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的扩展——《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第五章
使得家的各个成员联系起来的基本纽带便是亲属关系。但家并不把它自己只限制在这个群体之内。它扩展到一个较广的范围,并使亲属关系形成较大社会群体的联系原则。
1.父系亲属关系的扩展
家是一个未分家的,扩大的父系亲属群体,它不包括母亲方面的亲戚和已出嫁的女儿。父系方面的较大的亲属群体是这样一个群体:即其成员在分家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家的原来的社会关系。我们已看到,家中的家庭核心增大时,这个群体就变得不稳定起来。这就导致分家。但已经分开的单位,相互间又不完全分离。经济上,他们变成独立了,这就是说他们各有一份财产,各有一个炉灶。但各种社会义务仍然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开始时,他们通常住在邻近的房屋里,有时共用一间大的堂屋。他们互相帮助,在日常生活中关系比较密切。在第二代,由于他们双方父母之间的关系密切,儿辈之间也亲密相处。他们之间互相帮助和日常交往的密切程度,视亲属关系的远近和居住地区的远近而异。分家后弟兄们如果住得较远,互相帮助的机会就减少,下一代的兄弟姐妹更是如此。
根据已接受的原则,五代以内同一祖宗的所有父系后代及其妻,属于一个亲属关系集团称为“族”,互相间称“祖宗门中”,意思是“我同族门中的人”。但实际上,这个谱系的严格计算并不重要。第一,没有文字记载的家谱,对家系的记忆并不准确。和尚记家谱是为了记得需要定期祭祀的直系祖先,而不是为了承认活着的亲戚。兄弟并不被列入祖先鬼魂的名单。五代以前的祖先不再列入祭祀的名单。第二,如果严格遵照这一原则,从理论上说,在每一代,族都要淘汰一些远亲,但实际上族很少这样做的。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长期以来村的人口一直是变动不大。如族的成员人数不增加,就不分族。如果人数增加,对土地压力增加,就必定移民到其他地方去。人离开了,就不再积极参与这个亲属群体。一代或几代以后亲属联系就停止发生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尚未发现任何族有成员永久居住在其他村里。
下面是一个村里人告诉我的一段话。“一个族的大小,平均约有8家。因为,我儿子结婚的时候,全族都要围着一张桌子团坐(每张桌子有八个座位,一个座位坐一个家的代表,女人和男人在不同时候分别集会)。桌子座位不够时,我们就不请远亲来参加庆祝。”当然,这段说明,并不就是实际的规则,但它表明,一个单位在承认其成员的资格时允许有区别对待。在礼节性聚会时,可以排除那些远的亲戚,他们也不会坚持要求受邀请。一个富裕的家能请两桌或更多桌的族人,他们乐于这样做,也往往受到赞扬。在这个意义上说,族也可以说是一个礼仪的群体,有婚丧大事时,聚集在一起,宴会或祭祀共同的祖先,同时也送少量礼金勉强够食物的开支。互相帮助的真正的社会义务则在更小的群体内进行,例如刚分家的兄弟。此时,人们不用“祖宗门中”这个俗语,他们用“兄弟”或用兄弟辈这样的字眼来描写他们之间的关系。
族这个单位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成员资格是家。因此,从它的个人成员来说,族并不是单系的亲属关系。一个已婚妇女,到了丈夫的家,便自动成了丈夫的族的一员。她姓丈夫的姓,把她父亲的姓放在第二位。她丈夫的亲戚遇有重大礼节性场合时,她跪在丈夫旁边,共同拜祭祖先。她死后将与丈夫一起接受祭祀。
妇女出嫁后不再是她父亲那个族的成员,她不再参加对父亲一方祖先的祭祀,死后也不受父方下辈的祭祀。
族的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控制婚姻规则。族是外婚制单位,叔嫂婚例外。同姓,非同族的人可以结婚。古时候的规定及旧的法律规定,禁止同姓的人结婚,但这个村并非如此,至少在向我提供情况的人所能记忆的时期内,这个村子从未这样实行过。族缺少明确的界线,这一点并不妨碍外婚制的功能,因为大多数婚姻都在各村之间进行,而族的组织很少超越村的范围。
