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第六章 农业渗透与半农半牧
关于游牧民族在各种外在力量的影响下发生变化的研究是历史研究中的主题之一,其中农业对游牧业的影响问题是目前国际人类学界的一个研究重点。这方面研究成果有许多,国际上较为典型的研究有维克多·阿扎亚(Victor Azarya)等人主编的对非洲斐济游牧社会的研究。[1]关于蒙古草原游牧业在农业和商业的压力下变迁的著作也有许多,如楚昔·辛古奴黑(Chosei Shichinoher)对鄂尔多斯地区蒙古社会的研究,[2]大卫·辛尼斯(David Sneath)对现代内蒙古草原游牧业的变化与国家权力渗入的研究。[3]奥鲁·布赫(Ole Bruun)等主编的《蒙古变迁》一书也涉及到蒙古草原现代化过程中的游牧业变化。[4]这些研究多以1949年以后蒙古游牧业如何应对农业和现代化的影响,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经济变化为主题。实际上,这一变化在近代已经大规模地发生了,这一时期生态与社会的关系不再单是人、牲畜和草原的关系,而是人、种植业、牲畜和草原的多重复合关系。由于聚落处于固定或半固定状态,这一切都使半农半牧区的生态与社会联系更加复杂化。农业社会可以独立于游牧业而存在,但游牧社会却要常常依赖定居农业社会。蒙古草原上的农业与畜牧业的结合很早就存在,但蒙古人的农业是相当粗放的“漫撒子”农业,不影响蒙古族流动放牧的特点。蒙古族与明朝的边界战争,很多是为了粮食和茶叶的需求,要求开放市场引起的。到清代,由于市场条件比以前好得多,南部地区的游牧民的农业特色甚至减少,因为他们可以通过与市场交换以补其不足,维持其游牧特色。市场关系并没有融合两种生产关系,只是加强了两种社会的依存关系。贸易和精耕细作农业同时在草原地区展开,农业对游牧业的渗透,基本上是一种取代另一种的过程。在这一取代过程中,蒙古人的半农半牧的特色更是一种变化过程中的中间类型。
一、农业渗透与游牧业的变化
纯粹的游牧业有多种,有完全游牧,有定居游牧,也有半定居游牧。长期以来,内蒙古定居游牧的产生本身就是农业渗透的结果,定居引起游牧业放牧半牧减小,移动次数减少,定居加强。农业不但占用了优良草原,而且要求牧民要停留较长的时间,以进行农业劳动。刚引入时,农业从属于游牧业,播种后一般不进行管理,也不在耕地处长期居住。“蒙古土民不讲耕作,既播种,四处游牧,及秋乃归。听其自生自长。”[5]如果牧民生活中对农产品的要求进一步增加,则必须向农业投入较多的劳动力,这便要求游牧业采取半游牧或定居游牧的方式服从农业,因为只有部分人定居,才有利于精耕细作,增加产量。
(一)农业渗透与移牧方式
农业渗透首先的影响了游牧移动的方式,但各个不同的地区因草原生态条件不同而有不同的变化。中蒙地区气候干旱,难以实行农业,与东蒙相比,一直到民国时期,蒙族的农业程度仍然很低。粗放农业适合以游牧为主的蒙民。在伊可昭盟、乌兰察布盟地区“蒙古人附带的生产是农业,而主要的生产是牧业。所种植的多是一些麋黍子,这亦是蒙古固有的谷种。其方法,多是四月间人种,先以牛很简单地锄耙一下,就把种子下去。雨后这些种子自然会侵入土层里面,再过相当时期,到了秋天,就穗而结实了。他们又没有特别的刈获农具,腰上只带一把小刀子,只是胡乱割了了事。这种耕种与收获法,是最原始的……他们的农地,是由牧场分割的,因此表现的形式,有的是园形,有的是半园形,有的是方形,有的是短栅形”[6]。
尽管其农业粗放落后,还是影响了游牧业形态。因为农牧兼营的蒙古人,比那些纯游牧者更有定居性。20世纪初的调查表明,那些农牧兼营的蒙古族,尽管未脱迁徙之风,定居性已经加强。他们已脱离了蒙古包,住进了土屋,并由几家或更多的家庭形成圆形或方形小村落。[7]在纯游牧时代,除了进行冬夏营地的长距离移动外,小移动的次数也是很多。但到近代,由于农业的北进,草原南部的移动次数明显减少。锡林郭勒盟北部的游牧民移动次数明显比南部地区为多,满铁调查员认为南部地区移动少是由于草原质量好,人口稠密,牧地狭小。[8]实际上可能由于南部地区部分接受了农业才减少了移动次数。在察哈尔,由于定居性加强,甚至出现了定居游牧制。定居游牧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固定式蒙古包,并在季节性营地内定居。在察哈尔的游牧区,每个蒙古游牧聚落有20~30人,有时多达50~60人。在每个聚落内,固定包与移动包并存,见表6.1。在表6.1中,前7个地点属于准游牧地带,分布着固定包、移动包和土房子;后5个地点属于纯游牧地带,除了1处有固定包外,其他各处皆是移动包。愈近纯游牧地带,迁移性愈强。
表6.1 察哈尔北部蒙古聚落状况[1936年](蒙古包单位:个;家畜单位:头)
地名 | 固定包数 | 移动包数 | 人口数 | 家畜数 |
镶黄旗 | 6 | 12 | 30 | 牛600、羊400 |
海皮戛 | 40+60(土房子) | —(农区) | 120+350 | — |
