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工商业、高利贷中的合伙制——《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第四章

第三节 明清工商业、高利贷合伙的形式:第二种类型

  明清商业、高利贷资本中合伙制的第三种情况是:资本、劳动(经营能力)之间的合伙,即参加合伙的既有各种不同形式的资本(如货币资本、房屋门面、货物家具等),同时经营者(包括一般的劳动者)的劳动及能力(品德、专业知识、决策能力、社会关系等)亦加入合伙,作为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参予利润的分配。这种合伙可以说是资本与劳动(能力)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其最简单的形式就是一位富于资本的合伙人提供资本,另一位缺乏资本却擅长经营的人领取资本,经营,得利按事先规定的比例分取利润。明代商业、手工业中这种形式的合伙已广泛存在。在贩运贸易中,如《无声戏》记载:有贩运商人秦世芳忘了将自己的本银带上(银二百余两)却在买米地的旅馆中误将同来贩米的结拜兄弟秦世良的本银二百两拿走,结果以此本银贩米,大得其利,得银后又再贩运茶和北货等,最后连本带利赚有三万之数,又往苏州买绸缎,带回老家广东,世芳见家中本银还在,到世良处请罪,欲将货物全部发与世良,自己只领心力钱,后来借给他们资本的杨百万调解说:“我如今替你酌处:一个出了本钱,一个费了心力,对半均分,再没得说”,最终依此方案办理。[1]这可以说是一种无意之中结成的合伙关系,而这种形式的合伙正是从这种贷本、领本经营中发展起来的。如有商人善经营,为章丘巨室行钱,一开始遗失本银于某地井旁,但“巨室信此贾,不以为罪,复畀之若干再贾”。一日,有人归还所失本银,此贾乃“持井旁失金与主所更畀者,入海为市”,又被海盗劫走本银,却得到海盗所给予的一船麻,此贾“随载麻归辇巨室之门,具以实告,主人发而视之,则皆金也……贾遂与主人中分之,利且十倍。”[2]《欢喜冤家》记载:直隶徐州有潘麟一开始借人本银开杂货店度日,后来,有邻近富豪陈彩建议他出去做大生意,“潘麟说:奈小弟时乖运蹇,也没有本钱,怎去做得?陈彩说:兄若肯,小弟出本,兄出身子,除本分利如何?”不久陈彩拿出一百两银子,往瓜洲买了棉花回来,“见了陈彩,拿出银子一兑,除起本银一百两,余下四十。陈彩取了二十两,那二十两送与潘麟。”[3]这里可以说是这种合伙比较正式的形式了。在开中商人之中,“闻有山西运商前来镇城,将巨资交与土商朋合营利,各私立契券,捐资本者,计利若干,躬输纳者,分息若干,有无相资,劳逸共济。”[4]这是由“山西运商”出资本,“土商”出力经营的合伙形式。此外,属于贩运商的海外贸易领域亦常有这种形式的合伙,本书将在以下结合清代情况统一论述。洞庭商人从明代开始便形成了这种出资者与经营合作的合伙制,如洞庭东山金汝鼐“年十岁略通经书大义,不幸十一岁而孤,稍壮弃儒佐席氏贾,翁故席出也。门下客行贾数辈,其舅独知金甥公廉可任,礼之有诸客右,命诸客悉听翁指,翁善治生……而其利又数倍。凡佐席氏者三十年,所遣客走四方,往则受指于翁,返则报命,其子本悉集翁所,席氏不复问其出入,然未尝取一无名钱。”[5]这位观涛翁表面上看是领本经营,实际上从其与席氏的关系看,已经超越了简单的领本经营关系,向第二种类型的合伙制过渡。明代私盐贩卖中也能发现这种合伙,成化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戴等在题奏中叙:成化十六年正月,暹罗国使臣李剌捧沙带四十余人进贡象、宝物,来到广东,雇佣了王进才,六月初三,到达南京,又雇佣了朱成。二人均作为使唤佣人,跟随赴京,南京兵部差兴儿、孙左等以船装送,贡毕回还,兵部又拨唐清等以快船送回。这些人都“潜投李剌捧沙,分装行李等物,影射同行。本年十月初二日,回至地名直沽,因见(被)[彼]处盐贱,各人不合诱哄李剌捧沙等出备本钱,买装私盐,替伊沿途货卖,觅利分用。”[6]这里由李剌捧沙出资金、这些雇佣的及南京、北京两处差拨的军士负责货卖,双方分取利润。可见是属于这种资本与劳动合作类型的合伙制。