2.母系亲属关系的扩展
从上面几节,我们已看到孩子与母亲方面的亲戚保持密切的联系。母亲生孩子时,他的外婆来帮助料理。孩子一年要看望母方亲戚数次。舅舅对孩子有特殊的义务。他是孩子满月时的贵客。给孩子取名字的是他,陪伴孩子第一次上学校去见老师的也是他。外甥结婚时,舅舅要送贵重礼物如首饰或现金。对孩子来说,父亲若对孩子管得太严厉,舅舅是孩子的保护人。需要时,孩子也可以跑到舅舅那里去。父子有矛盾时,舅舅就出来做调解人。父子之间或兄弟之间分财产时,舅舅是正式的裁判。舅舅去世时,外甥须为他服丧。
母亲的姊妹,特别是那些嫁给父亲的同村人的,由于住得较近,关系也很亲密。但母系亲戚关系不超过舅家和姨家的群体范围。舅姨家的亲属是不属于这个功能群体之内的。
妻方的亲属,在妻子生孩子之前,并没有密切的联系。他们不参加女儿的婚礼,要到婚礼后的一个月才去探望她。婚后第三天,新郎和新娘要到岳父母家去“回门”。礼节性拜访结束后,彼此不再探望,只是妻子本人偶尔回娘家探视。生孩子时,妻子的母亲便来女儿处陪伴数夜。从这时候起,妻方的亲属便成为孩子的母系亲戚。
3.名义上的收养
名义上的收养就是一个人不通过生育和婚姻,部分地被接受到另一个亲属关系群体中去的制度,当地称之为“过房”,意思是“过寄到另一家去”,过寄意思是依附。据说这来源于人们相信恶毒的鬼魂对父母娇养的孩子往往要找一些麻烦(第三章第4节)。按同样的推理,多子女的人对鬼魂的抵抗能力较强。因此,把孩子“过寄”这样一个强有力的人,孩子可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孩子虽然是名义上过寄别人,但也足以向鬼魂表示父母对孩子的淡漠。
这种信仰与婴儿的高死亡率有关,但这种名义上收养的制度不仅仅意味着对孩子的一种精神上的保护,这也为孩子提供了一种较新的社会联系。在前面已谈到过,那些多子女的父母,无论他们是否真正具有精神上的强大力量,他们比较富裕,社会影响大,这是肯定的(第三章第3节)。通过名义上的收养与他们建立关系,孩子将在这个社区内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名义上收养孩子的人也感到高兴,因为他相信,这表示他的声誉和未来的兴旺。
这种收养关系将通过一次仪式来建立,那就是向一个被称为“新官马”(意思不明)的神进行祭祀。被收养的孩子向过寄的父母赠送针、桃、酒等象征长寿的礼物。收养孩子的过寄父母要给孩子办筵席,并给孩子取一个新名字,姓他过寄父的姓(实际上从不用此姓),送他一些饰物和现金。
从此,孩子便有了新的责任和权利。他须按照亲属关系来称呼他的寄父母。新年的时候,他必须向寄父母拜年,送礼物。有婚丧大事时他必须参加,为他们戴孝,他不应与他们的子女结婚。寄父母则须请寄养儿子吃年夜饭,供给他三年鞋、帽和长袍(象征孩子已被接纳到寄父母的家中来)以及定期送礼物和给予其他关怀。
这种“收养”是象征性的;孩子并不离开生父、生母。他不要继承权也没有赡养寄父母的义务。他名义上改了姓,但正像乡亲们说的,这是骗那些鬼魂的。所以真正的意义在于通过象征性的亲属关系称谓和礼仪形式来建立一种新的与亲属关系相似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扩展促使社会活动增加,但也会增加开支。在经济萧条时期,甚至真正的亲属关系也成为一种负担,那时,亲属关系的组织明显缩小。名义收养也不流行了。向我提供情况的人告诉我说,为了免于受鬼魂的侵害,他们把孩子“寄”给神或“寄”给父亲的姊妹的丈夫。这样并没有建立新的关系。由于女孩很少被“寄养”,特别喜欢让父亲的姊妹的丈夫来担当这个角色很可能与不吉利的“回乡”型婚姻观念有联系(第三章第8节)。当父亲的姊妹的女儿被包括进外婚制单位中时,并没有使婚姻的选择面变窄。
4.村庄的亲属关系基础
在名义收养制度中,人们象征性地使用亲属关系的称谓来建立新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来源于亲属关系并与亲属关系相类似。亲属关系的这种扩大方式在这个衬里很普遍,它既与生育无关,也不与婚姻相联系。
