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工商业、高利贷中的合伙制——《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第四章

第二节 明清工商业、高利贷合伙的形式:第一种类型

  根据合伙组织中劳动(经营能力)、资本地位的不同,明清商业、高利贷资本中的合伙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合伙,指的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投入资本、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按资金多少分取利润,而投入的资本即有货币资金,也有待售的货物及房屋门面、铺底字号乃至牙帖等。至于经营之事,有的是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而在资本较大、经营复杂或合伙人不擅于经营时,也雇佣人经营,而付给薪水。有明代的合伙契约样式云:

  “立合约人[某某等]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以两人/同商议,合本求财/利。[当]凭中见[某人]各出本银若干[作本],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已用度,各人自备,不许/得支动此/店银,[并]混乱账目。故特歃血定盟。务宜[一团和气]苦乐均受,[慎无执拗争忿]不得。如犯此议者,神人共殛。今恐无/欲有凭,立此合约一样二/两纸,为/存后照用。”[1]

  显然,此契反映的是两位合伙人之间,提供大致相同或不同的资本,共谋利益的合伙。这利形式的合伙在明代工商业、高利贷资本运行中即已相当常见。以下分行业予以考察。首先,合伙放债开当。崇祯年间河南浚县有郭之垣者“窥里民秦杲之耄与其侄秦梦日之稚,而皆饶于赀也。遂诱以合伙开当,令两人各出三百金为母,而己一庄贮货,亦虚算银三百两。”[2]《初刻拍案惊奇》载:嘉靖初年,浙江台州府有徽商金朝奉开当铺,后来,“徽州程朝奉,就是金朝奉的舅子,领着亲儿阿寿,打从徽州来,要与金朝奉合伙开当。”[3]陕西朝邑县商人石象,其父“用盐策起赀淮上……君兄弟与泾阳人郝君父子善,各以母钱同鬻财,两家以此起,无间言。”[4]

  第二,合本运输。《醒世恒言》载:“那两个汉子道:‘有个缘故,当初小的们虽然与他合本撑船,只为他迷恋了妇女,小的们恐误了生意,把自己本钱收起,各自营运,并不曾欠他分文’。”[5]这里看来是三个人合伙,后来因其中一位有犯罪之嫌,故另外两位合伙人退出了合伙;退出的两位是否还“合本撑船”,则不得而知。

  第三,合伙贩卖。如《二刻拍按惊奇》载:有“河南开封府杞县客商,一个是赵申,一个是钱已,合了本同到苏松做买卖,得了重利”[6]。这里未言作何种生意。明末徽州休宁厚村孙氏“曰文佳,号东林;曰文促,号古林;俱熙胜子。曰文佐,号鲁溪,曰文俸,号一溪,俱熙膜子。四昆季,合志同财,起家两淮盐策。”[7]“郑金,吕荣年,顺昌人,二人幼相友善,以鬻贩为生,所至人推其诚,年三十合赀,仅百金……一日,郑往水口贩盐,计所得倍其值……兄所贮一钥一匙,出入各不相问。置家人产业尽属郑,吕无几微疑二。”[8]嘉靖十年,巡按山西御史杨东疏陈盐法时请求:盐商支盐去贩卖时,除亲属外,不许他人代支,如果“两人合本,彼此面同具告,方许协支,止是一人告协者,皆不许。”[9]这里是贩盐。徽州祁门县郑氏家庭广置山场,并拥有土地、庄基,兄弟叔侄之间也常合伙出外贩卖木材。这种贩木能赚大钱,也易亏蚀,有万历四十一年文约言:“奇峰郑元祐、逢旸、逢春、师尹、大前,原有三十九年合伙拼买杉木,至饶造捆,往瓜发卖。不期即遇风潮,漂散捆木;又遇行情迟钝,耽误利息,以致蚀本。今托中鸣誓,将原留买木并在瓜卖木各名下支银,逐一查算明白。除在瓜还过三关钱粮并移借瓜饶本利银外,仍家有各经手揭借本银,俱算至本月止,共计该九百有余。照原合伙议定分股,以作十二股均赔开派。各照单坐还各名下,再无异言。……[10]以下所列均赔银两情况是逢旸5股,大前4股,元祐1股、逢春1股,师尹1股。这是一起因自然灾害及行情变化而导致亏本的合伙贩木。“南阳李某,家有广地千亩,岁种棉花,收后载往湖湘间货之。是时价破贱,停于邸舍。越三月,适临江三商议值三百两,交易讫,但货未登舟,邸舍忽火延烧无疑,三商抱持而哭,曰:某等假人财物,为贩江湖,频年辛苦,合积资本,一旦罹此祸殃,是天绝吾辈也。”[11]这是“临江三商”合伙贩棉花。除公开、合法生意之外,明私盐、私茶的贩卖亦多合伙进行,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都察院等衙门右都御史戴等在题奏中述:“直隶太仓卫百户马祥之子马永,“蒙本卫批差巡捕,乘势不合纠合本卫舍人张勇,崇明县李五等,兴贩私盐,各出钱不等,雇到崇明县人陆仲昇、沙般,并驾父原差巡捕舡各一只,将带枪刀等项军器,前往江逃(?)地名东七星港牙人潘聪家人,收买私盐七百一十八包下舡,四[?]至常熟县地方,卖与熟人徐宝、沈洪等,外剩盐三百零九包。”[12]这是卫所军官贩私盐,许多官员公差船只都用于贩私盐,如成化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户部尚书杨超奏中述:“所有马快舡只,每年不下三五百只,往来差使到于通州等处。同载内外公差官员于长芦淔[直]沽等处收买私盐,有通同贩卖者,有容情夹带者……及各卫运粮官旗人舡或各出资本,或纠同盐徒收买私盐,成舡满戴,随路贩卖。”[13]一般富豪之家如一般大户富豪之家也贩私盐,如在太仓、崇明、常熟、江阴、通州、泰州等地,或大户一家自造双桅大船十数只者,或小户数家朋造前船四、五只者,号曰沙船等项名目,招纳亡命,聚集游手……肆行兴贩私盐。[14]这里这些“朋造”沙船的“小户”是存在合伙贩盐的可能性的。直至嘉靖年间,贩卖仍很严重,有记载言:“崇明、太仓、通州、江阴、常熟一带濒海沙上居民,中间有等大家富室及军衙指挥等官舍,常时打造或单桅或双桅大船,少者数只,多者数十只,号曰沙船,其制,底深而平……专一雇与无籍之徒或军官自己家丁,远处兴贩私盐,归来坐地分赃,州县不能禁治,习久成风。”[15]这是富室造船之家与盐徒之间合伙,所谓“坐地分赃”,即分配贩盐所得。除私盐外,还有合伙贩私茶、私钱的。成化十四年正月十四日,礼部尚书邹在题奏中叙:因回回等处进贡,许买食茶五十至一百斤,“但回回贪图原[厚]利,往往在京或中收买私茶,多则十数万斤,少则五六千斤。则亦有甘凉富贵官员客商带出本钱,通同收买,取利肥己,动辄用车三、五辆。”[16]这里当是这些回回进贡使臣与“甘凉富贵官员客商”合出本钱,“通用收买”取利。成化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兵部尚书兼左都御史王在题奏中叙:潜住在河南归德州丁家道口的前旗手卫中所军余王原收买杂铜,于成化十四年二月,在许州民人宋名等家兑换私钱货卖,并来到北京,“又同今在官归德卫逃军张五、山东长山县逃民屈升合伙收买杂铜,仍到宋名等家换得假钱万余文”,来京贩卖,有铺户于祥等来买,每两银一千五百文。[17]