  在坐贾的开铺经营中亦存在这种合伙制。《金瓶梅》所记一例实际上与此相当类似。其合伙形成过程大体如下西门庆出本银派伙计韩道国去苏杭贩回一批绸缎,他决定与乔大户合伙经营,“令乔大户那边,收拾房子卸货,修盖土库局面,择日开张举事……当下就和甘伙计批立了合同,就立(应)伯爵作保。譬如得利十分为率,西门庆五分,乔大户三分,其余韩道国、甘出身与崔本三分均分。一面收拾砖瓦木石,修盖土库。”[7]与以上那种简单的形式不一样,这里的资本家共有两位(西门庆、乔大户),负责经营者共有三位(韩道国、甘出身、崔本),由西门庆出本囤储货物,乔大户负责房屋门面及购货的仓库;其利润分配关系是:资本家一方得80%,(其中西门庆50%,乔大户30%),经营者一方得20%(三位伙计平均分配)。显然这种负责经营的伙计,之所以成为合伙,参予利润的分配,是与他们所具有的经营能力、知识乃至品德有关的,也只有这样,他们才有可能获得财主的信任。如以上的韩道国,一日在街上闲走,遇见开纸铺的张二哥、开银铺的白四哥,韩吹嘘说:“学生不才,仗赖列位余光,在我恩主西门大官人做伙计,三七分钱,掌巨万之财,督数处之铺,甚蒙敬重。”[8]此外虽是吹嘘之词,但能说明以上的问题及反映这种形式的合伙关系在当时已比较普遍,其利润分配比例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中比较固定化则是完全肯定的。与前引诸例不同的是,此两例中的伙计和资本家之间是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如韩道国称西门庆为“恩主”,故而资本家对合伙本身的经营仍然拥有最终决定权,尤其是这两例中的西门庆。如果伙计与资本家本来没有什么人身关系,资本家对经营本身干涉就不多了,也就是说,只有相对于合伙的单纯的出资关系了。

  在手工业中,如《魏阉全传》记载:直隶蓟州有商人魏进忠、侯七官、侯二官等人,有一年新年将近,商量开一个烟花爆竹铺的问题,“七官道:今年徽州客人不到,还没炮仗过年哩。进忠道:此处是个大地方,怎没个火药铺子,倒是扬州的火药甚好,只是我没这心肠弄他……呆子[9]道:若有本钱,包你有五分利钱,我搭个伙计,就在店里睡,有什走滾。七官道:你要本钱容易,同我除本分利,你明日去收拾店面,管明日便有本钱,只是这里的硝黃贵,要到京里买去,才有利钱。”数日之后,果然开起了铺面。[10]这里应是侯七官与侯二官合伙购买火药,制造烟花爆竹。由七官出本,二官负责经营,二人除本分利。