牛群 | 4(土房子) | — | 12 | 牛50、羊200 |
哈依保巴嘎 | 未知 | — | 77 | 马150、牛200、羊500 |
马呼号多 | 5 | 50 | 128 | 牛200、马200、羊2,500、骆驼150 |
帕嘎凯奥恰斯 | 14 | — | 25 | 牛14、羊500 |
帕乞察斯玛 | 26 | — | 30 | 牛100、羊500 |
巴劳虾鲁搭 | — | 6 | 28 | 马250、牛130、羊540 |
巴依诺尔 | — | 5 | 18 | 牛70、羊300 |
波多路塔 | — | 3 | 5 | 牛15、羊180 |
依荷拉 | — | 3 | 25 | 马30、牛50、羊190 |
海里喀多 | 7 | — | 22 | 马7、牛40、羊140、骆驼2 |
资料来源: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北支那畜产调查资料》,昭和十二年(1937年),第359-361页。
东部热河等地的农业很早就开始了,农业先是改变了游牧业,后是取代了游牧业。早期农牧兼营时,蒙古人以牧为主,重视牧地甚于耕地。喀喇沁蒙古人认为只有在那些生长不出好牧草的土地,才种麻黍。麻黍播种于7月份,这时雨量比较集中,蒙人用天然的曲木做成犁耙耕地,以3~4头大牲畜牵引,锄耙几次后只是胡乱撒播种子,任其自然生长,到秋天进行收获。收获收也极简单,只是把穗子割掉而已。[9]20世纪初,热河大部已为汉农业同化,一般的牧地已经被开垦为耕地,这时的畜牧业已经与内地并无二致。村庄周围可以放牧的山地公用的,或者仍属于“王爷”。但是,蒙人与汉人均可以任意放牧。但外地人不许到此放牧,一旦有人来,按规定要向旗当局报告,并予以制止。当然,有时汉人村庄也向蒙旗购买使用山林的权力,用以耕种或放牧。一些尚未开发的牧地,也可以向蒙旗出资购买。在阜新县的东红帽子村,村庄只有生荒牧场一处,村内的大户出资向蒙旗购买到使用权,成为全村的牧场。牧场也很小,只有5亩。由此可见,这里的草场已经与华北内地的草地资源相差无几。当然,也有一些牧场还较多的地区。在敖汉旗的小官家村,牧地仍占60%。但畜牧业的状况已与内地无异,已无游牧。[10]畜牧业也是内地的那种农业畜牧业。
由于农牧的成分不同,游牧业的方式也不同。在札赍特旗,农业渗入后,蒙民招佃耕种,形成村庄,村民已不再能分成冬、夏营地放牧,牧地只在村边。在利茂图屯,农耕发展后,牲畜减少,只在村的边保留了牧地,这时的放牧也只能在村边进行。但这时牧场地区仍可以看到大群的牛和羊。[11]先牧地消失,后畜群减少。在科尔沁旗的郎窝堡,屯周围耕地与耕地之间有草地,畜牧业在其中进行。在河流附近,也有公共牧地。尽管这个村最富户1939年左右有牲畜500头,但无游牧业存在。[12]在郭尔罗斯旗,1914年左右汉蒙杂居,畜牧业仍然很盛,当时只有汉人进行农业,蒙古人大多数仍从事游牧业,一般的畜群从七八十头到几百头不等。这些地区存在着牧场,每个牧场有7~8个人放牧,可见当时的牧场并不连片,可能是耕地分割牧场所致。每个牧民家庭也基本上定居,晚上牧群回归村庄,这说明游牧范围也基本在村庄周围。[13]
在扎鲁特旗的北花胡哨村,农业比重较大。村内的下层贫民基本上经营农业,只有中上阶层才兼营牧业。村里共有270头成畜,无蒙古包形式的游牧,只雇人放牧,距离村庄的放牧半径也只有15里远。这也是无游牧业的一种农业畜牧业形态。但在南花胡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游牧业。这个村75户居民都经营农业,以蒙古包形式放牧的蒙古人有3户,其他人的牲畜全都早出晚归。这3户的放牧距离也相当近,只在村庄周围10里半径远的范围内活动。春天在村南3~10里的范围内活动,夏、秋在村庄周围放牧,冬季在村庄东10里的地区过冬。扎鲁特旗的奥喀诺好村有94户,农业自给自足,平均每户牛10.3头、马1.9头、羊5.6头、山羊6.4头,畜牧业比重很大。大部分在村子附近放牧,有l3户移动式放牧。他们的游牧方式各有不同,其中3户保持着典型的游牧方式,移动距离较远。在4~5月份,他们从本村出发,往北70公里到阿鲁波儿导劳河平原,以后再到更北部的好来河附近地区放牧,9月末,再到村南部100多里的地方过冬,一直到来年4~5月。其他10户的游牧距离较近,在村落附近40~50里,一年换场10次左右。扎鲁特旗的诺多姆村有56户,其中46户以农为主,农牧兼营,只在村边放牧。以牧为主的有17户,9户专营畜牧业,游牧半径为村外30里,以移动包方式放牧。尽管在村周围放牧,但仍采取了典型的营地游牧方式,春、夏、秋、冬4个营地,分别安排在村南、北两个方向上。冬天,村南3里的范围内为冬营地,春季营地则在村北10里左右的地方,夏营地较远,各营地内也实施小移动。[14]