  第四,合伙开店。如有苏州长洲县民张准“习举子业,垂成,父客都下,驰书召之,即投业而往。有常清者与共事,赀视准才什一,中分其息,犹以为未足,讼于官,不胜,又嗾戚畹之豪者,夺其肆而据之。”[18]这里是张准与常清两家合伙开店,合伙经营,但因常清家豪横欺人,故分配所得利润时,破坏了按资本多少分配的原则。而为学者们多所引证的徽商程锁例亦属此类:“长公(即程锁)乃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时诸程鼎盛,诸侠少奢溢相高。长公与十人盟,务负俗攻苦,出而即次。”[19]此处未明言是贩运还是开店,但作为合伙开店的可能性最大。另外有名《欢喜冤家》的小说也记载:天启辛酉年间,杭州府余杭县开日用杂货店的王小山邀请财主张二官合伙经营,合同规定:张二官出本银三百两,王小山出店面、库房,二人共同经营:“有利均分,不得欺心”,后来王小山夫妻谈起合伙之事,其妻二娘道:“这[本钱]是别人的,除了本,趁得一百两,你止得五十两,难道就是已物了?”店面开起来之后“小山只好在门首收着铜钱银子,二官只好到侧楼称着果品,那老儿只好包裹”。后来王小山与张二官散伙,张二官认为“趁了千金银子在店内,除起三百两本钱,把利对分,还有三百五十两,共六百五十两,分开了就行。”[20]

  第六、在手工业中。有一份徽商帐本记载,有徽商程本修、吴元吉、程观如、程邦显、遵与等于万历十九年,合伙设立染店,至万历二十一年时,收资达2413两多,至二十九年,资本达到最高峰,为4129.354两,经营直至万历三十二年。不过其资力却大大超过资本数。[21]

  这种合伙在清代以后,波及行业更广,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合伙贩运中,为追求规模效益,合伙是十分普遍的。由发生于乾隆四十三年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违反禁令,役使回民开采并私自将玉石运往内地售卖的案件看,这种贩运多带有一次性的特点,即两人或两人以上凑集资本,运货销售,然后分取利息;而且股东也往往是在做其他贩运或店铺生意的同时,合资进行贩运活动。乾隆四十二年江苏长洲县人杨添山、赵绳武“贩绸缎到西安转往甘肃、朔州三义店卖完,因遇见朱大川、张福保、张逢贵相商,同贩玉石往苏售卖,随凭朔州人刘吉议价,陆续向该地回子阎子贵、马龙等买得玉石数十块,又在兰州靳姓店内收买二、三十块。”[22]据另一商人李步安在官府供称,乾隆四十三年五月间“李步安、傅德共出银六千五百两,山西代州人董瑀出银四千两,现住肃州三义店之陕西人徐子建出银二千两,现在凉州府开磁器铺之陕西人师四出银一千五百两”,共合银一万四千两,于五月去阿克苏买玉石一千斤,闰六月内傅德同董瑀将玉石运往苏州售卖[23]。另有陕西同州府蒲城县商人王洪绪原在肃州日新店开张杂货生理,因不能赚钱,乾隆四十二年九月时“闻得西安人徐子建从口外贩回玉石,买到苏扬转卖,得利甚大,遂托陈秀儒等作中凑了纹银二千两,搭入玉客伙中,向徐子建买玉,因玉石难以零买,小的们一伙是祝文相、高代五、朱金玉、王时中、叶青、朱梅即朱四,共凑本钱一万六千七百两,徐子建又将自己名下玉石托带同销,作本银一万零八百两,共玉四十四块,言明运到苏扬,卖出银两,照本分利”。后销往苏州、扬州两处,共得银四万九千七百二十两,除平色,净银四万八千九百五十两。其本钱及所得利钱具体情况大致如下(见表2-1)[24]

