年间的“易知由单”共有六份,都是乾隆三十七年(1772)的,题为“奉宪颁给乾隆壬辰年分应完银米易知由单”,转抄如下:
处州府松阳县为钦奉上谕事,壬辰年应征漕项银米数目,纂算确实,样单由司核明,通颁输纳等囚,奉此合行刊给,为此单仰该户遵照后开银米数目,依期输纳,如有飞洒多征等敝,许即赍单禀究,须至单者。
今开乾隆壬辰年分,一户阙天来,田地十三亩二分七厘,每亩应征漕项等银陆厘捌毫捌丝玖忽叁微壹尘,应征秋米贰合肆勺,共征银米,沙地每亩应征漕项银肆厘捌毫陆丝壹忽壹微玖尘,例不征米,共征银,山每亩应征漕项银捌丝肆微肆尘,例不征米,共征银,塘每亩应征漕项等银陆厘柒毫陆丝陆忽玖微壹尘,应征秋米贰合肆勺,共征银米。通共该户应征漕项等银九分一厘五毛。右单仰粮户,准此
乾隆叁拾柒年二月 日给
这里的户主“阙天来”,是一个在《阙氏宗谱》中查不到的人物。疑为阙某之异名。关于石仓的“一户多名”,本文下一节将详加讨论。在这里,“易知由单”作为纳税通知的性质是相当明显的。前文说明“为此单仰该户遵照后开银米数目,依期输纳”,后面计算出“通共该户应征漕项等银九分一厘五毛”。在实际生活中,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对于纳粮户,通知远远不如收据重要。于是,“易知由单”就实际转化为收据。
嘉庆年间,在与松阳毗邻的云和县,“易知由单”改为“执照”。最早的一份田赋执照是嘉庆八年(1803)三月十四日云和县令颁发的。其文云:
云和县正堂,今据九都 日 花户 张应忠克纳嘉庆 捌 年分 亩 漕,完伍钱捌分正,封投柜外,合给执照安业,须至执照者。
嘉庆八年三月十四日【10】
本户存量最多的是清光绪年间田赋执照,分别有云和县钱粮执照和松阳县上忙下忙执照两种。云和县执照单中列有花户姓名、都属、完纳粮银数额以及年份等项,松阳县执照格式与之基本类似,不同之处在于松阳县上下两忙都缴纳忙钱而不缴纳粮食。执照以一定格式刊印,而各个花户姓名、应纳钱粮细数、年份等项,都是各栏下后来填注的内容。
石仓田赋执照所记载的大部分是阙姓族人纳粮情况。目前发现最早且记载比较详尽的是光绪九年(1883)的云和县九都阙汉斌户花户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云和县正堂龚为督征钱粮事,今据九都庄花户阙汉斌完纳光绪玖年分地漕等银,完壹两贰钱玖分玖厘,除自封投柜外,合给执照安业,须至执照者。
光绪九年四月初四日
据《阙氏族谱》,阙汉斌实为阙翰斌,生于嘉庆五年(1800),卒于咸丰十一年(1861),享年62岁【11】。这份执照中的异常有二:其一,阙翰斌为松阳县居民,却有邻县云和县注明都属的花户执照;其二,光绪九年(1883),阙翰斌早已去世,却依然作为实在【12】花户承担粮赋义务。另外,阙翰斌户不仅是云和县花户,而且还是松阳县的纳粮花户:
松阳县为征收地漕事,今据都粮户阙翰宾完纳光绪拾壹年分下忙正耗银,完壹两叁钱肆分伍厘整,合将版串给发,须至执照者。
光绪拾壹年月日给禹字第卅二号
“宾”为“斌”之误写。从执照版式及记载内容的相似性来看,松阳县上忙下忙执照中的粮户就是纳粮花户。以上史料中的诸多信息不对称虽然令人诧异,但是花户的本质及其与烟户的对应关系也渐渐清楚起来。烟户为保甲的构成单位,它脱离田赋体系,为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人户【13】,而花户则不是。从上引阙翰斌两份执照中可以看出,花户并不以县为地域划分特征,一个烟户可以有多个花户身份资格;阙翰斌的云和县花户户籍一直存在到宣统末年,这种花户身份长期存在的状况,反映出花户具有并非实际存在、不以自然人的消亡而取消的特征,这种无人花户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其户下拥有为国家供输钱粮的土地田产,且有承继者为其代为输纳。另一份云和县执照可以佐证上述判断:
云和县正堂张为督征秋米事,今据九都庄花户阙天贵完纳光绪贰拾陆年分秋米肆合叁勺,合给印串收执归农照。
光绪廿七年五月十四日
阙天贵为阙翰斌祖父,生于1752年,卒于l812年,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已去世88年,但他依然有云和县的花户执照,很显然,阙天贵户承担赋役义务的不是其本人及其子孙,而是其曾孙一代。但问题在于,他的曾孙一代早已单立花户,并不是阙天贵户下的在户人口:
松阳县为征收地漕事,今据都粮户阙玉磐完纳光绪拾贰年分上忙正耗银,完壹两柒分壹厘,合将版串给发,须至执照者。
光绪拾贰年月日给禹字第七五号
阙玉磬(1831—1917)为阙翰斌之子、阙天贵之曾孙,讳凤仪。该执照显示,至迟到光绪十年(1884)初,阙玉磬在松阳县已经拥有个人的花户户籍。另外,其他执照显示,阙玉磬的弟弟阙玉焕等人在此时也已单立花户。因此,阙玉磬一代在完成本身花户任务的同时,还要履行祖辈、父辈花户的相应义务,虽然此时这些祖辈花户户下实际上已经没有与花户中登记姓名相对应的自然人存在。需要说明的是,阙天贵子孙所单立的花户,是以他们的自置田产作为基础的。对于阙天贵户下那些不能分割的田产,或因种种原因而未分割的田产,为其子孙共享,并由其子孙共同承担交纳田赋之义务。阙天贵是一个纳税单位,阙玉磬或阙玉焕也是一个纳税单位。作为自然人的阙玉磬和阙玉焕拥有他们各自户中的全部田产权,同时也拥有阙天贵户的部分田产权。
阙玉磬除用玉磬的名号开具花户之外,还用讳名“凤仪”开户纳粮交钱:
松阳县为征收地漕事,今据都粮户阙凤仪完纳光绪拾贰年分上忙正耗银,完贰钱壹分肆厘,合将版串给发,须至执照者。
光绪拾叁年月日给禹字第一百十四号
松阳县上下忙执照中有呈序列的以阙风仪和阙玉磬为户主名开具的田赋执照。由此可知,阙玉磬户此年在松阳县至少有两个花户开立在册,履行纳粮交钱义务。可见,数个在册花户可能仅为一个烟户,而花户与烟户之间——对应关系甚至在一县一村之内都难以实现。
田赋执照文书中除有大量以人名开案的花户外,还有一例不以人名命名的纳粮花户:
松阳县为征收地漕事,今据都粮户茶排文帝会完纳光绪拾柒年分上忙正耗银,完壹钱捌分正,合将版串给发,须至执照者。
光绪拾柒年月日给菜字第一百二号
史料中的茶排是石仓的一个自然村。文帝会并不是自然人,而是一个社会组织。其性质是,一批有着共同信仰的族人或乡亲组织起来,共同购置产业,以出租后所收租金支付其祭祀活动之费用。在“粮户执照”中,也发现一例以会的身份购买田产的,足以说明花户的非人户属性:
处州府松阳县正堂范为严饬推收事,遵奉宪行置买田山例。应随时推收,今据都庄的名承买都庄的名收得伊旧管廿一都茶排庄阙翰周户除田柒分伍厘推入本都仝庄立圣寿会户下入册完粮,须至收户执照者。
光绪拾陆年正月日五庄
如此看来,仅仅用“花户为官府册籍上的纳税户”已经不足以反映花户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官府的在籍花户,并非全为烟户,其中往往混杂自然已消亡但法律上仍滞存的在册花户,甚至有以某会为名的花户户籍,即非自然人花户。一个烟户可以有多个花户户籍,花户可在本县本地开立,也可以在外县开立,并没有严格的地域限制,而土地田产是花户存在的根本依据。从执照的记载来看,某一时间段内花户的存在形式,有实际存在的人户,也有徒具名号的虚户。一般而言,最初设立的花户往往能与人户对应,而随着人口繁衍、世代变迁,二者差距也越来越大。
三、“产户执照”中的花户
在上文中,我们发现阙玉磬不仅用自己真名申报户名,而且还用自己的讳名“凤仪”申报户名。类似的还有阙翰斌,讳“鸣恩”,也被用作户名。无论阙玉磬、阙翰斌用的是谱名还是讳名,都属真实姓名,并不算离谱。然而,从上引乾隆三十七年阙天来的“易知由单”中,我们发现了另一类可能的户名——异名,即阙天来实为阙天有之异名。兹证明如下。
乾隆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雷宝寿与阙天有订立卖田契一份,将坐落二十一都蔡宅庄之一亩土地,卖给阙天有。契文太长,不予转引。同日开具送户票如下:
立送户票人雷宝寿,今有民田一亩正,送与本都茶排庄阙天有户下推收过户完粮,不得丢漏分厘,立送户票为用。
乾隆四十二年二月廿九日立送户票人
雷宝寿
代笔人 雷仅盛
按常理,在雷宝寿推出土地之后,阙天有才能到田赋征收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而下文所引阙天来“产户执照”日期却署乾隆四十二年正月,疑为乾隆四十三年之误。
松阳县正堂黄为严饬推收事,遵奉宪行,随买随收,今据二十一都蔡宅庄雷保寿将户下田地壹亩正,外山○收入本都茶排庄的名阙天来户下入册办粮,合给印单,执照须至单者。
乾隆四十二年正 月 日经推收
县 字第 号