1938年对扎鲁特旗和阿鲁科尔沁旗的一些村庄的调查表明,游牧范围已集中于村周围,但仍存在差异。除了农牧兼营者在村外放牧外,还有纯放牧者,他们有着更大的放牧半径,甚至完全保存了游牧时代的传统,以蒙古包进行移动放牧。在扎鲁特旗的5个村庄中,纯游牧户共有58户,占14.7%。他们大部分定居游牧。冬季定居于村内,其他季节外出游牧,逐水草而居。从鲁北到玛拉嘎河一带,放牧人都有蒙古包,从春到秋一直四处游牧,这无疑是远距离的移动放牧。但从玛拉嘎河到号鲁察地区,放牧只在村边,畜群无特定的看护人,白天在外,晚上则收到村内,这种放牧已是标准的农区放牧了。从号鲁察到恩古敖包之间,耕地分散,又存在着那种长距离移动的游牧业。这一地区也是达尔罕旗第二努图克的冬营地,这部分人从春季到中秋再到北方乌珠穆沁右翼旗放牧,冬季则回此过冬。从嘎查到阿鲁波儿导劳的广大地区无农地,仍保留着传统的游牧。放牧者以阿鲁波儿导劳河和好来河流域为夏营地。[15]
在外蒙古,农业只发生于有灌溉条件的地区。雍正年间,清政府在图拉河和鄂尔坤河沿岸设官有农场。乾隆二十七年,又在科布多附近的布彦岱河畔设官有农场,皆为灌溉农业。汉人的灌溉农业也影响了蒙古人。科布多一带蒙人农业区呈点状分布于汉人农业区周边地带,其灌溉农业形态分为两种。一种是休闲式灌溉农业,不施肥除草,播种后四处游牧,灌溉时回到原地进行几回灌溉。尽管这种农业不太影响游牧业,但已经影响到游牧范围,因为游牧圈不能离农田太远。另一种农业方式几乎排斥了游牧业,在乌拉库姆地区,小麦一年灌水8次之多,高度集约化。灌溉农业需要整治河道,修筑渠道,需要整个部落甚至多个部落的协作。在地接新疆的扎帕察地区,蒙古革命后,农业发展的主要限制条件是劳动组织。因为游牧民分散,不易集中,修渠恰恰需要劳动力集中。总之,尽管蒙古人的游牧业也可以兼容灌溉农业,但不定居必然会限制灌溉农业的潜力发挥。[16]
布里亚特蒙古所受的农业影响类型与内蒙古地区不同,他们所受到的是具有欧洲特色的俄罗斯农业的影响。这种农业本身就很重视畜牧业,不象汉农业,只重视精耕细作不重视畜牧业。这种影响自17世纪中叶以后形成。在此以前,大部分布里亚特人在夏季是游牧兼采集的,只有少数人种黍、荞麦等作物。游牧民四季任意游动放牧。从17世纪中后期,俄国的哥萨克开始在外贝加尔湖地区移民,开垦土地,农业开始对布里亚特人的农业产生影响。l8世纪,他们开始减少游牧次数,并开始以循环放牧代替过去的任意游牧。关于循环游牧,内外蒙古游牧民比布里亚特蒙古人要进步一些。清初的大部分蒙古人已经能够作到这一点,清政府以蒙旗为单位限制游牧,基本上形成了循环游牧。在循环游牧的基础上,形成了四季游牧,即“冬季—春季—夏季—秋季”4营地。也有的只在冬、夏两季地之间移动。这种有营地的定期游牧与以前的任意游牧形成鲜明的对比,任意流动式放牧是每个月移牧一次,季节定牧使固定营地上有了固定住所,有俄罗斯式的建筑物筑于营地,如冬营地的小木房和粮仓等。到19世纪,随着俄国农牧业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影响,移动次数愈加减少,游牧范围进一步减小。移牧最多是的阿巾斯基地区的布里亚蒙人,移牧次数才4~12次,其他地区一般只为2次,最多4次。许多人也住在房屋里,有的是冬季住房屋,夏季住帐篷,房屋基本上是俄罗斯式的。这时的农业已有很长时间,他们的经济类型是牧主农副。俄罗斯人为布里亚特人提供种子,利用役畜耕作,作物种类为小麦、黑麦等精耕细作的作物,也种蔬菜。正是农牧结合,使游牧的流动性减少,定居性增加。[17]布里亚特蒙人的一支住于贝加尔湖的奥克哈岛。19世纪末期,岛上居民在农业方面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可以掌握复杂的灌溉系统。未采用农业的游牧民在冬营地以圆形或椭圆形车阵扎营,保护中间的牧群,夏营地则分散放牧。在半农半牧部落那里,更多地实行了定居,聚落形态也多种多样,一般只是沿道路的方向呈线型分布,但有的蒙古部落在走向半农半牧时,其聚落形态仍呈环形。[18]
(二)畜牧业的集约化
采取了农业之后的蒙古游牧民在走向定牧的同时,畜牧业也走向了集约化经营,其技术是从汉农业那里转移来的,并逐步变成像汉人那样的农业和畜牧业,但大多数处于游牧业和汉人畜牧业的中间状态。所引入的技术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打草,二是建圈。
打草的目的是为牲畜过冬预备干草。游牧民在农业内侵而采取了固定蒙古包放牧后,游牧业的集约化也随之发生,因减少移动必然增加冬季的补饲。鄂尔多斯的游牧民进入半定居状态以后,由于牧地缩小,牧民把草场分为放牧场、打草场和兼用草场[19]。察哈尔盟厢白旗的雅玛塔村,村民不但打草,还将干草出售。这个村的蒙古人原属东蒙的一支,以前长期与农业接触,迁察盟后行半农半牧。[20]中蒙的半农半牧区,在农业入侵以后,蒙人一般都采用了贮干草的技术措施。但在北部游牧区内,牧民不贮草[21]。在锡林郭勒盟,北部牧区的干草贮藏已成为民国时期畜牧业发展的障碍。有人认为北部产草区交通不便、产草地不集中是造成采草不发展的原因,但西苏尼特旗的实验证明在这种环境下是可行的。所以,主要原因在于蒙古人对刈草的禁忌和对劳动的歧视。当时的政府机构鼓励打草,但既使愿意打草的蒙户也因劳动力不足难以实施,因为男人多出家或从军,牲畜管理主要靠妇女。[22]