表4-1 清乾隆四十二年王洪绪等合伙贩玉本利情况表

姓名 资本(两) 利润(两) 姓名 资本(两) 利润(两)
王洪绪 2000 1560 叶青 600 468
王时中 2000 1560 祝文相高代五 4800 3700
朱金玉 3650 2847 徐子建 10800 8400
朱四 3650 2847 合 计 27500 21382

  除贩玉之外,其他商品的贩卖亦多如此,如有福建人纪品于乾隆五十三年七月“起意贩买私盐,欲至淡水图利,往邀苏发、张饼、陈凤商定,伙出番银二十圆,向惠安县人郭爱租渔舡一只”,“在惠安獭径后窟地方托附近陈扳陆续收买私盐三十余担,又伙出钱十五千文,八月初五日,由蚶江僻处开驾,初九日驶到淡水猪母礁外湾泊,纪品、苏发、张饼、张凤登岸往寻旧识王义、苏奇商议卖私盐。”[25]另有浙江人程敬安、江南人戴传经、戴稼轩弟兄先后来陕,在西木头市伙开立昌号酱园,乾隆五十八年,遂伙置绸缎、磁器交戴传经携带出口销售,程敬安、载稼轩仍在酱园生理。”[26]以下例因为既是贩运,也设立了店铺,所以经历时间较长,道光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邓淋在马县控诉说“生父出本与邓发隆伙贸,生父在渝贩靛交发隆运往广安发售,被发隆不良鲸吞肥囊。道光十三年凭福建客长刘德大等算账拆伙,发隆鲸吞血本一千二百余两,并红利银五千余金。” [27]在一些小商人的贩卖经营中,这种合伙有时还通过借贷资本来完成,乾隆十一年四月二日,河南省南阳府内乡县周择、公孙志合伙贩牛,其资本是央王勃、王公杜担保借谢洪祚的十五两银子。[28]嘉庆元年十二月一日,甘肃皋兰县朱士祥等三人合伙贩粮,同向钱铺借银四百两作本,二分起息,言明获利除还借项,息银三股均分。[29]

  与贩卖商业密切相关的是合伙运输,乾隆十七年左右,四川项德仁与邓林合伙驾船,曾载米往遂宁县发卖。[30]

  在店铺开设过程中的合伙贸易更为常见,与合伙贩运比,一般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如合伙开绸布杂货店。乾隆年间“有陈凤鸣者,同友于苏州卧龙街伙开杂货店,历有年矣。”[31]山西朔平府右玉县张鸾原在归化城三义号布匹杂货店当伙计,于乾隆四十一年八月辞了此事回家,与临汾县人卫全义、汾阳县人冯致安及张鸾之亲家任孝哉合伙在苏州作绸缎生意,张鸾出本银六千两,卫全义出本银六千两、任孝哉出本银一千两。冯致安没出本,止得劳金,实际上不是合伙人。而张鸾之兄张钧也有两处合伙店铺,一是与姐夫贾文统伙开布店,本五百两;与张誉伙开发货店,本五百两[32]。而张鸾原来所在三义号亦是合伙创办,据其掌柜贾有库言:“乾隆十二年与王厚、郭尧各出本银做三义号绸缎杂货买卖,十八年,孝义县人武积贮亦出本银入伙,后因王厚、郭尧病故,只小的一人掌柜。”[33]山西代州乾隆四十二年左右,也有孟永成同崔晸合伙开三合义杂货铺。[34]嘉庆十六年赵德兴与马大任伙开布铺生理,至十七年五月,因亏本歇业,结算帐目,马大任应找赵德兴大钱三百千文,将住房十间典与赵德兴作抵。[35]合伙开药材铺。清代河南武安商人从乾隆中即有出关设铺经商者,“迨嘉庆初,复有表兄弟三人曰伯延李某,曰同会宋某,曰万年李祥者,连袂出关组设药店,频年奋斗。”[36]此例当是合伙设铺。而创办于康熙四十年左右的北京万全堂药铺[37]因合伙人变动、火灾等,其合伙可以说是饱经曲折。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因欠客银、私债、客贩、束修等不能维持,乃邀请索姓入铺料理,索姓共入本银2724.33两,“言明得利均分,两家每日铺内各支钱两吊文”,乾隆十六年二月,索家被授官职,与律例不符,不敢再料理铺务,乃算帐拆伙。此后乐家自行独资开设至乾隆二十年十月,又请菅姓商人合伙,其“合同”言:“立合同菅汝慧,乐毓麟,今有崇文门外税课司对过坐西朝东乐姓祖遗万全堂药铺壹座,门面肆间。乐姓因铺内事繁,独立难办,今情愿将字号、家伙、买卖批与菅姓一半,永远为业。公同主客亲友言明:本铺所欠各店新陈客帐,在铺内伙中开发。至乐姓所欠资生库银两并欠债银两,仍属乐姓已身补还,与菅姓毫无干涉。同中言明:菅姓入本银贰千肆百玖拾两;乐姓余货作入本银叁千贰百伍拾壹两。不论入本银多寡,营来利息各分一半。所议条例,难以尽录,外立议单一纸。恐口无凭,立合同永远存照。”(下略)[38]但合伙不到半年,药铺被火烧毁,于是又邀请孙仔肩、姜廷宪合伙接作,其合同言:“乐姓无力起造开设,菅姓亦无力开设。凭中说合情愿与姜廷宪、孙仔肩合伙同作。公司议定:姜、孙出银盖造房屋,装修铺面,置办家伙、货物、药料,共银伍千两,以作押合同之用,择日开张。言定三、七分利,每得利千金,姜、孙分利七百,乐姓与菅姓分利叁百。自开之后,得利三、七按股分用,亏损三、七按股分赔。”并规定:铺中事由姜、孙二人料理,一年一次算帐提利,不得预行支借,乐姓每日在铺中支取字号制钱壹千文,合同以十五年为期。[39]合伙开粮食油盐果品等铺,如浙江商人程敬安、江南人戴传经、戴稼轩等三人先后去陕西,乾隆后期,在西木头市,“伙开立昌号酱园。”[40]在北京阜成门外,嘉庆元年时有黄仁等三人合伙设立的煤铺,其合同说:立合同人黄仁,阜成门外北驴市口路东原有煤铺一座,家伙俱全,门面三间。因无力承开,情愿与张异恩、林维乔三人夥作,黄仁三成,林维乔三成,张异恩四成分利。以后自许张、林不作,不许黄仁要回。铺价租钱陆吊本钱,谁有钱吃利分半。恐口无凭,立此合同存照(下略)[41]另外,北京前门外著名的六必居在清代亦采取这种合伙形式。[42]道光四年时,重庆府杨应源邀请陈泌荣合伙在泸州开设京果铺,应源在泸经理铺务,陈泌荣在重庆城调取货物,交伊经手发卖。[43]