卖田契与送户票中的雷宝寿,在“产户执照”中变成了雷保寿,此为笔误,可忽略不予讨论。重要的是,在卖田契与送户票中的“阙天有”,在“产户执照”中变成了“阙天来”,很显然,“阙天来”即“阙天有”之异名。
依据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证明,在阙氏“粮户执照”中的多次出现的“阙有兴”,因不见于《阙氏宗谱》,也不是真实的名字,而是阙天有的另一个户名。乾隆四十三年(1778)正二十七日,陈辛养将一块五分的田地出售给阙天有,并于同日推出“送户票”。在这份“送户票”中。载明此块田地的户名是陈乔从。陈乔从可能为陈辛养之父,或更上辈的祖先。在同年十二月颁发的一份“产户执照”中,却是陈乔从将户下田地五分正,收入阙有兴户下人册办粮,可见阙有兴即阙天有。另外,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周文瑜将一块六分的田地出售给阙天有,同年同月颁发的“产户执照”中,却将户主写作“阙成兴”,可见阙成兴亦为阙天有。
这样一来,阙天有至少有三个异名:天来、有兴和成兴。资料表明,阙天有的多异名现象并非特例,其弟天贵也至少拥有一个异名,兹证明如下。
我们首先注意到嘉庆三年的一份“产户执照”出现的“阙荣清”:
松阳县正堂为严饬推收事,遵奉宪行,随买随收,今据二十都树梢庄周应福将户下地捌分正,外山○,收入廿一都茶排庄的名阙荣清户下入册办粮,合给印单执照,须至单者。嘉庆三年正月二十日 经推 收
县 字第 号
根据《阙氏宗谱》,嘉庆三年(1798),茶排庄并未有名叫阙荣清的人。事实上,其时茶排庄有力量购买土地的阙氏,不外乎阙天有四兄弟。查得乾隆五十八年(1783)十一月二十五日,周应福与其弟应全将树梢庄一块额粮为捌分的土地出卖给梁寿春,价银24两正。
立卖田契人周应福仝弟应全,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自置民田,坐落贰拾都树稍庄,土名坐落坳门,田叁段,上至阙姓田为界,下至阙姓田为界,左右山为界,今具四至分明,计额粮捌分正,自愿托中立契,出卖与粱寿春入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玖柒呈色田价银贰拾肆两正,其银即日随契交足明白,不少分厘,其田自卖之后,任从买主推收入册,过户完粮,起耕管业,卖人不敢异言阻当……其田自卖之后,永无取赎,此出两家情愿,亦无逼勒等情,各无反悔,恐口无凭,故立卖田契交与买主子孙永远为据。
胞弟 应全
乾隆伍拾捌年拾壹月贰拾伍日
立卖田契人 周应福
凭中人 余佩周 梁祖富
代笔侄 宗发
我们注意到契中有称,“其田自卖之后,永无取赎”,其实不能当真。关于这一点,在上引关于土地买卖中间过程的一篇论文中,我们有详细的论述
同一日,按照俗例,卖主周应福开出送户票,将税责转给买主梁寿春。其文如下:
立送过户票人周应福。原与梁边交易民田,今将本户推粮捌分正,送与梁寿春户下推收入册,不得丢漏,恐口无凭,立送过户票为据。
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立送过户票
周应福
中人 粱祖富
代笔 侄宗发
至此,周应福位于树稍庄的这八分土地,就完成了其田面权的转让。如果这一交易在周氏与阙氏之间进行,我们有可能查到税粮征收处开具的“粮户执照”。可惜的是,这一交易暂时与阙氏无关,在阙氏后代的收藏中,当然找不到这份执照了。次年二月十六日,周应福同弟与梁寿春订立“找契”,找过银8两正。周家兄弟出售这块土地的价格实际为32两银。契文太长不录。
有意思的是,嘉庆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即梁寿春购人土地的三年后,梁寿春与阙天贵订立卖田契,出售这块坐落在树梢庄的捌分水田,其契简引如下:
立卖田契人梁寿春,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自置民田壹处,土名坐落二十都树稍庄坳门,田叁段,上至阙姓田为界,下至阙姓田为界,左右山为界,今具四至分明,计额粮捌分正,自愿托中立契出卖与廿一都茶排庄阙天贵身边入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铜钱壹拾柒仟文正,其钱即日随契交足,不少分文……
在场中人 周应福
嘉庆贰年拾壹月拾贰日 立卖田契人
梁寿春
代笔人 梁禄春
梁氏出售田产的当日,亦按俗例订立送户票,其文见下:
立送过户票人梁寿春,今来将到上手卖主周应福户下钱粮捌分正,起送与廿一都茶排庄阙天贵户下入册完粮,不得丢漏,恐口难信,立送过户票为据。
嘉庆式年拾壹月拾式日 立送过户票
梁寿春
代笔 梁禄春
按照我们对于石仓土地买卖中间过程的分析,周应福应是这八分土地的所有权人,亦即“田底”所有者。当周氏将“田面”卖出给梁氏以后,就无权干涉梁氏对于“田面”的转卖。不过,作为土地的“田底”所有者,他仍然享有知情权,于是,在梁氏的卖地过程中,“田底”主扮演了“在场中人”之角色。仔细分析,梁氏出卖给阙氏的田价只有铜钱17千文正。如果与银钱比价1:1000兑换,只值17两银,较梁氏购人时的32两银,减少得太多。在周氏出售给梁氏土地卖契中可知,这八分土地左右为山,上下皆阙氏地,令人推测这块土地为阙氏蓄意所谋得。也就是说,在阙氏不便出面的乾隆五十八年,阙氏委托梁氏购地,尔后随即将土地转售给阙氏,并立即在次年暨嘉庆三年四月办理契尾,完成过户手续,土地所有权人转为阙天贵。查阙天贵四兄弟分家书,知梁寿春为阙天有之女婿。于是,一起由亲属出面而精心策划的购地案便真相大白了。
由于阙天贵购地直奔土地所有权而来,而非一般之田面转让。所以,税粮推收也就是在“田底”主周应福与买方阙天贵之间进行。尽管最后的“产户执照”写的“阙荣清”,但对比后可知,“阙荣清”其实就是阙天贵。在周应福、梁寿春与阙天贵土地买卖的三角关系中,契尾上书写的最后产权所有者并不是阙荣清,而是阙天贵。遍查现存石仓契约的所有契尾,我们发现没有一例采用异名。契尾中的户名除了自然人名,还有会名,如“琉璃会”购地后,可以办理契尾,完成田底权之过户。也就是说,在县衙进行“田底权”暨土地所有权的过户时,以异名标识的自然人是不可以作为权力拥有者而存在的。
另外,阙天有拥有四个户名,其实是为日后的分家准备的。阙天有之父阙其兴,卒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其在世时,家族的田产都是以阙其兴之户名登记的。从乾隆二十七年开始,家族的田产则以长子天有的名字购人。直到嘉庆十九年(1814),阙天有四兄弟第二次分家后,天有四兄弟各自购地,展开另一段家族发展史。也就是说,阙天有的四个户名,似乎给我们以某种暗示:庞大地产的拥有者,需要将户名分割,为将来的分家作准备。上文提到的阙玉磬,除了阙凤仪之户名外,还有阙玉镐、阙万元两名。证明过程从略。尽管阙玉磬只有三个儿子,但有证据表明,1912年前后阙玉磬分家时,是按照四份均分的【14】。阙玉磬虽然年已82岁,但他还是为自己留下了一份财产。以户名分割财产以便诸子继承的假设,仍然是成立的。
一户多名的现象可能带来的麻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后人不记得那些非族谱之户名。例如,在今天的石仓茶排,就没有人还会记得阙天来、阙有兴和阙成兴,而阙天有则路人皆知。这样一来,田赋的管理就会出现问题。正由于田赋的管理并没有出现问题,所以,我们推测田赋征收处一定设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只要在“户名”之下,写上现存自然人的姓名,一切困惑将不复存在。
从现存执照看,从道光九年(1829)开始,松阳县出现了一种新的执照格式,称为“收户执照”,所包括的内容更多,下文所引为光绪五年(1879)阙玉磬的一份“收户执照”。
钦加同知特授衔处州府松阳县正堂朱为严饬推收事,遵奉宪行置买田山例,应随时推收,今据二十一都茶排庄的名阙玉磬承买本都树梢庄、蔡宅庄的名周源胡等收得伊旧管二+都树梢庄周荣遇户除田伍分正,廿一都蔡宅庄张培发户除田捌分正,入二十一都本庄阙凤仪户下入册完粮,须至收户执照者。
光绪伍年正月 日 五庄 戳记
松字第 二百四六
道光九年执照中首句为“处州府松阳县正堂汤为严饬推收事,遵奉宪行,随买随收”,与光绪五年略有不同,其他字句则基本相同。此类执照中的重要信息包括:何庄何人购买,何庄何人土地,人何庄何户名下。其中“何人土地”包括两个方面:何人管理何户土地。在本案中,则为阙玉磬购买树梢庄周源胡使用或管理着的周荣遇户下之土地,以及某人使用或管理着的蔡宅庄张培发的土地,人于阙风仪的户下。张培发的土地由谁使用或管理,在“等”字中被省略了。