在东蒙半农半牧区,打草很广泛。汉农业侵浸时间长,许多蒙人已经接受了舍饲畜牧业与打草措施。在半农半牧区,不但开放地蒙人采用集约化畜牧业方式,既使在未开放地,蒙族也盛行打草。1915年左右,扎萨克图旗、扎赍特、杜尔伯特、达尔罕旗等未开放地的畜牧业尽管由于动乱而出现衰退,但集约化程度仍相当强,每户都积干草。干草是防备冬季饲料不足的,也用于补喂哺育期的母畜和仔畜。在实行四季外牧的同时,在阳历八月刈草,特别是刈羊草。在达尔罕旗和扎鲁特旗,草高达1~2尺,在西乌珠穆沁旗,草高只有5~6寸。未开放地的牛、马在使役时期是饲养的,马在冬季1日1头给羊草20斤,糜子6碗;牛1头1日给羊草25斤。在洮南一带,冬季马1头1日要喂羊草25斤,糜子6碗,牛1头除喂羊草25斤外,还喂糜子杆。[23]尽管如此,干草预备仍是不足的。1915年洮南一带的调查表明,由于冬季降雪,许多家畜因为无草而饿死。积雪愈深的地区,家畜瘦弱愈严重。[24]在扎鲁特旗,未开放地区蒙人的定居带来了游牧业的集约化。5个蒙人村庄中的上层和中层每年刈青日数12.4天。上层由于牲畜多,刈草量较多,平均每户1,366斤,中层734斤。在奥喀诺堡村,上层3户打草量平均1,100斤,中层为300斤。打草户平均每户刈青12.4天,运干草4.5天。从农业的影响分析,农业成分较重的南花胡哨和北花胡哨,由于农业的比重很大,牲畜减少,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采草量已经下降,但每个牲畜单位的平均干草量却上升。在北花胡哨,每个羊单位的平均干草数量为16.8斤,而在游牧业成分比较多的诺多姆,每个羊单位只有6.3斤。农业程度较高的村庄,畜牧业的集约化程度也高。[25]在扎赍特旗,1933年左右大多数蒙古人盛行传统游牧业,但在这个区的中心市场地区——塔子城地区,出现了畜牧业集约化倾向,因为此处的农业开发程度高,人们开始采取舍饲。市场上每100斤作物秸秆价格为0.12元,放牧时的干草价格为每100斤0.2元,舍饲时为每100斤1.8~2.4元。[26]在呼伦贝尔的额尔古纳左旗的三河地区,由于俄侨的开发,此地成了较为先进的带有西方特色的半农半牧区,其生产和文化代表了欧式农牧业在草原的发生。村落的牧地集中于村落的周围,耕地分布于外围。离村最近的是牧地,其次是采草地,再其次才是耕地,耕地一般离村落2~3里。其产业布局与蒙、汉人的布局相反,因为他们的畜牧业是集约化的近代畜牧业。村与村之间的间隔有5~6里。刈草地区已经划了出来,体现了有计划的土地利用。1933年这里18个村的统计表明,刈草量为898,145磅。由于发达的集约化经营,其畜产品远销天津、上海。[27]
在东蒙的游牧区,呼伦贝尔各蒙旗一般都打草,但普及程度就相对较少。20世纪上半叶,在俄国文化的影响下,呼伦贝尔草原的游牧民开始大规模地利用干草。干草的营养价值与鲜草差不多,枯草却不行。冬天枯草的产量比暖季减少一半以上,粗蛋白质含量比青草减少1~1.5倍。[28]西新巴尔虎旗4个佐领在1939年打草量为28,478磅。蒙人并不亲自打草,只收购其他族的人所打的草,或将打草地租与他人,收取一定量的干草做租子。在东新巴尔虎旗,已有采草地的划分,这些地段是牧草生长良好的地区,禁止放牧。采草时蒙人雇佣其他民族的人甚至俄人为雇工,有时也使用打草机。陈巴尔虎旗采草地有67,000公顷,年采草量有180,000磅,打包后贮于房子周围。[29]索伦旗的布里亚特蒙人对打草有较高的积极性,他们不但自己收割干草,还以提成的方法雇用俄人用役马车辆搬运干草。早在移住呼伦贝尔以前,布里亚特蒙人在后贝加尔湖一带从俄人那里就已经学到了打草技术。[30]布里亚特蒙人的打草业早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就已受俄人的影响而产生,他们的木帐篷旁一般就有贮草棚。到19世纪,布里亚特人不但经营割草业,实际上已经在采取西方式技术经营草地。为了抵抗旱灾,外贝加尔湖地区的布里亚特蒙古人对草场实行耕作和人工灌溉。随着割草业的发展,圈地兴起,圈草场用的是篱笆。圈占的草场分两种,有蒙古上层诺颜占的草场,也有下层人圈的公共草场。上层人圈的是草场肥沃地段的草场,这些地基本上为他们所私家占有。一些富裕者甚至用围墙圈地,以后他们给草场施肥、播种和灌溉。下层人的草场是公共地,实行重新分配和轮流使用。[31]民国时期,大部分蒙人墨守陈规,既不打草,也不贮草。1936~1937年冬季大雪引起大量牲畜死亡,行政当局才开始注重打草。[32]