  清代各类牙行,亦多合伙。如重庆市靛行、山货行、花行便常常合伙设立。如嘉庆十五年巴县桂时荣与王道仪在渝城内朝天门正街,请帖开设同人山货行。当时议定“桂时荣出本花规银二千两正,得行分二股;王道仪出本花规银三千两正,得行分三股,获利作五股分之。”次年正月王廷懋、王廷梓亦加入合伙,但未另占股份,而只在王道仪份内拨本七百两,作为股份。[44]嘉庆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同城吴宏钊同侄吴之渚、吴之泮原在千斯门正街开设正泰花行,因连遭贩骗,所欠商客之帐无力偿还,乃“将行底、门面、家具什物等项并原帖一张一并在内,共作银四千两,凭众言明,出顶一半与王有常、李元贵二人名下开设。王、李共出本银二千两正,钊叔侄名下以行底作本银二千两正,共成四股生意,所获盈利作四股均分。”而原来欠帐由宏钊叔侄所得利银下偿还,三年一次算帐。[45]在汉口,据汪仕信先生调查,自雍正年间牙帖制度实行后,牙行的开设多由一二人或三、四人,每人出资一二百两合伙组成。[46]在江苏“淮安板插地方,有土桩等人,开立写船保载等行,由该县滥请司帖,合伙朋充。”[47]合伙承办洋行事务、。合伙承办洋行,在厦门,道光元年,洋行和合成商人陈班观“年老资竭”,洋行之事“一时无人承充,议令商行金丰泰、金万成、金源丰、金瑞安、金源泉、金长安、金丰胜、金元吉、金源益、金源瑞、金晋祥、金源发、金全益等大小十四家,公司承办,贡燕黑铅等项,保倚洋船贩洋,一俟洋行募充有人,仍归洋行承办。”[48]

  除此之外还有各类服务业中的合伙,如合伙开面馆、合伙设货栈、合伙开设市场等。乾隆十九年左右,河南确山县陈灿与李太在确邑北关外伙开饭店生理,于乾隆十九年五月内雇张秀山在店帮工,议明每月给工钱二百文。[49]嘉庆十三年二月重庆市武云、武俸、王居安三人合伙开设天星楼面馆。[50]嘉庆二十年正月,四川叙州府富顺县杨庭泷出本一百二十串,买得叶姓店房,同余静仁伙卖茶酒,四月间生意折本,把店房作钱七十千文典与余静仁开设。[51]这里当不是贩卖茶叶和酒,而是开设茶馆酒店。乾隆四十三年左右,有李尚贤、张善贵、李业、任延林四人在苏州伙开公栈,名为任公栈。[52]山东禹城县人刑得功早年来吉林,在杨木林子屯与朱兰合伙租了站丁王聚良的一处房屋、九晌地,开设歇店生理,每年租粮并不短欠。[53]此是合伙设面馆、货栈、旅馆之例。位于福建长汀、连城、清流、宁化四县交界地区有邹氏、马氏等族,自明末、清初形成了族商,不但合伙经商,其中的邹氏一族还于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廿三日,合伙设立了墟市,其合同言:“为本乡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欢悦,但各齐心踊跃,各出自己粮田以作墟场,其建造店宇并小庄皆照八股均派,”“自后每年收墟税四股,礼崇公众房亦收四股。其年二房每收一半”,胜分、礼崇公二户各择四人,“至临收租之期,务要知会八人,同往均收均分,”[54]此处所言乃是两房子孙出粮口为地基,并出资建造房屋店面,此后所得租金,作为八股均分。嘉庆十八年,台湾某处有人合伙建立街市,其合约字言:“立合约字刘经纬、林元梅、徐鸣岗、邱秀章、詹康、陈得耀、詹文光、詹捷宁、张维方、张荫、刘玉成、刘仕壮、邱良木、张督、张居贤等,窃思贸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无有,亿兆之良图。兹予等粤庄人稠地密,趋赴各市唯艰,众议在关帝庙庄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为街市,共费去银四千六百八十元,共襄此举。”此后立有规条二十七条,其中前十二条讲的是街市建设本身的一些规定,如房屋要盖瓦、街道的宽度、禁止设赌包娼等;第十三、十四条、十五条则规定:资本分为六股,每股每年抽出银五元合存公放,永为街中公费;而地基上原有的大租217.6622元由六份平均负担;店面以外的余地、鱼池则注明于各份簿内;以下九条则具体规定了股份的构成,共分六股,每一股,或每1/2股分别为10-12人左右共同占有,每股出银780元。以下数条还规定了其他的一些事项。[55]与前例不同的是,此例的合伙人只是同乡(皆为广州人)之谊,其合伙的结成,与宗族没多大关系。此为合伙建市场的例子。