也就是说,在纳粮册中,户主的姓名是与自然人的姓名是一一对应的。不仅周源胡与周荣遇对应——这里体现的是现存的自然人与其祖辈户名的关系,而且阙玉磬与阙凤仪对应——这里体现的是现存的自然人与自己另一户名的对应。在其他的此类执照中,我们还可见到相似的对应——阙玉磬与阙万元的对应,兹不——列举。这一切都暗示着,纳税册中“户”名与自然人名是有对应关系的。这样一来,因户名具有异名的性质而带来的管理上的不便,就不存在了。
四、花户内涵的衍变与实质
这种赋税意义上的花户名词其实在元代即已存在。成书于元至元年间的《通制条格》赋役卷载,大德八年(1304),中书省御史台呈请,为避免官吏收税粮时滋生腐败,建议各路将各户的交粮情况进行统计,“卷内开出花户姓名,粮数多少”,并“明榜市曹,咸使通知”【15】。赋税意义上的“花户”概念在此被明确提出。该卷还详细记载了元代的赋收制度——“至元新格”:
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中书省奏准至元新格:
诸科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入吏置局科摊,务要均平,不致偏重。据科定数目,依例出给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其比上年元科分数有增损不同者,须据录由明立案验,以备照勘。
诸差科夫役,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开具花户姓名,自上而下置簿挨次。遇有差役,皆须正官当面点定该当人数,出给印押文引,验数勾差,无致公吏里正人等放富差贫,那移作弊。【16】
此处的花户应该与明清时期花户的含义相同,花户承担为国家缴纳贡赋的义务,是官府册籍上的纳税户。而“至元新格”规定的花户服役办法,基本奠定了后世役法的大体框架。元代的“至元新格”大半仿效金朝《泰和律令》和《泰和律仪》,而在此前,元一直沿用金的《泰和律令》,由此推测,见载于史册的大德年间花户,至迟在金时就已经存在了。遗憾的是,元朝没有遗留下当时户口登记的底籍史料,所以此处的花户与人户的对应关系难以考证。
明洪武年间,里甲制开始实行。朱元璋在以往赋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详规细划,诏令编修赋役黄册,规定:“凡册式内,定列田地山塘、房屋车船各项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开写,无者不许虚开。若类县总都总收除项下,止许开写入丁事产总数,不必备开花户。”【17】黄册中所记载的,是单个花户的人丁、事产及其变化。初开之时,花户所反映基本上是实际存在的人户的情况,此时的花户基本上与人户一一对应。其后随着人口繁衍,几代之后会有数个子户出现,但由于朝廷严格控制户的分析,诸多分爨子户或者数户共用一个先开花户,或者开新户但没有及时推割,仍然保留老户。由于政府关注户丁仅仅是为保证其财政收入,而并不是关心真实人口的增减,所以之后的黄册编审也渐趋流于形式,实在花户也往往空具户名。除此之外,各个与人户一一对应的花户在户的规模上也有可能差异很大,花户也便难以如实反映人口总数的变化。
至清雍正八年(1730)三月,为杜绝官员欺民枉法,雍正帝采纳御史窦启瑛征粮收米的建议,即采用“联三版串法”:
二十四日,奉上谕。据御史窦启瑛条奏,內称征收粮米,用联三版串之法,甚为妥协。惟是有漕地方,未曾奉有部文,未必通行画一等语。朕将窦启瑛所奏发与仓场侍郎岳尔岱、涂天相查议。据岳尔岱等奏称,联三版串之法,应令有漕地方画一通行。嗣后州县征收粮米之时,预将各里各甲花户额数的名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户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查对。按户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其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户。该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立即监禁严追。如此,则胥役之伎俩莫施于吏治民生,甚有裨益等语。着照该御史所请及仓场侍郎所议,行知各直省督抚转饬所属有漕州县,一体遵行。【18】