  清代以后,这种形式仍然存在,而且进一步有所发展,形成为人股与身股合作的更加复杂化、形式化的合伙制度,从而更加有利于吸收资本及经营人才,如徐珂所言即“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11]在贩运贸易中,如《聊斋志异》载:清初彰德有廉生,笃学家贫,有刘夫人邀请其合伙经商,刘夫人言“薄藏窖金,欲倩公子持泛江湖,分其赢金”,廉生与一仆“往涉荆襄,岁杪始得归,计利三倍。”又往淮上贩盐,“逾年,利又数倍。”归家后,廉生与刘夫人“乃堆金案上,瓜分为五,自取其二。”后议平均分配。这是一种简单的由领本经营发展而来的合伙,其资本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是40~60%。[12]道光某年,有孔府佃户张卞氏在孔府告状言:“切氏夫张广准于道光二年,有盛广寺顾永修向氏夫再三恳说皮货生理获利甚多,央氏夫出钱作本,得利同分。当时氏夫被朦胧,陆绪给钱京钱一千串余千。有账可凭,有知情顾光照、张继太可证。”[13]在上述与高朴的案件有关的几例贩卖中也有此种形式的合伙。据高朴的家人李福供认,“家主有陆续积下玉石二千八百余斤,计共九十块,存在[叶尔羌]城外庄上,想要带回南边售卖,适有山西人张鸾,向在叶尔羌贩卖玉石,上年十月里才与家主认识,家主托他销售。”议明卖出银两七股分派,家主高朴得五股,张鸾得二股,差小的与张鸾同行。此次贩卖开始于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四十三年三月到达苏州,共卖得银119067两,高朴应得五股75704两,张鸾应得二股30218两,又分给李福13082两。[14]据归化城三义号绸缎杂货铺掌柜贾有库供认:张鸾原来只是三义号在阿克苏分号铺内的伙计,[15]乾隆三十八年,张鸾擅自“将铺内一万多两本银的货物兑换玉石往苏州贩卖”,后来贾有库去苏州找他,张銮说“玉石共卖银二万三千两,先寄回银货九千两,又两次给银五千五百两,下余银两,算他自己赚钱,”[16]假定张鸾所言为真,那么其东伙之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东家出本10000两,卖货后得本利银23000两,高朴得银8500两,寄回贾有库14500两,得利分配比例是东家34.62%,伙计65.38%。此例本股与人股并未分化,只是因与张鸾密切相关,故在此一并提出。

  在铺商经营中,如《雨花香》记载:雍正年间扬州有开布店的郑友,有本银三百两,一开始雇汤伙计管理经营,几年以后,因经营有方,将父遗的本银增至两倍,为感谢汤伙计,“代汤伙计娶了亲,自后,除本分利。”[17]这里一开始是雇佣经营,后来随着经营者与资本家关系的发展,二者演变成“除本分利”的合伙关系。《跻云楼》记载:有商人柳毅,“就在本庄上合了一个伙计,叫顾有已,贩些杂货,在马家口集上开铺,言明除本分利。不料那人是个人贩子,做了半年生意,却也赚钱。”[18]为乐家创立的著名的北京同仁堂药铺在嘉庆年间也是实行这种类型的合伙形式的。同仁堂药铺设立于清康熙年间,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据合同记载,当时股东共有二十一,入本银共四万三千八百两,每股一千二百两;另有管事人员及众伙友的人力股十股,共为四十六股五厘。可见是一种银股与人股结合的合伙类型,其中银股占78.2%,人力股占22%。[19]山东邹县镇头村仲贻焘“于道光五年七月交职族仲瑞亭本钱一千串,买粮食贩卖生理。同族仲廷干言明获利钱股七分,人股三分,立字为据,贩卖粮所获利钱,人股即便分用。至钱股应分利钱,如不抽用,经瑞亭亲笔注明作本,有字为据。至道光二十三年算帐,现存钱一千五百九十八千三百一十文,应分二十二、三两年积粮变价分利钱一百七十八千六百十六文,亦系瑞亭注明存伊子丰店内。”[20]此例所述表面上看似为贩卖,但从最后一句看,应属铺商。在甘肃等地的一些山陕商人铺店商人也是采取这种类型合伙制,他们一般分为掌柜、伙计。掌柜又有头掌、二掌、三掌等,“头掌理其全,余皆理其偏,或主看货,或主出门,或走口者不走川,走川者不走津,此其人皆不交身工,清算时,赢则东二掌一,又作头掌十、次掌八、三掌六表分”[21]这里银股、人力股的分配比例大约是人33.33%,银66.67%。这种东伙关系的结成,是与经营者品行高洁、能力突出经营业绩突出因而引起财东注目、重视有关的,一般是财东反复考察选择,一经选定便付予全权。