  在清代手工业的经营中,合伙亦极常见。以上所引商业合伙诸例,有些实际上是前店后厂式的手工业、商业合为一体的合伙,如著名的万全堂药铺;另外乾隆间来陕西的戴传经兄弟合伙开的“立昌号酱园”可能亦是如此。以下再补充几个手工业店铺合伙的实例。其一、在衬铺、戥秤、木业等业中。乾隆年间长沙的衬铺业行规规定:“外方行来省新开铺面,或与本城客师合伙开店,公出钱二串四百文,入公敬神,违者罚戏。”戥秤业行规言:“与外处同行来此合伙开店者,罚银五两,戏一台,仍然毋许开店”。木业“内行不得外行合伙,倘合伙,查出议罚。”[56]各行给予合伙经营的空间大小不一,衬铺业基本允许,戥秤、木业则不许与外城同行合伙开店,而行内则大概没有限制。其二、在农产品加工业中。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巴县李承让、冯廷惠、杜元珍等“打伙开磨坊生理”,李承让铺底家具马匹作银二十六两,冯廷惠、杜元珍共出银八十两,因经营不善,折本一百多金。在此之前李承让还曾邀陕西商人陈太极伙开磨房,陈太极出本一百千,置买家具马匹,一切买卖帐目均系承让管理。四十七年算帐拆伙,承让该补陈太极钱六十千零。[57]这里前次合伙有可能属于资本与劳动的合伙,李承让未出资金,但负责经营;第二次合伙则是资本与资本合伙无疑。道光二十六年左右,巴县江松亭与卢悦来“合伙开设烟铺”[58]。这里应是指烟草加工业的合伙。其三、在丝织业中,如道光初年,巴县沈元良与徐巽坤系属乡戚,巽绅无本,乃邀元良、徐奉恩“伙开机房,诸事巽坤权管,”并央沈元良经手借钟元兴、陈恒裕等人银八百五十五两入铺为本。[59]其四、在染色行业中,重庆共有染房五十四家,当有不少合伙设立者,如黄德成与张同禄合伙在金沙坊开泰生染房。[60]其五、在蜡烛生产中,嘉庆二十五年赵子金与侄赵俊“伙开庆云牛烛铺生理。”[61]在烟草加工业中,道光二十六年左右,有江松亭与卢悦来“合伙开设烟铺”[62]。其六、在景德镇瓷器生产中,都昌有余锦屏者“与同族合伙创立窑业十余年,其后,拆伙自立门户,连年获利益厚,买坯厂二所。”[63]其七、在薪炭生产之中,乾隆时的安吉州,徽州商人在这里,“估买柴山,合伙设厂,”“筑土为窖烧之,盛以竹篓,投行发卖。”[64]有金遵道者,籍隶江南,在陕西凤翔府府城开设海菜铺,“郡人杨秀林于道光十四年,在咙州白杨林炭厂入本与伙同生理,金遵道于十五年曾向杨秀林借钱二十串,自添钱十三串,交给杨秀林,令其入于炭厂作本,并托代为照料,将来获利,二人均分。”[65]其八、在台湾糖业生产中,有所谓的糖廍,至少在雍正以后,糖廍组织已经比较成熟,乾隆以后,规模愈益扩大,就其分工来看,一般说来,“糖廍人工:糖师二人,火工二人,车工二人、牛婆二人,剥蔗七人,采蔗尾一人,看牛一人,工价逐月六、七十金。”而每廍须用十二牛,一牛配园四甲或三甲余。[66]合计之,一个糖廍一季榨四百多亩园,出糖二千六百多担,规模是很大的,绝非一般农民一家一户所能经营。于是须采取合作或合伙的办法进行。当时的糖廍分为三种:一曰公司廍,二曰头家廍,三曰牛犇廍。头家廍系由业主独资设立,在此不论。其公司廍虽有“公司”之名,实为合伙;牛犇廍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就牛犇廍而言,其初期大抵系是牵牛服役,以取得股东之资格,因为蔗车运转乃以三牛为一挂,故名牛犇。以后则不限于此,可能改为在开工之先,按照当年牛价,折合其所认股款数,付出现金,作为资本。[67]实际上情况比较复杂,从台南县海会寺发现的嘉庆二十五年的糖廍契约看,加入牛挂股份的股东,既要及时提供牛只,以免影响生产,同时又付出现金佛银一百四十元购买旧屋基、器物。还规定:购买器具时,须平均摊分银两;大器具损坏,须摊银购买;又要每牛份出银八十圆购买杂用器物。[68]牛犇廍的主要目的是榨股东自己所种之蔗及加工制糖,有余方接受他人委托榨蔗加工,如果是后者,则糖廍又有了利润收入。公司廍则是糖商与蔗农数人乃至数十人合股组成,亦有蔗农供给牛只,或出一部分运费入股,其利益分配是出货币资金者与供给牛只者折半均分。[69]