除了父亲、母亲、祖父、祖母的称呼外,人们根据不同的性别、年龄、血统关系和姻亲关系,用父方的所有亲属称谓来称呼同村人并用母方所有的亲戚称谓,除外祖父、外祖母以外,来称呼外祖父母村子里的人们。亲属称谓的这种延伸的用法,起到了区分不同的地方和年龄组的作用,并可由现存的亲属关系派生的这种关系来说明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
亲属称谓的延伸使用是有一定目的的。每一个称谓,当它最初被用来称呼时就包含了与亲密的亲属相应的某种心理态度。由于称谓的延伸使用,这种感情上的态度也逐渐被用来对待实际上并不处于这样一种亲属关系的人。譬如,一个人称呼他村里的年长的人时,用父亲兄弟的称谓,这就是说,他将像对待他伯伯或叔叔那样来服从或尊敬他们。与母亲的兄弟的称谓相联系的态度,与伯伯或叔叔的称谓相关的态度不同。外甥把舅舅与友好和宠爱的观念相联系。同舅舅这个称谓来称呼他母亲村里的人便意味着,他可以在这些人之中自由自在的行动,并乐于被他们待为上客。
应当注意的是延伸地用这种感情态度来对待实际上并不是属于这种亲属地位的人,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就延伸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用这种称呼,并不等于他们之间真的建立了这样的亲属关系,但这种称呼有助于说明这个社区内不同的人的地位。在这个社区内,老年人受到尊敬,而且通常是具有威信的。
近来,按年龄组分配权力的原则有所变化。村里的老年人,不能适应迅速改变着的形势的需要,因而不能胜任这个社区的领导人的角色。现任村长周某,属于村里第二个年龄组。他用个人名字来称呼在他下面工作或在社区内不太有影响的老年人。过去只有年长者能用姓名称呼年轻的人。另一方面,现在已引进一个新的名称“先生”(在城镇普遍用作教师的头衔或仅如英文中的Mister这个普通头衔),比周年长的人也这样称呼他。这一例子很清楚地说明了感情与称谓的关系。当情况有了变化,年纪大的人变成在他下面的人,原先的尊敬的感情与整个环境不甚相符。因此,变化了的社会环境便引起心理上的别扭,最后引起语言的改口。
必须指出的是亲属称谓的延伸使用不应被当作过去或现在在中国这部分地区有“族村”存在的证据。对这个村子的姓的分布的调查可以说明,虽然亲属关系群体倾向于集中在某地区,但家族关系并没有形成地方群体的基础。
在父系社会中,姓是由父亲传给儿子的。但这并不是说,同姓的人都可溯源到同一个祖宗。例如,周某告诉我,该村姓周的人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血统。此外,有同一个祖宗的那些人,社会上不一定承认他们是宗族关系。但有一件事是明确的,不同姓的人,不可能属于同一父系的亲属群体。所以可以认为,一个村子里的居民有许多不同的姓,说明了这个村里有许多不同的父系亲属群体。
这个村共有29个姓,下表说明了在每个圩里(第二章第3节)每一姓的家数。
从此表可以看出同姓的家的分布情况。亲属群体有集中的倾向。例如周姓和姚姓集中在圩Ⅱ;吕姓在圩Ⅱ;谈姓在圩Ⅲ和Ⅳ;某些姓,如,吕和邱,只分布在一个圩里。这些事实表明。居住地亲属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换句话说,有这样一种趋势,同姓的家,可能因亲属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住在一个邻近的居住地区。但这个村子里的姓很多而且同姓住得也分散,这个事实也清楚地说明,村里有许多亲属群体而亲族联系和地方联系的相互关系不大。
姻亲关系的情况也相同。严格地说,这个村既不是外婚制也不是内婚制的单位。但正如已经提到过的,不同村的人互相通婚更为经常。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但是有地方性外婚的趋向。各村之间,在婚姻关系上并没有特殊的偏向,因而,姻亲关系并没有在同村人之中或在各个村庄之间保持密切的纽带关系。
载《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