值得一提的是呼盟俄人的打草。俄人早在19世纪初就已经进入到呼伦贝尔,到20世纪初,随着铁道的修建和俄国人口开始大规模地增加[33],1920年代末,呼伦贝尔的俄人达到2.2万人,蒙古人只有3万人。[34]俄人的文化也开始扩展。赫尔皇德是个位于铁路沿线的俄人定居点,俄国人养乳牛、制奶酪,刈草地离铁路6公里远。咱刚位于海拉尔河附近的平坦黑土地上,牧草丰富,一些俄国人在那里形成定居村落,这个村有刈草机10多台,每年每户打干草的数量一般在1,000磅左右,多者达8,000磅。[35]俄人是定居的,他们的院子里面都堆着干草,他们也经营打草业,当时的干草已成为商品。蒙人除了不愿意农业劳动外,游牧生活的习惯也影响到他们打草。从夏秋营地到冬营地,他们不愿意费力运草,也不将干草打捆。在枯草不足时,才用一点干草补饲。干草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蒙古人传统的游牧方式本身。在大量受惠于于草的地区,已经有定居产生,并形成了半游牧。半游牧是在冬营地定居,干草喂畜,井水饮畜,夏营地仍然游牧。陈巴尔虎旗兴安岭附近和滨州铁道沿线一带,蒙人可以雇到俄、满人打草或很方便地买到干草。他们一年只游牧9个月,严冬期在铁道沿线定居,依赖干草饲喂牲畜。[36]他们住在铁道旁,很容易得到通过铁道运来的干草。三河一带的俄人集居区长期实行打草和定居畜牧业,铁路附近的俄人也打草卖草。索伦旗的布里亚特蒙古人的打草也是俄国文化影响结果,在迁到呼伦贝尔以前他们在后贝加尔湖地区早已习惯了打草和贮草。一般蒙古人,也有在铁道南部地区设置打草点的,雇佣俄人、满人打草,因这些地点离冬营地的距离也较近,便于运输。[37]1938年伪满机构对新左旗38个地点的打草状况作了调查,各点的打草工作一般由俄人和满人单独完成,有4处由俄人和满人共同完成。上等地的干草收获量为每公顷150~200磅。除了自家养畜外,俄人和满人也将干草贩卖,札赍诺尔嵯岗、哈伦阿尔山等打草点的干草主要运到海拉尔市场,其他地点由于路途长,干草不能贩卖,大部分归自家消费。打草集中在8月上旬到9月上旬。刈割地点位于居住点附近,收割后几户牧民共同地将干草运到居住点。打草点的维护制度并不健全,只有几处有禁牧的规定。蒙人也不愿打草,只雇俄人打草。马匹和割草机械由俄人负担时,草的价格为每1,000磅6~7钱,另外付给俄人1头大羊。蒙人自己负担马和机械,价格为每1,000磅4~5钱,外加1头羊不变。俄人不要钱,则与俄人按六四或七三比例分草,蒙古人拿大头。厢白旗雇俄人比较方便,在正蓝旗无俄满人可雇,蒙古人只好自己打点草。他们打草技术太落后,也不像俄人那样在冬前打草,只是在夏天用俄式大镰刀打草。[38]
由于很早地受俄文化影响,布里亚特蒙人用钐刀或马拉打草机收割并贮存饲草,并修建暖棚圈和采取半定居的游牧方式。[39]陈巴尔虎旗境内的鄂温克族也从俄境迁来,他们也早已掌握了打草、建圈和各种集约化畜牧业技术。到呼盟后他们将游牧与定居相结合,形成定居游牧方式。定居游牧与半游牧又有所不同,半游牧是在冬营地定居,但到夏营时期全体要迁到夏营地游牧。定居游牧是冬营地上有永久性棚圈,瘦弱的牲畜长期固定于冬营地,干草饲喂,这部分牲畜和有关的人形成定居定牧。这种一部分人长期固定于一地,另一部分人长期随畜群游牧的形式叫定居游牧。[40]这种定居游牧方式主要出现在索伦旗的部分地区和陈巴尔虎旗的东部地区。这种方式在1949年以后曾得到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广。1949年以后,打草受到了政府大力的支持,各旗都设打草场。1976年全盟的打草量为41万吨,畜均144公斤。到l985年,畜均干草量又增长到413公斤,[41]在现代的呼盟牧区,干草占饲草的30%以上。但仍不如前苏联,前苏联的干草占一半以上。[42]
与打草一样,棚圈建设也是集约化畜牧业的特征之一。近代蒙人的棚圈多分布于半农半牧区。20世纪初,东蒙的半农区与游牧区的对比很明显。移动放牧中的蒙人定期迁移,不能建棚圈。农业之后,游牧移动减少,蒙古人走向定居或半定居,棚圈建设也随之形成。棚圈化的过渡形态有多种。最原始的一种是移动包时代的牲畜看护场,这种看护场只在蒙古包周围择地集中家畜,以猎犬看护。稍微进步一点的形态是平地掘土做沟,堆土2~3尺,建成圆形或方形土围,设一入口,供牲畜出入。这种畜舍看似简单,但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因为这首先要克服蒙人原来的那种掘土迷信;第三种是用榆树和苇子做成围,并涂以牛粪防风。第二种和第三种畜舍分布于巴林、阿尔科尔沁和扎鲁特等地,这些地区固定包和土房子居多。第四种畜舍的围墙纯用土做,高7~8尺。第三种和第四种畜舍在达赖罕、奈曼和敖汉等旗等地较多,这些地区蒙古人的定居历史更长,大部已有土房子居住。[43]在热河蒙地一带,牲畜的圈已与华北无大差异,一般的人在住房背面或四周其他地方修1.3~1.5米高的土墙,依住房的墙成围即成畜圈,其中设槽,饲养牲畜。在夏秋青草生长期间,白天放牧,晚上归圈。[44]总之,棚圈化与定居化是同步发展的。建棚圈的材料各地不同,树枝编成的棚圈主要分布于固定化的蒙古包旁,多用于圈马,一般用5~6尺长的柳枝,圈成方形或圆形马圈子。