“花户”、“执照”开始同时出现。清朝的纳粮执照是反腐产物,其追比核对的方法与元“至元新格”异曲同工;而一式三联的执照定式也为后世所沿用,正所谓继往开来,制度的延续性在此体现备至。对比史料记载,石仓文书中的田赋花户执照底籍,应当就是文中所言的“纳户执照”。而“纳户”的灵活称谓也可以再次佐证,无论纳粮执照中所书写的户别为“粮户”还是“花户”,其本质上都是同一性质的纳粮花户。不难想象,花户统计之初,应该是针对人户的统计,若统计比较准确,那么其时在册的纳粮花户涵盖的人口应该与实际人口相差无几。但问题在于,官府关注的并不是户中实际纳粮交钱的人是谁,而是在册的花户能不能交齐钱粮的额度。至于花户是否已经自然消亡徒具空壳,或者是否实际已别居分析,都不是其关心的内容。这正可以作为为何万历年间徽州府休宁县黄册底籍中存在诸多百余岁异常高寿人户的正解【19】。
由此可见,花户,对于政府而言仅仅是统计在册的纳税单位,但落实到每个承担赋役的户上有其存在形式的多样性,或者有户名而无真实的自然人,或者由若干人结成的社会团体构成一个花户,或者数个人户共用一个花户,或者数个花户对应一个人户——或在本庄,或在异县,或者同名,或者异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花户的存在形态有可能同时存在,因此不能以朝代来断然划分。花户的纳税单位性质决定了不可将其与人口数量对应,在研究中,采用所谓“户均口数分析法”或者是“户口增长率回溯法”都是不妥当的。
以上花户性质的探究是基本情况,另外还有部分特例。清末四川《永川县志》卷四《赋役·户口》载:“康熙十年定各省客民携带妻子人川开垦者,准其人籍。二十九年定人籍四川例,凡他省民人在川开荒居住者,准其人籍考试,是以永之民籍有老户、新户,而乐普、太平、来苏各乡,皆分为二焉。老户所隶之乡则老乐、老太、老来是也,新户所隶之乡则新乐、新太、新来是也。惟安贤里编户加多,仍合为一。各乡新与老错处,一体耕输,故通谓之‘粮户’。其无粮者人同土著类,不一而足,故通谓之‘花户’。花户未登县籍,粮户之册又往往数家而一名,乃遵行保甲(雍正八年外省人川民人同土著一体编人保甲),挨资编联,每团数十百家不等,则通谓之烟户。就烟户计之,斯丁口之多寡于是乎可核矣。”【20】史料中明确给出了花户的定义,似乎与我们上文的结论相抵触。在这里,归类为“粮户”的老户、新户应为移民户,不同之处在于人川的时间有先后;而“无粮者”应该是不纳钱粮的人,连同当地的土著,归类为“花户”之属。怪异之处在于,永川县花户不登籍,粮户则几家共用一名,后又挨资编连成保甲,通谓烟户。先摒弃“烟户”的问题不谈,“花户”与“粮户”之间的差别,似乎是承粮和不承粮之差别,但仔细揣摩,也并无矛盾,因为此处的“花户”、“粮户”定义依然全由纳粮交钱承担赋役来定性,区别仅在无和有上,即“花户”、“粮户”仍为纳税单位,只不过花户享有特权,缴纳钱粮数额为零。而“花户”不登籍的特例,或许与此花户没有赋税意义上的贡献有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县籍”,指的是纳粮册,而不是烟户保甲册。
八旗中也有“花户”不在官册的特例。这是由于承领官田纳租于官的在借佃户,将田地分给实际上承租的花户耕种,佃户可借此从花户呈交上来的租银中侵渔,后官府察觉后“彻底清理”,将花户姓名一一填注册中,使“花户得自纳于官”【21】。因此,不能以这类特例来质疑花户登籍的可能性,也不能作为推翻花户纳税单位本质的理由。此类特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户籍登记即使在制度规定上也是有地理差异的,而实际执行上可能问题更多。因此,“户”尤其是“花户”的学术利用,应当慎之又慎。最后,以顺治十三年《编审人丁题本》档案来结束本节讨论:
臣等看得黄册,即古之户口图籍也。明季旧例十年一造,凡民间买卖地土,俱于编造之年退收过割。州县按地丁多寡,即定见年里长诸役,十甲挨年递当。十年一造,事久年远,视为故事,册內所开各户姓名并事产牲畜,多系洪武年间姓名数目。【22】
最初人户与花户是统一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因田产不易分割,或不易进行物理上的分割,从而使得一个花户之下,可能包括若干烟户。也使得花户最终衍变为一个纳税单位。
五、结论
一份在石仓发现的乾隆十六年(1751)的“门牌”,可以清晰地显示“烟户”与“花户”的差别:
处州府云和县正堂谢,为编查保甲事,遵奉宪行,编立保甲,稽查奸匪,合行给牌,仰该户保邻互相稽察,甲內如有容留面生可疑及窝盗窝娼,私宰私贩,赌博打降,造卖赌具,邪教侵隐之人,许即查实禀究,毋得狗隐于咎,须至牌者。
计开五都徐河庄乡保陆文盛第卅四甲甲长陈应千
第五户 王元兴 年 廿六 岁 向务农生业
父0
母 口氏 年五十五岁 妻0 氏年 岁
第0 年 岁子0 年 岁
姪0 年 岁媳0 氏年 岁
女0 年 岁雇工0 年 岁
自田在 利玉 户办粮 佃田
瓦房
草房 三间 系自屋
乾隆十六年十月初一日给本户悬挂门首
按照何炳棣的观点,保甲系统的人口登记从乾隆六年(1741)就开始了,但在各省是不一致的。换句话说,就人口登记的作用而言,各省是不一致的【23】。本案显示至少自乾隆十六年开始,在云和县(或浙江省),严格的保甲户口登记就展开了。本案户主只有26岁,未婚,所以无子女记载,有弟、侄子及侄女的栏目设计,但无记载。本案户主可能是独生子,其姐妹情况不详。如果是已婚男性为户主,我们相信其门牌之设计,当包括子女年纪等项目。也就是说,针对不同的家庭结构,门牌的设计是不同的。
这一门牌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自田在利玉户办粮”,清楚地说明其“产户户名”为“王利玉”。也就是说,在本保甲户之外,还有一个纳粮之户,亦即本文讨论之花户。
我们还有一份乾隆四十九年(1784)徽州歙县三十三都三图保长方日新签名的“烟户门牌”,这份门牌的诡异之处在于内中没有填写任何人名,有点像我们经常开具的空白介绍信。我们注意到此门牌中没有类似“自田在利玉户办粮”的句子。在石仓灯塔村我们还搜集到两份咸丰年间的“门牌”,内中亦无此类文句。尽管如此,从上引王元兴门牌可以看出,对于“烟户”与“粮户”的区别,时人心知肚明,毫不混淆。于是,我们可对本文提出的问题作出以下结论:
明清时期见载于各种官修史书“赋役.户口”中的“花户”,因其与赋役直接挂钩,故与执照、由贴、易知由单等交钱纳粮通知凭证文书中的“花户”应该是同一来源。而花户,显然是作为官府册籍上的纳税单位而存在的,其中以某会等为名的花户,更显示出花户的非人户性质。其存在形式的多样性显示了“花户”内涵的复杂性,如此,定量化的户均口数及增长率就不能作为人口研究的重要指标。
就石仓执照地籍的内容及格式而言,自光绪历宣统至民国,执照格式大同小异,基本未变。民国元年,阙汉斌云和县的花户户籍依然存在,从现存执照来看,该花户至少一直存在到民国十四年(1925)。无独有偶,阙天贵在松阳县的花户户籍以及阙玉磬的松阳县花户户籍也一直持续到民国中后期,只不过两县的“花户”之名至民国由“业户”统一取代。制度的连续性从此可见一斑,而关联其中的,是一个个血肉相连的前祖后裔,可见在无巨大社会变动前提下,人事上的自然延续,使得制度上的承继顺理成章。
注释:
【1】关于“丁”的实质的探讨,详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葛剑雄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8-42页;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0页。
【2】刘志伟:《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里甲制中“户”的衍变》,《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1988年第3期。
【3】片山刚:《清末广东珠江三江州的图甲表及其有关诸问题——税米·户籍·同族》,《史学杂志》1982年第4号。
【4】刘志伟:《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
【5】烟户是保甲的构成单位,为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人户,此基本为学界定论。正是缘于烟户的人户性质,清廷地方政府往往比对保甲烟户册的登录来考察童生在科举考试中是否存在冒籍顶名的问题。但烟户并不等于家庭(family),数个家庭往往联合登记为一个烟户。需要指出的是,烟户这一概念是保甲制的产物,在明的黄册编审系统中并无此提法,故本文第三部分追溯制度沿革时明代仍沿用“人户”之称,明代文献中经常出现的“主户”也属于“人户”。本文一二部分所用石仓资料俱属清代,烟户已成人户的正式称谓,故未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特此说明。关于烟户相关问题的研究,详见栾成显《〈康熙休宁县保甲烟户册〉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6期。