  在清代高利贷经营中,这种形式的合伙也比明代有了发展,如合伙开当铺,在乾隆年间的湖南,因为“地处偏隅,各当商均系外省携本来楚,或三五凑本,合伙经营,资本均不过数千,交易甚微。”[70]典当合伙并不限于湖南,据笔者所见,苏州、锦州府、天津、山东等地均存在。在苏州,有一份“归并议墨”说:“立归并议墨祥涧(诒翼、师俭堂),于嘉庆十(十二、十八)等年合开宝泰(山寿、丰寿)三典,典本四股,均付其利,逐年均收。”[71]道光年间,奉天锦州府锦县有合伙当铺兴成当,“掌柜人赵国祥因年景歉收,放出借贷,讨要不齐,生意落荒。”道光八年东伙进行总清算,清算的结果是:共存原本钱107100吊,欠外借贷、凭帖往来、生息银两浮存共95323吊570文,两项共合202423吊570文;而当内现存钱188801吊60文,净赔钱13622吊510文,每股应赔钱1144吊750文;有孔府职事官孔继潢亦为股东之一,其名下原本钱31500吊作钱股三个半,共应赔钱4100吊。可知兴成当系由钱股11.9股组成。[72]在天津等地,道光年间,那位在鸦片战争后往广东查办林则徐的琦善便在天津等地与商人合伙开当,道光二十一年,琦善受道光皇帝处分,其家被抄时,据其家人王福供出:“天津大沽地方,有义和当铺一座,道光四年间,我主人入本制钱两万串,与山西人岳泉等伙做,铺内系岳泉管事;又于五年间,与山西人陈宝书在宁河县北塘地方伙开全和当铺一座,我主人入本制钱两万串,陈宝书在当铺管理;六年间,又与山西人曹流得在盐山县属羊二庄地方伙开时和当铺一座,我主人入本制钱两万串。以上三处,俱系我出名,写立公中公同。”[73]在山东武定府,嘉庆二十年左右,有阳信县人朱惠圃与监生刘文澜在惠民县城伙开宏盛号当店。[74]

  典当铺之外,因存、放款业务的经常化,清代钱铺、钱店、银号等亦具备了高利贷资本的性质,而钱铺等的开设亦有合伙进行者。如道光年间重庆市刘万铨与薛盛明、吕涛“伙开恒生钱铺。”[75]

  另外,明清时期以合会的资金用于放贷也属于这种形式的合伙制。合会本来是带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76]但随着合会的发展,将合会资金用于经商、放贷等牟利活动的趋向逐渐明显起来,随之合会资金也越来越具有合伙制的性质,而合会资金主要是投入高利贷经营,其中既有对会内、也有对会外人员放贷,[77]合会资金的放贷在明代即已出现,有万历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徽州府长寿会租银合同说:“立合同僧悟林同长寿会谢资等,原会众将递年生放银买□五都珠溪僧田,土名方盘坵、葫芦坵二号,计租叁拾秤。众议规定递年无分荒熟,硬租付寺僧收贮,每秤价银柒分算,共计谷纹银贰两壹钱整。约定每年七月卅日僧将谷银付给当年注会,当日头首将谷内银支壹两叁钱付僧管办祝寿。”[78]此处大意是,长寿会以会资“生放银”购买田地,由寺僧代为收租及交纳官税,并以租银中的大部分付僧,进行某种祝寿活动。反映出明代后期合会资金已经用于放高利贷。李维桢记载:大约在万历时,其家族有李长春者,“家于市之西,人因号之西愚。愚人有田连阡陌而为租挈所苦,胥吏责进鸡犬骚绎,遂不敢名一亩田,而课其妇与女奴织,所以养父母、供祭祀、宾客,周乡党、邻里,靡不取给焉。大宗祠有酧金,宗子岁简宗子息之。愚人当受事则举而实缶,藏之地下,至期出其家所奇羡为子钱,入之宗子,不失黍絫,不爽须臾,宗人窃笑之。愚人行之自如也。”[79]这里所言是指“愚人”在负责宗祠合会资金的营运时,采取了为时人不屑于用的办法,即埋之地下,而以自己其他方面的收入,作为利息上交宗祠。反映出在一般情况下,宗祠的合会资金也是由本宗那些有经营才能的人负责运营以取息的。至于营运的具体方法,可以是放贷、也可以是经商。

  而这种放贷在清代似更为普遍。如在直隶大名府长垣县,嘉庆四年二月一日,韩学冉邀韩稀胜隨入钱会一股,每月每股点制钱一百文,韩稀胜点至七月,共点过制钱六百文,嗣因无力点会,向韩学冉辞覆,稀胜曾于六月间借过会内制钱三百六十文,尚应找给制钱二百四十文,向学冉索讨,学冉欲将应找钱文扣作用过会钱利息。稀胜不允。[80]这里是指会脚在会内借贷,说明既使对会内人员的放贷也是要出利息的。在江西,瑞金赖婆凹有茶亭会。雍正五年(1727年)“十四人各醵金若干,权子母息,不数年而羡积日多,遂置田每岁收租,以供茶费,尚有赢余,则存交首事,益恢而大之,以永斯会。”[81]蒋士铨记载,乾隆间江西丰城有袁守定,原为礼部祠祭司主事,病归后“与同里士醵钱营子母,修桥路,施棺槥,荒年办赈。”[82]这里两例应该是彭守定等人合资集会,以其为本放贷取息,再以利息收入去“供茶费”、“修桥路”、“施棺槥”、“荒年办赈”。江西建昌县有廖公弼村,村里在乾隆六年左右有土神会,谢廖江三姓公凑四两银子作本,轮流领放生息,每年收息银一两四钱四分,作为正月十五日奉土谷神祈保田禾丰熟。[83]在安徽旌德县,道光十年间,“民人刘文树等假以太平水龙局救火为名,兴立月会,放债渔利,每七折钱一千文先扣利钱四十文,以一月为期,二分起息,逾期倍罚。又于其间搀放印子钱。”[84]在贵州大定府,乾隆二十四年二月有成大名者欠岳天云会钱二两五钱,言明三分起息,至二十八年十月,岳天云向索无偿,即拉成大名牛只抵欠,经成恂理论,将牛估银六两,除偿还本利五两,之令岳天云找给牛价一两,揭还欠约。[85]在广西,桂林府临桂县,嘉庆三年六月有李明仲者,曾借用族中祭会钱五百文,每年利钱一百五十文。[86]以上江西建昌县例、安徽旌德县例是从经营的角度涉及到合会的放贷问题;贵州大定府例、广西临桂县例则是从借贷者角度涉及到合会的放贷问题。总体上说,清代的合会以本钱进行放贷,应该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以上分行业叙述了这种形式的合伙在工商业、高利贷领域活动的大致情况。因这种合本、合资行为的普遍化,它在明清算术书中也得到了反映。据笔者所见,至少明人程大位的《算法统宗》以及根据此书精简而成的《算法纂要》、李文藻的《同文算指》、清代康熙的《御制数理精蕴》、乾隆年间屈曾发的《九数通考》、嘉庆初何梦瑶的《算迪》等,便设计了许多合伙经商的例题,以计算本钱、利钱、亏赔等。现去其重复,将有关例题提供的材料例表如下(见表2-2):[87]