不但仔畜或产仔期的母畜在圈子里受照看,产乳期的乳牛和剔毛期的羊和骆驼也在内。另外,作燃料用的畜粪也堆于圈内。[45]建圈是蒙古族游牧业适应农业和定居半定居的必经阶段,也是适应畜牧业其他集约化措施包括打井和打草的产物。在郑家屯一带,未开放地蒙族处于半定居状态,农业处于“漫撒籽”阶段,游牧业发展到冬、夏二种营地定居放牧的阶段。正是定居放牧促进了建井和建圈。因为打井使牧地更加固定,而牧地固定使草地得以集约化利用,特别是打草。而打草则进一步导致建圈,因为一般干草均贮于大圈子内。[46]在从洮南到齐齐哈尔一带的未开放地,这种圈子称“堡库”,有的也称家畜收容场,因为仔畜和母畜在圈子内得以照料。积累的干草用于照料仔畜。牛犊1个月离乳,然后野外放牧。马仔的乳期长达5个月,但l0天后即可野外放牧,这期间要喂嫩草。[47]
游牧区棚圈不如半牧区,且各地不一。在呼伦贝尔地区,除了三河一带的棚圈建设稍好外,其他蒙人棚圈很简陋[48]。在中蒙,西苏尼特王府附近有用土坏造的畜圈,也有用土粪和木栅做成的圈,但只有中、上阶级才的牧业户才建圈。圈内除了收容仔羊外,也积畜粪作燃料。[49]在察哈尔,游牧民只将牲畜用绳子连在一起即成圈了,土壁或柳枝围墙也很粗放,再加上管理差,牲畜死亡率很高。1935年,马、牛、羊和骆驼的死亡率分别达到20%、22%、22%和12%。[50]
(三)放牧制度
1.共同放牧
农业引入后人口增加,每个家庭所拥有的牲畜量下降。在察哈尔左旗,每包的大牲畜数量只有5~6头,而北部牧区达20~30头。[51]放牧往往是集群放牧,当个体家庭所拥有的牧畜少得难以成群时时,就会产生集群或混群放牧的习惯。因为这不但便于放牧,也可节省劳动力。在纯游牧业时代,各包之间就有混群放牧的习惯,只是户数较少,只限于邻近蒙古包之间的合作,一般也是亲属之间的合作。到半农业时代,每户牲畜数量减少了,但住在一起的混群户数增多了。由于半农区形成了村落,混群放牧往往也是同村人。从表6.2中可以看出,半牧区每群牲畜的数量和畜群所包括的户数明显多于纯牧区。
表6.2 察哈尔省半牧区与纯农区的牲畜规模与组成户数[1936年]
畜种 | 1群平均头数 | 共同放牧的户数 | ||
半农区 | 纯牧区 | 半农区 | 牧区 | |
牛 | 49 | 27~34 | 12 | 1~3 |
马 | 77 | 57~81 | 96 | 4~10 |
羊 | 248 | 144~206 | 20 | 3~4 |
骆驼 | 80 | 9~22 | 20 | 4~12 |
注:半农区为察哈尔左旗;纯牧区为东西苏尼特旗和阿巴嘎旗。资料来源:满铁调查部:《北支那畜产调查资料》,昭和十二年(1936),第231~232页。
混群放牧也是共同放牧。在中蒙,一村或一族商同附近各户,按牛羊多少划分区域,采用轮流放牧制。轮牧者一般要出壮丁放牧。每天日出之前,将各家牛羊集中于村头或某地后,然后赶赴牧场放牧。日落前,再将牛群羊群赶回原地交还各家。下一位轮牧者向昨日轮牧者领取牛牌或羊牌,牌子在于明确责任。在锡林郭勒盟的纯牧区,一般不实行共同放牧,但马的放牧行共同放牧法,因为一般牧民只拥有少量的马,共同放牧才能成群。各家把马交给有经验的牧丁,开春时牧丁将马分群放牧,每群500头左右。[52]在东蒙,20世纪初也存在着联合放牧。在南部的热河和通辽一带,每一个部落常有联合放牧的制度,放牧的畜群少者50~100头,多者200~300头。村民将牲畜交代给1~2名牧人放牧。在放牧季节的早晨,牲畜从各圈中放出,放牧人骑马或徒步将牲畜集成一团,赶到放牧地点吃草,并在河流边、湖沼边或井边给水,晚上归村后牲畜各归各家。这种放牧往往是牲畜混放。[53]在洮南一带,也盛行混群联合放牧,牛占60%左右,其他的畜种是驴、马和山羊,占40%。[54]在山区,由于资源限制,畜群以羊为主,许多地区的农家都有羊100头左右,这些村庄也盛行联合放牧,其中的山羊和绵羊在附近不同地形放牧,羊200头置羊倌1名。[55]当然,在一些农业持续发展的地区,由于农业比重的增长,这种形态已经减少。在扎鲁特旗的几个调查村中,只有奥喀诺堡村有3户将15头牛形成共同放牧,其他的调查村庄基本上无共同放牧现象。[56]
2.苏鲁克制度与委托放牧
委托放牧与苏鲁克制度是一样的。这种制度从清代起就存在于蒙古草原,王公或商人把经商或索债得到的大量牲畜仍留于原地育肥,然后通过订立契约的方法将牲畜贷给原来的蒙古贫民,获取牲畜增殖的部分。早期的苏鲁克制度带有人身依附关系。在东蒙,这种制度起于顺治年间,三陵牧养地被科尔沁的宾图郡王和土默特左旗的达尔汉贝勒献给清王朝,清王朝先后通过内务府和盛京将军进行管理,其方式是苏鲁克制度。在苏鲁克旗的新开河地区,每放牧100头牛,牧丁每年要分季节地缴纳8头乳牛和其他物品,每100头绵羊上缴4头。[57]在中蒙,波兹德涅耶夫曾提到察哈尔盟镶黄旗内的“王金苏鲁克”制度。牧场归满洲王爷,牧场里牛羊由察哈尔牧丁为其放牧,每种畜群每年必须增长20%。每隔3年,他从北京到此一次,取走牲畜或规定价格出卖牲畜。牧丁得到额外的畜产品和超额部分的收入,还可以用价格差异赚钱。[58]