  在高利贷经营中,如钱铺经营中,乾隆四年六月,江苏省镇江府丹徒县有戴学扬者与王世掌合伙开钱店,戴学扬出本五十千钱作本钱,每年除起二分钱官利,其余赚利对分。这里未言王世掌是否出本,应是王出力经营、戴出本钱式的合伙关系。[22] “嘉庆初年,广西怀集县有一小卒马姓者,无赖子也,一日出城至南门,检一钱票,载钱数百千……因日持贾俟于门之左右焉。无何,有钱商某仓惶而来,遍觅此票,马卒询得其实。慨然付还”。钱商感念之余,思所以报之,“时适钱厂缺人,因延之代管,且分一乾股作本,越数年,某商以广东人年老路远,愿收本回家,其厂中出息全付马料理,不数年,获利至数十万金,竟成巨富。”[23]这里本为独资,因马姓加入演变成了资本与劳动的合伙。其干股即经营劳动股。在当铺经营中此类合伙亦极普遍,如山东济南府荷泽县,嘉庆十一年间,马应鳌同许廷信共领濮州人马万春之父马金彪资本,在定陶县开设长春号当店。[24]陕西渭南县南原之坳底村贺达庭是著名的当商,设立当铺达三十多处,散布于渭南、临潼、蓝田、咸宁、长安数百里之间,每月必遍历诸处,考察各当经营情况,对于“朴事能任事者于应分赢余外,别出已赀奖之,不少游移,司事者惧且奋。”[25]这里“任事者”都有“应分赢余”,应是此种合伙制无疑。另外著名的洞庭湖商人清代以来采用这种形式的合伙更为普遍,以致在当地形成形成了惯例,这一惯例是:经营者领东家之本经营,“恒例三、七分认,出本者得七,效力者得三分,赚折同规”,或者是 “得息则均折。”[26]可见出资者与经营者共分赢利、共担风险。未具体言是贩商还是铺商,应是二者兼有。

  在手工业经营中亦多此类合伙。道光初年,巴县沈元良与徐巽坤系属乡戚,巽绅无本,乃邀元良、徐奉恩“伙开机房,诸事巽坤权管,”并央沈元良经手借钟元兴、陈恒裕等人银八百五十五两入铺为本。[27]这是丝织业合伙。乾隆四十二年一月,河南省南阳府新野县,有张文者与阎富全合伙开袜铺,阎富全发本三百千钱,租南关梁之彩的房子开张,其口头约定的办法是:赚出钱来,作三分八厘分股本钱,存起利钱二分,张文分利一分,阎富全分利八厘。[28]这里未言王世掌、张文本多少,当是各占一分。可见是数人出本,一人经营式的赚利均分的合伙形式。道光七年十月间,李大祥、刘国贤、刘国文等在重庆都邮街合伙开设通片铺生理。刘国贤兄弟没有本银,“以身价作本”,由李大祥一人出本银五十两,李大祥占一股,刘氏兄弟占一股。[29]这是通片、袜子等的制造业合伙。巴县詹斌五很早便与汪尔昌合伙开墨店,“尔昌权管店务”。道光年间,其子詹尚达与汪锦华仍伙开致中堂墨铺。后詹尚达排挤汪锦华出伙,而与黄景行、刘道存合伙,但须还给汪锦华本利一千两。[30]这是制墨业合伙。道光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何义顺同侄德庄,合伙开设义顺合记纸铺,义顺出本一百两,其银无利,德庄负责经理,身无工价,“赚钱均分,折本均认。”[31]这是造纸业合伙;嘉庆十六年,巴县罗大顺与南县柯廷现合伙设立油行,柯出银一千余两,罗大顺不出本。二十年拆伙,除伊收回本利一千八百余金,算外赚红利连放出帐项一百余金,共银五百九十六两,各该收二百九十余两。[32]这里罗大顺当是负责经营,故而能分得红利。而柯所出本银也算了利银四年八百两,年利达20%。在江苏山阴有康熙五十九年八月的让股契约云:“立替单人张北枢,原合伙在玉祁复油坊生理,该身十二股之一。今因生意艰难,自情愿将该身股数出替与同伙弟侄名下,自替之后,两无异说。”[33]反映复源油坊是实行劳动与资本形式的合伙制。两例均是榨油业合伙。