表4-2 明清算术书中合伙经商各例题情况表

  上表所引35例,包括被省略的十几例,绝大部分被称之为“合本生理”、“合本经营”、“同商”、“共贩”、“同伙”、“共贸”、“合伙生理”、“合本贸易”、“合本为商”、“同出银做生理”等,其中大部人当是一次性的贩运,即每贩运一次,立即就本分利;或就本分摊亏损。但也有一些例子是较长时间的、多次的贩运,或开铺经营,如有些被称之为“居积”,有些时间在二年至五年以上者。从总体上说,这些合伙大部分是中小商人之间合资经营,其单个合伙人本银数额,最多是三千两,最少只有三五两,多在数十至一千两之间,反映了明清合伙大多数由中小商人构成的现实情况,当然不能否认其中大商人参加合伙的可能,因为多数资本家为避免风险,多将资本投入多种行业、多个地点经营,因此即使是数额较小的合伙也不能排除大商人参加的可能性。这些合伙并未明言是商业,还是放债、开当,但作为后者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另外,从表面上看,这些例子绝大多数是一种简单的合本经营,按比例分取利润,实际也有一些例子可能是将资本划分了股份的,如编号34被称之为“甲股”、“乙股”便是其证。

注释:

[1] (明)吕希绍《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页275),并据《赘头杂字》卷五上层《关约式·合夥约》作文字校对。参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所载杨国桢文。其中带[ ]的小字表示增字,未带方括号的小字为不同的字。前引今堀诚二氏文亦引证并详细分析了这一契约。应该指出的是,还有《尺牍双鱼》、《雁鱼锦笺》、《云锦书笺》等明代日用全书亦记载这一契约,文字基本相同。

[2] 《 辞》卷5《郭翟环》。

[3] 《初刻拍案惊奇》卷十。

[4] 温纯《温恭毅公文集》卷十一《明耆宾石群墓志铭》。

[5] 《醒世恒言》卷三十六。

[6] 《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五。

[7] 天启《新安休宁名族志》卷三《厚村孙氏》。转见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其中译本载《安徽史学通讯》1959年第2期。

[8] 《西园闻见录》卷之六《朋友·往行》。

[9]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二嘉靖十年十一月辛酉。按:万历五年,山西巡按御史陈用宾的上言中也指出了池盐贩卖中,“未有如花马二池,一引八石之多者,盐多价重”不便小商人贩卖的事实,因为“商多朋合,及至其分贩,裂引瓜分,殊为未便。”见《明神宗实录》卷六八万历五年十月已亥。

[10] 见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万历四十一年祁门郑元祐立清单合同文约》。

[11] 《西园闻见录》卷之十七《临财·往行》。

[12] 《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册页481附录《巡捕官员乘势兴贩私盐至二千斤以上者问发边卫充军》。

[13] 《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册页476附录《整饬河道盘诘私盐》。

[14] 《西园闻见录》卷之五十八《江防·前言》。

[15] (明)王廷相《浚川奏议集》卷之三《请处置江洋捕盗事宜疏》。按:此两条可能讲的是同一件事情。

[16] 《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页481卷之十九《私茶·禁约夷人不许多买茶斤及铺交通买卖》。

[17] 《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册页251卷之四十二《私铸铜钱·通行禁约私铸铜钱若为从及知情买使者俱枷号充军例》。

[18] 隆庆《长洲县志》卷十四《人物》。亦见《西园闻见录》卷之十五《厚德·往行》,情节同。按:“夺其肆而居之”中之“夺”依《西园闻见录》。

[19] 《太函集》卷六十一《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

[20] (明)无名氏《欢喜冤家》第七卷。

[21] 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八《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页75-149。

[22] 《史料旬刊》第21期《高朴私鬻玉石案·陆辉祖折》。(以下“高朴私鬻玉石案”简称“高朴案”。)

[23] 《史料旬刊》第27期《高朴案·勒尔谨折十二》。

[24] 《史料旬刊》第28期《高朴案·伊龄阿折九》。表中利润、资本之和比资料所谓本利净银总数差68两,乃王洪绪记忆不全所致。

[25] 《明清史料》已编第10本页976刑部《为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奎林等奏》移会。