【6】周绍泉、落合惠美子、侯杨方合作的《明代黄册地籍中的人口与家庭——以万历徽州黄册地籍为中心》曾简单提及花户、烟户相关问题。他们认为,“花户”应为官府册籍上的纳税户,而“烟户”则是实际生活中的一家一户。载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19页。
【7】曹树基、高杨:《“送户票”与“收粮字”:土地买买的中间过程——以浙江松阳石仓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8】曹树基、潘星辉、阙龙兴编:《石仓契约》第1辑第1-4册,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有一批尝产及分给其姐妹们的田产执照,在阙天有与其兄弟们的分家书中,规定由阙天贵保管。
【10】引文中黑体部分为填注内容,以下同,不一一说明。
【11】为保证史料反映信息的原始状态,笔者遵从各史料原记载,不做统一修改。执照中人物身份资料,若未作特别说明,皆参见松阳县石仓村民国版《阙氏族谱》第十二、十三册。
【12】在人口统计的“四柱式”中,实在=旧管+新收—开除,该等式反映的是一种统计对象的动态变化,因此,“四柱”中的“实在”并非当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是实际统计人口。本文中的“实在”,若未特殊说明,俱指“四柱”中的“实在”之意。关于“四柱式”的详细解释,参见侯杨方《乾隆时期民数汇报及评估》,《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第45页;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128页。
【13】关于烟户的研究,参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葛剑雄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2-59页;最新的研究则参见周绍泉、落合惠美子、侯杨方《明代黄册地籍中的人口与家庭——以万历徽州黄册地籍为中心》,载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19页;栾成显:《〈康熙休宁县保甲烟户册〉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6期。
【14】参见曹树基、单丽:《石仓税率的演变(1753-1950年)》,待刊。
【15】(元)拜柱:《通制条格》卷十七《赋役·弓手税粮》。
【16】(元)拜柱:《通制条格》卷十七《赋役·科差》。
【17】《明会典》卷二十一《户部六事例》。
【18】《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九十二。
【19】参见周绍泉、落合惠美子、侯杨方《明代黄册地籍中的人口与家庭——以万历徽州黄册地籍为中心》,载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28页。
【20】光绪二十年《永川县志》卷四《赋役·户口》。
【21】《钦定八旗通志》卷六十五《土地志四之畿辅规制》。
【22】户部尚书孙廷铨:《题为编造黄册事》,顺治十三年闰五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号002948。
【23】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葛剑雄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6页。
摘自《明清史》2010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