  在明清高利贷中,如清代钱店、钱铺、银号等便有此类合伙的例子,而钱铺、银号如前所论,它虽是货币经营资本,它同时也具有高利贷的性质。清中叶以来,佛山银号便多采取此类合伙形式,据生活于嘉道年间的佛山人李可琼的家书记载:李家在佛山晋丰银号入有股份,这家银号于道光某年十月十五日开设,三年以后期满结算,毛利共赚有一万余两,于是重定新股,“我们止做十一份之三,每股一千。梁家原旧五股。此次丕文三兄添做二股,共成七股。另入吕姓管事一股,共八股。连我们三股,凑成十一股。”[34]资本共10股;劳动1股,可见其比例10:1,劳动占总股份的9.09%。自乾嘉以来在晋商尤其是票号商人中流行的所谓“股俸制”,即是这种形式的合伙,晋商中的这种股俸制约形成于乾隆年间,在道光初年发展成熟。[35]在这种股份制下,资本分为银股、身股,银股即财东的投资,每股一千、几千乃一万两;身股又称顶生意,由经理及一般伙计集体而得,一般说经理可顶一分(或称一俸,即一股),也有超过一股的;一般伙计不过二厘(一般的2/10),每遇帐期(五年或三年)可增加一至二厘,至一股为止。并不是所有伙计都能得身股,有些只能按年支给薪俸。至于银股与身股之间的比例,据订立于同治十二年“志成信记合约”记载,志成信票庄的股份构成是:共银股21股,本银34000多两,身股9股,身股占30%。[36]也有银六身四的,以及对半的。

注释:

[1] 李渔《无声戏》第四回。

[2] 于慎行《谷山笔尘》卷十五《杂闻》。另《秋泾野乘》亦载。

[3]  无名氏《欢喜冤家》第五卷。此事又载(明)张应愈《杜骗新书》卷三。

[4] 《明经世文编》卷三百五十九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

[5] (清)汪琬《尧峰文集》卷十六《观涛翁墓誌铭》。

[6] 《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页721卷二十九《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各处军民人等交通[进]贡往来外夷并投[讬]拨置害人者俱发边卫充军例》。

[7] 《金瓶梅词话》第五十八回。

[8] 《金瓶梅词话》第五十八回。

[9] 按:文中“呆子”是对侯二官的戏称。

[10] (明)佚名《魏阉全传》第十四回《魏进忠义释摩天手,侯七官智赚铎头瘟》。按:此书又名《明珠缘》、《梼杌闲评》。

[11] 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

[12] 《聊斋志异》卷九《刘夫人》。此类小说材料中的人物、地点未必真实存在,然其中所包含的一些制度性信息是可信的。

[13]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页100《张卞氏禀为顾光元过继承产抗欠借钱恳恩讯明究追事》。

[14] 《史料旬刊》第20期《高朴案·萨载·寅著折》。

[15] 不是合伙人。

[16] 《史料旬刊》第28期《高朴案·巴延三折十四》。

[17] 《雨花香》第二十种《少知非》。载《群美艳史》内。

[18] (清)烟霞主人《跻云楼》第二回《探慈母林内拾金囊》。

[19] 乐松生《北京同仁堂的回顾与展望》,《文史资料》第十一辑。中华书局1960年。

[20]《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页33,《道光年间处理先贤仲子路后裔讼案三七○五之十八》。

[21] 宣统《武威县民情风俗册》。转引自刘敏《再论清代商业资本的增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3期。

[22]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藏刑部抄档,乾隆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刑部尚书那苏图等题。

[23] 《北东园笔录》三编《黄璧菴述六事》。

[24] (清)佚名《雪心案牍》第五册《嘉庆二十三年分·荷泽县生员马应鳌京控伊典内揭借卫锡盛钱文请免赔偿一案》。

[25] 《柽华馆文集》卷五《贺达庭墓志铭》。

[26] 《林屋民风》卷七《扶持》。

[27] 《巴档》上册页349《道光六年十月二十日沈春芳哀状》。

[28]  未立约。见同上抄档,乾隆四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兼管刑部事务英廉等题。

[29]  《巴档》页393《道光十在年十月初三日李大祥等供状》。

[30] 《巴档》上册页391-392《道光九年四月十八日詹尚达等供状》等。

[31] 《巴档》上册页392《何义顺含[合]伙约》。

[32] 《巴档》上册页383《道光三年十二月初六日罗大顺诉状》。

[33]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契,见《中国历代契约文书会编考释》页1613,《清康熙五十九年山阴县张北枢让股替单》。

[34] 《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页369。

[35] 此说见张正明文,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

[36] 卫聚贤《山西票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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