[26] 《史料旬刊》第29期《高朴案·陕甘总督宜绵折》。

[2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简称《巴档》)上册页360《道光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邓淋告状》。

[28]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乾隆二十三年四月五日巡抚河南等处地方胡宝瑔题。

[29]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 刑部抄档,嘉庆二年九月五日总督陕甘等处地方宜绵题。

[30]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总督四川策愣题。

[31] 清凉道人《听雨轩笔记》卷三《余纪》。

[32] 《史料旬刊》第22期《高朴案·李承邺折》。

[33] 《史料旬刊》第28期《高朴案·巴延三折十四》。

[34]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乾隆五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巡抚山西农起题。

[35]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二年九月初六日刑部等衙门董诰等题。

[36] 民国《武安县志》卷十《实业志》。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社会经济史论文集》。

[37] 此说参见刘永成、赫治清《万全堂的由来与起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1期。

[38] 见《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清史资料》第一辑。

[39] 见《崇文门外成全堂药铺资料辑录》,《清史资料》第一辑。

[40] 《史料旬刊》第29期《陕甘总督宜绵折》。

[41] 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契号10-222。转引自上引杨国桢文,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按:此契“铺价租钱陆吊本钱,谁有钱吃利分半。”一句意似不通,惜未见原件,无从校对。

[42] 见其立于道光后期的合同根帐,载邓拓《“六必居”的材料证明了什么?》,《中国古代史论丛》1981年第2辑页17。

[43]《巴档》页396《道光五年四月十八日陈泌荣诉状》。

[44] 《巴档》页363《王道义等合约》。

[45]《巴档》页340《吴宏钊等合伙约》。

[46] 文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47] 光绪《大清会事例》卷六七五《户律·市廛》。

[48] 道光《厦门志》卷五《洋船附洋行》。

[49]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年二十六日,刑部等衙门阿里衮谨题。

[50] 《巴档》页393,武云等分伙约》。

[51]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一年闰六月刑部等衙门崇禄等题。

[52] 《史料旬刊》第26期《高朴案·杨魁折十一》。

[53]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一年刑部等衙门章煦等题。

[54] 《范阳邹氏族谱》。转引自陈支平、郑振满《清代闽西四堡族商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55]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页220-225。

[56] 《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附录。自《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中华书局1962年页180。

[57] 《巴档》上册页386《乾隆五十四年五月冯廷惠等告状》。

[58] 《巴档》上册页377《道光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松亭等供状》。

[59] 《巴档》上册页349《道光六年十月二十日沈春芳哀状》。

[60] 《巴档》上册页355《道光十三年三月初八日黄德成诉状》。

[61] 《巴档》上册页398《道光四年三月十九日赵俊认状》。

[62] 《巴档》上册页377《道光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松亭等供状》。

[63] 江西省历史学会《景德镇瓷业历史调查资料选辑》引《余氏宗谱》。转引自梁淼泰《明清时期景德镇城市经济的发展》,《南开大学学报》1984年第五期。

[64] 乾隆《安吉州志》卷八。转引自方行《清代农村市场的发展》,《历史研究》1987年第6期。

[65] (清)邱煌《府判录存》卷四。页58—59。

[66] 黄叔儆《台海使槎录》卷三《物产》。

[67] 或无资本,则可能借贷于他人,榨完糖后,再偿还本利。

[68] 台湾文献委员会译编《台湾惯习记事》第一卷下册第十号页161-162。

[69] 本段叙述参见了A.周宪文《台湾经济史》第五编第四章。B.黄福才《台湾商业史》页161-162六《清初台湾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

[70] 《湖南省例成案》卷三十三《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71] 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编号8-22号。转引自前引杨国桢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72]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页30。

[7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道光)鸦片战争专题档案史料》。引自《明清史辩析》页154。

[74] (清)佚名《雪心案牍》第九册《武定府·嘉庆二十五年份·惠民县革生胡殿魁京控前署县孙参令等勒借银两一案》。

[75] 《巴档》上册页358,《道光二十年七月十一日刘万铨告状》。

[76] 明清合会的一般情况可参见A、陈宝良《明代的社会与会》,《历史研究》,1991年5期;B、王日根《徽州会社经济举隅》,《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C、邵鸿《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等。

[77] 其他方式还有用于经商,用于存贮生息等。

[78] 《长寿会租银合同》见《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页566-567。

[79] 《大泌山房集》卷之七十三《西市愚人传》。

[80]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嘉庆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管理刑部事务董诰等题。

[81] 光绪《瑞金县志》卷十二《艺文志》。转引自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页39。按:江西以外,福建、浙江、湖南等省均有茶亭会,相当一部分茶亭会的资金进行了高利贷活动。

[82] 《忠雅堂文集》卷五《礼部祠祭司主事易斋袁公墓志铭》。

[83]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乾隆七年十一月九日刑部尚书来保题。

[84] 吴文溶:《吴文节公遗集》卷二《审拟安徽民人金贵宝京控折》。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97。

[85]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乾隆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巡抚贵州图尔炳阿题。

[86]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嘉庆四年七月广西巡抚题。

[87] 此数书版本是:A.《算法统宗》,1990年安徽教育出版社据康熙刻本影印校释;《算法纂要》,1986年安徽教育出版社据万历刻本影印校释;B.《同文算指》、《数理精蕴》,四库全书本;C.《九数通考》,乾隆刊本;D.《算迪》,岭南遗书本。其中《算法纂要》所载相关数题,与《算法统宗》完全相同;《算迪》与《九数通考》亦有数题与《数理精蕴》同,这些在表中均不再列出。

  

Comments are closed.