汉商与蒙民之间的预托制度没有人身依附关系。清前期,旅蒙商受到限制,难与蒙民发生关系。旅蒙商在东蒙最早的苏鲁克制度起源于乾隆年间的科尔沁左翼中旗,数量很少。但到1870年,中国商人从外蒙运到内地的羊就达80万只,[59]预托制度逐步发达。光绪年间,科尔沁左翼中旗的商号达12个,单图什业图旗的高力板的牛就有20,900头。增殖部分全归商号,受托者可以挤奶,畜死后牛皮仍归商号。日俄战争后,东北局势不稳,汉商的预托事业受阻,但满铁公司却卷入牲畜预托事业。[60]由于蒙民易受商人剥削,蒙人的牲畜很容易落于商人之手。在开鲁县,民国时期,“凡汉人经商该地,每以债货高价赊出,随后取偿,蒙人即以牛、羊、骡、马等物作价偿还。是蒙人物质只图赊余,不计货物之所值,汉商获利最厚,蒙人亦以为习惯也”[61]。汉商也乐于再用倒租的办法将牲畜留于草地育肥。预托放牧的报酬规定比较复杂。1915年左右,扎萨克图旗一带的牛群委托放牧时,犊归所有者,乳归牧者。冬春两季的毙死畜归所有者,夏季所有者只取其皮,肉归牧者。如牲畜被狼害或被盗,牧者可能赔偿也可能免于赔偿。[62]在阿鲁科尔沁旗的巴拉都塔恰村,盛行受托放牧。这种受托放牧已不是牧主与牧民的关系,而是村内牧主与贫牧的关系。这个村的最富户1号户(调查编号)与14户其他牧户有寄托与受托关系。他寄托的牲畜都是牛,每户最多者达13头,少者也有1~2头。正是这1~2头牛帮助贫牧农牧兼营,以农养生。受托者除了将牛养好外,要为东家提供一定的牛乳、豆腐等畜产品或农产品,还从事一定的劳务。这些劳务包括农耕、搬运、榨乳、修理牛车、割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许多人要在一段时间内为东家刈草。[63]
在察哈尔、绥远一带,预托放牧在近代取得了快速发展,处处皆有。这是因为,市场体系充分发展使众多的行商介入了蒙古草原的经济事务,与此同时,农业内侵和商品经济产生了大量濒临破产的牧民。行商的介入很快使预托放牧盛行,商人联络商店附近的牧户为其放牧,牧丁可以榨乳,还可以得到货币报酬。在半开放地区,行商和土著商户将购入的牲畜仍交给原畜主放牧。由于牧者与商户相熟,不要任何契约,只按习惯行事。牧者享有取乳、用牲畜挽车等权利,如遇畜死,商户得皮牧者得肉。有的放羊户还可以在羊长大取一半的毛绒。在预托开始或最后取牲畜时,行商往往给牧户少许商品或货币。[64]预托放牧的畜种,羊最多,牛较少。因为羊的商品化程度高,商人易获利。牧人一般只取羊毛与羊粪而牲畜所有者取仔羊和羊皮。牛,畜主取犊和皮,牧者取乳和粪。[65]
3.雇佣放牧
预托放牧发生于商人与牧民之间,而雇佣放牧多发生于当地人之间。每一牧丁管理的牛马数量一般在30~50头之间,放牧的数量在50~60头左右。在察哈尔土默特及伊克昭盟地区,牧丁的报酬是维持生存需要的物资。放牛一年给马一匹,布匹、衣服、靴若干和一定数量的工银。在纯牧区,雇佣放牧也存在。但半农区与纯农区有别。在锡盟,凡雇人放牧,不缔结任何报酬约束,只是随意榨奶,放羊者可吃羊肉,但只有食酬,不给工资。[66]在东蒙,半农区的雇佣放牧也很普遍。有专为人放马的组织,其头领称马头,有大把头、二把头、三把头,其下有放马者。马头雇佣的人多为蒙人,因为蒙人放牧技术好,汉人只占20%左右。牧畜所有者与马头之间有契约关系,牲畜所有者付工资。[67]1915年左右,札萨克图旗放马者每月工资为2两5钱,一个放牛者每月的工资为1两5钱,每年还另给牛1头及皮、衣、靴等物。[68]1938年,扎鲁特旗内许多半农半牧的村庄调查表明,雇佣放牧较其他种类的联合为多。在喀细亚村,一个放牧300头羊的牧者,牧主要给他2头乳牛以供吃奶,另外还给2个蒙古包和足够的粮食,夏季毙死牲畜的肉皮皆归所有者。如果短期放牧,只付钱,一日30钱。在农业成分较重的北花胡哨,被雇佣者以糜子为工资。[69]
注释:
[1]Victor Azarya (ed), Pastoralists under press?: Fuble societies confronting change in West Africa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tudies of the Middle East and Asia. vol.65).
[2]Chosei Shichinoher, The Nomadism in China, Hokkaido University Press,1994.
[3]David Sheath, Changing Inner Mongolia : Pastoral Mongolia Society and The Chinese St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4]Ole Bruun and Ole Odgaard, Mongolia in Transition, Curzon press Ltd.,1996.
[5]徐珂:《清稗类抄》(农商类),中华书局,1984年,第5册,第2272页。
[6]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四年,第17~38页。
[7]日本陆军参谋本部:《蒙古地志》,国书刊行会,昭和五十一年,第67~68页。
[8]满铁调查部:《北支那畜产调查资料》,昭和十二年十二月,第365~366页。
[9]鸟居さみ子:《土俗学上ょり观たる蒙古》,东京,大镫阁,昭和二年二月,第1022页。
[10]“地籍管理局”:《锦热蒙地调查报告》,1937年,第66~67、2104页。
[11]“兴安局”:《兴安西省札赍特旗实态调查报告》,1939年,第47~48页。
[12]“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1939年,第155~157页。
[13]满铁总务部事务局调查课:《满蒙交界地方经济调查资料》第二,大正三年十一月,第67~68页。
[14]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扎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畜产调查》,昭和十四年四月,第252~258页。
[15]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扎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畜产调查》,昭和十四年四月,第6~12、206页。
[16]满铁北满经济调查所:《蒙古人民共和国の牲畜·农业》,昭和十三年一月,第195~294页。
[17][苏]符·阿·库德里亚夫采夫等:《布里亚特蒙古史》,高文德译,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社会历史室,1978年,第57、139~143、211~225页。
[18]Lawrence Krader,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Mongol—Turkic pastoral nomads, Indiana university publication,Uralic and AItaic Series,Vol.20,1963,PP.84~85。
[19]张波:《西北农牧史》,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12月,第418~419页。
[20]桥口三郎:《チャハル厢白旗のャマタ部落》,于《内陆アジア》,第2辑,生活社刊,昭和十七年九月二十日,第182~183页。
[21]中村信:《蒙疆の经济》,有光社,昭和十六年七月,第110~111页。
[22]“兴亚院政务部”:《蒙疆牧业状况调查》,昭和十六年十一月,第220~221页。
[23]满蒙都督府民政部:《满蒙调查复命书》,嘱托:宫崎吉藏,《洮南方面调查复命书》,1915年,第18~34,176页。
[24]满蒙都督府民政部:《满蒙调查复命书》,嘱托:添田泽三,郑家屯方面调查复命书,大正四年,第20页。
[25]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札鲁特旗、阿尔科尔沁旗畜产调查报告》,昭和十四年四月,第206~238、252~269页。
[26]满铁经济调查会第二部:《泰来县、札赍特旗、兴安龄麓、龙江县农业调查报告》,昭和九年十月,第18~19、99~102页。
[27]山崎维城:《兴安北省三河地方概观》,《满铁调查月报》,第15卷,第3号,昭和十年三月十五日,第1~7页。
[28]潘学清主编:《中国呼伦贝尔草地》,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4月,第244页。
[29]“兴安局调查科”:《兴安北省に於ける牧野并放牧惯行调查报告》,1939(康德六年12月),第40~41、62~64、154~155、220~222、298~299页。
[30]满铁铁道总局:《呼伦贝尔畜产事情》,昭和十二年十二月,第36~38页。
[31][苏]符·阿·库德里亚夫采夫等:《布里亚特蒙古史》,高文德译,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社会历史室,1978年,第140~141、221、253~254页。
[32]“兴安局调查科”:《兴安北省に于ける牧野并放牧惯行调查报告》,1939年,第40页。
[33]朱延生主编:《呼伦贝尔盟畜牧业志》,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2年,第147页。
[34]满铁庶务部调查课编:《巴尔虎(呼伦贝尔)の经济概观》,大阪每日新闻社,昭和五年六月,第65页。
[35]《海拉尔河南流西行一般调查》,1933年,第37~55页。
[36]“兴安局调查科”:《兴安北省に于ける为牧野并放牧惯行调查报告》,1939年12月,第84、228~230、286页。
[37]满铁铁道总局:《呼伦贝尔畜产事情》,昭和十二年十二月,第37~41页。
[38]“兴安局调查科”:《兴安北省に于ける牧野并放牧惯行调查报告》,1939年12月,第209~229页。
[39]宝敦古德、阿毕德:《布里亚特蒙古简史》,边长顺、徐占江译。呼伦贝尔盟历史研究会,第49页。
[40]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莫尔格河品鄂温克索木调查报告》,1954年4月,第13~14页。
[41]朱延生主编:《呼伦贝尔盟畜牧业志》,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2年5月,第85~86、147页。
[42]潘学清主编:《中国呼伦贝尔草地》,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4月,第244页。
[43]满蒙都督府民政部:《满蒙调查复命书》,嘱托:宫崎吉藏.洮南方面调查复命书,1915年,第174~175页。
[44]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及热河管内役畜资源现态调查》,昭和十四年六月,第66~67页。
[45]日本蒙古旅行团:《东部内蒙古调查报告》,第8篇,《畜牧》,大正三年十一月,第33~34。
[46]满蒙都督府民政部:《满蒙调查复命书》,嘱托:添田泽三,郑家屯方面调查复命书,大正四年六月,第265~266页。
[47]满蒙都督府民政部:《满蒙调查复命书》,嘱托:宫崎吉藏,洮南方面调查复命书,大正四年六月,第33~35页。
[48]满铁铁道总局:《呼伦贝尔畜产事情》,昭和十二年十二月,第82页。
[49]“兴亚院政务部”:《蒙疆牧业状况调查》,昭和十六年十一月,第127,216~217页。
[50]满铁调查部:《北支那畜产调查资料》,昭和十二年十二月,第263页。
[51]满铁调查部:《北支那畜产调查资料》,昭和十二年十二月,第231页。
[52]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33~38页。
[53]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及热河管内役畜资源现态调查》,昭和十四年六月,第70~71页。
[54]满铁经济调查会:《蒙古资源调查报告》,资源调查书类第3编第3卷,昭和八年七月,第308~309页。
[55]日本蒙古旅行团:《东部内蒙古调查报告》,第7篇,农业,大正三年十一月,第75~76页。
[56]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札鲁特旗、阿尔科尔沁旗畜产调查报告》,昭和十四年四月,第231~281页。
[57]大渡政能:《东部内蒙古地带に於ける农畜预托の惯行に就て》,《满铁调查月报》,第21卷,第21号,昭和十六年十一月,第177~180页。
[58][俄]阿·马·波兹德涅耶夫:《蒙古与蒙古人》,张梦铃等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07页。
[59]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潘世宪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4月,第224页。
[60]大渡政能:《东部内蒙古地带に於ける家畜预托の惯行に就て》,《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六年十一月号,第21卷,第11号,第177~188页。
[6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746页。
[62]满蒙都督府民政部:《满蒙调查复命书》嘱托:宫崎吉藏,洮南方面调查复命书,1915年,第36~37页。
[63]“兴安局”:《兴安西省奈曼旗、阿鲁科尔沁旗实态调查统计篇》,1937年,第63页。
[64]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36~37页。
[65]满铁经济调查会:《察哈尔省畜产资源调查报告书》,昭和十一年三月,第166~167页。
[66]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一月,第37~38页。
[67]日本蒙古旅行团:《东部内蒙古调查报告》,第8篇,《畜牧》,大正三年十一月,第42~43页。
[68]满蒙都督府民政部:《满蒙调查复命书》,嘱托:宫崎吉藏,洮南方面调查复命书,大正四年六月,第36~37页。
[69]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札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畜产调查报告》,昭和十四年四月,第247~2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